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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知識培訓安全生產法定職責中央領導關于加強安全生產指示精神“堅持最嚴格的安全生產制度,什么是最嚴格?就是要落實責任。要把安全責任落實到崗位、落實到人頭”。“所有企業都必須認真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訓到位、基礎管理到位、應急救援到位,確保安全生產。”“人命關天,發展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這必須作為一條不可逾越的紅線”。安全生產工作方針、機制
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
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安全職責《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321456
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7《安全生產法》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安全職責《浙江省安全條例》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123
應當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每季度研究安全生產工作并組織全面檢查每年通過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信息公示欄等方式向從業人員通報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安全職責
《消防法》第十六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二)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三)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五)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六)組織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安全職責《浙江省消防條例》第四條單位應當加強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責任制和消防安全規章制度,落實消防安全的主體責任。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全面負責,落實消防安全工作所需經費和人員,組織實施各項消防安全制度。
《浙江省消防條例》第十七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應當履行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一)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三)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記錄;(四)對職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安全職責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責任制,其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全面負責。
法律責任風險點法律依據違法行為責任后果(一)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二)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律責任風險點法律依據違法行為責任后果(三)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違反危險品安全管理規定《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條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責任風險點法律依據違法行為責任后果(五)違反消防管理法規《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后果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六)違反事故報告規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責任風險點法律依據違法行為責任后果(七)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
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法律責任風險點法律依據違法行為責任后果(八)主要負責人未履行職責《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的,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給予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法律責任風險點法律依據違法行為責任后果(九)生產經營單位違法行為《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未按照規定設置機構或者配備人員的;(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四)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五)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六)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七)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法律責任風險點法律依據違法行為責任后果(十)建設項目《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未按照規定對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的;(二)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三)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四)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法律責任風險點法律依據違法行為責任后果(十一)安全設施、設備的安全標志與安全防護《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三)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四)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五)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未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投入使用的;(六)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法律責任風險點法律依據違法行為責任后果(十二)危險物品《安全生產法》第一百條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依照有關危險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十三)未采取措施消防事故隱患《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責任風險點法律依據違法行為責任后果(十四)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二)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未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未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告知應急措施的;(三)進行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以及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四)未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管控措施的;(五)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未按照規定報告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法律責任風險點法律依據違法行為責任后果(十五)非法發包、出租《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
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安全生產法》第一百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法律責任風險點法律依據違法行為責任后果(十六)協議《安全生產法》第一百四一條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十七)員工宿舍《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法律責任風險點法律依據違法行為責任后果(十八)訂立非法協議《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該協議無效;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九)拒絕、阻礙監督檢查《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五條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拒絕、阻礙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責任風險點法律依據違法行為責任后果(二十)事故搶救《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給予降級、撤職的處分,并由應急管理部門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罰款;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二十一)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八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情節嚴重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法律責任風險點法律依據違法行為責任后果(二十二)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一千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的罰款;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應急管理部門可以按照前款罰款數額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處以罰款
法律責任風險點法律依據違法行為責任后果(二十三)消防設施《消防法》第六十條(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四)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七)對火災隱患經消防救援機構通知后不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法律責任風險點法律依據違法行為責任后果(二十四)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消防法》第六十一條
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或者未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的;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二十五)易燃易爆場所安全《消防法》第六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的;(二)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法律責任風險點法律依據違法行為責任后果(二十六)強令違規作業等《消防法》第六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一)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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