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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大黃山豫新煤業有限責任公司

安全生產責任事故

及“三違”解決若干規定

第一章重大事故解決

第一條為了認真貫徹黨的安全生產方針和國家安全生產法

律法規,進一步貫徹公司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懲處安全生產領

域違法違紀行為,保障職工生命安全和國家財產安全,按照國家

監察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制訂的《安全生產領域違法

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協議法》和

《大黃山豫新煤業有限責任公司勞動協議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

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公司機關工作人員及所屬各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管

理、技術人員、生產人員負有安全事故責任的,合用本規定。

第三條在安全生產領域有違法違紀行為的,其直接負責的

主管人員和其他負責人員,按照相關責任可劃分為直接責任者、

重要領導責任者、重要領導責任者,由公司紀委、監察、人力資

源部、安全檢部等部門按照管理權限,給予黨、政紀處分、組織

解決或經濟處罰。

第四條組織解決的形式有:誡勉談話、通報批評、降職、

調高、免職、解除勞動協議;黨紀處分的形式有:黨內警告、黨

內嚴重警告、撤消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政紀處分的

形式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

第五條礦井發生1人死亡事故,給予直接責任者記大過(并

作出降職一年解決)、撤職、留用察看處分;給予重要領導責任者

記過、記大過(并作出降職一年解決)處分;給予重要領導責任者

警告、記過處分。

第六條礦井發生一次死亡2人事故,給予直接責任者撤職、

留用察看處分;給予重要領導責任者撤職處分;給予重要領導責

任者記大過(并作出降職一年解決)處分。

第七條礦井一年內累計發生死亡2人次事故,給予重要領

導責任者記大過(并作出降職一年解決)處分;礦井一年內本系統

累計發生死亡2人次事故,給予重要領導責任者撤職處分。

第八條礦井發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的,給予直接責

任者留用察看或解除勞動協議處分;給予重要領導責任者撤職處

分;給予重要領導責任者撤職處分。

第九條安全生產技術部門系統內發生一次死亡2人事故或

一年內累計發生死亡2人次事故,給予系統副總工程師、部門負

責人警告、記過處分;系統內發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或一

年內累計發生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給予系統副總工程師、部門

負責人記過、記大過處分

第十條礦井發生一級非傷亡事故比照第五條進行解決。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級非傷亡事故:

①全礦井非正常停工八小時以上或采區停工三晝夜以上

的;

②突出危險區誤揭突出煤層的;

③礦井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因管理責任導致系統中斷,喪失監

測監控功能超過10分鐘;

④瓦斯異常涌出、濃度達3%以上的;

⑤煤與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過50噸(含50噸)的;

⑥井下發火封閉采掘工作面或影響安全生產的;

⑦因管理責任誤透水,導致礦井所有或一翼停止生產或潰水

堵人的。

⑧采煤工作面冒頂長10米以上(含10米)的;

⑨掘進工作面冒頂長5米以上(含5米)的;

⑩巷道冒頂長10米以上(含土0米)的。

第十一條礦井發生二級非傷亡事故,給予直接責任者記過、

記大過、降級處分;給予重要領導責任者警告、記過、記大過處

分;給予重要領導責任者警告處分。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二級非傷亡事故:

①發生的事故使全礦井停工二小時以上,但局限性八小時或

采區停工八小時以上,但局限性三晝夜的;

②井下出現明火或Co濃度超過400PPM的;

③煤與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過10噸(含10噸)的;

④因管理責任誤透水,導致采區停產或影響生產的;

⑤采煤工作面冒頂長5米以上(含5米)的;

⑥掘進工作面冒頂長3米以上(含3米)的;

⑦巷道冒頂長5米以上(含5米)的。

第十二條礦井發生瓦斯超限,按事故進行追查解決。

①采掘工作面風流及回風流瓦斯濃度達成0.8%—1%(含

1%)或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濃度達成1%—1.5%(含1.5%),

給予有關負責人500元經濟處罰,誡勉談話,警告、記過處分;

②采掘工作面風流及回風流瓦斯濃度達成1%—2%(含2%)

或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濃度達成1.5%—2%(含2%),給予有

關負責人1000元經濟處罰,誡勉談話、通報批評,警告、記過、

記大過處分;

③采掘工作面風流及回風流瓦斯濃度達成2%—3%(含3%)

或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濃度達成2%—3%(含3%),給予有關

負責人2023元經濟處罰,通報批評、降職,警告、記過、記大過、

降級處分;

④濃度達成3%以上,給予有關負責人3000元經濟處罰,通

報批評、降職,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降級、撤職處分。

第十三條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事故進行追查解決,并

視情節輕重給予有關負責人2023元經濟處罰,誡勉談話、通報批

評、降職解決或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

①無計劃停電停風;

②保護甩掉不用;

③電氣失爆。

第十四條地面單位發生1人死亡事故,給予直接責任者撤

職、留用察看處分;給予重要領導責任者記大過(并作出降職一年

解決)、撤職處分;給予重要領導責任者記過、記大過處分。

第十五條地面單位發生一次死亡2人事故或一年內累計發

生死亡2人次事故,給予直接責任者留用察看或解除勞動協議;

給予重要領導責任者撤職處分;給予重要領導責任者撤職處分。

第十六條發生特大機電事故,比照礦井發生一級非傷亡事

故進行解決。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大機械事故:

①導致設備直接損失價值超過1。。萬元的;

②因機電、運送事故引起停電,導致全礦井停止生產8小時

以上,基建施工公司導致全礦井工程停工8小時以上的;

③地面工廠車間供電中斷1天以上或全廠中斷供電2天以上

的;

④主提高設備的斷繩、墜罐、墜箕斗,斜井跑車,皮帶、電

纜著火的;

⑤全礦井無計劃停電10分鐘及以上或礦井主扇風機無計劃

停風超過10分鐘及以上的。

第十七條發生重大機電事故,比照礦井發生二級非傷亡事

故進行解決。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機械事故:

①導致設備直接損失價值2萬元以上至100萬元的;

②提高設備卡罐達4小時以上的;

③主排水泵停泵,導致泵房進水或淹泵的;

④全礦井停電10分鐘以下;地面工廠車間供電中斷4小時以

上至7天或全廠供耳中斷30分鐘以上至2天的;

⑤主提高設備瞰罐、過卷,大型物件墜入井筒,運送設備的

碰頭、追尾、車輛顛覆、電氣設備著火,3千伏級以上變配電設

備誤停、誤送電,壓風機風缸、風包及風管爆炸或風缸搗毀等惡

性事故;導致經濟損失超過一般事故限度的;

⑥瓦斯突出礦井地面瓦斯抽排泵站停止運營20分鐘以上的;

⑦全礦井無計劃停電10分鐘以下或礦井主扇風機無計劃停

風10分鐘以下的。防塵系統不完善不可靠的,導致重大事故的。

第十八條地面發生重、特大火災的,根據消防部門調查結

論和司法部門的裁決、判決結果,給予直接責任者留用察看或解

除勞動協議;給予重要領導責任者經濟處罰及撤職、留用察看或

解除勞動協議;給予重要領導責任者經濟處罰及撤職、留用察看

或解除勞動協議。地面生產、辦公區域及職工公共活動場合發生

一般火災,導致人員死亡的,按照地面單位發生死亡事故進行解

決;未導致人員死亡的,視情節輕重和影響大小,給予直接責任

者經濟處罰及警告、記過、記大過、撤職處分。給予重要領導責

任者經濟處罰或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給予重要領導責任者

經濟處罰或警告、記過處分。

第十九條對火工品生產、儲存、運送、使用不按法律法規

和有關規定執行,發生丟失、被盜和其他事故的,根據公安部門

調查結論和司法部門的裁決、判決結果,視情節輕重,給予直接

責任者、重要領導責任者、重要領導責任者經濟處罰,誡勉談話、

通報批評、降職、調離、免職、解除勞動協議,警告、記過、記

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處分。

第二十條受處分人員在處分影響期內又因在安全生產領域

違法違紀應當受到處分的,從重或加重處分。

第二十一條受解決人員薪酬及相關待遇參照公司有關規定

執行,紀委監察、人力資源部負責監督貫徹。

第二十二條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解決。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中重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單位黨政分

管副職;重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單位黨政王職;黨政領導責任共擔,

發生重大事故的單位,對其黨政領導根據所負責任給予相應處分。

第二章“三違”解決

第二十四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條

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二十九條規定,為了

杜絕或減少人的不安全行為所導致的事故,加大對“三違”人員

的處罰力度,的確使“三違”人員從思想和行動上得到徹底轉變,

遠離“三違”,做到“三不傷害對“三違”人員解決規定如下:

(附件“三違”界定標準)。

1、“三違”是指員工在工作中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

動紀律。

2、“三違”按嚴重限度分:輕微三違、一般三違、嚴重三違。

對輕微三違人員給予300元罰款,該隊隊長、書記及當班值班隊

長分別給予100元的罰款;對一般三違人員給予500元罰款,該

隊隊長、書記及當班值班隊長分別給予200元的罰款;對嚴重三

違人員給予500元罰款并按過“七關”教育解決,該隊隊長、書

記及當班值班隊長分別給予300元的罰款。

3、單位“三違”人員超過規定指標時,嚴格按各單位年初簽

訂的“安全生產目的責任書”對單位負責人進行處罰。

4、嚴重“三違”人員過“七關”教育,在時間上一般不超過

7天;對態度較差或違章事實結識不夠的人員,通過教育,仍無

悔改表現的,由公司安檢部提出解決意見報總經理、董事長批準

后,可解除勞動協議。

5、在過“七關”教育上,一要違章人員確認違章事實,并寫

出書面材料;二要讓其明白違章將會帶來的后果,并從中吸取教

訓;三要學習掌握本崗位及工作區域內的崗位責任制、操作技能

知識、危險源防范措施及《煤礦安全規程》相關安全知識;四是

要進行相關理論考核,試卷由安檢部存檔。

6、嚴重“三違”人員在過關教育前,必須寫出書面“安全保

證書:過關教育后,“安全保證書”交至安檢部保存。

7、嚴重“三違”人員,過關順序:第一關協管會、親屬子女;

第二關:安監員;第三關:連隊工會主席;第四關:連隊隊長、

書記;第五關:分礦工會(調度室);第六關:公司工會;第七關:

安檢部。

第二十五條、嚴重“三違”人員管理

①凡經公司查處的嚴重“三違”人員,一律進行過“七關”

教育。在過關時,家屬在礦區的必須帶家屬一同過“七關”。否貝L

由單位工會主席和班長陪同過關。

②對嚴重“三運”人員進行曝光解決。“三違”人員必須在復

工前將照片(五寸照片)交到所在連隊,由單位主管安全負責人在

曝光臺櫥窗張貼,照片下注明違紀事實。

③凡到安檢部過關的嚴重"三違''人員,必須交300元鈔票

做抵押金。半年內不違章,安檢部返還“三違”人員200元;半

年內,過關后的“三違”人員在工作中抓住一起“三違”人員,

并有人證明,經單位確認后,安檢部返還其100元。否則,安檢

部開出罰款單,將100元鈔票交至財務部;過關的“三違”人員

半年內再次出現違章,安檢部將300元鈔票交至財務部,尹追加

罰款300元。當年度員工累計三次違章,解除勞動協議。

④“三違”人員導致別人傷害,除過“停工七關”教育外,

補償因工傷給公司導致經濟損失總額的10%。

⑤“三違”人員導致本人傷害,傷愈后除過“七關”教育外,

補償因工傷給公司導致經濟損失總額的10%。

⑥當年度“三違”人員導致別人或本人工傷兩次的,本人傷

愈后,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解決,同時根據事故嚴重

限度及經濟損失情況,解除“三違”人員勞動協議。

⑦各生產單位要建立“三違”人員臺帳。此后發生工傷需要

護理的,本著“誰在工作中違章,誰護理工傷人員”的原則,派

該單位“三違”人員進行護理。護理工傷期間,護理人員工資按

大黃山豫新公司工資管理辦法執行。

⑧“三違”人員導致重大事故的,解除負責人的勞動協議,

并移交司法機關進行解決。

第三章工傷事故解決

第二十六條、工傷事故分類:輕傷、重傷、死亡。

①對導致人身輕傷事故的單位,罰單位1萬元,給予直接負

責人給予罰款500兀,重要負責人罰款500,重要領導負責人罰

款500元,連帶負責人罰款300元,連帶領導負責人罰款200元。

②對導致人身重傷事故的單位,罰單位2?5萬元,給予直接

負責人罰款1000元,重要負責人罰款1000元,重要領導負責人

罰款1000元,連帶負責人罰款500元,連帶領導負責人罰款500

yco

③對導致死亡事故的單位,扣單位當月總工資額的10?20%,

給予直接負責人罰款2023元,重要負責人罰款2023元,重要領

導負責人罰款2023元,連帶負責人罰款1000元,連帶領導負責

人罰款1000元,公司分管副總經理、總經理、董事長等相關負責

人按上級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④其中由于領導違章指揮導致工傷事故的,根據上述“三違”

人員導致工傷事故的負責人處罰情況,對違章指揮人員加倍處罰。

⑤地面非生產單位,由于各種因素發生公司事故的,對相關

負責人比照上述處罰情況加倍處罰。

(6)發生重大僥幸未遂事故的,罰單位1?5萬元元。事故的責

任者比照重傷事故處罰執行。

第二十七條、各單位(連隊)一月內連續出現工傷事故的解

決。

①各單位(連隊)在一月內連續發生2起2人次或多人次輕

傷事故的,對責任單位(連隊)隊長、書記除上述輕傷責任處罰

外,分別追加罰1000元,責任連隊罰款5000元。

②各單位(連隊)在一月內連續發生2起2人次或多人次重

傷事故的,責任單位(連隊)隊長、書記除上述重傷責任處罰外,

分別追加罰2023元,責任連隊罰款10000元,并對隊長、書記給

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員工在工作中受傷,經治療傷情穩定、醫療期

滿后經公司安委會根據規定劃分責任,事故負責人承擔事故導致

的相應責任后,勞資社保部門根據導致事故后果的嚴重限度或員

工自身情況,方可為其辦理勞動協議一次性解除或傷殘級別經濟

補償事宜。

第二十九條、各單位當班發生的事故,必須及時上報。對隱

瞞事故不報的,罰單位5000元,給予黨、政一把手各罰1000元,

跟班隊長罰款500元,班(組)長罰款300元,隱瞞事故出現嚴

重后果的,要追究責任,從重解決;對不準時上報事故的,罰單

位3000元,黨、政一把手各罰500元;跟班隊長罰款300元,班

(組)長罰款200元。同時并沉淀管理人員當月安全責任風險抵

押金(按風險抵押金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章安全生產紀律

第三十條、服從管理,準時、保質保量完畢生產工作任務。

對沒有準時或保質保量完畢任務的負責人給予200-1000元的罰

款。

第三十一條、不斷提高工作質量,不得以次充好,不得弄虛

作假,虛報工作量,發現一次罰款200元。發生以次充好,要根

據工程或產品質量下降限度和導致的損失,酌情按比例扣回材料

費;虛報工作量的要將收入所得所有扣回,并罰款500元。

第三十二條、因本單位(連隊)職工工作失職導致設備損失的,

按照設備原價的比例由責任單位(連隊)進行補償,并對相關負

責人進行處罰。

①價值在2023元以下的按100%進行補償,對直接負責人罰

款300元,責任單位(連隊)當班值班隊長罰款300元;

②價值在2023—5000元(涉及2023元)的按50%進行補償,

對直接負責人罰款500元,責任單位(連隊)當班值班隊長罰款

500元;

③價值在5000—10000元(涉及5000元)的按30%進行補償,

對直接負責人罰款800元,責任單位(連隊)當班值班隊長罰款

800元;

④價值在10000—50000元(涉及10000元)的按20%進行補

償,對直接負責人鑿款1000元,責任單位(連隊)當班值班隊長

罰款1000元;

⑤價值在50000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按10%進行補償,對

直接負責人罰款1500元,責任單位(連隊)當班值班隊長罰款

1500元;

第三十三條、凡公司員工不得兼任其它公司的職務和業務;

不得運用工作時間承攬私活;不得運用公司的設備、器材、物資

為別人加工產品、運送貨品、提供能源,從中獲利;不得私自將

公司財物攜帶出廠區;發現一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2023一一5000

兀罰款。

第三十四條、妥愛惜公物,保護公司財產,保證設備整潔完

好,成品、半成品必須碼放整齊;嚴禁對公司財物非法拆解、變

賣,發現一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5000——10000元罰款。尹移交

司法機關解決。

第三十五條、嚴格執行上下班制度,工作交接班制度。工作

時間不得半途任意離開崗位,如需離開應向主管人員批準后方可

離開,否則按脫崗解決。

第三十六條、考勤管理:員工如有遲到、早退或曠工等情形,

依下列規定解決:

考勤管理處罰細則

項目違紀細目考核

1、遲到、早退1一10分鐘—20元

遲到、早2、遲到、早退10分鐘以上一20分鐘—50元

退3、遲到、早退20分鐘以上一60分鐘-100元

4、遲到、早退60分鐘以上按曠工半天解決記曠工半天

1、曠工半天按照勞動工資管

2、曠工1天理辦法執行

曠工

3、曠工2天

4、連續曠工15天以上解除勞動協議

1、脫崗一次-100元

2、上班干私活、帶小孩一次—50元

3、在上班期同不按規定穿戴、佩戴胸等衣冠不整

者一次-50元

4、員工私自換崗、頂崗、替班一次-100元

其他

5、上班時間洗澡一次—50元

違紀

6、上班時間聊天、嘻鬧、看與工作尢關的書、說

不利于團結或不利于工作的話,一次。一50元

7、睡崗一次-200元

8、睡崗二次(一年內)-500元

9、睡崗三次(一年內)解除勞動協議

考勤員1、考勤員不準時公布當月考勤一次-100元

違紀2、考勤員弄虛作假,不據實報考勤發現一次-500元

第三十七條、安全生產會議制度:

①、公司各單位(連隊)行政正職,必須準時參與有關會議,

出差或其它因素不能參與者,需經分管領導批準批準后,方可臨

時指派其它人員參與。

②、所有參與會議人員,均應遵守會議制度,遲到或早退者

每次罰款50元,曠會者每次罰款100元。

③、所有參與會議人員,必須帶上記錄本,不帶記錄本的罰

款50元,并且要做好記錄。

④、會議期間所有參與會議人員的手機調至震動或關機狀態,

否則每響一次罰款50元。

⑤、在會議上不服從會場工作人員安排,頂撞上級,擾亂會

場秩序的一次罰款500元。

⑥、不按規定著工裝,一次罰款100元。

⑦各單位不按規定組織安全培訓、安全學習,給予黨政一把

手罰款100元/次。

第三十八條、因擅自頂班、替班導致工傷、設備事故的,根

據“誰上班,誰負責”的原則;

第三十九條、因員工運用業余時間從事有收入的經濟活動,

導致自身傷亡或對別人傷亡事故的,由負責人自行承擔責任,且

解決期間不享受公司有關工資、勞動保險及福利待遇。

第四十條、員工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警告”處分,

處以300——800元的罰款:

①、未經準許,擅自帶外人入廠參觀者;

②、在工作場合制造私人物件者;

③、擅離職守未導致重大后果者;

第四十一條、員工有F列情況之一者,予以“警告”欠分,

處以500--1000元的罰款:

①、直屬主管對所屬人員明知舞弊有據,而予以隱瞞庇護或

不為舉報者;

②、故意浪費公司財物或辦事疏忽使公司受損者;

③、違抗命令,或有威脅欺侮主管的行為者;

④、弄虛作假、虛報事實者;

⑤、違反公司保密條例的;

第四十二條、員工有以下行為之一,除進行經濟處罰1000——

2023元外,經教育或相應的黨紀、政紀和行政處分仍無效的員工,

可以解除勞動協議:

①、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影響生產一天以上者,

②、違反操作規程,損壞設備、工具、器材,浪費能源、原

材料,給公司帶來損失的;

③、經多次協調,不服從正常安排和調動的

④、在工作期間無理取鬧、打架斗毆,嚴重影響安全生產秩

序的;

⑤、員工擅離值守,導致一般機械設備事故及其他事故

第四十三條、員工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以“解除勞動

協議:

①、連續曠工一五天或全年曠工累計達三十天以上者

②、員工違反《勞動協議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有關規

定的。

③、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導致重大經濟損失的。

④、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四條、員工的處分,須經主管部門提請,經工會討論

通過,由總經理批準,并公示,同時報勞資部備案。

①、對于受到撤職處分的員工,必要的時候,可以同時減少

其工資級別。給予員工降級的處分,減少的幅度一般為一級,最

多不要超過兩級。

②、處分的程序:給予員工行政處分,由本單位行政管理人

員弄清事實,取得證據,通過一定討論,征求工會意見,對受處

分者進行談話,聽取本人的申辯后,慎重決定。

③、審批員工處分的時間,從證實職工犯錯誤之日起,解除

勞動協議不得超過三個月,其他處分不得超過一個月。

④、在批準員工的處分以后,假如受處分者不服,可以在公

布處分以后十日內,向上級領導提出書面申訴。但在上級領導未

做出改變原處分的決定以前,仍然按照原處分執行。

⑤、受到警告、降級、撤職處分的員工在滿一年以后,在評

獎、提級等方面,應當按照規定的條件,與其他員工享受同等對

第四十五條、對于濫用職權,運用處分員工進行打擊報復或

者相應受處分的員工進行包庇的人員,應當從嚴予以處分,直至

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對員工罰款的金額按規定執行,由所負責的部

門單位出據罰款告知單,一式三份,負責部門單位、財務的、受

處罰員工各執一份,罰金在500元以下(涉及500元)三天內上交

財務部,每推遲一天上交,罰金增長100元。罰金在500元以上

的可在本人工資中逐月扣除,但扣除額一般不要超過本人月標準

工資的百分之五十。補償經濟損失的金額,由公司根據具體情況

擬定,可從職工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額一般不要

超過本人月實際工資的百分之五十。

第五章獎勵

第四十七條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給予1000-2023元

的獎勵:

1、在生產、科學研究、工業設計、產品設計、改善勞動條件

等方面,有發明、技術改善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議,取得重大成果

或者顯著成績的。

2、在改善公司經營管理,轉換經營機制,提高經濟效益等方

面做出顯著成績,對公司奉獻較大的;

3、在推銷產品、回收貨款、提高公司產品市場占有率等方面

有顯著成績的;適時消滅意外事件,或重大變故,使公司免遭嚴

重損害者;

4、在引導教育、關心幫助、化解矛盾、解決員工思想問題方

面,辦法新奇、成效突出的黨務、工會、青年、婦女、綜治、計

劃生育等思想政治方面工作者;

5、在保護公共財產,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公司或國家

利益受重大損失的;

6、見義勇為、大膽同壞人壞事作斗爭,對維護正常的生產秩

序和工作秩序,維護社會治安、加強兵地團結、民族團結三股勢

力斗爭中有顯著成績的;

7、維護財經紀律,檢舉違法人員,抵制歪風邪氣,事跡突出

的;對于舞弊或有危害公司權益的事情,能事先揭發、制止者;

8、一貫忠于職守、積極負責、廉潔奉公、舍已為人,事跡突

出的;

9、在招商引資,經辦經濟實體增長就業崗位、加大人才引進,

哺育、管理、使用、人才上有突出奉獻者。

10、對舉報破壞、盜竊、損壞礦區公共設施、私藏槍支彈藥

火工品、重大涉案嫌疑人、傳播散布反動傳單、邪教人員有功者。

第四十八條、敢于大膽抵制和揭發各種三違行為,并敢于與

其做斗爭的,獎勵100—500元。

第四十九條、其他應當給予獎勵的,可根據具體情況給予

500—2023元的獎勵。

第五十條、對員工的獎勵分為:授予先進安全生產工作者、

優秀思想政治工作者、“三八”紅旗手、勞動模范、安全生產楷模

榮譽稱號,給予上述獎勵的同時,可以發給一次性獎金500—2023

yeo

第五十一條、發給獎金、授予先進安全生產工作者、優秀思

想政治工作者、勞動模范、生產楷模的榮譽稱號,由工會提出建

議,高管決定。各類先進的表彰一般在年末進行,一年一次,特

殊情況另行對待。

第五十二條、先進的評選要按照公司的統一布置,充足聽取

群眾意見,自下而上地進行,要堅持標準,注重實績,經所在單

位群眾討論,公示后產生。職工獲得獎勵,由公司記入本人檔案。

第五十三條、在上級部門獲得的榮譽稱號,公司比照行政級

別享受相應的獎勵和待遇。獲得師部門級榮譽稱號者,按獎勵金

的50%獎勵;獲師級或兵團部門級榮譽稱號的,按獎勵金的1倍

獎勵,獲得兵團、目治區、國家部門級獎勵的按獎勵金的2倍獎

勵,沒有獎金的個人榮譽獎勵2023元,集體榮譽獎勵4000元;

獲得國家級獎勵的按獎勵金的5倍獎勵,沒有獎金的個人榮譽獎

勵5000元,集體榮譽獎勵10000元。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四條、如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組織事故調查,所提

解決意見重于本規定的,按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意見執行;如

所提解決意見輕于本規定的,按本規定執行。

第五十五條、本《規定》有與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相抵

觸的,按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執行。尚有未盡事宜按照公司

發[2023)90號文獻執行。風險抵押金按照公司風險抵押金管理

辦法執行。

第五十六條、本《規定》解釋權歸豫新公司。

第五十七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大黃山豫

新公司獎懲辦法》同時廢止。

附件:煤礦三違界定標準

大黃山豫新煤業有限責任公司

四月八日

附件:

煤礦“三違”界定標準

一、共同部分

(一)嚴重“三違”

1.發生事故及發現險情不及時采用措施進行解決而又不及時向礦調

度、安檢部門報告,或隱患事故的。

2.對現場存在重大隱患,被責令停產整改,但未整改任繼續作業的。

3.無規程措施施工的。

4.因違章作業或違章指揮導致輕傷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

的。

5.跟班管理對現場存在重大隱患,不安排整改而繼續組織生產的。

6.管理人員在現場違章指揮、參與違章作業的。

7.跟班管理人員在停電停風后,不安排撤出人員的。

8.攜帶香煙、火種下井的。

9.工作期間睡崗、脫崗、空崗的。

10.酒后進入工作現場或班中喝酒的。

11.入井人員不戴礦燈、自救器、安全帽的。

12.破壞井下安全、通防設備設施;私掐電纜信號、盜竊安全設備儀

器部件的。

13.醫院接到調度急救電話,未能做搶救準備工作,搶救工作不及時

出現問題的負責人。

14.在焊接、氣割地點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沒有安全措施作業的。

15.對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源等危險物品的保管、使用違反規程規定

的。

16.用鉆床鉆孔時,手持工件鉆孔的。

17.在噴漆時,吸煙、電焊、氣割、動用明火的。

18.行車工吊運物體時下面有人的。

19.焊接和切割受力構件和內有壓力的容器的

20.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吸煙的。

21.將氧氣瓶、乙快瓶一起運送的。

22.焊接人員離開現場,未消除火種的。

23.高空作業不系安全帶的。

24.機動車輛無證駕駛的。

25.井下隨意關閉礦燈休息的。

26.井下工作將礦燈、自救器放在一邊,而未隨身攜帶的。

27.井口20米范圍內吸煙或火源的。

28.無證或證件過期上崗作業的。

(二)一般“違章”

1.井下特殊崗點晚到崗及早離崗或不現場交接班的。

2.未經有資質單位培訓并持證上崗的,本人違章作業,連隊管理人員違章

指揮。

3.不按規定使用瓦檢便攜儀的或不按規定攜帶瓦檢便攜儀的。

4.職工安全教育學習違反考場紀律的、考試作弊的。

5.無險情而隨意打開或損壞自救器的。

6.上、下井人員不聽從點勾人員對的指揮的。

7.攜帶工具長度超過1.5m以上或工具重量超過20公斤以上乘坐架空乘

人索道的。

8.入井前不檢身、乘罐乘車不點勾的。

9.人行車、罐籠超員的點勾工。

10.井下機電帽室、皮帶機頭、油脂庫等有關地點不按規定配齊滅火器材

的負責人。

11.高層建筑支架不按標準架設作業的。

12.車輛運送人、貨混裝的。

13.裝火車皮試、時,絞車鉤頭掛好后,繩鼻子和絞車機尾站人的,在大

繩內側行走或站立的,絞車超掛車的。

14.交叉作業安全距離不夠,不采用安全措施的。

15、使用車床、鉆床時,不戴防護眼鏡,女工長發不盤在帽內的。

16.各類氣瓶、乙塊發生器距明火不夠10m以上,氧氣瓶距乙塊瓶不夠5

米以上的。

17.氧氣瓶沒有防裂圈、安全帽、減壓器或減壓器沒有安全閥的操昨人員

18.乙煥發生器沒有回火防止器,中壓以上的乙煥發生器沒裝壓力表和安

全閥的。

19.不沿專用上人架梯、通道攀登在建工程的。

20.在木工房、倉庫、監控機房內吸煙的。

21.作業規程及措施不向施工人員貫徹學習、考試,不簽字或代簽的負責

人。

(三)輕微“三違”

1.井下脫帽休息的。

2.進入井口安全文化走廊不戴安全帽的或者礦燈不戴在安全帽上的。

3.下井攜帶物品在井口登記,上并未及時消戶的。

4.穿化纖衣服下井的,

5.井下2人及以上行走不排隊的。

6.井下行走不走人行道,在道檔行走的。

7.在架空乘人索道候車點不排隊或搶上、搶下的,或乘坐索道不文明、不

規范的。

二、采掘專業

(一)嚴重“三違”

1.空頂作業的人員。

2.采掘工作面發現有透水征兆,未采用措施的。

3.綜掘機運轉期間,進入安全防護欄以里人員(規程規定的除外)。

4、扒裝機扒裝期間,回頭輪與扒裝機之間有人逗留工作的。

5.工作面溜子運營期間人員進入機道的。

6.一人回柱無人監護,或先回后支的。

7.擅自撤除棚梁(棚腿)、背板或撐桿,挪作它用的。

8.回采面漏頂而不進行接頂支護繼續生產的。

9.扒裝機出現故障,不切斷電源就進行解決的。

10.在舊眼、殘眼、煤(巖)裂健中或站在輸送機上打眼的。

11.掘進巷道貫通和透老巷、老空區不按規定下達預透告知書的,無防冒

頂、防水害、防瓦斯、防放炮傷人,防有害氣體窒息、防風流紊亂等措施,

或現場措施不貫徹,無專人指揮等問題的有關負責人。

12.采掘工作面干打眼的(規程規定除外)。

13.煤巷出現高冒區而不按規程規定裝頂的。

14.延伸工作面溜子違反作業規程規定的。

15.在回采工作面機頭出現卡阡、卡大塊煤塊或其他物體時,不斷機閉鎖

解決的。

16.刮板運送機刮板鏈出槽、飄鏈時,不進行解決而強行開刮板機的。

17.采煤工作面用溜子運送物件時,違反作業規程規定不斷溜子取料的。

18.小于煤巖體最小抵抗線打眼爆破的。

19.乳化液泵吸空的司機。

20.用扒裝機自身的絞車牽引扒裝機的。

21.工作面兩巷超前維護長度達不到規程規定的責任者。

22.正對溜子頭、皮帶機頭操作的司機。

23.絞車運營時,手扶、腳蹬絞車繩者。

24.扒裝機少擋繩欄而使用的負責人。

25.扒裝機無照明燈作業的班組長。

26.煤機、掘進機、扒裝機司機不發信號開機的。

27.采煤機更換截齒或距滾筒3米范圍(溜子擋煤板除外)以內有人工作

時,未切斷電源并打開離合器的。

28.在同一采煤工作面回柱與放炮平行作業的,回柱與機械落煤等工序平

行作業時的安全距離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的。

(二)一般“三違”

1.按規程規定應用而未用前探梁的。

2.上下山掘進時沒按規定安設安全設施的。

3.拉移轉載機時,兩股受力鏈兩側及錨固站周邊4米范圍內有人的。

4.采煤工作面結束后,未在規定期間內及時封閉的。

5.修復巷道或整棚不執行由外往里逐架進行的,不設臨時支護的,回撤支

護時無人監護的,

6.炮掘架棚巷道迎頭10米范圍內的支架沒有使用防倒設施或不全的。

7.機掘扶棚期間,綜掘機不斷電閉鎖,或運用截割臂升降人員、物料進行

支護的。

8.機采工作面傘檐長度大于2米,深度大于300mm,厚度大于300mm的采

煤機司機。

9.掘進機前扶棚與掘進機維修平行作業的。

10.底板松軟而支柱連續5棵以上不穿鞋,導致支柱鉆底大于300mm的。

11.采煤工作面未按規程規定,提前或拖后回柱放頂的。

12.采煤工作面泵站壓力不符合規程規定的泵站司機。

13.采面頂板來壓,或老塘懸頂超過作業規程規定未加強支護的。

14.切頂排特殊支護數量,質量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的。

15.放炮打歪打倒支柱,沒有進行解決而繼續作業的負責人。

16.工作面上下端頭特殊支護沒有按規程規定支設的。

17.炮采工作面炮后不灑水導致煤塵飛揚嚴重的。

18.采掘工作面尢班組長和區隊管理人員上崗的。

19.采煤工作面連續出現三個棚距超過標準規定,又不采用措施的。

20.液壓支架端面距連續5架超過規程規定的。

21.采煤機上未裝能停止工作面運送機的閉鎖裝置或裝置失靈的。

22.兩巷超前維護支柱初撐力連續3棵低于規程規定的。

23.掘進迎頭前探梁的使用不符合規程規定的班組長。

24.扒裝機支撐腿、卡軌器使用不符合規定的責任者。

25.井下施工中對電纜等沒保護或保護不符合規定的班組長。

26.綜掘機停止運轉后,未將截割頭放置到底板上的。

27.不使用綜掘機防護欄的。

28.未對起吊架棚進行加固或使用不合格繩頭起吊的。

29.巖巷迎頭錨桿連續3棵不符合規程規定的或錨桿盤連續3個不按巖面

的。

30.工作面較接頂梁連續5棚前后錯差大于200mm以上,懸臂不一致的

支護。

31.采煤機運營期間,司機遠離的(離操作點5米之外的)。

32.高檔工作面臨時支柱不按規程支設的支護工。

33.解決同一棚的兩幫棚腿蹬出時,兩幫同時施工的負責人。

34.在巷道整改支架時不采用防倒棚措施的。

35.上下山迎頭牽移扒裝機后,不上牢四個卡軌器就摘勾頭的。

36.掘進機非操作側,未裝有能緊急停止運轉的按鈕或按鈕失靈,任然繼

續使用的負責人。

37.高檔工作面有人士入機道工作時,5米范圍內動棚的。

38.用單體生根不拴安全繩的。

39.不在指定修理帽室檢修電鉆的。

40.電鉆電纜橫跨運送機時,不按規定懸掛的。

41.采煤工作面爆破時,不對機電設備進行保護的。

42.采煤機停止牽引時,不將調速手把打到“零”位的。

43.推移工作面刮板輸送機時,距采煤機距離局限性10米的(高檔面)

或綜采面局限性15米的。

44.高檔工作面調整支架時,一人單獨操作的。

45.移完支架后,不將供液手把打到零位的;推拉前后部運送機后,不將

供液手把打到零位的。

46.回采工作面回柱20米范圍內平行作業的。

47.用順槽溜子、裝載機移工作面運送機頭的或回撤單體支柱、棚梁的。

48.移工作面機頭時,開轉載機或順槽溜子的責任者。

49.采煤工作面采用放炮回撤單體支柱的。

50.噴混凝土漿前,不用高壓水沖洗巖面的。

51.噴漿混凝土所用材料的標號、規格、材質不符合規程規定的。

52.錨桿安裝時的預應力連續三棵不符合作業規定的。

53.巷道支護高度超過2米或傾角大于30度的上山支護施工,沒有腳手

或沒搭工作平臺的。

54.炮采工作面或掘進工作面未按作業規程規定布置炮眼實行爆破的負責

人。

55.掘進巷道支護達不到設計或作業規程規定的。

56.開扒裝機、綜掘機不開燈的。

57.用回柱絞車回撤單體支柱時,將繩套拴在活柱體上的。

58.巷道維修一人單獨作業的。

59.用鉆打眼時,鉆桿前方或下方有人員工作的。

60?多臺電鉆同時鉆眼時,交叉作業的。

61.錨噴巷道前探梁安裝卡環的錨桿,有3棵最大外露長度超過規程規定

的。

62.綜采工作面生產期間未及時開架間噴霧的。

63.綜采工作面運送機出現上竄下滑失控的責任者。

64.采掘工作地點未采用個體防塵措施的。

65.乳化液配比濃度不符合規定的。

66.工作面或兩巷超前維護連續2—4棵單體不拴安全繩的。

67.維修傾斜井巷時,上下段同時作業而未采用措施的。

68.刮板運送機運營時,清理轉動部位的煤粉或用腳、手調整刮板鏈的人

員。

69.綜采工作面急停閉鎖不起作用而繼續組織生產的現場負責人。

70.回采工作面中,隨意丟失頂煤或底煤的責任者(規程規定的除外)

71.采煤工作面較接頂梁,連續3棚均不較接的。

72.采煤工作面用泵站高壓液防塵或沖刷浮煤的。

73.斜巷扒裝機無護身點柱或打設不牢的司機。

74.炮采或高檔工作面端頭支護3處使用不全的雙楔梁肖子的維護工。

75.高檔或炮采工作面有3棵較接梁水平肖子立放的或2處使用不帶繩水

平肖子的

76.手扶鉆桿打眼的。

77.未按設計位置,施工帽室或車場的。

78.采掘工作面高壓管接頭出現單腿銷、鐵絲銷的責任者。

79.放頂煤工作面、支架后方或機道有人工作時,10架范圍內檢修或移動

支架的。

80.用液壓支架起吊溜子或其它重物件的。

81.推拉移工作面前后部運送機從兩頭向中間推移的移溜工。

(三)、輕微“三違”

1.話機距迎頭或工作面距離超過規定的。

2.掘進巷道軌道鋪設滯后迎頭60米以上的負責人。

3.采煤工作面聯網不符合規程規定的。

三、機運專業

(一)嚴重“三違”

1.礦井重要提高裝置的提高能力不能滿足安全生產規定的。

2.重、特大機電運送責任事故的直接責任者。

3.滾筒驅動皮帶機,沒有使用經檢測合格的阻燃膠帶的。

4.井下帶電作業的或防暴電器失爆的負責人。

5.無安全措施在井下從事燒焊、氣割等明火作業的重要負責人。

6.導致絞車過卷的責任者。

7.車輛運營(含皮帶、溜子)期間,扒、蹬、跳車或乘坐皮帶、溜子的。

8.提松車輛期間,將車輛停吊在上下山半途,而司機又脫離崗位的。

9.提松車輛期間,扒、蹬、跳車或乘坐的。

10.斜巷運送過程中行車行人或行人行車的。

11.推車工不負責任,導致墜物或跑車的。

12.斜巷提高超掛車、放飛車的。

13.乘坐電機車(電瓶車)及礦車的。

14.小絞車司機在絞車側面或滾筒前面(出繩側)操作,或一手開車,一

手解決爬繩的。

15.檢修電氣設備時,未停電閉鎖并懸掛“有人工作、嚴禁送電”的標志

的。

16.斜巷提松車時,不使用安全設施的,安全設施不靈敏,信號失靈而繼

續使用的。

17.斜巷絞車不帶電松車的司機。

18.機車司機在離開座位時,不切斷電源的、不將控制手把取下的、不扳

緊車閘的、關閉車燈的。

19.大型設備在運營中發生事故,在故障因素未查明和消除前,擅自動車

者。

20.乘罐籠時在罐籠運營中私自拉開罐籠門的。

21.電機車或電瓶車車速超過4m/s的。

22、用塔吊運料車提運人的。

23、鍋爐安全閥、高低水平報警和超溫保護失靈或解除不用的。

24、檢修電器設備不執行“停送電”制度或沒有專人監護的。

25、對私自調動設備技術參數、執行機構,致使供電保護失靈或失去作用

的。

26、不按規定進行人行車,主付井提高裝置鋼絲繩實驗的。

27、破碎機處的安全保護失效急停開關不起作用不及時解決的。

28、破碎機前后無擋煤阡簾的負責人。

29、兩列(輛)電機車或電瓶車,在同一軌道,同一方向上行駛時,間隔

30、斜巷提高松車時,扒勾工不及時進入安全帽或扒勾地點不符合規定的。

31、違反規程規定推車的。

32.主井絞車在運營期間,擅自進入井口柵欄內的。

33.轉載機運營時,人員在橋拱下行走的。

34.非專職電氣人員擅自操作電器設備者。

35.操作高壓電氣設備時,操作人員不戴絕緣手套,不穿電工絕緣靴或未

站在絕緣臺上者。

36.絞車運營期間,手離開閘把的或不聽信號開車的司機。

37.絞車繩在滾筒上生根不牢或破股生根,生根端繩在滾筒上纏繞少于三

圈的。

38.設備或線路發現危及礦井和人員安全而繼續使用的。

39.2米及以下和提人絞車的深度指示器失效,過卷保護閘瓦磨損失靈或

解除不用的。

40.井下用絞車起吊重物的(有規程措施的除外)。

41.起吊重物下有人工作的。

(二)一般“三違”

1.機電設備保護不靈敏可靠而運營的。

2.用千不拉起吊重物,千不拉的額定起吊噸重小于起吊重物噸位的。

3.電纜破口或劃傷處不及時解決或解決不合格的。

4.密封圈有破損、老化、失去彈性繼續使用的。

5.防爆燈具外罩破裂或閉鎖裝置失靈的責任者。

6.螺絲隔爆結構的螺紋合絲數少于6絲的責任者。

7.井下防爆電氣設備的電壓等級及容量不符合規定的使用者。

8.開關(開關柜)跳河后,事故因素未查明之前,合閘送電的。

9.提高運送過程中,不使用規定的連接環和連接銷的(有特殊措施的除外)。

(保險繩)

10.信號、通訊、照明、操作電纜接頭不符合規定規定的。

11.絞車繩、連接繩頭和保險繩不符合規程規定而使用的。

12.運送絞車不完好或安裝不符合規定而使用的。

13.使用鋼絲繩漏檢、造假數的責任者。

14.甩掉風電閉鎖或不實驗漏電繼電器的。

15.斜巷運送車輛掉道時,用絞車牽引強行復道的。

16.在架空線下運送高度超過軌面1.8米設備時,上方沒有鋪蓋絕緣皮子,

并使用絕緣繩固定好的。

17.起吊設備上站人的。

18.機車的閘、燈、鈴、連接裝置和撒沙裝置,任何一項不正常的。

19.井口安全門、搖臺、推車機、阻車器與罐籠到位信號之間閉鎖不可靠

或不閉鎖的繼續使用的。

20.蓄電池箱固定不牢、鎖緊裝置不可靠的操作司機。

21.鋼絲繩插接長度不符合規定的。

22.溜煤眼無篦子、警示裝置或篦子不使用的。

23.電機車、電瓶車制動距離不符合規程規定的責任者。

24.局部接地極不符合規程規定的。

25.井下使用電纜的能裝、鉛皮不與接地系統連接的。

26.主提高設備日檢不認真、漏檢無記錄或記錄不認真的。

27.電氣設備標志牌注的整定制與實際整定值不符的。

28.機車在運營過程中,司機將頭或身體探出車外者。

29.確需在自動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車輛時,不采用可靠的穩車措施者。

30.跨穿越帶式輸送機不走過橋者。

31.付井在提高人員時,不按規定上、下罐籠的負責人。

32.提高機司機在運營期間,手離操作手把者。(自動化開車除外)

33.無計劃停電檢修設備者。

34.當電氣設備出現故障后,強行送電者。

35.操作手持式電氣設備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須接觸的部分絕緣不良好

者。

36.用電機車架空線作照明,作電鉆電源無措施的。

37.小絞車雙向提高的責任者。

38.多臺皮帶運送機連續運營,不按逆煤流方向逐臺開動的。

39.運送機無專用開停信號或信號不清就開機的操作人員。

40.皮帶運轉時,清理機頭、機尾滾筒0.5m以內的煤粉的。

41.無端將停放車輛壓道岔的。

42.井下運送裝卸東西時,不采用可靠封車穩車措施的。

43.罐籠未到位,開推車機推動礦車的。

44.皮帶運營期間,蛆入機頭、機尾護欄的。

45.用機車(涉及絞車)牽引車數超過規定的責任者。

46.車輛掉道,用電機車或電瓶車牽引復道的。

47.在車場頂車時,不在同一軌道上頂車的或非車場頂車的。

48.在非車場頂車不掛肖環的;前方無專人開路或頂車數超過規定的。

49.電機車開反向運營檔而進行停車的司機。

50.2.5噸電瓶車拉車數量超過6輛的責任者。

51.5噸電瓶車拉車數量超過12輛的責任者。

52.電瓶車在有架空線軌道上行駛的司機(特殊情況除外)。

53.輸送機停運時開動給煤機放煤的。

54.罐籠運營期間,進行交接班的扒勾工或信號工。

55.在井上、下頂車或罐籠運營期間,阻車器打開的或人員離阻車器2米

以內的。

56.乘人期間,所有的擋、阻車器沒所有閉合,車輛向井口方向移動或井

口兩端5米內有車輛或其它物件的負責人。

57.用V型車裝運設備、材料的責任者。

58.機車司機在開車前沒發開車信號的。

59.大型設備在運營期間不準時巡檢,填寫運營日記者。

60.發放的礦燈電線破損,燈鎖失效,燈頭密封不嚴者。

61.使用三個月以上的小絞車不用混凝土澆灌基礎的。

62.小絞車安裝后在未經驗收,發放運營許可證前使用的。

63.井下使用手持式電鉆工作而無措施的。

64.絞車扒勾工對裝載物料超重、超高、超寬、偏載嚴重及封車不好不制

止的。

65、井下運送機運營期間各轉載點不開噴霧或停運期間不關噴霧的。

66、電機車、電瓶車進入彎道前未示警的。

67、普通型攜帶式電氣測量儀表,不檢測瓦斯濃度使用的。

68、防爆電氣設備缺少“兩證一標志”的分別追究購貨、入井、使用者的

責任。

69、井下電纜明接頭、雞爪子、羊尾巴的負責人。

70、在檢修煤倉或溜煤眼上口的機頭卸載滾筒部分或整改支架時,煤倉上

口部封口或封口不嚴的(有特殊措施的除外)。

71、壓風機風包安全閥、稀壓閥安裝不合格或不靈敏可靠的。

72、破碎機不起作用,致使大塊阡石煤塊進入運送系統得責任者。

73、未經調車員批準,半途攔截電機車的或在電機車未停穩,強行從車上

取銷環的。

74、在井下私自打開礦燈燈頭者或損壞礦燈導致失爆者。

75、檢修或搬遷設備前不檢查瓦斯濃度的。

76、運送機液壓聯軸節的易熔塞,用其它材料代替的負責人。

77、使用中的溜煤眼上口不按規定設立柵欄及警示燈的。

78、在運營線路上不切斷架空線電源檢修電機車的。

79.站在道心頭部及上身伸入兩車之間摘掛鉤的扒勾工。

80、車場存車個數超過規定的。

81、搶險救災裝備維修、存儲不符合規定的。

82、井下電纜、膠帶沒有按規定進行阻燃等實驗的。

83、皮帶保護不齊全可靠而操作皮帶的責任者。

84、非電氣工作人員安裝、檢修各種電氣設備的。

85、線路停電工作時,未按規定掛接地線的。

86、鍋爐管道各不見帶壓維護和安裝,未采用相關的隔離措施的。

87、移動或使用濃酸、強酸時,不采用防護措施的。

88、在高、低壓架空線下方施工,或堆放物料不采用措施的。

89、掛接地線前未進行各項驗電的。

(三)、輕微“三違”

1.非工作人員進入要害場合的。

2.對人行車、罐籠超員乘坐而不制止的點勾人員。

3、崗點工在工作地點看書和讀報的。

四、一通三防專業

(一)嚴重“三違”

1、故意破壞通防設施的(風門、柵欄、供水閘門、防塵設施、瓦斯探頭等)。

2、擅自打開柵欄,進入老空區、盲巷作業的。

3、擅自停開風機或同時敞開兩道風門,導致工作場合無風或風流短路的負

責人。

4、有害氣體超過規程規定不采用措施而繼續施工的。

5、瓦檢員空班漏檢,偽造數據的。

6、局部通風喝循環風的負責人。

7、局部通風無風電閉鎖裝置或風電閉鎖裝置不起作用的。

8、局部通風機無計劃停風的。

9、違反規定的串聯風

10、瓦斯異常區未實現“三專兩閉鎖”的。

11、井下燒焊、無措施或一措施多點使用的或一措施多次燒焊的。

12、連接進回風巷的溜煤眼放空的,特殊情況下沒采用防治風流短路措施。

13、井下巷道粉塵堆積超過規程規定的。

14、工作地點煤塵堆積超過規程規定的。

15、采煤工作面停采后45天內不及時封閉的。

16、人為損壞測風牌板、瓦斯牌板、測塵牌板和沖塵牌板,并填報假數的。

17、開拓設計、開采方案作業規程無防火措施的。

18、盲巷封閉不及時的責任者。

19、一臺局部通風機同時向兩個或以上工作地點供風的。

20、未按規定裝備和使用通防儀器儀表的。

21、采面回風隅角瓦斯超限后不及時解決任然繼續作業的。

22、出現謊報瓦斯濃度的負責人。

23.采掘工作面無測風牌板或不準時測風的。

(二)、一般“三違”

1、使用不合格儀器儀表的。

2、放炮前后,不對放炮地點20米范圍內灑水沖塵的。

3、采煤工作面進、回風巷不按規定沖塵的。

4.隔爆設施不按規定懸掛的。

5.瓦斯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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