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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六節
物權概說
五、物權的民法保護(一)請求確認物權(二)請求排除妨礙(三)請求恢復原狀或者修理、重作、更換(四)請求返還原物(五)請求賠償損失第七節
財產所有權
一、財產所有權的一般原理(一)財產所有權的概念根據《民法典》第240條規定,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權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二)所有權法律關系在所有權法律關系中,財產所有權的享有者,稱為所有人,是所有權法律關系中的權利主體。所有權法律關系的客體是物。財產所有權的內容主要由所有人依法對其所有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四項具體權能所構成。第七節
財產所有權
二、國家財產所有權國家財產所有權是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現。國家財產所有權的主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這一主體具有唯一性和統一性的特,我國全民所有的財產只能歸國家所有,不能屬于社會的任何組織或成員。三、集體財產所有權集體財產所有權是集體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現。集體財產所有權的主體是勞動群眾的集體組織,它不屬于參加集體組織的任何個人,而只屬于作為組織的集體。第七節
財產所有權四、私人財產所有權《民法典》第266條規定:“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
五、法人所有權《民法典》第269條規定,營利法人對其不動產和動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營利法人以外的法人,對其不動產和動產的權利,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章程的規定。六、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根據《民法典》第271條的規定,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是指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第七節
財產所有權七、共有關系共有是指對同一項財產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主體共同享有一個完整的所有權的一種制度。這種財產關系常在合伙經營、共同勞動、共同購買、共同繼承以及夫妻之間發生。八、相鄰關系相鄰關系是指土地、土地上的自然物或建筑物的相鄰所有人在使用或經營這些相鄰的不動產時,相互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在相鄰關系中,一方在使用或經營自己的不動產時,負有不得妨礙對方合理行使權利的義務,同時也有權要求對方不妨礙和侵犯自己權利的合理行使。第八節
用益物權一、土地承包經營權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宅基地使用權四、居住權居住權,是指對他人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占有、使用的權利。居住權是《民法典》新規定的用益物權。五、地役權第九節
債權
一、債的概念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其中一方(債權人)享有請求他方(債務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他方負有滿足該項請求的義務。二、合同(一)概述在民法學中,合同又稱“契約”。它的法律特征如下:第一,合同是一種法律行為,是由雙方或多方當事人設立、變更或終止彼此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行為。第二,合同必須是一種協議,即必須以相互間意思表示的一致為條件。第三,合同雙方當事人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第四,合同必須是一種合法行為。第九節
債權(二)合同的訂立訂立合同一般要經過兩個步驟:要約與承諾。要約,在商務尤其是國際商務中又稱“發盤”,是指一方向對方提議訂約,并且提出了合同的主要條款(或必備條款),以供對方考慮,如同意接受即表示合同已經成立的確定的意思表示。承諾,在商務尤其是國際商務中又稱“接盤”,是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第九節
債權(三)合同的效力《民法典》第502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四)合同的履行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五)合同的變更和轉讓《民法典》規定,經當事人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合同。第九節
債權(六)合同的擔保合同的擔保是為保證合同當事人認真履行債務而設定的。擔保也可以合同的形式出現(擔保合同),但相對于主合同來說,這種擔保合同也只是從屬的性質,即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亦隨之無效。1.保證;2.抵押;3.質押;4.留置;5.定金。(七)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合同權利義務即行終止:(1)債務已按約定履行;(2)合同已解除;(3)債務相互抵銷;(4)債務人依法將標的提存;(5)債權人免除債務;(6)債權債務歸于一人;(7)法律、法規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第九節
債權(八)合同的種類(1)雙務合同和單務合同。(2)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3)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4)要因合同和無因合同。(5)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6)有名合同和無名合同(又稱典型合同和非典型合同)。(7)主合同和從合同。第九節
債權三、侵權行為、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與合同之債相對應的是法定之債。法定之債包括侵權行為之債、不當得利之債和無因管理之債。侵權行為之債:行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財產權利或人身權利而使他人遭受損失時,行為人依法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不當得利:沒有合法根據(合同與法律上的原因)取得利益,并造成他人損害的,稱為不當得利。無因管理: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使他人利益免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請求受益人(亦可稱本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付出的必要費用,稱為無因管理。第十節
知識產權一、知識產權的概念與特性知識產權是個人或集體對其智力成果享有的專有權。這種專有權的內容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知識產權具有以下三個特性:(1)專有性(或稱獨占性、排他性)。(2)地域性。(3)時間性。二、著作權(一)著作權的概念著作權又稱版權,是授予不論其作品是否已經發表的作者控制其作品的出版、復制、利用的一種獨占權利。為了加強對著作權的保護,我國還先后加入了《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世界版權公約》等重要的國際公約。第十節
知識產權(二)著作權的主體與客體(三)著作權的取得與內容(四)著作權的保護(五)著作權的合理限制第十節
知識產權三、專利權(一)專利權的概念專利,是指對某項發明創造享有的一種獨占利益。(二)專利權的主體和客體(三)專利權的取得我國專利審批采取“早期公布,延遲審查”的制度,即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發明專利申請后,只初步審查是否符合《專利法》的要求(形式審查),并自申請日起滿18個月,即行公布。第十節
知識產權(四)專利權人的義務和權利(五)專利權的保護(六)專利權的限制四、商標權(一)商標權的概念商標是區別不同商品的標志。商標經注冊后即取得商標權,受國家法律的保護。(二)商標權的主體和客體(三)商標權的保護第十一節
人身權一、概述人身權是指與人身不可分離或相聯系而無直接財產內容的各種權利。人身權可分為人格權和身份權。二、人格權我國《民法典》將人格權獨立成編,凸顯了人格權在我國民法規范體系中的重要地位。人格權主要包括:(1)生命權和身體權。(2)健康權。(3)姓名權和名稱權。(4)肖像權。(5)名譽權。(6)隱私權和個人信息。(7)婚姻自主權。三、身份權身份權是指民事主體因具有某一特定的身份根據法律而取得的權利。第十二節
婚姻家庭一、婚姻法的概念和淵源婚姻法是指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的成立和終止,以及由此而產生的親屬之間特定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我國婚姻法的淵源不僅包括《民法典》中有關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的規定,還包括《婚姻登記條例》《未成年人保護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有關婚姻家庭關系方面的規定。第十二節
婚姻家庭二、我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依據《民法典》的規定,我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是:(1)婚姻自由。(2)一夫一妻。(3)男女平等(4)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第十二節
婚姻家庭三、結婚(一)結婚條件結婚必須具備的條件有三個:(1)雙方必須符合一夫一妻的條件。(2)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3)結婚必須達到法定婚齡。我國禁止結婚的條件是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結婚登記男女雙方結婚,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取得了結婚證,婚姻關系才正式成立,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才正式產生。(三)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第十二節
婚姻家庭四、離婚(一)離婚的法律程序(二)離婚的法律后果第十二節
婚姻家庭五、家庭關系(一)夫妻關系(二)父母子女關系(三)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兄弟姐妹之間的關系(四)撫養第十三節
財產繼承權一、財產繼承權的概念財產繼承是把死者遺留的財產轉移給繼承人所有的一種法律制度。在繼承關系中,死者稱為被繼承人,接受遺產者稱繼承人;死者遺留的財產稱遺產;繼承人依法取得遺產的權利稱財產繼承權。二、繼承的種類(一)法定繼承(二)遺囑繼承、遺贈和遺贈扶養協議第十三節
財產繼承權
三、繼承的程序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開始后,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繼承人。四、無人繼承的遺產無人繼承的遺產,在法律上屬于無主財產,依我國《民法典》的規定,應歸國家所有,用于公益事業。但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的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五、被繼承人的債務清償繼《民法典》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第十四節
民事責任一、民事責任概述在民事法律關系中,義務主體如果不履行自己的義務,從而使對方的權利得不到實現,以及不法行為人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國家應受害人的請求,可以追究義務主體和行為人的民事責任。二、民事責任的分類(一)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二)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和公平責任(三)單獨責任和共同責任第十四節
民事責任三、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四、民事責任的減輕和免除五、侵害英雄烈士等人格利益的民事責任《民法典》第185條規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十五節
訴訟時效一、訴訟時效的概念時效是指時間在法律上的效力。時間本身也是一種法律事實,能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權利人經過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權利,法律規定消滅其勝訴權的制度,稱為訴訟時效。二、訴訟時效期間的分類(一)一般訴訟時效期間(二)特別訴訟時效期間(三)最長訴訟時效期間第十五節
訴訟時效三、訴訟時效期間的開始、中止和中斷、延長(一)訴訟時效期間的開始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就是訴訟時效期限的開始。(二)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中斷和延長第十六節
期日和期間一、期日和期間的概念在民法上,期限,是指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時間,分為期日和期間。期日是指一定的時點或特定的時間,如某年、某月、某日、某時等。而期間則是指以一定的時點作起點至以另一時點為終點的延續的一段時間。二、期日和期間的計算方法期間的計算方法主要有兩種:一種是歷法計算法,既以日歷所定的年、月、日為依據;一種是自然計算法,既以實際時間精確地進行計算的方法。我國《民法典》規定,民法所稱的期間應按公歷年、月、日、小時計算。民法所稱的“以上”“以下”“以內”“屆滿”,包括本數;所稱“不滿”“超過”“以外”,不包括本數。本章思考題:1.我國民法有哪些基本原則?2.什么是民事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成立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3.什么是合同?我國民法關于合同的訂立、合同的主要條款、合同的履行和不履行有哪些重要規定?
4.什么是知識產權?它包括哪些內容?
5.我國法律對結婚條件和結婚登記是怎樣規定的?
6.我國民法典對無效和可撤銷婚姻是如何規定的?
7.什么是民事責任?我國民法對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是如何規定的?第七章商法第一節商法概述第二節公司法第三節破產法第四節保險法第一節商法概述一、商法的概念與特征商法又稱商事法,是調整商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商法是與民法并列的部門法,某種意義上構成民法的特別法。商法的特征:(1)商法也與民法一樣,屬于私法,但商法中也包括許多具有公法性質的規范與制度。(2)商法屬于民事特別法。(3)商法具有明顯的國際性。二、商法的存在形式及其與鄰近法律部門的關系商法規范的存在形式可分為,形式意義上的商法和實質意義上的商法。前者系指以“商法典”形式存在的商法,后者則指一切以商事關系為調整對象的法律規范。第二節公司法一、概述公司是與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合作社企業相對應的企業組織形式,是依照公司法設立和運作的企業組織。按照公司資本結構和責任方式的不同,可將公司分為無限公司、兩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兩合公司、有限責任公司。以公司間組織關系的性質為標準,還將公司分為總公司和分公司。以公司之間的控制和依附關系為標準,可將公司分為母公司和子公司。第二節公司法二、有限責任公司(一)有限責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有限責任公司,是由股東依照公司法投資設立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二)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只能采用發起設立的方式設立,即由全體發起人(全體股東))將公司確定的注冊資本全部認足,不向發起人之外的任何人募集而設立公司。第二節公司法(三)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1.有限公司的股東和股東會2.有限公司的董事、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3.有限公司的監事和監事會(四)有限公司股權的轉讓與回購第二節公司法三、股份有限公司(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股份有限公司,是由一定人數以上的股東投資組成的,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營利性企業法人。1.公司資本平分為若干均等的股份。2.股東人數的廣泛性以及公司規模的巨大化。3.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條件較為嚴格,程序較為復雜。第二節公司法(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1.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2.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3.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會(四)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和轉讓(五)上市公司
第三節破產法一、概述破產,是指當債務人即將出現破產原因或者已經出現破產原因時,對債務人實施的挽救性程序以及就債務人的總財產實行的概括性清算程序的統稱。二、破產申請和破產案件的受理(一)破產原因破產原因,是指就債務人存在的,能夠對債務人啟動破產程序或者宣告破產的原因和根據。第三節破產法(二)破產案件的管轄與破產申請的提出(三)破產案件的受理及其法律效力三、破產管理人制度四、債權人會議(一)債權人會議的組成和召集(二)債權人會議的職權和議決規則第三節破產法五、破產重整與破產和解重整與和解是我國破產法規定的預防企業破產的破產預防制度。(一)破產重整重整是指經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在審判機關的主持和利害關系人的參與下,對具有重整原因和重整能力的債務人進行生產經營上的整頓和債權債務關系上的清理,以期擺脫財務困境,,重獲經營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二)破產和解所謂和解,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債權人破產申請后,為預防和避免債務人宣告破產,由債務人和債權人達成的中止破產程序進行的協議以及圍繞該協議的履行而設置的一項制度。第三節破產法六、破產宣告及其法律效力七、破產財產的構成與破產清算(一)破產財產的構成(二)取回權、抵銷權、別除權和撤銷權的行使(三)破產債權的分配第四節保險法一、概說(一)保險的概念與特征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1.保險法上的保險為商業保險。2.商業保險按照保險標的的劃分包括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3.保險是通過合同的方式實施的。(二)我國保險立法概況第四節保險法二、保險合同與保險合同法的原則(一)保險合同概說(二)保險合同法的基本原則1.保險利益原則;
2.最大誠信原則三、人身保險合同(一)人身保險合同概說(二)人身保險合同的特殊條款1.不喪失價值條款;2.年齡誤報條款;3.自殺條款;4.犯罪免責條款(三)人壽保險合同(四)意外傷害保險合同(五)健康保險合同第四節保險法四、財產保險合同(一)財產保險合同概說財產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的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協議。(二)保險代位求償權(三)財產損失保險合同(四)責任保險合同1.責任保險合同概說2.交強險(五)信用保險合同和保證保險合同本章思考題:1.什么是商法?我國近年來在改善營商環境方面實施了哪些方面的改革?2.有限責任公司有哪些法律特征?3.股份有限公司組織機構的構成如何?4.何謂破產取回權、破產抵銷權、破產別除權和破產撤銷權?5.破產清算程序中破產財產的分配順序如何?6.保險法上的最大誠信原則對投保人和保險人的義務有哪些要求?第八章經濟法第一節經濟法概述第二節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三節反壟斷法第四節稅法第五節產品質量法第六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一節經濟法概述一、經濟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較為公認的觀點是,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關系的法。國家干預經濟關系,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宏觀經濟調控關系;2.市場監管關系;3.社會分配調控關系。二、經濟法與相鄰法律部門的關系三、市場監管法治化(一)
大部委制對市場監管職責的整合(二)
市場監管重在事中事后監管(三)市場監管綜合執法第二節反不正當競爭法一、反不正當競爭法概述反不正當競爭法是規范各種利用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競爭或限制他人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二、不正當競爭行為1.混淆行為;2.商業賄賂行為;3.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4.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5.違法進行有獎銷售行為;6.詆毀行為;7.網絡不正當競爭。三、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監督檢查四、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責任(一)經營者的法律責任(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的法律責任第三節
反壟斷法一、反壟斷法概說壟壟斷是市場主體在經濟活動中排除或者限制競爭者的狀態或行為。反壟斷法是反對壟斷行為保護競爭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二、壟斷協議三、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四、經營者集中五、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六、對涉嫌壟斷行為的調查以及違反《反壟斷法》的法律責任第四節
稅
法
一、稅法概述稅法是調整國家通過稅務機關與納稅人之間產生的稅收征納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二、我國現行主要稅種(一)增值稅(二)消費稅(三)企業所得稅(四)個人所得稅第四節
稅
法
三、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一)稅務管理(二)稅款征收(三)稅務檢查(四)法律責任第五節
產品質量法一、產品質量法概述產品質量法是調整產品質量監督關系和產品質量責任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二、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1.產品質量檢驗制度2.產品標準化制度3.推行企業質量體系認證制度4.產品質量認證制度5.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監督檢查制度第五節
產品質量法三、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一)生產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二)銷售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四、違反《產品質量法》的法律責任(一)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二)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第六節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概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指調整在保護消費者權益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二、消費者的權利1.安全保障權;2.知情權;3.自主選擇權;4.公平交易權;5.依法求償權;6.依法結社權;7.獲取相關知識權;8.受尊重權;9.監督批評權。三、經營者的義務1.履行法定義務,恪守社會公德的義務;2.聽取意見和接受監督的義務;3.保證消費者安全的義務;7.出具相應憑證和單據的義務;8.質量保證的義務;9.實行“三包”的義務;10.無條件退貨的義務;11.格式合同的提醒、說明和公平的義務;12.不得侵犯消費者人身權的義務;13.采用網絡等方式經營的信息告知義務;14.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經消費者同意的義務。第六節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四、爭議的解決及法律責任(一)爭議的解決(二)法律責任1.經營者承擔的民事責任。2.經營者承擔的行政責任。3.經營者承擔的刑事責任。本章思考題:1.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了哪些不正當競爭行為?2.我國《反壟斷法》調整的壟斷行為有哪些?3.我國個人所得稅法2018年修改的主要內容有哪些?4.我國稅收征管法對稅收保全和稅收優先權是怎樣規定的?5.產品質量法關于生產者的產品質量標示義務是怎樣規定的?6.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消費者權利有哪些?權利實現的途徑有哪些?7.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經營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范圍是怎樣規定的?第九章刑法第一節
刑法概述第二節
犯罪的本質和概念第三節
犯罪構成第四節
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第五節
故意犯罪過程中的犯罪形態第九章刑法第六節
共同犯罪第七節
刑罰的概念和目的第八節
刑罰的體系和種類第九節
刑罰的具體運用第十節
犯罪的種類和幾種常見的犯罪第一節刑法概述一、刑法的概念刑法是國家制定的關于什么行為是犯罪和對犯罪者適用何種刑罰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二、我國刑法的任務用刑罰方法懲治犯罪,以同一切犯罪行為作斗爭,是刑法區別于其他法律部門的特殊任務。但是,我國刑法不僅具有懲罰性的任務,同時還具有保衛性的任務。三、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一)罪刑法定原則(二)平等適用法律原則(三)罪刑相適應原則第一節刑法概述四、我國刑法的適用范圍(一)我國刑法對地域的效力(二)我國刑法對人的效力(三)我國刑法的時間效力第二節犯罪的本質和概念一、犯罪的本質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識形態》一書中指出:"犯罪——孤立的個人反對統治關系的斗爭,和法一樣,也不是隨心所欲地產生的。相反地,犯罪和現行的統治都產生于相同的條件。”二、我國刑法中的犯罪概念犯罪具有以下三個基本特征:第一,犯罪是危害社會的行為,即具有社會危害性。第二,犯罪是違反刑法的行為,即具有刑事違法性。第三,犯罪是應受刑罰懲罰的行為,即具有應受刑罰懲罰性。第三節犯罪構成一、犯罪構成的概念犯罪構成就是依照我國《刑法》的規定,確定某種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須具備的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的總和。每一個犯罪構成都包括下列四個方面的共同要件:(1)犯罪客體;(2)犯罪客觀方面;(3)犯罪主體;(4)犯罪主觀方面。二、犯罪客體犯罪客體,是指刑法所保護的而為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三、犯罪的客觀方面犯罪的客觀方面,是指犯罪的行為和由這種行為所引起的危害社會的結果。第三節犯罪構成四、犯罪主體犯罪主體是指實施犯罪行為,對自己的罪行依法應負刑事責任的人。五、犯罪的主觀方面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指犯罪的主體對自己實施的行為及其可能引起的危害社會的結果所具有的故意或者過失的心理狀態。第四節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一、正當防衛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所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而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行為。二、緊急避險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采取的損害法律所保護的另一方利益的行為。第五節故意犯罪過程中的犯罪形態一、故意犯罪過程中犯罪形態的概念故意犯罪過程,是指故意犯罪由犯罪的預備,經犯罪的實施,到犯罪完成的過程。故意犯罪過程中的犯罪形態,是指故意犯罪在其發展過程的不同階段所發生的犯罪行為的形態。二、犯罪的預備三、犯罪的未遂和既遂四、犯罪的中止第六節
共同犯罪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兩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共同犯罪的形式第一,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第二,事前通謀的共同犯罪和事前無通謀的共同犯罪。第三,簡單的共同犯罪和復雜的共同犯罪。第四,一般的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團。三、共同犯罪人的種類及其刑事責任1.主犯;2.從犯;3.脅從犯;4.教唆犯第七節
刑罰的概念和目的一、刑罰的概念刑罰是審判機關以國家的名義,對犯罪分子實行懲罰的一種強制方法。二、刑罰的目的刑罰的目的是指人民法院代表國家對犯罪分子適用刑罰所希望收到的效果。預防犯罪包括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兩個方面。第八節
刑罰的體系和種類一、我國刑罰的體系刑罰的體系,是指刑法所規定的并按一定次序排列的各種刑罰方法的總和。我國的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兩大類。二、主刑(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無期徒刑;(五)死刑三、附加刑(一)罰金;(二)剝奪政治權利;(三)沒收財產;(四)驅逐出境第九節
刑罰的具體運用一、量刑(一)量刑的概念和一般原則(二)量刑的情節二、累犯、自首和立功三、數罪并罰四、緩刑、減刑和假釋五、時效第十節
犯罪的種類和幾種常見的犯罪一、概述二、危害國家安全罪三、危害公共安全罪四、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五、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六、侵犯財產罪七、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八、危害國防利益罪九、貪污賄賂罪十、瀆職罪十一、軍人違反職責罪本章思考題:1.什么是犯罪?犯罪具有哪些基本特征?2.犯罪構成包括哪些共同要件?它們各自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3.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各應具備哪些條件?為什么說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都是排除社會危害性的行為?4.什么是刑罰?我國的刑罰有哪些種類?5.我國《刑法》分則規定了哪幾類犯罪?
第十章
刑事訴訟法
第一節
刑事訴訟法概述第二節
管轄第三節
回避第四節
證據第五節
強制措施第六節
刑事訴訟階段第七節
特別程序
第一節
刑事訴訟法概述
一、我國刑事訴訟法的概念刑事訴訟法就是規定刑事訴訟活動應當遵循的原則、制度和程序,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案件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刑事訴訟活動中的職權、職責、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規范的總和。二、我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我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體現為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的統一。
第一節
刑事訴訟法概述
三、我國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一)概述(二)公、檢、法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三)公、檢、法機關進行訴訟活動必須依靠群眾(四)公、檢、法三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五)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七)保障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八)未經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不得確定有罪(九)對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追訴(十)追究外國人犯罪適用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節
管轄一、管轄的概念刑事訴訟中的管轄,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各級人民法院在受理、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方面,以及普通法院和專門法院在受理、審判刑事案件方面的分工。二、職能管轄三、審判管轄(一)級別管轄(二)地域管轄(三)專門管轄第三節回避回避,是指與案件或者案件的當事人有某種關系的偵查、檢察和審判人員,以及某些訴訟參與人不得參與本案訴訟活動的一項刑事訴訟制度。回避可分為自行回避和申請回避兩種。自行回避,是指具有法定回避情形之一的偵查、檢察和審判人員,以及某些訴訟參與人主動要求回避。申請回避,是指案件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認為偵查、檢察和審判人員,以及某些訴訟參與人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提出申請,要求他們回避。第四節
證據一、證據的概念和意義《刑事訴訟法》規定,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作為訴訟證據,必須具備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二、證據的種類《刑事訴訟法》依據證據的表現形式,把證據分為八種:(1)物證;(2)書證;(3)證人證言;(4)被害人陳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6)鑒定意見;(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8)視聽資料、電子數據。三、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和證據的收集與運用第四節
證據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刑事訴訟中證據的運用,應當遵循以下原則:1.訴訟文書必須忠實于事實真相。2.重證據而不輕信口供。3.排除非法收集的證據。4.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5.保護證人及其近親屬。第五節
強制措施一、強制措施的概念和意義強制措施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了保證偵查和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繼續危害社會,依法對他們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或者剝奪的方法。二、強制措施的種類(一)拘傳;(二)取保候審;
(三)監視居住;(四)拘留和逮捕第六節刑事訴訟階段一、立案二、偵查(一)偵查的概念和任務(二)偵查活動(三)偵查終結三、起訴(一)公訴與自訴(二)審查起訴(三)提起公訴(四)不起訴四、附帶民事訴訟第六節刑事訴訟階段五、審判(一)審判組織(二)公訴案件的第一審普通程序(三)自訴案件的審判程序(四)簡易程序(五)第二審程序(六)死刑復核程序(七)審判監督程序(八)判決和裁定六、執行有關機關為實現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所規定的內容而進行的工作稱為執行。執行是刑事訴訟程序的最后階段。第七節
特別程序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二、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三、缺席審判程序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五、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本章思考題:1.我國《刑事訴訟法》有哪些基本原則?它們各自的主要內容是什么?2.什么是證據?《刑事訴訟法》關于證據的種類、證據的收集和運用有哪些重要規定?
3.什么是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有哪幾種?
4.《刑事訴訟法》關于刑事訴訟的各個階段有哪些重要規定?
5.2012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中設置了哪些特別程序?第十一章
民事訴訟法
第一節
民事訴訟法概述第二節
訴第三節
管轄第四節
訴訟參加人第五節
證據第六節
期間、送達和訴訟費用第七節
訴訟保全、先予執行與強制措施第十一章
民事訴訟法
第八節
第一審普通程序第九節
簡易程序和特別程序第十節
第二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
第十一節
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第十二節
執行程序
第一節
民事訴訟法概述
一、民事訴訟法的概念和任務民事訴訟法就是國家為調整發生在民事訴訟活動中的各種關系而制定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我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民事訴訟權利,保證法院查明事實并分清是非曲直,正確地適用法律,及時辦理民事案件,以確定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地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
第一節
民事訴訟法概述
二、我國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一)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二)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三)當事人自由處分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的原則(四)誠實信用原則(五)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訴訟實行監督(六)社會支持起訴的原則(七)同等原則和對等原則第二節
訴
一、訴和訴權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通過審判以保護或實現其民事權益的請求,稱為訴。當事人向法院提出請求通過審判以保護其民事權益的權利,稱為訴權。二、訴的要素和種類三、反訴四、訴的合并和分離第三節
管轄一、級別管轄級別管轄是各級人民法院對第一審民事案件的管轄范圍的劃分。二、地域管轄按地域標準,如當事人所在地、訴訟標的所在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法律事實所在地等,來確定同級各人民法院之間對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權限,稱為地域管轄。(一)一般管轄(二)特殊管轄(三)專屬管轄(四)共同管轄及選擇管轄(五)協議管轄三、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第四節
訴訟參加人
一、當事人因民事法律關系發生爭議,為保護自己的民事權益或社會公共利益,以自己的名義起訴、應訴,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約束的人,稱為當事人。二、共同訴訟人和訴訟代表人三、第三人四、訴訟代理人(一)法定代理人(二)指定代理人(三)委托代理人第五節
證據一、民事訴訟證據的種類和特點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以作為民事訴訟證據的,有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鑒定意見與勘驗筆錄八種。二、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對于有待認定的事實,提出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稱為舉證責任,也稱證明責任。我國《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第六節
期間、送達和訴訟費用一、期間期間是由法律規定或由法院依職權指定的,由法院、當事人和訴訟參與人為一定訴訟行為的期限。二、送達人民法院依法定方式與程序將訴訟文書交付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的行為,稱為送達。三、訴訟費用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依照規定應交納的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費用,稱為訴訟費用。第七節
訴訟保全、先予執行與強制措施一、訴訟保全《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訴訟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就所受理的民事(經濟)案件,為保證將來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不給一方當事人造成其他損害而對爭議的標的物或者另一方當事人的其他財產采取強制措施,或者責令另一方當事人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二、先予執行先予執行是指人民法院在作出判決前,為解決原告生活或經營上的緊迫需要,或者防止及減輕社會經濟損失,根據其申請,先行裁定責令被告履行一定的義務,或給付一定數額的金錢或特定物品,并立即執行的一種法定措施。三、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使用強制手段,以排除對民事訴訟秩序的干擾、破壞,保證訴訟的順利進行,就是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第八節
第一審普通程序在我國民事訴訟所采取的兩審終審制度中,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程序,稱為第一審程序,也稱初審程序。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第一審程序包括普通程序、簡易程序和特別程序,以及在某些方面有特殊規定的涉外程序。一、起訴和受理二、審理前的準備三、開庭審理四、審結期限五、訴訟中止和終結六、判決和裁定第九節
簡易程序和特別程序一、簡易程序對簡單的民事案件所適用的訴訟程序,稱為簡易程序。二、特別程序人民法院審理法律規定的某些特殊類型案件所適用的程序,稱為特別程序。第十節
第二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一、第二審程序當事人不服一審人民法院所作的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提起上訴,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審理,由上一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的程序,稱為第二審程序。二、審判監督程序人民法院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發現確有錯誤,依法撤銷原來的判決或裁定,進行再次審理的程序,屬于審判監督程序。第十一節
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都不是一般的“訴訟程序”,都是為了適應我國經濟改革和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而制定的,因而主要適用于經濟案件的程序。一、督促程序督促程序,又稱支付令程序,是指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催促債務人限期履行給付價錢或有價證券的義務,債務人在法定期間內未提出異議又不履行義務時,支付令發生強制執行效力的一種快速解決債權債務糾紛的非訟程序。二、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是指法院依據申請人的申請,將申請的票據以公告的方法,通知并催促可能存在的利害關系人在規定的期間內向法院申報權利,如逾期無人申報,則根據申請人的請求作出除權判決,宣告票據失權的一種非訟程序。第十二節
執行程序一、執行的主要內容人民法院對不履行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等所確定的義務的當事人,依法強制其履行義務的程序,稱為執行程序。(一)執行的依據與執行的法院(二)申請執行的期限(三)執行標的與執行異議(四)協助執行與委托執行(五)執行中的和解(六)執行擔保(七)執行回轉第十二節
執行程序二、執行措施三、執行的中止和終結在執行過程中,因出現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而暫時停止執行,稱執行中止。有的案件在執行中,出現了法律規定的下述情況之一時,人民法院應裁定終結執行:申請人撤銷申請;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被執行人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以及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況。本章思考題:
1.《民事訴訟法》有哪些特有的原則?它們各自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2.什么是民事訴訟的管轄?民事訴訟的管轄有哪幾種?
3.民事訴訟的參加人有哪些?他們享有哪些訴訟權利?
4.《民事訴訟法》關于民事訴訟第一審程序有哪些重要規定?
第十二章
行政訴訟法
第一節
行政訴訟法概述第二節
受案范圍和管轄第三節
行政訴訟參加人第四節
證據第五節
行政訴訟程序
第一節
行政訴訟法概述
一、行政訴訟法的概念和任務我國的行政訴訟法是調整人民法院和行政訴訟參加人在訴訟過程中所形成的訴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行政訴訟是解決行政爭議的重要途徑。
第一節
行政訴訟法概述
二、我國行政訴訟法的基本原則(一)行政訴訟、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普遍適用的原則(二)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共同適用的原則(三)行政訴訟法所特有的原則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則2.合法性審查原則3.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執行原則4.不適用調解原則
第二節
受案范圍和管轄
一、受案范圍《行政訴訟法》中的受案范圍,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權限范圍,亦稱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的主管范圍。二、管轄行政訴訟中的管轄,是指各級人民法院或者不同地區的同級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權限分工。(一)級別管轄(二)地域管轄(三)移送管轄、指定管轄和管轄權的轉移
第三節
行政訴訟參加人
一、行政訴訟當事人(一)原告(二)被告(三)共同訴訟(四)第三人(五)行政訴訟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二、行政訴訟代理人
第四節
證據
一、行政訴訟證據的概念和種類行政訴訟的證據,是指能夠證明行政案件真實情況的事實。(1)書證;(2)物證;(3)視聽資料;(4)電子數據;(5)證人證言;(6)當事人的陳述;(7)鑒定意見;(8)勘驗筆錄、現場筆錄。二、行政訴訟中的舉證責任行政訴訟中的舉證責任由被告即行政機關一方承擔。三、行政訴訟中的證據的收集與運用
第五節
行政訴訟程序
一、起訴和受理二、審理和判決(一)一般規定(二)第一審普通程序(三)簡易程序(四)第二審程序(五)審判監督程序三、執行
本章思考題:
1.《行政訴訟法》有哪些特有的原則?它們各自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2.《行政訴訟法》關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和管轄是怎樣規定的?
3.與刑事訴訟、民事訴訟相比較,行政訴訟在舉證責任方面有什么特點?
4.《行政訴訟法》關于行政訴訟的第一審普通程序有哪些重要規定?第十三章
國際法第一節
國際法概述第二節
國際法上的國家第三節國際法上的個人第四節
國際組織第五節海洋法第六節空氣空間和外層空間法第七節條約法第八節外交和領事關系法第九節戰爭法第一節
國際法概述一、國際法的概念與特征國際法,也稱國際公法,是調整國際法主體之間關系的法律原則、規則和制度的總稱。國際法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國際法所調整的主要是國家之間的關系,是規定國家間權利與義務的法律規范體系。(2)國際法是國家之間的法律,而不是國家之上的法律;是各國公認的法律,而不是由一個超國家的權力機構強加于國家的法律。(3)國際法的強制實施不是依靠集中的、有組織的執法和司法機關,而主要是依靠國家本身的自我約束和相互約束。
第一節
國際法概述
二、國際法的淵源國際法的淵源,是指國際法原則、規則和制度的存在方式或載體。國際法的淵源主要是國際條約和國際習慣。三、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系國際法和國內法是法律的兩個不同體系,但它們之間又有著密切的聯系——互相滲透和互相補充,兩者不應該有誰優先的問題,也不能說是彼此對立的。
第一節
國際法概述
四、國際法的基本原則(一)國際法基本原則的概念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具有以下三個要件:第一,各國公認;第二,具有普遍意義;第三,構成國際法的基礎。(二)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即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第二節
國際法上的國家一、國際法主體概述國際法主體是國際法律關系中權利和義務的承擔者。國際法的主體在法律中必須具有:(1)獨立參加國際關系的資格;(2)直接承受國際法上權利和義務的能力。二、國家的要素和種類從國際法的觀點來看,國家應具備以下四個要素:(1)有定居的居民;(2)有確定的領土;(3)有一定的政權組織;(4)具有主權。國家按其結構形式的不同,可分為單一國和復合國;按其行使主權的狀況,可分為獨立國和附屬國。第二節
國際法上的國家三、國家領土國家領土,是指處于國家主權支配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包括地下及其上空。一國的領土由以下幾部分組成:(1)領陸;(2)領水;(3)領空。四、國家的基本權利和義務1獨立權2平等權3管轄權4自保權第二節
國際法上的國家五、國家承認(一)國家承認的概念國家承認,是對新的國際法主體的承認。(二)承認的方式及法律效果承認有不同的方式,主要有法律上承認和事實上承認的區別。六、國家繼承國家繼承是指一國在喪失其國際法律人格或喪失一部分領土時,它的國際法上的權利和義務轉移給別國(一國或數國)的情況。第二節
國際法上的國家七、國家責任(一)國家責任的概念國家責任,也稱國家的國際責任,是指一國因違反國際法,侵害他國或國際社會的合法權益,從而構成國際不法行為而必須承擔的法律責任。(二)國家責任的形式1.限制主權2.賠償3.道歉第三節
國際法上的個人一、國籍(一)國籍的概念國籍是一個人屬于某一國家的國民或公民的法律資格。(二)
國籍的取得國籍的取得,主要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因出生取得,稱原始國籍;另一種是因入籍(也稱歸化)而取得,稱繼有國籍。(三)國籍的抵觸國籍的抵觸是指一個人在同一時間具有不止一個國籍,或者根本不具有任何國籍的法律狀態。(四)我國的國籍立法
第三節
國際法上的個人二、外國人的法律地位外國人,是指在一國境內不具有所在國國籍而具有其他國籍的人。無國籍人一般也歸入外國人的范疇。關于外國人待遇的標準,國際法尚無統一的規定,通常有“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兩種標準。三、難民在獲得難民地位后,難民本人及其家庭成員便可根據《關于難民地位的公約》而享受國際法的特定保護和援助。難民的基本待遇是“不退回原則”,即任何締約國不得以任何方式將難民驅逐或送回至其生命或自由因為他的種族、宗教、國籍、參加某一社會團體或具有某種政治見解而受威脅的領土邊界。第三節
國際法上的個人四、引渡和庇護(一)引渡引渡是指一國把在該國境內而被他國追捕、通緝或判刑的人,根據有關國家的請求,交給請求國審判或處罰的一項制度。(二)庇護庇護,是指國家對于因政治原因而遭受外國當局通緝或受迫害而來避難的外國人,允許其入境和居留,并給予保護。五、人權的國際保護第四節
國際組織一、國際組織的概念國際組織,廣義上包括政府間國際組織與非政府間國際組織。二、聯合國(一)聯合國的宗旨和原則(二)聯合國的會員國(三)聯合國的主要機關(四)
聯合國的專門機構(五)
聯合國的法律地位第五節
海洋法一、海洋法的概念海洋法是有關各種海域的法律地位和各國在各種海域從事航行、資源開發和利用、海洋科研究等活動以及海洋環境保護的原則、規則和制度的總稱。二、領海三、毗連區四、專屬經濟區五、大陸架六、公海七、用于國際航行的海峽八、國際海底區域第六節
空氣空間和外層空間法一、空氣空間(一)空氣空間的法律地位我國《民用航空法》第2條即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陸和領水之上的空域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領空,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領空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權。(二)國際航空(三)空中劫持二、外層空間外層空間是指大氣即空氣空間以外的整個空間。第七節
條約法一、條約的概念條約是國際法主體間以國際法為準則所締結的據以確定其相互權利與義務的協議。二、條約的締結(一)締約能力(二)條約的締結程序(三)條約的加入(四)條約的保留第七節
條約法三、條約的效力及解釋(一)條約必須遵守原則(二)條約對非締約國的法律效力(三)條約的無效與撤銷(四)條約的解釋四、條約的修改與終止第八節
外交和領事關系法一、外交和外交關系的概念二、外交機關三、外交代表(一)使館人員(二)外交代表的派遣與接受(三)外交代表職務的終止四、外交特權與豁免五、領事制度(一)領事機關(二)領事特權與豁免第九節
戰爭法一、戰爭與戰爭法的概念戰爭法是指調整戰爭或武裝沖突中交戰國之間、交戰國與中立國之間關系及有關戰時人道主義保護的原則、規則、制度的總稱,其形式主要為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二、戰爭狀態(一)戰爭的開始及其法律后果(二)戰爭的結束及其法律后果三、戰時中立四、戰時人道主義保護五、戰爭罪行及其責任本章思考題1.什么是國際法?國際法具有哪些基本特征?
2.國家在國際法上享有哪些基本權利?
3.什么是條約?條約的締結一般要經過哪些程序?4.聯合國的宗旨和原則是什么?聯合國有哪些主要機關?第十四章
國際私法第一節
國際私法概述第二節
沖突規范和準據法的確定第三節
外國法的適用第四節
我國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第五節
國際民事訴訟程序第六節
國際商事仲裁第一節
國際私法概述一、國際私法的概念國際私法是調整涉外民事關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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