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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MZ/T214—2024
社會服務機構自身建設指南
1范圍
本文件提供了社會服務機構的能力建設、業務活動開展、防范化解風險、評價和改進自身建設的基
本指南。
本文件適用于各種類型、規模、管理水平的社會服務機構開展自身建設工作。
社會服務機構評價活動可參考使用本文件。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
文件。
MZ/T211-2024社會組織基礎術語。
3術語和定義
MZ/T211-2024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社會服務機構socialserviceagency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為了公益目的,利用非國有資產捐助舉辦,
按照其章程從事社會服務活動的非營利法人。
4總則
4.1社會服務機構應自覺接受黨的領導和國家有關職能部門的監督管理。
4.2社會服務機構應使用規范的名稱,擁有固定的住所和專職工作人員,配備滿足業務活動所需要的
設備、器材和其他設施,以及合理合法的資產和資金來源,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4.3社會服務機構應有明確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圍繞實現公益目的,根據自身資質和服務能力,服務
于社會需求明顯或政府重點關注的領域。同時,應主動履行社會責任和義務。
5能力建設
5.1社會服務機構應加強黨的建設,通過開展業務活動、提升服務能力、加強制度建設和過程管理、
參加等級評估等方式,持續完善內部治理,提高法人治理、戰略規劃、組織管理、可持續發展、社會互
動與合作等自身能力,防范化解風險。
5.2社會服務機構能力建設宜符合附錄A的相關內容。
6業務活動開展
6.1概述
社會服務機構宜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為政府部門及社會各界提供專業服務;宜對開展
的業務活動進行有效地策劃、組織、實施和控制,確保業務活動達到預期目標,并依據內外部反饋的結
果予以持續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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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提供專業服務
6.2.1科學研究領域社會服務機構主要在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成果轉讓、科技咨詢與服務、科技成
果評估、科學技術知識普及、社會科學研究等方面提供專業服務。
6.2.2教育領域社會服務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
等教育領域法律法規要求,主要在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職業技能培訓
等方面提供專業服務。
6.2.3文化領域社會服務機構主要在文化傳播及交流、藝術人才培養及教育、傳統藝術整理加工和保
護、文物宣傳保護及展覽、藝術收藏展覽及交流、舞臺藝術創作和演出、藝術發掘整理及研究咨詢等方
面提供專業服務。
6.2.4衛生領域社會服務機構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衛生健康領域法規政策要求,主要在疾病
預防、診斷、治療等方面提供專業服務。
6.2.5體育領域社會服務機構主要在單項或綜合性體育競賽的組織服務、體育健身或體育娛樂休閑的
技術指導與服務、體育人才的培養與技術培訓等方面提供專業服務。
6.2.6社會服務領域社會服務機構主要在養老服務、嬰幼兒照護、未成年人保護、就業指導、矛盾調
解、公益慈善、社會工作、志愿服務、應急救援等方面提供專業服務。
6.2.7法律領域社會服務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等法律領域法律法規要求,主要在
法律研究、普法教育、法律援助、社會矛盾調解、司法鑒定、司法評估等方面提供專業服務。
6.2.8生態環境領域社會服務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生態環境領域法律法規要求,
主要在環境保護宣傳、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環境保護評估和監測、環境保護公益訴訟等方面提供專
業服務。
6.3開展公益活動
6.3.1社會服務機構宜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關于社
會服務機構屬于非營利法人的要求,以實現公益為目的開展業務活動。
6.3.2社會服務機構宜結合自身特點,在扶貧、濟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殘、優撫,救助自然災
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害,促進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的發
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以及其他相關領域積極開展公益活動。
6.3.3社會服務機構宜積極參與城鄉社區為民服務、公益慈善、鄰里互助、文體娛樂、農村生產技術
服務等活動,主動反映群眾訴求,規范服務行為。
6.3.4社會服務機構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慈善組織認定辦法》有關規定,對照相關要
求,符合條件的積極申請登記或認定為慈善組織。
6.4提供咨詢服務
6.4.1社會服務機構宜開展廣泛深入的調查研究,為政府有關部門及社會各界提供涵蓋技術、市場、
管理、法律、政策研究等多個方面的咨詢服務,積極推動有關成果在實踐中得到應用。
6.4.2社會服務機構宜設立專門的機構并配備專職人員,建立規范的評估咨詢工作流程,確保符合政
府有關政策和規范的要求,并取得良好成效,實現預期的目標。
6.5參與政府公共服務
6.5.1社會服務機構宜結合本地區、本領域發展實際需要,發揮在專業研究、創新、培訓等方面的優
勢,通過多種渠道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政策建議。
6.5.2社會服務機構宜不斷提升自身專業能力、服務能力,積極承接教育、衛生健康、科技、文化、
體育、社會福利、社會治理等領域政府購買服務,為群眾提供更高水平、更多樣化的公共服務。
6.5.3社會服務機構宜結合自身能力專長,積極參與本地區、本領域業務發展有關的政策法規、發展
規劃等制修訂、宣傳和貫徹落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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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開展合作活動
6.6.1社會服務機構宜遵循黨的工作領導機關、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和有關
職能部門等單位的工作要求,依法、依規、依章程規范開展合作活動。
6.6.2社會服務機構開展合作活動,應當履行內部民主議事程序,與合作方簽訂書面合作協議,明確
各方權利、義務,切實履行職責。社會服務機構應當對合作方的資質、能力、信用等進行甄別考察,對
合作協議內容認真審核,對合作項目全程監督。
6.6.3社會服務機構合作舉辦經濟實體,應當經理事會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經營范圍應當與本
機構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密切相關,屬于同一行業領域。
6.7國際合作和交流
6.7.1社會服務機構宜根據自身影響力積極參與國際合作項目和國際交流活動,促進本領域的知識共
享,推動共同進步。
6.7.2社會服務機構宜積極參與國際會議及有關活動的組織管理工作,努力搭建我國社會組織和世界
各國社會組織互動、融合、協同發展的國際合作交流平臺。
6.8誠信建設
6.8.1社會服務機構宜加強服務內容、服務標準等服務能力和質量建設,建立內部評價、第三方評價、
服務滿意度調查、測評和投訴處理等機制,對服務對象滿意度進行收集和反饋,對投訴進行處理,不斷
提高公信力和社會影響力。
6.8.2社會服務機構宜積極履行社會責任,主動服務于安全生產、節能減排、鄉村振興、促進就業等
重點工作,整合社會資源,搭建服務平臺,打造自身品牌,為經濟社會發展貢獻力量。
6.8.3社會服務機構宜加強品牌建設,主動服務國家發展、本地區發展和行業發展,做好品牌服務規
劃,以品牌建設提升服務質量,持續塑造社會服務機構公益性、志愿性的品牌形象。
6.9信息公開
6.9.1社會服務機構宜建立信息公開制度,發布內容包括本機構的基本情況(名稱、住所、業務范圍、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開辦資金、業務主管單位等),本機構的主要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服務價格,
本機構掌握的相關專業領域信息等。
6.9.2社會服務機構發布信息宜真實、準確、完整、及時,接受社會監督,促進本領域信息共享和應
用。
6.9.3社會服務機構宜根據自身發展和國家發展戰略需要,加強本領域法規政策、專業知識等方面的
宣傳貫徹。
7防范化解風險
7.1社會服務機構宜關注國家法律政策發展情況,規范業務活動開展的內容和程序,保障自身運作符
合國家法律政策要求。
7.2社會服務機構可以根據情況建立重大風險預警機制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制,明確風險預警標準,
對可能發生的重大風險或突發事件,制定應急預案、明確責任人員和新聞發言人、規范處置程序,確保
突發事件得到及時妥善處理,盡可能控制并減少損失。
7.3社會服務機構宜加強印章、證書管理,明確保管、使用的職責和流程,防范印章、證書管理不善
可能引發的風險。
8評價和改進
8.1內部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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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服務機構宜針對理事、工作人員等主體建立內部評價機制,定期邀請理事、監事、工作人員等
圍繞黨建引領、民主決策、規范管理、接受監督、作用發揮、社會影響、領導班子建設、財務公開、職
業發展等內容開展評價,了解其對組織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8.2外部評價
社會服務機構宜建立外部評價機制,定期收集整理對本單位非營利性、財務管理、信息公開、社會
影響、規范化建設開展的相關評價,分析并提出改進措施,積極申請黨和政府有關職能部門表彰獎勵。
8.3改進和創新
8.3.1社會服務機構宜積極落實國家宏觀政策和本領域政策的相關要求,主動關注內部環境以及政治、
經濟、文化等外部環境的變化情況。
8.3.2社會服務機構宜重點關注服務對象的基本情況和發展變化,根據社會輿情尤其是新聞輿情和網
絡輿情,結合內、外部評價結果,總結現有工作效果與預期的差距,充分識別改進和創新機會,在研究
分析的基礎上找出改進方向,策劃、實施工作改進和創新,總結提煉創新成果,不斷提升專業服務能力、
組織管理和績效水平。
8.3.3社會服務機構宜持續提升內部治理能力,實現決策機構、執行機構、監督機構的科學設置和有
效運作,明確理事會、監事(會)的職權劃分和會議程序,規范開展換屆工作,加強對負責人、資金、
業務活動的管理,推動形成決策科學、執行堅決、監督有力的內部治理格局。
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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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A
(規范性)
社會服務機構能力建設清單
一級指標二級指標三級指標主要內容
1.新成立的社會服務機構同步建立黨組織;
2.有三名以上正式黨員的,按照黨章的規定,單獨建立黨
組織;
黨組織建立
3.正式黨員不足三名的,成立聯合黨組織;暫不具備條件
的,通過選派黨建指導員、聯絡員或建立工會、共青團組織
等途徑開展黨的工作,全面落實黨的組織生活制度
將黨的全面領導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載入章程,表述
為:“本單位(中心、院、所等)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
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
黨組織建設
黨建入章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和“本單位
(中心、院、所等)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
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
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社會服務機構中黨的基層組織,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
針、政策;推動有條件的社會服務機構建立工會、共青團、
黨組織作用
婦聯等組織,領導群團組織工作,教育管理黨員,引領服務
發揮
群眾,推動事業發展;對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
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1.建立健全理事會工作制度;理事的資格、產生和罷免程
法人治理
序清晰,符合章程規定;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職責、職
能力
權明確;
2.嚴格按照章程規定履行職責、行使職權;按照章程規定
召開理事會,履行修改章程、審定業務活動計劃、審定年度
決策機構建設理事會
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決定本機構的分立、合并或終止、聘
任或解聘執行機構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罷免或增補理事、
決定內部機構的設置、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審定從業人員工
資報酬等職責;督促做好理事會會議記錄和紀要;推動理事
會決議有效執行
1.根據章程規定和工作需要建立監事(會)工作制度,并為
監事(會)有效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2.監事(會)的設立和任職條件明確、產生和罷免,符合
監督機構建設監事或監事會章程規定;
3.監事(長)職責、職權明確;
4.監事(會)依法行使監督權,并為監事(會)有效開展
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1.負責人由理事長、副理事長、執行機構負責人組成,產
負責人和生程序及人數符合章程和有關規定;
內部機構建設
法定代表人2.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長或執行機構負責人擔任,未擔任理
事的執行機構負責人不擔任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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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指標二級指標三級指標主要內容
3.負責人不由在職公務員擔任
1.辦事機構架構設置科學合理,內設部門名稱以辦公室、
財務部、人事部、業務部、外聯部等為宜,做到分工明確、
協同配合、管理高效;
辦事機構
2.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懸掛登記證書;
3.在辦公場所外懸掛名稱牌匾;
4.不設立分支機構(包括專項基金管理機構)、代表機構
1.有與其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2.建立良好的溝通協作機制;
團隊執行力
3.建立有競爭力的薪酬制度;
4.建立透明、科學的監督、考核和激勵機制
1.按照章程規定建立系統的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內部治理相關制度、行政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項目管
內部管理制度
內部制度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風險防控制度等;
建設
2.加強印章、證照和檔案資料的管理,做到專人負責、登
記內容詳細、保管完整,審批職責明確,流程清晰
1.及時學習掌握所在活動領域的行業管理法律法規和政
策規定;
2.準確理解、認識和把握社會服務機構領域相關法律法規
政策理解
和政策規定;
3.及時學習掌握消防安全、財務安全等運營安全方面的法
政策學習能力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1.嚴格執行社會服務機構領域法律法規和政策,全面貫徹
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
政策應用2.嚴格執行行業管理、運營安全管理等領域法律法規和政
策;
3.善于抓住政策機遇,促進自身健康發展
戰略規劃根據需要采取自評或邀請第三方專業機構等方式,定期對
內部評估
能力自身整體發展狀況進行評估
積極主動參加社會組織等級評估,爭取獲得3A以上評估
組織評估能力外部評估
等級
加強評估結果的應用,及時解決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評估結果應用
通過持續改進,不斷提高自身服務能力和水平
使命、愿景和基于設立的初心和價值理念,明晰使命、愿景和價值觀,
價值觀堅持服務活動的公益目的和非營利屬性
發展建設能力
制定中長期發展規劃,明確發展目標、發展路徑和重點任
發展規劃制定
務等,編制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建立學習型社會服務機構,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
文化培育
文化建設能力領文化建設,通過黨組織、工會、共青團、婦聯等開展豐富
和發展
多彩的文化活動,展現新時代社會服務機構良好風貌
活動全過程1.業務活動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
組織管理活動管理能力
管理2.重大業務活動應當履行民主決策程序,建立包括活動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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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指標二級指標三級指標主要內容
能力劃、組織實施、事中監管、事后評估等內容的全過程管理體
系;
3.加強對外宣傳活動管理,舉行講座、論壇、講壇、年會、
報告會和研討會等活動,以及公開發表文章和講話、出版期
刊的,應當按照有關主管部門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堅持正確
的政治方向、輿論導向和價值取向
1.依法依規開展對外合作,簽訂書面合作協議,以“主辦
單位”“協辦單位”“支持單位”“參與單位”“指導單位”
等方式開展合作活動的,應當切實履行相關職責,加強對活
動全程監督,不以掛名方式參與合作;
2.對外開展合作活動產生的收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作活動管理會計法》《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等規定,全部收支納
入法定賬冊;
3.委托其他組織承辦或與協辦方合作開展活動的,不向承
辦方或協辦方收取開展合作活動所需經費以外的其他費用;
4.開展涉外項目合作與交流活動,應按有關主管部門規定
履行審批手續
1.不將經營服務性活動轉包或委托給與負責人、理事等有
直接利益關系的個人或組織;
2.舉辦的經濟實體,應當符合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宗
利益相關方旨,經理事會討論表決通過,人、財、物與機構分開,按照
管理投資份額占比履行對所投資經濟實體的監督職責,定期向理
事會報告相關情況;投資所獲得的利潤應當用于符合本機構
宗旨的事業;不利用所辦經濟實體向服務對象強制服務、強
制收費等行為
1.自覺抵制非法社會組織,不與非法社會組織勾連開展活
動或為其活動提供便利;
禁止性活動
2.不接收非法社會組織作為分支或下屬機構;
管理
3.不為非法社會組織提供賬戶使用等便利;
4.不為非法社會組織進行虛假宣傳
1.資產來源合法,主要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活動和支付專
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
2.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
制度》等法律制度,建立健全和落實預算管理、收支管理、
投資管理、資產管理等各項財務工作制度,加強內部控制和
財務監督;
資產財務管理
財務合規管理3.配備專門的財務人員,按照有關規定對會計憑證、會計
能力
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建立檔案,妥善保管;
4.定期編制財務報告,并按章程規定將年度財務報告提交
理事會審議;
5.建立完善的財務監督制度,充分發揮監事(會)對財務
資產的監督作用,不斷提升財務管理水平,根據需要開展內
部審計,防范和降低財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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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指標二級指標三級指標主要內容
6.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并取得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依法
申報和繳納各項稅款
強化非營利法人屬性,堅持勤儉節約,結合自身業務活動
資金使用特點,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大額資金使用應當經理事會討論
通過
根據自身發展需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并實施適宜的
人事管理制度,建立包括人才招聘、崗位職責、績效考核、
薪酬管理、勞動關系等內容的人力資源管理體系,為員工成
長創造良好環境,增強對人才的吸引力。建立規范的薪酬管
員工激勵管理
理制度、科學的考核激勵制度、透明的監督制度。按照勞動
合同法和相關政策規定與所聘用專職工作人員簽訂勞動合
人力資源管理
同,履行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繳存義務,可建立企業年
能力
金及其他補充保險
1.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年齡結構、專業知識和數量與業務
活動需求相適應;
團隊賦能提升2.為員工提供滿足崗位所需要的職業道德與操守、專業知
識、能力水平等方面的培訓,促進員工學習和發展,不斷提
升自身修養,勝任崗位工作
參與和配合有關部門的質量和品牌建設工作,并提出相關
品牌打造工作建議和意見,制定質量和品牌活動計劃,打造和培育社
會服務機構品牌活動項目,開展質量和品牌推進活動
1.建立多元化品牌傳播渠道、媒介組合和傳播模式宣傳社
品牌傳播會服務機構的特點和優勢;
品牌管理能力
2.不利用品牌影響力肆意擴大宣傳、虛假宣傳
1.建立社會服務機構品牌識別系統,按照品牌核心理念開
展工作,鞏固品牌核心價值,加強品牌保護;
品牌保護
2.依法制止非法侵害社會服務機構品牌的情形,做好有關
知識產權保護
1.加強風險防控意識,堅持預防為主的原則,動態識別發
展過程中隱含的潛在風險,對可能出現的風險進行預先評
估,制定預防和控制風險的對策方案;
風險控制
2.定期梳理并總結業務活動、內部治理、財務管理、安全
生產等運行中的風險點,建立完善的風險防范制度,針對風
風險管理能力
險點確定風險點崗位,制定并有效執行風險防范措施
1.積極適應全媒體時代媒介環境的變化,建立輿情應對、
突發事件處置等制度,全面、及時、準確發布和應對輿情;
危機管理
2.新聞發言人按照民主程序產生,人員名單及變更情況及
時向社會公開
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要求,結合業務活動特點和非營利屬
轉型發展規劃
可持續性,制定長遠發展規劃
轉型發展能力
發展能力建立多元化的發展模式,構建科學合理的組織體系,增強
轉型發展結構
應對危機和風險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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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指標二級指標三級指標主要內容
準確把握新發展階段,深入貫徹新發展理念,加快構建新
轉型發展創新發展格局,積極探索新的發展模式,增強創新發展能力,推
動自身高質量發展
加強社會服務機構領域的創新意識,建立創新激勵機制,
創新激勵
采取多種方式鼓勵社會服務機構分享和推行新的想法
服務創新能力
加大創新研發力度,積極引入新的技術和方法,創新成果
創新研發
得到有效應用
1.建立網站(網頁)、報刊、即時通信、短視頻應用等多
種類型的信息平臺,對本單位信息進行全面、及時、準確地
信息化建設發布;
2.推動互聯網、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的應用,提升內部
管理和業務活動開展的信息化水平
1.按照法律法規要求,社會服務機構應當真實、準確、完
公信力建設整、及時披露本單位信息;
能力2.信息公開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本單位的登記事項(即名
稱、住所、業務范圍、法定代表人、開辦資金、業務主管單
信息公開位)、章程、組織機構、負責人等基本信息,主要服務內容、
服務標準、服務價格等活動信息,本機構掌握的相關專業領
域信息等;
3.建立信息公開制度,通過門戶網站、微信公眾平臺等多
種渠道向社會公開并定期更新本單位有關信息
建立公眾了解和參與社會服務機構項目及活動的便捷渠
公眾認知
道,增進公眾對社會服務機構的認知和信任
1.結合社會服務機構具體領域,積極促進社會各界關注,
公眾參與促進獲得各方支持,為工作開展創造良好環境;
能力2.結合自身工作領域和工作能力,積極組織本單位員工參
社會倡導
與鄉村振興、扶貧濟困等公益活動,在履行社會責任、承擔
社會互動與公共服務、提供智力支持、實施幫扶項目、協助科學決策等
合作能力方面主動作為
1.加強與政府部門的系統配合,積極協同政府落實有關政
策;
政社協同
2.提升承接購買服務能力,與政府形成合力共同促進經濟
跨界合作能力
社會發展
根據工作需要,與政府、媒體、科研院所、社區、其他社
跨界合作
會組織等建立良好的合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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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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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國共產黨章程[M].北京:人民出版社,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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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關于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2016年8月21日新華社向社會
發布)[Z].
[5]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2021年7月24日新華社向
社會公布)[Z].
[6]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1985年1月2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
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根
據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
計法〉等十一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Z].
[7]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根據2009
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
教育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
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Z].
[8]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
議通過;2022年4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修訂)[Z].
[9]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
一次會議通過;根據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于修改〈中
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決定》第二次修
正)[Z].
[10]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根據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
的決定》修正)[Z].
[1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Z].
[12]醫療機構管理條例(1994年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49號公布)[Z].
[13]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10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1號公布)
[Z].
[14]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2003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2號公布)[Z].
[15]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2021年4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41號公
布)[Z].
[16]關于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6〕81號)[Z].2016
年12月29日.
[17]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1994年8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35號發布;根據2006
年11月1日《衛生部關于修訂〈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有關內容的通知》(衛醫發〔2006〕
432號)第一次修訂;根據2017年2月21日《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修改〈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
決定》(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12號)第二次修訂)[Z].
13
MZ/T214—2024
[18]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審查與管理暫行辦法(國科發政字〔2000〕209號)[Z].2000年5月
24日.
[19]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審查與管理暫行辦法(2000年11月10日國家體育總局令第5號、民
政部令第5號發布)[Z].
[20]文化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審查管理暫行辦法(文人發〔2000〕60號)[Z].2000年12月4日.
[21]職業培訓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辦法(試行)(民發〔2001〕297號)[Z].2001年9月29日.
[22]教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辦法(試行)(民發〔2001〕306號)[Z].2001年10月19日.
[23]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20號)[Z].2004年6
月2日.
[24]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財會〔2004〕17號)[Z].2004年10月28日.
[25]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令第27號)[Z].2005年4月7日.
[26]會計檔案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檔案局令第79號)[Z].2016年1月1日.
[27]代理記賬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80號)[Z].2016年2月16日.
[28]慈善組織認定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令第58號)[Z].2016年8月31日.
[29]殘疾人服務機構管理辦法(民發〔2018〕31號)[Z].2018年3月5日.
[30]托育機構登記和備案辦法(試行)(國衛辦人口發〔2019〕25號)[Z].2019年12月19日.
[31]全國性社會組織評估管理規定(民發〔2021〕96號)[Z].2021年12月2日.
[32]社會組織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辦法(國評組發〔2022〕3號)[Z].2022年4月16日.
[33]社會組織名稱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令第69號)[Z].2024年1月8日.
[34]關于城鎮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進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發〔2000〕253號)
[Z].2000年12月5日.
[35]民政部關于加強社會組織專職工作人員勞動合同管理的通知(民發〔2011〕155號)[Z].2011
年9月15日.
[36]中共中央組織部關于規范退(離)休領導干部社會團體兼職問題的通知(中組發〔2014〕11
號)[Z].2014年6月25日.
[37]關于加強社會組織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見(民發〔2014〕227號)[Z].2014年11月6日.
[38]民政部關于探索建立社會組織第三方評估機制的指導意見(民發〔2015〕89號)[Z].2015年5
月13日.
[39]關于推動在全國性和省級社會組織中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的通知(民發〔2016〕80號)[Z].2016
年5月24日.
[40]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社會服務機構登記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民發〔2018〕129號)[Z].2018
年10月16日.
[41]《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若干問題的解釋(財會〔2020〕9號)[Z].2020年6月15日.
[42]關于鏟除非法社會組織滋生土壤凈化社會組織生態空間的通知(民發〔2021〕25號)[Z].2021
年3月20日.
[43]關于推進博物館改革發展的指導意見(文物博發〔2021〕16號)[Z].2021年5月11日.
[44]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民函〔2005〕24號)[Z].2005年2月3日.
[45]關于在社會組織章程中增加黨的建設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有關內容的通知(民函〔2018〕
78號)[Z].2018年4月28日.
[46]關于在社會組織登記管理工作中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加強黨的政治建設的意見》有關要
求的通知(民函〔2019〕54號)[Z].2019年6月8日.
[47]社會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實施方案(試行)(民辦函〔2015〕468號)[Z].2015年12月30日.
14
0ICS03.100.01
CCSA01
備案號:93645-2024
MZ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行業標準
MZ/T214—2024
社會服務機構自身建設指南
GuidelinesfortheCapacityBuildingofSocialServiceAgencies
2024-04-03發布2024-05-01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發布
MZ/T214—2024
社會服務機構自身建設指南
1范圍
本文件提供了社會服務機構的能力建設、業務活動開展、防范化解風險、評價和改進自身建設的基
本指南。
本文件適用于各種類型、規模、管理水平的社會服務機構開展自身建設工作。
社會服務機構評價活動可參考使用本文件。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
文件。
MZ/T211-2024社會組織基礎術語。
3術語和定義
MZ/T211-2024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社會服務機構socialserviceagency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為了公益目的,利用非國有資產捐助舉辦,
按照其章程從事社會服務活動的非營利法人。
4總則
4.1社會服務機構應自覺接受黨的領導和國家有關職能部門的監督管理。
4.2社會服務機構應使用規范的名稱,擁有固定的住所和專職工作人員,配備滿足業務活動所需要的
設備、器材和其他設施,以及合理合法的資產和資金來源,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4.3社會服務機構應有明確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圍繞實現公益目的,根據自身資質和服務能力,服務
于社會需求明顯或政府重點關注的領域。同時,應主動履行社會責任和義務。
5能力建設
5.1社會服務機構應加強黨的建設,通過開展業務活動、提升服務能力、加強制度建設和過程管理、
參加等級評估等方式,持續完善內部治理,提高法人治理、戰略規劃、組織管理、可持續發展、社會互
動與合作等自身能力,防范化解風險。
5.2社會服務機構能力建設宜符合附錄A的相關內容。
6業務活動開展
6.1概述
社會服務機構宜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為政府部門及社會各界提供專業服務;宜對開展
的業務活動進行有效地策劃、組織、實施和控制,確保業務活動達到預期目標,并依據內外部反饋的結
果予以持續改進。
4
MZ/T214—2024
6.2提供專業服務
6.2.1科學研究領域社會服務機構主要在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成果轉讓、科技咨詢與服務、科技成
果評估、科學技術知識普及、社會科學研究等方面提供專業服務。
6.2.2教育領域社會服務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
等教育領域法律法規要求,主要在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職業技能培訓
等方面提供專業服務。
6.2.3文化領域社會服務機構主要在文化傳播及交流、藝術人才培養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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