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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節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語源
民法作為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與財產關系的法律,在各國法律體系中都占據著重要地位。
“民法”一詞最早見于《尚書·孔氏傳》。不過當中提及的“民法”
,并非近代意義上的民法。一、民法的語源
近代一些大陸法系國家所使用的“民法”一詞皆由市民法(iuscivile)轉譯而來。同時,因格勞秀斯編著國際法時,以萬民法稱之,故西方學者大多認為,羅馬法的萬民法為國際法的語源,而市民法則為民法的語源。詞源上的“民法”都源于拉丁文的“市民法”。二、我國民法的概念我國《民法典》第2條從民法的調整對象和任務的角度,給民法下了一個定義,即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睹穹ǖ洹返?條對民法的界定具有以下意義:1.確立我國民法統一調整社會主義市場交易關系的基本法地位。2.突出了對人的尊重,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理念。3.界定了民法典的體系。4.確立了我國的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三、形式意義上的民法和實質意義上的民法(一)形式意義上的民法形式意義上的民法就是指民法典。民法典就是指按照一定的體系結構將各項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統編纂從而形成的基本民事法律。三、形式意義上的民法和實質意義上的民法(一)形式意義上的民法我國《民法典》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其分為七編,共1260條,10萬多字,民法典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基礎性法律。三、形式意義上的民法和實質意義上的民法(一)形式意義上的民法我國《民法典》的特點主要在于:第一,民法典是私法的基本法。第二,民法典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第三,民法典是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第四,民法典是行政執法和司法的基本遵循。(二)實質意義上的民法實質意義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調整民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規。實質意義上的民法也被稱為廣義的民法:一方面,它是調整平等主體關系的法律規范,而并不注重外在的形式。另一方面,實質意義上的民法不限于法律、法規,還包括了大量的其他規范性文件和司法解釋。三、形式意義上的民法和實質意義上的民法四、民法與商法商法,又稱商事法,可以分為形式意義上的商法和實質意義上的商法。形式意義上的商法,專指在《民法典》之外的商法典以及公司法、保險法、破產法、票據法、海商法、證券法、信托法等單行法;實質意義上的商法,則是指一切有關商事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四、民法與商法我國《民法典》的編纂堅持民商合一的體制,即從《民法典》總則到分則,再到商事特別法,從而形成一個完整的民商合一的內在邏輯體系:1.《民法典》的總則編沒有區分商人和非商人,而是規定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這實際上既包括民事主體,又包括商事主體。2.《民法典》總則編采用了統一的民事法律行為與代理的概念與制度。3.《民法典》總則編中的訴訟時效制度適用全部的民商事活動。第二節
民法的調整對象《民法典》第2條:我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本質特點:平等性法律地位的平等適用規則的平等。權利保護的平等。例外:身份法領域保護弱勢群體一、民法的調整對象概述二、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人身關系,是指沒有直接的財產內容但有人身屬性的社會關系。分類:1.基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人格產生的人身關系。2.基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一定身份產生的人身關系。三、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所謂財產關系,是指人們在產品的生產、分配、交換和消費過程中形成的具有經濟內容的關系。平等性的特點:1.主體平等。2.平等主體間的財產關系,包括財產歸屬關系和財產流轉關系。3.民法調整的財產關系的重心是交易關系。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的特征:1.財產關系是一種以經濟利益的計算為核心的關系。2.財產關系充分體現了主體的自由意志。3.財產關系具有很強的變動性。4.就救濟方式而言,財產關系遭受侵害時是用損害賠償等財產性的救濟方法來解決的;而親屬、婚姻等身份關系在受侵害時較多使用非財產救濟手段。三、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第三節
我國民法典的編纂和體系一、我國民法典的編纂中國古代:沒有形成近代意義上的民法清末:1911年第一次制定了民律草案辛亥革命:完成第二次民律草案南京國民政府:1930年12月26日形成《中華民國民法》新中國:1986年頒布了《民法通則》;2017年頒布《民法總則》;2020年5月28日,通過了新中國成立以來的第一部《民法典》。二、我國民法典的體系民法典體系包括形式體系(外在體系)和價值體系(內在體系)兩方面。形式體系:民法典的各編以及各編的制度、規則體系價值體系:貫穿于民法典的基本價值大陸法國家具有兩種具有代表性的民法典體系:羅馬式德國式二、我國民法典的體系民法典體系包括形式體系(外在體系)和價值體系(內在體系)兩方面。形式體系:民法典的各編以及各編的制度、規則體系價值體系:貫穿于民法典的基本價值大陸法國家具有兩種具有代表性的民法典體系:羅馬式德國式二、我國民法典的體系我國《民法典》采取了七編制體例:1.總則編:內容分為十章,具體包括“基本規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民事權利”“民事法律行為”“代理”“民事責任”“訴訟時效”“期間計算”。2.物權編。內容分為通則、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和占有五個分編。3.合同編。內容分為通則、典型合同和準合同三個分編。4.人格權編。內容分為一般規定,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姓名權和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和榮譽權,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二、我國民法典的體系我國《民法典》采取了七編制體例:5.婚姻家庭編。內容分為五章,具體包括一般規定、結婚、離婚、家庭關系、收養。6.繼承編。內容分為四章,具體包括一般規定、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和遺贈、遺產的處理。7.侵權責任編。內容分為十章,按“總則+分則”的模式構建自身的體系。分則體系構建的線索為:第一,歸責原則的特殊性。第二,責任主體的特殊性。二、我國民法典的體系我國《民法典》的創新:第一,以民事權利為中心而構建起來。第二,體系的重大創新。體現在人格權獨立成編、侵權責任獨立成編及合同編通則發揮債法總則的功能。第三,民法典的體系是以從權利到救濟而展開的。第四,民法典各編自成體系,其主要是按照總分結構來構建的。第四節
民法的性質一、民法是私法將社會關系的性質和主體的性質結合起來,作為區分公法和私法的標準。區分公法和私法的意義:私法領域中奉行的基本原理是私法自治;公法領域中的公共權力必須法定;有助于正確認定法律責任的性質;有助于明確民法規范的基本屬性。我國實行民商合一的立法體例,因此,市場主體從事各種活動,應當遵循民法的基本規則,我國《民法典》所確認的意思自治、合同自由、誠實守信等價值理念將成為市場經濟的基本準則?!睹穹ǖ洹匪_認的平等保護財產權、人身權等原則、規則,也激活了市場主體的活力,維護了交易安全和秩序,保障了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轉。《民法典》還構建了完善的合同制度、擔保制度,既是市場交易的基本準則,也是市場經濟有序發展的根本保障。二、民法是市場經濟的法律三、民法是市民社會的基本法民法典作為市民生活的百科全書,將人民生活所形成的法律關系作為調整對象,完整覆蓋了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民法典直接關系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和社會的生產生活秩序,與每個人的生活息息相關,實現對人“從搖籃到墳墓”各個階段的保護,每個人都將在民法慈母般愛撫的眼光下走完自己的人生旅程。四、民法是權利法民法典是全面保障私權的基本法,其立法宗旨就是“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我國《民法典》以民事權利的確認與保護為核心,民事權利的保護既是民法典的出發點,也是其落腳點。五、民法是人法我國民法之所以是人法,主要表現在:1.強化了對個人人格尊嚴的保護,人格權之所以獨立成編,主要目的就是維護個人的人格尊嚴。2.民法典在維護形式正義的前提下,也注重對弱勢群體的關懷。3.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我國《民法典》充分體現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五、民法主要是實體法《民法典》主要是實體法規范?!睹穹ǖ洹分饕切袨橐幏?,但也不限于行為規范。作為行為規范主要具有兩個方面的功能:一是確立交易規則;二是確立生活規則。第五節
民法與其他法律部門的關系一、民法與憲法作為國家根本法的憲法,是民法的制定依據,因此,我國《民法典》在第1條開宗明義地規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這一規定包含如下含義: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民法典的規范不得與憲法的規定相抵觸。民法典規范的價值和效力來源于憲法規定。一、民法與憲法民法與憲法的區別:第一,性質不同。憲法是公法,民法屬于私法。第二,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不同。憲法主要調整國家和公民之間的關系,而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第三,義務的性質不同。憲法所設定的許多義務能直接規制公民的行為。第四,涉及的范圍不同。憲法的調整范圍涉及多個法律部門,并不僅僅局限于民法。二、民法與行政法行政法就是國家通過各級行政機關管理國家政治、文化、教育、勞動人事、衛生等事務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是規范國家機關行為并發揮其組織、指揮、監督和管理職能的法律形式。與民法的區別在于:1.行政關系主要是根據國家意志產生的,民事關系主要是基于民事主體的自主自愿而產生的。2.在行政關系中,必有一方是國家行政管理機關。3.行政關系具有隸屬性。4.行政法和民法的調整方法是不同的。5.行政權和民事權利的性質不一樣。三、民法與經濟法經濟法和民法在調整對象上的主要區別在于:經濟法調整的經濟管理關系是國家在管理經濟活動中所產生的關系,其內容包括計劃、組織、調節、監督等多方面。經濟法調整的經濟管理關系是按指令和服從原則建立起來的行政隸屬關系,所以經濟法規范大多是強行性規范,違反該規范所產生的責任大多是行政責任。經濟法調整的經濟管理關系是以會需要為宗旨的關系,它主要調整的是市場主體的利益與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沖突,其目的在于維持良好的市場秩序,實現特定的公共政策。四、民法與社會法社會法與民法的主要區別:法律性質上說,民法是私法,以維護民事主體的私人利益為主要目標。社會法作為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其主要目標的法律,在性質上并不是私法。民法以私法自治為原則,表現出較強的任意法的特性;而社會法主要是強行法,它不允許當事人之間自由設立權利義務。民法注重維護形式正義,而社會法則注重維護實質正義。民法實際上具有創造財富的功能,而社會法僅僅具有滿足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需要的功能。社會法以保護公民的生存權為目標,民法不僅是要保護生存權,而且要保護民事主體參與市民生活所應當享有的各種權利。五、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是用來調整當事人、法院及其他訴訟參與人之間實施訴訟活動以及由此形成的訴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與民法存在如下區別:1.性質不同。民事訴訟法是程序法,旨在規范民事主體實現其民事權利的民事訴訟程序。2.調整對象不同。民法調整民事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而民事訴訟法以規范訴訟程序和訴訟關系為對象。3.民事訴訟法雖也以保護民法上的實體權利為目的,但其所追求的是程序正義,其以訴訟規則為準則,以法律事實為依據。第六節民法的淵源民法的淵源指民事法律規范借以表現的形式,主要表現在各國家機關根據其權限范圍所制定的各種規范性文件中。民法的淵源:憲法民事法律行政法規行政規章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司法解釋地方性法規或者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不違背公序良俗的習慣第七節
民法的適用一、民法的適用范圍(一)民法在時間上的適用范圍民法在時間上的適用范圍,是指民事法律規范在時間上所具有的法律效力:民法的生效和民法的失效。民事法律規范對其實施前發生的民事關系有無溯及既往的效力:一般的原則是新法沒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在某些情況下,民事法規也可以作出有溯及力的規定,但需以有明文規定為限。一、民法的適用范圍(二)民法在空間上的適用范圍民法在空間上的適用范圍,是指民事法律規范在地域上所具有的效力?!睹穹ǖ洹返?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民事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庇騼刃ЯΓ侵敢粐姆尚Я梢约坝谠搰茌牭娜款I域。域外效力,是指法律在其制定國管轄領域以外的效力。一、民法的適用范圍(三)民法對人的適用范圍民法對人的適用范圍,就是民事法律規范對于哪些人具有法律效力。民法對人的效力表現在:(1)我國民法對居住在中國境內的中國公民或設立在中國境內的中國法人,具有法律效力。(2)我國民法對居留在我國境內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和經我國政府準許設立在中國境內的外國法人,原則上具有法律效力。(3)居留在外國的我國公民,原則上應適用所在國的民法,而不適用我國民法。二、民法適用的基本原則(一)上位法優于下位法原則(二)新法優先于舊法原則(三)特別法優先于普通法原則《民法典》第11條規定:“其他法律對民事關系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边@就明確確認了特別法優先于普通法的原則。(四)強行法優先于任意法原則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則第一節概述法官在裁判中援引基本原則應當注意如下幾點:1.有具體規則必須適用具體規則,而不能適用基本原則。2.基本原則可以與具體的規則結合起來適用。3.在法律規定不明確時,基本原則可以用于解釋選擇。4.在存在法律漏洞時,基本原則可以用于填補法律漏洞。第二節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原則《民法典》第3條規定:“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1.民法主要保護人身、財產等權益。2.民法不僅保護權利,而且保護利益。3.對新型民事權益進行保護。4.在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時,《民法典》主要通過民事責任對權利人進行救濟。第三節平等原則《民法典》第4條規定:“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人格的平等。2.在具體的法律關系中,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3.對各類民事主體的平等對待,包括強勢意義上的平等對待和弱勢意義上的平等對待。4.在補救方法上,也要充分貫徹平等性?!睹穹ǖ洹返?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币馑甲灾蔚暮x:賦予民事主體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廣泛的行為自由。允許民事主體通過法律行為調整他們之間的關系。允許民事主體依法處分和利用其民事權。第四節意思自治原則第五節公平原則《民法典》第6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惫皆瓌t的表現特征:確立行為準則功能。結果評價功能。價值導向功能。法律解釋功能。公平原則的具體體現:在總則編、合同編、物權編和侵權責任編中的運用第六節誠實信用原則一、誠信原則的含義誠信原則常常被稱為民法特別是債法中的最高指導原則或稱為“帝王規則”。《民法典》第7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二、誠實信用原則的功能(一)確立行為規則的功能(二)填補法律和合同漏洞的功能(三)衡平的功能(四)解釋的功能第七節符合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則一、合法原則《民法典》第8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民法典》第153條第1款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第七節符合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則二、公序良俗原則《民法典》第8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的含義:1.公共秩序;2.善良風俗。第八節綠色原則一、綠色原則的含義:《民法典》第9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二、綠色原則的內容:1.有效率地利用資源;2.保護環境和生態。第三章
民事法律關系第一節概述一、民事法律關系的概念和特征法律關系是法律規范在調整人們之間的社會關系的過程中形成的一種特殊的社會關系,即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民事法律關系不同于其他法律關系的特征在于:1.民事法律關系是民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在法律上的表現。2.民事法律關系是人與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3.民事法律關系具有平等性。4.民事法律關系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二、民事法律關系在民法體系構建中的意義1.民事法律關系是整個民法邏輯體系展開與構建的基礎。2.民事法律關系理論對整個民法學的建立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3.從方法論上看,民事法律關系是指導理論研究人員與司法實務工作者解決實踐問題的基本思維模式與思考方法。第二節民事法律關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關系的要素概述民事法律關系的要素是指構成民事法律關系的必要因素。民事法律關系要素僅限于三個,即主體、客體和內容,這是任何法律關系都應具備的,民事法律關系也不例外。五要素說?民事責任能否作為法律關系的一個要素?二、民事法律關系的具體要素(一)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簡稱民事主體,是指參加民事法律關系,享受民事權利并承擔民事義務的人。任何個人和組織要成為民事主體,必須由法律賦予其主體資格。在具體民事法律關系中,一般都要有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參加。民事法律關系的每一方主體可以是單一的,也可以是多數的。二、民事法律關系的具體要素(二)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民事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民事權利,是指由國家強制力予以保障的類型化的民事主體所享有的利益,這種法律之力和特定利益的結合則構成權利。民事義務,是指義務人為滿足權利人的要求而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法律負擔。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是相互對立、相互聯系的?!睹穹ǖ洹返?31條規定:“民事主體行使權利時,應當履行法律規定的和當事人約定的義務。”二、民事法律關系的具體要素(三)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本書認為,關于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應當區分不同的民事法律關系確定。就物權法律關系而言,其客體應為物。知識產權法律關系而言,其客體應為智力成果。就債權法律關系而言,單純的物和行為一樣都不能作為債權法律關系的要素,只有把它們結合起來,即結合成“體現一定物質利益的行為”。第三節民事法律事實一、民事法律事實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事實,是指依法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或消滅的客觀現象。特征在于:它是一種客觀存在的社會生活事實,不是主觀的內心意思。法律事實必須能夠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只有為法律規范支配的事實,才是法律事實。二、民事法律事實的分類根據客觀事實是否與人的意志有關,可以將法律事實分為事件和行為兩大類。1.事件,又稱為自然事實,是指與人的意志無關,能夠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觀現象。2.行為,是指人的有意識的活動,包括民事行為和事實行為兩種。民事法律行為是指行為人旨在確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行為。事實行為是指行為人實施一定的行為時在主觀上并沒有產生、變更或消滅某一民事法律關系的意識,但因法律的規定,同樣會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為。第四節民事權利客體一、民事權利客體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權利客體,是指民事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民事權利客體具有以下特征:1.客體既是權利指向的對象,也是義務所指向的對象。2.民事權利客體必須根據不同的法律關系分別確定。3.人本身不能成為權利客體,只能是和人身相關的利益。二、民事權利客體的主要類型(一)人身利益1.人格利益:《民法典》第109條、第110條;2.身份利益:《民法典》第112條、基于知識產權而獲得的身份利益;(二)財產利益1.有形財產2.無形財產(三)行為:債權的客體是行為。第四章自然人第一節自然人的概念和民事權利能力一、自然人的概念自然人,指依自然規律產生,具有五官百骸,區別于其他動物的人?!睹穹ㄍ▌t》第二章規定了自然人的法律地位,但該章標題為公民(自然人),而《民法典》總則編修改了這一規定,明確以“自然人”作為章名,并且將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等規則都規定在該章中,具有重要意義。二、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含義(一)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概念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它是每個自然人平等地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可能性。權利能力,首先是指人能成為權利的主體的能力。(二)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特征平等性、普遍性、不可剝奪性、不得轉讓和拋棄、內容上的廣泛性。二、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含義(三)民事權利能力和權利的關系聯系:權利能力是權利享有的基礎;權利能力的平等性也有利于實現權利取得的平等。區別:1.民事權利能力是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資格,是一種法律上的可能性,而民事權利是已經實際享有的現實權利。2.民事權利能力包括享有民事權利的能力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民事權利涉及的是權利,而不包括民事義務。3.民事權利能力是由國家通過法律直接賦予的,而民事權利由主體決定。4.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權利則是法律關系決定的;5.權利能力不能轉讓也不能放棄,但是權利是具有可轉讓性的。二、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含義(三)民事權利能力和當事人能力當事人能力,又稱訴訟權利能力,是指能夠成為訴訟當事人的資格,只有具有當事人能力才能成為訴訟當事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一定具有訴訟權利能力。但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也未必就不具有訴訟權利能力:實體法上的社團是否具有權利能力或主體資格,往往取決于其是否具有獨立的財產,能否獨立承擔責任,而對于一些不具有獨立財產和獨立責任的法人分支機構,在程序法上為了簡化訴訟,可以賦予這些組織訴訟法上的主體資格。三、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開始(一)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 《民法典》第13條: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何為出生?某些領域的權利能力只有達到一定年齡才具有,或者某些疾病患者不能享有,例如結婚的權利能力。三、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開始(二)胎兒利益的保護《民法典》第16條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彼?、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終止(一)自然人的權利能力終于死亡《民法典》第13條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生理死亡也稱為自然死亡,是指自然人生命的自然終結。自然人死亡以后應當由醫院和有關部門開具死亡證明書,自然死亡的時間一般應以死亡證明書上記載的時間為準。死者利益的保護?四、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終止(二)生理死亡的時間認定關于死亡時間的認定,應當按照醫學標準來確定。腦電波消失說死亡證明:《民法典》第15條:自然人的出生時間和死亡時間,以出生證明、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準;沒有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的,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以上記載時間的,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死亡順序的推定:《民法典》第1121條第2款第二節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一、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概念和特點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夠以自己的行為行使民事權利和設定民事義務,并且能夠對于自己的違法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或資格。簡言之,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自然人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的能力或資格。規定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的根本原因在于:第一,保護無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利益。第二,保護交易的安全和秩序。
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區別有:1、民事權利能力是成為民事主體的資格,而民事行為能力是能夠以自己的行為從事民事活動的資格。2、民事權利能力具有普遍性,而行為能力不具有普遍性。3、民事權利能力是不受限制和剝奪的,而民事行為能力則可以依據法律規定的原因和程序作出限制。4、民事行為能力以意思能力的存在為基礎,而民事權利能力不以意思能力的存在為基礎,不受年齡、精神狀況和身體條件的限制。二、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的關系責任能力,又稱為不法行為能力或過失責任能力,是指對自己的過失行為能夠承擔責任的能力。責任能力和行為能力的區別:1.就侵權責任而言,現代民法中為了對受害人遭受的損害給予充分的補救,在分配責任的時候,不僅僅要考慮過錯,還要考慮如何對受害人的損害予以充分救濟,這就要突破意思能力的局限,使行為能力和責任能力分開。2.行為能力的判斷標準顯然要高于責任能力的判斷標準。3.行為能力的判斷標準是由法律統一規定的,即由年齡和智力狀況來進行判斷。而對責任能力的判斷,則要根據每個具體不法行為人的意思能力和財產狀況等分別進行判斷。三、自然人的行為能力和責任能力四、民事行為能力的劃分(一)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所謂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其自己的行為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民法典》第17條規定: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睹穹ǖ洹返?8條規定:(1)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2)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又稱為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自然人部分獨立地,或者說在一定范圍內具有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兩種:1.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民法典》第19條;2.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民法典》第22條;法律只允許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從事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和與其智力及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則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在經法定代理人允許的情形下,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各類民事法律行為。四、民事行為能力的劃分(三)無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自然人無獨立從事民事活動的資格,也就是說,不具有以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在我國,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包括兩類:一是不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二是完全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無民事行為能力能夠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一是純獲利益的行為。二是日常生活必需的小額的行為。四、民事行為能力的劃分五、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宣告(一)申請認定自然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民法典》第24條第1款的規定,申請認定自然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需要具備如下條件:1.被認定人為不能辨識或者不能完全辨識自己行為的成年人。2.必須經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申請。3.須經人民法院認定。五、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宣告(二)民事行為能力的全部和部分恢復根據《民法典》第24條第2款,民事行為能力的全部和部分恢復應當具備如下條件:1.必須針對被人民法院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成年人。2.必須經本人、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申請。3.根據成年人的智力、精神健康恢復的狀況決定是否恢復。六、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終止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終止是指民事行為能力的消滅。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終止的事由就是死亡,死亡也是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終止的法律事實。民事行為能力的終止與民事行為能力的中止的區別:民事行為能力的中止是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一時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終止則是民事行為能力的永遠消滅。第三節監護一、監護的概念和意義監護,就是指民法上所規定的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保護的一項制度。法律設立監護制度的意義在于:第一,對被監護人的行為能力予以彌補。第二,通過監護人的設立可以對被監護人財產和人身等合法利益予以保護照顧。第三,對被監護人進行監督和管束,防止其實施違法行為,對他人和社會造成損害。二、監護的性質監護在性質上并不是權利,而是一種職責。《民法典》第34條第2款也規定:“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彪m然這里使用了“權利”這一表述,但其實質上并不是權利?!睹穹ǖ洹返?4條第1款規定,“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從該規定來看,監護的主要內容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權益,可見,《民法典》采納了職責說。監護和親權是不同的。三、監護的分類(一)未成年人的監護制度《民法典》第27條第1款:未成年人的父母《民法典》第27條第2款:其他人或者組織擔任監護人。順序: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睹穹ǖ洹返?2條:1.民政部門;2.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睹穹ǖ洹返?1條:對監護人的確定產生爭議的解決。三、監護的分類(二)成年精神病人的監護制度《民法典》第28條:成年監護的法定監護人;《民法典》第33條:意定監護?!睹穹ǖ洹穼Τ赡瓯O護做了更詳細的規定:成年監護制度有利于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適應了老年社會的發展需要。規定成年監護符合國際上的發展趨勢。彌補了現行立法的不足。三、監護的分類(三)未成年人監護與成年監護的區別1.被監護人不同;2.監護職責不同;3.法定監護人的順序不同;4.是否允許意定監護不同。四、監護的設定《民法典》構建監護制度的基本思路:以家庭監護為基礎,以社會監護為補充,以國家監護為保障的監護制度。(一)法定監護法定監護具有如下特征:1.監護人范圍具有法定性;2.監護人具有法定的順序;3.監護的對象具有特定性;未成年人法定監護人的范圍:1.未成年人的父母;2.其他近親屬及個人或組織(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成年監護的范圍:1.配偶;2.父母、子女;3.其他近親屬;4.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四、監護的設定(二)意定監護意定監護的概念:《民法典》第33條,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意定監護的特征:1.僅適用于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2.監護人的范圍較為廣泛,不限于法定監護人,也不受法定監護人順序的限制;3.需要采用書面形式;4.在設定意定監護的成年人喪失或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監護人才開始履行監護職責;四、監護的設定(三)遺囑監護遺囑監護的概念:《民法典》第29條: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遺囑監護的特征:1.能夠設定遺囑監護的是被監護人的父母;2.遺囑監護既適用于未成年人監護,也適用于成年監護;3.被監護人父母在設定遺囑監護時必須具備監護人資格;4.在遺囑監護的情形下,所指定的監護人不受《民法典》第27、28條關于監護人范圍以及順序的限制;5.遺囑監護的生效需要被指定的人同意擔任監護人;6.遺囑監護以遺囑人的死亡作為生效要件。四、監護的設定(三)指定監護指定監護的概念:《民法典》第31條第1款: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指定監護的兩種類型: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監護人。五、監護人的職責及其履行(一)監護人監護職責的內容1.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2.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五、監護人的職責及其履行(二)監護人監護職責的履行《民法典》第35條規定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遵循的原則。1.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2.不得擅自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3.尊重被監護人的意愿;六、監護的終止1.被監護人獲得了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3.被監護人或者監護人死亡;4.人民法院認定監護關系終止的其他情形。七、監護人資格的撤銷(一)撤銷條件(《民法典》第36條)1.監護人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2.監護人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并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的;3.監護人實施了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七、監護人資格的撤銷(二)指定臨時監護人《民法典》第36條第1款規定,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在撤銷監護人資格以后,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臨時監護措施,就是為了在短期內起到保護被監護人權益的作用而采取的一些監護措施;在采取這些措施的同時,人民法院也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臨時監護人七、監護人資格的撤銷(三)申請撤銷的主體《民法典》第36條第2款規定:“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和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备鶕睹穹ǖ洹返?6條第3款在相關主體未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負有提出申請的義務。七、監護人資格的撤銷(四)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的支付《民法典》第37條規定:“依法負擔被監護人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后,應當繼續履行負擔的義務。”撫養、贍養、扶養是法定的義務,是基于血緣等關系而確立的,這些義務不因監護關系的終止而終止。七、監護人資格的撤銷(五)監護資格的恢復《民法典》第38條規定:“被監護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后,除對被監護人實施故意犯罪的外,確有悔改表現的,經其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監護人真實意愿的前提下,視情況恢復其監護人資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監護關系同時終止?!钡谒墓澬媸й櫼?、宣告失蹤的概念宣告失蹤是指自然人離開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達到法定的期限,經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其為失蹤人的一項制度。宣告失蹤的目的是通過人民法院確認自然人失蹤的事實,結束失蹤人財產無人管理以及其應當履行的義務不能得到及時履行的不正常狀態,保護失蹤人和利害關系人的利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民法典》第40條: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一、宣告失蹤的條件依據《民法典》第40、41條的規定,宣告失蹤應當具備如下條件:1.必須有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事實。2.必須由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3.必須經過法院依據法定程序宣告。三、宣告失蹤的法律后果(一)財產代管人的設置根據《民法典》第42條規定首先應當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擔任財產代管人的人代管。在特殊情況下,由人民法院指定財產代管人。(二)財產代管人的職責:1.妥善管理失蹤人的財產。2.清償失蹤人的債務,并追索其債權。(三)財產代管人的變更:1.失蹤人的利害關系人申請變更財產代管人。2.財產代管人申請變更財產代管人。三、宣告失蹤的撤銷(一)撤銷失蹤宣告的條件1.失蹤人重新出現。2.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3.由人民法院撤銷。(二)撤銷失蹤宣告的法律后果1.財產代管關系終止。2.財產代管人的移交財產和報告義務。第五節宣告死亡一、宣告死亡的概念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經過法定程序在法律上推定失蹤人死亡的一項制度。自然人長期下落不明可能導致相關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長期處于不確定狀態,這有可能影響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的穩定,通過宣告死亡制度,可以及時了結下落不明人與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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