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雨水排放管理辦法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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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城市雨水排放管理辦法總則目的與依據為加強城市雨水排放管理,有效應對城市內澇等問題,保障城市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改善城市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雨水排放的規劃、建設、維護、運營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管理原則城市雨水排放管理應當遵循統一規劃、科學建設、高效利用、安全排放、綜合管理的原則,堅持雨水排放與水資源保護、防洪排澇、生態環境改善相結合。職責分工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雨水排放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區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雨水排放的監督管理工作。規劃、建設、環保、水利、氣象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市雨水排放管理的相關工作。規劃與建設規劃編制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防洪排澇等專項規劃,編制城市雨水排放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城市雨水排放規劃應當明確雨水排放系統的布局、規模、建設標準等內容,合理確定雨水排放路徑和雨水調蓄設施的位置、規模。建設要求城市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應當按照城市雨水排放規劃和相關標準,配套建設雨水排放設施。雨水排放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建設單位在組織編制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文件時,應當包含雨水排放設施建設的內容,并按照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設計與施工雨水排放設施的設計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標準、規范的要求,充分考慮城市地形、氣象條件、雨水徑流量等因素,采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和工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設計文件和施工規范進行施工,確保雨水排放設施的工程質量。在施工過程中,應當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護周邊環境,防止水土流失和環境污染。竣工驗收雨水排放設施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設單位應當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及相關資料報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備案。設施維護與運營維護責任主體城市公共雨水排放設施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門確定的維護運營單位負責維護管理;自建雨水排放設施由產權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單位負責維護管理。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維護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人員、設備和物資,確保雨水排放設施的正常運行。維護內容與標準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地方相關標準、規范的要求,對雨水排放設施進行日常巡查、養護、維修和檢測,及時清理雨水口、檢查井、排水管道等設施內的雜物和沉積物,確保雨水排放暢通。對損壞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雨水排放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及時進行修復和處理。在汛期等特殊時期,應當加強對雨水排放設施的巡查和維護,增加巡查頻次,確保設施安全運行。運營管理要求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建立雨水排放設施運行檔案,記錄設施的運行狀況、維護情況、檢測數據等信息。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制定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搶險隊伍,儲備必要的應急物資和設備,定期組織應急演練,提高應對突發情況的能力。信息共享與溝通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市雨水排放信息管理系統,實時監測雨水排放設施的運行狀況和雨水排放情況。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及時、準確地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報送相關信息。城市排水主管部門、維護運營單位應當與氣象、水利等部門建立信息共享和溝通機制,及時獲取氣象預報、洪水預警等信息,做好雨水排放管理工作。雨水排放許可許可范圍在城市排水管網覆蓋范圍內,向城市雨水排放設施排放雨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領取雨水排放許可證。從事工業生產、建筑施工、餐飲服務、洗車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排放的雨水中含有污染物的,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預處理,達標后排放。申請條件申請雨水排放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雨水排放口的設置符合城市雨水排放規劃和相關標準的要求;2.有雨水排放設施的日常維護管理制度和措施;3.排放的雨水中污染物濃度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標準的要求。申請與審批申請雨水排放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1.雨水排放許可申請表;2.雨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徑的圖紙及說明;3.雨水排放設施的日常維護管理制度和措施;4.排放雨水中污染物濃度的檢測報告(從事可能產生污染物排放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提供)。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條件的,頒發雨水排放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許可管理雨水排放許可證的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排放雨水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提出延續申請。取得雨水排放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許可證規定的排放口位置、排放方式、排放污染物種類和濃度等要求排放雨水,不得擅自改變。監督管理監管職責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雨水排放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雨水排放情況進行監測,對雨水排放設施的運行狀況進行評估。檢查內容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對雨水排放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雨水排放設施的建設、維護和運營情況;2.雨水排放許可制度的執行情況;3.雨水排放污染物的達標情況;4.應急預案的制定和執行情況。公眾參與與投訴舉報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城市雨水排放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受理制度,及時處理公眾的投訴舉報,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給投訴舉報人。法律責任建設單位責任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1.未按照城市雨水排放規劃和相關標準配套建設雨水排放設施的;2.雨水排放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的;3.雨水排放設施建設項目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維護運營單位責任維護運營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照規定對雨水排放設施進行維護管理,導致雨水排放設施不能正常運行的,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排放單位和個人責任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雨水排放許可證向城市雨水排放設施排放雨水的,或者未按照雨水排放許可證的規定排放雨水的,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責任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城市雨水排放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附則名詞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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