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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一、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2
(一友全illI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設計要求。一2
(一)使用國家叨今加?卜仲用的用備、材料兩丁之「3
(一)相包礦111的山君相萬貫誦,,3
(叩)沿右乃時埴繪佟I.即狀像I匕2麻產垂不於.2
(,L)露天轉地卜.開采,地表打井卜形成貫通,未按照設計要求采取相應措施.4
(六)地表水系穿過礦區,未按照設計要求采取防治水措施。4
(卜)排水豕然寫附計駛乘不符.異一器水酢力降304
(八)井口標高在當地歷史晟高洪水位1米以下.未采取相應防護措施.5
(九)水文地質挈型頭川」等乃京雜的礦件沿有?4寸麥「I防治水機核1、配備探放水作'”隊
伍或者配齊專用探放水設備.5
(十)水文地質類型電雜的礦山關鍵巷道防水門設置與設計要求不符。6
(士?)有白微白從儕?)險的礦山.火松照國家標準、彳I:業標準或者設計采刖
防次楷旅.7(I?一)在突水出孫,【乂域曲勢HT留I乂城講行采掘作W進行探放水。7
停產撤人.8
(土師相鄰礦山開采錯動線重吊、未按照設計要求采取相應措施.8
(士玉n開采引動緯以內存在居民:國底.或者々在重疊設區的臨時未接照設i卜密求采取
相應措旃g
(1?六)棺口開采各種俁安礦柱或者其形式及參數貨廠設計俏。9
(十七)未按照設計要求對生產形成的采空區進行處理。9
(十八)具有嚴率地壓條件.未采取預防地壓災害措施。10
(十九)巷道或者采場頂板未按照設計要:求采取支護措施。10
(二十)礦井未按照設計要求舜立機械通風系統,或者風諫、風量、鳳廟不符合國家或者
行業標準的要求c11
(二十一)未配齊具有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便攜式氣體檢測報警儀和自救器。12
(二十二)根升系統的防墜器、阻車器等安全保護伽普或者信號閉鎖措施失效:木定期
試驗或者檢測檢驗。13
(二十二)一級仇荷沒有采川雙[H]路或者雙電嫄供電,或者成一電源不源滿足令部一級
一荷需要.15
(二十四)地而向井下供由的變質器或者井下他“I的普通變壓器采川中-性接地C
16二、金屬非金屬霞天礦山重大牛產安全事的降,患16
(一)地下轉露天開采,未探明采空區或者未對采空區實施專項安全技術措施。16
(二)使用國家明令禁令使用的設備、材料和工藝。17
(二)未采用自上而E、分臺階或者分層的方式進行開采。17
(四)工作幫坡角大于設計工作幫坡角,或者臺階(分層)高度超過設計高度。18
(五)擅自開采或者破壞設計規定保留的礦柱、巖柱卻掛幫礦體.18
(六)未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對采場邊坡、排土場穩定性進行評估。19
(七)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邊坡或者排土場未進行在線監測。19
(八)邊坡存在滑移現象。19
(九)上山道路坡度大于設計坡度10%以上.20
(土)封閉圈深度30米及以上的凹陷露天礦山,未按照設計要求建設防洪、排洪設施。
20
(I-一)雷雨無氣室臨爆破作'[匕21
(十一)危(wei)臉級排土場.21
三、尾礦庫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22
(一)康區和尾礦壩「存在存在批準的設?計方案講行開采、栗掘、爆破等活動。22
(二)壩體浮現貫通性橫向裂縫,且浮現較大范圍管涌、流土變形,壩體浮現深層滑動
跡象。22
(三)壩外坡坡比陡于設計坡比。23
(四)壩體超過設計壩高,或者超設計庫容儲存尾礦。23
(五.)尾礦堆積壩上升速率大于設計堆積上升速率。_24
(六)未按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對壩體穩定性進行評估。24
(七)浸?潤線埋深小于控制浸潤紋理深025
(八)安全超高和干灘長度小于設計規定。25
(九)排洪系統構筑物嚴重阻塞或者坍塌,導致排水能力急劇下降。26
(十)設計以外的尾礦、廢料或者廢水進庫。_26
(十一)多種礦石性質不同的尾砂混合排放時,未按設計要求進行排放。27
心)冬季冬船隆灌眈蹤弟*安全事故
隱患判定標準(試行)解讀
一、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一)安全出口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設計要求.
解讀:安全出口是指直達地表的安全出口和各生產水平(包括中
段和分段)的安全出口。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GB16423-2022)第6。1.1。3條
和6.1。1.4條對直達地表的安全出口有如下規定:“(1)每一個礦井至少
應有兩個獨立的直達地面的安全出口;(2)大型礦井,礦床地質條
件復雜,走向長度一翼超過l(XX)m的,應在礦體端部的下盤增設安全
出口;(3)安全出口的間距應不小于3()m;(4)裝有兩部在動力上互不
依賴的罐籠設備、且提升機均為雙回路供電的豎井,可作為安全出口
而不必設梯子間;其他豎井作為安全出口時,應有裝備完好的梯子間
”.對各生產水平的安全出口有如下規定:“每一個生產水平,均應至
少有兩個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應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
安全出口與上述規定不符,或者與設計不符即為重大生產安全事
故隱患.
(二)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設備、材料和工藝。
解讀:地下礦山存在使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明令禁止使用的設
備、材料和工藝,即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目前,國家安全監管
總局已經發布兩批,分別是《關于發布金屬非金屬礦山禁止使用的設
備及工藝目錄(第一批)的通知》(安監總管一(2022)101號)、《
關于發布金屬非金屬礦山禁止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第二批)的通
知》(安監總管一(2022)13號)。
(三)相鄰礦山的井巷相互貫通。
解讀:相鄰礦山的井巷相互貫通,一是增加各礦山入井人員管理
的難度;二是會造成各礦山通風系統紊亂;三是導致炮煙無序擴散引
發中毒窒息事故;四是在一個礦山發生災害時也容易造成事故的擴
大,如火災時導致火災煙氣蔓延至其他礦山,水災時可能造成水淹沒
其他礦山。
相鄰礦山的井巷相互貫通是指一個礦山的井巷與其他礦山的井
巷直接貫通或者采用暫時設施隔斷貫通井巷的情況.
相鄰礦山的井巷相互貫通,即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四)沒有及時填繪圖,現狀圖與實際嚴重不符。
解讀:《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GB16423—2022)第4。16
條要求:“礦山應保存以下圖紙,并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及時更新:(1)礦
區地形地質和水文地質圖;(2)井上、井下對照圖;(3)中段平面圖;
(4)通風系統圖;(5)提升運輸系統圖;(6)風、水管網
系統圖;(7)充填系統圖;(8)井下通訊系統圖;(9)井上、井下
配電系統圖和井下電氣設備布置圖;(10)井下避災路線圖。”
生產礦山在6個月內沒有根據礦山實際情況的變化,更新上述十
類圖紙之一,造成現狀圖紙與實際嚴重不符合即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
隱患。
(五)露天轉地下開采,地表與井下形成貫通,未按照設計要求采取
相應措施。
解讀:露天轉地下開采,如果地表與井下井巷形成貫通,水經由
與露天坑相通的井巷和墊層空隙流入地下采場,可能釀成淹井事故。
礦山企'也應根據實際情況組織技術論證并由有資質設計單位進
行設計,采取疏、堵、排等相應措施。
未按照設計采取措施即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地表水系穿過礦區,未按照設計要求采取防治水措施。
解讀:地表水系是指湖泊、水庫、溪流、河流等。
地表水系穿越礦區而未采取相應防治水措施會導致地表水進入
井下巷道,可能引起淹井事故.
對于地表水系穿越礦區,礦山應根據礦區水文地質等實際情況組
織技術論證并由有資質設計單位進行設計,采取諸如河流改道或者留
防水隔離礦柱、排干、設置截(排)洪溝、帷幕注漿等措施.
沒有按照設計采取措施即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七)排水系統與設計要求不符,導致排水能力降低。
解讀:《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GB16423—2022)第6.6.4.1條
規定:“井下主要排水設備,至少應由同類型的三臺泵組成;工作水泵應
能在20h內排出一晝夜的正常涌水量;除檢修泵外,其他水泵應
能在20h內排出一晝夜的最大涌水量。井筒內應裝設兩條相同的排水
管,其中一條工作,一條備用
排水系統主要設施包括排水泵和排水管路.排水系統與設計要求
不符,導致排水能力降低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為重大生產安全
事故隱患:
lo排水泵數量少于3臺;
2o工作水泵排水能力低于設計要求;
3o除檢修泵之外的水泵排水能力低于設計要求;
4.井筒排水管路少于2條;
5.井筒排水管路排水能力低于設計要求。
(八)井口標高在當地歷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未采取相應防護
措施。
解讀:《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GB16423.2022)第6。6。
2.3條規定:“礦井(豎井、斜井、平胴等)井口的標高,應高于當地
歷史最高洪水位1m以上.特殊情況下達不到要求的,應以歷史最高洪
水位為防護標準修筑防洪堤,井口應筑人工島,使井口高于最高洪水
位1m以上J
井口標高在當地歷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未按照設計采取相應
防護措施的,即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九)水文地質類型為中等及復雜的礦井沒有設立專門防治水機構、
配備探放水作業隊伍或者配齊專用探放水設備。
解讀:水文地質類型在具有相關資質的勘探單位出具的工程地質
水文地質勘探報告中給出,普通劃分為簡單、中等和復雜三種類型.
水文地質類型為中等及復雜的礦井應設置專門的防治水機構,防
治水機構主要的工作包括:水文地質調查、采集相關的水文地質資料、
制定防治水措施計劃、檢查防治水設施的狀況等。
探放水作業隊伍應有由經驗的人員組成,并根據相應規章制度進
行探放水作業。
配齊專用探放水設備主要是配備專用的探放水鉆機,不能使用普
通電鉆及鑿巖設備進行探放水。
水文地質類型為中等及復雜的礦井,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即為
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1.沒有設立專門防治水機構;
2.沒有配備探放水作業隊伍;
3.沒有配齊專用探放水設備。
(十)水文地質類型復雜的礦山關鍵巷道防水門設置與設計要求不
符。
解讀:《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GB16423—2022)第6.63.3條
規定:”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礦山,應在關鍵巷道內設置防水門,防止
泵房、中央變電所和豎井等井下關鍵設施被淹.防水門的位置、設防
水頭高度等應在礦山設計中總體考慮.“
水文地質類型復雜的礦山,防水門設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為
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1.防水門設置所在的位置與設計不一致;
2.防水門設防水頭高度低于設計。
(十一)有自燃發火危(wei)險的礦山,未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
準或者設計采取防火措施.
解讀:金屬非金屬礦山的自燃發火,由于燃燒物普通是硫化物,
所以會產生大量的二氧化硫和硫化氫,易造成人員的傷亡。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GB16423-2022)第6。722條規
定:“開采有自燃發火危(wei)險的礦床,應采取以下防火措施:⑴
主要運輸巷道和總回風道,應布置在無自燃發火危(wei)險的圍巖中,
并采取預防性灌漿或者其他有效的防止自燃發火的措施;(2)正確
選擇采礦方法,合理劃分礦塊,并采用后退式回采順序。根據采取防火
措施后礦床最短的發火期,確定采區開采期限.充填法采礦時,應采
用惰性充填材料。采用其他采礦方法時,應確保在礦巖發火之前完成
回采與放礦工作,以免礦巖自燃;(3)采用黃泥灌漿滅火時,鉆孔網
度、泥漿濃度和灌漿系數(指漿中固體體積占采空區體積的百分比),
應在設計中規定;(4)盡可能提高礦石回收率,坑內不留或者少留
碎塊礦石,工作面不應留存坑木等易燃物;(5)及時充填需要充填
的采空區;(6)嚴密封閉采空區的所有透氣部位;⑺防止上部中段的
水泄漏到采礦場,并防止水管在采場漏水。”
有自燃發火危(wei)險的礦山,未按照與上述規定不符,或者未
按照設計采取防火措施的,即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十二)在突水威脅區域或者可疑區域進行采掘作業,未進行探放水。
解讀:《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GB16423.2()22)第6.6。
3.4條規定:“對接近水體的地帶或者可能與水體有聯系的地段,應堅
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則,編制探水設計。”
突水威脅區域或者可疑區域主要包括:積水的舊井巷、老采區、
流砂層、各類地表水體、沼澤、強含水層、強巖溶帶等不安全地帶。
礦山在突水威脅區域或者可疑區域進行采掘作業,未進行探放
水的,即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十三)受地表水倒灌威脅的礦井在強降雨天氣或者其來水上游發生
洪水期間,不實施停產撤人.
解讀:在強降雨天氣或者洪水期間,地表水水位大幅上漲,受地
表水倒灌威脅的礦井容易發生淹井事故,因此必須實施停產撤人,以
防止發生淹井事故后造成重大人員傷亡。
受地表水倒灌威脅的礦井是指挨近地表河流、山洪部位、水庫的
礦井或者由于地面沉降、開裂、塌陷易導致地表水進入井巷、采空區
的礦井。
強降雨或者叫強降水,指降水強度很大的雨,以下情況為強降雨:
(1)1小時內的雨量為16毫米或者以上的雨;(2)24小時內的雨量
為50毫米或者以上的雨。
洪水指由暴雨、急驟融冰化雪、風暴潮等自然因素引起的江河湖
水量迅速增加或者水位迅猛上漲的水流現象。
受地表水倒灌威脅的礦井在強降雨天氣或者其來水上游發生洪
水期間,不實施停產撤人的,即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十四)相鄰礦山開采錯動線重疊,未按照設計要求采取相應措施。
解讀:相鄰礦山開采錯動線重疊是指在兩個礦山的開采錯動線有
交集,形成一個互相影響的區域。開采錯動線重疊的礦山必須進行技
術論證并由設計單位設計,嚴格按設計采取留設境界礦柱等相應措
施。
相鄰礦山開采錯動線重疊,未按照設計要求采取相應措施的,即
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十五)開采錯動線以內存在居民村莊,或者存在重要設備設施時未
按照設計要求采取相應措施。
解讀:礦山開采錯動線內的地表區域隨著開采活動的進行會浮現
不同程度的下沉和塌陷,對地表存在的居民村莊、設備設施有著巨大
的安全風險.
礦山企業必須組織進行技術論證并由設計單位設計,普通應采取
對開采錯動線以內的居民村莊進行搬遷,對開采錯動線以內的重要設
備設施采取留設保安礦柱或者搬遷等措施.如果設計中明確了分期實
施,則對照時間節點核對是否完成。
開采錯動線以內存在居民村莊,或者存在重要設備設施時,未按
照設計要求采取相應措施的,即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十六)擅自開采各種保安礦柱或者其形式及參數劣于設計值.
解讀:保安礦柱包括為保護工業場地和井筒、巷道、碉室安全與
穩定,以及防止某些災害發生的礦柱;為保護礦房安全回采的頂柱、
底柱和間柱;自燃發火礦床用于隔離火區的防火礦柱;為防止水、流
沙驀地涌入的防水隔離礦柱;以及相鄰兩礦山之間留設的隔離礦柱。
礦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即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1.擅自開采礦柱或者未按照設計回采礦柱;2o未
按照設計位置留設礦柱;3。留設的礦柱尺寸
小于設計值。
(十七)未按照設計要求對生產形成的采空區進行處理.
解讀:采空區不及時進行處理,可能會導致頂板大面積冒落,產
生巨大的空氣沖擊波,嚴重時還易造成地表塌陷,導致嚴重的人員傷
亡和重大財產損失C采空區的處理方法通常有充填、崩落和隔離。
未按照設計的要求對生產形成的采空區進行處理指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即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1.未按照設計的處理方法進行處理采空區;
2.超過設計要求的處理時間。
(十八)具有嚴重地壓條件,未采取預防地壓災害措施。
解讀:地壓對井巷和建造設施的破壞、對礦床的開采影響是很大
的,如果對其控制和管理不好,極易引起重大人身傷亡事故。
具有嚴重地壓條件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永久巷道存在嚴重變形;
2。發生過嚴重地壓現象;
3o存在大面積冒頂危(wei)險預兆。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GB16423-2022)第6。2.1.9條龍有
嚴重地壓活動的礦山有如下規定:“(1)設立專門機構或者專職人員負
責地壓管理,及時進行現場監測,做好預測、預報工作;(2)發現大
面積地壓活動預兆,應即將住手作業,將人員撤至安全地點;(3)地表
塌陷區應設明顯標志和柵欄,通往塌陷區的井巷應封閉,人員不應進
入塌陷區和采空區。’’
具有嚴重地壓條件,未采取預防地壓災害措施或者不符合上述規
定的,即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十九)巷道或者采場頂板未按照設計要求采取支護措施。
解讀:巷道或者采場頂板木按設計采取支護措施易導致巷道或者
采場頂板因支護形式不當或者強度不夠而引起冒頂片幫事故,造成人
員傷亡。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GB16423—2022)第6.151條和6。
lo5.2對井巷支護有如下規定:“(1)在不穩固的巖層中掘進井巷,
應進行支護。在松軟或者流砂巖層中掘進,永久性支護至掘進工
作面之間,應架設暫時支護或者特殊支護。(2)需要支護的井巷,
支護方法、支護與工作面間的距離,應在施工設計中規定;中途住
手掘進時,支護應及時跟至工作面。”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GB16423-2022)第6。1.5.1條和
6olo5O2對回采工作面、采準和切割巷道有如下規定:“圍巖松軟不
穩固的回采工作面、采準和切割巷道,應采取支護措施;因爆破或者
其他原于是受破壞的支護,應及時修復,確認安全后方準作業.”
巷道或者采場頂板不符合上述規定或者未按照設計要求采取支
護措施,即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二十)礦井未按照設計要求建立機械通風系統,或者風速、風量、
風質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的要求。
解讀:《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GB16423—2022)中第6。
4o2.1規定:“礦井應建立機械通風系統。礦井機械通風系統包括礦
井通風網絡、通風動力設備、礦井通風構筑物和其他通風控制設施。”礦
井未按照設計要求建立機械通風系統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lo
未設置主通風機;2o主通風機未按規定配
備具有相同型號和規格的備用電動機,
或者配備了但沒有能迅速調換電動機的設施;3.主通風
機風量低于設計要求;4.主通風機正常情況下未連
續運轉,或者發生故障、需要停機檢
查時,未即將向調度室和主管礦長報告、未通知所有井下作業人員;
5o多級機站通風的未按設計設置各級風機站;6.主要通
風機為離心式風機,未設置專用的反風巷道。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GB16423—2022)、《金屬非金
屬地下礦山通風技術規范通風系統》(AQ2022。1-2022)、《金屬非
金屬地下礦山通風技術規范通風系統鑒定指標》(AQ2022.5-2022)
對礦井中作業地點的風速、風量、風質做出了明確的要求。
風速、風量、風質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要求是指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1.風量(風速)合格率低于60%;
2.風質合格率低于90%;
3.作業環境空氣質量合格率低于65%;
4.有效風量率低于60%。
(二十一)未配齊具有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便攜式氣體檢測報警儀和
自救器.
解讀:《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監測監控系統建設規范》(AQ
2031-2022)第5。1條對便攜式氣體檢測報警儀的配備有如下規定:
“(1)地下礦山應配置足夠的便攜式氣體檢測報警儀(每一個班組至
少配備一臺)。(2)便攜式氣體檢測報警儀應能測量一氧化碳、氧氣、
二氧化氮濃度,并具有報警參數設置和聲光報警功能。”
《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緊急避險系統建設規范》(AQ2033-2022)
第4.1條和4.2條對自救器的配音有如下的規定:“(1)應為入井人員配
備額定防護時間不少于30min的自救器,并按入井總人數的10%配備
備用自救器。(2)所有入井人員必須隨身攜帶自救器。”
《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監測監控系統建設規范》(AQ2031-2022)
第4.11條和《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緊急避險系統建設規范》(AQ2033
—2022)第4。8條分別規定,便攜式氣體檢測報警儀和自救器應具有
礦用產品安全標志。
便攜式氣體檢測報警儀和自救器配備與上述規定不符的,即為重
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二十二)提升系統的防墜器、阻車器等安全保護裝置或者信號閉鎖
措施失效;未定期試驗或者檢測檢驗。
解讀:豎井和斜井提升系統的安全保持裝置、電氣閉鎖和聯鎖裝
置與提升機、罐籠、礦車等設備的運行密切相關,一旦這些系統或者
裝置失去功能,極易造成墜罐、礦車墜井、跑車等事故,導致群死群傷,
后果極其嚴重。
豎井提升系統應按照《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GB
16423-2022)第6。3.5.10條設置保護與電氣閉鎖裝置,按照6.3。5。
11條設置類保護和關鎖裝置,按照《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
(GB16423-2022)第6.3。3。21條、6。3.2.22條設置過卷保護裝置、
過卷擋粱和楔形罐道等,按照《罐籠安仝技術要求》(GB16542-
2022)4.5o1條設置防墜器.
斜井提升系統應按照《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GB
16423-2022)第632。2條、632。6條設置斷繩保護器、連接裝置、
保險鏈、阻車器、擋車欄、常閉式防跑車裝置等安全裝置。
提升系統的提升裝置、各種安全保護裝置、閉鎖聯鎖系統及裝置
等應按照要求由有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按規定的周期進行定期試驗
或者檢測檢驗:
lo在用纏繞式提升機、磨擦式提升機和提升絞車應分別按《金
屬非金屬礦山在用纏繞式提升機安全檢測檢驗規范》(AQ2022-
2022)、《金屬非金屬礦山在用磨擦式提升機安全檢測檢驗規范》(AQ
2022—2022)和《金屬非金屬礦山在用提升絞車安全檢測檢驗規范》
(AQ2022-2022)的規定進行定期檢驗,檢驗周期應符合第7.1條和7。
2條規定:(1)用于載人的提升機、提升絞車每年一次,其它三年至少
一次;(2)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再次進行檢驗,①新安裝、大修后投
入使用前;②閑置時間超過一年,重新投入使用前;③經過重大
自然災害可能使結構件強度、剛度、穩定性受到損壞的提升機和提升
絞車使用前。
2.在用礦用電梯應按《金屬非金屬礦山在用礦用電梯安全檢驗規
范》(AQ2058—2022)規定進行定期檢驗,檢驗周期應符合第6.U條:
“礦用電梯定期檢驗的周期為一年,浮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檢驗:
⑴發生自然災害或者設備事故而使其安全技術性能受到影響,再次
使用前;(2)住手使用一年以上的礦用電梯,再次使用前二
3o提升鋼絲繩應按《金屬非金屬礦山提升鋼絲繩檢驗規范》(AQ
202J2022)進行檢驗,檢驗周期按《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GB
16423-2022)第63.4.2條規定:⑴升降人員或者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鋼
絲繩,自懸掛時起,每隔六個月檢驗一次;有腐蝕氣體的礦山,每
隔三個月檢驗一次。(2)升降物料用的鋼絲繩,自懸持時起,第一次檢
驗的間隔時間為一年,以后每隔六個月檢驗一次。(3)懸掛吊盤用
的鋼絲繩,自懸掛時起,每隔一年檢驗一次。
4o豎井提升系統使用中的防墜器其試驗應符合《金屬非金屬礦
山安全規程》(GB16423—2022)第6。3。4.12條規定:“在用豎井
罐籠的防墜器,每半年應進行一次清洗和不脫鉤試驗,每年進行一次
脫鉤試驗”;檢驗周期應符合《金屬非金屬礦山豎井提升系統防墜
器安全性能檢測檢驗規范》(AQ2022—2022)第8.1條規定:“安裝
使用的防墜器的定期檢驗周期為一年”.
5o在用斜井人車應按《礦山在用斜井人車安全性能檢驗規范》
(AQ2028-2022)規定進行定期檢驗,定期檢驗周期應符合第8。1
條規定:“在用斜井人車的定期檢驗周期為一年
提升系統的防墜器、阻車器等安全保護裝置或者信號閉鎖措施失
效的,未定期試驗或者檢測檢驗的,即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二十三)一級負荷沒有采用雙回路或者雙電源供電,或者單一電源不
能滿足全部一級負荷需要。
解讀:對于中斷供電將會危及人員生命安全及在經濟上造成重大
損失的用電負荷均屬一級負荷。根據《礦山電力設計規范》(GB50070
—2022)第3.01條,金屬非金屬礦山一級負荷主要包括:(1)井下有
淹沒危(wei)險環境礦井的主排水泵及下山開采采區的采區排水泵;
⑵井下有爆炸或者對人體健康有嚴重傷害危(wei)險環境礦井的主
通風機;(3)礦井時常升降人員的立井提升機;(4)根據國家或者行業
現行有關標準規定應視為一級負荷的其他設備。
雙回路供電也叫兩回電源路線供電,是指兩回電源路線中的任一
回中斷供電時,其余電源路線宜保證供給仝部一級負荷電力需求。雙
回路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1)兩個供電電源、路線之間相互獨立、
無聯系.(2)當兩個電源、路線之間有聯系時,應符合:①在發生任
何一種故障時,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電源、路線不得同時受到損壞;
②在發生任何一種故障且保護動作正常時,至少應有一個電源、路線
不中斷供電;③在發生任何一種故障且主俁護失靈,以至所有電源、
線路都中斷供電時,應能有人在值班的處所完成必要的操作,并迅速
恢復一個電源、路線的供電。
雙電源供電也叫雙重電源供電,是指當一電源中斷供電,另一電
源不應同時受到損壞,且電源容量應至少保證礦山企業全部一級負荷
電力需求.雙電源供電包括:(1)分別來自不同電網的電源;(2)—電源
為國家電網供電,另一電源為自備電源;(3)來自同一電網但在運行
時電路互相之間聯系很弱;(4)來自同一個電網但此間的電氣距離
較遠,一個電源系統任意一處浮現異常運行時或者發生短路故障時,
另一個電源仍能不中斷供電。
《礦山電力設計規范》(GB50070-2022)第3。03條規定:“有一
級負荷的礦山應由雙重電源供電,當一電源中斷供電,另一電源不
應同時受到損壞,且電源容量應至少保證礦山全部一級負荷電力需
求
i級負荷沒有采用雙回路或者雙電源供電的,或者單一電源不能
滿足全部一級負荷需要的,即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二十四)地面向井下供電的變壓器或者井下使用的普通變壓器采用
中性接地。
解讀:低壓供電系統接地普通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將配電變壓器
的中性點通過金屬接地體與大地相接,稱中性點接地;此外一種是中
性點與大地絕緣,稱中性點不接地。中性點直接接地系統的單相接地
故障電流較大,熱效應也會導致發生次生事故,對井下安全十分不利。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GB16423-2022)第6.山1.4條規
定:“井下電氣設備不應接零.井下應采用礦用變壓器,若用普通變壓器,
其中性點不應直接接地,變壓器二次側的中性點不應引出載流中性線
(N線).地面中性點直接接地的變壓器或者發機電,不應用于向井下
供電
地面向井下供電的變壓器采用中性點接地的,或者井下使用的普
通變壓器采用中性接地的,即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二、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一)地下轉露天開采,未探明采空區或者未對采空區實施專項安全
技術措施。
解讀:地下礦山轉露天開采,原有地下礦山采空區可能不明。如果
未探明采空區,并采取專項的安全技術措施即進行作業,往往造成人
員和設備掉進采空區事故的發生。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GB16423—2022)第5。2.6。4
條規定:“地下開采改為露天開采時,應將全部地下巷道、采空區和
礦柱的位置,繪制在礦山平、剖面對照圖上。地下巷道和采空區的處
理方法,應在設計中確定”。
地下轉露天開采,未探明采空區的,或者未對采空區實施專項安
全技術措施的,即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二)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設備、材料和工藝。
解讀:露天礦山存在使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明令禁止使用的設
備、材料和工藝,即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目前,國家安全監管
總局對了《關于發布金屬非金屬礦山禁止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第
二批)的通知》(安監總管一(2022)13號),規定對露天礦山七類
設備、材料和工藝禁止使用.
(三)未采用自上而下、分臺階或者分層的方式進行開采.
解讀:《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規定》(國家安全監
管總局令第39號)第十五條規定:“小型露天采石場應當采用臺階式開
采.不能采用臺階式開采的,應當自上而下分層順序開采:
除小型露天采石場以外的露天礦山外,都應遵守《金屬非金屬礦山
安全規程》(GB16423—2022)第5。1.2條規定:“露天開采應遵循自上
而下的開采順序,分臺階開采,并堅持,采剝并舉,剝離先行’的原則:
小型露天采石場未采用自上而下分臺階式開采或者自上而下分
層順序開采,以及除小型露天采石場以外的露天礦山未采用自上而下
分臺階的方式進行開采的,即為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
(四)工作幫坡角大于設計工作幫坡角,或者臺階(分層)高度超過設
計高度.
解讀:工作幫坡角過大,臺階(分層)高度超過設計高度均會降
低臺階或者邊坡的穩定性,易發生邊坡滑坡甚至坍塌事故。
工作幫坡角是指露天礦工作幫最上一個臺階坡底線和最下一個
臺階坡底線所構成的假象坡面與水平的夾角。臺階高度指的是并段后
的臺階高度。分層高度指小型露天采石場開采時分層的高度。《小型
露天采石場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9
號)第十五條規定:“分層開采的分層高度由設計確定,實施淺孔爆破作
業時,分層數不得超過6個,最大開采高度不得超過30米;實施中深孔
爆破作業時,分層高度不得超過20米,分層數不得超過3個,最大開
采高度不得超過60米”。
工作幫坡角大于設計工作幫坡角的,或者臺階(分層)高度超過
設計高度的,即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五)擅自開采或者破壞設計規定保留的礦柱、巖柱和掛幫礦體。
解讀:設計保留的礦柱、巖柱、掛幫礦體,是為了預防礦山各種
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災害,保護建造物和工業場地安全,防止地表移
動和下沉,確保礦山開采安全高效地進行而留設的。任意開采或者破
壞礦柱、巖柱、掛幫礦體,導致其承載能力下降,極易引起大面積
滑坡和塌陷事故,影響建造物和工業場地的安全,甚至造成重大人員
傷亡事故。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GB16423-2022)第5。1。3條
規定:“設計規定保留的礦(巖)柱、掛幫礦體,在規定的期限內,
未經技術論證不應開采或者破壞
擅自開采或者破壞設計規定保留的礦柱、巖柱和掛幫礦體的,即
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未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對采場邊坡、排土場穩定性進行評
估。
解讀:采場邊坡、排土場穩定性是生產過程中不可忽視的問題,
一旦采場邊坡、排土場的穩定性達不到要求,往往容易邊坡、排土場
垮塌、滑坡等事故的發生,造成人員傷亡0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GB16423—2022)第5.2。5。11
條規定:“大、中型礦山或者邊坡潛在危害性大的礦山,應每5年由有
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一次檢測和穩定性分析;排土場應由有資質條件
的中介機構,每5年進行一次檢測和穩定性分析”.
采場邊坡、排土場未定期按照上述規定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
行穩定性評估的,即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七)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邊坡或者排土場未進行在線監測.
解讀: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非煤礦山領域遏制重特大事
故工作方案的通知》(安監總管一(2022)60號)中要求:邊坡高度
200米以上的露天礦山高陡邊坡、堆置高度200米以上的排土場,必
須進行在線監測。
高度2(X)米及以上的邊坡或者排土場可參照《非煤露天礦邊坡工
程技術規范》(GB51016-2022)進行在線監測。設計中對高度超過
200米(含)的邊坡或者排土場進行了在線監測設計,則應依據設計
安裝在線監測系統。
高度200米及以上的山坡或者排土場未建設在線監測或者運行
不正常的,即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八)邊坡存在滑移現象。
解讀:邊坡滑坡事故往往造成人員傷亡,設備損毀,生產系統破
壞。
不同類型、不同性質、不同特點的露天邊坡滑坡,在滑動之前,
均會表現出不同的異常(滑移)現象,顯示出滑坡的預兆(前兆),發
生下列情況均可認為邊坡存在滑移現象:
(1)邊坡浮現橫向及縱向放射狀裂縫。
(2)坡體前緣坡腳處,浮現上隆(凸起)現象,后緣的裂縫急
劇擴展.
(3)邊坡巖(土)體浮現小型崩塌和松弛現象。
(4)位移觀測資料顯示的水平位移量或者垂直位移量浮現加速
變化的趨勢.
邊坡存在滑移現象的,即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九)上山道路坡度大于設計坡度10%以上。
解讀:露天礦上山道路普通承擔著礦山的人員、設備運輸、檢修、
消防安全通道的作用。上山道路在設計中普通以行駛安全、穩定為主,
在設計時綜合考慮了車輛型號、坡長等因素。增大坡度角度將給車輛
的安全行駛帶來重大的隱患。
上山道路坡度大于設計坡度10%以上的,即為重大生產安全事
故隱患。
(十)封閉圈深度30米及以上的凹陷露天礦山,未按照設計要求建
設防洪、排洪設施.
解讀:深凹陷露天礦山,遇到強降雨等極端天氣時,防洪排洪設
施不完善往往嚴重威脅露天礦山人員、設備和邊坡安全.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GB16423-2022)第5.1.4條規定:“露
天礦山,特別是深凹露天礦山,應設置專用的防洪、排洪設施
防洪、排洪設施主要包括:截水溝、攔河護堤、泄水井巷或者鉆孔、
集水坑(水倉)、管網系統、排水設備等。
封閉圈深度3()米及以上的凹陷露天礦山,未按照設計要求建設
防洪、排洪設施的,即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十一)雷雨天氣實施爆破作業。
解讀:在雷雨天氣,雷擊、靜電感應、電磁感應等可能造成早爆
等事故,從而造成人員傷亡。
《爆破安全規程》(GB6722-2022)第6.1。3條規定:“遇到雷
電、暴雨雪來暫時,應住手爆破作業”。
爆破作業指的是裝藥、填塞、起爆網路敷設與連接、起爆。雷雨
天氣雷電會引起直接雷擊、靜電感應、電磁感應等。
雷雨天氣實施爆破作業的,即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十二)危(wei)險級排土場。
解讀:《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GB16423—2022)第5.7.25條
規定,有下列現象之一的排土場為危(wei)險級排土場:(1)在坡度
大于1:5的地基上順坡排土,或者在軟地基上排土,未采取安全措施,
時常發生滑坡的。(2)易發生淤石流的山坡排土場,下游有采礦場、工
業場地(廠區)、居民點、鐵路、道路、輸電網線和通訊干線、耕種區、
水域、隧道涵洞、旅游景區、固定標志及永久性建造等設施,未采取
切實有效的防治措施的。(3)排土場存在重大危(wei)險源(如道路
運輸排土場未建安全車擋,鐵路運輸排土場鐵路線順坡和曲率半徑小
于規程最小值等),極易發生車毀人亡事故的。(4)山坡匯水面積大
而未修筑排水溝或者排水溝被嚴重阻塞。(5)經驗算,用余推力法
計算的安全系數小于10的。
《有色金屬礦山排土場設計規范》(GB50421—2022)第4.0。2
條和《冶金礦山排土場設計規范》(GB51119—2022)第5.4.1條都
規定:礦山居住區、村鎮、工業場地等的安全距離為大于等于排土
場的2倍高度;排土場下游指排土場高度2倍的范圍.
排土場為危(wei)險級,即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三、尾礦庫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一)庫區和尾礦壩上存在未按批準的設計方案進行開采、挖掘、爆
破等活動。
解讀:在庫區亂采、濫挖、非法爆破有可能造成周邊山體滑坡、
坍塌,滑坡體進入尾礦庫,導致庫內水位上升,還有可能沖擊壩體,
從而造成尾礦庫潰壩;或者由于山體滑坡,原有山體承受力降低,造成
尾礦庫潰壩。在尾礦壩上未按批準的設計方案進行開采、挖掘、爆破
等活動不僅會直接損壞壩體導致潰壩,還可能會引起壩體液化而導致
潰壩.
《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AQ2022-2005)第6.7。2條規定:"
嚴禁在庫區和尾礦壩上進行亂采、濫挖、非法爆破等二《尾礦庫安
全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38號)第二十六條要求:“未經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技術論證并允許,以及尾礦庫建設項目安全設施
設計原審批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庫區從事爆破、采砂、
地下采礦等危害尾礦庫安全的作業。”
庫區和尾礦壩上存在未按批準的設計方案進行開采、挖掘、爆破
等活動的,即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二)壩體浮現貫通性橫向裂縫,且浮現較大范圍管涌、流土變形,
壩體浮現深層滑動跡象。
解讀:橫向裂縫是指裂縫的走向與壩軸線垂直或者斜交.管涌是
指尾砂細顆粒在粗顆粒形成的空隙中流動、以至流失,逐漸形成管形
通道;流土變形是在在滲透作用下,當向上的滲透力大于尾砂的有效
重度時,尾砂處于懸浮狀態,局部壩體隆起、浮動或者尾砂粒群同時
發生
挪移而流失的現象。壩體深層滑動是指尾礦庫壩體內部發生劇烈變
形,可能引起整個壩體挪移、坍塌、失穩。
《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AQ2022—2005)第8。2條明確規定“
壩體浮現貫通性橫向裂縫,且浮現較大范圍管涌、流土變形,壩體
浮現深層滑動跡象”是判斷尾礦庫屬于危庫的工況之一。
壩體浮現貫通性橫向裂縫,且浮現較大范圍管涌、流土變形,壩
體浮現深層滑動跡象的,即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三)壩外坡坡比陡于設計坡比。
解讀:壩外坡坡比指的是尾礦壩的垂直高度與水平寬度的比值。
壩外坡坡比是根據尾砂力學參數計算壩體滲流穩定和抗滑穩定獲得
的,由設計確定。壩外坡坡比一旦變小,壩體滲流和抗滑穩定就會降
低,可能導致滲流破壞而潰壩。
《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AQ2022-2005)第6.3.2條規定:“尾礦壩
堆積坡比不得陡于設計規定”。
壩外坡坡比陡于設計坡比,即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四)壩體超過設計壩高,或者超設計庫容儲存尾礦。
解讀:尾礦庫壩體超過設計壩高或者超設計庫容儲存尾礦極易造
成尾礦壩失穩,從而導致潰壩事故.
《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8號)第
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規定:”(1)尾礦庫運行到設計最終標高或者
再也不進行排尾作業的,應當在一年內完成閉庫。特殊情況不能按期
完成閉庫的,應當報經相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允許后方可延
期,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2)尾礦庫運行到設計最終標高的
前12個月內,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進行閉庫前的安全現狀評價和閉庫
設計,閉庫設計應當包括安全設施設計,并編制安全專篇”.
若需要加高擴容,屬于擴建建設項目,按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
”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6號)第七條、第
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建設項目在進行可
行性研究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安全預評價;在
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時,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初步設計單位對建設項
目安全設施同時進行設計,編制安全設施設計;安全設施設計應按照
規定報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允許,未經審查允許的,不得開
工建設;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對
安全設施進行竣工驗收,并形成書面報告備查。
壩體超過設計壩高的,或者超設計庫容儲存尾礦的,即為重大生
產安全事故隱患。
(五)尾礦堆積壩上升速率大于設計堆積上升速率。
解讀:壩體上升速度過快,堆積壩體內的水無法排出,造成壩體
無法充分固結,滲流破壞的概率增大,降低了壩體穩定性,嚴重的導致
潰壩。
尾礦堆積壩上升速率大于設計堆積上升速率的,即為重大生產安
全事故隱患。
(六)未按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對壩體穩定性進行評估。
解讀:《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8
號)第十九條規定:”(1)尾礦庫應當每三年至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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