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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人事爭議管理制度一、總則(一)目的為了公正、及時地處理人事爭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單位和員工之間的和諧穩定關系,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二)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本單位與員工之間因確認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三)基本原則1.合法原則:處理人事爭議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遵循合法、公正、及時、著重調解的原則。2.公正原則:確保爭議雙方在處理過程中享有平等的權利,不受歧視,處理結果公平合理。3.及時原則:及時受理、審理人事爭議案件,避免爭議久拖不決,影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單位的正常工作秩序。4.著重調解原則:在處理人事爭議過程中,應當先進行調解,盡量通過協商解決爭議,促進雙方達成和解協議。二、組織機構及職責(一)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1.組成:由單位代表、員工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單位代表由單位負責人指定,員工代表由員工大會或者員工代表大會推選產生,工會代表由本單位工會委員會指定。調解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其中員工代表人數不得少于調解委員會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一。2.職責宣傳勞動法律法規和政策,提高員工和單位雙方的法律意識。調解本單位與員工之間發生的人事爭議,協助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督促雙方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研究分析人事爭議產生的原因,向單位提出改進管理和預防爭議的建議。(二)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1.組成:由單位代表、工會代表和法律專家組成。單位代表由單位負責人指定,工會代表由本單位工會委員會指定,法律專家由單位聘請。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主任由單位負責人擔任。2.職責負責處理本單位與員工之間發生的人事爭議案件。制定仲裁規則和工作制度,規范仲裁程序。對仲裁員進行培訓和考核,提高仲裁員的業務水平和職業道德素質。研究分析人事爭議案件的特點和規律,向單位提出加強人事管理和預防爭議的建議。(三)人事爭議處理工作小組1.組成:由人力資源部門負責人擔任組長,成員包括相關部門負責人和人力資源部門工作人員。2.職責負責受理人事爭議案件,對案件進行初步審查和調查取證。協助調解委員會和仲裁委員會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務。跟蹤人事爭議案件的處理進度,及時向單位領導匯報處理情況。整理和歸檔人事爭議處理相關資料,建立人事爭議處理檔案。三、人事爭議處理程序(一)申請與受理1.申請:員工與單位之間發生人事爭議,員工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向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或者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應當載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等事項,并提交相關證據材料。2.受理: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或者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二)調解1.調解啟動: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受理爭議案件后,應當及時指定調解員進行調解。調解員應當由公道正派、聯系群眾、熱心調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人員擔任。2.調解程序調解員應當在調解前充分了解爭議事實和雙方當事人的訴求,制定調解方案。調解應當在雙方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進行,調解員應當向雙方當事人宣傳法律法規和政策,引導雙方當事人依法解決爭議。調解過程中,調解員應當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和意見,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協商,提出調解建議,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應當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委員會印章后生效。調解協議書一式三份,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調解委員會留存一份。調解不成的,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應當及時終止調解,并告知雙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三)仲裁1.仲裁申請:當事人對調解結果不滿意或者調解不成的,可以自調解協議書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或者自調解不成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申請仲裁應當提交仲裁申請書,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等事項,并提交相關證據材料。2.仲裁受理: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3.仲裁庭組成: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后,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仲裁委員會應當在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設首席仲裁員。簡單人事爭議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員獨任仲裁。4.開庭審理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員會決定。開庭審理時,仲裁員應當聽取申請人的陳述和被申請人的答辯,出示相關證據,詢問雙方當事人,進行質證和辯論。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在仲裁庭的主持下進行調解。仲裁庭應當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和證據,對爭議事實進行認定,并依法作出裁決。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應當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5.裁決執行:仲裁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仲裁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四、人事爭議處理的證據(一)證據種類1.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形等所記載的內容或者表達的思想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書面材料,如勞動合同、工資條、工作證、考勤記錄、規章制度等。2.物證: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場所和物質屬性證明案件事實的實物和痕跡,如工作服、工作工具、工作場地等。3.視聽資料:是指以錄音、錄像、電子計算機等技術手段記錄的聲音、圖像以及電子數據等證明案件事實的資料,如錄音帶、錄像帶、光盤、電子郵件等。4.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實向仲裁庭所作的陳述,證人應當出庭作證,并接受雙方當事人的詢問和質證。5.當事人陳述:是指當事人就案件事實向仲裁庭所作的敘述和說明,當事人應當如實陳述自己的主張和事實。6.鑒定意見:是指鑒定人運用專門知識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鑒別和判斷后所作出的書面意見,如勞動能力鑒定結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等。7.勘驗筆錄:是指仲裁庭為了查明案件事實,對與案件有關的現場或者物品進行勘查、檢驗后所作的記錄。(二)證據提供1.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2.當事人應當在仲裁庭規定的舉證期限內提供證據。逾期提供證據的,仲裁庭可以不予采納。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可以在舉證期限內向仲裁庭申請延期舉證,經仲裁庭準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準許由仲裁庭決定。(三)證據質證1.仲裁庭應當在開庭審理時組織雙方當事人對證據進行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2.當事人應當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證據證明力有無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與辯駁。3.仲裁員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仲裁員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調查收集。仲裁庭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行調查收集證據。五、人事爭議處理的監督與管理(一)內部監督1.單位應當加強對人事爭議處理工作的內部監督,定期對人事爭議處理情況進行檢查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整改。2.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仲裁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加強對調解員、仲裁員的管理和監督,確保其依法履行職責。3.人力資源部門應當及時向單位領導匯報人事爭議處理情況,為單位領導決策提供參考依據。(二)外部監督1.接受勞動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按照勞動行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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