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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交通運輸行業標準
拖輪作業操作規程
(征求意見稿)
編制說明
標準起草組
2024年3月
目錄
一、工作簡況.................................................................1
二、標準編制原則和確定標準主要內容的依據...................................2
三、主要試驗的分析綜述報告、技術經濟論證或預期的經濟效果..................13
四、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程度.......................................14
五、與有關的現行法律法規和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關系............................14
六、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經過和依據...........................................14
七、標準過渡期的建議.......................................................14
八、廢止現行有關標準的建議.................................................15
九、其他應予說明的事項.....................................................15
一、工作簡況
(一)任務來源
2023年7月21日,交通運輸部正式發文《交通運輸部關于下達2023年交通運輸
標準化計劃(第一批)的通知》(交科技函〔2023〕366號),下達了修訂《拖輪作業操
作規程》交通運輸行業標準的工作計劃。
計劃編號:JT2023-54
標準性質:行業標準
主管部門:交通運輸部
歸口單位:全國港口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530)
(-)主要工作過程
為了確保標準內容準確合理、科學適用,上海港復興船務有限公司接到標準修訂
計劃任務后,立即著手進行標準修訂工作,主要工作過程如下:
I.2023年7月~2023年8月,2023年7月21日,交通運輸部正式發文《交通運
輸部關于下達2023年交通運輸標準化計劃(第一批)的通知》(交科技函〔2023〕366
號),下達了修訂《拖輪作業操作規程》交通運輸行業標準的工作計劃,上海港復興船
務有限公司聯合上海國際港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運輸部水運科學研究所、
連云港港口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成立標準起草組,標準編制工作正式啟動。標準起草組
結合前期研究基礎,共同對2009年發布實施的《拖輪操作規程》進行研究,梳理分析
拖輪作業操作要點及最新發展需求等內容,編制形成《拖輪作業操作規程》標準草案
初稿。
3.2023年9月~2024年2月,標準起草組對上海港復興船務有限公司、浙江海港
集團有限公司、連云港港口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等拖輪作業情況進行調研,結合調研情
況對標準草案進行修改補充,并邀請行業專家對修改后的標準草案進行技術咨詢,根
據收集到的專家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標準草案,形成了《拖輪作業操作規程》(征求意
見稿),同時編寫標準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
(三)標準起草單位
本標準由上海港復興船務有限公司牽義起草,參加標準編制工作的協作單位有:
上海國際港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運輸部水運科學研究所、連云港港口控股
集團有限公司。
(四)起草人員及所做的具體工作
本標準的起草人員及所做的具體工作詳見下表lo
表1標準起草人員及所做具體工作
序號姓名單位所做的具體工作
標準修訂負責人,總體協調組織標準修訂工
作,完成標準框架制定,確定標準“范
1戴強上海港復興船務有限公司
圍”,參與“基本要求”等章節內容的編
制。
2張達上海港復興船務有限公司主要負責“港口拖帶作業”章節的編寫。
交通運輸部水運科學研究所總體協調組織,
主要負責相關政策法規、標準規范等資料的
3唐思遠交通運輸部水運科學研究所
收集及標準文件的整理,參與“基本要求”
等章節的編寫。
上海國際港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總體協
上海國際港務(集團)股份有
4孫金余調組織,主要負責“單船操作”章節的編
限公司
寫
主要負責“港內拖航作業”章節以及編制說
5陳智交通運輸部水運科學研究所
明的編寫。
上海國際港務(集團)股份有
6凌強主要負責“助靠、離泊作業”章節的編寫。
限公司
主要負責“術語和定義”及“港口拖帶作
7李敬洋上海港復興船務有限公司
業”章節的編寫。
主要負責“港內護航作業”章節編寫,參與
8趙佳朋交通運輸部水運科學研究所
編制說明的編寫。
連云港港口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總體協調組
9李文豪連云港港口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織,主要負責“港內搶險作業”章節的編
寫。
10葉青上海港復興船務有限公司參與“港口拖帶作業”等章節內容的編寫。
上海國際港務(集團)股份有
11田宇參與“港內拖航作業”章節的編寫。
限公司
12盧翔連云港港口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參與“基本要求”章節的編寫。
13嚴東上海港復興船務有限公司參與“助靠、離泊作業”章節的編寫。
上海國際港務(集團)股份有
14王秋晨參與“港內護航作業”章節的編寫。
限公司
15張榮上海港復興船務有限公司參與“港內搶險作業”章節的編寫。
16吳衛杰上海港復興船務有限公司參與“單船操作”章節的編寫。
二、標準編制原則和確定標準主要內容的依據
(-)編制原則
2
本文件嚴格按照GB/T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
和起草規則》的規定進行編制。
本文件按以下原則開展修訂工作:
1.實用性:本文件技術內容的確定,以指導港內拖輪作業實用、合理為前提,查
閱、參考和應用符合我國拖輪作業現階段發展的文獻資料,并對國內主要拖輪作業港
口發展情況進行調研,在原版標準基礎上增加創新發展、技術成熟內容,更改或刪除
已被淘汰、不適作業規定,使標準具有一定的先進性、科學性和合理性。
2.協調性:立足行業發展實際,盡可能與國際、國內通用的法規、規則或指南相
銜接,使標準具有兼容性、適應性和協調性。
3.可操作性:充分考慮主管部門監管要求和行業發展實際情況,刪除或更改規定
存在模糊的條文,進一步明確、具體標準條文規定,使標準具有規范性、適用性、可
操作性和普遍性。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本標準代替JT/T300-2009《拖輪操作規程》。與JT/T300-2009相比,除結構調
整和編輯性改動外,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表2修訂情況一覽表
序號章節主要修改情況
1標準名稱將“拖輪操作規程”修改為“拖輪作業操作規程”。
適用范圍刪除了“沿海、內河”,將拖輪功率擴升至720kW
21范圍
及以上。
2規范性引用文將原版標準的2個規范性引用文件調整至“參考文獻”一
3
件
增加了“順流帶纜”和“平行帶纜”2個術語和定義(見
3.11和3.⑵;
刪除了“被拖船(物)”、“風流壓角”、“拖瓶、"拖舸’、
“掏r、”頗翎r、”拖顆r、“吊拖”、“合拖”、“單
43術語和定義
船操作”和“拖帶操作”n個術語和定義(見2009年版的
3.2、3.4、3.6、3.7、3.8、3.9、3.10、3.14、3.19、3.20和
3.21)更改了“主拖”1個術語和定義(見3.10,2009年版
的3.18)。
拖輪作業工藝
5(原標準章刪除該章節(見2009年版的第4章)。
節)
3
序號章節主要修改情況
章節題目由“拖輪操作基本要求”修改為“基本要求”。
增加了有關拖輪船員從業資質的規定(見4.1);
更改了有關拖輪駕駛人員作業中保持聯系溝通的規定(見
4.2,2009年版的5.1);
增加了不利水文氣象條件下拖輪作業的基本規定(見4.5);
更改了有關作業前準備工作的內容作為作業前作業設備檢查
64基本要求
的規定(見4.6,2009年版的5.5);
更改了有關拖纜要求的規定(見4.8,2009年版的5.8);
刪除了常規拖輪拖角大小的規定(見2009年版的5.9a);
增加了有關拖輪作業過程中瞭望的規定(見4.12);
增加了使用拖輪智能決策輔助系統進行作業的規定(見
4.14)0
更改了有關橫向移動靠離泊的作業規定(見5.1.3,2009年版
的6.1.8);
更改了靠在航被拖船時靠站部位的規定(見5.1.5,2009年版
的6.1.5);
75單船操作
刪除了利用倒纜離泊的規定(見2009年版的6.1.3)和離在航
被拖船時的規定(見2009年版的6.1.6);
更改了拋錨完畢對止鏈器及剎車帶操作的規定(見521.4,
2009年版的6.2.1.4)。
4
序號章節主要修改情況
保留“帶拖纜”、“解拖纜”、“頂推”、“傍拖”4節,將
“拖艄”、“拖腫”、“拖旗”有關內容合并至新設節“拖
帶”,“拖掉頭”有關內容移至“8港內護航作業”章并將
更名為“協助轉向”,刪除“頂解拖筋(浮筒上掉頭)”1節
內容,“合拖”有關內容移至“7助靠、離泊作業”章。
更改了“港口拖帶作業帶拖纜”一節的條款編寫結構,將其
分為“一般要求”、“順流帶纜”、“平行帶纜”、“傍拖
帶纜”四個部分,并在相應部分增加了詳細的規定(見6.1,
2009年版的7.1);
刪除了有關吹攏風緩流作業時帶拖纜的規定(見2009年版的
7.1.2);
更改了‘有關全回轉拖輪用船艄拖時帶拖纜的規定(見
6.1.1.2,2009年版的7.1.3);
增加了有關帶拖纜作業前撿查、帶拖纜過程中間距保持、作
業中信息報告和自帶纜樁帶拖纜的規定(見
6.1.1.7-6.1.1.10);
增加了有關順流帶纜、平行帶纜和傍拖帶纜的規定(見
6.1.2、6.1.3和6.1.4);
增加了有關解拖纜開始指令的規定(見6.2.1)、解纜前被拖
船配合作業的規定(見6.2.2)、拖纜未能一次解掉的作業規
86港口拖帶作業
定(見6.2.5)、拖纜解掉后的作業規定(見626和627)、
傍拖解纜順序的規定(見6.2.8);
更改了有關解纜前對拖纜收縮的要求(見623,2009年版的
7.2.1);
刪除了有關拖纜解脫時被拖船航速控制的規定(見2009年版
的7.2.3);
章節調整,將原拖筋、拖熱、拖艇有關內容統一合并至新設
節“拖帶”(見6.3.1~6.3兇2009年版的7.3、7.4和7.5);
刪除了有關拖睚過程中風流壓角的規定(見2009年版的
7.5.1);
增加了有關拖帶過程中斷纜處置的規定(見639);
刪除了有關頂艦拖艄(浮筒上調頭)的規定(見2009年版的
7.7);
更改了有關頂推位置的規定(見6.4.1,2009年版的7.8.1);
刪除了頂推全回轉拖輪可不帶腦纜的規定(2009年版的
7.8.6);
更改了有關傍拖纜繩收緊的規定(見651.5,2009年版的
7.9.5);
刪除了傍拖全回轉拖輪可不考慮綁角的規定(見2009年版的
7.9.2)。
新設章節,包括“協助靠泊”、“協助離泊”兩節。
章節調整,將有關合拖靠泊和傍拖靠泊的內容調整至協助靠
泊的相關規定(見7.1,2009年版的7.10.2和7.9.8);
7助靠、離泊作章節調整,將有關合拖離泊的內容調整至協助離泊的一般要
9
業求(見7.2.1,2求9年版的7.10.3);
編輯性調整,因重復及操作性不強,刪除了有關離泊拖纜長
度應適宜的規定(見2009年版的7.10.3.3);
增加了有關協助離泊順流離泊的規定(見7.2.2)。
5
序號章節主要修改情況
新設章節,包括“協助航行”、“協助轉向”、“協助大船
避讓”三節。
增加了有關協助航行和協助大船避讓的規定(見8.1和8.3);
108港內護航作業
更改了有關拖掉頭的內容作為協助轉向的規定(見
8.2.1~8.2.7,2009年版的7.6);
增加了有關大風浪中協助轉向的規定(見828)。
新設章節,包括“協助大輪脫淺”、“落水人員搜救”、
“協助船舶開展滅火行動”三節。
119港內搶險作業增加了有關港內搶險作業的規定(見第9章),分別增加了有
關協助大輪脫淺、落水人員搜救和協助船舶開展滅火行動的
規定(見9.1、9.2和9.3);
新設章節。
10港內拖航作增加了有關港內拖航作業的規定(見第10章,2009年版的
12
業8.1.1.1-8.1.1.3、8.1.2d~f、8.1.3.1、8.2.1.1、8.2.1.2、
8.238)。
部分內容調整至“4基本要求”(見4.8a和4.8c、4.12,2009年
版的8.1.1.1.14、8.133)、“8.1協助航行”(見
長途拖帶作業
8.1.3-8.1.6,2009年版的8.2.3.1~8.2.3.3及8.236)和“10港內
13(原標準章
拖航作業”(見第10章,2009年版的8.11.1.3、
節)
8.1.2d~f、8.131、821.1、821.2、8.238),刪除該章節
(見2009年版的第8章)。
臺風季節作業
14(原標準章刪除該章節(見2009年版的第9章)。
節)
作業關系(原所有內容調整至“4基本要求”(見4.11),刪除該章節(見
15
標準章節)2009年版的第10章)。
拖輪專用號
燈、號型、信所有內容調整至“4基本要求”(見4.10),刪除該章節(見
16
號(原標準章2009年版的第11章)o
節)
新設章節。
17參考文獻將原版標準的2個規范性引用文件調整至本章,并增加1個新
的文件。
(三)修訂主要內容的依據及理由
1.標準名稱
此條采納標準立項評估專家意見修改。修改后的名稱更加明確、具體,更具針對
性。
2.標準構架
根據港作拖輪作業特點及重點,對標準框架進行了調整,增加了“助靠、離泊作
業”、“港內護航作業”、“港內搶險作業”、“港內拖航作業”章節,刪除了“拖輪作業
工藝”、“長途拖帶作業”、“臺風季節作業”章節,對“拖輪操作基本要求”、“港口拖
6
帶作業”、“臺風季節作業”、“作業關系”、“拖輪專用號燈、號型、信號”章節內容編
排進行調整。新增和調整章節的原因將在本章節以下部分進行詳細說明,刪除章節原
因如下:
(1)原“拖輪作業工藝”一章實際內容為拖輪拖帶作業流程,與章節題目不一
致,故刪去;考慮作業工藝應包含設備選配等內容,一方面各港存在差異,另一方面
與本標準范圍不一致,故不再進行修改,決定刪去。
(2)由于本標準范圍已確定為港口拖輪作業,故不再考慮海上/內河長途拖帶的內
容,因此刪去“長途拖帶作業”一章,相關內容參考中國船級社《海上拖航指南》
(GD02—2012)修改調整后,由新章節“港內拖航作業”進行說明。
(3)有關臺風季節作業的規定由于各港、各地規定不同,故不再進行統一、具體
的規定,刪除“臺風季節作業”一章,相關內容在“基本要求”一章第4.5條進行統
一規定。
3.范圍(第1章)
與原標準范圍章節(第1章)條款相比,適用范圍刪除了“沿海、內河”,將其適
用范圍明確為“港口”,標準將只關注港作拖輪,標準范圍更加具體、更具針對性;由
于隨著發展,拖輪功率在不斷增大,故將原適用范圍中規定的拖輪功率由
“720kW~4781kW”擴升至“720kW及以上"°
4.規范性引用文件(第2章)
與原標準規范性引用文件章節(第2章)條款相比,刪除了2個規范性引用文
件,根據GB"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
則》的規定,兩個法規性文件放入“參考文獻”一章更為合適。
5.術語和定義(第3章)
根據標準內容需要,同時為便于對文件內容的理解,本文件增加了“順流帶纜”、
和“平行帶纜”2個術語和定義,更改了“主拖”1個術語和定義。3個術語的定義根
據拖輪實際作業特點,經遠草組內部共同討論、咨詢相關專家確定。
根據標準內容調整,刪除了“被拖船(物)”、“風流壓角”、“拖、“拖腫”、“拖
解”、“廁胸首”、“拖艦疇首”、“吊拖”、“合拖”、“單船操作”和“拖帶凰乍”11個
7
術語和定義。其中,“被拖船(物)”和“單船操作”術語含義較為普遍、理解較為容
易,故新版本將不再保留;其余術語在標準內容調整后的正文中已不再出現,故同步
刪去。
6.基本要求(第4章)
根據資料分析及行業調研,本次修訂將2009年版中的“拖輪操作基本要求”修改
為“基本要求”,對其內容進行擴充。經過修改,技術要求較2009年版本文件有以下
變化:
(1)考慮拖輪需專業人員進行操作,作業人員應經過專業培訓、技能嫻熟,因此
增加了有關拖輪船員從業資質的規定(見2009年版的4.1);
(2)拖輪作業過程中,除了應與調度保持聯系外,還應與被拖船之間保持溝通聯
系,因此對有關拖輪駕駛人員作業中保持聯系溝通的規定進行了補充更改(見4.2,
2009年版的5.1);
(3)拖輪作業前應充分了解作業時的水文和氣象,考慮不利氣候條件對拖輪作業
的影響,因此增加了有關臺風季節、能見度不良、冬季大風浪等不利條件下拖輪作業
的基本規定(見4.5);
(4)由于2009年版中關于作業前的準備工作均為對作業設備的檢查,因此更改
了有關作業前準備工作的內容作為作業前作業設備檢查的規定(見4.6,2009年版的
5.5),同時還對條文表述進行了精簡,刪除冗余內容;
(5)更改了有關拖統要求的規定(見4.8,2009年版的5.8),首先是對拖纜長度
的要求進行更改(見4.8b,2009年版的5.8a),2009年版通過被拖船船腦到不面距離
的四倍來確定拖纜長度,新版通過拖纜與水平面夾角為15。來確定拖纜長度,兩者對
拖纜長度的規定是一致的(sinl5°F/4),實際作業中,角度估算較長度估算更為容
易,因此作出更改;其次是對拖纜選配要求進行更改(見4.8a、4.8c,2009年版的
5.8b),2009年版只提到考慮拖纜的質量和強度,新版對此進行了補充,即與被拖船
(物)的噸位相匹配等,使之規定更為具體,此外2009年版提到了拖纜更換,新版在
此基礎上更改為配備備用拖纜,將作業目的更改為作業要求,使之規定更具操作性;
(6)2009年版中關于常規拖輪拖角的大小的規定不明確,故刪除了常規拖輪拖角
大小的規定(見2009年版的5.9a);
8
(7)為進一步規范拖輪作業,保證拖輪作業過程中的安全與效率,增加了有關拖
輪作業過程中加強瞭望、謹慎駕駛的規定(見4.12);
(8)為了讓標準結構更加清晰、內容更加簡潔,將2009年版中有關拖輪專用號
燈、號型、信號使用和作業關系的規定納入“基本要求”一章進行說明(見4.10和
4.11,2009年版的第11章和第10章);
(9)考慮船舶智能化發展,拖輪智能決策輔助系統越來越多的被運用到港口拖輪
作業過程中,因此結合作業實際,增加了使用拖輪智能決策輔助系統進行作業的規定
(見4.14)o
7.單船操作(第5章)
經過修改,技術要求較2009年版,本文件有以下變化:
(1)考慮全回轉拖輪橫向移動的特性,更改了有關橫向移動靠離泊的作業規定
(見5.1.3,2009年版的6.1.8),指出全回轉拖輪靠離泊時允許利用拖輪橫向移動特性
靠離碼頭,相比之前“慎用”,條文規定更加具體,并且能充分發揮全回轉拖輪在拖帶
作業中的優勢。
(2)更改了靠在航被拖船時靠貼部位的規定(見5.1.5,2009年版的6.1.5),讓作
業操作更加具體、明確;
(3)隨著技術發展,拖輪性能的提升,拖輪靠離泊作業方式發生了變化,傳統的
利用倒纜方式離泊已逐漸被淘汰,因此新版標準中刪除了利用倒纜離泊的規定(見
2009年版的6.1.3);由于拖輪與在航被拖船間帶纜數量不固定,可能是1條、2條、3
條等,1條時不存在先解后解的問題,3條及以上時解纜順序根據實際情況存在不同,
故不再對解纜順序進行規定,此外駛離被拖船困難時聯系被拖船給予配合的規定不具
有具體的操作性,與被拖船保持聯系已在4.2條中統一說明,這里不再重復,故刪除有
關離在航被拖船時的規定(見2009年版的6.1.6);
(4)更改了拋錨完畢對止鏈器及剎車帶操作的規定(見5.2.1.4,2009年版的
6.2.1.4),讓作業操作更加具體、明確。
8.港口拖帶作業(第6章)
根據資料分析及行業調研,本次修訂將2009年版中的“港口拖帶作業”一章的內
9
容編排進行了調整,保留“帶拖纜”、“解拖纜”、“頂推”、“傍拖”4節,將“拖身首”、
“拖腫”、“拖艇”有關內容合并至新設節“拖帶”,“拖掉頭”有關內容移至“8港內護
航作業”章并將更名為“協助轉向”,刪除“頂艇拖艄(浮筒上掉頭)”1節內容,“合
拖”有關內容移至“7助靠、離泊作業”章;同時對其內容進行擴充。經過修改,技術
要求較2009年版,本文件有以下變化:
(1)更改了“港口拖帶作業帶拖纜”一節的條款編寫結構,將其分為“一般要
求”、“II觴帶纜”、“平行帶纜”、“懶帶纜”四合盼(見6.1,2009年版的7.1);
(2)2009年版中,有關吹攏風緩流作業時帶拖纜的規定為在被拖船合適位置頂風
帶纜,“合適位置”規定太過籠統、不具可操作性,另外吹攏風時拖輪一定是在被拖船
的迎風一側,一定是頂風帶纜,無需特別說明,因比刪除了有關吹攏風緩流作業時帶
拖纜的規定(見2009年版的7.1.2);
(3)根據順流帶纜的定義,2009年版中有關全回轉拖輪用船艄拖時帶拖纜的有關
帶纜方法即為順流帶纜,為保證標準文本的簡潔明了,更改了有關全回轉拖輪用船箱
拖時帶拖纜的規定(見6.1.1.2,2009年版的7.1.3);
(4)在“帶拖纜一般要求”部分增加了4點內容,分別是:為避免拖纜被尖銳突
出物割到、傷害纜繩,應對纜繩經過的路線進行檢查,因此增加了有關帶拖纜作業前
檢查的規定(見6.1.1.7);為避免帶纜過程中與被拖船(物)發生碰撞,同時為了保證
拖輪轉動不受影響,增加了帶拖纜過程中間距保持的規定(見6.1.1.8);為保證作業順
利進行,作業中拖輪與被拖船應時刻保持聯系,同時應向被拖船報告一些和拖帶作業
密切相關的信息,因此增加了作業中信息報告的規定(見6.1.1.9);針對大型郵輪、集
裝箱船、滾裝船等船舶配置舷側自帶纜樁情況,增加了自帶纜樁帶拖纜的規定(見
6.1.1.10);
(5)噌加了有關順流帶纜、平行帶纜和傍拖帶纜的規定(見6.1.2、6.1.3和
6.1.4),其中“順流帶纜”和“平行帶纜”為拖帶作業發展過程中新出現的作業方式,
現已逐步成熟,新版標準修訂中增加這兩部分內容;“傍拖帶纜”較普通的帶纜方式復
雜,有其特別的作業要求,新版標準修訂中補充了這部分內容。三部分內容均根據作
業實際情況,歸納總結得到,其中:“順流帶纜”部分(見6.1.2)包括拖輪與潮流之間
夾角的規定、帶纜位置停留時長規定以及起拖階段拖角的規定,前兩項規定是為了讓
拖輪帶拖纜時操作穩定,后一項是為了其拖后能充分發揮拖輪拖力的作用;”平行帶
10
纜”部分(見6.1.3)包括帶纜選擇情形、帶纜時機、帶纜過程注意事項、帶纜結束注
意事項、特殊情況(懸空帶纜)操作;“傍拖帶纜”部分(見6.1.4)包括帶纜位置、傍
拖纜繩位置、帶纜順序及方法等。
(6)對“解拖纜”一章的作業技術要求進行了補充,分別是:增加了有關解拖纜
開始指令的規定(見621)、解纜前被拖船配合作業的規定(見6.2.2)、拖纜未能一次
解掉的作業規定(見6.2.5)、拖纜解掉后的作業規定(見6.2.6和6.2.7)、傍拖解纜順
序的規定(見6.2.8),使解拖纜作業規定更加具體、完整;
(7)更改了有關解統前對拖纜收縮的規定(6.2.3,2009年版的7.2.1),2009年版
中,相關規定主要包括掌握航速、避免拖纜松懸過多,規定較為籠統,新版在此基礎
上細化了作業要求,關于航速控制的措施為船艇頂流、慢車接近,關于拖纜收縮的措
施為逐步收縮、保持松弛、允許漂浮于水面;
(8)刪除了有關拖緩解脫時被拖船航速控制的規定(見2009年版的7.2.3),拖纜
解脫時漂浮于水面,為防止拖纜絞入螺旋槳,需對船速進行控制,但這里的船速控制
主要是對拖輪的規定,被拖船船速對此影響不大,因此刪除該條文;
(9)考慮拖帶部位:腦部、腫部、解部)的差異對拖帶作業操作要求影響不大,
并分析2009年版中拖腦、拖腫、拖解的內容存在共性,因此將原拖腦、拖腫、拖解的
內容統一合并至新設節“拖帶”(見6.3.1-6.3.8,2009年版的7.3、7.4和7.5),具體調
整為:原7.3.1-6.3.1,原7.4.2f6.3.2,原7.4.1-6.3.4,原7.3.2、7.4.4、7.5.4-
6.3.4,原7.3.3f6.3.5,原7.4.3f6.3.6,原7.5.3f6.3.8。
(10)2009年版中關于拖艦過程中風流壓角的規定過于籠統、不具操作性,實際
作業中,風流壓角大小的確定不僅與流速有關,還與流向、被拖船(物)的重量等因
素有關,因此不具備統一規定的條件,故刪除了有關拖艇過程中風流壓角的規定(見
2009年版的7.5.1);
(11)為避免拖帶過程中斷纜的發生,防止漂浮在水面上的斷纜絞入工作中的螺
旋槳,影響拖帶作業正常進行,還增加了有關拖帶過程中斷纜處置的規定(見6.3.9),
使標準內容更加全面;
(12)隨著港口拖帶作業的發展及港口拖帶作業方式的變化,“頂解拖筋”作業方
式已逐漸被淘汰,故刪除了有關頂解拖筋(浮筒上調頭)的規定(見2009年版的
11
7.7);
(13)為使條文規定更加具體、更具可操作性,更改了有關頂推位置的規定(見
6.4.1,2009年版的7.8.1),更改了有關傍拖纜繩收緊的規定(見65L5,2009年版的
7.9.5);
(14)為進一步規范拖輪作業、保證作業安全,刪除了頂推全回轉拖輪可不帶腦
纜的規定(2009年版的7.8.6),刪除了傍拖全回轉拖輪可不考慮綁角的規定(見2009
年版的7.9.2)。
9.助靠、離泊作業(第7章)
根據行業調研,助靠、離泊作業為港作拖輪作業重點內容之一,故將原標準中相
應部分內容提出,重新修改組成新的章節,并補充相關內容。其中:
(1)章節結構調整,將2009年版的“7.10.2靠泊”一節的內容以及有關傍拖靠泊
的作業規定(7.9.8)統一調整至新版的“7.1協助靠泊”(見7.1,2009年版的7.10.2和
7.9.8);
(2)章節結構調整,將2009年版的“7.10.3離泊”一節的內容調整至新版的
“7.2.1一般要求”;其中原2009年版的7.10.3.3條有關拖纜長度規定的條文,因為有
關拖纜的長度已在基本要求的4.8條中有規定且2009年版7.10.3.3條的規定操作性不
強,故刪去該條;(見7.2.1,2009年版的7.10.3)
(3)“順流離泊”為拖帶作業發展過程中新出現的作業方式,現已逐步成熟,因
此增加了有關協助離泊順流離泊的規定(見7.2.2)。
港內護航作業(笫8章)
根據行業調研,港內護航作業為港作拖輪作業重點內容之一,其護航作用通常包
拈辦助大船清障與避讓、提高低速大船舵效、I辦助轉向及控速等。因此,新設章節,
章節包括“協助航行”、“協助轉向”、“協助大月誕讓”三節內容。其中:
(1)拖掉頭作業屬于協助轉向作業的一部分,故將原拖掉頭的規定修改后納入有
關協助轉向的規定(見8.2.1?8.2.7,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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