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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規劃設計標準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北京市地方標準實施日期:2025年07月01日1根據《北京市“十四五”時期規劃和自然資源標準化工作規劃 (2021年-2025年)》和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2024年北京市地方標準修訂項目計劃(第一批)的通知》(京市監函〔2024〕43號)的要求,編制組在廣泛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吸取科研成果以及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完成本標準的編制本標準共分6章,主要內容包括:1.總則;2.術語;3.基本規定;4.充電基礎設施規劃;5.充電基礎設施設計;6.能源利用與信息系本標準修訂的主要技術內容包括:1.提高了與北京市國土空間規劃體系銜接水平;2.優化了新建建筑項目分類,提高了充電車位配建指標,強化了充電車位配建工程要求;3.新增了充電車位消防與安全要求;4.新增了與超級充電設備等相關的規定;5.更新了能源利用與信息系統建設要求。本標準由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和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共同負責管理,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歸口、組織實施,并負責組織編制單位對具體內容進行解釋,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標準化中心負責日常管理。本標準執行過程中如有意見和建議,請寄送至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標準化中心,以供今后修訂時參考(地址:北京市通州區承安路1號院;電話:55595000;郵箱:bjbb@ghzrzyw.beijing.中國城市建設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市建筑設計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交通大學北京理工大學北京京電電力工程設計有限公司北京奧動新能源投資有限公司北京電力經濟技術研究院有限公司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員:張鑫、王文成、張亮、段靜芳何青、路林、劉斌、賀健王啟帆、劉曉冰、王震坡、王亮趙廣嶺、吳威、薛沙舟、郭彧鑫孫浩冬、熊勇、曲曼麗、孫丹尹航、劉青、陳春、馮婷鄧鈞君、崔曉楠、尹路、鄭劍云劉方藍、王亞峰、崔曙光、楊小寶楊洋、閆松濤、李奕、高暢王昊天、魏來、王碩、張照生馬路、王云、劉兆燕、喬景濤丁海玲、張旭、宮一玉、郭思琪李昶、楊泉、左向紅、滕蘇鄲王昊婧、劉丁華、卓越、馬雪峰本標準主要審查人員:趙克偉、王江燕、陳校、鄒政達賀國偉、宋梟楠、唐艷梅1 2術語和縮略語 22.1術語 22.2縮略語 33基本規定 44充電基礎設施規劃 54.1規劃布局 54.2建設選址 54.3配建指標 5充電基礎設施設計 95.1一般規定 95.2設施設計 5.3電氣設計 5.4通風空調和防排煙 5.5消防給水及滅火設施 6能源利用與信息系統 6.1能源利用的效率與安全 6.2能源利用與節能環保 本標準用詞說明 引用標準名錄 條文說明 2 2 3 44Charginginfrastructure 5 5 54.3Constructi 7 9 9 6Energyutilizationand 6.1Efficiencyandsafetyofenergyutilization 11.0.1為推廣北京市電動汽車使用,規范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規劃、設計,制定本標準。1.0.2本標準適用于北京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規劃,新建建筑配建的停車場、汽車庫和新建城市公共停車場、汽車庫的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的設計;不適用于機械式汽車庫的電動汽車充電基礎1.0.3北京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的規劃設計除應符合本標準要求外,還應符合國家、行業和北京市現行有關標準。22.1.1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electricvehiclecharginginfrastructure對電動汽車及用戶提供系列服務所需提供支持的充電設備、配套設備、配電關聯設備以及地鎖、道閘等停車服務設備。2.1.2交流充電樁ACchargingpile固定安裝在電動汽車外、與交流電網連接,采用傳導方式為具有車載充電機的電動汽車提供交流電源的專用供電裝置。2.1.3直流充電樁DCchargingpile固定安裝在電動汽車外、與交流電網連接,為電動汽車動力電池提供直流電源的專用供電裝置。至少具備一個額定功率不小于20kW車輛充電槍的充電樁。所有車輛充電槍額定功率均小于20kW的充電樁。2.1.6公用充電站publicchargi對社會車輛開放的充電站。加油充電合建站、加氣充電合建站、加氫充電合建站、加油加氣充電合建站、加油加氫充電合建站、加氣加氫充電合建站,加油加氣加氫充電合建站的統稱。固定連接至交流或直流電源,并將其電能轉化為直流電能,采用整車傳導充電方式為電動汽車提供電能,且至少具備一個額定功率不小于480kW的車輛充電槍的專用裝置。以下簡稱超充設備。3配置了超級充電設備及其相關的電氣與智能化設備、配套設施等,可同時為多輛電動汽車提供充電服務的公用充電站。以下簡稱2.1.10超級充電車位superchar配置了超充設備可以為電動汽車提供超級充電服務的充電車位。電動汽車充電時,充電操作人員需要面對和操作的、非車載傳導式充電機的一個組成部分,一般由充電電纜、車輛插頭和人機交互界面組成,也可包含有計量、通信、控制等部件。2.1.12超級充電終端superchargingterminal至少具備一個額定功率不小于480kW車輛充電槍的充電終端。2.1.13監控系統monitoringsystem應用信息、網絡及通信技術,對充電站內設備運行狀態和環境進行監視、控制和管理的系統。下列縮略語適用于本標準。SOC:荷電狀態(state-of-charge)43.0.1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規劃設計應與本市電動汽車發展規劃相適應,與電動汽車應用發展協調配套推進,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做到滿足當前使用要求的同時兼顧未來發展需求,充分保障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的供給。1符合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相關的區域規劃的要2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規劃設計內容應納入本市各層級國土空間規劃之中,并與各層級規劃相協調;3符合防火安全、用電安全、環境保護、人防防護的要求;4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鼓勵采用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3.0.3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規劃設計應按照用電負荷性質、用電容量、工程特點和供電條件,統籌兼顧,合理確定規劃設計方案,做到安全可靠,技術先進,兼顧經濟合理及操作、施工與維護的便4充電基礎設施規劃4.1.1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應提出充電基礎設施規劃布局原則。4.1.2控制性詳細規劃應根據電動汽車發展需求核算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及其配套的市政和交通設施規模,落實充電基礎設施用地4.1.3規劃綜合實施方案應落實充電基礎設施配建要求、獨立占地充電基礎設施的用地及其外部供電和交通條件。4.1.4新建項目用地的規劃設計方案應確定電動汽車停車位及充電基礎設施的規模與布局,提出交通組織及出入口設置方案;充電基礎設施的功率結構應結合新建項目用地的停車行為特征確定。4.1.5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規劃應符合城市綜合交通規劃、電力設施規劃等專項規劃,應與城市停車規劃相協調。4.1.6不同性質的建筑配建的停車場和汽車庫、城市公共停車場和汽車庫應結合電動汽車發展需求、停車場或汽車庫的規模及用地條件,配建不同比例的電動汽車充電車位。4.2.1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應主要建設在城市公共停車場和汽車庫、建筑物配建停車場和汽車庫、獨立占地的充電站和充電合建站、公路服務區和公路停車區。4.2.2在規劃用于建設加油加氣站、充換電站的用地內建設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時,在符合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宜建設超充站。4.2.3在城鎮住宅用地、機關團體用地停車位配建的充電設備宜采用交流充電或不超過7kW的直流充電方式;社會公共停車場、汽S6車庫配建的充電設備宜采用直流充電方式;公共建筑物配建的停車場、汽車庫宜根據場地條件和市場需求采用交流充電和直流充電相結合的方式。4.2.4公交車、環衛車、郵政車、養護車等專用車輛的充電基礎設施宜在日常停駐用地內結合專用停車場或汽車庫建設;工業、物流用地的貨運車、物流車充電基礎設施可根據自身發展需求在其用地內結合停車場或汽車庫建設。4.2.5非建筑配建的公用充電站選址應選在交通便利的地方,同時應符合城市道路、公路規劃設計的有關規定。4.2.6場地選址應符合下列規定:1宜接近供電電源并滿足設施電源接入的要求;2不應靠近有潛在火災或爆炸危險的地方;當與有爆炸或火災危險的建筑物毗連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危險環境電力防火通用規范》GB55037、《電動汽車充電站設計標準》GB/T50966及其他現行國家標準的相關規定;3應滿足周圍環境對噪聲的要求;4不宜設在多塵、水霧、有腐蝕性和破壞絕緣的有害氣體及導電介質的場所,當無法遠離時,不應設在污染源盛行風向的下風5不應設在防、排水設施不完善的場所;6不應設在有劇烈振動或高溫的場所;7不應設在修車庫,或設有甲、乙類物品運輸車的汽車庫、8場地內宜有公用通信網絡覆蓋;9應選取消防救援力量便于到達的場所。74.3.1新建建筑物配建停車場以及新建城市公共停車場電動汽車充電車位配建指標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內容見表4.3.1。類型充電車位配建指標及建設內容有直接建設方案無直接建設方案直接建設類型商品房保障房銷售類保障性住房其他類保障性住房行政辦公、學校、醫院-商務、商業、文化設施、體育設施、游覽場所、交通樞紐、公共停車場-類型外電源管線●●●●●●第一級配電●●●母線、電纜橋架、保護管●●●●●●第二級配電區域總箱●●●電纜橋架、保護管●●●●O◆注:1、●表示充電車位需要隨土建工程竣工完成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表示充電車位需要在土建工程竣工時預留安裝空間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表示充電車位需要在土建工程竣工時第二級配電的建設,應確保所有車位(不含地下四層及以下車位)后續接電長度不應超過30米。2、不具備后期獨立實施的電氣安裝設備應隨建筑主體施工同期建設;具備后期獨立實施的電氣安裝設備應根據后期充電設施安裝需求配套實施。3、混合類用地應根據項目建筑性質分類配置充電基礎設施。84、其他類保障性住房包括公共租賃住房(成套住宅形式)、保障性租賃住房(住宅型)、公共租賃住房(開間形式)、保障性租賃住房(公寓型)、保障性租賃住房(宿舍型)。7、若居住類項目配建地下四層及以下樓層停車位,則應在地下四層以上(不含地下四層)設置一定量的公共充電車位,公共充電車位數取值宜大于地下四層及以下樓層停車位總數的20%。9、直接建設區域和預留條件區域的防火單元按現行國家標準4.3.2新建高速公路服務區中設置充電設施應符合“超充設備和快充設備合理搭配”的原則,應設置不低于2個超充終端,同時應設置大型車充電車位。4.3.3充電合建站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汽車加油加氣加氫站技術標準》GB50156的規定,同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保證加油車輛與充電車輛的交通組織順暢;3宜設置大型車充電車位。4.3.4公用充電站應針對服務對象設置與停車特征相匹配的快充樁4.3.5非建筑配建的公用充電站宜設置衛生間等便民服務設施。4.3.6新建獨立占地地面公用充電站宜設置大型車充電車位。95充電基礎設施設計5.1.1電動汽車充電車位宜設置在地上空間,不應設置在建筑的地5.1.2停車場內的電動汽車充電車位應按停車組分別集中布置,每組的停車數量不宜大于50輛。組與組之間、配置充電車位與未配置充電車位的停車組之間可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2h且高度不低于2m的防火隔墻,或設置不小于6m的防火間距進行分隔。布置在室外地面的電動汽車充電車位與地面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5.1.3汽車庫內的電動汽車充電車位在同一防火分區內應集中布置,充電區的防火及安全疏散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的相關要求。5.1.4住宅建筑內汽車庫配建的充電終端最大輸出功率不應大于7kW;如需設置最大輸出功率大于7kW的充電終端,應布置在室外5.1.5公共建筑配建電動汽車充電設備時,除獨立建造的汽車庫、充電站,最大輸出功率大于7kW的充電終端不宜設置在建筑物內,在建筑物內建設時應符合以下規定:1充電終端的最大輸出功率不宜大于60kW;2應集中布置在充電區,充電區的防火及安全疏散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的相關要求;3充電區應為開敞式汽車庫,開敞式汽車庫圍繞下沉式開敞空間布置時,下沉式開敞空間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相關要求。5.1.6超充站應獨立建設,與周邊建構筑物在建筑結構上不應有連接,且不應貼臨建設;超充站的防火及安全疏散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的相關要求,設有電化學儲能系統的超充站須同時滿足現行國家標準《電化學儲能電站設計規范》GB51048的要求;超級充5.1.7汽車庫內的電動汽車充電區應全域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防煙排煙設施、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及推車式水基滅火器等滅火設備。5.1.8停車充電區域應設置停車充電引導系統,引導系統包括入口指示標識、道路引導標識和停車充電標識,還應符合以下規定:1出入口指示標識應設置在主要出入口附近;2停車充電標識應在停車位地面和上方設置;3各類標識的具體設計可參照現行國家標準《圖形標志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標志》GB/T31525的規定。5.2.1充電設備外殼防護等級不應小于IP54,室外安裝的充電設備宜具有遮陽、遮雨雪設施,并保證通風;在設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室內停車空間,充電設備外殼防護等級不應小于IP55。1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應結合停車位合理布局,便于車輛2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的布置應便于電動汽車的出入和停放,且不應妨礙車輛和行人的正常通行;3充電設備不應布置于疏散通道上,且充電時不應影響人員4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在人防工程中不得妨礙人防門正常啟閉,不得影響人防設備正常使用功能。5.2.3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與電動汽車停車位、建(構)筑物的5.2.7在充電車位周邊醒目位置需特別標識警示牌及安全注意事項,室外場所露天設置的充電設施還應特別標識“雷雨天氣禁止操作”警示牌。5.3.2充電基礎設施配電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1非車載充電機、監控裝置以及重要的用電設備宜采用放射2向交流充電樁供電的電源側低壓斷路器應具有短路保護和過負荷保護,還應具有剩余電流保護功能,應選用額定剩余動作電流不大于30mA的A型剩余電流保護器(RCD),并應在末端回路設置限流式電氣防火保護器;4新建住宅建筑的充電設施應由公用配電室供電;5在規劃階段,民用建筑的變壓器低壓側充電樁負荷容量按Pjs——充電樁的有功計算功率,kW;Pem——慢充樁的設備容量,新建居住區應按單臺不大于7kWPek——快充樁的設備容量,應按單臺20kW~60kW計算;m——快充樁數量;Kx1——慢充樁的需要系數,取值見表5.3.2;Kx2——快充樁的需要系數,宜按0.2~0.7取值。K;——有序充電系數,充電過程中能夠根據電網負荷和電價變化自動調整充電功率和時間,從而實現有序充電時,宜按0.6~0.85取值,否則,按1.0取值。充電樁數量(臺)需要系數充電樁數量(臺)需要系數1安裝在建筑內部的交流充電樁電源進線宜選用燃燒性能不低于B?級、產煙毒性為t?級、燃燒滴落物/微粒等級為d?級的電線、2室內電纜線路宜采用金屬橋架或穿金屬管方式進行敷設;室外電纜線路宜采用電纜溝槽或穿保護管埋地方式敷設。保護管應滿足抗壓要求和耐環境腐蝕要求;3低壓三相回路宜選用五芯電纜,單相回路宜選用三芯電纜,且電纜中性線截面選擇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低壓配電設計規范》4低壓電源應引至充電車位區域附近,并設置配電箱,配電箱至充電設備應具有電纜安裝路徑;5新建建筑物配建停車場內的充電設施用電總配電箱、樹干式配電的電纜分支箱、計量表箱宜設置在配電間內;6充電設施通訊線纜應單獨穿管敷設,宜與電源線路采用同5.3.4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應采取有效的電能質量治理措施,減小對建筑配電系統和公用電網的影響。1充電設施供電系統應獨立計量,設置復費率電能表,準確度等級不低于1.0級;2非車載充電機電能計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動汽車非車載充電機電能計量》GB/T29318和現行國家計量檢定規程《電動汽車非車載充電機(試行)》JJG1149的規定;3交流充電樁電能計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動汽車交流充電樁電能計量》GB/T28569和現行國家計量檢定規程《電動汽車交流充電樁(試行)》JJG1148的規定。5.3.6新建建筑物配建停車場以及新建城市公共停車場配建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宜設置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監控及通信系統,系統應能遠程監控和診斷充電樁的狀態、進行軟件更新和故障排除,并具有控制充電設施啟停、校時、緊急停機功能。系統的通訊協議5.3.7地下汽車庫中設置充電設施的區域應全域設置視頻監控系統,且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視頻安防監控系統工程設計規范》GB50395的規定,圖像應能在消防控制室或24h專人值班的場所實時顯示,并具有儲存、查詢、回放功能。1低壓配電系統的接地型式宜采用TN-S系統,室外停車場也可采用TN-C-S、TT系統;2充電設備保護接地端子應可靠接地,接地電阻值應符合現3室內安裝的充電設備,應利用建筑物的接地裝置接地;室外安裝的充電設備宜與就近的建筑或配電設施共用接地裝置,否則應加設接地裝置。接地裝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電氣與智能化通用規范》GB55024的規定。5.4.1設置充電設施的區域的通風和空氣調節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50736、《工業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55.4.2設置充電設施的區域應首先考慮自然通風消除區域的余熱、余濕,當自然通風方式不能滿足要求時,應采用機械通風或自然通風和機械通風相結合的復合通風。5.4.3設置充電設施的區域,防煙、排煙系統應參照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51251和《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50067的相關規定執行。5.5.1配置充電基礎設施的汽車庫、停車場應設置消防給水系統,2同層相鄰室內消火栓布置間距不應大于30m,且不應小于3室內消火栓應配置消防軟管卷盤。5.5.2當配置充電基礎設施的汽車庫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消防設施通用規范》GB55036及《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084的相關規定,噴頭布置應保證每個車位正上方至少設置一個噴頭。5.5.3配置充電基礎設施的汽車庫應配置A、B、E類滅火器,并1滅火器配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2在設有充電基礎設施的防火單元,應增加配置滅火劑不少于60L的推車型水基滅火器,推車型滅火器最大保護距離30m。6能源利用與信息系統6.1.1充電基礎設施應采用高效的電源,配電變壓器選擇應符合《民用建筑電氣設計標準》GB51348的規定,并滿足以下規定:1電動汽車停車位配建指標以內的充電負荷,優先兼用建筑常規配電變壓器供電,變壓器的能效等級宜不低于現行國家標準《電力變壓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GB20052規定的2級;2超過建筑常規配電變壓器供電能力的充電負荷應增設充電專用變壓器供電,增設變壓器的能效等級應不低于現行國家標準《電力變壓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GB20052規定的2級。6.1.2充電管理系統應與智能化系統實現信息交互并實施調控與監管,系統間通信協議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動汽車充換電服務信息交換第5部分:數據傳輸及安全》GB/T44130.5的相關規定。6.2.1新建建筑物配建停車場和新建城市公共停車場的電能監測計量、停車管理、建筑能源綜合管理應實現信息整合。6.2.2充電基礎設施應采用高能效設備,且應采用高效、靈活的組成方式。本標準用詞說明1為便于在執行本規范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4)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2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1《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工業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500194《低壓配電設計規范》GB500545《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6《交流電氣裝置的接地設計規范》GB/T5008《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08412《民用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516《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工程技術標準》GB/T5131320《建筑防火通用規范》GB5503721《電力變壓器能效限定值22《電動汽車交流充電樁電能計量》GB23《電動汽車非車載充電機電能計量》GB24《圖形標志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標志》GB/T3152525《電動汽車充換電服務信息交換第5部分:數據傳輸及28《平戰結合人民防空工程設計規范》D北京市地方標準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規劃設計標準3基本規定 4充電基礎設施規劃 234.1規劃布局 4.2建設選址 4.3配建指標 5充電基礎設施設計 285.1一般規定 5.2設施設計 5.3電氣設計 6能源利用與信息系統 6.1能源利用的效率與安全 6.2能源利用與節能環保 3.0.1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為電動汽車應用發展提供服務,充電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必須與電動汽車的長遠發展和應用相適應,協調處理近遠期建設的需求。3.0.2本條提出了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規劃設計應遵循的基本要1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規劃建設應以北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京津冀發展規劃等區域規劃為依據;2城市各層次規劃設計都應將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作為城市公用基礎設施之一進行考慮,在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綜合交通規劃、停車場規劃、建筑設計等規劃設計內容要包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的規劃設計相關內容,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應與相關規劃相協調;3從消防、人身安全和國家政策的角度,提出符合防火安全、用電安全、環境保護、人防防護的要求;4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的設備必須經國家主管部門認定的鑒定機構鑒定合格的產品,積極穩妥地采用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不得采用國際或北京市已公布的淘汰產品。4充電基礎設施規劃4.1.1~4.1.3依據《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并監督實施的實施意見》(2020年4月12日),本市國土空間規劃分為市、區、鄉鎮三級,總體規劃、詳細規劃、相關專項規劃三類。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是詳細規劃的依據、相關專項規劃的基礎,包括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含亦莊新城規劃,下同)、鄉鎮域規劃。詳細規劃是對具體地塊用途和開發建設強度等作出的實施性安排,是開展國土空間開發保護活動、實施國土空間用途管制、核發城鄉建設項目規劃許可、進行各項建設等的法定依據,包括控制性詳細規劃、村莊規劃和規劃綜合實施方案。相關專項規劃是在特定地區、特定領域為實現特定功能對空間開發保護利用作出的專門安排,包括特定地區規劃和特定領域專項規劃。本市以城市總體規劃為依據、分區規劃為基礎,構建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鄉鎮域規劃及詳細規劃、相關專項規劃經批準后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4.1.4本條文中“功率結構”是指快充樁、慢充樁占比。4.2.1本條規定了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的主要建設地點。城市公共停車場主要布置在客流集中的商業區、辦公區、醫院、體育場館、旅游風景區及停車供需矛盾突出的居住區。建筑物配建停車場按照建筑物分類可劃分為居住類建筑物配建停車場和非居住類建筑物配建停車場。居住類建筑物配建停車場提供的停車位是基本車位供給的主體,應以滿足本建筑物業主的基本車位需求為主;非居住類建筑物配建停車場提供的停車位是出行車位的主體,應以滿足本建筑物使用者和社會公眾的出行車位需求為主;居住類建筑物配建訪客停車場主要用于滿足本建筑物來訪客人的出行車位需求。公路服務區包括高速公路服務區、普通公路服務區等,是為長距離連續行駛的道路使用者臨時休息、滿足生理需求的場所,或為汽車加油 (氣)、充電,或為車輛提供必要檢查、維修等需求的場所。以上場景均是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的主要建設地點。4.2.6本條對充電設施選址作出基本要求。3分散充電設施對周圍環境的影響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的有關規定。分散充電設施的環境噪聲限值見表1。表1環境噪聲限值[dB(A)]類別晝間(6:00-22:00)夜間(22:00-6:00)1類2類3類注:0類環境功能區:康復療養區等特別需要安靜的區域;1類環境功能區:以居民住宅、醫療衛生、文化教育、可研設計、行政辦公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靜的區域;2類環境功能區:以商業金融、集市貿易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業、工業混雜,需要維護住宅安靜的區域;3類環境功能區:以工業生產、倉儲物流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業噪聲對周圍環境產生嚴重影響的區域;4類環境功能區:交通干線兩側一定距離之內,需要防止交通噪聲對周圍環境產生嚴重影響的區域,包括4a和4b兩種類型。4a類為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城市快速公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軌道交通(地面段)、內河航道兩側區域;4b類為鐵路干線兩側區域。4.3.1新建民用建筑電動汽車停車位配建指標及建設內容。居住類建筑配建停車指標中的居民停車位和訪客停車位均需執行配建指標,并分別安排,其中在訪客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中應以建設快速充電設施為主。居住類項目可任意選擇有直接建設方案和無直接建設方案,同一防火分區內只能選擇其中一種方案。如果選擇有直接建設方案,配建指標中商品房不低于40%的停車位、銷售類保障性住房不低于30%的停車位、其他類保障性住房不低于18%的停車位為直接建設的充電車位。如果選擇無直接建設方案,則直接建設的充電車位比例可為0%。非居住類項目必須選擇有直接建設方案。行政辦公、學校、醫院項目不低于25%的停車位為直接建設的充電車位;商務、商業、文化設施、體育設施、游覽場所、交通樞紐、公共停車場項目不低于20%的停車位為直接建設的充電車位。行政辦公、學校、醫院、商務、商業、文化設施、體育設施的定義參考現行北京市地方標準直接建設的充電車位的建設工程至少應包括:安裝外電源管線和變壓器,低壓配電柜安裝第一級配電開關,安裝干線電纜,安裝第二級配電區域總箱,敷設電纜橋架、保護管及配電支路電纜到充電樁位,充電樁可由運營商隨時安裝。如果選擇有直接建設方案,商品房37%以上至100%的停車位,銷售類保障性住房30%以上至100%的停車位,其他類保障性住房18%以上至100%的停車位,為預留條件的充電車位。行政辦公、學校、醫院項目25%以上至35%~52%的停車位為預留條件的充電車位,該類項目直接建設的充電車位和預留條件的充電車位總比例不應超過52%;商務、商業、文化設施、體育設施、游覽場所、交通樞紐、公共停車場項目20%以上至35%~66%的停車位為預留條件的充電車位,該類項目直接建設的充電車位和預留條件的充電車位總比例不應超過66%。預留條件含義如下:外電源管線,變壓器,第一級配電中的低壓配電柜、母線、電纜橋架、保護管、干線電纜,第二級配電中的區域總箱、電纜橋架、保護管,均與直接建設的充電車位的要求一致;增加充電樁時可從樁位到區域總箱穿入末端配電電纜,電纜按需安裝;強、弱電系統的設計應同步展開,各專業相互配合,完成充電基礎設施與建筑的一體化設計,避免以后出現結構、土建等較大改造。對于選擇無直接建設方案的居住類項目,其配電支路電纜的敷設應確保所有車位(不含地下四層及以下車位)后續接電長度不應超過30米(曼哈頓距離)。曼哈頓距離是一種在幾何空間中測量兩點之間距離的度量方式,它表示兩個點在標準坐標系上的絕對在實際規劃工作中,根據配建指標比例計算充電車位數時,建議當計算值大于3個時可以按“4舍5入”取整,當計算值不足3個時向上取整。例如,對于某新建居住項目如果有3個地塊,在項目技術經濟指標表中,001號地塊商品房的機動車停車位數量2998個,且有600個位于地下四層,其余2398個位于地下三層及以上層,該項目選擇有直接建設的方案,那么應滿足地下三層及以上層的停車位按100%預留條件并至少按40%指標直接建設959個充電車位的基礎設施;002號地塊醫院的機動車停車位數量58輛,應滿足按25%指標建設15個充電車位的基礎設施;003號地塊文化設施的機動車停車位數量7輛,應滿足按20%指標并向上取整建設2個充電車位的基礎設施。4.3.4公用充電設施應針對本場站設施的服務對象需求及停車特征設置一定比例的快充樁和慢充樁,有利于用戶充電行為與出行目的結合,例如,對于停車時長較長(一般超過5個小時)的公用充電站可設置以慢充樁為主,對于停車時長較短(一般少于5個小時)的公用充電站可設置以快充樁為主。4.3.5不與建筑結合的公用充電站宜設置衛生間等便民服務設施;充電站周邊步行距離300米范圍內有公共衛生間、休息場所的,可5充電基礎設施設計5.1.5原則上最大輸出功率大于7kW的充電終端首選布置在室外空間,確需進入室內空間時應限制充電設備的輸出功率,同時確保充電區為開敞或半開敞空間,利于泄爆與排煙,方便救援力量到達。為充電設備配套的儲能系統禁止進入公共建筑室內空間。5.2.2考慮到建筑內汽車庫布局緊湊,空間緊張,充電設備的布置應充分考慮其與車位、通道、墻的距離,合理布置,節約空間。5.2.3參考現行國家標準《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工程技術標準》GB/T51313,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與電動汽車停車位、建(構)筑物的最小間距應滿足安裝、電氣安全、操作及檢修的要求。設備安裝需結合現場情況,滿足操作和檢修的要求。充電設備一般布置于充電車位一端或旁邊,為保證充電時操作人員的工作空間,充電設備與充電車位邊界線應保持足夠的距離,該尺寸不應小于0.4m。同時,充電設備的選擇應結合安裝場地,至少保證一個方向上留有5.2.4目前充電設備主流的安裝方式包括落地式和壁掛式,現行國家標準《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工程技術標準》GB/T51313,已經對這兩種安裝方式作出規定。壁掛式安裝充電設備的安裝高度主要考慮設備安全要求及人員操作要求,設備人機界面操作區域水平中心線距地面宜為1.5m。落地式安裝充電設備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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