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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城鄉規劃法鄭州大學西亞斯國際學院李強建筑一班?城鄉規劃法?與?城市規劃法?的區別第一,調整對象——從城市走向城鄉,將原來的城鄉二元法律體系轉變為城鄉統籌的法律體系。第二,從堅持的原那么來看——老法“指導建設〞,新法那么是強調資源保護。第三,從方法上來看——老法重規劃的編制和審批,新法那么重規劃的實施和監督——新法與老法最大的區別。第四新法增加了對責任主體的處分,并把對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自身工作的約束擺到重要的位置。第五老法強調規劃部門的作用,新法那么強調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第六新法完善了對違章建筑的處理機制。第七新法更具有動態性,也重視規劃的修改.總則城鄉規劃的制定城鄉規劃的實施城鄉規劃的修改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目錄一二三四五六七第一章總那么第一條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開展,制定本法。第二條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法。本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本法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開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開展水平和統籌城鄉開展的需要劃定。第三條城市和鎮應當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規劃和鎮規劃。城市、鎮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規劃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農村經濟社會開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實可行的原那么,確定應當制定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區域。在確定區域內的鄉、村莊,應當依照本法制定規劃,規劃區內的鄉、村莊建設應當符合規劃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勵、指導前款規定以外的區域的鄉、村莊制定和實施鄉規劃、村莊規劃。第四條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開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那么,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區域人口開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平安的需要。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開展的實際,在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中合理確定城市、鎮的開展規模、步驟和建設標準。第五條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以及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開展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七條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八條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及時公布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案例第二章城鄉規劃制定

〔一〕城鄉規劃的分類和內容1.城鄉規劃的分類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二〕城鄉規劃內容a.城鎮體系規劃城鎮空間布局和規模控制,重大根底設施的布局,為保護生態環境、資源等需要嚴格控制的區域。b.城鎮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市、鎮的開展布局,功能分區,用地布局,綜合交通體系,禁止、限制和適宜建設的地域范圍,各類專項規劃等。

規劃區范圍、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模、根底設施和公共效勞設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根本農田和綠化用地、環境保護、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以及防災減災等內容——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城市規劃——指城市人民政府為了實現一定時期內城市的經濟和社會開展目標,確定城市性質、規模和開展方向,合理利用和節約使用城市土地,協調城市空間布局和各項建設的綜合部署和具體安排。古代城市規劃。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開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市區:是指非農業人口占該地區總人口的比重到達比較大的集中優勢,城市建設根本聯片,公用設施根本到達的地區。

〔4〕近郊區:是指緊靠市區的居民聚居區,蔬菜及主要副食品生產基地、近期城市建設用地等與市區關系密切的地區。〔5〕規劃控制區:是指在城市行政區域內因城市建設和開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如水源保護區、機場及其控制區、風景名勝及歷史文化遺存等.城市總體規劃對市和縣轄行政區范圍內的城鎮體系、交通系統、根底設施、生態環境、風景旅游資源開發進行合理布置和綜合安排;確定規劃期內城市人口及用地規模,劃定城市規劃區范圍;確定城市用地開展方向和布局結構,確定市、區中心區位置;確定城市對外交通系統的結構和布局,編制城市交通運輸和道路系統規劃,確定城市道路等級和干道系統、主要廣場、停車場及主要交叉路口形式;詳細規劃詳細規劃是以總體規劃為依據,詳細規定建設用地的各項控制指標和規劃管理要求,或直接對建設工程做出具體的安排和規劃設計。前者屬控制性詳細規劃,后者為修建性詳細規劃。a.控制性詳細規劃內容詳細規定所規劃范圍內各類不同使用性質用地的界線,規定各類用地內適建、不適建或者有條件地允許建設的建筑類型;規定各地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積率、綠地率等的控制指標,規定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車泊位、建筑后退紅線距離、建筑間距等要求;提出各地塊的建筑體量、體型、色彩等要求;確定各級支路的紅線位置、控制點坐標和標高;根據規劃容量,確定工程管線的走向、管徑和工程設施的用地界線;制定相應的土地使用與建筑管理規定。城鄉規劃的制定第十七條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市、鎮的開展布局,功能分區,用地布局,綜合交通體系,禁止、限制和適宜建設的地域范圍,各類專項規劃等。規劃區范圍、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模、根底設施和公共效勞設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根本農田和綠化用地、環境保護、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以及防災減災等內容,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二十年。城市總體規劃還應當對城市更長遠的開展作出預測性安排。第十八條鄉規劃、村莊規劃應當從農村實際出發,尊重村民意愿,表達地方和農村特色。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規劃區范圍,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電、垃圾收集、畜禽養殖場所等農村生產、生活效勞設施、公益事業等各項建設的用地布局、建設要求,以及對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防災減災等的具體安排。鄉規劃還應當包括本行政區域內的村莊開展布局。第二十五條編制城鄉規劃,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勘察、測繪、氣象、地震、水文、環境等根底資料。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編制城鄉規劃的需要,及時提供有關根底資料。第二十六條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城鄉規劃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的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充分考慮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并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采納情況及理由。第二十七條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批準前,審批機關應當組織專家和有關部門進行審查。案例第三章城鄉規劃實施

城鄉規劃的實施必須遵循城鄉規劃公布制度和“一書三證〞制度。

1、

城鄉規劃公布制度

?城鄉規劃法?第8條規定:“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及時公布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城市規劃的內容,除按規定應予保密的以外一般均可公布,采取什么樣的方式公布和公布哪些內容由城市人民政府決定。〔1〕便于群眾了解。〔2〕便于群眾參與。〔3〕便于群眾監督2、“一書三證〞制度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制度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制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制度1.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制度〔1〕申領范圍以出讓方式獲取土地使用權的,取消了建設用地選址意見書的許可,保存了以劃撥方式獲取土地使用權的選址意見書制度。?城鄉規劃法?第36條規定:“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的建設工程,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在報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而以劃撥以外的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不需要申領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2〕概念和作用概念: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在進行工程的可行性研究階段,在設計任務書報批時,必須附有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關于該建設工程選在哪個城市,或選在城市中哪個方位及范圍的書面文件。作用:通過法律的形式將選址的規劃管理固定下來,使設計任務書的編制符合城市規劃要求,保證城市規劃的實施。〔3〕管理程序a.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在進行可行性研究階段,應當邀請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共同參加,就工程選在哪個城市,選在城市哪個位置進行調查研究和協商。b.建設單位在上報設計任務書前,應當與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協商工程的定點,協商一致后,由規劃部門出具關于工程選在城市哪個位置的書面意見。c.建設單位在報批設計任務書時,應當將選址意見書隨設計任務書一并報批。審批部門應當尊重選址意見書關于工程定點確實定,沒有附具選址意見書的設計任務書,審批部門不能擅自批準。〔4〕內容a.建設工程的根本情況主要是指建設工程的名稱、性質、用地與建設規模,供水與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運輸方式與運輸量,以及廢水、廢氣、廢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b.建設工程規劃選址的依據建設工程與城市規劃布局是否協調;建設工程與城市交通、通訊、能源、市政、防災規劃是否銜接與協調;建設工程配套的生活設施與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設施規劃是否銜接與協調;

建設工程對于城市環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響,以及與城市環境保護規劃和風景名勝、文物古跡保護規劃是否協調等。〔5〕審批管理——按建設工程方案審批權限實行分級規劃管理。國家審批的大中型工程,由工程所在地規劃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報省級政府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報國家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中央部委、公司審批的小型和限額以下的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由工程所在地政府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方案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工程,由工程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地級、縣級市人民政府方案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工程,由該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2.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制度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是由建設單位和個人提出建設用地申請,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規劃和建設工程的用地需要,確定建設用地位置和范圍的法定憑證。?城鄉規劃法?第37條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工程,經有關部門批準、核準、備案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范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門劃撥土地。第38條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局部。

3.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制度是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用于確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的法律憑證。?城鄉規劃法?第40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1〕內容各項建設活動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服從規劃管理。對建設工程的性質、規模、位置、標高、高度、造型、朝向、間距、建筑率、容積率、色彩、風格等進行審查和規劃控制。對道路的走向、等級、標高、寬度、交叉口設計、橫斷面設計及道路的附屬設施進行審查和規劃控制。對各類管線〔供水、供氣、供熱、供電、排水、通信等〕的性質、走向、斷面、架設高度、埋置深度、相互間的水平距離、垂直距離等進行審查和規劃控制。

〔2〕審批程序領證申請。初步審查。提出規劃設計要點,核發規劃設計要點通知書,作為編制建設工程初步設計方案的依據。審定初步設計方案是否符合規劃設計要求。〕審查施工圖,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3〕批準后的管理驗線。建設單位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要求放線,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驗線前方可施工。現場檢查。城市規劃管理人員進入有關單位或現場,了解建設工程的位置、施工等情況是否符合規劃設計要求。竣工驗收。規劃部門參加竣工驗收,是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設計條件的最后確認,竣工驗收資料在竣工驗收后6個月內報送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建設工程的“一書兩證〞制度《項目建議書》《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批準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城鄉規劃的實施

第二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開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眾意愿,有方案、分步驟地組織實施城鄉規劃。第二十九條城市的建設和開展,應當優先安排根底設施以及公共效勞設施的建設,妥善處理新區開發與舊區改建的關系,統籌兼顧進城務工人員生活和周邊農村經濟社會開展、村民生產與生活的需要。鎮的建設和開展,應當結合農村經濟社會開展和產業結構調整,優先安排供水、排水、供電、供氣、道路、通信、播送電視等根底設施和學校、衛生院、文化站、幼兒園、福利院等公共效勞設施的建設,為周邊農村提供效勞。鄉、村莊的建設和開展,應當因地制宜、節約用地,發揮村民自治組織的作用,引導村民合理進行建設,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第三十六條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的建設工程,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在報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工程不需要申請選址意見書。第三十七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工程,經有關部門批準、核準、備案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范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門劃撥土地。第三十八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局部。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工程,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建設單位應當持建設工程的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中,擅自改變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組成局部的規劃條件。第三十九條規劃條件未納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該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無效;對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批準用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撤銷有關批準文件;占用土地的,應當及時退回;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第四十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工程,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第四十一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規劃管理方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案例第四章城鄉規劃的修改〔四〕經評估確需修改規劃的;〔五〕城鄉規劃的審批機關認為應當修改規劃的其他情形。修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原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并向原審批機關報告;修改涉及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強制性內容的,應領先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同意后,方可編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應當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案例第四十八條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修改的必要性進行論證,征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并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后,方可編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依照本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涉及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的,應領先修改總體規劃。修改鄉規劃、村莊規劃的,應當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第四十九條

城市、縣、鎮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設規劃的,應當將修改后的近期建設規劃報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備案。第五十條

在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發放后,因依法修改城鄉規劃給被許可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經依法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不得隨意修改;確需修改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采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因修改給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案例第五章監督檢查〔一〕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提供與監督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并進行復制;〔二〕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就監督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并根據需要進入現場進行勘測;〔三〕責令有關單位和人員停止違反有關城鄉規劃的法律、法規的行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履行前款規定的監督檢查職責,應當出示執法證件。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不得阻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第五十四條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依法公開,供公眾查閱和監督。第五十五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查處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時,發現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應當向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提出處分建議。第五十六條依照本法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分,而有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給予行政處分的,上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作出行政處分決定或者建議有關人民政府責令其給予行政處分。第五十七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違反本法規定作出行政許可的,上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撤銷或者直接撤銷該行政許可。因撤銷行政許可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案例第六章法律責任第六十條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未依法組織編制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二〕超越職權或者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第五十八條

對依法應當編制城鄉規劃而未組織編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編制、審批、修改城鄉規劃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有關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第五十九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編制城鄉規劃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有關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第六十二條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合同約定的規劃編制費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由原發證機關降低資質等級或者撤消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二〕違反國家有關標準編制城鄉規劃的。未依法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由原發證機關撤消資質證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六十三條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取得資質證書后,不再符合相應的資質條件的,由原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資質等級或者撤消資質證書。

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撤除,不能撤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第六十五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撤除。第六十六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撤除,可以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一〕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二〕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案例第七章附那么案例1根本案情:某市于1999年制定了該市的城市規劃并上報有關部門得到批準,但一直未對外公布。2021年經評估認為需要修改。于是該市立即組織設計人員著手進行規劃的修改,修改內容涉及城市總體規劃。修改完畢立刻向全市市民公布。你認為該市做法正確嗎?案情評析:〔1〕城鄉規劃,一經批準,就應向社會公布;〔2〕應按規定的權限和程序修改規劃。五種情形修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原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并向原審批機關報告;修改涉及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強制性內容的,應領先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同意后,方可編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規劃應當依照原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案例2某開發公司在某地級市進行危房改造工作,為平衡資金,該公司向該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①在某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東側的保護范圍內占用5000m2的用地建設高層住宅樓,同時,將該文物保護單位北側2hm2的建設用地改為綠地;②撤除該文物保護單位南側建設控制地帶內的4棟6層住宅樓,建設當地傳統民居形式的平房。該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經過方案比較、專家論證、群眾意見征集等多種途徑進行研究,認為該開發公司的申請有利于文物保護單位周邊環境的改善,有利于形成良好的城市景觀,經報請市政府同意,核發了建設工程許可證。試分析:該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做法正確嗎?案例三

某市新建一占地約80公頃的公園,現已初具規模,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為加強該園管理工作擬在公園總體規劃已確定的管理用房位置,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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