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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PAGEPAGE4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許可條件及審查要求一生產能力和條件實施細則1應有必要的生產場地、存儲場地或設施及適宜、整潔的生產環境。在常規車輛四大工藝的生產線上,應明確新能源汽車生產所增加工序的具體工位和區域標識,關注能源裝置、驅動裝置、整車控制系統等關鍵部件和零件的存儲區域的設置和標識。整體作業環境應達到及時清理、清掃、整理、安全的初步要求;生產線上應適宜、合理配置動力系統專用配送器具,應明確物料配送活動中安全防護措施;生產和存儲區域應有效識別危險源,對主要危險源電池的存儲及其環境管理、運輸、安裝、電力接線、整車運行方面,都應制定安全防護措施(包括管理方案和應急措施)。生產線上應明確提出所應增加溫度與濕度、用電安全(電線/線纜的絕緣與裸露情況的處理)、強電警示標識、安全與防護方面等環保、安全措施,并配備專用裝置。2*生產設備的加工精度和能力應當與產品特性要求相適合。應具有新能源汽車生產所必須的專用設備、工裝和工具,制定和實施安全防護措施;必要時,還需有充電設備。申請企業的生產條件在滿足常規汽車生產要求的基礎上,在整車裝配及新能源汽車系統裝配方面,應添置新能源汽車生產所必須的專用工裝、夾輔具、專業電工裝配工具和電工儀表、絕緣手套和絕緣鞋;申請企業如生產具有可充電功能的新能源汽車,還需配備充電設備。如申請企業自制新能源汽車的關鍵或重要零部件、總成,其機加工、表面處理及裝配生產所配置設備、加工范圍、精度和能力等應與產品特性、生產規模相適。二設計開發能力注1:對于底盤生產企業與改裝車輛生產企業同時申報新能源汽車的準入項目,首先應根據核心技術的掌握主體來確定申請主體。當底盤企業為申請主體時,審查項目將圍繞該企業的申報資料和產品設計開發場所、生產場所來進行,但可能會涉及采購該底盤進行改裝車輛的生產企業外部場所。當改裝車輛生產企業為申請主體時,審查項目將圍繞該企業的申報資料和產品設計開發場所、生產場所來進行。與此同時,改裝車輛的電動底盤還應滿足同樣類別傳統車輛底盤的生產條件要求。注2:已經具有《公告》新能源汽車產品、從未接受新能源汽車準入審查的企業,在申報新能源汽車產品時,應按44號文件提出申請、實施審查。審查時應結合已有產品和新申報產品的技術原理、技術方案、技術來源的整體狀況,對企業的生產能力和條件、核心技術掌握情況進行審查,給出準入審查結果,并在生產準入報告中對已《公告》產品和新申報產品的核心技術掌握情況均給出明確說明。3*企業應當建立產品研究開發機構,統一負責新能源汽車產品設計開發工作。應當配備與設計開發工作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能夠及時跟蹤國內外新能源汽車技術的最新發展情況;能夠對國家和行業技術標準、法規進行跟蹤、評價和轉化;能夠完成整車設計、系統和總成匹配工作。1、應專門設置機構,長期負責新能源汽車的設計開發與改進活動。可以設置在技術中心或研發中心內部,也可專門設置一個并行的部門。對于集團化管理的公司,可由其上級部門/集團統一設立、管理產品設計開發工作(集團化公司應按照內資企業、合資企業分別設置研發中心),申請企業至少承擔與新能源汽車開發相關部分的主要設計工作。其人員需要固定(特別是整車控制系統、車載能源裝置系統、驅動系統等方面開發的人員);其它涉及常規汽車開發過程的人員可以兼做常規汽車相應的開發工作。公司需要提交開發團隊的人員清單,包括姓名、身份證號、發放工資證明、社保基金號(注明是否由本公司交付),主要開發人員(不少于10人)至少在公司從事開發工作一年以上(或者至少有從事核心技術研發工作的核心人員[如軟件、硬件、系統集成、總線技術、模擬分析驗證]5人以上)在進行技術交流、現場考核時,公司可邀請外部專家到場,但是不能參與交流、答辯工作。外部專家可解釋非核心技術方面的技術情況對于自主研發及合作研發的系統、總成及關鍵零部件,應有明確的職責人員負責以下設計開發或技術管理工作。具體活動如下:整車控制系統和動力總成系統中關鍵零部件的功能和性能開發;②整車總布置、車身設計、底盤總布置、車架設計;③整車動力系統的動力匹配計算和設計選型;④整車控制系統的控制原理和控制策略開發;⑤整車控制系統、動力系統及關鍵零部件的結構設計;⑥各系統和子系統之間的通訊協議和數據代碼的開發;⑦機電耦合裝置和變速裝置結構設計;⑧系統、總成及關鍵零部件的設計評審、驗證、確認;⑨技術文件管理;⑩新能源汽車和標準化工作等等。對于購買技術和委托開發的系統、總成及關鍵零部件,應有明確的職責人員負責以下相關設計開發或技術管理工作。具體活動如下:①整車控制系統和動力總成系統中關鍵零部件功能、性能參數要求的提出;②與其它相關系統和總成的匹配、通訊和控制;③產品測試和評價;④系統、總成及關鍵零部件的設計評審、驗證、確認和更改設計控制等。對于直接購買的系統、總成及零部件產品,應有明確的職責人員負責以下相關設計開發或技術管理工作。具體活動如下:采購的相關系統與其它總成和整車匹配、與整車通訊和控制系統接口等方面的技術要求的提出,以及驗證、確認活動。2、新能源汽車整車控制系統及動力系統的設計開發活動,必須有明確的人員分工。研發機構中應有明確的職責人員負責新能源汽車的研發、技術及標準的跟蹤、試驗及評價、樣車及樣品試制與調試、技術轉化、生產準備及工藝開發工作。3、上述職責人員應具有相應的專業背景、工作經歷和研發崗位所要求的能力。45*6*應具備與所生產的新能源汽車整車、系統及關鍵總成相適應的試制能力,包括與企業自身研發工作相適應的試驗驗證能力。1、企業應提供與申請《公告》產品技術路線、技術方案一致的新能源汽車樣車,包括掌握核心技術的樣件。同時還應具備樣車、樣件的試制能力,包括應配置必要的設備、模具、胎具、夾具、輔具、驗具等設備或工裝。2、整車控制系統、車載能源系統和驅動系統如果為自制,應配置試制工藝要求的加工設備,同時應具備按照技術規范進行作業試制能力。上述系統的硬件部分采取對外委托加工方式時,需要對供方的試制及驗證能力進行評審、確認。3、試驗驗證設備[注意:在進行資料審查、技術交流時要落實:試驗設備投入使用不少于12個月]對于設備原值的要求:所有開發驗證設備(以及新能源系統的檢驗設備)投入:純電動汽車企業、燃料電池汽車企業均不少于300萬元;混合動力汽車企業不少于400萬元;--整車控制系統開發,企業應具備⑴整車和系統集成測試設備,包括整車性能試驗設備,驅動系統性能、功能臺架測試設備;⑵控制系統采集數據、計算處理數據、發出執行指令的功能測試設備;⑶整車通訊系統模擬試驗設備。(4)軟件測試及分析工具(CRUISJTAG)硬件在環測試工具(DSPACE,NI-PXI,LABCAR)。電子電器件耐環境性(高低溫、振動)試驗設備--驅動系統開發,企業應具備電機與驅動系統的功能、性能測試設備。電機控制器測試儀器,控制器程序軟件測試儀器及相應工具;電子電器件耐環境性(高低溫、振動)試驗設備,--車載能源裝置管理系統開發,企業應具備電池、電控系統的電性能測試設備,單體電池的充放電試驗設備、耐環境性(高低溫、振動)試驗設備。電池濫用(過壓、高溫、穿刺、擠壓)試驗設備可不作要求。作為核心技術的開發,上述項目不可委托資質試驗室進行驗證試驗。個別項目,如耐久性(充放電次數)和電磁兼容,可以委托資質試驗室進行驗證試驗。--HCU、MOTORECU、BMS等控制器(硬件)應具備環境振動試驗設備。7產品和制造過程設計開發的輸入應當充分適宜;產品和制造過程設計開發的輸出應當以能針對設計輸入進行驗證的方式提出,應當對其進行評審、驗證和確認,并保存相應記錄。產品設計開發活動:1、設計輸入應包括:①市場研究、示范運行記錄和質量反饋信息;②以往開發經驗或同行經驗數據;③設計目標、可靠性和質量目標;④產品水平基準數據;⑤產品可靠性研究數據;⑥顧客要求。2、設計輸出應包括:①工程圖紙,關注新能源汽車核心技術相關的電路原理圖、電子元器件結構圖、控制策略框架圖、控制系統原理圖、源程序開發邏輯圖、控制系統與車載能源系統及驅動系統之間的通訊協議(含通訊代碼)和數據通訊方面的規定等。②產品(包括新能源汽車及能源裝置、驅動系統、控制系統)企業標準和技術規范,包括必要的材料規范和性能要求。③樣車和控制系統樣件(PCB板、PLC控制模塊、電子電路模塊)。④設計驗證、設計評審、設計確認的報告。⑤新能源汽車相關的新技術、新結構原理說明。⑥《用戶使用手冊》。⑦自制件和采購材料清單。⑧新設備、工裝和設施要求。⑨量具/試驗設備要求。過程設計開發活動:1、設計輸入:源于產品設計開發活動的輸出。--作為企業應該掌握的核心技術,在產品設計開發過程中應同步進行過程設計開發。結合整車和控制系統硬件和軟件的產品圖紙(整車控制策略框架、控制原理圖、電氣結構原理圖、電路圖、總成圖、裝配圖和整車布置圖)和技術規范,確定生產流程,評價車輛和控制系統的可制造性、可裝配性。2、設計輸出應包括:①過程流程圖;②新能源車生產在車間平面布置圖(明確新增工序的位置);③制造過程工藝文件作業指導書;④檢驗規范(進貨/過程/整車)⑤生產確認試驗報告(對于小量試生產的情況,提出評價報告)⑥新增設備、工裝和設施、量具/驗具、試驗設備清單。8在實施產品和制造過程的設計更改(包括由供方引起的更改)前,應當重新進行評審(包括評審設計更改對產品組成部分和已交付產品的影響)、驗證和批準,適當時應當征得顧客同意,并滿足生產一致性要求和產品追溯性要求。設計開發流程和相關程序文件中,應說明產品更改活動中各個環節的工作內容和控制要求。設計更改主要涉及以下五個方面的控制(適用于掌握的核心技術):1、系統和子系統的更改,應關注各系統之間的合理匹配;2、更改所涉及系統、部件和零件的圖樣和技術規范,應關注各系統圖紙和技術要求的協調一致;3、同時應關注更改所涉及工藝流程圖和新增設備、工裝、檢具;4、同時應關注更改所涉及工藝/檢驗規范;5、設計更改必須保留相關評審、驗證和確認的記錄,應能夠支持產品生產一致性要求的檢查和必要時產品追溯性活動的要求。三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9與產品質量有關的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能力,嚴格按程序文件、作業指導書或相關工藝文件操作。應當建立和落實人員能力評價和考核制度,并保持適當的記錄。1、從事新能源汽車的設計人員、生產人員和質量控制人員,應具備相應的教育背景、工作經驗和崗位所需的技術能力,特別是有關車載能源系統、驅動系統的生產(安裝、裝配)和質量人員,應接受電工專業所開展的安全意識教育。2、建立新能源汽車生產、技術、質量人員檔案,根據需求適當安排培訓活動,建立培訓有效性評價、人員能力評價和人員考核機制,確保各類人員能熟練操作、并處理突發的安全事件。10應當為重要的進貨檢驗、過程檢驗、最終檢驗編制檢驗規程或檢驗作業指導書,并按規定的項目、方法、頻次和限值進行檢驗和驗證,對安全、環保、節能等法規符合性、顧客特殊要求、新能源汽車專項檢測項目要求應當特別關注。對關鍵工序和特殊過程,應當編制作業指導書,明確工藝要求和控制方法,規范操作,并實施過程監視和測量。1、建立整車產品檢驗規范--整車檢驗規范至少包括試驗方法、判定準則、檢驗/試驗項目、與樣車對照表、檢驗/試驗頻次、路況及里程分配、顧客特殊要求等方面的要求。--整車項目指車輛主要功能、性能的檢驗,至少包括整車儀表通電顯示完好、故障模式診斷可靠、動力性、經濟性等檢驗項目以及整車下線常規安全檢測項目;此外還應包括電性能(包括電壓、電流、絕緣電阻等)、高壓電安全等項目。2、建立控制系統、動力、驅動系統檢驗規范--在車載能源、電機及控制器和整車控制系統中,采購部件的進廠檢驗應開展功能和性能測試或驗證;其它零部件、總成檢驗,允許采用驗證方式,但在檢驗規范中至少應包括驗證項目、判定準則、必要時包括供方提供的檢驗出廠報告。--車載能源系統,應考慮外觀、極性標志、安全標志、標稱電壓、絕緣性能、通風箱氣路系統檢漏等項目檢測。該系統作為核心技術的整車企業,還應考慮電源轉換模塊、系統間通訊模塊、電池單體或電池模塊充放電次數的檢驗或試驗。--驅動系統及子系統,應考慮外觀、絕緣電阻、耐電壓、基本功能(牽引、制動、保護)、最高工作轉速等項目檢測;同時應具備基本故障診斷能力,開發故障診斷儀。該系統作為核心技術的整車企業,還應考慮電機與驅動系統的系統間通訊模塊、勵磁模塊、信號接收和轉換模塊(模擬信號轉化數字信號)的功能、性能檢驗或試驗。--整車控制系統,應考慮車載能源裝置模塊、電源轉換模塊、系統間通訊模塊、勵磁模塊、信號轉換模塊(模擬信號轉化數字信號)、運算模塊等功能項目檢測,同時應具備基本故障診斷能力,開發故障診斷儀。該系統作為核心技術的整車企業,應考慮系統間通訊模塊、信號轉換模塊(模擬信號轉化數字信號)、運算模塊等功能、性能的檢驗或試驗。3、關鍵工序和特殊過程,應當編制作業指導書。對于車載能源系統、驅動系統、控制系統在整車裝配、部件焊裝等制造活動中的新增工序,應進行工藝驗證,確定具體工藝參數的合理性和過程監控要求,編制工序作業指導書,指導作業人員實施作業,并保留必要的監控記錄。11應具備動力電池系統及驅動電機系統的電氣性能與安全、溫度測量、危險氣體濃度測量等項目的檢驗設備以及整車安全檢測線。應具有控制系統和及其子系統的檢驗能力,至少包括控制器(控制單元)硬件及軟件的功能和性能的測試能力;應具有新能源汽車整車相關的主要功能、性能的檢驗能力,至少包括動力性、經濟性(能量消耗)等方面的測試能力。第10條檢驗規范所確定的檢驗、試驗項目,對應要求該項目的檢測能力。--整車控制系統示波器,信號發生器,控制系統功能測試臺,耐壓測試儀,絕緣電阻測試儀,振動試驗臺,高低溫試驗箱,鹽霧試驗箱。驅動控制系統測功機,扭矩儀,靜電測試儀,控制系統和整機的功能及負載性能檢測。波形記錄儀,功率分析儀,紅外測試儀,LCR測試儀,大功率直流電源,耐壓測試儀,絕緣電阻測試儀,振動試驗臺,高低溫試驗箱,鹽霧試驗箱,高溫老化設備,。--車載能源裝置耐壓測試儀,絕緣電阻測試儀,振動試驗臺,高低溫試驗箱,鹽霧試驗箱。充放電設備,內阻測試儀,溫度場測試儀器,高溫老化設備,基本功能和性能檢測試驗臺。[注意:在進行資料審查、技術交流時要落實:試驗設備投入使用不少于6個月。否則不宜安排現場考核]12應當建立從關鍵零部件總成供方至整車出廠的完整的產品追溯性體系。當產品質量、安全、環保、節能等方面發生重大共性問題時,應能迅速查明原因,確定召回范圍,并采取必要措施;當顧客需要維修備件時,應當能迅速確定所需備件的技術狀態。建立關鍵零部件明細;對于提供車載能源、驅動系統及子系統、控制系統和子系統等關鍵零部件的供方,應建立產品追溯體系;3、應結合整車的生產系統、銷售系統、質量管理系統,針對車載能源、驅動系統及子系統、控制系統和子系統等關鍵零部件建立產品追溯體系。13*產品(整車及零部件總成)應當滿足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經過確認的技術規范的要求;進入正式生產階段的產品還應當滿足生產一致性要求。當企業的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包括人員能力、生產/檢驗設備、采購的原材料和零部件總成及其供方、生產工藝、工作環境、管理體系等)發生重大變化時,必須有充分的證據表明產品仍能滿足原要求。1、整車及零部件總成,應按申報《公告》產品的技術備案參數來組織生產;2、應確定職責部門,對現場生產中的動力系統、驅動系統、控制系統進行生產一致性檢查,對整車要求嚴格執行企業標準中所確定的例行檢驗和型式試驗,驗證產品是否持續符合相關整車和系統部件、零件的標準要求。3、銷售職責部門應確保所加帖的標識或銘牌上的有關內容,與產品《公告》參數的一致性。4、企業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的重大變化,是指相關生產/質量人員大量流失、關鍵/重要/特種/稀有設備無法運行、動力/驅動/控制系統的供方發生變化、因采用新技術/新材料導致工藝方案更改等情況。四產品銷售及售后服務14應當建立完整的文件化的銷售和售后服務管理體系,包括人員培訓(企業內部人員、特約銷售和維修人員、顧客或使用單位的人員)、銷售和售后服務網絡建設、維修服務提供、備件提供、索賠處理、信息反饋、整車產品召回、整車和零部件(如電池)回收、客戶管理等內容,并有能力實施。其中,銷售和售后服務網絡建設的要求僅適用于成熟期產品。1、應有銷售和售后服務管理體系的文件性描述;2、應開發新能源汽車的銷售及售后服務中的培訓內容,以及推廣產品的計劃銷售區域和培訓安排;3、應明確規定網絡建設的基本條件要求和總體策劃書;4、應開發產品銷售手冊、維修服務規范、備件管理規范、索賠實施規范、信息反饋規范、整車和零部件(如電池)回收管理要求、客戶管理要求等規范文件。5、《用戶使用手冊》中應該明確注明車輛安全規定、防險對策、正確的操作、車輛維護規定等方面的要求。6、成熟期產品應建立銷售和售后服務網絡。15維修服務、備件供應當滿足所有客戶要求,能保證在產品的使用壽命期限內、在企業承諾的限定服務時間內向顧客提供可靠的備件、維修和咨詢服務。售后服務體系除能獨立完成或與供方協作完成與常規汽車相同的售后服務項目外,還應具備控制系統及子系統的故障診斷能力、維修服務能力;應具備車載能源、驅動系統、車載充電機等其它系統和總成的基本故障診斷能力和更換能力。對起步期和發展期產品,售后服務承諾內容應當充分適宜,明確傳達給有關方面,并嚴格履行。1、成熟期產品,履行上條款中備件管理規范、索賠實施規范、維修服務規范的所有要求。2、起步期和發展期產品,應開發《售后服務承諾》并參照執行。3、申請企業的售后服務體系除能完成與常規汽車相同的售后服務項目外,還應能按照售后服務承諾的內容要求完成特定的服務項目(如維修和備件供應的時限及動力蓄電池的回收等)。4、申請企業應具備控制系統和子系統的故障診斷能力和維修服務能力;應具備車載能源系統、驅動系統及子系統的主要故障診斷能力、維護和維修(更換)能力;其它故障診斷和維修服務可由相應的供方協助完成。5、售后服務人員應配備維修手冊、專用工具、防護裝置、檢測電腦和其它設備;應能及時得到維修備件(必要時包括控制程序)。6、申請企業的新能源汽車如可外接充電,必要時需配備裝有充電設備的服務車。16應當建立質量信息及時反饋機制。對起步期和發展期產品,企業應當為每一輛車建立檔案,對車輛使用情況進行跟蹤,以適當的方式、按規定的比例對車輛運行狀態實時監控,并對車輛質量信息進行管理。1、應開發編制并執行《信息反饋規范》。2、起步期和發展期產品,應建立車輛檔案,定期匯總并分析監控獲得的車輛信息,用以改進產品設計和車輛正常使用。3、起步期和發展期產品,應確定跟蹤車輛使用情況的具體信息和可靠的跟蹤管理方法。發展期產品確保對20%的銷售產品的運行狀態進行實時監控;起步期產品確保對全部銷售產品的運行狀態進行實時監控。4、生產起步期產品的企業應當與使用者共同完成每年度示范運行報告,提交工業和信息化部。五零部件采購管理能力17建立與新能源汽車產品相適應的零部件采購及管理體系,能夠確定評價標準,對供應方進行評價和選擇,并從評價合格的供應方采購。其評價內容包括產品安全性、供方質量管理體系、技術能力、制造和檢驗能力,并保存相應記錄。主要總成和安全部件清單;企業應具有采購新能源汽車產品相適的零部件清單(BOM表,物料清單)。清單內容應包括名稱、型號、參數等,并注明相應的生產廠商;應明確驗收方式及質量責任,建立出現不合格品和異常情況時的報告、反饋、處置等程序,并保持相應的記錄;自制件也應有類似要求,以方便安排采購和生產的物流;供應商選擇評價要求企業應建立新能源汽車產品相適的零部件采購及管理體系,其中應明確關鍵件、重要件,評價、選擇供應商的方法可以根據零部件關鍵、重要程度的不同,可適用不同的管理評價標準。但應確保關鍵、重要件供應商的選擇能夠保證產品追溯性要求的實現。主要總成和安全部件的合格外協廠名單及其選擇評價檔案應保留對供方的評價和選擇、產品質量情況、交付業績、外部退貨情況,和出現質量問題時處理措施的記錄;供方業績記錄應包括:何時、何種型號的零部件(包括工序外委)、數量、質量、是否按時,一般以供方的交貨臺帳為較好的形式;包括合格品與不合格品,可以考慮按產品的重要程度分設最低合格品率,作為供方的質量目標,也可用其它方式。注:對供方評價、選擇和管理的控制程度,可影響第11條款的進貨檢驗控制要求。當管理程序活動識別充分、規定完整并在企業內部有效運行時,可以簡化該供應商的進貨檢驗控制方案。注:1.表中生產條件要求分為否決項和一般項兩類,標注“*”的條款為否決項。2.判定原則:(1)現場技術審查全部否決項均符合要求,一般項不符合的比例不超過20%,審查結論為通過;(2)當現場技術審查結果未達到本注中第(1)條要求時,申請企業可在2個月內針對不符合項進行整改,經驗證后達到本注中第(1)條要求的,審查結論為通過;驗證未達到第(1)條要求的,結論為不通過,申請企業6個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請。整改驗證只能進行一次。《新能源汽車生產許可準入補充審查要求》根據《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和產品準入管理規則》(以下簡稱“規則”)第十五條的規定,對于已獲得新能源汽車生產準入的企業,當新申請的新能源汽車產品的產品類別與已獲得準入的新能源汽車產品類別不同時,應按《規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要求提交生產企業和產品準入申請材料,并接受新能源汽車生產許可準入補充審查。以下從五個方面對補充準入審查說明如下。申請資料1、新申請產品與已獲得許可準入產品的比較說明企業應在新產品的技術來源、技術方案(技術結構和原理)、公告參數/技術備案參數等方面與已許可準入產品作以比較,并詳細描述兩種產品在上述方面的區別和聯系,提供書面說明材料。2、《規則》第十一條的要求2.1《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申請書》(見附件4)企業信息、設計開發能力和產品開發方式、生產能力和條件、檢驗測試能力、銷售及售后服務能力等方面若無變化,可以省略《申請書》。其中某方面若有變化,可以只說明變化部分的有關內容。2.2新能源汽車生產條件說明新能源汽車產品設計、生產、營銷及售后服務能力、零部件供應體系,以及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等方面若無變化,可以省略。若其中某方面有變化,可以只說明變化部分的有關內容。2.3自我評估報告企業新能源汽車生產準入條件若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如重組、遷址、新建分公司、新建技術中心或生產線等情況,可以省略《自我評估報告》。若其中某方面發生變化,可以只評估變化部分的有關內容。2.4項目核準或備案資料新建汽車企業或現有汽車企業跨產品類別生產其他類別新能源汽車整車產品,按照國家有關投資管理規定先行辦理的項目核準或備案手續。2.5其它各項材料如條件有變更,變更后的營業執照或預核準書、組織機構代碼、項目建議書、消防驗收報告、環評驗收報告、質量手冊及程序目錄、通過各種管理體系認證或產品認證的證書復印件等,作為申請產品準入的佐證資料。3、《規則》第十二條的要求3.1生產企業基本情況說明生產企業基本情況,包括企業名稱、股東、法定代表人、注冊商標、注冊地址和生產地址等若無變化,可以省略《說明》。若其中某方面有變化,可只說明變化部分的內容。3.2產品情況簡介新能源汽車產品情況簡介,包括對采用的新技術、新結構的原理的說明并附有關佐證材料。3.3《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參數按照《公告》網絡上傳系統準備有關材料。3.4《車輛主要技術參數及主要配置備案表》按照《公告》網絡上傳系統準備有關材料。3.5《車輛產品強制性檢測項目方案表》企業不僅應提供強檢方案表,還應提供新能源汽車整車和關鍵部件專項檢驗方案說明。若存在與公告產品的視同項目,應明確說明視同的部件型號、生產企業、視同項目及檢驗報告編號。3.6《產品檢驗報告》企業應提供檢測機構出具的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報告(書面報告)。強檢項目的檢驗報告通過產品《公告》網絡系統的途徑上傳,在產品技術審查階段進行審查。3.7企業標準及檢驗規范新能源汽車產品(包括整車及動力、驅動、控制系統)的企業標準或技術規范,以及檢驗規范(至少包括試驗方法、判定準則、檢驗項目與樣車對應表、路況及里程分配等)。3.8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如尚未發布產品可執行的行業標準時,在產品設計開發、設計驗證、設計確認活動中所依據的技術條件要求。4、《規則》第十三條的要求申請的新能源汽車產品屬于起步期或發展期技術階段的,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4.1售后服務承諾售后服務承諾(至少包括產品質量保證承諾,售后服務網絡建設、對售后服務人員和產品使用人員的培訓、售后服務項目及內容、備件提供及質量保證期限、售后服務過程中發現問題的反饋,整車和零部件(如電池)回收,以及索賠處理、在產品質量、安全、環保等方面出現嚴重問題時的應對措施等內容)。若新申請的新能源汽車產品類別與已公告產品類別相同,可以省略。4.2擬銷售區域的說明對擬銷售區域的說明,產品使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關于示范運行區域、范圍的批準文件。若新申請的新能源汽車產品類別與已公告產品類別相同,銷售區域沒有變化,可以省略。若有新增示范運行區域,必須重新提交相應地區主管部門的行政批文。4.3使用單位簽訂的協議與擬使用單位簽訂的協議,使用單位車輛運行管理規定、使用數量說明(僅適用于起步期產品)。若新申請的新能源汽車產品類別與已公告產品類別相同,可以省略。擬使用車輛的客戶若有變化,需重新提交雙方簽定的協議。5、后續產品申請準入所需提交資料總體要求5.1后續產品的類別、技術方案、技術來源未改變向中機中心提交產品準入文件(見《規則》第十二、十三條);5.2后續產品的類別改變重新申請準入,向工信部提交企業準入文件和產品準入文件(第十一條要求的文件);5.3后續產品技術方案、技術來源發生改變向中機中心提交產品準入文件(見《規則》第十二、十三條),并說明新產品與已準入產品的區別。二、產品類別界定按照44號公告規則第三條所確定的定義,新能源汽車是指采用非常規的車用燃料作為動力來源(或使用常規的車用燃料、采用新型車載動力裝置),綜合車輛的動力控制和驅動方面的先進技術,形成的技術原理先進、具有新技術、新結構的汽車。新能源汽車包括混合動力汽車、純電動汽車(BEV,包括太陽能汽車)、燃料電池電動汽車(FCEV)、氫發動機汽車、其他新能源(如高效儲能器、二甲醚)汽車等各類別產品,具體來講,就是新能源汽車五大類產品。綜合近兩年汽車生產企業申報新能源汽車產品的情況,在《規則》產品類別五大類定性劃分的前提下,為方便今后“已通過新能源汽車生產許可的企業”(以下簡稱“通過企業”)申報新產品生產許可準入審查的簡化控制,將對純電動汽車和混合動力汽車的產品類別作進一步細分。1、純電動汽車純電動汽車所采用的車載能源裝置種類有鎳氫蓄電池、鉛酸蓄電池、超級電容器、錳酸鋰鋰離子蓄電池、磷酸鐵鋰鋰離子蓄電池等。根據整車配裝車載能源系統的不同而致整車行駛功能表現不同的狀況,將純電動企車細分為“單一電池車載能源”和“電電混合電池車載能源”等兩小類,簡稱為單一電池小類和電電混合小類。純電動汽車產品技術方案、技術來源的變化,一方面以能源裝置種類的不同作為判定的邊界條件,另一方面純電動汽車細分的兩小類,也作為變化判定的另一個邊界條件。2、混合動力汽車分類混合動力汽車所采用的車載能源裝置種類與純電動汽車相同。依據電動汽車標準術語的定義,混合動力汽車按照發動機與車載能源驅動裝置耦合構成的動力驅動系統所提供動力的混合方式,分為串聯、并聯、混聯等三種模式。此外,考慮混合動力汽車配裝車載能源系統的不同而致整車行駛功能表現不同的狀況,將混合動力汽車細分為單一電池作為車載能源的串聯、并聯、混聯混合動力汽車和電電混合作為車載能源的串聯、并聯、混聯混合動力汽車。同時,BSG技術方案由于其產品特殊性,也將其單獨作為混合動力汽車的一種模式。為此將混合動力汽車細分為七小類,混聯、并聯、串聯、BSG模式的產品技術復雜程度依次減弱,對核心技術的掌握程度按此順序逐次向下兼容。混合動力汽車產品技術方案、技術來源的變化,一方面以能源裝置種類的不同作為判定的邊界條件,另一方面混合動力汽車細分的七小類,也作為變化判定的另一個邊界條件。審查方式根據上述新能源汽車五大類、純電動汽車二小類、混合動力汽車七小類的劃分,“通過企業”在后續申請新能源汽車產品時,不僅應按照申請資料所要求的內容提供申請資料,還應接受不同方式的補充審查。對新能源汽車生產許可準入審查簡化控制方案(以下簡稱“補充準入審查”)詳細說明如下。1、新申報產品跨五大類1.1企業按照要求向中機綜合部提交申請資料1.2中機審核部對申請資料進行資料審查、并出具《資料審查報告》1.3適時請企業到中機交流產品技術原理、技術結構和技術方案1.4中機審核部派出審查組適時赴企業現場進行審查1.5審查組按照中機《企業生產準入技術審查程序》完成準入審查活動1.6出具《補充準入審查報告》2、新申報產品跨純電動汽車二小類2.1企業按照要求向中機綜合部提交申請資料2.2中機審核部對申請資料進行資料審查、并出具《資料審查報告》2.3必要時請企業到中機交流產品技術原理、技術結構和技術方案注:生產準入審查時,申請企業所掌握的核心技術如果是車載能源裝置,那么在企業申請產品跨純電動汽車小類別時,應到中機進行技術交流。2.4出具《補充準入審查報告》3、新申報產品跨混合動力汽車七小類3.1企業按照要求向中機綜合部提交申請資料3.2中機審核部對申請資料進行資料審查、并出具《資料審查報告》3.3必要時申請企業需到中機審核部交流產品技術原理、技術結構和技術方案注:企業后續申報產品所掌握的核心技術(三者之一)發生變化時,應到中機進行技術交流;申請企業所掌握的核心技術為整車管理系統、驅動系統時,后續申報產品如果混合模式不同,那么應到中機進行技術交流;申請企業所掌握的核心技術為車載能源裝置時,后續申報產品如果為單一電池或混合電池的不同,那么也應到中機進行技術交流。3.4必要時中機審核部派出審查組,適時赴企業現場進行審查,審查組按照中機《企業生產準入技術審查程序》完成“補充準入審查”活動。注:企業后續申報產品所掌握的核心技術(三者之一)發生變化時,或在對申請企業資料審查和技術交流后、仍無法確定企業是否掌握后續申報產品的核心技術時,中機審核部應派出審查組,按照44號公告“設計開發能力”的有關要求赴現場進行審查。3.5出具《補充準入審查報告》。四、審查內容及條款按照《規則》附件2《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許可條件及審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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