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學第六版課件10_第1頁
民法學第六版課件10_第2頁
民法學第六版課件10_第3頁
民法學第六版課件10_第4頁
民法學第六版課件10_第5頁
已閱讀5頁,還剩136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第四十五章遺產處置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系列第一節遺產處理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系列繼承開始的概念

繼承開始,是指因一定法律事實的發生導致繼承法律關系的發生。能夠引起繼承法律關系發生的法律事實,就是繼承開始的原因。一、繼承開始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系列繼承開始的意義確定遺產的范圍確定繼承人的范圍確定遺產所有權的轉移確定繼承人的應繼份確定放棄繼承權及遺產分割的溯及力確定遺囑的效力及執行力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系列繼承開始時間的確定自然死亡時間的確定宣告死亡時間的確定互有繼承權的繼承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的時間確定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系列繼承開始處所的確定

繼承開始的處所是繼承人參與繼承法律關系,行使繼承權,接受遺產的場所。

確定繼承開始的處所,有本籍地主義、住所地主義、死亡地主義、財產所在地主義等各種不同主張,我國《繼承法》沒有明確規定繼承開始的處所。我國司法實踐以被繼承人的生前最后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為繼承開始的處所。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系列繼承開始的通知

繼承開始的通知是指將被繼承人死亡的事實通知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以便繼承人及時處理有關繼承問題。繼承開始后,通知繼承人是繼承的必要環節,也是繼承人行使繼承權的前提條件。繼承開始后,應當為繼承開始的通知。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系列遺產管理概述

遺產管理是指對死者遺產負責保存和管理的制度。在繼承開始后,為了保護遺產不被損毀或散失,必須確定遺產管理人,對遺產進行管理。二、遺產管理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系列遺產管理人遺產管理人及其產生繼承人推選遺產管理人遺囑指定遺產管理人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默認的遺產管理人繼承管理人的職責遺產管理人的注意義務標準遺產管理人的具體職責遺產管理人與遺囑執行人的關系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系列遺產債務的范圍

遺產債務的清償其實就是遺產的清算。遺產債務清償的原則

有限責任原則

連帶責任原則三、遺產債務的清償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系列遺產債務清償的時間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或遺產保管人在清點完遺產之后,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聲明債權,以便于繼承人清償債務。對于已到期債務,繼承人應當及時清償;對于未到期債務,繼承人經債權人同意可提前清償,也可以在分割遺產時保留與債權數額相等的遺產數額,或分配給某一繼承人負責清償。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系列遺產債務清償的順序遺產管理費用被繼承人生前所欠債務酌給遺產債務遺贈債務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系列

歸扣是指共同繼承人中有的繼承人在繼承開始以前已經從被繼承人處受有特種贈與者,在進行遺產分割時應將所得特種贈與計入應繼財產,并從該繼承人在此基礎上算定的應繼份中扣除的制度。四、歸扣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系列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的概念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是指在被繼承人死亡后,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人接受繼承又沒有人受領遺贈。

形成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原因包括:沒有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受遺贈人喪失受遺贈權。五、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系列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的管理遺產管理人的選任遺產管理人的職責一是保管遺產二是編制遺產清單三是進行公告四是清償債務五是剩余財產的移交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系列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的歸屬我國《民法典》繼承編第1160條按死者的身份來確定無人繼承遺產歸屬的: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于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系列

第二節共同繼承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系列共同繼承和共同繼承人的概念

共同繼承是相對于單獨繼承的概念,是指依法律規定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繼承人共同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

共同繼承人,是指共同繼承的享有并且行使繼承既得權的數個繼承人。他們只能是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一、共同繼承概述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系列共同繼承的種類暫存的共同繼承明示的共同繼承默示的共同繼承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系列共同繼承財產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共同繼承財產,是指繼承開始之后,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繼承人共同繼承遺產,或者數個繼承人沒有分割遺產之前,對繼承的遺產共同共有的財產所有形式。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系列第一,共同繼承財產是一種財產所有權形態,在共同繼承后,遺產已經轉移到了繼承人的手中,變成了財產的所有權,不再是遺產的形態。第二,共同繼承財產是數個繼承人接受遺產形成的財產所有權形態,即在數個繼承人身上發生對被繼承人所遺留的遺產共同所有的財產所有權形態。第三,共同繼承財產是遺產分割前的一種財產所有權形態,具有時間的限制,不是永久存續的。它存在的期間,就是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后,數個繼承人對遺產進行分割之前的這一段時間。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系列共同繼承財產的性質

共同繼承人對遺產的共有應為共同共有。遺產共同共有與普通共同共有畢竟存在差異,對此應加以注意。

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系列共同繼承財產的發生條件被繼承人死亡繼承人為二人或者二人以上遺產由于共同繼承或者尚未進行遺產分割而整體存在二、共同繼承財產關系的發生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系列共同繼承財產的潛在應有部分

共同繼承財產為共同共有財產,由全體共同繼承人對該財產共同享有權利,共同承擔義務。

在共同繼承財產的權利義務中,應當著重研究各個共同共有人即共同繼承人在共同共有關系中的潛在應有部分。原因在于在共同共有關系中,共同繼承財產的潛在應有部分表現得最為突出。在共同繼承財產中,這種潛在的應有部分表現更為明顯,這就是共同繼承財產中的應繼份。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系列共同繼承財產的主體

共同繼承財產的主體是共同共有的共同繼承財產的權利主體,是指具有合法繼承人身份的法定繼承人。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系列共同遺產范圍及其特點

共同遺產的范圍,就是被繼承人的遺產范圍。

共同遺產的特點是:第一,共同繼承遺產的范圍相對固定,共同遺產范圍是法定的,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就已經固定化了。第二,共同繼承財產的數額會發生變化,會隨著保持共有關系的延長而增加或者減少。因而,法律并不鼓勵更長時間地保持共同繼承財產的共有關系。第三,共同遺產經常與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相互交叉,因而界限不清。第四,私人企業的集合財產為共同繼承財產的較為普遍,也給共同遺產問題的處理帶來困難。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系列共同繼承人享有的權利共同的使用收益權共同遺產的部分處分權物權請求權設置共同遺產物上權的權利代表權可以請求分割自己的應有部分優先購買權管理權三、共同繼承人的權利與義務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系列共同繼承財產共有人承擔的義務不得處分共同繼承財產的義務對共同遺產進行維修、保管、改良的義務對被繼承人所欠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對共同遺產所欠債務的連帶清償責任共同賠償義務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系列共同繼承人的對外關系

自繼承開始時起,被繼承人的債權成為全體共同繼承人的共同債權,被繼承人的債務人須向全體共同繼承人進行清償。

被繼承人的債務也成為全體共同繼承人的共同債務。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系列共同繼承財產消滅的原因暫存的共同繼承財產分割遺產部分共同繼承人請求分割共同繼承財產全體共同繼承人協議終止共同繼承財產關系其他原因共同繼承財產關系消滅的后果

共同繼承財產關系消滅的后果,是其分割溯及于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四、共同繼承財產關系的消滅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系列析產共同繼承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的分析

第一,析出夫妻個人財產

第二,確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第三,分出共同繼承財產共同繼承財產與家庭共同財產的分析

第一,應當注意析出家庭成員個人的財產,屬于個人所有的財產為個人所有,不能作為家庭共同財產分割

第二,析出家庭共同財產中屬于子女的財產

第三,析出遺產為共同繼承財產

第四,析出被繼承人個人的遺產債務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系列第三節遺產分割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系列

遺產分割是指各共同繼承人按其應繼份進行分配以消滅遺產的共同所有關系為目的的法律行為。遺產分割的原則是:遺產分割自由原則互諒互讓、協商分割原則不損害遺產效用原則一、遺產分割概念和分割原則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系列遺產分割時間的確定

遺產分割的時間必須在繼承開始之后。按照遺產分割自由原則,在繼承開始后的任何時間內,繼承人都有權要求分割遺產。具體的分割時間由繼承人協商確定;繼承人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調解確定,也可以通過訴訟程序由人民法院確定。如果繼承人經過協商,確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分割,或者繼承人都不提出分割遺產的要求,這種遺產的共有狀況就將持續下去。無論持續多長時間,繼承人想分割遺產的,都有權請求分割。即使在繼承開始20年以后,繼承人仍然有權分割遺產。二、遺產分割的時間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系列對遺產分割時間的限制非經遺產債務清償不得分割遺產遺囑禁止在一定期間內分割的不得分割遺產繼承人協議在一定期間內不得分割的不得分割遺產有尚未出生繼承人的暫時禁止分割遺產遺產分割的暫緩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系列當事人協商分割實物分割變價分割補償分割保留共有的分割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分割法院裁判分割三、遺產分割方法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系列分清共同遺產的自然消耗和折舊分清共同遺產的增值分清個人對共同遺產的占用或者侵占四、共同遺產的分割程序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系列在共同遺產中保留必留份按照《民法典》第1155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依照法定繼承辦理。這種保留,只對暫存的共同繼承財產發生作用。在暫存的共同繼承財產關系進行遺產分割的時候,一定要保留胎兒的必留份。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系列確定各人應當分得的份額在一般情況下應當均等分割在特殊情況下可以不均等分割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系列遺產分割的溯及效力

由于遺產的分割一般都是在繼承開始后的一段時間進行,遺產分割的效力是從遺產分割時開始,還是從繼承開始時開始,就是遺產分割的溯及效力問題。五、遺產分割的效力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系列遺產分割瑕疵擔保責任

遺產分割瑕疵擔保責任是指共同繼承人之間對分得的遺產瑕疵承擔的相互擔保責任。遺產瑕疵擔保責任權利瑕疵擔保責任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系列第七編侵權責任法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系列第四十六章侵權行為與侵權責任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系列第一節侵權責任的調整功能和保護范圍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系列補償功能

侵權責任法的補償功能,是指侵權責任法主要適用損害賠償的手段,責令侵權行為人向受害人支付賠償金,以填補受害人因侵權行為所受到的損害的法律功能。懲罰功能

罰功能也稱制裁功能。侵權行為是侵害他人人身權和財產權的行為,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因此應受到法律制裁。預防功能

侵權責任法的預防功能,是指侵權責任法通過規定侵權行為人應負的民事責任,以及在行為人實施了侵權行為以后責令其承擔損害賠償等民事責任,進而教育不法行為人、引導人們正確行為、預防各種損害的發生,從而保持社會秩序的穩定和社會生活的和諧。一、侵權責任法的調整功能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系列救濟受到損害的民事權利,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確定侵權請求權的構成要件,明確侵權責任主要以財產性的侵權責任懲罰侵權人,制裁侵權行為預防侵權行為,促進社會和諧穩定二、我國《侵權責任法》的立法目的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系列《侵權責任法》保護的民事權利范圍《民法典》總則編第五章“民事權利”所規定的民事權利,即人格權、身份權、物權、債權、知識產權、繼承權、股權及其他投資性權利,均在侵權責任保護范圍之內。其中,債權是民事權利,當然受到侵權責任的保護。《侵權責任法》保護的民事利益范圍其他人格利益死者人格利益胎兒人格利益其他身份利益其他財產利益三、我國《侵權責任法》的保護范圍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系列第二節侵權行為及其形態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系列

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由于過錯,或者在法律特別規定的場合不問過錯,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及其利益,依法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等法律后果的行為。侵權行為是一種違法行為侵權行為是一種有過錯的行為侵權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兩種方式侵權行為是應當承擔以損害賠償為主要責任形式的行為一、侵權行為的概念和特征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系列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

一般侵權行為,是指侵權行為一般條款規定的侵權行為。特殊侵權行為是相對于一般侵權責任而言,是指欠缺侵權責任的一般構成要件,并適用過錯推定原則或無過錯責任原則歸責的侵權行為。單獨侵權行為和共同侵權行為

根據侵權行為的行為主體數量的不同,可以將侵權行為分為單獨侵權行為與共同侵權行為兩種形態。單獨侵權行為是相對于共同侵權行為而言的,是指單獨的一個人實施的侵權行為。一個人,包括一個自然人或者一個法人。共同侵權行為,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者過失,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權益,應當連帶承擔民事責任的侵權行為。二、侵權行為形態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系列

根據侵權行為的行為方式不同,可以將侵權行為分為作為的侵權行為和不作為的侵權行為兩種侵權行為形態,也稱為積極的侵權行為和消極的侵權行為。

積極侵權行為,是指以作為的方式實施的侵權行為。

消極侵權行為,是指以不作為的方式實施的侵權行為。三、積極的侵權行為和消極的侵權行為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系列我國的侵權行為一般條款,是《民法典》第1165條第1款。其調整范圍是確定一般侵權行為的范圍和責任構成要件,規定對一般侵權行為適用法律的一般規則,確定一般侵權行為的界限,為一般侵權行為提供請求權的法律基礎。四、侵權行為一般條款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系列第三節歸責原則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系列歸責原則的概念

侵權責任歸責原則是侵權責任法的統帥和靈魂,是侵權責任法理論的核心。

侵權責任歸責原則是確定侵權人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一般準則。它是在損害事實已經發生的情況下,為確定侵權人對自己的行為以及他人的行為或管領的建筑物和物件所造成的損害是否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原則。一、歸責原則概述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系列歸責原則體系過錯責任原則

這是我國侵權法的基本歸責原則,是主要的歸責原則,調整一般侵權行為的責任歸屬問題。對此,學界沒有任何不同意見。過錯推定原則

該原則從本質上說,也是過錯責任原則。但與一般的過錯責任原則是有區別的。將過錯推定原則獨立出來作為一個單獨的歸責原則,具有積極的意義。無過錯責任原則

該原則是一個獨立的歸責原則,它調整的范圍也與過錯責任原則、過錯

推定原則不同,獨立地調整部分特殊侵權行為的責任歸屬,具有獨立存在的價值。它不僅有《侵權責任法》第76條作為依據,同時,它調整的范圍也與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原則不同,獨立地調整著高度危險責任等侵權責任的法律適用。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系列過錯責任原則的概念和意義過錯責任原則的概念

過錯責任原則,是以過錯作為價值判斷標準,判斷行為人對其造成的損害應否承擔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過錯責任原則的意義

我國民法立法和理論也把過錯責任原則作為侵權法最基本的歸責原則,其根本目的,就是保護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不受侵犯,保護民事主體的權利能夠平等、自由地行使。把過錯責任原則作為侵權法的基本的歸責原則,是通過對因自己的過錯而致國家、集體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不法行為人,強加包括賠償損失在內的民事責任,以保護自然人和法人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教育公民遵紀守法,預防和減少侵權行為的發生。二、過錯責任原則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系列過錯責任原則的內涵和功能過錯責任原則的內涵過錯責任原則的性質是主觀歸責原則以過錯作為侵權責任的必備構成要件以過錯為責任構成的最終要件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系列過錯責任原則的功能確定侵權責任確定民事主體的行為標準糾正侵權行為,預防損害發生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系列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規則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范圍責任構成的要求舉證責任侵權責任形態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系列過錯推定原則的概念

過錯推定原則是指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場合,從損害事實的本身推定加害人有過錯,并據此確定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人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三、過錯推定原則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系列過錯推定原則的意義和地位過錯推定原則的意義

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的意義,在于使受害人處于有利的訴訟地位,切實地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加重加害人的責任,有效地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促進社會的安定團結。過錯推定原則的地位

推定過錯原則的特殊性就在于舉證責任的不同。一般的過錯責任的舉證責任在受害人;推定過錯原則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即把舉證責任強加給加害人,加害人須證明自己無過錯,如果加害人證明不了自己無過錯,則推定其有過錯,因而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系列過錯推定原則的適用規則適用范圍侵權責任構成要件過錯要件的舉證責任倒置侵權責任形態基本為替代責任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系列無過錯責任原則概念的界定對無過錯責任原則基本特征的認識對無過錯態度的認識對確認無過錯責任構成的決定要件的認識對法律特別規定的認識四、無過錯責任原則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系列我國侵權法確立無過錯責任原則的目的

我國侵權法確立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根本目的,在于切實地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的安全,更好地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促使從事高度危險活動和管領高度危險物的人,產品生產者和銷售者,環境污染者以及動物的飼養人、管理人等行為人,對自己的工作高度負責,謹慎小心從事,不斷改進技術安全措施,提高工作質量,盡力保障周圍人員、環境的安全;一旦造成損害,能迅速、及時地查清事實,盡快賠償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適用這一原則的基本思想在于使無辜損害由國家和社會合理負擔,保護受害人的利益。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系列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意義

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意義,在于加重行為人的責任,使受害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更容易實現,受到損害的權利及時得到救濟。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系列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規則適用范圍責任構成要件舉證責任侵權責任形態受害人有過錯的問題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系列第二節侵權責任構成要件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系列第四節侵權責任構成要件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系列違法行為的概念和結構

違法行為,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違反法律而實施的作為或不作為。違法行為作為侵權責任構成的客觀要件,包括行為和違法兩個要素,這兩個要素構成違法行為要件的完整結構。行為

法人的行為并非只是法人的機關于其職務范圍內所為的行為,這種界定范圍過窄

自然人、法人行為的基本形式,是其自身的動作或活動違法性違反法定義務違反保護他人為目的的法律故意違背善良風俗致人損害一、違法行為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系列違法行為的方式作為不作為法律的直接規定業務上或職務上的要求行為人先前的行為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系列違法行為的樣態自己的行為監護、管理下的人所實施的行為管理建筑物和物件的不當行為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系列損害事實的概念和結構

損害事實,是指一定的行為致使權利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利益受到侵害,并造成財產利益和非財產利益的減少或滅失的客觀事實。

損害事實由兩個要素構成:一是權利被侵害,二是權利被侵害造成利益受到損害的客觀結果。權利被侵害利益被損害完整的損害事實要件二、損害事實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系列損害事實的種類對人身權利及利益的損害事實人格利益損害人身損害精神利益損害身份利益損害對財產權利的損害事實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系列因果關系的概念

侵權責任構成中的因果關系要件,就是侵權法中的因果關系。它指的是違法行為作為原因,損害事實作為結果,在它們之間存在的前者引起后者、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觀聯系。因果關系中的原因

因果關系中的原因,是違法行為三、因果關系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系列確定我國侵權法因果關系要件的規則確定我國侵權法因果關系規則的理論分析確定因果關系要件的基本規則直接原因規則相當因果關系規則

判斷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系,可以適用以下公式:

大前提:依據一般的社會智識經驗,該種行為能夠引起該種損害結果。

小前提:在現實中,該種行為確實引起了該種損害結果。

結論:該種行為是該種損害事實發生的適當條件,二者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系。法律原因規則推定因果關系規則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系列過錯概念的性質

除了少數學者堅持過錯是一種行為,是客觀概念外,絕大多數學者認為過錯就其本質屬性而言,是人的主觀心理狀態,因而是主觀的概念。

過錯分為兩種基本形態,即故意和過失。四、過錯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系列故意故意的概念

故意,是行為人預見自己行為的結果,仍然希望它發生或者聽任它發生的主觀心理狀態。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系列過失過失的概念

過失,包括疏忽和懈怠。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結果,應當預見或者能夠預見而沒有預見,為疏忽;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結果雖然預見了卻輕信可以避免,為懈怠。疏忽和懈怠,都是過失,都是加害人對應負的注意義務的違反。注意義務的標準普通人的注意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系列第五節侵權責任方式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系列侵權責任方式的概念

構成侵權責任,侵權行為人將承擔與其所實施的侵權行為和救濟侵權行為受害人相適應的民事責任方式。侵權民事責任方式,是指侵權行為人依據侵權責任法就自己實施的侵權行為應當承擔的具體的民事責任形式。一、侵權責任方式概述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系列侵權責任方式的類型財產型責任方式精神型責任方式綜合型責任方式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系列侵權責任方式適用的一般原則救濟損害需要可以并用適當處分必要的先予執行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系列財產型民事責任方式的適用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二、侵權民事責任方式的適用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系列精神型民事責任方式的適用停止侵害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系列綜合型民事責任方式和適用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系列第六節侵權責任競合與侵權責任并合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系列

當同一民事違法行為同時符合數種民事權利保護的規定,就構成民事責任競合。

民法上的民事責任競合,就是民事請求權競合。這是因為,民法是以權利為中心,而它的外部表現形態,就是請求權。同一事實符合數個法律規范的情況,必然表現在請求權上。侵權民事責任或者侵權請求權的競合,就是這一請求權與依其他民事規范產生的請求權是由同一法律事實發生的。一、侵權責任競合(一)侵權民事責任競合的產生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系列侵權民事責任與違約民事責任競合侵權責任與不當得利責任競合侵權責任與其他民事責任競合(二)侵權責任競合的形態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系列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系列二、侵權責任并合(一)侵權責任并合的概念與特征侵權責任并合,是指在多數人侵權行為中,法律原本規定了一種侵權責任形態,又增加規定了新的侵權人承擔同一種侵權責任形態或者其他侵權責任形態,構成更多的侵權人對同一損害承擔同一種或者不同種侵權責任,并相互重合的責任形態。侵權責任并合的特征:1.原侵權人和新侵權人的行為造成的是同一損害;2.法律原本規定了一種多數人侵權責任形態;3.又規定新增加的侵權人加入;4.原本的侵權責任形態與新增加的相重疊。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系列二、侵權責任并合(二)侵權責任并合的類型 1.同質并合; 2.同質異形并合; 3.異質并合。(三)侵權責任并合的責任分擔規則 1.侵權責任同質并合的責任分擔規則; 2.侵權責任同質異形并合的責任分擔規則; 3.侵權責任異質并合的責任分擔規則。第三節侵權責任的免責事由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系列免責事由的概念

免責事由是指被告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而提出的證明原告的訴訟請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實。在侵權責任法中,免責事由是針對承擔民事責任的請求而提出來的,所以又稱免責或減輕責任的事由,也叫做抗辯事由。免責事由的構成對抗性要件客觀性要件一、免責事由概述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系列免責事由的分類免責事由分為一般免責事由和特別免責事由這樣兩大類。一般免責事由,是指損害確系被告的行為所致,但其行為是正當的、合法的。這種事由與阻卻違法行為相同。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系列受害人過錯(受害人故意)

受害人故意,是指受害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自己的后果,而希望或放任此種結果發生

受害人重大過失,是指受害人對于自己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毫不顧及,極不注意,以至于造成了自身的損害。

受害人過失,是指在加害人致受害人損害中或造成損害以后,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與擴大具有過失。二、《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規定的法定免責事由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系列第三人過錯第三人過錯的概念和特點

第三人過錯,也叫做第三人原因,是指除受害人和實際加害人之外的第三人,對受害人損害的發生或擴大所具有的過錯。第三人過錯的主要特征是主體上的特殊性,其過錯形式則與其他類型的過錯沒有區別,包括故意和過失。第一,過錯主體是第三人第二,第三人與實際加害人沒有過錯聯系第三,第三人過錯是免除實際加害人責任的依據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系列第三人過錯的一般規則

第三人過錯的法律后果,是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免除加害人的賠償責任。當第三人過錯是損害發生的唯一原因的時候,第三人過錯是免責的事由。損害純粹由第三人的過錯所致,被告對此沒有過錯,因此應使被告免責,而由第三人承擔責任。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系列第三人過錯的特殊規則第三人過錯實行不真正連帶責任第三人過錯實行補充責任第三人過錯實行先付責任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系列自甘風險

在英美法系的侵權法中,自甘風險也叫做危險之自愿承擔、自愿者非為不當規則,是指在原告提起的過失或者嚴格責任的侵權責任訴訟中,要求原告承擔其自愿承擔的所涉風險。

構成自甘風險均須具備以下三個要件:第一,受害人知悉或者鑒識危險;第二,受害人有自愿承擔之必要;第三,不違反成文法的規定。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系列自助行為

自助行為是指權利人為保護自己的權利,在情事緊迫而又不能及時請求國家機關予以救助的情況下,對他人的財產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應措施,而為法律或社會公德所認可的行為。

構成自助行為須具備:第一,須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第二,須情況緊迫而來不及請求有關國家機關的援助;第三,自助方法須為保障請求權所必需;第四,須為法律或公共道德所許可;第五,不得超過必要限度。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系列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的概念和確定

不可抗力是指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包括自然原因(如地震、臺風、洪水、海嘯)和社會原因(如戰爭)。不可抗力,是獨立于人的行為之外,并且不受當事人的意志所支配的現象。

如何確定不可抗力,應當符合以下要求:第一,不可預見第二,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第三,屬于客觀情況。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系列三、《民法典》總則編規定的免責事由不可抗力的適用

在司法實踐中應用不可抗力的基本規則是,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害的,當事人一般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不可抗力導致免責,必須是不可抗力成為損害發生的唯一原因,當事人對損害的發生和擴大不能產生任何作用。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系列正當防衛正當防衛的概念和構成

正當防衛是一般免責事由,是指當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人身或者其他利益遭受不法侵害時,行為人所采取的防衛措施。

構成正當防衛須具備以下要件:第一,必須有侵害事實第二,侵害須為不法第三,須以合法防衛為目的第四,防衛須對加害人本人實行第五,防衛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系列正當防衛的適用

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這種適當的民事責任包括以下三層意思:第一,防衛過當不能免除民事責任;第二,對于防衛過當造成的損害,一般應當減輕民事責任;第三,防衛人在防衛過程中故意對不法侵害者采取加害行為的,對其超出必要限度的損害應當全部賠償。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系列緊急避險緊急避險的概念和構成

為了社會公共利益、自身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免受更大的損害,在不得已的情況下而采取的造成他人少量損失的緊急措施,稱為緊急避險。構成緊急避險須具備以下要件:第一,危險正在發生并威脅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利益。第二,采取避險措施須為不得已。第三,避險行為不得超過必要的限度。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系列緊急避險的適用

在一般情況下,如果有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應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其中,險情發生系由緊急避險人所引起的,由緊急避險人對自己的過錯負責;險情發生系避險行為的受害人所引起的,避險受害人對自己的過錯負責;險情發生系由第三人引起的,第三人對自己的過錯負責。他們對自己過錯負責的范圍,應以緊急避險必要限度或避險措施得當所造成的損失為標準,超過部分不應由其他人負擔。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系列職務授權行為

職務授權行為也稱為依法執行職務,是指依照法律的授權或者法律的規定,在必要時因行使職權而損害他人的財產和人身的行為。

執行職務行為是合法行為,行為人對執行職務所造成的損害,不負賠償責任。但是,如果執行職務不正當而造成損害時,應當負賠償責任。第一,行為須有合法的授權第二,執行職務的行為須合法。第三,執行職務的行為須為必要。三、非法定免責事由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系列受害人承諾

受害人承諾,是指受害人容許他人侵害其權利,自己自愿承擔損害結果,且不違背法律和公共道德的一方意思表示。

受害人承諾成立,須具備以下要件:第一,須有處分該權利的能力與權限第二,須遵守一般的意思表示的規則。第三,受害人須有明確承諾。第四,受害人事前放棄損害賠償請求權。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系列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是指非因當事人的故意或過失,是由于當事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偶然發生的事故。

作為免責事由的意外事件,應具備如下條件:第一,意外事件是不可預見的。第二,意外事件是歸因于行為人自身以外的原因。第三,意外事件是偶然事件。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系列第四十七章侵權責任形態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系列第一節概述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系列

侵權責任形態,是指侵權法律關系當事人承擔侵權責任的不同形式,即侵權責任由侵權法律關系中的不同當事人按照侵權責任承擔的規則承擔責任的不同表現形式。侵權責任形態所關注的不是行為的表現,而是行為的法律后果,即侵權行為發生并按照侵權責任構成要求符合構成要件之后,由應當承擔責任的當事人承擔行為的后果。侵權責任形態表現的是侵權行為的后果由侵權法律關系當事人承擔的不同形式,與侵權責任方式不同。這些責任形態是經過法律所確認的、合乎法律規定的侵權責任基本形式。一、侵權責任形態的概念和特征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系列連接侵權責任的構成和方式落實侵權責任的歸屬實現補償和制裁的功能二、侵權責任形態的作用和意義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系列第二節特殊侵權行為與替代責任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系列特殊侵權行為的性質

特殊侵權行為是相對于一般侵權行為而言的。它有很多特殊之處,例如歸責原則的特殊、法規形式的特殊等,但是最本質的特殊,亦即與一般侵權行為的本質區別,就是其責任形態為替代責任。一、特殊侵權行為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系列特殊侵權行為的特征歸責原則適用的特殊性責任構成要件的特殊性舉證責任的特殊性其責任形態是替代責任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系列特殊侵權行為的種類為他人的行為負責的特殊侵權行為為自己管領下的建筑物和物件致人損害負責的特殊侵權行為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系列

替代責任,是指責任人為他人的行為和為人的行為以外的自己管領下的建筑物和物件所致損害承擔的侵權賠償責任形態。這一概念幾乎概括了所有的特殊侵權責任。責任人與致害行為人或致害物相分離責任人為加害人或致害物承擔責任須以他們之間的特定關系的存在為前提責任人是賠償責任主體承擔賠償責任二、替代責任的概念和特征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系列替代責任賠償法律關系的構成替代責任人與加害人或致害物之間須有特定關系替代責任人應處于特定地位加害人應處于特定狀態三、替代責任的賠償法律關系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系列賠償關系當事人和賠償形式

替代責任賠償關系的當事人具有顯著特點,即加害人與責任人相脫離,致害物沒有責任人的意志支配,賠償的責任主體是責任人,而不是加害人。

為他人行為負責的特殊侵權責任是典型的替代責任。在這種賠償法律關系中,賠償權利主體是受害人;賠償責任主體體現了替代責任的特點,只能是替代責任人,而不能是加害人。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系列第三節共同侵權行為與連帶責任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系列共同侵權行為的概念與特征

共同侵權行為,是指數人基于主觀的或者客觀的關連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侵權行為。共同侵權行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共同侵權行為的主體須為多個人共同侵權行為的行為人之間具有主觀的意思聯絡或者客觀的關連共同數個共同加害人的共同行為所致損害是同一的、不可分割的數個共同加害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一、共同侵權行為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系列共同侵權行為的立法基礎置民事權益受損害的人以更為優越的法律地位加重共同侵權人的責任,懲戒民事違法,減少社會危險因素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系列共同侵權行為的本質意思聯絡說共同過錯說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系列共同侵權行為的類型主觀的共同侵權行為客觀的共同侵權行為疊加的共同侵權行為共同危險行為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系列共同加害人

共同加害人是共同侵權行為的行為主體,是基于共同過錯共同實施加害行為并造成他人損害的數個行為人。作為共同侵權行為的行為主體,共同加害人應當是二人或者二人以上,不能由單個人構成。共同加害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和法人。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系列共同危險行為的概念

共同危險行為又稱為準共同侵權行為,是共同過錯的另一種形式,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實施有侵害他人權利危險的行為,并且已造成損害結果,但不能判明其中誰是加害人的侵權行為類型。共同危險行為的法律特征行為由數人實施行為的性質具有危險性具有危險性的共同行為是致人損害的原因損害結果不是共同危險行為人全體所致但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二、共同危險行為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系列共同危險行為人

共同危險行為人是共同危險行為的行為主體,是實施共同危險行為并造成他人損害的數個行為人。共同危險行為人一般由自然人構成。數個自然人共同實施共同危險行為,該數個自然人構成共同危險行為主體。在某些情況下,共同危險行為人也可以由法人構成。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系列連帶責任的概念

共同侵權行為的法律后果,是由共同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這種侵權連帶責任,是指受害人有權向共同侵權人或共同危險行為人中的任何一個人或數個人請求賠償全部損失,而任何一個共同侵權人或共同危險行為人都有義務向受害人負全部賠償責任;共同加害人中的一人或數人已全部賠償了受害人的損失,則免除其他共同加害人向受害人應負的賠償責任。三、連帶責任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系列連帶責任的特征連帶責任是對受害人的整體責任受害人有權請求連帶責任人中的任何一個人承擔連帶責任各連帶責任人內部分有責任份額連帶責任是法定責任不得改變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系列連帶責任的適用范圍

關于連帶責任的適用范圍,很多人認為連帶責任是共同侵權行為的法律后果,因此,只有共同侵權行為才承擔連帶責任。《民法典》明確指出,并不是只有共同侵權行為才承擔連帶責任,除了共同侵權行為之外,法律規定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也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系列連帶責任的對外關系整體責任的確定對外連帶負責連帶責任的對內關系各連帶責任人責任份額的確定連帶責任人之間的追償普通高等教育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