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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職業安全健康職業安全健康

一、職業安全健康管理

二、勞動防護用品發放使用和管理三、職業危害告知和警示

四、職業危害申報職業安全健康貫穿于發電企業生產的全過程,著眼于勞動者的健康,立足于控制危害。職業安全健康的基本任務是識別、評價和控制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原因,為勞動者提供健康、舒適的工作環境,以保護和增進勞動者的健康。發電企業職業安全健康重要包括職業衛生管理、職業健康法律、法規、原則、勞動防護用品發放使用和管理、職業危害告知和警示和職業危害申報。一、職業安全健康管理(一)職業安全工作方針和工作體制1.職業安全健康方針職業病的防治工作堅持防止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電力生產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以人為本,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的規定,貫徹“防止為主”的方針,積極改善勞動條件,減少或消除職業危害,防止職業病的發生,保證員工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2.職業安全健康工作體制實行企業負責、行業管理、國家監察、群眾監督的職業安全健康工作體制企業負責就是企業在其經營活動中必須對本企業職業安全健康負全面責任,企業法定代表人是職業安全健康的第一負責人。各企業應建立職業健康安全責任制,在管生產的同步,必須搞好安全衛生工作,這樣才能到達責權利的互相統一。企業必須遵守職業安全健康的法律、法規和原則,制定本企業職業安全健康規章制度;必須設置安全機構,配置安全管理人員對企業的職業安全健康工作進行有效管理。企業還應負責提供符合國家安全生產規定的工作場所、生產設施,加強對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險品和特種設備的管理和人員都要嚴格培訓。行業管理職能重要體目前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的方針政策、法規和原則,對行業安全工作進行管理和檢查,通過計劃、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加強對行業所屬企業以及歸口管理企業的職業安全健康工作的管理,防止和控制傷亡事故和職業病。國家監察是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對職業安全健康工作進行監察,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公正性和權威性。職業安全健康監察部門對企業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和執行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狀況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對不遵守的要下達監察告知書,做出限期整改和停產整頓的決定。群眾監督是職業安全健康工作不可缺乏的重要環節。新的經濟體制的建立,群眾監督的內涵也在擴大。(二)企業職業衛生的主體責任電力生產企業職業健康方面的重要職責(31項):1.為勞動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國家職業衛生原則和衛生規定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用有效措施保障勞動者的職業健康。發電企業的重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全面負責。2.危害嚴重的發電企業,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置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其他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發電企業,勞動者超過100人的,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置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勞動者在100人如下的,應當配置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3.重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當具有與本企業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職業衛生知識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職業衛生培訓。4.職業病危害的發電企業應當制定職業病危害防治計劃和實行方案,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5.發電企業工作場所存在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原因的,應當按照《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措施》的規定,及時、如實申報,并接受監督檢查。6.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也許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立案、審核、審查和竣工驗收。7.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發電企業,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原因檢測成果。8.發電企業應當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職業衛生原則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并督促、指導勞動者按照使用規則對的佩戴、使用,不得發放錢物替代發放職業病防護用品。9.在也許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等應當設在也許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工作場所或者臨近地點,并在醒目位置設置清晰的標識。10.發電企業應當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進行常常性的維護、檢修和保養,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保證其處在正常狀態,不得私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11.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發電企業,應當及時委托具有對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現實狀況評價。12.發電企業在平常的職業病危害監測或者定期檢測、現實狀況評價過程中,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原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原則和衛生規定期,應當立即采用對應治理措施,保證其符合職業衛生環境和條件的規定。13.向發電企業提供也許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的,應當提供中文闡明書,并在設備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闡明。14.向發電企業提供也許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具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的,應當提供中文闡明書。闡明書應當載明產品特性、重要成分、存在的有害原因、也許產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和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15.任何發電企業不得使用國家明令嚴禁使用的也許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16.發電企業應當優先采用有助于防治職業病危害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逐漸替代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技術、工藝、材料、設備。17.發電企業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協議步,應當將工作過程中也許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協議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18.發電企業應當按照《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措施》的規定,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留。19.勞動者健康出現損害需要進行職業病診斷、鑒定的,發電企業應當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原因檢測成果和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成果等資料。20.發電企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21.發電企業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匯報,并采用有效措施,減少或者消除職業病危害原因,防止事故擴大。對遭受或者也許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發電企業應當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測,并承擔所需費用。22.發電企業發現職業病病人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及時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匯報。23.工作場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發電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24.發電企業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三)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的任務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的基本任務是識別、評價和控制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原因,為勞動者提供健康、舒適的工作環境,以保護和增進勞動者的健康。1.職業危害的識別工作環境中的職業危害原因一般經調查進行識別,即判斷作業場所與否存在職業危害原因。職業危害原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多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原因,以及在作業過程產生的其他職業性有害原因。一般來說,職業危害原因重要來源于3個方面:(1)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有害原因。(2)在勞動過程中也許發生的有害原因。(3)在生產環境中的有害原因。職業危害原因識別的常用措施包括:1)經驗法,根據以往的工作經驗和原有的資料積累識別出作業環境中的有害原因;2)類比法,參照同類工藝同類企業等條件相似的企業存在的有害原因來識別自身工作場所的有害原因;3)工藝過程等綜合分析法,通過對整個工藝過程和操作條件,以及工藝過程中使用的原材料、產生中問產品.最終成品、副產物等物質的性質進行認真分析,找出整個工藝過程中產生的有害原因。2.職業危害的評價職業危害的評價即判斷職業危害的程度,重要包括接觸評價和危害評價兩個方面。接觸評價重要是通過弄清作業人員目前工作中接觸的危害原因強度、接觸頻率以及接觸時間,并與有關職業衛生原則進行比較,以此判斷職業危害程度。職業危害評價重要是處理對作業人員的健康目前影響怎樣,很快的未來影響怎樣,在他們可預測的工作期間影響怎樣,以及對后裔影響怎樣等問題。3.職業危害的控制無論是對職業危害原因的識別,還是對它的評價,兩者自身都不能防止職業危害的產生及其對健康的影響,只有控制好工作環境中的職業危害原因,才能防止職業危害的發生及其對健康的影響。職業危害控制是職業衛生的主線目的。對職業危害的控制,一般包括工程措施、管理措施和個體防護措施。4.職業衛生服務職業衛生服務是以保護和增進勞動者健康為目的,防止和控制工作場所也許對健康和安全導致危害的原因和條件的服務措施。職業衛生服務是通過防止和控制工作場所也許對健康和安全導致危害的原因和條件,以保護和增進勞動者健康為目的的服務措施。(四)作業場所職業安全管理1.職業病危害的發電企業應建立、健全下列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13項)(一)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度;(二)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制度;(三)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制度;(四)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制度;(五)職業病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六)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制度;(七)職業病危害監測及評價管理制度;(八)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步”管理制度;(九)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及其檔案管理制度;(十)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匯報制度;(十一)職業病危害應急救援與管理制度;(十二)崗位職業衛生操作規程;(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病防治制度。2.作業場所職業安全健康規定職業病危害的發電企業的工作場所應符合下列基本規定:(1)生產布局合理,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2)工作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工作場所不得住人;(3)有與職業病防治工作相適應的有效防護設施;(4)職業病危害原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原則;(5)有配套的更衣間、洗浴間、孕婦休息間等衛生設施;(6)設備、工具、用品等設施符合保護勞動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規定;(7)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職業衛生原則的其他規定。3.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和防護用品(1)職業危害設施發電企業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應當進行常常性的維護、檢修和保養,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保證其處在正常狀態。不得私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存在職業危害的發電企業應當設有專人負責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原因平常監測,保證監測系統處在正常工作狀態。監測的成果應當及時向從業人員公布。(四)職工的健康監護1.職業健康檢查和職業健康檔案(13項)發電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下列職業衛生檔案資料:(1)職業病防治責任制文獻;(2)職業衛生管理規章制度、操作規程;(3)發電企業設備材料管理;(4)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原因種類清單、崗位分布以及作業人員接觸狀況等資料;

(5)職業病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維護、檢修與更換等記錄;(6)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原因檢測、評價匯報與記錄;(7)職業病防護用品配置、發放、維護與更換等記錄;(8)重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和職業病危害嚴重工作崗位的勞動者等有關人員職業衛生培訓資料;

(9)職業病危害事故匯報與應急處置記錄;(10)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成果匯總資料,存在職業禁忌證、職業健康損害或者職業病的勞動者處理和安頓狀況記錄;(11)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步”有關技術資料,以及其立案、審核、審查或者驗收等有關回執或者批復文獻;(12)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申領、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等有關回執或者批復文獻;(13)其他有關職業衛生管理的資料或者文獻。向發電企業提供也許產生職業危害的設備,應當提供中文闡明書,并在設備的醒目位置警示標示和中文警示闡明。警示闡明應載明沒備性能、也許產生的職業危害、安全操作和檢修維護注意事項、職業危害防護措施等內容。向發電企業提供也許產生職業危害的危險化學品等材料的,應當提供中文闡明。闡明書應當載明產品特性、重要成分、存在的有害原因、也許產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職業危害防護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產品包裝應當有醒目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闡明。貯存場所應當設置危險物品標識。對接觸職業危害的從業人員,生產經營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位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成果如實告知從業人員。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發電企業承擔。發電企業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從業人員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從業人員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職業健康檢查中發既有與所從事職業有關的健康損害的從業人員,應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頓;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從業人員,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簽訂的勞動協議。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成果如實告知從業人員。發電企業應當為從業人員建立職業健康檔案,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留。從業人員離開發電企業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發電企業應當如實、免費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五)職業危害事故處理發電企業發生職業危害事故,應及時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匯報,并采收有效措施,減少或者消除職業危害原因,防止事故擴大。對遭受職業危害的從業人員,及時救治,并承擔所有費用。發電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職業危害事故。(六)職業安全健康培訓1.針對發電企業負責人的培訓

發電企業負責人應接受職業健康培訓,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依法組織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2.針對發電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人員的培訓

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人員進行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專業知識與管理知識培訓,使職業健康安全管理人員明白做什么、怎么做。3.針對勞動者的培訓

發電企業針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健康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健康培訓,普及職業健康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七)職業衛生“三同步”管理1.按照《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步”監督管理暫行措施》的規定,對也許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應當根據本措施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職業衛生“三同步”的立案、審核、審查和竣工驗收。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步”工作可以與安全設施“三同步”工作一并進行。2.國家根據建設項目也許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風險程度,按照下列規定對其實行分類監督管理:(1)職業病危害一般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匯報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立案,職業病防護設施由建設單位自行組織竣工驗收,并將驗收狀況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立案;(2)職業病危害較重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匯報應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核;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后,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驗收;(3)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匯報應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核,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應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后,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驗收。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目錄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制定并公布。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當地區實際狀況,對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目錄作出補充規定。3.職業病危害預評價(1)對也許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階段,委托具有對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編制預評價匯報。(2)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匯報編制完畢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有關職業衛生專家,對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匯報進行評審。(3)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匯報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立案或者審核同意后,建設項目的選址、生產規模、工藝或者職業病危害原因的種類、職業病防護設施等發生重大變更的,建設單位應當對變更內容重新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辦理對應的立案或者審核手續。4.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1)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對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2)建設單位在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編制完畢后,應當組織有關職業衛生專家,對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進行評審。(3)對職業病危害一般和職業病危害較重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完畢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評審后,按照有關規定組織職業病防護設施的施工。(4)對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完畢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評審后,應當按照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的申請。5.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與防護設施竣工驗收(1)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應當由獲得對應資質的施工單位負責施工,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進行。(2)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建設期間,建設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常常性的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3)建設項目竣工后,需要進行試運行的,其配套建設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步投入試運行。試運行時間應當不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日。(4)建設項目試運行期間,建設單位應當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運行的狀況和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原因進行監測,并委托具有對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建設單位應當為評價活動提供符合檢測、評價原則和規定的受檢場所、設備和設施。(5)建設單位在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匯報編制完畢后,應當組織有關職業衛生專家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匯報進行評審。建設單位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匯報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6)職業病危害一般的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由建設單位自行組織職業病防護設施的竣工驗收,并自驗收完畢之日起30日內按照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立案。二、勞動防護用品發放使用和管理(一)職業危害防護用品的管理原則當勞動條件尚不能從主線上變化時,勞動防護用品是防止職業性有害原因的最基本措施。從管理角度看,勞動防護用品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為從業人員配置的,使其在勞動過程免遭或者減輕事故傷害及職業危害的個人防護裝備。列如,在火力發電企業化學危險品裝卸過程中,操作者佩戴的防護眼鏡、防護服等;在化學試驗的操作過程中,試驗者的抗化學腐蝕手套、套袖和圍裙等。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對全國勞動防護用品的生產、檢查、經營和使用的狀況實行綜合監督管理。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勞動防護用品的生產、檢查、經營和使用的狀況實行綜合監督管理。國家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國標、行業或地方原則,為從業人員配置勞動防護用品。企業應組織生產、安全等管理部門的人員以及其他有關人員,對企業進行全面的危險、有害原因辨識,識別作業過程中的潛在危險、有害原因,確定進行多種作業時危險、有害原因的存在形態、分布狀況等,同步需要考慮生產作業環境、勞動強度以及生產崗位接觸有害原因的存在形式、性質、濃度(強度)和防護用品的防護性能選用職業危害防護用品,使之可以到達對各個暴露部位的有效防護,滿足作業安全的規定。(二)勞動防護用品配置、發放和使用1.勞動防護用品分為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和一般勞動防護用品。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目錄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確定并公布,如安全帽、防酸工作服、自給式空氣呼吸器等;未列入目錄的勞動防護為一般防護用品,如工作鞋、工作帽、雨衣等。2.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單位(如下簡稱使用單位)應為勞動者免費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使用單位不得以貨幣或其他物品替代應當配置的勞動防護用品。使用單位按照《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范》(GB/T11651-)表1作業類別及重要危險特性舉例和個體防護裝備的選用程序(附錄A)配置個體防護用品。綜合性作業需根據作業特點選擇多功能防護裝備。3.在選擇多種防護用品時,還應參攝影應的選用規范,遵守國家對應的法律法規規定,并根據實際作業狀況選擇個體防護裝備。根據可識別的危險、有害原因進行個體防護裝備的選擇。4.使用單位應到定點經營單位或生產企業購置特種勞動防護用品。購置的勞動防護用品須經本單位的安全技術部門驗收。5.使用單位應教育本單位勞動者按照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則和防護規定對的使用勞動防護用品。6.使用單位應建立健全勞動防護用品的購置、驗收、保管、發放、使用、更換、報廢等管理制度;并應按照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規定,在使用前對其防護功能進行必要的檢查。7.當出現下列狀況之一時,即予以判廢,包括:1)所選用的個體防護裝備技術指標不符合國家有關原則或行業原則;2)所選用的個體防護裝備與所從事的作業類型不匹配;3)個體防護裝備產品標識不符合產品規定或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4)個體防護裝備在使用或保管貯存期內遭到破損或超過有效有效期;5)所選用的個體防護裝備經定期檢查和抽查為不合格;6)當發生使用闡明中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時。判廢后的個體防護裝備應立即封存,并建立封存記錄。(三)監督管理國家頒布了《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號),深入加強和規范生產經營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的監督管理。勞動防護用品(尤其是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質量直接關系到職工的健康與安全。職業危害防護用品使用單位對職業危害防護用品管理應當注意如下七個方而:(l)按照國家和行業原則,根據各工種的勞動環境和勞動條件,安排用于配置勞動防護用品的專題經費.為職工配置具有對應安全、衛生性能的勞動防護用品。(2)建立健全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驗收、保管、發放、使用、更換、報廢等管理制度,安全技術部門和工會組織進行督促檢查。(3)購置特種勞動用品必須具有“三證”,即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鑒定證。(4)但凡從事多種作業或在多種勞動環境中作業的人員,應按其重要作業的工種和勞動環境配置勞動防護用品。(5)生產管理、保衛、安所有門等有關人員,應根據其常常進入的生產區域,配置對應的勞動防護的勞動防護用品。應有公用的勞動防護用品,設專人保管,供外來參觀、學習、檢查工作人員臨時借用。(6)根據規定的有效期限,定期查對工種崗位勞動防護用品的種類和有效期限,增發必需的勞動防護用品。發給車間、班組公用的勞動防護用品,應指定專人管理。(7)保留有關記錄。三、職業危害告知和警示(一)職業病危害告知《職業病防治法》及有關職業健康法規都對職業危害告知有明確規定。職業危害告知包括用人單位及其有關雙方的權利和義務。1.用人單位的權利(1)用人單位購置也許產生職業危害設備的,應當向供貨方索取闡明書,并查驗在設備的醒目位置與否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闡明。(2)用人單位購置也許產生職業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具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的,應當向供貨方索取中文闡明書,闡明書應當載明產品特性、重要配方、存在的有害原因、也許產生的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以及應急救援措施等內容;查驗產品包裝與否有醒目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闡明。2.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告知義務(5項)(1)協議告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協議(含聘任協議)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也許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勞動保健津貼、工傷保險等)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協議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格式協議文本內容不完善的,可以增長附頁加以闡明。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協議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簽訂勞動協議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前款規定,向勞動者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并協商變更原勞動協議有關條款。變更后的工作崗位或工作內容存在或產生的所有職業病危害,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寫入勞動協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協議(含聘任協議,下同)時,應當將生產過程中也許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協議中寫明,不得隱瞞;協議告知的內容包括:1)勞動過程中也許接觸職業病危害原因的種類、危害程度;2)危害成果;3)提供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體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4)工資待遇、崗位津貼和工傷社會保險待遇;5)職業健康知識培訓教育;6)職業病防治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2)培訓告知在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中,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教育,普及職業衛生知識,告知勞動者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對的使用措施以及工作過程中也許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等。告知勞動者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內容,學習職業病防護設施設備操作使用措施及注意事項。(3)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的告知1)產生職業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危害監測成果。2)對產生嚴重職業危害作業崗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示和中文警示闡明。(4)作業崗位告知1)存在或產生高毒物品的作業崗位,應當按照《高毒物品作業崗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規范》(GBZ/T203)的規定,在醒目位置設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應當載明高毒物品的名稱、外觀形態、重要成分、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護措施及應急處理、操作及儲存注意事項、廢棄處置措施、應急及急救電話等,儲存場所應載明儲存的數量。2)告知卡應字跡清晰、顏色醒目,告知卡外形尺寸及設置規定按照GBZ158規范執行。(5)個人體檢成果書面告知用人單位應當將勞動者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成果書面如實告知勞動者,保留書面記錄并規定勞動者簽字承認。勞動者個人隱私應當依法受到保護。(二)職業病危害警示職業病危害警示是指用人單位應當在工作場所設置可以使勞動者產生警惕并采用對應防護措施圖形、線條、有關文字、信號、報警裝置及通訊報警裝置等。其中圖形、線條和有關文字統稱警示標識。存在或者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設施設備、材料和產品,應當按照《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158)等的規定,在醒目位置設置圖形、警示線、警示語句等警示標識或中文警示闡明。根據工作場所實際,組合使用各類警示標識。警示標識分為圖形標識、警告線、警示語句和有毒物品作業崗位職業病危害告知卡。警示線:警示線分為黃色警示線、紅色警示線和綠色警示線;1.使用警示標識的規定

警示標識設置的高度,盡量與人眼的視線高度相一致,懸掛式和柱式的環境信息警示標識的下緣距地面的高度不適宜不不小于2m;局部信息警示標識的設置高度以視詳細狀況確定。

警示標識(不包括警示線)的固定方式分附著式、懸掛式和柱式三種。懸掛式和附著式的固定要穩固不傾斜,柱式的警示標識和支架應牢固地連接在一起。在高毒物品作業場所,設置紅色警示線。在一般有毒物品作業場所,設置黃色警示線。警示線設在使用有毒作業場所外緣不少于30cm處。作業崗位、設施設備及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具有放射性物質等材料的警示標識的種類、規格、設置等詳細規定參照《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158)。2.作業崗位警示對存在或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闡明。警示闡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防止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對存在或產生高毒物品的作業崗位,在醒目位置設置高毒物品告知卡。使用、貯寄存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場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明顯的放射性標志。3.設施設備警示在也許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施設備前方,或設施設備本體的醒目位置,應當設置對應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闡明,警示闡明應當載明設備名稱、設備型號、設備性能、也許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維護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4.材料和產品警示也許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具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中文闡明書應當載明產品特性、重要成分、存在的有害原因、也許產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和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中文闡明書的內容與格式應符合《化學品安全技術闡明書內容和項目次序》(GB/T16483),產品包裝應當有醒目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闡明。貯存上述材料的場所應當在入口處和寄存處等規定的部位設置危險物品標識或者放射性警示標識。四、職業危害申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職業健康司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措施》(安監總局第27號)進行了修訂,形成了《職業病危害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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