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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公司破產變價協議書范本一、協議概述

本協議書旨在明確破產企業資產變價的有關事宜,確保破產程序順利進行。協議雙方分別為破產企業(以下簡稱“債務人”)和破產管理人(以下簡稱“管理人”)。債務人因經營不善,無法清償到期債務,經人民法院裁定進入破產程序。為維護債權人合法權益,確保破產財產得到合理處置,債務人同意在管理人監督下,對破產財產進行變價。

二、變價原則

1.公平、公正原則:破產財產變價應遵循公平、公正原則,確保各方利益不受損害。

2.優先受償原則:破產財產變價所得,應優先支付破產費用、共益債務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等。

3.依法變價原則:破產財產變價應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4.保密原則:破產財產變價過程中,涉及的商業秘密和敏感信息應予以保密。

三、變價范圍

1.破產財產:包括債務人所有的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債權、股權等。

2.破產費用:包括破產案件的受理費、拍賣費、評估費、保管費、公告費等。

3.共益債務:包括破產程序中產生的債務,如破產財產的保管、拍賣、變賣等費用。

四、變價方式

1.拍賣:破產財產變價可采用拍賣方式,由專業拍賣機構組織實施。

2.協議轉讓:破產財產變價也可采用協議轉讓方式,由管理人與有意購買者協商確定轉讓價格。

3.其他方式:根據破產財產的特性和市場需求,可采取其他變價方式。

五、變價程序

1.管理人向債權人公告破產財產變價事宜,并確定拍賣或協議轉讓的時間、地點。

2.債權人可參加拍賣或協議轉讓,并享有優先購買權。

3.管理人組織拍賣或協議轉讓活動,確保活動的公開、公平、公正。

4.管理人將拍賣或協議轉讓所得款項,按照優先受償原則支付破產費用、共益債務、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等。

六、違約責任

1.債務人未按本協議約定履行變價義務的,管理人有權解除本協議,并追究其違約責任。

2.管理人未按本協議約定履行監督義務的,債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管理人承擔相應責任。

3.拍賣機構或協議轉讓方未按本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管理人有權解除本協議,并追究其違約責任。

七、爭議解決

1.協議雙方在履行本協議過程中發生爭議,應友好協商解決。

2.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附則

1.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協議未盡事宜,可由雙方另行協商解決。

債務人(蓋章):

管理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簽訂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九、信息披露

1.管理人應確保在破產財產變價過程中,及時、準確地向債權人披露相關信息,包括破產財產的詳細情況、變價方式、時間安排等。

2.債權人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與其債權相關的具體信息,管理人應在合理時間內予以提供。

3.破產財產變價過程中產生的費用,管理人應如實向債權人公開,并說明費用構成。

十、變更與解除

1.本協議的變更或解除,必須經協議雙方書面同意,并簽署書面文件。

2.在破產程序中,如因人民法院裁定或法律法規變動等原因,導致本協議部分內容無法繼續執行的,雙方應協商解決,必要時可解除部分協議內容。

十一、不可抗力

1.如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災害、戰爭等)導致本協議無法履行或履行困難,雙方應相互理解,協商解決。

2.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雙方應在合理期限內恢復履行本協議,如無法恢復,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

十二、通知

1.本協議項下的通知,應以書面形式進行,并按照雙方約定的地址或電子郵箱發送。

2.通知自發送之日起滿三個工作日視為送達,但以實際收到為準。

十三、法律適用與爭議解決

1.本協議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2.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首先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債務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四、其他

1.本協議未盡事宜,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2.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直至破產程序終結或破產財產處置完畢。

債務人(蓋章):

管理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簽訂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1.破產財產清單

2.債權人名單及債權明細

3.管理人授權委托書

4.破產財產變價方案

十五、破產財產清單

破產財產清單應詳細列明破產企業的所有資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固定資產:包括土地、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交通運輸工具、辦公設備等。

2.流動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存貨、原材料、產品等。

3.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商譽等。

4.債權:包括破產企業對其他單位或個人的債權,如應收賬款、合同權利等。

5.股權:包括破產企業持有的其他公司股權。

6.其他財產:包括破產企業擁有的其他財產權益。

破產財產清單應由管理人編制,并經債權人會議或人民法院確認。

十六、債權人名單及債權明細

1.債權人名單應包括所有已知債權人,并按債權金額排序。

2.債權明細應詳細列明每位債權人的債權金額、產生時間、債務履行情況等。

管理人應在破產程序開始后及時編制債權人名單及債權明細,并向債權人公開。

十七、管理人授權委托書

1.管理人應向債權人會議或人民法院提交授權委托書,明確管理人的職責權限。

2.授權委托書應包括管理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以及管理人的授權范圍。

十八、破產財產變價方案

破產財產變價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1.變價目的:明確破產財產變價的目的,如償還債務、保障債權人利益等。

2.變價方式:詳細說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式,如拍賣、協議轉讓等。

3.變價時間:明確破產財產變價的時間安排,包括拍賣或轉讓的具體日期。

4.變價程序:詳細描述破產財產變價的程序,包括評估、公示、競買、成交等環節。

5.變價結果:預計破產財產變價后的結果,包括預計變價收入、分配方案等。

十九、協議附件

本協議的附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破產財產清單

2.債權人名單及債權明細

3.管理人授權委托書

4.破產財產變價方案

5.其他相關文件

二十、最終條款

1.本協議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2.本協議未盡事宜,可由雙方另行協商解決。

3.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直至破產程序終結或破產財產處置完畢。

債務人(蓋章):

管理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簽訂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十一、監督與檢查

1.債權人有權對破產財產變價過程進行監督,包括但不限于審查變價方案、參與拍賣或轉讓活動、查閱相關財務賬目等。

2.管理人應定期向債權人會議或人民法院報告破產財產變價的進展情況,接受監督。

3.如發現有違反本協議或法律法規的行為,債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并要求采取措施予以糾正。

二十二、保密條款

1.雙方對本協議內容及其履行過程中知悉的對方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2.未經對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協議內容或對方商業秘密。

二十三、協議解除條件

1.本協議在以下情形下可以解除:

a.人民法院裁定破產程序終結;

b.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本協議;

c.出現本協議約定的解除條件;

d.因不可抗力導致本協議無法履行。

二十四、協議的終止

1.本協議終止后,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即告終止,但以下條款除外:

a.關于保密的條款;

b.關于爭議解決的條款;

c.關于違約責任和賠償的條款;

d.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繼續履行的條款。

二十五、協議的修改與補充

1.本協議的修改與補充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并經雙方簽字(或蓋章)確認。

2.修改后的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六、協議的生效

1.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協議的生效不因任何一方的主觀意愿而受影響。

二十七、協議的備案

1.本協議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備案。

2.備案手續完成后,本協議正式生效。

二十八、協議的執行

1.雙方應嚴格按照本協議的約定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2.如一方違反本協議的約定,另一方有權要求其履行義務或賠償損失。

二十九、協議的解釋

1.本協議的解釋以中文為準。

2.如本協議的任何條款與法律法規相抵觸,應以法律法規為準,抵觸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

三十、協議的存續

1.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至破產程序終結或破產財產處置完畢時終止。

2.本協議終止后,如有必要,雙方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債務人(蓋章):

管理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簽訂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三十一、爭議解決機制

1.本協議在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首先通過協商解決。

2.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債務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訴訟期間,除爭議事項外,本協議其他條款應繼續履行。

三十二、法律適用

本協議的訂立、效力、解釋和執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三十三、協議的翻譯

本協議如有英文或其他語言版本,以中文版本為準。如有不一致之處,以中文版本為準。

三十四、協議的份數

本協議一式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____份。

三十五、協議的送達

1.任何一方按照本協議約定的地址或電子郵箱發送的書面通知或文件,均視為已送達。

2.如因地址變更或其他原因導致送達地址不準確,導致通知或文件未能送達,由變更地址一方自行承擔相應責任。

三十六、協議的生效條件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但以下條件需同時滿足:

1.雙方均已簽署本協議;

2.人民法院已裁定破產程序;

3.管理人已向債權人會議或人民法院提交破產財產變價方案。

三十七、協議的終止條件

本協議的終止條件包括但不限于:

1.破產程序終結;

2.破產財產全部處置完畢;

3.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本協議;

4.出現本協議約定的其他終止條件。

三十八、協議的補充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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