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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建設法規?案例分析2案例分析一某建筑公司與某學校簽訂一教學樓施工合同,明確施工單位要保質保量保工期完成學校的教學樓施工任務。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向學校提交了竣工報告。學校為了不影響學生上課,還沒組織驗收就直接投入了使用。使用過程中,校方發現了教學樓存在的質量問題,要求施工單位修理。施工單位認為工程未經驗收,學校提前使用出現質量問題,施工單位不應再承擔責任。試問:1、本案中的建設法律關系三要素分別是什么?2、應如何具體地分析該工程質量問題的責任及責任的承擔方式,為什么?31.本案中的建設法律關系三要素分別是什么?答:本案中的建設法律關系主體是某建筑公司和某學校。客體是施工的教學樓。內容是主體雙方各自應當享受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義務,具體而言是某學校按照合同的約定,承擔按時、足額支付工程款的義務,在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后,該學校就有權要求建筑公司按時交付質量合格的教學樓。建筑公司的權利是獲取學校的工程款,在享受該項權利后,就應當承擔義務,即按時交付質量合格的教學樓給學校,并承擔保修義務。42、應如何具體地分析該工程質量問題的責任及責任的承擔方式,為什么?答:因為校方在未組織竣工驗收的情況下就直接投入了使用,違反了工程竣工驗收方面的有關法律法規。所以,一般質量問題,應由校方承擔。但是,假設涉及到結構等方面的質量問題,還是應按照造成質量缺陷的原因分解責任。因為承包方已向學校提交竣工報告,說明施工單位的自行驗收已經通過,學校教學樓僅供學校日常教學使用,不存在不當使用問題,所以,該教學樓的質量缺陷是客觀存在的。承包方還是應該承擔維修義務,至于產生的費用應由有關責任方承擔,協商不成,可請求仲裁或訴訟。5建設工程分解圖例:建設工程單項工程單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項工程××學院新校區學生宿舍辦公樓教學樓電氣照明土建工程給排水工程根底工程墻體工程柱梁工程根底墊層防潮層6案例二:工程不按程序辦,還未開工被索賠40萬7M通用機械廠基建科:我方按照貴廠招待所工程的施工合同要求準時進場〔1995年3月20日〕并作了大量準備工作。鑒于貴方做出“緩期施工〞的時間難以確定,我方必須考慮各種可能以減少雙方更大的損失。現將自進場以來所發生的費用報告如下:臨時材料庫及工棚搭設費;工人住宿、食堂、廁所搭建費;辦公室、傳達室、新改建大門費〔接到圖紙后時間內〕;已購運進場材料費;已為施工辦理各種手續費用;上交有關稅費;共計10項合計40.5萬元。甲方認真核實了乙方費用證據及實物,同意乙方退場決定,并給予了實際發生的損失補償。案例二:工程不按程序辦,還未開工被索賠40萬8案情簡介1993年10月2日,某市帆布廠〔以下簡稱甲方〕與某市區修建工程隊〔以下簡稱乙方〕訂立了建筑工程承包工程。合同規定:乙方為甲方建一框架廠房,跨度為12M,總造價為98.9萬元;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開、竣工日期為1993年11月2日至1995年3月10日。自開工至1995年底,甲方付給乙方工程款、材料墊付封款共101.6萬元。到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未能完工,而且已完工程質量局部不合格。為此,雙方發生糾紛。案例三:超資質承建工程,合同無效,責任難逃9案例三:超資質承建工程,合同無效,責任難逃101、原、被告所訂立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無效;2、被告返復原告多付的工程款14.4萬元;3、被告償付因工程質量不合格所需的返工費5.6萬元.案例三:超資質承建工程,合同無效,責任難逃11案例四:施工建房無資質,釀成事故被判刑案情簡介:2003年3月,被告人顧某(杭州市余杭區運河鎮個體建筑工匠)在沒有資質承建工業廠房的情況下,超越承建范圍,與桐鄉某搪瓷制品法定代表人胡某簽訂協議,承建該公司的球磨車間。在施工過程中,被告人顧某違反規章制度,沒有按照規定要求的施工圖施工,且沒有采取有效的平安防范措施,冒險作業,留下事故隱患。2003年4月16日15時許,施工人員砌筑完球磨車間西墻后,在墻身頂部澆天溝時,由于墻身全部采用五斗一蓋砌筑,且中間沒有立柱或磚墩加固,天溝模板沒有落地支撐,致使墻身失穩倒塌,造成高某被墻體壓住而死亡、沈某等3人輕傷、韓某輕微傷的重大傷亡事故。12桐鄉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顧某在無建筑資質的情況下承建工業廠房,超越承建范圍,且在施工過程中違章作業,造成一起1人死亡4人受傷的重大傷亡事故,其行為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法院同時考慮到被告人顧某在案發后認罪態度較好,且已對各受害人的經濟損失作了賠償,確有悔罪表現等情節,依法作出如下判決:被告人顧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
案例四:施工建房無資質,釀成事故被判刑13[案例評析]我國?刑法?第134條規定:“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由于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大責任事故罪的成立以行為人在生產、作業過程中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發生了“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了“其他嚴重后果〞為必備條件。本案中,被告人顧某在無建筑資質的情況下承建工業廠房,超越承建范圍,且在施工過程中違章作業,造成一起1人死亡4人受傷的重大傷亡事故,其行為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依法應受到刑事追究。案例四:施工建房無資質,釀成事故被判刑14同時,本案也警示人們,在農村個人建房以及個體工商業主建廠房時,無資質、超越承建范圍、違章施工建房的現象仍時有發生,但愿本案血的教訓能夠引起建房戶的關注,杜絕和遠離無資質建房,防止因一時貪圖小利造成無可挽回的損失。同時,有關部門要重視平安生產,加大對這方面的管理力度,從源頭上遏制這類事故的發生。案例四:施工建房無資質,釀成事故被判刑15.違章冒險作業,出事將被判刑16.違章冒險作業,出事將被判刑171819案情簡介:S建筑公司五處〔乙方〕中標后,承接了B研究所〔甲方〕4800M2住宅工程。合同簽定后,乙方按甲方提供的施工平面位置〔規劃部門批準位置〕放線后,發現擬建工程北端應撤除的臨時建筑〔花房〕,因未撤除影響正常施工。甲方代表觀察現場后便做出將總平面位置進行修改的決定,通知乙方將平面位置向南平移2M后開工。正當乙方按平移后的工程位置挖完基槽時,規劃監督工作人員進現場檢查發現了問題,要求立即停工,向甲方開據5萬元人民幣罰款單,并要求工程原批準的位置不得變動。乙方接到甲方仍按原平面位置施工的書面通知后提出索賠如下。案例六:只因不按法規辦,開工損失20萬20B研究所基建處:按到貴方仍按原平面位置進行施工的通知后,我方將立即組織實施,但因平移2米使原已挖好的所有橫墻基槽作廢,需要用土夯填并重新開挖新基槽。所發生的此類費用及停工損失應由貴方承擔。1、所有橫墻基槽回填夯實費用3.5萬元;2、重新開挖新的橫墻基槽費用6.3萬元。3、86人停工20天損失費2.52萬元。4、租賃機械工具費1.88萬元。5、其他應由甲方承擔的費用0.8萬元,合計15萬元6、順延工期20天。甲方審核后批準了乙方的索賠。案例六:只因不按法規辦,開工損失20萬21案例評析:此案是法制觀念淡薄在工程建設方面的表達。許多人明明知道政府對建筑工程規劃管理的要求,也清楚已經批準的位置不得隨意改變,但執行中仍是我行我素,目無章規。本案中,甲方如按報批的平面位置提前撤除花房,創造施工條件。或按保存花房方案去報規劃爭取批準,都能防止20萬元的損失。現實中,建設工程許可制度不認真執行的情況時有發生。常見的違法現象有:批準施工圖后又修改設計的;擅自增加層數的;擅自改變使用性質的;擅自改變平面布局等。希望大家從本案中得到教益。案例六:只因不按法規辦,開工損失20萬22案例七:不按規劃法規擅自施工獲處分案情:1994年9月,原告楊前文依法取得某縣縣城規劃區界定范圍內的城南小區建設用地許可證,有效期一年〔1994年9月至1995年9月〕。1995年至1996年,原告未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即按照用地許可劃定的紅線建設完成第一、二、三層建筑物主體工程,后停止施工。1999年10月至2000年3月間續建完成第四、五、六層建筑物的主體工程,未裝修。2000年3月間,被告某縣建設局發現原告未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在規劃區界定的城南小區建設第六層建筑物,經勘察并委托評估,面積為99平方米,整體造價29700元。同年4月2日,被告向原告送達城建監察通知書,責令其停止建設,并于5月15日組織聽證會,聽取原告的陳述、申辯。23案例七:不按規劃法規擅自施工獲處分24審判: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楊前文未申請批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于1999年10月至2000年3月間,在縣城規劃區界定范圍內的城南小區建設第四、五、六層建筑物的行為,其行為本身影響縣城城建規劃的行政管理。違反?城市規劃法?第三十二條、?實施方法?第四十一、第四十四條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足以認定。被告縣建設局根據?城市規劃法?第四十條、?實施方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對其中的第六層建筑處以5%法定幅度內的罰款1485元,適用法律、法規正確,量罰適當、公正,行政執法程序合法。遂判決維持被告所作行政處分決定。宣判后,原告楊前文不服,提起上訴。案例七:不按規劃法規擅自施工獲處分25二審法院認為,根據?城市規劃法?第四十條之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進行建設,影響城市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分款。由此可見,適用本條規定的上述罰那么,必須同時具備“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的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制度的行為條件,以及“影響城市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具體的行為后果條件。本案被上訴人縣建設局雖然提供了充分的證據證明上訴人楊前文的建設行為,沒有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無法提供證明楊前文的建筑行為影響城市規劃,以及如何影響城市規劃的相關證據。為此,被上訴人適用?城市規劃法?第四十條以及?實施方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對上訴人楊前文作出限期改正,并處分款1485元的處分,屬適用法律錯誤,該處分決定依法應予撤銷,原判予以維持是錯誤的。遂依法判決,撤銷一審行政判決;撤銷縣建設局行政處分決定。案例七:不按規劃法規擅自施工獲處分26案例八:某重點工程招投標活動27案例八:某重點工程招投標活動28案例八:某重點工程招投標活動29案例八:某重點工程招投標活動30案例八:某重點工程招投標活動31第三章工程各方舉例?建設法規?案例聚集32
?建設法規?案例聚集33
34
351、工程概況:〔詳見圖一〕
1.1本工程位于南京市市中心,地鐵站新街口站旁邊,北臨長江路,西靠中山路,東側為糖坊橋路,南與德基廣場一期相望,是集商業、餐飲、辦公、酒店公寓為一體的綜合性超高層建筑。
1.2本工程主塔樓60
層、裙樓8層、地下室5層,用地面積21450m2,總建筑面積26.5萬m2。
?建設法規?案例聚集36地上、地下同時施工
37地上、地下同時施工
38主樓區土方開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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