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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徐州市儲備糧管理辦法總則目的與依據為了加強徐州市儲備糧的管理,保證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維護糧食市場穩定,有效發揮儲備糧在宏觀調控中的作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徐州市行政區域內儲備糧的儲存、管理、動用等活動。本辦法所稱儲備糧,是指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儲備的用于調節糧食供求總量,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的糧食和食用油。管理原則儲備糧的管理應當嚴格制度、嚴格管理、嚴格責任,確保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確保儲得進、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并節約成本、費用。職責分工市、縣(市、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級儲備糧的行政管理,對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財政部門負責安排本級儲備糧的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并保證及時、足額撥付;負責對儲備糧有關財務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農業發展銀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安排儲備糧所需貸款,并對發放的貸款實施信貸監管。儲備糧的計劃計劃制定市、縣(市、區)儲備糧的儲存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方案,由本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同級發展改革、財政部門,根據宏觀調控需要和財政承受能力提出,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收購與銷售計劃市、縣(市、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儲備糧儲存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方案,下達本級儲備糧的收購、銷售計劃。承儲企業應當根據下達的計劃組織實施儲備糧的收購、銷售。輪換計劃儲備糧實行均衡輪換制度。市、縣(市、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農業發展銀行,根據儲備糧的品質情況和入庫年限,制定本級儲備糧年度輪換計劃,并下達給承儲企業。承儲企業應當按照年度輪換計劃,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儲備糧的輪換。儲備糧的儲存承儲企業條件承儲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倉庫容量達到一定規模,倉庫條件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要求;2.具有與糧食儲存功能、倉型、進出糧方式、糧食品種、儲糧周期等相適應的倉儲設備;3.具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糧食質量檢測儀器和場所,具備檢測儲備糧儲存期間倉庫內溫度、水分、害蟲密度等條件的能力;4.具有經過專業培訓的糧食保管、檢驗等管理技術人員;5.經營管理和信譽良好,并無嚴重違法經營記錄。承儲企業確定市、縣(市、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上述條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擇優選擇承儲企業。承儲企業確定后,應當與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簽訂承儲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儲備糧入倉承儲企業收購的儲備糧應當達到國家和地方規定的質量標準。儲備糧入倉前,承儲企業應當進行質量檢驗,確保入庫糧食質量合格。入庫的儲備糧應當分類儲存、分倉管理,建立健全糧情檢查制度,定期進行糧情檢查。儲備糧保管承儲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儲備糧保管的技術規范,建立健全儲備糧保管制度,確保儲備糧儲存安全。承儲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儲存年限和品質控制指標,對儲備糧進行質量檢測和品質鑒定。發現儲備糧的品質達到不宜儲存的標準時,應當及時報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并按照要求進行處理。儲備糧安全責任承儲企業對其承儲的儲備糧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對倉庫設施、設備的維護和管理,確保儲備糧儲存安全。承儲企業不得虛報、瞞報儲備糧的數量,不得在儲備糧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換儲備糧的品種、變更儲備糧的儲存地點,不得因延誤輪換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儲備糧陳化、霉變。儲備糧的動用動用情形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動用市、縣(市、區)儲備糧:1.本行政區域內糧食明顯供不應求或者市場價格異常波動;2.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需要動用儲備糧;3.本級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動用儲備糧的其他情形。動用方案制定動用市、縣(市、區)儲備糧,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同級發展改革、財政部門提出動用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動用方案應當包括動用儲備糧的品種、數量、質量、價格、使用安排、運輸保障等內容。動用指令執行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動用儲備糧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批準的動用方案下達動用指令。承儲企業應當立即執行動用指令,確保儲備糧及時、足額供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執行或者擅自改變儲備糧動用指令。儲備糧的財務管理財政補貼市、縣(市、區)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足額撥付儲備糧的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儲備糧的貸款利息按照農業發展銀行規定的利率執行,管理費用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標準執行。資金使用承儲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儲備糧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嚴格資金使用管理。儲備糧貸款應當專款專用,承儲企業不得擠占、挪用。財務監督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儲備糧財政補貼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資金使用安全、合理、有效。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對儲備糧的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監督檢查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監督市、縣(市、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儲備糧的監督檢查,依法履行下列職責:1.對承儲企業執行本辦法及有關糧食法規、規章和政策情況進行監督檢查;2.對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情況進行檢查;3.對儲備糧的收購、銷售、輪換計劃執行情況進行檢查;4.對儲備糧財政補貼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5.依法查處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檢查措施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進入承儲企業檢查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情況;2.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儲備糧收購、銷售、輪換計劃及動用指令的執行情況;3.調閱儲備糧經營管理的有關資料、憑證;4.對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處理。承儲企業配合義務承儲企業應當接受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拒絕、阻撓、干涉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法律責任承儲企業違法責任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承儲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虛報、瞞報儲備糧數量的;2.在儲備糧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的;3.擅自串換儲備糧品種、變更儲備糧儲存地點的;4.延誤輪換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儲備糧陳化、霉變的;5.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儲備糧收購、銷售、輪換計劃和動用指令的;6.擠占、挪用儲備糧貸款或者財政補貼資金的。行政管理部門及工作人員違法責任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農業發展銀行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不及時下達儲備糧收購、銷售、輪換計劃的;2.不及時、足額撥付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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