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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解讀
一、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一)安全出口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設計要求。
解讀:
安全出口是指直達地表的安全出口和各生產水平(包括中段和
分段)的安全出口。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GB16423-2006)第6.LL3條
和6.1.1.4條對直達地表的安全出口有如下規定:"(1)每個礦井
至少應有兩個獨立的直達地面的安全出口;(2)大型礦井,礦床地
質條件復雜,走向長度一翼超過1000m的,應在礦體端部的下盤增設
安全出口;(3)安全出口的間距應不小于30m;(4)裝有兩部在動
力上互不依賴的罐籠設備、且提升機均為雙回路供電的豎井,可作為
安全出口而不必設梯子間;其他豎井作為安全出口時,應有裝備完好
的梯子間”。對各生產水平的安全出口有如下規定:“每個生產水平,
均應至少有兩個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應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
通。”
安全出口與上述規定不符,或者與設計不符即為重大生產安全
事故隱患。
(二)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設備、材料和工藝。
解讀:
地下礦山存在使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明令禁止使用的設備、材
料和工藝,即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目前,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已
經發布兩批,分別是《關于發布金屬非金屬礦山禁止使用的設備及工
藝目錄(第一批)的通知》(安監總管一(2013)101號)、《關于
發布金屬非金屬礦山禁止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第二批)的通知》
(安監總管一(2015)13號)。
(三)相鄰礦山的井巷相互貫通。
解讀:
相鄰礦山的井巷相互貫通,一是增加各礦山入井人員管理的難
度;二是會造成各礦山通風系統紊亂;三是導致煙煙無序擴散引發中
毒窒息事故;四是在一個礦山發生災害時也容易造成事故的擴大,如
火災時導致火災煙氣蔓延至其他礦山,水災時可能造成水淹沒其他礦
山。
相鄰礦山的井巷相互貫通是指一個礦山的井巷與其他礦山的井
巷直接貫通或采用臨時設施隔斷貫通井巷的情況。
相鄰礦山的井巷相互貫通,即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四)沒有及時填繪圖,現狀圖與實際嚴重不符。
解讀: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GB16423-2006)第4.16條要求:
“礦山應保存以下圖紙,并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及時更新:(1)礦
區地形地質和水文地質圖;(2)井上、井下對照圖;(3)中段平面
圖;(4)通風系統圖;(5)提升運輸系統圖;(6)風、水管網系
統圖;(7)充填系統圖;(8)井下通訊系統圖;(9)井上、井下
配電系統圖和井下電氣設備布置圖;(10)井下避災路線圖。”
生產礦山在6個月內沒有根據礦山實際情況的變化,更新上述
十類圖紙之一,造成現狀圖紙與實際嚴重不符合即為重大生產安全事
故隱患。
(五)露天轉地下開采,地表與井下形成貫通,未按照設計要
求采取相應措施。
解讀:
露天轉地下開采,如果地表與井下井巷形成貫通,水經由與露
天坑相通的井巷和墊層空隙流入地下采場,可能釀成淹井事故。
礦山企業應根據實際情況組織技術論證并由有資質設計單位進
行設計,采取疏、堵,排等相應措施。
未按照設計采取措施即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地表水系穿過礦區,未按照設計要求采取防治水措施。
解讀:
地表水系是指湖泊、水庫、溪流、河流等。
地表水系穿越礦區而未采取相應防治水措施會導致地表水進入
井下巷道,可能引發淹井事故。
對于地表水系穿越礦區,礦山應根據礦區水文地質等實際情況
組織技術論證并由有資質設計單位進行設計,采取諸如河流改道或留
防水隔離礦柱、排干、設置截(排)洪溝、帷幕注漿等措施。
沒有按照設計采取措施即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七)排水系統與設計要求不符,導致排水能力降低。
解讀: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GB16423-2006)第6.6.4.1條
規定:“井下主要排水設備,至少應由同類型的三臺泵組成;工作水
泵應能在20h內排出一晝夜的正常涌水量;除檢修泵外,其他水泵應
能在20h內排出一晝夜的最大涌水量。井筒內應裝設兩條相同的排水
管,其中一條工作,一條備用。”
排水系統主要設施包括排水泵和排水管路。排水系統與設計要
求不符,導致排水能力降低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為重大生產安
全事故隱患:
1,排水泵數量少于3臺;
2.工作水泵排水能力低于設計要求;
3.除檢修泵之外的水泵排水能力低于設計要求;
4.井筒排水管路少于2條;
5.井筒排水管路排水能力低于設計要求。
(A)井口標高在當地歷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未采取相應
防護措施。
解讀: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GB16423-2006)第6.6.2.3條
規定:“礦井(豎井、斜井、平碉等)井口的標高,應高于當地歷史
最高洪水位1m以上。特殊情況下達不到要求的,應以歷史最高洪水
位為防護標準修筑防洪堤,井口應筑人工鳥,使井口高于最高洪水位
1m以上。”
井口標高在當地歷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未按照設計采取相
應防護措施的,即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九)水文地質類型為中等及復雜的礦井沒有設立專門防治水
機構、配備探放水作業隊伍或配齊專用探放水設備。
解讀:
水文地質類型在具有相關資質的勘探單位出具的工程地質水文
地質勘探報告中給出,一般劃分為簡單、中等和復雜三種類型。
水文地質類型為中等及復雜的礦井應設置專門的防治水機構,
防治水機構主要的工作包括:水文地質調查、收集相關的水文地質資
料、制定防治水措施計劃、檢查防治水設施的狀況等。
探放水作業隊伍應有由經驗的人員組成,并根據相應規章制度
進行探放水作業。
配齊專用探放水設備主要是配備專用的探放水鉆機,不能使用
普通電鉆及鑿巖設備進行探放水。
水文地質類型為中等及復雜的礦井,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即
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1.沒有設立專門防治水機構;
2.沒有配備探放水作業隊伍;
3.沒有配齊專用探放水設備。
(十)水文地質類型復雜的礦山關鍵巷道防水門設置與設計要
求不符。
解讀: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GB16423-2006)第6.6.3.3條
規定:“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礦山,應在關鍵巷道內設置防水門,防
止泵房、中央變電所和豎井等井下關鍵設施被淹。防水門的位置、設
防水頭高度等應在礦山設計中總體考慮。”
水文地質類型復雜的礦山,防水門設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
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1.防水門設置所在的位置與設計不一致;
2.防水門設防水頭高度低于設計。
(十一)有自燃發火危險的礦山,未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或設計采取防火措施。
解讀:
金屬非金屬礦山的自燃發火,由于燃燒物一般是硫化物,所以
會產生大量的二氧化硫和硫化氫,易造成人員的傷亡。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GB16423-2006)第6.7.2.2條
規定:“開采有自燃發火危險的礦床,應采取以下防火措施:(1)
主要運輸巷道和總回風道,應布置在無自燃發火危險的圍巖中,并采
取預防性灌漿或者其他有效的防止自燃發火的措施;(2)正確選擇
采礦方法,合理劃分礦塊,并采用后退式回采順序。根據采取防火措
施后礦床最短的發火期,確定采區開采期限。充填法采礦時,應采用
惰性充填材料。采用其他采礦方法時,應確保在礦巖發火之前完成回
采與放礦工作,以免礦巖自燃;(3)采用黃泥灌漿滅火時,鉆孔網
度、泥漿濃度和灌漿系數(指漿中固體體積占采空區體積的百分比),
應在設計中規定;(4)盡可能提高礦石回收率,坑內不留或少留碎
塊礦石,工作面不應留存坑木等易燃物;(5)及時充填需要充填的
采空區;(6)嚴密封閉采空區的所有透氣部位;(7)防止上部中段
的水泄漏到采礦場,并防止水管在采場漏水。”
有自燃發火危險的礦山,未按照與上述規定不符,或者未按照
設計采取防火措施的,即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十二)在突水威脅區域或可疑區域進行采掘作業,未進行探
放水。
解讀: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GB16423-2006)第6.6.3.4條
規定:“對接近水體的地帶或可能與水體有聯系的地段,應堅持‘有
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則,編制探水設計。”
突水威脅區域或可疑區域主要包括:積水的舊井巷、老采區、
流砂層、各類地表水體、沼澤、強含水層、強巖溶帶等不安全地帶。
礦山在突水威脅區域或可疑區域進行采掘作業,未進行探放水
的,即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十三)受地表水倒灌威脅的礦井在強降雨天氣或其來水上游
發生洪水期間,不實施停產撤人。
解讀:
在強降雨天氣或洪水期間,地表水水位大幅上漲,受地表水倒
灌威脅的礦井容易發生淹井事故,因此必須實施停產撤人,以防止發
生淹井事故后造成重大人員傷亡。
受地表水倒灌威脅的礦井是指靠近地表河流、山洪部位、水庫
的礦井或由于地面沉降、開裂、塌陷易導致地表水進入井巷、采空區
的礦井。
強降雨或叫強降水,指降水強度很大的雨,以下情況為強降雨:
(1)1小時內的雨量為16毫米或以上的南;(2)24小時內的雨量
為50毫米或以上的雨。
洪水指由暴雨、急驟融冰化雪、風暴潮等自然因素引起的江河
湖水量迅速增加或水位迅猛上漲的水流現象。
受地表水倒灌威脅的礦井在強降雨天氣或其來水上游發生洪水
期間,不實施停產撤人的,即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十四)相鄰礦山開采錯動線重疊,未按照設計要求采取相應
措施。
解讀:
相鄰礦山開采錯動線重疊是指在兩個礦山的開采錯動線有交集,
形成一個互相影響的區域。開采錯動線重疊的礦山必須進行技術論證
并由設計單位設計,嚴格按設計采取留設境界礦柱等相應措施。
相鄰礦山開采錯動線重疊,未按照設計要求采取相應措施的,
即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十五)開采錯動線以內存在居民村莊,或者存在重要設備設
施時未按照設計要求采取相應措施。
解讀:
礦山開采錯動線內的地表區域隨著開采活動的進行會出現不同
程度的下沉和塌陷,對地表存在的居民村莊、設備設施有著巨大的安
全風險。
礦山企業必須組織進行技術論證并由設計單位設計,一般應采
取對開采錯動線以內的居民村莊進行搬遷,對開采錯動線以內的重要
設備設施采取留設保安礦柱或搬遷等措施。如果設計中明確了分期實
施,則對照時間節點核對是否完成。
開采錯動線以內存在居民村莊,或者存在重要設備設施時,未
按照設計要求采取相應措施的,即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十六)擅自開采各種保安礦柱或者其形式及參數劣于設計值。
解讀:
保安礦柱包括為保護工業場地和井筒、巷道、胴室安全與穩定,
以及防止某些災害發生的礦柱;為保護礦房安全回采的頂柱、底柱和
間柱;自燃發火礦床用于隔離火區的防火礦.柱;為防止水、流沙突然
涌入的防水隔離礦柱;以及相鄰兩礦山之間留設的隔離礦柱。
礦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即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1.擅自開采礦柱或者未按照設計回采礦柱;
2.未按照設計位置留設礦柱;
3.留設的礦柱尺寸小于設計值。
(十七)未按照設計要求對生產形成的采空區進行處理。
解讀:
采空區不及時進行處理,可能會導致頂板大面積冒落,產生巨
大的空氣沖擊波,嚴重時還易造成地表塌陷,導致嚴重的人員傷亡和
重大財產損失。采空區的處理方法通常有充填、崩落和隔離。
未按照設計的要求對生產形成的采空區進行處理指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即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1.未按照設計的處理方法進行處理采空區;
2.超過設計要求的處理時間。
(十八)具有嚴重地壓條件,未采取預防地壓災害措施。
解讀:
地壓對井巷和建筑設施的破壞、對礦床的開采影響是很大的,
如果對其控制和管理不好,極易引發重大人身傷亡事故。
具有嚴重地壓條件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永久巷道存在嚴重變形;
2.發生過嚴重地壓現象;
3.存在大面積冒頂危險預兆。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GB16423-2006)第6.2.1.9條
對有嚴重地壓活動的礦山有如下規定:“(1)設立專門機構或專職
人員負責地壓管理,及時進行現場監測,做好預測、預報工作;(2)
發現大面積地壓活動預兆,應立即停止作業,將人員撤至安全地點;
(3)地表塌陷區應設明顯標志和柵欄,通往塌陷區的井巷應封閉,
人員不應進入塌陷區和采空區。”
具有嚴重地壓條件,未采取預防地壓災害措施或不符合上述規
定的,即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十九)巷道或者采場頂板未按照設計要求采取支護措施。
解讀:
巷道或者采場頂板未按設計采取支護措施易導致巷道或采場頂
板因支護形式不當或強度不夠而引發冒頂片幫事故,造成人員傷亡。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GB16423-2006)第6.1.5.1條
和6.1.5.2對井巷支護有如下規定:"(1)在不穩固的巖層中掘進
井巷,應進行支護。在松軟或流砂巖層中掘進,永久性支護至掘進工
作面之間,應架設臨時支護或特殊支護。(2)需要支護的井巷,支
護方法、支護與工作面間的距離,應在施工設計中規定;中途停止掘
進時,支護應及時跟至工作面。”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GB16423-2006)第6.L5.1條
和6.1.5.2對回采工作面、采準和切割巷道有如下規定:“圍巖松軟
不穩固的回采工作面、采準和切割巷道,應采取支護措施;因爆破或
其他原因而受破壞的支護,應及時修復,確認安全后方準作業。”
巷道或者采場頂板不符合上述規定或未按照設計要求采取支護
措施,即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二十)礦井未按照設計要求建立機械通風系統,或風速、風
量、風質不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的要求。
解讀: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GB16423-2006)中第6.4.2.1
規定:“礦井應建立機械通風系統。礦井機械通風系統包括礦井通風
網絡、通風動力設備、礦井通風構筑物和其他通風控制設施。”
礦井未按照設計要求建立機械通風系統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設置主通風機;
2.主通風機未按規定配備具有相同型號和規格的備用電動機,
或配備了但沒有能迅速調換電動機的設施;
3.主通風機風量低于設計要求;
4,主通風機正常情況下未連續運轉,或者發生故障、需要停機
檢查時,未立即向調度室和主管礦長報告、未通知所有井下作業人員;
5.多級機站通風的未按設計設置各級風機站;
6.主要通風機為離心式風機,未設置專用的反風巷道。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GB16423-2006)、《金屬非金
屬地下礦山通風技術規范通風系統》(AQ2013.1-2008)、《金屬非
金屬地下礦山通風技術規范通風系統鑒定指標》(AQ2013.5-2008)
對礦井中作業地點的風速、風量、風質做出了明確的要求。
風速、風量、風質不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要求是指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1.風量(風速)合格率低于60%;
2.風質合格率低于90%;
3.作業環境空氣質量合格率低于65%;
4.有效風量率低于60%o
)未配齊具有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便攜式氣體檢測報
警儀和自救器。
解讀:
《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監測監控系統建設規范》(AQ2031-2011)
第5.1條對便攜式氣體檢測報警儀的配備有如下規定:"(1)地下
礦山應配置足夠的便攜式氣體檢測報警儀【每個班組至少配備一臺)。
(2)便攜式氣體檢測報警儀應能測量一氧化碳、氧氣、二氧化氮濃
度,并具有報警參數設置和聲光報警功能。”
《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緊急避險系統建設規范》(AQ2033-2011)
第4.1條和4.2條對自救器的配音有如下的規定:“(1)應為入井
人員配備額定防護時間不少于30min的自救器,并按入井總人數的
10%配備備用自救器。(2)所有入井人員必須隨身攜帶自救器。”
《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監測監控系統建設規范》(AQ2031-2011)
第4.11條和《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緊急避險系統建設規范》(AQ
2033-2011)第4.8條分別規定,便攜式氣體檢測報警儀和自救器應具
有礦用產品安全標志。
便攜式氣體檢測報警儀和自救器配備與上述規定不符的,即為
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二十二)提升系統的防墜器、阻車器等安全保護裝置或者信
號閉鎖措施失效;未定期試驗或者檢測檢驗。
解讀:
豎井和斜井提升系統的安全保護裝置、電氣閉鎖和聯鎖裝置與
提升機、罐籠、礦車等設備的運行密切相關,一旦這些系統或裝置失
去功能,極易造成墜罐、礦車墜井、跑車等事故,導致群死群傷,后
果極其嚴重。
豎井提升系統應按照《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GB
16423-2006)第6.3.5.10條設置保護與電氣閉鎖裝置,按照6.3.5.11
條設置類保護和聯鎖裝置,按照《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GB
16423-2006)第6.3.3.21條、6.3.2.22條設置過卷保護裝置、過卷
擋粱和楔形罐道等,按照《罐籠安全技術要求》(GB16542-2010)
4.5.1條設置防墜器。
斜井提升系統應按照《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GB
16423-2006)第63.2.2條、6.3.2.6條設置斷繩保護器、連接裝置、
保險鏈、阻車器、擋車欄、常閉式防跑車裝置等安全裝置。
提升系統的提升裝置、各種安全保護裝置、閉鎖聯鎖系統及裝
置等應按照要求由有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按規定的周期進行定期試
驗或者檢測檢驗:
1.在用纏繞式提升機、摩擦式提升機和提升絞車應分別按《金
屬非金屬礦山在用纏繞式提升機安全檢測險驗規范》(AQ2020-2008)、
《金屬非金屬礦山在用摩擦式提升機安全險測檢驗規范》(AQ
2021-2008)和《金屬非金屬礦山在用提升絞車安全檢測檢驗規范》
(AQ2022-2008)的規定進行定期檢驗,檢驗周期應符合第7.1條和
7.2條規定:(1)用于載人的提升機、提升絞車每年一次,其它三
年至少一次;(2)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再次進行檢驗,①新安裝、
大修后投入使用前;②閑置時間超過一年,重新投入使用前;③經過
重大自然災害可能使結構件強度、剛度、穩定性受到損壞的提升機和
提升絞車使用前。
2.在用礦用電梯應按《金屬非金屬礦山在用礦用電梯安全檢驗
規范》(AQ2058-2016)規定進行定期檢驗,檢驗周期應符合第6.1.1
條:“礦用電梯定期檢驗的周期為一年,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
行檢驗:(1)發生自然災害或者設備事故而使其安全技術性能受到
影響,再次使用前;(2)停止使用一年以上的礦用電梯,再次使用
前”。
3.提升鋼絲繩應按《金屬非金屬礦山提升鋼絲繩檢驗規范》(AQ
2026—2010)進行檢驗,檢驗周期按《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GB
16423-2006)第6.3.4.2條規定:(1)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
用的鋼絲繩,自懸掛時起,每隔六個月檢驗一次;有腐蝕氣體的礦山,
每隔三個月檢驗一次。(2)升降物料用的鋼絲繩,自懸掛時起,第
一次檢驗的間隔時間為一年,以后每隔六個月檢驗一次。(3)懸掛
吊盤用的鋼絲繩,自懸掛時起,每隔一年檢驗一次。
4.豎井提升系統使用中的防墜器其試驗應符合《金屬非金屬礦
山安全規程》(GB16423-2006)第6.3.4.12條規定:”在用豎井罐
籠的防墜器,每半色應進行一次清洗和不脫鉤試驗,每年進行一次脫
鉤試驗”;檢驗周期應符合《金屬非金屬礦山豎井提升系統防墜器安
全性能檢測檢驗規范》(AQ2019-2008)第8.1條規定:“安裝使用
的防墜器的定期檢驗周期為一年”。
5.在用斜井人車應按《礦山在用斜井人車安全性能檢驗規范》
(AQ2028-2010)規定進行定期檢驗,定期檢驗周期應符合第&1條
規定:“在用斜井人車的定期檢驗周期為一年"o
提升系統的防墜器、阻車器等安全保護裝置或者信號閉鎖措施
失效的,未定期試驗或者檢測檢驗的,即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二十三)一級負荷沒有采用雙回路或雙電源供電,或者單一
電源不能滿足全部一級負荷需要。
解讀:
對于中斷供電將會危及人員生命安全及在經濟上造成重大損失
的用電負荷均屬一級負荷。根據《礦山電力設計規范》(GB50070-2009)
第3.01條,金屬非金屬礦山一級負荷主要包括:(1)井下有淹沒危
險環境礦井的主排水泵及下山開采采區的采區排水泵;(2)井下有
爆炸或對人體健康有嚴重損害危險環境礦井的主通風機;(3)礦井
經常升降人員的立并提升機;(4)根據國家或行業現行有關標準規
定應視為一級負荷的其他設備。
雙回路供電也叫兩回電源線路供電,是指兩回電源線路中的任
一回中斷供電時,其余電源線路宜保證供給全部一級負荷電力需求。
雙回路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1)兩個供電電源、線路之間相互獨
立、無聯系。(2)當兩個電源、線路之間有聯系時,應符合:①在
發生任何一種故障時,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電源、線路不得同時受到損
壞;②在發生任何一種故障且保護動作正常時,至少應有一個電源、
線路不中斷供電;③在發生任何一種故障且主保護失靈,以至所有電
源、線路都中斷供可時,應能有人在值班的處所完成必要的操作,并
迅速恢復一個電源、線路的供電。
雙電源供電也叫雙重電源供電,是指當一電源中斷供電,另一
電源不應同時受到損壞,且電源容量應至少保證礦山企業全部一級負
荷電力需求。雙電源供電包括:(1)分別來自不同電網的電源;(2)
一電源為國家電網供電,另一電源為自備電源;(3)來自同一電網
但在運行時電路互相之間聯系很弱;(4)來自同一個電網但其間的
電氣距離較遠,一個電源系統任意一處出現異常運行時或發生短路故
障時,另一個電源仍能不中斷供電。
《礦山電力設計規范》(GB50070-2009)第3.03條規定:“有
一級負荷的礦山應由雙重電源供電,當一電源中斷供電,另一電源不
應同時受到損壞,且電源容量應至少保證礦山全部一級負荷電力需
求。”
一級負荷沒有采用雙回路或雙電源供電的,或者單一電源不能
滿足全部一級負荷需要的,即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二十四)地面向井下供電的變壓器或井下使用的普通變壓器
采用中性接地。
解讀:
低壓供電系統接地一般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將配電變壓器的中
性點通過金屬接地體與大地相接,稱中性點接地;另外一種是中性點
與大地絕緣,稱中性點不接地。中性點直接接地系統的單相接地故障
電流較大,熱效應也會導致發生次生事故,對井下安全十分不利。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GB16423-2006)第6.5.1.4條
規定:“井下電氣設備不應接零。井下應采用礦用變壓器,若用普通
變壓器,其中性點小應直接接地,變壓器二次側的中性點不應引出載
流中性線(N線)。地面中性點直接接地的變壓器或發電機,不應用
于向井下供電”。
地面向井下供電的變壓器采用中性點接地的,或者井下使用的
普通變壓器采用中性接地的,即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二、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一)地下轉露天開采,未探明采空區或者未對采空區實施專
項安全技術措施。
解讀:
地下礦山轉露天開采,原有地下礦山采空區可能不明。如果未
探明采空區,并采取專項的安全技術措施即進行作業,往往造成人員
和設備掉進采空區事故的發生。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GB16423-2006)第5.2.6.4條
規定:“地下開采改為露天開采時,應將全部地下巷道、采空區和礦
柱的位置,繪制在礦山平、剖面對照圖上。地下巷道和采空區的處理
方法,應在設計中確定”。
地下轉露天開采,未探明采空區的,或者未對采空區實施專項
安全技術措施的,即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二)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設備、材料和工藝。
解讀:
露天礦山存在使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明令禁止使用的設備、材
料和工藝,即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目前,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對
r《關于發布金屬非金屬礦山禁止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第二批)
的通知》(安監總管一(2015)13號),規定對露天礦山七類設備、
材料和工藝禁止使用。
(三)未采用自上而下、分臺階或者分層的方式進行開采。
解讀:
《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規定》(國家安全監管
總局令第39號)第十五條規定:“小型露天采石場應當采用臺階式
開采。不能采用臺階式開采的,應當自上而下分層順序開采”。
除小型露天采石場以外的露天礦山外,都應遵守《金屬非金屬
礦山安全規程》(GB16423-2006)第5.1.2條規定:“露天開采應
遵循自上而下的開采順序,分臺階開采,并堅持'采剝并舉,剝離先
行’的原則”。
小型露天采石場未采用自上而下分臺階式開采或者自上而下分
層順序開采,以及除小型露天采石場以外的露天礦山未采用自上而下
分臺階的方式進行開采的,即為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
(四)工作幫坡角大于設計工作幫坡角,或者臺階(分層)高
度超過設計高度。
解讀:
工作幫坡角過大,臺階(分層)高度超過設計高度均會降低臺
階或邊坡的穩定性,易發生邊坡滑坡甚至坍塌事故。
工作幫坡角是指露天礦工作幫最上一個臺階坡底線和最下一個
臺階坡底線所構成的假象坡面與水平的夾角。臺階高度指的是并段后
的臺階高度。分層高度指小型露大采石場開采時分層的高度。《小型
露天采石場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9
號)第十五條規定:”分層開采的分層高度由設計確定,實施淺孔爆
破作業時,分層數不得超過6個,最大開采高度不得超過30米;實
施中深孔爆破作業時,分層高度不得超過20米,分層數不得超過3
個,最大開采高度不得超過60米”。
工作幫坡角大于設計工作幫坡角的,或者臺階(分層)高度超
過設計高度的,即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五)擅自開采或破壞設計規定保留的礦柱、巖柱和掛幫礦體。
解讀:
設計保留的礦柱、巖柱、掛幫礦體,是為了預防礦山各種工程
地質和水文地質災害,保護建筑物和工業場地安全,防止地表移動和
下沉,確保礦山開采安全高效地進行而留設的。任意開采或破壞礦柱、
巖柱、掛幫礦體,導致其承載能力下降,極易引發大面積滑坡和塌陷
事故,影響建筑物和工業場地的安全,甚至造成重大人員傷亡事故。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GB16423-2006)第5.1.3條規
定:“設計規定保留的礦(巖)柱、掛幫礦體,在規定的期限內,未經
技術論證不應開采或破壞”。
擅自開采或破壞設計規定保留的礦柱、巖柱和掛幫礦體的,即
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未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對采場邊坡、排土場穩定性
進行評估。
解讀:
采場邊坡、排土場穩定性是生產過程中不可忽視的問題,一旦
采場邊坡、排土場的穩定性達不到要求,往往容易邊坡、排土場垮塌、
滑坡等事故的發生,造成人員傷亡。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GB16423-2006)第5.2.5.11
條規定:“大、中型礦山或邊坡潛在危害性大的礦山,應每5年由有
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一次檢測和穩定性分析;排土場應由有資質條件
的中介機構,每5年進行一次檢測和穩定性分析”。
采場邊坡、排土場未定期按照上述規定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
進行穩定性評估的,即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七)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邊坡或排土場未進行在線監測。
解讀: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非煤礦山領域遏制重特大事故工
作方案的通知》(安監總管一(2016)60號)中要求:邊坡高度200
米以上的露天礦山高陡邊坡、堆置高度200米以上的排土場,必須進
行在線監測。
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邊坡或排土場可參照《非煤露天礦邊坡工
程技術規范》(GB51016-2014)進行在線監測。設計中對高度超過
200米(含)的邊坡或排土場進行了在線監測設計,則應依據設計安
裝在線監測系統。
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邊坡或排土場未建設在線監測或者運行不
正常的,即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八)邊坡存在滑移現象。
解讀:
邊坡滑坡事故往往造成人員傷亡,設備損毀,生產系統破壞。
不同類型、不同性質、不同特點的露天邊坡滑坡,在滑動之前,
均會表現出不同的異常(滑移)現象,顯示出滑坡的預兆(前兆),
發生下列情況均可認為邊坡存在滑移現象:
(1)邊坡出現橫向及縱向放射狀裂縫。
(2)坡體前緣坡腳處,出現上隆(凸起)現象,后緣的裂絳急
劇擴展。
(3)邊坡巖(土)體出現小型崩塌和松弛現象。
(4)位移觀測資料顯示的水平位移量或垂直位移量出現加速變
化的趨勢。
邊坡存在滑移現象的,即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九)上山道路坡度大于設計坡度10%以上。
解讀:
露天礦上山道路一般承擔著礦山的人員、設備運輸、檢修、消
防安全通道的作用c上山道路在設計中一般以行駛安全、穩定為主,
在設計時綜合考慮了車輛型號、坡長等因素。增大坡度角度將給車輛
的安全行駛帶來重大的隱患。
上山道路坡度大于設計坡度10%以上的,即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
隱患。
(十)封閉圈深度30米及以上的凹陷露天礦山,未按照設計要
求建設防洪、排洪設施。
解讀:
深凹陷露天礦山,遇到強降雨等極端天氣時,防洪排洪設施不
完善往往嚴重威脅露天礦山人員、設備和力坡安全。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GB16423-2006)第5.1.4條規
定:“露天礦山,尤其是深凹露天礦山,應設置專用的防洪、排洪設
施“o
防洪、排洪設施主要包括:截水溝、攔河護堤、泄水井巷或鉆
孔、集水坑(水倉)、管網系統、排水設備等。
封閉圈深度30米及以上的凹陷露天礦山,未按照設計要求建設
防洪、排洪設施的,即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H^一)雷雨天氣實施爆破作業。
解讀:
在雷雨天氣,雷擊、靜電感應、電磁感應等可能造成早爆等事
故,從而造成人員傷亡。
《爆破安全規程》(GB6722-2014)第6.1.3條規定:“遇到
雷電、暴雨雪來臨時,應停止爆破作業”。
爆破作業指的是裝藥、填塞、起爆網路敷設與連接、起爆。雷
雨天氣雷電會引起直接雷擊、靜電感應、電磁感應等。
雷雨天氣實施爆破作業的,即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十二)危險級排土場。
解讀: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GB16423-2006)第5.7.25條
規定,有下列現象之一的排土場為危險級排土場:(1)在坡度大于
1:5的地基上順坡排土,或在軟地基上排土,未采取安全措施,經
常發生滑坡的。(2)易發生泥石流的山坡排土場,下游有采礦場、
工業場地(廠區)、居民點、鐵路、道路、輸電網線和通訊干線、耕
種區、水域、隧道涵洞、旅游景區、固定標志及永久性建筑等設施,
未采取切實有效的防治措施的。(3)排土場存在重大危險源(如道路
運輸排土場未建安全車擋,鐵路運輸排土場鐵路線順坡和曲率半徑小
于規程最小值等),極易發生車毀人亡事故的。(4)山坡匯水面積大
而未修筑排水溝或排水溝被嚴重堵塞。(5)經驗算,用余推力法計
算的安全系數小于1.0的。
《有色金屬礦山排土場設計規范》(GB50421-2007)第4.0.2
條和《冶金礦山排土場設計規范》(GB51119-2015)第5.4.1條
都規定:礦山居住區、村鎮、工業場地等的安全距離為大于等于排土
場的2倍高度;排土場下游指排土場高度2倍的范圍。
排土場為危險級,即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三、尾礦庫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一)庫區和尾礦壩上存在未按批準的設計方案進行開采、挖
掘、爆破等活動。
解讀:
在庫區亂采、濫挖、非法爆破有可能造成周邊山體滑坡、坍塌,
滑坡體進入尾礦庫,致使庫內水位上升,還有可能沖擊壩體,從而造
成尾礦庫潰壩;或者由于山體滑坡,原有山體承受力降低,造成尾礦
庫潰壩。在尾礦壩上未按批準的設計方案進行開采、挖掘、爆破等活
動不僅會直接損壞壩體導致潰壩,還可能會引起壩體液化而導致潰壩。
《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AQ2006-2005)第6.7.2條規定:
“嚴禁在庫區和尾礦壩上進行亂采、濫挖、非法爆破等”。《尾礦庫
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38號)第二十六條要求:
“未經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技術論證并同意,以及尾礦庫建設項目安全
設施設計原審批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庫區從事爆破、采
砂、地下采礦等危害尾礦庫安全的作業。”
庫區和尾礦壩上存在未按批準的設計方案進行開采、挖掘、爆
破等活動的,即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二)壩體出現貫穿性橫向裂縫,且出現較大范圍管涌、流土
變形,壩體出現深層滑動跡象。
解讀:
橫向裂縫是指裂縫的走向與壩軸線垂直或斜交。管涌是指尾砂
細顆粒在粗顆粒形成的空隙中流動、以至流失,逐漸形成管形通道;
流土變形是在在滲透作用下,當向上的滲透力大于尾砂的有效重度時,
尾砂處于懸浮狀態,局部壩體隆起、浮動或尾砂粒群同時發生移動而
流失的現象。壩體深層滑動是指尾礦庫壩體內部發生劇烈變形,可能
引發整個壩體移動、坍塌、失穩。
《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AQ2006-2005)第8.2條明確規定
“壩體出現貫穿性橫向裂縫,且出現較大范圍管涌、流土變形,壩體
出現深層滑動跡象”是判斷尾礦庫屬于危庫的工況之一。
壩體出現貫穿性橫向裂縫,且出現較大范圍管涌、流土變形,
壩體出現深層滑動跡象的,即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三)壩外坡坡比陡于設計坡比。
解讀:
壩外坡坡比指的是尾礦壩的垂直高度與水平寬度的比值。壩外
坡坡比是根據尾砂力學參數計算壩體滲流穩定和抗滑穩定獲得的,由
設計確定。壩外坡坡比一旦變小,壩體滲流和抗滑穩定就會降低,可
能導致滲流破壞而潰壩。
《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AQ2006-2005)第6.3.2條規定:
“尾礦壩堆積坡比不得陡于設計規定”。
壩外坡坡比陡于設計坡比,即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四)壩體超過設計壩高,或者超設計庫容儲存尾礦。
解讀:
尾礦庫壩體超過設計壩高或超設計庫容儲存尾礦極易造成尾礦
壩失穩,從而導致潰壩事故。
《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8號)
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規定:"(1)尾礦庫運行到設計最終標高
或者不再進行排尾作業的,應當在一年內完成閉庫。特殊情況不能按
期完成閉庫的,應當報經相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同意后方可延
期,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2)尾礦庫運行到設計最終標高
的前12個月內,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進行閉庫前的安全現狀評價和閉
庫設計,閉庫設計應當包括安全設施設計,并編制安全專篇”。
若需要加高擴容,屬于擴建建設項目,按照《建設項目安全設
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6號)第七條、
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建設項目在進行可
行性研究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安全預評價;在
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時,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初步設計單位對建設項
目安全設施同時進行設計,編制安全設施設計;安全設施設計應按照
規定報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未經審查同意的,不得開
工建設;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
對安全設施進行竣工驗收,并形成書面報告備查。
壩體超過設計壩高的,或者超設計庫容儲存尾礦的,即為重大
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五)尾礦堆積壩上升速率大于設計堆積上升速率。
解讀:
壩體上升速度過快,堆積壩體內的水無法排出,造成壩體無法
充分固結,滲流破壞的概率增大,降低了壩體穩定性,嚴重的導致潰
壩。
尾礦堆積壩上升速率大于設計堆積上升速率的,即為重大生產
安全事故隱患。
(六)未按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對壩體穩定性進行評
估。
解讀:
《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8號)
第十九條規定:"(1)尾礦庫應當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現狀評
價。安全現狀評價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要求。尾礦庫安
全現狀評價工作應當有能夠進行尾礦壩穩定性驗算、尾礦庫水文計算、
構筑物計算的專業技術人員參加。(2)上游式尾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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