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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事故調查與處理
序號卷內目錄
1事故分類
2事故報告及應急措施
3事故的調查
4事故處理
5違反特種設備法律法規的責任追究
6
7
8
20_年_月_日
第一節事故分類
一、按設備損壞程度分為:爆炸事故、嚴重損壞事故、坍塌墜落
事故、一般損壞事故
二、按人員傷亡和損失程度分為:
1、特別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0人
以上生命安全,或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
傷),或需緊急轉移安置10萬人以上的安全事故,或造成特別重大影
響和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
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
1億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需緊
急轉移安置5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的事故,或對社會穩定、經濟
建設造成重大影響的事故;
3、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
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
5000萬元以下,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需緊急轉
移安置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安全事故;
4、一般事故,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直接
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或需緊急轉移安置1000人
以上、1萬人以下的安全事故。
第二節事故報告及應急措施
一、事故報告的方式
事故報告的方式分為逐級上報、直接報告、異地報告、統計報告
和舉報等方式。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和較大事故后,事故發
生單位或者業主必須立即報告主管部門和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
理部門。發生特別重大事故或者特大事故后,事故發生單位或者業主
還應當直接報告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任何單位和個人
不得隱瞞不報,不得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二、事故報告的內容
事故報告應包括事故發生單位名稱、聯系人、聯系電話;事故發
生地點;事故發生時間;發生事故設備名稱;事故類別;人員傷亡、
經濟損失以及事故概況。
三、事故現場的應急措施
1.事故發生后,應按企業制訂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采取應急
措施;
2.通知單位負責(法人代表)、技術負責人立即到達現場,通知
相關部門負責人和取工到崗。
3.組織專門隊伍搶救受傷人員,通知醫療單位做好救治準備。
4.調集車輛、通訊工具、搶救器材。
5.組織人員成立搶救救災專業隊。
6.加強現場警戒和保衛工作。
7.存在火災、中毒等危險時,做好本單位職工的疏散工作,通
過當地人民政府并積極協助做好事故現場周圍居民的疏散工作。
8.采取妥善的措施,保護好文件檔案、技術資料、操作記錄和
數據、計算機數據和資料、儀器儀表記錄數據、控制室的記錄,其他
聲像記錄資料等。
四、事故的現場保護
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一定要注意保護好事故現場。事故發生單
位要有專人負責現場保護工作,這是因為現場保護不好,對事故調查
和處理極為不利。對故意破壞事故現場、失職失責未保護好現場的要
進行嚴厲處罰。保護好現場,主要應做到:
1.加強現場警戒保衛,防止故意破燈現場。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現場,進入現場人員應履行有關登記手續。
2.為搶救人員和防止事故擴大而需要改變現場狀況時,必須做
好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寫出書面記錄,見證人員應簽字,必要時應
當對事故現場和傷亡情況錄像或者拍照。
3.消防、救火時做好路線、方位、位置的選擇,盡量保持好現
場原始狀態。
4.不得隨意改變事故現場的地形、地貌,不得移動或取走現場
的任何物品,不得改變現場設備、管子、管件、閥門、控制或保護裝
置、儀器儀表的位置、狀態以及顯示數字或指針的位置等。
5.破裂設備的斷口,如不影響事故原因分析,可以涂機油以保
護斷口不銹蝕和腐蝕。
第三節事故的調查
根據事故的類別不同時,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方式不同,負責部門
也不同。事故調查組在調查過程中,可以根據需要委托有能力的單位
進行技術檢驗或者技術鑒定。接受委托的單位完成技術檢驗或者技術
鑒定工作后,應當出具技術檢驗或者技術鑒定報告書,并對其負責。
調查完成后,將對事故的責任進行劃分。根據事故性質和當事人行為,
確定當事人應當承擔的責任,并在事故報告書中提出事故處理意見。
事故當事人應當承擔的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
同等責任。事故調查以及為了認定事故原因所進行的檢測、試驗等費
用一般由事故發生單位墊付,記入事故賠償總額之中,由事故責任方
承擔。
事故調查組在事故調查結束后,應及時填寫事故調查報告書,事
故調查報告書是事故調查組工作的成果,是事故處理執行的依據,必
須嚴肅、認真、準確地填寫。事故調查報告書應在調查組內取得一致
同意,不遺留問題。事故調查報告書經事故調查組負責人簽字后報送
組織該起事故調查的行政部門,并由其進行批復。事故調查報告書正
本一份,存入組織事故調查單位的永久性檔案,副本若干份,分發有
關部門和單位。
第四節事故處理
事故批復后,組織該起事故調查的行政部門應當督促和檢查事故
發生單位和相關部門,根據經認定的事故調查報告書的處理建議實施
處理
一、事故處理
(一)事故發生單位及主管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
定對事故責任人員作出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罰的決定;構成犯罪的,
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罰和決定應當在
接到事故調查報告書之日起30日內完成,并告知組織該起事故調查
的行政部門。
(二)對經濟損失巨大,實施處理較為復雜的,可以委托律師事
務所具體承辦。經濟賠償項目和數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標準確定。
(三)對事故責任單位,除依法追究民事責任或者刑事責任外,
由組織該起事故調查處理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據《鍋爐壓
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定》進行處罰,處罰的方式為警
告及罰款或者警告、暫停相應資格或者取消資格和罰款。
(四)對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隱匿有關證據;隱匿有關
事故發生的情況;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或者拒絕
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干涉對事故性質的認定或者事故責任的確定;
干涉對有關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等的單位和個人,將由主管部門或者
當地人民政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責任。
(五)事故處理應認真執行“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沒
有查清楚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嚴肅處理不放過;廣大職工沒有受
到教育不放過;防范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
二、事故處理應遵循國家規定的各項有關的法律、法規。
三、事故性質的確定及其事故責任追究
特種設備的生產、使用單位發生事故,其原因非常復雜。從管理
的角度看,可以分為非責任事故和責任事故兩種。其中,非責任事故
是指事故的發生是由于自然原因(包括不可抗力)或者人為破壞造成
的,與生產、使用單位或對安全生產有關事項負有審批和監督職責的
行政部門的安全監督管理無關。在這種情況下,不追究生產、使用單
位或有關行政部門的法律責任。責任事故是指由于生產、使用單位在
安全生產管理方面的問題造成的事故,如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及
時處理事故隱患,不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違章指揮、強
令冒險作業等;或者是由于對安全有關事項負有審查批準和監督職責
的行政部門的失職、瀆職行為造成的事故。
發生特種設備事故后,要依法進行事故調查處理。事故調查處理
的重要任務之一就是查明事故的性質,即是否屬于責任事故。一旦確
定為責任事故,就必須對有關責任人予以追究。
事故經調查確定為責任事故的,首先查明生產、使用單位的責任
并依法予以追究。即查明生產、使用單位是否因安全生產管理方面的
問題而導致事故發生,同時依法追究有關負責人、主管人員以及其他
負有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其中,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或者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使用單位發生特種設備事故造成人員傷亡、他人財產損失
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這里所稱的“依法”,是指依照《民法
通則》等民事法律的規定。《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公民、法人
違法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公民、法人
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的,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
承擔民事責任J
生產、使用單位發生特種設備事故導致人員傷亡、他人財產損失,
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承擔“賠
償損失”責任。這旦的“人員”是指一切因事故而傷亡的人,既包括
生產、使用單位的作業人員,也包括事故中傷亡的其他公民?!八恕?/p>
則是指生產、使用單位以外的人,即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非法
人單位。
生產、使用單位應當主動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不履行賠償責任時,
受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裁決。生產、使用單位拒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
生產、使用單位的負責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有關責任人員未履行安全管理職責,、違反安全規章制度或者操作
規程,導致發生特種設備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重大
責任事故罪、瀆職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追究刑事
責任。
依法嚴肅追究特種設備事故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對于懲罰
和教育責任者本人、促使有關人員提高責任心,保證有關法律、法規
得到遵守,保障特種設備安全運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因此,《安
全生產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這是第一次以基本法的形式宣布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國
務院《條例》第六十三條也明確指出: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按照國
家有關規定進行事故調查,追究責任。這就意味著任何特種設備事故
的責任人都必須受到相應的責任追究。
第五節違反特種設備法律法規的責任追究
在國家發布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中,對安全生產、特種設備
的安全作出了明確規定,并明確了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時單位及相關
人員所應承擔的責任及其受到的處罰。
1、《刑法》第134條規定:“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
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由于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
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
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
年一下有期徒刑?!?/p>
2、《安全生產法》中對生產經營單位及負責人、作業人員的責任
追究都作出了具體規定:
第八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
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
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
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
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
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
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
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
停產停業整頓。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
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
罰的,給予撤職處分或者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
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
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第八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按照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的;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
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
生產教育和培訓I,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如實告知從業人
員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
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
第八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五萬元以
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
責任:
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
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
行業標準的;
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的;
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未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機
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投入使用的;
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第八十四條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營、儲存危險物品的,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予以關閉,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
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
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七條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
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
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
第八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
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該協議無
效;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
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
規章制度或者操作規程的,由生產經營單位給予批評教育,依照有關
規章制度給予處分;造成重大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
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
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
匿的,給予降職、撤職的處分,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
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
延不報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九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
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停產停業整頓仍
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
照。
第九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他
人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拒不承擔或者其負責人逃匿
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5.《條例》對生產、使用單位及其負責人、作業人員違反法規的
責任追究規定如下:
第七十二條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壓力容器設計活動的,由特種
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
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
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鍋爐、氣瓶、氧艙和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以及
高耗能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未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鑒定,擅自用于制造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
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非法制造的產品,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
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
刑法關于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
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應當進行型式試驗的特種
設備產品、部件或者試制特種設備新產品、新部件,未進行整機或者
部件型式試驗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
未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五條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
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的制造、
安裝、改造以及壓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
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非法制造的產品,已經實施安裝、改造的,責
令恢復原狀或者責令限期由取得許可的單位重新安裝、改造,處5萬
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
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生產、銷售為劣產品罪、非法經營罪、
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六條特種設備出廠時,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附有
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
等文件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
令停止生產、銷售,處違法生產、銷售貨值金額30%以下罰款;有
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七十四條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
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維修或者日常維護保養的,由特種
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有
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
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
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
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單位,在施工前未將擬進行的
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情況書面告知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
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驗收后30日內未將有關
技術資料移交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
樂設施的使用單位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九條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元件、起重機械、大型
游樂設施的制造過程和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
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未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
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
監督檢驗,出廠或者交付使用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
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已經實施安裝、改造或者重大維
修的,責令限期進行監督檢驗,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撤銷制造、安裝、改造
或者維修單位已經取得的許可,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
照;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
法關于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條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移動式壓力容器或者氣瓶充裝活
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充裝的氣瓶,
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觸
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
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
充裝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
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充裝資格。
第八十三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
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2
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整頓:
(一)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未向特種
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擅自將其投入使用的;
(二)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
檔案的;
(三)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
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的,或者對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
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
檢修,并作出記錄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
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的;
(五)使用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的;
(六)特種設各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未對其進行全面檢
查、消除事故隱患,繼續投入使用的;
(七)未制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專項預案的;
(八)未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對電梯進行清潔、
潤滑、調整和檢查的;
(九)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的;
(十)特種設備不符合能效指標,未及時采取措施進行整改的。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的單位生產的特種設備
或者將非承壓鍋爐i、非壓力容器作為承壓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的,
由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予以沒收,處2萬元以
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四條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
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使用年限,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未予以報
廢,并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的,由特種設
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
2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六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
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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