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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監理單位變更管理制度總則目的為規范監理單位變更管理,確保監理服務的連續性、穩定性和質量,保障工程項目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制度。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本監理單位承接的所有工程項目中涉及監理單位變更的相關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監理單位的更換、監理人員的調整等。基本原則1.依法合規原則:變更管理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行業規范以及合同約定。2.公平公正原則:確保變更過程公平、公正,維護各方合法權益。3.合理銜接原則:保證監理工作平穩過渡,避免因變更造成監理服務中斷或質量下降。變更類型及條件監理單位更換1.合同約定更換:在監理合同中明確約定的特定情形下,如監理單位嚴重違約、無法履行合同義務等,經建設單位與原監理單位協商一致,并按照合同約定的程序進行更換。2.建設單位要求更換:建設單位基于合理理由,如對監理單位服務不滿意、項目需求變化等,提出更換監理單位的要求。建設單位應提前[X]天書面通知原監理單位,并說明更換理由。原監理單位應在接到通知后的[X]天內予以回應,配合辦理相關交接手續。3.不可抗力導致更換:因不可抗力事件,如自然災害、政策法規重大調整等,致使原監理單位無法繼續履行監理職責,經相關部門認定后,可進行監理單位更換。監理人員調整1.人員離職或調動:監理人員因個人原因離職、內部調動或其他合理原因無法繼續在本項目中履職時,監理單位應及時安排具備相應資質和能力的人員進行替換。替換人員應在[X]天內到崗,并向建設單位提交相關資質證明和工作履歷。2.能力不匹配調整:經建設單位或項目相關方反饋,監理人員在工作中表現出能力不足、不能勝任崗位要求等情況,監理單位應在接到反饋后的[X]天內進行調查核實。如情況屬實,應立即調整該人員,并安排合適人員接替其工作。3.項目需求變化調整:隨著工程項目的推進,因項目需求發生變化,如工程規模擴大、技術要求提高等,原監理人員配置已無法滿足項目需要時,監理單位應根據實際情況及時調整監理人員結構,增加或更換相關專業人員。調整計劃應提前[X]天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并說明調整的理由和人員安排情況。變更流程提出變更申請1.建設單位提出:建設單位如需進行監理單位變更或監理人員調整,應填寫《監理單位/人員變更申請表》,詳細說明變更的原因、內容、預計實施時間等,并附上相關證明材料(如有)。申請表應提交給項目監理機構負責人,同時抄送本監理單位相關管理部門。2.監理單位提出:監理單位因自身原因需要進行內部人員調整或其他與監理服務相關的變更時,應填寫《監理單位/人員變更申請表》,經本單位內部審批后,提交給建設單位,并抄送項目監理機構。審核與評估1.監理單位審核:項目監理機構收到變更申請后,應立即組織對申請內容進行審核。審核內容包括變更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對項目監理工作的影響等。審核通過后,由項目監理機構負責人簽署意見,并提交給本監理單位相關管理部門。2.監理單位評估:本監理單位相關管理部門接到項目監理機構提交的變更申請后,應對變更事項進行全面評估。評估內容包括但不限于變更對監理服務質量、進度、成本的影響,與建設單位及其他相關方的溝通協調情況,以及可能涉及的法律風險等。評估完成后,形成評估報告,提交給單位主管領導審批。3.建設單位審批:建設單位收到監理單位提交的變更申請及相關審核評估材料后,應在[X]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批。審批通過后,建設單位應向監理單位發出《監理單位/人員變更批準書》;如審批不通過,應書面說明理由,退回變更申請。交接與準備1.監理單位交接:對于監理單位更換的情況,原監理單位應在接到建設單位的變更通知后,按照合同約定和建設單位要求,在[X]天內完成與新監理單位的交接工作。交接內容包括項目資料、文件、設備、設施、未完成的工作任務等。交接過程應形成詳細的交接清單,雙方簽字確認。2.人員交接:對于監理人員調整的情況,原監理人員應在離職或調動前,與接替人員進行工作交接。交接內容包括工作進展、相關資料、注意事項等。交接過程應有項目監理機構負責人在場監督,并形成交接記錄,雙方簽字確認。新到崗人員應在到崗后的[X]天內熟悉項目情況,完成工作交接后的工作銜接。3.新監理單位/人員準備:新監理單位在接到建設單位的變更批準書后,應立即組建項目監理機構,配備滿足項目需求的監理人員,并做好開展監理工作的各項準備工作,包括制定監理規劃、細則,熟悉項目資料等。新監理人員應盡快熟悉項目情況,進入工作狀態。實施變更1.監理單位更換實施:新監理單位應在完成交接工作后的[X]天內正式進駐項目現場,開展監理服務工作。進駐后,應及時向建設單位及相關部門提交項目監理機構組成人員名單、聯系方式等信息,并按照監理合同和相關規范要求,全面履行監理職責。2.監理人員調整實施:監理人員調整完成后,新到崗人員應按照項目監理機構的工作安排,立即投入到相應的監理工作中。項目監理機構應加強對調整后人員的工作指導和監督,確保監理工作的順利進行。變更備案1.監理單位變更備案:監理單位更換完成后,監理單位應在[X]個工作日內將變更情況書面報告給建設單位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并提交相關變更資料,包括變更批準書、交接清單、新監理單位資質證明等,辦理備案手續。2.監理人員變更備案:監理人員調整完成后,監理單位應在[X]個工作日內將人員變更情況書面報告給建設單位,并抄送項目監理機構。同時,應更新項目監理機構人員信息臺賬,確保信息的準確性和及時性。變更后的監理服務管理工作銜接1.資料交接與整理:新監理單位在接收原監理單位的項目資料后,應及時進行整理、歸檔,并確保資料的完整性和準確性。同時,應與原監理單位就資料的使用和管理進行溝通,明確資料的交接責任和后續查閱流程。2.工作任務承接:新監理人員應與原監理人員就未完成的工作任務進行詳細對接,了解工作進展、存在問題及解決措施等。對于正在進行的監理工作,新監理人員應按照原工作方案和要求繼續推進,確保工作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如因變更需要調整工作方案,應提前與建設單位溝通,并經批準后實施。質量控制1.建立質量管理體系:新監理單位應根據項目特點和要求,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明確質量目標、質量控制流程和質量責任。質量管理體系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行業規范以及監理合同的要求,并確保有效運行。2.加強質量檢查與驗收:新監理人員應按照監理規劃和細則的要求,加強對工程項目質量的檢查和驗收工作。定期對工程質量進行巡查、抽檢,對關鍵工序、隱蔽工程等進行旁站監督,確保工程質量符合標準要求。對于發現的質量問題,應及時督促施工單位整改,并跟蹤整改情況,直至問題解決。3.質量問題處理:如在變更后的監理服務過程中發現質量問題,監理單位應按照質量管理體系的要求,及時組織相關人員進行分析、評估,制定切實可行的處理方案,并監督施工單位實施。同時,應將質量問題及處理情況及時報告給建設單位,確保建設單位及時了解工程質量狀況。進度控制1.制定進度計劃:新監理單位應根據工程項目總體進度目標,組織施工單位重新編制詳細的進度計劃,并對進度計劃進行審核。進度計劃應明確各階段的工作任務、時間節點、責任人等,確保進度計劃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2.進度跟蹤與監控:監理人員應定期對工程進度進行跟蹤檢查,對比實際進度與計劃進度的差異。如發現進度偏差,應及時分析原因,采取有效的糾偏措施,如調整施工順序、增加資源投入、優化施工方案等。同時,應加強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及其他相關方的溝通協調,及時解決影響進度的問題。3.進度調整:當實際進度嚴重滯后于計劃進度,且采取糾偏措施后仍無法滿足進度要求時,監理單位應及時組織相關方對進度計劃進行調整。調整后的進度計劃應報建設單位批準后實施,并嚴格按照調整后的進度計劃進行監控和管理。成本控制1.審核工程費用:監理單位應按照監理合同的要求,對施工單位提交的工程費用支付申請進行審核。審核內容包括工程量計量、單價套用、費用計算等,確保工程費用支付的合理性和準確性。對于不符合合同約定或費用計算錯誤的支付申請,應及時提出意見,不予簽認。2.控制工程變更費用:在工程實施過程中,如發生工程變更,監理單位應按照相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對變更費用進行審核和控制。審核變更費用時,應重點關注變更的必要性、合理性、費用計算依據等,確保變更費用的增加在合理范圍內。同時,應督促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及時辦理變更費用的結算手續。3.成本分析與預警:監理單位應定期對工程項目成本進行分析,對比實際成本與預算成本的差異,分析成本偏差的原因。如發現成本超支趨勢明顯,應及時向建設單位發出成本預警,提出降低成本的建議和措施,協助建設單位控制工程成本。溝通與協調與建設單位溝通1.定期匯報:監理單位應定期向建設單位匯報監理工作進展情況,包括工程質量、進度、成本等方面的情況,以及存在的問題和解決措施。匯報方式可采用書面報告、會議匯報等形式,匯報周期根據項目實際情況確定,一般為每周或每月一次。2.及時溝通變更事宜:在監理單位變更過程中,應及時與建設單位溝通變更的原因、進展情況、預計影響等,確保建設單位及時了解變更動態。對于建設單位提出的關于變更的意見和要求,應認真聽取并積極落實,保持與建設單位的良好溝通。3.參與項目決策:監理單位應積極參與建設單位組織的項目決策會議,為項目建設提供專業的意見和建議。在涉及監理服務相關的決策事項上,應充分發表意見,維護建設單位和項目的整體利益。與施工單位溝通1.監理交底:新監理單位進駐項目現場后,應及時組織對施工單位進行監理交底。監理交底內容包括監理工作目標、范圍、程序、方法、質量安全要求等,明確施工單位的工作責任和義務,確保施工單位了解監理工作要求,積極配合監理工作。2.日常溝通協調:監理人員應與施工單位保持密切的日常溝通協調,及時了解施工進展情況,解決施工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對于施工單位提出的關于工程技術、質量、進度等方面的問題,應及時給予解答和指導;對于涉及各方利益的協調事項,應組織相關方進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3.監督施工單位工作:監理單位應按照監理合同和相關規范要求,對施工單位的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于施工單位違反合同約定或規范要求的行為,應及時下達監理指令,要求施工單位限期整改。同時,應跟蹤施工單位的整改情況,確保整改工作落實到位。與其他相關方溝通1.與設計單位溝通:監理單位應與設計單位保持溝通,及時了解設計意圖和設計變更情況。對于施工過程中發現的與設計不符或需要進一步明確設計要求的問題,應及時與設計單位溝通,組織設計交底或設計變更洽商,確保工程建設符合設計要求。2.與政府部門及其他相關機構溝通:監理單位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與政府部門及其他相關機構進行溝通協調。及時辦理工程建設過程中的各項手續,配合政府部門的監督檢查工作,確保工程項目合法合規建設。同時,應與周邊居民、社區等相關方保持良好溝通,協調解決工程建設可能帶來的影響,維護項目建設環境。監督與考核內部監督1.建立監督機制:本監理單位應建立健全內部監督機制,定期對監理單位變更后的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內容包括監理服務質量、工作進度、人員履職情況、與各方溝通協調情況等。2.定期檢查與不定期抽查:內部監督檢查應采取定期檢查與不定期抽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定期檢查一般每月或每季度進行一次,全面檢查監理工作情況;不定期抽查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隨時進行,重點檢查關鍵部位、關鍵環節的監理工作。3.問題整改跟蹤:對于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下達整改通知,要求監理單位限期整改。整改通知應明確整改內容、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同時,應跟蹤監理單位的整改情況,確保問題得到徹底解決。對于整改不力的監理單位或個人,應按照單位內部考核制度進行嚴肅處理。建設單位考核1.制定考核標準:建設單位應根據監理合同和項目實際情況,制定詳細的監理單位考核標準。考核標準應涵蓋監理服務質量、進度控制、成本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組織協調等方面的內容,明確各項考核指標的權重和評分標準。2.定期考核與不定期評價:建設單位應定期對監理單位進行考核,考核周期一般為每季度或每半年一次。同時,建設單位可根據項目進展情況和監理工作表現,對監理單位進行不定期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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