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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事故調查與處理

序號卷內目錄

1事故分類

2事故報告及應急措施

3事故的調查

4事故處理

5違反特種設備法律法規的責任追究

6

7

8

20_年_月_日

第一節事故分類

一、按設備損壞程度分為:爆炸事故、嚴重損壞事故、坍塌墜落

事故、一般損壞事故

二、按人員傷亡和損失程度分為:

1、特別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0人

以上生命安全,或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

傷),或需緊急轉移安置10萬人以上的安全事故,或造成特別重大影

響和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

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

1億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需緊

急轉移安置5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的事故,或對社會穩定、經濟

建設造成重大影響的事故;

3、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

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

5000萬元以下,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需緊急轉

移安置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安全事故;

4、一般事故,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直接

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或需緊急轉移安置1000人

以上、1萬人以下的安全事故。

第二節事故報告及應急措施

一、事故報告的方式

事故報告的方式分為逐級上報、直接報告、異地報告、統計報告

和舉報等方式。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和較大事故后,事故發

生單位或者業主必須立即報告主管部門和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

理部門。發生特別重大事故或者特大事故后,事故發生單位或者業主

還應當直接報告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任何單位和個人

不得隱瞞不報,不得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二、事故報告的內容

事故報告應包括事故發生單位名稱、聯系人、聯系電話;事故發

生地點;事故發生時間;發生事故設備名稱;事故類別;人員傷亡、

經濟損失以及事故概況。

三、事故現場的應急措施

1.事故發生后,應按企業制訂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采取應急

措施;

2.通知單位負責(法人代表)、技術負責人立即到達現場,通知

相關部門負責人和取工到崗。

3.組織專門隊伍搶救受傷人員,通知醫療單位做好救治準備。

4.調集車輛、通訊工具、搶救器材。

5.組織人員成立搶救救災專業隊。

6.加強現場警戒和保衛工作。

7.存在火災、中毒等危險時,做好本單位職工的疏散工作,通

過當地人民政府并積極協助做好事故現場周圍居民的疏散工作。

8.采取妥善的措施,保護好文件檔案、技術資料、操作記錄和

數據、計算機數據和資料、儀器儀表記錄數據、控制室的記錄,其他

聲像記錄資料等。

四、事故的現場保護

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一定要注意保護好事故現場。事故發生單

位要有專人負責現場保護工作,這是因為現場保護不好,對事故調查

和處理極為不利。對故意破壞事故現場、失職失責未保護好現場的要

進行嚴厲處罰。保護好現場,主要應做到:

1.加強現場警戒保衛,防止故意破燈現場。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現場,進入現場人員應履行有關登記手續。

2.為搶救人員和防止事故擴大而需要改變現場狀況時,必須做

好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寫出書面記錄,見證人員應簽字,必要時應

當對事故現場和傷亡情況錄像或者拍照。

3.消防、救火時做好路線、方位、位置的選擇,盡量保持好現

場原始狀態。

4.不得隨意改變事故現場的地形、地貌,不得移動或取走現場

的任何物品,不得改變現場設備、管子、管件、閥門、控制或保護裝

置、儀器儀表的位置、狀態以及顯示數字或指針的位置等。

5.破裂設備的斷口,如不影響事故原因分析,可以涂機油以保

護斷口不銹蝕和腐蝕。

第三節事故的調查

根據事故的類別不同時,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方式不同,負責部門

也不同。事故調查組在調查過程中,可以根據需要委托有能力的單位

進行技術檢驗或者技術鑒定。接受委托的單位完成技術檢驗或者技術

鑒定工作后,應當出具技術檢驗或者技術鑒定報告書,并對其負責。

調查完成后,將對事故的責任進行劃分。根據事故性質和當事人行為,

確定當事人應當承擔的責任,并在事故報告書中提出事故處理意見。

事故當事人應當承擔的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

同等責任。事故調查以及為了認定事故原因所進行的檢測、試驗等費

用一般由事故發生單位墊付,記入事故賠償總額之中,由事故責任方

承擔。

事故調查組在事故調查結束后,應及時填寫事故調查報告書,事

故調查報告書是事故調查組工作的成果,是事故處理執行的依據,必

須嚴肅、認真、準確地填寫。事故調查報告書應在調查組內取得一致

同意,不遺留問題。事故調查報告書經事故調查組負責人簽字后報送

組織該起事故調查的行政部門,并由其進行批復。事故調查報告書正

本一份,存入組織事故調查單位的永久性檔案,副本若干份,分發有

關部門和單位。

第四節事故處理

事故批復后,組織該起事故調查的行政部門應當督促和檢查事故

發生單位和相關部門,根據經認定的事故調查報告書的處理建議實施

處理

一、事故處理

(一)事故發生單位及主管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

定對事故責任人員作出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罰的決定;構成犯罪的,

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罰和決定應當在

接到事故調查報告書之日起30日內完成,并告知組織該起事故調查

的行政部門。

(二)對經濟損失巨大,實施處理較為復雜的,可以委托律師事

務所具體承辦。經濟賠償項目和數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標準確定。

(三)對事故責任單位,除依法追究民事責任或者刑事責任外,

由組織該起事故調查處理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據《鍋爐壓

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定》進行處罰,處罰的方式為警

告及罰款或者警告、暫停相應資格或者取消資格和罰款。

(四)對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隱匿有關證據;隱匿有關

事故發生的情況;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或者拒絕

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干涉對事故性質的認定或者事故責任的確定;

干涉對有關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等的單位和個人,將由主管部門或者

當地人民政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責任。

(五)事故處理應認真執行“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沒

有查清楚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嚴肅處理不放過;廣大職工沒有受

到教育不放過;防范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

二、事故處理應遵循國家規定的各項有關的法律、法規。

三、事故性質的確定及其事故責任追究

特種設備的生產、使用單位發生事故,其原因非常復雜。從管理

的角度看,可以分為非責任事故和責任事故兩種。其中,非責任事故

是指事故的發生是由于自然原因(包括不可抗力)或者人為破壞造成

的,與生產、使用單位或對安全生產有關事項負有審批和監督職責的

行政部門的安全監督管理無關。在這種情況下,不追究生產、使用單

位或有關行政部門的法律責任。責任事故是指由于生產、使用單位在

安全生產管理方面的問題造成的事故,如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及

時處理事故隱患,不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違章指揮、強

令冒險作業等;或者是由于對安全有關事項負有審查批準和監督職責

的行政部門的失職、瀆職行為造成的事故。

發生特種設備事故后,要依法進行事故調查處理。事故調查處理

的重要任務之一就是查明事故的性質,即是否屬于責任事故。一旦確

定為責任事故,就必須對有關責任人予以追究。

事故經調查確定為責任事故的,首先查明生產、使用單位的責任

并依法予以追究。即查明生產、使用單位是否因安全生產管理方面的

問題而導致事故發生,同時依法追究有關負責人、主管人員以及其他

負有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其中,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或者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使用單位發生特種設備事故造成人員傷亡、他人財產損失

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這里所稱的“依法”,是指依照《民法

通則》等民事法律的規定。《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公民、法人

違法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公民、法人

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的,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

承擔民事責任J

生產、使用單位發生特種設備事故導致人員傷亡、他人財產損失,

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承擔“賠

償損失”責任。這旦的“人員”是指一切因事故而傷亡的人,既包括

生產、使用單位的作業人員,也包括事故中傷亡的其他公民?!八恕?/p>

則是指生產、使用單位以外的人,即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非法

人單位。

生產、使用單位應當主動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不履行賠償責任時,

受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裁決。生產、使用單位拒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

生產、使用單位的負責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有關責任人員未履行安全管理職責,、違反安全規章制度或者操作

規程,導致發生特種設備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重大

責任事故罪、瀆職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追究刑事

責任。

依法嚴肅追究特種設備事故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對于懲罰

和教育責任者本人、促使有關人員提高責任心,保證有關法律、法規

得到遵守,保障特種設備安全運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因此,《安

全生產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這是第一次以基本法的形式宣布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國

務院《條例》第六十三條也明確指出: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按照國

家有關規定進行事故調查,追究責任。這就意味著任何特種設備事故

的責任人都必須受到相應的責任追究。

第五節違反特種設備法律法規的責任追究

在國家發布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中,對安全生產、特種設備

的安全作出了明確規定,并明確了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時單位及相關

人員所應承擔的責任及其受到的處罰。

1、《刑法》第134條規定:“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

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由于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

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

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

年一下有期徒刑?!?/p>

2、《安全生產法》中對生產經營單位及負責人、作業人員的責任

追究都作出了具體規定:

第八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

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

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

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

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

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

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

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

停產停業整頓。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

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

罰的,給予撤職處分或者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

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

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第八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按照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的;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

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

生產教育和培訓I,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如實告知從業人

員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

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

第八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五萬元以

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

責任:

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

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

行業標準的;

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的;

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未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機

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投入使用的;

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第八十四條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營、儲存危險物品的,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予以關閉,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

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

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七條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

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

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

第八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

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該協議無

效;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

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

規章制度或者操作規程的,由生產經營單位給予批評教育,依照有關

規章制度給予處分;造成重大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

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

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

匿的,給予降職、撤職的處分,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

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

延不報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九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

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停產停業整頓仍

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

照。

第九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他

人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拒不承擔或者其負責人逃匿

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5.《條例》對生產、使用單位及其負責人、作業人員違反法規的

責任追究規定如下:

第七十二條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壓力容器設計活動的,由特種

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

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

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鍋爐、氣瓶、氧艙和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以及

高耗能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未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鑒定,擅自用于制造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

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非法制造的產品,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

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

刑法關于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

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應當進行型式試驗的特種

設備產品、部件或者試制特種設備新產品、新部件,未進行整機或者

部件型式試驗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

未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五條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

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的制造、

安裝、改造以及壓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

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非法制造的產品,已經實施安裝、改造的,責

令恢復原狀或者責令限期由取得許可的單位重新安裝、改造,處5萬

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

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生產、銷售為劣產品罪、非法經營罪、

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六條特種設備出廠時,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附有

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

等文件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

令停止生產、銷售,處違法生產、銷售貨值金額30%以下罰款;有

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七十四條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

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維修或者日常維護保養的,由特種

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有

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

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

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

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單位,在施工前未將擬進行的

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情況書面告知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

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驗收后30日內未將有關

技術資料移交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

樂設施的使用單位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九條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元件、起重機械、大型

游樂設施的制造過程和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

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未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

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

監督檢驗,出廠或者交付使用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

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已經實施安裝、改造或者重大維

修的,責令限期進行監督檢驗,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撤銷制造、安裝、改造

或者維修單位已經取得的許可,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

照;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

法關于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條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移動式壓力容器或者氣瓶充裝活

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充裝的氣瓶,

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觸

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

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

充裝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

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充裝資格。

第八十三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

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2

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整頓:

(一)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未向特種

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擅自將其投入使用的;

(二)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

檔案的;

(三)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

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的,或者對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

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

檢修,并作出記錄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

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的;

(五)使用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的;

(六)特種設各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未對其進行全面檢

查、消除事故隱患,繼續投入使用的;

(七)未制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專項預案的;

(八)未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對電梯進行清潔、

潤滑、調整和檢查的;

(九)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的;

(十)特種設備不符合能效指標,未及時采取措施進行整改的。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的單位生產的特種設備

或者將非承壓鍋爐i、非壓力容器作為承壓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的,

由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予以沒收,處2萬元以

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四條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

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使用年限,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未予以報

廢,并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的,由特種設

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

2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六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

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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