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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中國法制史之封建社會的法律制度封建制前期法律制度
第一節法制指導思想
一、戰國時期法家的法制思想
反映了新興地主階級的法律觀,并成為戰國時期法制發展的主要指導思想。
(一)以法治國
第一,國家應制定法律作為全社會的基本準則,以統一的法律對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作出相應的規定,將全社會都納入法律秩序中,以法律作為普遍的行為標準。第二,國家應依照所制定的法律來處理各種事務,所謂緣法而治,反對宗法時代的因人而制。第三,以法律作為統一的取舍標準,要求全社會都在法律范圍內活動,強調“事斷于法”。
(二)刑無等級。反對禮有差等。“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
(三)行刑重輕。“重刑主義”也是法家法律思想的突出內容。
(四)法布于眾。二、秦朝的法制指導思想。
1、法令由一統。2、以法為本,凡事皆有法式。3、棄理任法,峻法嚴刑。秦朝奉行法家思想,打擊儒家思想。
三、漢朝的法制指導思想
1、與民休息,寬省刑法。體現黃老無為而治。(漢初)
2、禮法并用,德主刑輔。體現儒家思想(漢武帝)
四、三國、兩晉、南北朝的法制指導思想
是在引禮入刑的深化中。
兩晉時期重視禮樂治國和法律的相須為用,堅持引禮入律,使法律進一步儒家化。
南北朝時期南朝宣揚禮教。北朝很快確立了以德禮為主的法制指導思想。
第二節立法活動
一、戰國時期立法概況
(一)法經
概念: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比較系統的封建成文法法典。他是戰國初期魏國李悝在總結春秋以來各國公布成文法的經驗的基礎上制定的,在中國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歷史地位。主要內容:盜法、賊法、網法、捕法、雜法、具法
盜法、賊法:懲罰危害國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財產的法律規定。
網法:也稱囚法:是囚禁和審判罪犯的法律規定。
捕法:是關于追捕盜賊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規定網法和捕法多屬于訴訟法。
雜法:盜賊以外的其他犯罪與刑罰規定。主要規定了六禁。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徙禁、金禁等。
具法;關于定罪量刑中從輕從重等法律原則的規定,起著具其加減的作用,相當于近代法典中的總則部分。
基本特征:維護封建專制政權,保護地主階級的私有財產和奴隸制殘余。并且貫徹了法家輕罪重刑的法家理論。
歷史地位: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比較系統、比較完善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國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歷史地位。首先,法經是戰國時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總結。法經作為李悝變法的重要內容之一,也是對這一時期社會變革的一種肯定。其次,法經的體例和內容,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進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礎。(二)商鞅變法
概述:公元前359年,商鞅在秦國變法。
變法的主要內容:
1、改法為律,擴充法律內容。法強調法律的平等性,律更強調法律的普遍性。
2、運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國強兵的措施。
3、用法律手段剝奪舊貴族的特權。無軍功取消貴族身份。取消分封制,
4、全國貫徹法家的“以法治國”“明法重刑”等主張。
(1)強調以法治國,重視法律的制定和學習、宣傳。
(2)輕罪重刑,用嚴酷的刑罰來掃除一切改革的阻力和障礙,加強法律的威懾力。
(3)不赦不宥。主張凡有罪者皆應受罰。
(4)鼓勵告奸。
(5)實行連坐。如鄰伍連坐,軍事連坐,職務連坐,家庭連坐等。最大限度地把各種危害國家的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對維護國內的社會秩序,保障政權的穩定有重要作用。司考加油站
歷史意義:
是一次深刻的社會變革,在深度和廣度上都超過了這一時期其他諸侯國的改革。這次變法不僅給秦國守舊勢力以沉重打擊,而且為秦國政治、經濟的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保障。秦國的封建法制也在變法過程中得以迅速發展與完善。
二、秦朝立法概況
(一)主要法律形式。
1、詔令。皇帝臨時發布的命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律。是國家大法,秦朝法律的主體,帶有普遍性、穩定性和刑事性的特點。3、廷行事。判例,可作為同類案件判決的依據。
4、法律答問。國家對法律術語、條文、律義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釋。類似于后世的律疏。
5、式。國家機關工作程序、原則及有關公文程式的法律文件。
(二)睡虎地秦墓竹簡。(云夢秦簡、出土秦律)
律、法律答問、封診式(是司法機關審理案件的原因、治獄程式、調查勘驗等方面的法律規定)、為吏之道(規定官員應遵循的為官準則和具體要求)。體現了秦朝治道運行皆有法式的法制特征。
三、漢朝立法概況
(一)主要法律形式
1、律。漢代基本的法律形式,包括以刑事法律規范為主的具有普遍性和穩定性的成文法典。有綜合性法律的單行法律。
2、令。皇帝所發布的詔令,內容廣泛,法律效力最高,是漢朝一種主要的法律形式。司考加油站
3、漢朝的一種法律形式,是律以外關于規定犯罪與刑罰的一種單行禁條,也稱事條科條。
4、比又稱決事比,是指在律上無正文規定時,比照最接近的律令條文,或同類典型案例處分。
(二)約法三章
“殺人者死,傷人者及盜抵罪”
(三)漢律六十篇
1、九章律。劉邦建漢后,在秦律六篇的基礎上,增加戶律、興律、既律3篇而成。九章律是兩漢的基本法律。
2、傍章律。叔孫通在高祖和惠帝年間制定傍章律18篇。主要是禮儀制度方面的內容。
3、越宮律。武帝時期張湯制定27篇。主要是關于宮廷警衛方面的專門法律。
4、朝律。武帝時期趙禹制定。又名朝賀律6篇,主要是關于朝賀方面的專門法律。
以上四部法律即歷史上有名的漢律60篇
四、三國、兩晉、南北朝立法概況。5148.net
基本情況:魏國在漢律基礎上制定魏律。蜀國沿用漢律,補充制定蜀科。吳國繼承漢律編定科條與科令。
魏律改革的特點:1、將法經中的具律改為刑名,置于律首;2、將八議制度正式列入法典;3、進一步調整法典的結構與內容。
晉律:又稱泰始律,20篇602條的格局,精簡了法律條文,與魏律相比在刑名后增加了法例律,豐富了刑名總則的內容。同時對刑律部分也進行了重新編排,使晉律朝刑寬、禁減的方向邁進了一大步。
張杜注律:張斐和杜預為晉律作注,由晉武帝批準,詔頒天下。與法律同等效力。
法律形式的變化。
1、科起著補充與變通律、令的作用。來源:考試大網
2、格與令同,也起著補充律的作用。格帶有刑事法律的特點,不同于隋唐時期帶有行政法律性質的格。5148.net
3、比是比附或類推,即比照典型判例或相近律文處理法律無明文規定的同類案件。
4、式是公文程式,西魏編有大統式,成為中國歷史上最早出現的一種法律形式。
五、法律的儒家化
(一)三綱的法律化
(二)漢代刑罰適用原則的儒家化
1、上請原則。即當官的犯罪后,可以通過請示皇帝給有罪者某些優待。
2、恤刑原則。給老幼婦女。
3、親親得相首匿。指親屬之間可以互相首謀隱匿犯罪行為,不予告發和作證。對親屬中的尊長首匿卑幼的犯罪。一般犯罪不予追究刑事責任。死刑案件責上請廷尉,由其決定是否追究首匿者的罪責。
(三)八議、官當、準五服以制罪。
八議:魏新律規定。議親、議故、議賢、議能、議功、議貴、議勤、議賓(前朝皇室宗親)
官當:封建社會允許官吏以官爵折抵徒罪的一種特權制度。5148.net
準五服以制罪。指在刑法適用上,凡服制越近,以尊犯卑,處罰越輕,以卑犯尊,處罰越重;凡服制越遠,以尊犯卑處罰變重,以卑犯尊,處罰變輕。5148.net第三節刑事法律制度
一、罪名
危害專制集權與封建政權方面的罪名
1、左官罪:凡官吏違犯法令私自到諸侯國任命者構成左官罪。按左官律給予刑事處罰。
2、出界罪。指諸侯王私自越出封國疆界者構成出界罪,按出界律或耐為司寇,或被誅殺。
3、酎金罪。指諸侯王在參與宗廟祭祀時所貢醇酒和黃金以次充好,不夠成色者構成酎金罪。按酎金律給予削地免除封國的處罰。
官員瀆職方面的罪名
漢代主要有
沈命罪:指治安官員凡“群盜起而不發覺,發覺而弗捕滿品者”構成沈命罪。依沈命法二千石以下的官吏皆處刑。見知故縱罪:指治安官吏凡得知盜賊犯罪真情,不及時舉告者,要與罪犯判處同等刑罰。如抓到盜賊重犯而不及時嚴辦者,照見知故縱法,判處死刑。
重罪十條
指危害地主階級的十種重大犯罪的總稱,把他作為嚴厲打擊的對象,并強調“犯此十罪者,不在八議論贖之限”
反逆(造反的行為),大逆(毀壞皇帝宗廟、山陵和宮殿的行為)、叛(叛變的行為)、降(投降敵國的行為)、惡逆(毆打、謀殺尊親屬的行為)、不道(兇殘殺人的行為)、不敬(盜用皇帝器物,及對皇帝不尊重的行為)、不孝(不侍奉父母,不按禮制服喪的行為)、不義(殺本府長官和授業老師的行為)、內亂(親屬間的亂倫行為)
秦代主要刑罰
死刑:戮、磔(碎尸)、腰斬、車裂、梟首、棄市、夷三族(父族、母族、妻族)、具五刑“先黥,劓、斬左右趾、笞殺之、梟其首、菹其尸、肉于市。其誹謗詈詛者,又先斷其舌,故謂之具五刑”徒刑:城旦舂、鬼薪白粲、隸臣妾、司寇(男子罰為守備,刑期二年)
恥辱刑;髡(剃頭)、耐(剃須)、完()
漢朝文景帝改革
漢代統治階級和思想家們深刻反思和總結秦二世而亡的教訓,認識到傳統的肉刑不利于封建政權的穩固,也由于漢文帝繼位后,經濟發展、人民生活比較穩定,從而漢初主客觀條件決定了漢文帝、景帝時期實行了一次具有歷史意義的刑制改革。這次改革從法律上廢除了肉刑具有重大的歷史意義。漢文帝、景帝的改革,順應了歷史發展的趨向,為結束奴隸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罰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礎。
三、刑罰適用原則
秦朝刑罰適用原則
1、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凡屬未成年者犯罪不負刑事責任或減免刑事處罰。負刑事責任的年齡,秦朝規定大約男高六尺五寸,女高六尺二寸。/bbs
2、區分故意與過失的原則。故意稱端或端為,過失稱不端
3、盜竊按贓值定罪的原則。
4、共同犯罪與集團犯罪加重處罰的原則。
5、累犯加重的原則。
6、教唆犯罪加重處罰的原則
7、自首減輕處罰的原則。
8、誣告反坐的原則。
第四節民事經濟法律制度
一、民事法律制度
隸臣妾是國家的奴隸,享有很少一點民事權利。人臣妾是私家的奴隸,完全沒有民事權利。
所有權。
封建國家通過土地立法,確認官府、貴族官僚、士族、地主占田的經濟特權。如北魏的均田制。
婚姻家庭:秦朝男女結婚或離婚都必須到官府登記。
第五節司法制度
一、司法機構。
(一)中央司法機構
1、秦朝時期。秦朝皇帝掌握最高司法審判權,廷尉作為中央司法長官審理全國案件。御史大夫與監察御史,作為監察官吏,對全國行使法律監督。2、漢朝時期。廷尉作為全國最高司法長官一方面審理皇帝交辦的刑事案件,詔獄,另一方面審判各地上報的重大疑難案件。廷尉屬官有左右正、左右監、左右平等。
在發生重大疑難案件時,還實行由丞相、御史大夫、廷尉等官吏組成的共同審理制度。時稱雜治。
漢朝御史大夫具有法律監督與司法審判雙重職能。
司隸校尉:西漢在京師設立,凡京師與中央機關有關滯獄、淹獄、冤獄以及司法官執法違法行為,都有權力加以監督。輕者有權處罰,重大案件直接奏報皇帝裁決。
北齊設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為正負長官。由廷尉擴大而成。
(二)地方司法機關
地方實行行政與司法合一的體制。漢朝地方司法機關權力比較大,有死刑案的審判權。但重大與疑難案件需報中央與皇帝裁決。
二、訴訟制度(一)
起訴
秦朝把殺人、偷盜等危害封建統治的犯罪列為嚴懲對象,這類犯罪稱為公室告,官府對此必須受理;秦朝把“子盜父母,父母擅刑,髡資及奴妾”等引起的訴訟稱為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子女堅持告訴的,還要給予處罰。
漢朝時期起訴分兩種形式。當事人或其親屬直接到官府控告稱為告訴,官吏代表國家糾舉犯罪稱為舉劾。西漢武帝以后,法律開始儒家化,有在起訴中嚴格限制卑幼親屬的規定,同時嚴禁誣告,誣告實行反坐。
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主要是上訴直訴制度的改進設登聞鼓。(二)審判
1、秦朝。明確區分訊問被告“訊獄”與庭審案件“治獄”強調犯人口供對于定案的重要性。
凡故意加重或減輕判刑的,要承擔不直的責任;凡故意有罪不判或通過篡改案情逃避刑罰的要承擔縱囚的責任。
(三)錄囚
錄囚制度始于漢代,是指上級司法機關通過對囚徒的復核審錄,對下級司法機關審判的案件進行監督和檢查,以便平反冤案,疏理滯獄的制度。錄囚之制對平反冤獄、改善獄政、統一法律適用起了一定的積極作用,因而被后世沿用,直至明清時期。
(四)死刑復奏制度的確立
為了減少錯殺無辜,在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開始將死刑權歸中央。死刑復奏制度的確立一方面加強了皇帝對司法審判的控制,另一方面體現了傳統的慎刑精神。
三、春秋決獄
指以《春秋》的微言大義作為司法審判的根據,特別是作為決斷疑難案件的重要依據。春秋決獄的最重要的原則是論心定罪。志善而違于法者免;志惡而合于法者誅。封建制中期法律制度
第一節法制指導思想
一、唐朝法制指導思想
1、德本刑用
唐初統治者為穩固唐王朝的封建統治,認真總結了秦二世而亡的歷史經驗,確立了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的法制指導思想。即強調倫理道德為治國之本,刑罰鎮壓為輔助手段。因而形成了以禮為主要內容,以法為形式,融禮、法為一體,互相為用的思想。他有力地鞏固了唐朝統治,對后代王朝也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2、寬簡、穩定、劃一
二、宋朝的法制指導思想
1、強化中央集權的基本國策,大力加強法律對社會的全面控制和統治。
2、重典治盜賊
第二節
立法活動
一、隋朝立法概況
(一)開皇律。開皇元年(公元581年)隋文帝下令制定《開皇律》,同年十月頒行,開皇三年(公元583年再次修訂)司考加油站
1、篇章體例定型化。確定了名例、衛禁、職制、戶婚、廄庫、擅興、賊盜、斗訟、詐偽、雜律、捕亡、斷獄等12篇體例,體現了刑網簡要,疏而不失的特點。
2、五刑法定化。把刑罰定為笞、杖、徒、流、死
3、區分公罪與私罪。
4、明確規定八議制度。
5、確立十惡罪“一曰謀反、二曰謀大逆、三曰謀判、四曰惡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義、十曰內亂”
二、唐朝立法概況
法律形式。
1、律。唐朝基本法律。
2、令。國家政權組織方面的制度與規定,其涉及的范圍較廣。
3、格。是禁違止邪的官吏守則。帶有行政法律的性質,不同于前代格的含義,唐朝時把皇帝單行制敕加以匯編稱為永格,永格具有普遍法律效力。
4、式。封建國家各級行政組織活動的規則,以及上下級之間的公文程式的法律規定。在唐代經過匯編的式稱為永式。永式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司考加油站
5、典。行政法的律的主要形式。
永徽律疏
唐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高宗命長孫無忌等人撰定律令,同年完成12篇500條的永徽律。永徽三年(公元652年)長孫無忌等人又歷時一年,完成律文的疏議工作,作了有法律效力的解釋,并將疏議附于律后,于永徽四年頒行全國稱為永徽律疏。永徽律疏在元代以后被稱為唐律疏議,他是中國封建社會的代表性法典。
唐六典
唐玄宗開元年間,經過10余年的時間,反復修訂而成《唐六典》。唐六典修訂的原則是以官統典,實行官領其屬事歸于責的方法,將內容分為治職、教職、禮職、政職刑職和事職六部分。共30卷。內容涉及唐代三省六部,以及各寺監等封建國家機關的設置、獎懲、俸祿、休致、執掌等規定。他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較為系統的行政法典,對后世封建王朝行政法典的制定產生了重大影響。司考加油站
唐律的特點
1、禮法合一。
2、科條簡要,寬簡適中。
3、用刑持平。
4、語言精煉明確,立法技術高。
唐律的歷史地位
1、對中國封建法律的影響。是中國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國法制史上具有繼往開來,承前啟后的重要地位。
2、對東亞各國的影響。朝、日、越都以唐律為藍本。在世界法制史上具有重要地位。
三、宋朝立法概況
在唐代律、令、格、式基礎上增加編敕與編例。
編敕:宋朝對皇帝臨時發布的敕令加以匯編,使之成為帶有普遍性的法律。
編例;宋朝對皇帝和中央司法機關發布的單行條例或審判的典型案例加以匯編,前者稱為條例或指揮后者稱為斷例。
宋刑統
宋太宗建隆初年竇儀等主持修律。建隆四年宋刑統編成。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在內容上沿襲唐律疏議但在律下分213門,律后附唐中期到宋初的敕、令、格、式。在體例上取法與唐末五代的大中刑統和大周刑統。盜賊重法
神宗熙寧四年(公元1071年)頒行《盜賊重法》進一步擴大重法的適用地區,重懲重法之人。所謂重法之人是指武裝反抗封建國家的農民。對重法之人的制裁沒有地區限制,“雖非重法之人而囊橐重法之人,并以重法論。”,一經捕獲,本人處死刑,家財沒官,妻子編置千里之外。這樣,宋朝處刑更加嚴酷的盜賊重法代替了宋刑統中的盜賊律。封建制后期法律制度
第一節法制指導思想
一、元朝的法制指導思想
1、附會漢法。其法律總的傾向是遵用漢法,但又保持了明顯的民族色彩。以附會漢法為立法的指導思想,在沿用蒙古習慣法的同時,大量參照唐宋之制,建立了具有特色的法律體系。
2、分而治之。按民族及地域的不同,將社會成員劃分為不同的等級。各級僧侶都享有法律上的特權,使元朝法律的不平等性更加突出。
二、明朝的法制指導思想
1、刑亂國用重典。
2、重典治吏。明朝重典治國包括治吏和治民兩個方面,而側重點又在治吏。
三、清朝的法制指導思想
1、詳譯明律,參以國制。這一思想的內涵在于首先要全面理解、吸收以明律為代表的漢族法律文化、法律制度,然后再根據滿族自身的特點及清朝社會的現實,制定出一套既能體系儒家傳統文化的基本精神,又適合清朝政治統治的法律體系和法律制度。2、尚德緩刑。
第二節立法活動
一、元朝立法概況
1、元朝第一部成文法典《至元新格》
2、體例模仿唐宋舊律的法典《大元通制》元英宗至治三年(公元1323年)修訂了一部較為完備的法典——大元通制。這部法典共二千多條,分制詔、條格、斷例、別類四部分;其篇目仿唐宋舊律分為名例、衛禁、職制、祭令等20篇。較為全面地反映了元朝法制的基本情況。
3、地方政府纂輯的法令法規匯編:元典章
其全稱為《大元圣政國朝典章》。這是當時地方政府對至元以來到英宗至治時期約五十年時間有關政治、經濟、軍事、法律等方面的圣旨條例的匯編。
二、明朝立法概況
1、大明律。改唐宋舊律的傳統,形成了以名例、吏、戶、禮、兵、刑、工等七篇為構架的格局。與明朝取消宰相制度,強化六部職能的體制變革相適應的。表明了法律與政治制度戚戚相關的聯系。5148.net
2、明《大誥》其主要內容為懲治臣民各種典型犯罪的案例及朱元章發布的訓詞誡令,是明朝具有特別法性質的重刑法令和案例,充分體現了重典治世的思想。
3、編例。明朝例分為兩類,一種是作為判案依據的典型判例,一種是單行成例。例經過匯編并經朝廷認可,即可上升為有效的法律。“律者萬世之常法;例者一時之旨意。”可見例比律更靈活。
刑部刪定《問刑條例》,使之成為正式法律,爾后開始出現了律、例并行的局面。至萬歷年間,始將律、例合編為一書,律為正文,例為附注。
4、會典。明會典是模仿唐六典而作,以六部官制為綱,分述各行政機關執掌和事例。每一官職之下,先載律令,次栽事例,具有行政法規的性質。
三、清朝立法概況
1、大清律例。乾隆五年(公元1740年)正式頒行天下標志著滿族統治者吸納漢文化,探索統治策略的復雜過程的基本完成。結構、體例、篇目基本與大明律相同。共分例律、吏律、戶律、禮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中國傳統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2、大清會典。為規范國家機關的組織、活動、加強行政管理、提高官吏的統治效能編會典。先后有康——嘉,外加光緒五朝會典,合稱大清會典。具體變更在則例中完成。
則例:乃是清政府針對中央各部門的職責、辦事規程而制定的基本規則,是各部、院機關正常運轉的基本依據,可以視為清朝的行政法規。
第三節刑事法律制度
一、罪名
1、奸黨罪
2、上言大臣德政罪與交接近侍官員罪
3、貪墨罪。首先,處罰從重;其次,實行常赦不宥的原則;再次,處罰手段殘忍。
二、刑罰
1、死刑。最突出的表現是凌遲刑的制度化。明清兩朝在死刑上又突破了絞、斬,采用過一些殘酷的死刑,如剝皮實草、滅十族、戮尸刑。清朝針對死刑還有立決和監候制度。
2、肉刑復活。3、充軍刑。充軍創制于明代,明朝在全國設立衛所,駐軍防守。初期罪犯,都發配邊境衛所,以充軍伍的不足。,并以屯種為主。明代,不以充軍為本罪。清代以充軍為本罪。
4、發遣刑。明代只限軍官和軍人,清代包括徒罪以上文武官。來源:
5、枷號。明朝創設的恥辱刑。清代沿用。三、刑罰適用原則
1、民族間的不平等和僧俗間的不平等。僧侶犯重罪由宣政院審理。一等,蒙古族;二等,色目人;三等,漢人;四等,南人。清朝有專門司法機關審理滿人犯罪。刑罰適用方面滿漢不平等顯得并不突出。
2、從重從新的原則。
3、重其所重,輕其所輕原則
明朝為推行重其所重原則,主要加重了對一些重點犯罪的鎮壓。明律明顯加重了對政治犯罪的處罰。“大抵事關典禮風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較明律為重。”為突出重其所重,對某些危害不大的輕罪處罰從輕。
清朝對重其所重表現的更充分。對十惡處罰更重,對強盜、竊盜處罰加重。還處罰異端思想,推行文化專制。文字獄按大逆比附定案。第四節民事經濟法律制度
一、民事法律制度
1、所有權。明清時期,土地私有權不再受法律的限制。默許私人可按先占原則獲為己有,王土的觀念漸趨淡薄。對于無主物歸屬,強調先占原則,保護先占者的利益。
2、債權。明清時期成立契約一般都需要負有連帶責任的第三人附署,附署主要有中人保人兩種,合稱中保。
中人:在各種民間契約中附署的中間人。在契約成立過程中起介紹引見、說合交易,議定價金的作用,在借貸契約中往往又是保人,起見證人的作用,又稱中見。收中資,一般在2%-3%
保人:主要是借貸、租佃契約的附署人。主要作用在于保證契約的履行。對義務人有督促責任,在義務人無法履行義務的情況下,保人才負擔連帶責任,代為履行契約義務。
明清時期形成了一田二主和一田三主的特殊類型的永佃權。
二、婚姻家庭關系
教令權:家長教育、命令、約束、懲戒家屬(主要是子孫)的權力。包括懲戒權和送懲權。
懲戒權:家長對違犯教令的子孫直接進行肉體懲罰的權力。
送懲權:家長將違法的家庭成員送交官府請求予以懲罰的權力。
主婚權:明清時期家長主婚權才在法律上明確規定下來。來源:考試大網
獨子承祧:獨子“以一人而為兩家之后”俗稱兼祧或一子繼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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