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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德州市大氣污染防治管理規定
《德州市大氣污染防治管理規定》已經在2016年7月11口市政府第58
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這是德州市具
備地方立法權后出臺的第一部政府規章,也是國家賜予設區市地方立法權
以來,山東省地級市制定的首部大氣污染防治地方規章。
《德州市大氣污染防治管理規定》共分總則、監督管理、大氣污染防
治措施、預警和應急、法律責任、附則六部分,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
大氣污染防治與其監督管理活動。其中,大氣污染防治遵循生態優先、防
治結合、綜合治理、政府主導、公眾參加的原則。大氣污染防治堅持以改
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以建設京津冀南部重要生態功能區為導向,落實
綠化責任制,加快城市綠地、農田防護林等綠色生態屏障建設,加強對燃
煤、揚塵、工業、機動車、農業等大氣污染的綜合防治,實施對顆粒物、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氨等大氣污染物和溫室氣體的協同
限制。
監督管理部分,明確建立建設項目環評審批負面清單、大氣污染物排
污許可制度、冬季采暖期錯峰生產、約談地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大氣
環境質量通報制度等制度。
大氣污染防治措施方面,分為燃煤污染、揚塵污染、工業污染、機動
車與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農業和其他大氣污染防治幾個方面。其中,其
次十二條規定:禁止銷售和運用不符合本市質量標準的煤炭。激勵、支持
燃用優質煤炭和干凈型煤,對企業清潔煤經營加工配送、城鄉結合部和農
村地區居民燃用清潔煤予以扶持。第四十六條規定: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
業經營者必需設置油煙、異味和廢氣處理裝置等污染防治設施并保持正常
運用,實現油煙達標排放,并防止影響周邊環境。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未
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
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禁止在政府
劃定的范圍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供應場地。
法律責任方面,其中,違反本規定,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
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限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由環境愛護主管
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
罰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懲罰確定的環境愛護主管部門可以自責令改
正之口的次日起依據原懲罰數額按日連續懲罰;情節嚴峻的,報經有批準
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違反本規定,在依法劃定的禁止區
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供應場地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
改正,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處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市、
縣(市、區)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愛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
大氣環境愛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與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
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依法賜予處分。違反本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責任。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愛護和改善大氣環境,防治大氣污染,保障公眾健康,
推動生態文明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愛護法》《中華人民共和
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其次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大氣污染防治與其監督管理活
動。
第三條大氣污染防治遵循生態優先、防治結合、綜合治理、政府主
導、公眾參加的原則。
第四條大氣污染防治堅持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以建設京津
冀南部重要生態功能區為導向,落實綠化責任制,加快城市綠地、農田防
護林等綠色生態屏障建設,加強對燃煤、揚塵、工業、機動車、農業等大
氣污染的綜合防治,實施對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
氨等大氣污染物和溫室氣體的協同限制。
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氣環境質量
負責,制定大氣污染防治規劃,成立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領導機構,建立網
格化監管體系和責任考核機制,組織協調各行政職能部門做好大氣環境治
理與監督檢查,保障資金投入,逐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置環境愛護機構,負責轄區內
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落實,并依據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支配做
好相關詳細工作。
第六條環境愛護主管部門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商務、
農業、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對大
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激勵、支持太陽能等清潔能源和先進好用的大氣污染防治技
術的推廣、應用。
激勵、支持公眾參加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其次章監督管理
第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據國家、省空氣質量限期達標
要求,明確區域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總體目標和階段性目標,確定大氣污染
防治重點任務和詳細治理措施,并組織實施。
第九條市人民政府依據省人民政府下達的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
限制目標,制定本市限制指標削減支配。
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將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限制指標分解
落實到有關排污單位。
排污單位不得超過總量限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
第十條市環境愛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
規和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實際狀況,制定和調整本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
審批負面清單,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市環境愛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有關規定確定并更新重點排
污單位名錄,向社會公布。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大氣污染排放自動監測設備。
第十二條實行大氣污染物排污許可制度。排污許可證的核發和管理
依照國家規定執行。
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排污單位,應當依據排污許可證限定的要求排放
污染物,逐步削減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
第十三條市環境愛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建立
和完善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污權交易規則,激勵、支持大氣污染物排放指標
交易,逐步削減本區域內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
第十四條在冬季采暖期或者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重污染天氣時
段,推行錯峰生產。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縣(市、區)人民政府與其部門依據本地實際,
組織指導大氣污染重點行業企業制定并落實錯峰生產措施,削減或者停止
干脆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生產、作業。
第十五條對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限制指標、未完成大氣環
境質量改善目標或者重點大氣污染防治任務完成不力的縣(市、區),市
人民政府應當約談該地區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
對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限制指標的企業,由所在地環境愛護
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約談企業主要負責人。
約談狀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十六條市人民政府建立大氣環境質量通報制度,定期通報縣(市、
區)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進展狀況。
環境愛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愛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
當依法公開大氣環境質量、環境監測以與相關的行政許可、行政懲罰、排
污費的征收和運用狀況等信息。
第十七條環境愛護主管部門應當與其他有關部門加強工作協調,建
立大氣污染防治信息共享和部門聯合執法機制,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作。
環境愛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愛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
當與公安部門建立健全大氣污染案件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連接機制,完善
線索通報、案件移送等制度。
第十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加強與周邊地區的大氣污染聯
防聯控工作,推動節能減排、污染物排放限制、產業準入、落后產能淘汰
等方面的協調協作,協商解決大氣污染防治重大事項,建立大氣污染預警
聯動應急響應機制,促進跨區域大氣污染聯合防治。
第三章大氣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節燃煤污染防治
第十九條實行煤炭消費總量限制制度。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擬定本市煤炭消費總量削減目標
與限制措施,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
依據區域煤炭消費總量限制規劃和削減目標,制定區域的煤炭消費總量限
制支配并組織實施。
其次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激勵政策和煤炭替代
措施,推廣液化石油氣、自然氣、電能、太陽能等清潔能源的運用,逐步
削減煤炭消費總量。
其次十一條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大氣環境質量改善要求,劃定高污
染燃料禁燃區。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依據實際狀況劃定高污染燃料
禁燃區。
其次十二條禁止銷售和運用不符合本市質量標準的煤炭。激勵、支
持燃用優質煤炭和干凈型煤,對企業清潔煤經營加工配送、城鄉結合部和
農村地區居民燃用清潔煤予以扶持。
市商務部門應當依據大氣污染防治要求,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煤炭物流
園建設規劃和煤炭經營骨干企業布點規劃,健全完善煤炭儲運配送體系,
加強煤炭經營監管。煤炭經營監管的詳細方法由市商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
另行制定。
發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依據職責做好煤炭生
產、銷售和運用環節的監督管理。
其次十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區域供熱規劃,
建設和完善供熱系統,推動熱電聯產和集中供熱。在有條件的區域,應當
優先利用工業余熱、自然氣分布式能源等熱源。
在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區域內,禁止新建、擴建分散燃煤供熱鍋爐;已
建成的分散燃煤供熱鍋爐,應當限期停止運用,并將供熱系統接入集中供
熱管網或者采納清潔能源供熱。
其次十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鍋爐整
治支配,經濟和信息化、環境愛護部門按職責分階段、分區域組織實施。
其次節揚塵污染防治
其次十五條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建筑施工揚塵的
監督管理,監督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實行相應的限制措施,削減污染。
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揚塵污染防治方案,在施工工地實行封閉、圍擋、
覆蓋、噴淋、道路硬化、車輛沖洗與防塵、擇時施工、復原植被等防塵抑
塵措施。
其次十六條交通運輸、城市管理、馬路等部門應當加強道路揚塵的
監督管理。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推行城市道路機械化清掃保潔和清洗作業方
式,依據作業規范要求,合理支配作業時間,適時增加作業頻次,提高作
業質量。
運輸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
安裝衛星定位系統,實行密閉措施,并依據規定的路途、時間行駛。
其次十七條物料堆放場所應當依據要求進行地面硬化,設置車輛自
動清洗設施,并實行密閉、圍擋、遮蓋、噴淋、綠化、設置防風抑塵網等
防塵措施。
環境愛護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建成區內火電、建材、煉焦、玻璃、商品
混凝土等企業物料堆放場所和建城區外物料堆放場所揚塵的監督管理,城
市管理部門負責城市建成區內其他物料堆放場所揚塵的監督管理。
其次十八條袒露地面的揚塵防治,依據下列規定執行:
(一)袒露地面屬于待開發的儲備土地的,由儲備土地的人民政府負
責組織進行臨時綠化或者透水鋪裝;
(二)袒露地面位于城市公園綠地、風景林地與道路綠化帶內的,由
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負責進行綠化或者透水鋪裝;
(三)袒露地面位于市政道路、馬路、河道沿線的,由住房城鄉建設、
城市管理、交通運輸、馬路、水利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進行綠化或者
透水鋪裝。
其次十九條農業部門應當激勵、引導農業生產者對袒露農田采納留
茬免耕、秸稈覆蓋等愛護性耕作措施,防止揚塵污染。
第三節工業污染防治
第三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科學確定產業結構和城市
功能區劃,嚴格限制新建、改建、擴建建材、石化、有機化工、水泥、玻
璃、包裝印刷、印染、煉焦、制藥、塑料、火電、冶金等項目。
前款規定的企業位于城市建成區內且污染嚴峻的,應當逐步進行搬遷
改造或者轉型退出。
第三十一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循環經濟和清潔生
產的要求,推動生態工業園區建設,并通過合理規劃工業布局,引導工業
企業入駐工業園區。
新建排放大氣污染物的工業項目,應當依據環境愛護的要求進入工業
園區。
第三十二條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家和省有
關規定加快淘汰嚴峻污染大氣環境的生產工藝、設備、產品,嚴格限制高
耗能、高排放行業新增產能。
第三十三條在本市生產、銷售和運用含揮發性有機物的原材料和產
品,必需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質量標準或者要求。
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必需在密閉空間或者設
備中進行,并設置廢氣收集和處理系統等污染防治設施,保持其正常運用;
無法密閉的,應當實行有效措施削減廢氣排放。
第三十四條石油化工與其他生產和運用有機溶劑的企業,應當建立
并實施泄漏檢測與修復制度;進行修理、檢修時,應當依據環境愛護的規
定對生產系統與裝置的停運、倒空、清洗等環節實施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限
制。
第三十五條加油加氣站、儲油儲氣庫和油罐車、氣罐車等,應當依
據國家規定安裝油氣回收裝置并保持正常運用。
第三十六條在居民住宅區、醫院、學校、幼兒園等人口密集區域,
禁止從事露天噴漆、噴涂、噴砂、制作玻璃鋼和機動車磨擦片等散發有毒
有害氣體的作業。
第四"機動車與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防治
第三十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優化城市功能和路網布
局,推廣智能交通管理,優先發展公共交通,加強步行、自行車交通系統
建設,引導公眾綠色、低碳出行。
第三十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策措施,組織推
廣新能源汽車并規劃建設相應的充電、加氣等配套設施和柴油車車用尿素
供應體系。
政府機關和公交、環衛、郵政等行業應當領先推廣運用新能源汽車。
激勵其他單位和個人購買和運用小排量、低能耗的機動車以與新能源汽
車。
第三十九條本市推廣運用車用乙醇汽油和其他清潔、優質的車用燃
料。
生產、銷售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燃料,必需符合國家或者省規定
的質量標準。
第四十條在本市運用的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向大氣排放的污染
物,不得超過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標準。行駛的機動車和在用的非道路移
動機械不得排放黑煙等明顯可視排氣污染物。
環境愛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水利、農業機
械等有關部門對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檢查,排
放不合格的,不得運用。
環境愛護主管部門會同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水利、農業機械等
部門建立各行業在用非道路移動機械管理清單。
第四十一條交通運輸、環境愛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機動車修理經
營者的監督管理。
機動車修理經營者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標準或者要求設置異味和廢氣
處理裝置等污染防治設施并保持正常運用。
機動車修理經營者應當依據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的要求和有關技術
規范進行修理,并保存相關的修理檔案。
第五節農業和其他大氣污染防治
第四十二條農業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推廣高效、低毒、低
殘留的農藥和有機肥以與緩控釋肥技術,引導農業生產經營者逐步削減農
藥、化肥施用量。
第四十三條禁止在飲用水水源愛護區、旅游景區、人口集中區域和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養殖的區域建設畜禽養殖場。
禁止在居民住宅區等人口密集區域和醫院、學校、幼兒園等其他須要
特別愛護的區域露天烘干、晾曬畜禽糞便。
第四十四條農業部門應當激勵和支持采納先進好用技術,推行秸稈
肥料化、飼料化、能源化、原料化等綜合利用措施,提高秸稈綜合利用效
率。
第四十五條禁止露天焚燒秸稈。
環境愛護、城市管理部門依據職責負責露天焚燒秸稈的監督管理。鄉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落實露天焚燒秸稈的相關監管工作。
第四十六條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必需設置油煙、異味和廢
氣處理裝置等污染防治設施并保持正常運用,實現油煙達標排放,并防止
影響周邊環境。
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
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
餐飲服務項目O
禁止在政府劃定的范圍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供應場
地。
第四十七條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須要特別愛護的區域內
焚燒瀝青、電子廢物、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與其他產生有毒
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禁止露天焚燒樹枝、落葉、荒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
第四十八條本市依據實際須要逐步擴大煙花爆竹的禁止燃放區域,
嚴格限制燃放時間。禁止燃放的區域和時段,由市、縣(市、區)人民政
府劃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預警和應急
第四十九條建立重污染天氣監測預報和預警會商機制。
環境愛護主管部門與氣象部門應當共享監測信息資源,對空氣質量與
其動態趨勢、氣象條件等級進行監測、分析,提出重污染天氣預料預報,
與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市人民政府應當對重污染天氣預料預報信息進行綜合研判,確定預警
等級并與時向社會發出預警。
第五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成
立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并依據重污染天氣預警等級與時啟動應急預
案。
重點排污單位以與其他有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據重污染天氣應急
預案的要求編制應急響應方案。
第五十一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據重污染天氣預警等級、
應急預案和工作須要,可以實行責令有關企業停產或者限產、限制部分機
動車行駛、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和建筑物拆除施工、
停止露天燒烤、停止幼兒園和學校組織的戶外活動、臨時停課、組織開展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等應急措施。
第五十二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編制大氣污染突發環境
事務預警方案,在突發可能影響公眾健康和環境平安的大氣污染事務時,
實行應急措施。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大氣污染突發環境事務應
急預案,報所在地人民政府環境愛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在發生或
者可能發生大氣污染突發環境事務時,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馬上實行措施限
制污染擴大,與時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通報,并向所在地人民政
府環境愛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五十三條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或者大氣污染突發環境事務應急處
置結束后,環境愛護主管部門應當與時組織對應急預案與應急措施進行評
估,并進行必要的修訂、完善。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規定,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
氣污染物排放總量限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由環境愛護主管部門責令
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拒
不改正的,依法作出懲罰確定的環境愛護主管部門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
次日起依據原懲罰數額按日連續懲罰;情節嚴峻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
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規定,應當取得而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
染物的,由環境愛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
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懲罰確定的環境愛
護主管部門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依據原懲罰數額按日連續懲罰;
情節嚴峻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由公安部門對干脆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
他干脆責任人員依法予以拘留O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質
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據職責責令改正,沒收產品、原材料和違法所得,并處
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一)銷售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煤炭產品的;
(二)生產、銷售揮發性有機物含量不符合國家或者省規定質量標準
的原材料和產品的;
(三)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或者省規定質量標準的機動車和非道路
移動機械燃料的。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規定,施工單位未依據規定實行防塵措施的,由
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部門依據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
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懲罰確定的住房城鄉建
設、城市管理部門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依據原懲罰數額按日連續
懲罰。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規定,運輸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
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未實行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的,由城市
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
不得上路行駛。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規定,物料堆放場所未依據要求進行地面硬化,
未設置車輛清洗設施,或者未依據規定實行密閉、覆蓋等防塵措施的,由
環境愛護、城市管理部門依據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
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依法作出懲罰確定的環
境愛護、城市管理部門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依據原懲罰數額按日
連續懲罰。
第六十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愛護主管部門責
令改正,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
治:
(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
者設備中進行,未依據規定安裝、運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實行削減廢
氣排放措施的;
(二)石油、化工以與其他生產和運用有機溶劑的企業,未實行措施
對管道、設備進行日常維護、修理,削減物料泄漏或者對泄漏的物料未與
時收集處理的;
(三)加油加氣站、儲油儲氣庫和油罐車、氣罐車等,未依據國家有
關規定安裝并正常運用油氣回收裝置的。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排放檢驗不合格的機動
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懲罰。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修理經營者未設置異味和廢氣處理
裝置等污染防治設施并保持正常運用,影響周邊環境的,由環境愛護主管
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
整治。
第六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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