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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環境執法垂直管理制度一、總則(一)目的為了加強環境執法監管力度,提高環境執法的權威性、統一性和有效性,切實保障生態環境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特制定本環境執法垂直管理制度。(二)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具體地域范圍]內各級環境執法機構及其執法人員,以及與環境執法相關的各項工作和活動。(三)基本原則1.垂直管理原則環境執法機構實行垂直管理體制,在業務上接受上級環境執法機構的領導,確保執法工作的獨立性、公正性和權威性,減少地方干擾,提高執法效率。2.統一規范原則制定統一的環境執法標準、程序和規范,確保各級環境執法機構在執法過程中有章可循,執法行為規范統一,避免因地域差異導致執法尺度不一致。3.權責一致原則明確各級環境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的職責與權力,做到權力與責任相匹配,激勵執法人員積極履行職責,同時對違法違規執法行為進行嚴肅問責。4.高效協同原則優化環境執法資源配置,加強各級環境執法機構之間的協調與配合,形成高效協同的執法工作機制,提高整體執法效能。二、管理體制(一)組織架構1.上級環境執法機構設立[上級機構名稱],作為本地區環境執法的領導機構,負責制定環境執法政策、規劃和標準,指導、監督和考核下級環境執法機構的工作。2.下級環境執法機構在[具體地域范圍]內按照行政區劃設置各級環境執法機構,包括[列舉各級機構名稱,如市級環境執法支隊、縣級環境執法大隊等],下級機構在上級機構的統一領導下,具體負責轄區內的環境執法工作。(二)職責劃分1.上級環境執法機構職責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制定本地區環境執法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組織開展環境執法專項行動,打擊各類環境違法行為,對重大環境違法案件進行查處和督辦。指導、培訓下級環境執法機構的業務工作,組織開展環境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和考核,提高執法隊伍素質。負責協調跨區域、跨部門的環境執法工作,加強與其他相關部門的溝通與協作,建立健全聯合執法機制。定期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政府報告環境執法工作情況,及時反饋環境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并提出改進措施和建議。2.下級環境執法機構職責具體承擔轄區內的日常環境執法工作,依法對各類污染源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制止環境違法行為。負責轄區內環境違法案件的調查取證、立案查處工作,按照規定程序和要求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監督執行。配合上級環境執法機構開展專項執法行動和重大環境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及時上報案件辦理進展情況。負責轄區內環境信訪投訴的受理和處理工作,及時回復群眾反映的環境問題,維護群眾環境權益。開展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提高轄區內企業和群眾的環保意識。三、人員管理(一)人員編制1.根據環境執法工作的實際需要,合理確定各級環境執法機構的人員編制,確保執法工作的正常開展。2.人員編制實行總量控制,由上級機構統一管理,根據工作任務和執法需求進行動態調整。(二)人員招聘1.制定科學合理的人員招聘計劃,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環境執法人員。2.招聘條件應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和技能,熟悉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具有一定的執法工作經驗或相關工作經歷優先考慮。3.招聘程序包括發布招聘公告、報名、資格審查、筆試、面試、體檢、考察、公示等環節,確保招聘過程的合法性和規范性。(三)人員培訓1.建立健全環境執法人員培訓制度,定期組織開展業務培訓和崗位練兵活動,不斷提高執法人員的業務水平和綜合素質。2.培訓內容包括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環境執法程序、環境監測技術、污染防治知識等,培訓方式可采用集中授課、現場教學、案例分析、在線學習等多種形式。3.鼓勵執法人員參加各類專業培訓和學術交流活動,拓寬視野,更新知識,提高執法能力。(四)人員考核1.制定完善的環境執法人員考核辦法,建立科學合理的考核指標體系,對執法人員的德、能、勤、績、廉等方面進行全面考核。2.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年度考核等,平時考核主要對執法人員日常工作表現進行記錄和評價,年度考核以平時考核為基礎,結合個人年度工作總結進行綜合評定。3.考核結果與執法人員的薪酬待遇、職務晉升、評先評優等掛鉤,對考核優秀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對考核不稱職的人員進行批評教育或組織調整。(五)人員獎懲1.對在環境執法工作中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執法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包括榮譽稱號、物質獎勵等。2.對違反環境執法紀律、執法不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執法人員,依法依規給予嚴肅處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處分。四、執法程序(一)執法檢查1.計劃制定上級環境執法機構每年年初制定年度執法檢查計劃,明確檢查對象、檢查內容、檢查方式和時間安排等。下級環境執法機構根據上級計劃,結合本轄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執法檢查實施方案。2.檢查準備執法人員在進行執法檢查前,應熟悉檢查對象的基本情況和相關法律法規要求,準備好執法證件、檢查文書、監測設備等必要的執法工具。3.現場檢查執法人員按照法定程序進入檢查現場,出示執法證件,說明檢查目的和依據,對檢查對象的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污染物排放情況、環境管理臺賬記錄等進行全面檢查,并可根據需要進行現場監測、采樣等。檢查過程中應制作現場檢查筆錄,記錄檢查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等,并由執法人員和被檢查單位負責人簽字確認。(二)案件查處1.立案對于檢查中發現的環境違法行為,執法人員應及時進行調查取證,收集相關證據材料。經初步審查,認為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需要依法予以處罰的,應當立案查處,并填寫立案審批表,報本機構負責人批準。2.調查取證執法人員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通過現場檢查、詢問當事人、查閱資料、采樣監測等方式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證據材料應真實、合法、有效,能夠證明違法行為的存在和違法事實。調查取證過程中,執法人員應制作詢問筆錄、現場勘驗筆錄、監測報告等法律文書,并由相關人員簽字確認。3.案件審查立案后的環境違法案件,由負責案件審查的部門或人員對案件的事實、證據、法律適用、處罰程序等進行全面審查。審查過程中,應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認真核實。經審查,認為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法律適用錯誤或處罰程序違法的,應退回執法人員補充調查或重新辦理。4.告知與聽證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依法向當事人告知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和聽證權。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按照法定程序組織聽證。聽證過程中,應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合理請求應予采納。5.處罰決定經案件審查和告知、聽證程序后,根據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罰決定書應載明當事人的基本信息、違法行為事實、處罰依據、處罰種類和幅度、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并加蓋作出處罰決定的環境執法機構印章。6.處罰執行當事人應在行政處罰決定書規定的期限內履行處罰決定。環境執法機構應依法對處罰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可采取加處罰款、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三)案件移送1.對于涉嫌環境犯罪的案件,環境執法機構應及時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移送案件時,應制作移送涉嫌環境犯罪案件書,連同相關證據材料一并移送,并告知公安機關案件移送情況。2.在案件移送過程中,發現其他部門職責范圍內的違法行為,應及時將相關線索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并做好溝通協調工作。(四)結案歸檔1.環境違法案件處理完畢后,執法人員應及時整理案件材料,按照檔案管理要求進行歸檔。歸檔材料應包括立案審批表、調查取證材料、案件審查材料、處罰決定書、執行情況記錄等。2.案件檔案由專人負責保管,定期進行整理和檢查,確保檔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案件檔案保管期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五、執法監督(一)內部監督1.建立健全環境執法內部監督機制,加強對執法工作全過程的監督檢查,確保執法行為合法、公正、規范。2.上級環境執法機構定期對下級機構的執法工作進行監督檢查,重點檢查執法案件辦理質量、執法程序執行情況、執法人員廉潔自律情況等。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督促整改,并進行通報批評。3.下級環境執法機構應定期開展內部自查自糾工作,對執法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不斷提高執法水平和工作質量。(二)外部監督1.主動接受社會監督,暢通群眾舉報渠道,設立舉報電話、郵箱等,及時受理和處理群眾舉報的環境違法行為。對群眾舉報屬實的,給予舉報人適當獎勵。2.加強與人大、政協等部門的溝通與聯系,及時匯報環境執法工作情況,認真聽取意見和建議,自覺接受人大監督和政協民主監督。3.積極配合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環境執法領域的違紀違法問題,依法依規嚴肅查處,絕不姑息遷就。(三)責任追究1.對于環境執法機構及其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責任追究方式包括批評教育、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紀律處分、法律責任等。2.對因執法不力、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導致環境污染事故或生態破壞事件發生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六、經費保障(一)經費來源1.環境執法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由財政部門按照規定予以保障。2.積極爭取上級專項資金支持,用于開展環境執法專項行動、執法能力建設等工作。(二)經費使用1.制定環境執法經費管理制度,明確經費使用范圍、開支標準和審批程序等。2.經費主要用于執法人員工資福利、執法裝備購置、監測設備維護、執法檢查、案件查處、培訓考核、宣傳教育等方面的支出,確保執法工作的正常開展。3.嚴格執行財務管理制度,加強經費預算管理和財務核算,定期對經費使用情況進行內部審計,確保經費使用合法、合規、合理。七、裝備建設(一)裝備配備標準1.根據環境執法工作的實際需要,制定環境執法裝備配備標準,明確各級環境執法機構應配備的執法裝備種類、數量和規格等。2.執法裝備應包括現場執法設備(如執法車輛、執法記錄儀、便攜式監測儀器等)、調查取證設備(如照相機、攝像機、錄音筆等)、應急處置設備(如防護用品、應急監測設備等)、辦公設備(如計算機、打印機、復印機等)等。(二)裝備購置與更新1.按照裝備配備標準,定期編制執法裝備購置計劃,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準后組織實施。2.加強執法裝備的日常管理和維護保養,定期對裝備進行檢查、校準和維修,確保裝備性能良好,正常運行。對已達到使用年限或損壞無法修復的裝備,及時進行更新。(三)裝備使用管理1.建立執法裝備使用管理制度,明確裝備的使用范圍、使用流程和使用人員的職責等。2.執法人員應嚴格按照操作規程使用執法裝備,不得擅自轉借、出租、挪用或損壞裝備。使用過程中如發現裝備故障或損壞,應及時報告并停止使用,送指定部門進行維修。八、信息化建設(一)建設目標構建先進、高效、實用的環境執法信息化平臺,實現環境執法信息的實時采集、傳輸、共享和分析處理,提高環境執法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和工作效率。(二)建設內容1.執法信息管理系統建立涵蓋環境執法業務全流程的信息管理系統,包括案件管理、執法檢查、行政處罰、案件移送、執法監督等模塊,實現執法信息的電子化管理和自動化流轉。2.環境監測數據共享平臺與環境監測機構的數據平臺實現對接,實時獲取環境監測數據,為環境執法提供科學依據。同時,將環境執法過程中產生的監測數據反饋至監測機構,實現數據共享和交互。3.視頻監控系統在重點污染源、環境敏感區域等安裝視頻監控設備,實現對環境違法行為的實時監控和預警。通過視頻監控系統,執法人員可遠程實時查看現場情況,及時發現和制止環境違法行為。4.移動執法終端為執法人員配備移動執法終端,實現執法信息的現場采集、查詢和上傳,執法人員可通過移動執法終端隨時隨地開展執法工作,提高執法效率和便捷性。(三)運行維護1.建立信息化系統運行維護管理制度,明確專人負責系統的日常運行維護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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