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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目錄CONTENTS一刑法的基本理論二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犯罪及刑事責任三關于生產安全犯罪使用《刑法》的司法解釋前言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1997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3號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注:被稱為“1997年刑法典”,即現行刑法典)。后經十一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2020年1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是為了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根據憲法,結合我國同犯罪作斗爭的具體經驗及實際情況,制定的法律。一刑法的基本理論刑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刑法明文規定的、在全部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動中應當遵循的準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基本原則有三個,即罪刑法定原則、刑法適用平等原則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分別體現在刑法第3條、第4條和第5條。刑法的基本原則(一)一、刑法的基本理論1.罪刑法定原則第三條?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一、刑法的基本理論刑法的基本原則(一)2.適用刑法平等原則第四條?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刑法的基本原則(一)一、刑法的基本理論3.罪行相適應原則第五條?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刑法的基本原則(一)一、刑法的基本理論1.犯罪的定義第十三條?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犯罪的基本理論(二)一、刑法的基本理論2.犯罪的基本特征犯罪的基本理論(二)犯罪是危害社會的行為,即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犯罪是違反刑法的行為,即具有刑事違法性。犯罪是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即具有應受懲罰性。第一第二相互聯系,不可分割第三一、刑法的基本理論犯罪客體犯罪的客觀方面犯罪主體犯罪的主觀方面3.犯罪的構成要件犯罪的基本理論(二)指刑事法律所保護而為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系。指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依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自然人和單位。行為人對自己實施的犯罪行為以及犯罪結果的心理態度。是指刑法規定的構成犯罪的客觀外在表現。一、刑法的基本理論4.犯罪的預備、未遂與終止犯罪的基本理論(二)第二十二條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第二十三條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第二十四條?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一、刑法的基本理論5.刑事責任犯罪的基本理論(二)一、刑法的基本理論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第十七條之一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第十八條?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第十九條?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第二十條?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第二十一條?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第一款中關于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于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刑罰權作為國家制裁犯罪人的一種權利,是國家的一種統治權,是國家基于其主權地位所擁有的確認犯罪行為范圍、制裁犯罪行為以及執行這種制裁的權力。刑法具有剝奪功能、威懾功能、改造功能、安撫功能。刑罰分為主型和附加刑:主刑的種類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的種類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一、刑法的基本理論6.刑罰的基本理論犯罪的基本理論(二)《安全生產法》關于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有16條。《刑法》關于安全生產犯罪的罪名有:重大責任事故罪;強令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危險作業罪;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以及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等。。一、刑法的基本理論安全生產犯罪(三)二生產經營單位及有關人員犯罪及其刑事責任重大責任事故罪(一)二、生產經營單位及有關人員犯罪及其刑事責任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強令、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二)二、生產經營單位及有關人員犯罪及其刑事責任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危險作業罪(三)二、生產經營單位及有關人員犯罪及其刑事責任?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險的整(三)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四)第一百三十五條?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二、生產經營單位及有關人員犯罪及其刑事責任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五)二、生產經營單位及有關人員犯罪及其刑事責任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六)二、生產經營單位及有關人員犯罪及其刑事責任三關于生產安全犯罪適用《刑法》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5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65次會議、2015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44次會議通過。共計17條。三、關于生產安全犯罪適用《刑法》的司法解釋第六條第一款《若干問題的解釋》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的行為,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造成嚴重后果”或者“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重大責任事故罪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定罪標準(一)三、關于生產安全犯罪適用《刑法》的司法解釋1.共同犯罪《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與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串通,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的規定,以共犯論處。2.數罪并罰《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四條至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的犯罪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一)未依法取得安全許可證件或者安全許可證件過期、被暫扣、吊銷、注銷后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二)關閉、破壞必要的安全監控和報警設備的;(三)已經發現事故隱患,經有關部門或者個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四)一年內曾因危害生產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五)采取弄虛作假、行賄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撓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實施監督檢查的;(六)安全事故發生后轉移財產意圖逃避承擔責任的;(七)其他從重處罰的情形。實施前款第五項規定的行為,同時構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規定的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疑難問題的法律適用依據(二)三、關于生產安全犯罪適用《刑法》的司法解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或者徇私舞弊,對發現的刑事案件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而不移交,情節嚴重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二條的規定,以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定罪處罰。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在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時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適用瀆職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三)三、關于生產安全犯罪適用《刑法》的司法解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一款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的行為,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傷十人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百萬元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三)其他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情節特別惡劣或者后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若干問題的解釋》八條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一)導致事故后果擴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二)實施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不能及時有效開展事故搶救的:。。。。。(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量刑情節的規定(四)三、關于生產安全犯罪適用《刑法》的司法解釋1.某化工企業因安全生產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發生事故,造成6人死亡的嚴重后果。依據《刑法》的規定,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觸犯的刑法罪名是(

)。A.重大責任事故罪B.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C.危險物品肇事罪D.消防責任事故罪鞏固練習√2.依據《刑法》的規定,由于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而導致重大傷亡事故發生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情節特別惡劣的,應處有期徒刑(

)。10年以上B.7年以上C.5年以上D.3年以上鞏固練習√3.陳某承包經營電鍍廠,未按照國家標準為電鍍設備安裝漏電保護裝置,導致兩名工人作業時觸電死亡。根據《刑法》的規定,陳某的行為構成(

)。A.失職瀆職罪B.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C.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D.玩忽職守罪鞏固練習√4.某煤礦發生透水事故,當場死亡5人,主管安全生產的副總經理李某未向有關部門報告,貽誤了事故搶險救援的時機,又導致3人死亡,依據《刑法》及相關規定,對李某的處罰,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B.應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C.應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D.應處以拘役鞏固練習√5.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安全生產領域新增一項罪名是(

),體現了事前問責,意味著企業必須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否則即使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A.危險作業罪B.重大責任事故罪C.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D.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鞏固練習√感謝觀看THANKYOUFORWATCHING授課教師:李子彬授課教師:李子彬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目錄CONTENTS一勞動安全衛生的基本要求二國家對女職工的特殊性勞動保護三國家對未成年工的特殊性勞動保護四勞動安全衛生監督檢查的規定五勞動安全衛生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前言《勞動法》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勞動法》。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勞動法》執行。1994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一勞動安全衛生的基本要求勞動者的權利(一)一、勞動安全衛生的基本要求第三條第一款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第五十六條第二款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勞動者的義務:

一是完成勞動任務二是提高職業技能三是執行勞動衛生規程四是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五是從事特種作業的勞動者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資格。一、勞動安全衛生的基本要求勞動者的義務(二)用人單位的勞動安全衛生義務(三)一、勞動安全衛生的基本要求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勞動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提供勞動安全衛生條件,衛生用品。一二三二國家對女職工的特殊性勞動保護二、國家對女職工的特殊性勞動保護一是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二是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三是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四是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此外,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三國家對未成年工的特殊性勞動保護三、國家對未成年工的特殊性勞動保護未成年工是指年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勞動者。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四勞動安全衛生監督檢查的規定第八十五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制止,并責令改正。第八十六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監督檢查人員執行公務,有權進入用人單位了解執行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查閱必要的資料,并對勞動場所進行檢查。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監督檢查人員執行公務,必須出示證件,秉公執法并遵守有關規定。勞動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一)四、勞動安全衛生監督檢查的規定第八十七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有關部門的監督(二)四、勞動安全衛生監督檢查的規定八十八條各級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任何組織和個人對于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工會的監督(三)四、勞動安全衛生監督檢查的規定五勞動安全衛生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1998年,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2003年,國家安全監督管理局2005年,國家安全監督管理總局2018年,應急部勞動安全衛生監督管理體制的改革(一)五、勞動安全衛生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勞動行政部門,勞動安全衛生行政部門,勞動衛生勞動安全衛生監管和行政執法機關(二)五、勞動安全衛生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鞏固提升1.根據《勞動法》規定,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

)。A.國家規定的要求B.企業規定的要求C.勞動者安全需要D.方便使用的需要√鞏固提升2.根據《勞動法》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

)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A.防護措施B.個人防護用品C.勞動安全衛生設施D.安全設施√鞏固提升3.根據《勞動法》規定,國家建立傷亡事故和職業病(

)。A.調查制度B.上報制度C.統計制度D.統計報告和處理制度√鞏固提升4.根據《勞動法》,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

)。A.批評、檢舉和控告B.處罰意見C.停止作業D.整改建議√鞏固提升5.按照《勞動法》,國家建立(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對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傷亡事故和勞動者的職業病狀況,進行統計、報告和處理。A.傷亡和職業病統計報告和處理制度B.傷亡和職業病統計制度C.傷亡和職業病事故上報制度D.傷亡和職業病事故處理制度√感謝觀看THANKYOUFORWATCHING授課教師:李子彬授課教師:李子彬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目錄CONTENTS一礦山建設的安全保障規定二礦山開采的安全保障規定三礦山企業的安全管理規定四礦山安全的監督與管理規定五礦山安全違法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前言《礦山安全法》是我國唯一的礦山安全單行法律。《礦山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是保障礦山生產安全,防止礦山事故,保護礦山職工人身安全,促進采礦業的發展。適用范圍:凡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礦產資源開采活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均應遵守該法的規定。1992年11月7日,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進行了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法共八章,50條。一礦山建設的安全保障規定《礦山安全法》第七條明確規定,礦山建設工程的安全設施必須和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礦產資源開采屬于危險性較大的作業,其中從事井下開采的礦山具有更大的危險性,尤其是地下開采面臨來自地下水、火、瓦斯、頂板和粉塵等地質災害的威脅,需要采用多種安全設施抵御地質災害,監控礦井內的氣體、溫度、地壓情況,預防礦山事故。作為礦山開采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安全設施是保障礦井建設和礦山開采安全的主要設施。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三同時”(一)一、礦山建設的安全保障規定第八條礦山建設工程的設計文件,必須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并按照國家規定經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批準;不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的,不得批準。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必須有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審查。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由國務院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制定。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和竣工驗收(二)一、礦山建設的安全保障規定第九條礦山設計下列項目必須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一)礦井的通風系統和供風量、風質、風速;(二)露天礦的邊坡角和臺階的寬度、高度;(三)供電系統;(四)提升、運輸系統;(五)防水、排水系統和防火、滅火系統;(六)防瓦斯系統和防塵系統;(七)有關礦山安全的其他項目。。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和竣工驗收(二)一、礦山建設的安全保障規定第十條每個礦井必須有兩個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間的直線水平距離必須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第十一條礦山必須有與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運輸和通訊設施。礦井安全出口和運輸通信設施(三)一、礦山建設的安全保障規定二礦山開采的安全保障規定第十三條礦山開采必須具備保障安全生產的條件,執行開采不同礦種的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礦山開采的基本要求(一)二、礦山開采的安全保障規定第十五條礦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設備、器材、防護用品和安全檢測儀器,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不得使用。礦用特殊設備、器材、護品、儀器的安全保障(二)二、礦山開采的安全保障規定第十六條礦山企業必須對機電設備及其防護裝置、安全檢測儀器,定期檢查、維修,保證使用安全。礦用特殊設備、器材、護品、儀器的安全保障(二)二、礦山開采的安全保障規定第十七條礦山企業必須對作業場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質和井下空氣含氧量進行檢測,保證符合安全要求。開采作業的安全保障(三)二、礦山開采的安全保障規定第十八條礦山企業必須對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隱患采取預防措施:(一)冒頂、片幫、邊坡滑落和地表塌陷;(二)瓦斯爆炸、煤塵爆炸;(三)沖擊地壓、瓦斯突出、井噴;(四)地面和井下的火災、水害;(五)爆破器材和爆破作業發生的危害;(六)粉塵、有毒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害物質引起的危害;(七)其他危害。開采作業的安全保障(三)二、礦山開采的安全保障規定第十九條礦山企業對使用機械、電氣設備,排土場、矸石山、尾礦庫和礦山閉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應當采取預防措施。開采作業的安全保障(三)二、礦山開采的安全保障規定三礦山企業的安全管理規定第二十條礦山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礦長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安全生產責任制(一)三、礦山企業的安全管理規定(1)認真貫徹執行《礦山安全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中有關礦山安全生產的規定。(2)制定本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3)根據需要配備合格的安全工作人員,對每個作業場所進行跟班檢查。(4)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職工勞動條件,保證安全生產所需要的材料、設備、儀器和勞動防護用品的及時供應。(5)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6)制定礦山災害的預防和應急計劃。(7)及時采取措施,處理礦山存在的事故隱患。(8)及時、如實向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和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報告礦山事故。安全生產責任制————礦長職責(一)三、礦山企業的安全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礦長應當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報告安全生產工作,發揮職工代表大會的監督作用。礦山安全的內部監督(二)三、礦山企業的安全管理規定1.職工代表大會監督(1)企業安全生產重大決策。(2)企業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及其執行情況。(3)職工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及其執行情況。(4)職工提出的改善勞動條件的建議和要求的處理情況。(5)重大事故處理情況。(6)有關安全生產的其他重要事項。礦山安全的內部監督(二)三、礦山企業的安全管理規定報告事項:《礦山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礦山企業職工有權對危害安全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礦山安全的內部監督(二)三、礦山企業的安全管理規定2.職工監督職工享有下列權利:(1)有權獲得作業場所安全與職業危害方面的信息。(2)有權向有關部門和工會組織反映礦山安全狀況和存在的問題。(3)對任何危害職工安全健康的決定和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礦山安全的內部監督(二)三、礦山企業的安全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礦山企業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生產安全的合法權益,組織職工對礦山安全工作進行監督。礦山安全的內部監督(二)三、礦山企業的安全管理規定3.工會監督第二十五條礦山企業工會發現企業行政方面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礦山企業行政方面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礦山企業行政方面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礦山安全的內部監督(二)三、礦山企業的安全管理規定3.工會監督第二十六條礦山企業必須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未經安全教育、培訓的,不得上崗作業。礦山企業安全生產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接受專門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的,方可上崗作業。安全培訓(三)三、礦山企業的安全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礦長必須經過考核,具備安全專業知識,具有領導安全生產和處理礦山事故的能力。礦山企業安全工作人員必須具備必要的安全專業知識和礦山安全工作經驗。安全培訓(三)三、礦山企業的安全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礦山企業不得錄用未成年人從事礦山井下勞動。礦山企業對女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實行特殊保護不得分配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勞動。未成年人和女工的保護(四)三、礦山企業的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條礦山企業必須制定礦山事故防范措施,并組織落實。第三十一條礦山企業應當建立由專職或者兼職人員組成的救護和醫療急救組織,配備必要的裝備、器材和藥物。礦山事故防范和救護(五)三、礦山企業的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礦山企業必須從礦產品銷售額中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必須全部用于改善礦山安全生產條件,不得挪作他用。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六)三、礦山企業的安全管理規定四礦山安全的監督與管理規定根據國務院的現行行政法規,礦山安全監督的主管部門已不再是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而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由其承擔礦山安全的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職責。因此,《礦山安全法》中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主要體現為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礦山安全的監督(一)四、礦山安全的監督與管理規定2.礦山安全監督部門的職責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對礦山安全工作行使7項監督職責:(1)檢查礦山企業和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貫徹執行礦山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2)參加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3)檢查礦山勞動條件和安全狀況。(4)檢查礦山企業職工安全教育、培訓工作。(5)監督礦山企業提取和使用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的情況。(6)參加并監督礦山事故的調查和處理。(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督職責。礦山安全的監督(一)四、礦山安全的監督與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對礦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管理職責:(一)檢查礦山企業貫徹執行礦山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二)審查批準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三)負責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竣工驗收;(四)組織礦長和礦山企業安全工作人員的培訓工作;(五)調查和處理重大礦山事故;(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管理職責。礦山安全的管理(二四、礦山安全的監督與管理規定五礦山安全違法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1.礦山安全管理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整頓;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一)未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分配職工上崗作業的;(二)使用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設備、器材、防護用品、安全檢測儀器的;(三)未按照規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的;(四)拒絕礦山安全監督人員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隱瞞事故隱患、不如實反映情況的(五)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礦山事故的。礦山企業的法律責任(一五、礦山安全違法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2.礦長、特種作業人員的法律責任第四十一條礦長不具備安全專業知識的,安全生產的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調整配備合格人員后,方可恢復生產。礦山企業的法律責任(一五、礦山安全違法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3.礦山工程安全設施設計和驗收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第四十二條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未經允準擅自施工的,由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拒不執行的,由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由有關主管部門吊銷其采礦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第四十三條礦山建設工程的安全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產的,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并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處以罰款;拒不停止生產的,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由有關主管部門吊銷其采礦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礦山企業的法律責任(一五、礦山安全違法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4.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法律責任第四十四條已經投入生產的礦山企業,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強行開采的,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進;逾期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整頓或者由有關主管部門吊銷其采礦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礦山企業的法律責任(一五、礦山安全違法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1.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事故責任礦山企業主管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責任。2.對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的事故責任礦山企業主管人員對礦山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責任。礦山事故的法律責任(二五、礦山安全違法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第四十八條礦山安全監督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礦山安全監管人員的法律責任(三五、礦山安全違法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1.礦山企業安全生產的(

)必須接受專門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的,方可上崗作業。特種作業人員B.新入廠人員C.復崗人員D.轉崗員工鞏固練習√2.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由(

)制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C.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D.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鞏固練習√3.根據《礦山安全法》的規定,礦山企業必須從(

)中按照過國家規定提取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礦產品銷售額礦產品銷售利潤C.企業經營純利潤D.企業經營總收入額鞏固練習√4.依據《礦山安全法》的規定,礦山企業中,應當具備安全專業知識,具有領導安全生產和處理礦山事故的能力,并必須經過考核合格的人員是(

)。總工程師安全生產管理人員C.礦長D.特種作業人員鞏固練習√5.某礦山工會人員發現作業場所存在火災隱患,可能危及職工生命安全,依據《礦山安全法》的規定,礦山工會有權采取的措施是(

)。A.立即決定停工B.告知職工拒絕作業C.直接采取排除火災隱患的處理措施D.向礦山企業行政方面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鞏固練習√感謝觀看THANKYOUFORWATCHING授課教師:李子彬授課教師:李子彬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什么是特種設備?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其中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為承壓類特種設備;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為機電類特種設備。2013年6月29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2014年11月,國家質檢總局公布了新修訂的《特種設備目錄》。前言立法目的:為了加強特種設備安全工作,預防特種設備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制定本法。適用范圍:特種設備的生產(包括設計、制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檢驗、檢測和特種設備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工作方針:特種設備安全工作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節能環保、綜合治理的原則。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以下簡稱《特種設備安全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共七章101條。目錄CONTENTS一一般規定二特種設備的生產三特種設備的經營四特種設備的使用五特種設備的檢驗和檢測一一般規定第十三條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對其生產、經營、使用的特種設備安全負責。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并對其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責任主體與人員配備(一)一、一般規定第十五條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對其生產、經營、使用的特種設備應當進行自行檢測和維護保養,對國家規定實行檢驗的特種設備應當及時申報并接受檢驗。自行檢測、維護保養與申報(二)一、一般規定如鍋爐要經常地清理水垢、清理爐膽等,電梯等需要經常地上油、調整等。自行檢測、自行檢查、自行保養應該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和設備使用維護保養說明進行,并作好記錄。對特種設備進行檢驗,包括生產活動中的監督檢驗和使用中的定期檢驗,是特種設備安全的一項基本制度。國家規定的檢驗具有強制性,特種設備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需要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二特種設備的生產第十八條國家按照分類監督管理的原則對特種設備生產實行許可制度。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生產活動:(一)有與生產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二)有與生產相適應的設備、設施和工作場所;(三)有健全的質量保證、安全管理和崗位責任等制度。生產許可與生產單位義務(一)二、特種設備的生產第二十一條特種設備出廠時,應當隨附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并在特種設備顯著位置設置產品銘牌、安全警示標志及其說明。生產許可與生產單位義務(一)二、特種設備的生產第二十二條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必須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電梯制造單位委托其他單位進行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的,應當對其安裝、改造、修理進行安全指導和監控,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校驗和調試。電梯制造單位對電梯安全性能負責。安裝、改造與修理(二)二、特種設備的生產第二十三條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將擬進行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情況書面告知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安裝、改造與修理(二)二、特種設備的生產施工單位需要填寫《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告知書》,提交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施工告知不是行政許可,施工告知的目的是便于審查相關活動并獲取信息。告知可以通過派人送達、掛號信、特快專遞、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第二十四條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裝、改造、修理的施工單位應當在驗收后三十日內將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移交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將其存入該特種設備的安全技術檔案。安裝、改造與修理(二)二、特種設備的生產第二十五條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元件等特種設備的制造過程和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重大修理過程,應當經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或者監督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出廠或者交付使用。監督檢驗(三)二、特種設備的生產三特種設備的經營第二十七條特種設備銷售單位銷售的特種設備,應當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的要求,其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應當齊全。特種設備銷售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檢查驗收和銷售記錄制度。禁止銷售未取得許可生產的特種設備,未經檢驗和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和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銷售單位的義務(一)三、特種設備的經營特種設備所附出廠資料和技術文件應當為出廠的原件,并且與產品一致;對于批量出廠的產品,出廠資料如果是原件的復印件,必須加蓋銷售單位的公章。第二十八條特種設備出租單位不得出租未取得許可生產的特種設備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和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以及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維護保養和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出租單位的義務(二)三、特種設備的經營出租一般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出租單位只提供設備;另一種是既提供設備又提供人員進行設備操作。第二十九條特種設備在出租期間的使用管理和維護保養義務由特種設備出租單位承擔,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出租單位的義務(二)三、特種設備的經營承租單位使用租賃來的設備,也要落實一定的使用操作責任。如果是長期租賃,承租單位可以承擔除辦理使用登記以外的設備使用單位的法定義務,并承擔相應責任。第三十條進口的特種設備應當符合我國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并經檢驗合格;需要取得我國特種設備生產許可的,應當取得許可。進口特種設備隨附的技術資料和文件應當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其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產品銘牌、安全警示標志及其說明應當采用中文。特種設備的進出口檢驗,應當遵守有關進出口商品檢驗的法律、行政法規。第三十一條進口特種設備,應當向進口地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履行提前告知義務。特種設備進口(三)三、特種設備的經營四特種設備的使用第三十二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使用取得許可生產并經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和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一)四、特種設備的使用特種設備應當按照相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實施報廢制度,如在檢驗中發現了嚴重缺陷并無法修復或者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經安全評估無法繼續使用,以及達到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規定報廢條件的特種設備,應及時報廢。第三十三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內,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登記標志應當置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一)四、特種設備的使用第三十四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崗位責任、隱患治理、應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規程,保證特種設備安全運行。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一)四、特種設備的使用第三十五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二)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記錄;(三)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四)特種設備及其附屬儀器儀表的維護保養記錄;(五)特種設備的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一)四、特種設備的使用第三十六條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等為公眾提供服務的特種設備的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對特種設備的使用安全負責,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其他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根據情況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第三十七條特種設備的使用應當具有規定的安全距離、安全防護措施。與特種設備安全相關的建筑物、附屬設施,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一)四、特種設備的使用第三十九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并作出記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維護保養與定期檢驗(二)四、特種設備的使用第四十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接到定期檢驗要求后,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及時進行安全性能檢驗。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將定期檢驗標志置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維護保養與定期檢驗(二)四、特種設備的使用第四十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接到定期檢驗要求后,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及時進行安全性能檢驗。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將定期檢驗標志置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維護保養與定期檢驗(二)四、特種設備的使用在有關安全技術規范中,規定了特種設備的檢驗周期,如鍋爐一般為兩年,壓力容器為三至六年,電梯為一年等。第四十四條鍋爐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并接受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的定期檢驗。從事鍋爐清洗,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并接受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的監督檢驗。維護保養與定期檢驗(二)四、特種設備的使用第四十五條電梯的維護保養應當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修理單位進行。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在維護保養中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保證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性能,并負責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保證施工安全。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對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接到故障通知后,應當立即趕赴現場,并采取必要的應急救援措施。第四十七條特種設備進行改造、修理,按照規定需要變更使用登記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方可繼續使用。維護保養與定期檢驗(二)四、特種設備的使用第四十一條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對特種設備使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可以決定停止使用特種設備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特種設備運行不正常時,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按照操作規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安全。隱患排查與故障處理(三)四、特種設備的使用第四十八條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報廢義務,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該特種設備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記的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證書注銷手續。前款規定報廢條件以外的特種設備,達到設計使用年限可以繼續使用的,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通過檢驗或者安全評估,并辦理使用登記證書變更,方可繼續使用。允許繼續使用的,應當采取加強檢驗、檢測和維護保養等措施,確保使用安全。隱患排查與故障處理(三)四、特種設備的使用第四十九條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許可,方可從事充裝活動:(一)有與充裝和管理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二)有與充裝和管理相適應的充裝設備、檢測手段、場地廠房、器具、安全設施;(三)有健全的充裝管理制度、責任制度、處理措施。充裝單位應當建立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禁止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進行充裝。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向氣體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對氣體使用者進行氣瓶安全使用指導,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辦理氣瓶使用登記,及時申報定期檢驗。移動式壓力容器與氣瓶充裝(四)四、特種設備的使用五特種設備的檢驗和檢測五十條從事本法規定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以及為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提供檢測服務的特種設備檢測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核準,方可從事檢驗、檢測工作:(一)有與檢驗、檢測工作相適應的檢驗、檢測人員;(二)有與檢驗、檢測工作相適應的檢驗、檢測儀器和設備;(三)有健全的檢驗、檢測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五、特種設備的檢驗和檢測1.下列哪項適用《特種設備安全法》?(

)①設計、制造、安裝、改造、修理②經營、使用、檢驗、檢測③監督管理④審查制度A.①、②、③、④

B.①、②、③C.②、③、④D.①、②、④鞏固練習√2.特種設備安全工作應當堅持(

)、綜合治理的原則。①安全第一②預防為主③節能環保④監督管理A.②、③、④B.①、②、③C.①、②、③、④D.①、②、④鞏固練習√3.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全國特種設備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安全實施監督管理。A.市級B.縣級

C.地區級

D.省級鞏固練習√4.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重大違法行為或者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時,應當責令有關單位立即(

)、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并及時向上級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及時予以處理。停止生產B.停止違法行為C.停止使用

D.停止經營鞏固練習√5.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進行(

)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并作出記錄。A.經常性B.不定期C.每月D.每年鞏固練習√6.特種設備銷售單位銷售的特種設備,應當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的要求,其設計文件、()、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應當齊全。A.使用說明B.產品質量合格證明C.制造許可證書鞏固練習√5.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進行(

)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并作出記錄。A.經常性B.不定期C.每月D.每年鞏固練習√7.特種設備在出租期間的()由特種設備出租單位承擔,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A.使用管理和維護保養義務B.安裝調試C.日常維護鞏固練習√8.電梯、客運索道、()等為公眾提供服務的特種設備的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對特種設備的使用安全負責,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其他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根據情況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

A.大型游樂設施B.隨銷工程C.體育器材鞏固練習√9.鍋爐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并接受()的定期檢驗。A.單位領導B.特種設備檢驗機構C.維修人員鞏固練習√10.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應當()地出具檢驗、檢測報告,并對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負責。A.真實、公平、誠信B.客觀、公正、及時C.客觀、公平、誠信鞏固練習√感謝觀看THANKYOUFORWATCHING授課教師:李子彬授課教師:李子彬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目錄CONTENTS一突發事件及其應對分工二預防與應急準備三監測與預警四應急處置與救援五事后恢復與重建六法律責任前言《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立法目的:為了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規范突發事件應對活動,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環境安全和社會秩序。《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于2007年8月30日通過,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該法律共七章70條。一突發事件及其應對分工本法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特征:

1.具有明顯的公共性或者社會性2.突發性和緊迫性3.危害性和破壞性4.需要公權介入和社會力量突發事件的概念(一)一、突發事件及其應對分工按照社會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因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突發事件的分級標準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確定的部門制定。突發事件的分類與分級(二)一、突發事件及其應對分工第七條縣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負責;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或者由各有關行政區域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共同負責。(分工負責)突發事件發生后,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突發事件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的,應當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采取措施,統一領導應急處置工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對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負責的,從其規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積極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應對突發事件時政府部門分工(三)一、突發事件及其應對分工二預防與應急準備《突發事件應對法》全面規定了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準備的基礎性工作.主要包括:制訂應急預案、開展應急培訓、宣傳及應急演練,各類救援隊伍組建、物資儲備、經費保障、通信保障,建設應急避難場所、建立健全監測預警制度,開展危險源調查、登記、風險評估,調處和化解易引發突發事件的基層矛盾糾紛等。二、預防與應急準備1.應急預案體系第十七條國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國務院制定國家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組織制定國家突發事件專項應急預案;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和國務院相關應急預案,制定國家突發事件部門應急預案。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應急預案以及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急預案制定機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和情勢變化,適時修訂應急預案。應急預案的制定、修訂程序由國務院規定。建立健全應急預案體系(一)二、預防與應急準備2.應急預案內容第十八條應急預案應當根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針對突發事件的性質、特點和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具體規定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和突發事件的預防與預警機制、處置程序、應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復與重建措施等內容。建立健全應急預案體系(一)二、預防與應急準備1.所有單位預防突發事件的義務第二十二條所有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檢查本單位各項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掌握并及時處理本單位存在的可能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的問題,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態擴大;對本單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況,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單位預防與應對突發事件的義務(二)二、預防與應急準備2.高危行業企業預防突發事件的義務第二十三條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運、使用單位,應當制定具體應急預案,并對生產經營場所、有危險物品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周邊環境開展隱患排查,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防止發生突發事件。單位預防與應對突發事件的義務(二)二、預防與應急準備3.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預防突發事件的義務第二十四條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場所和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制定具體應急預案,為交通工具和有關場所配備報警裝置和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設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顯著標明安全撤離的通道、路線,保證安全通道、出口的暢通。有關單位應當定期檢測、維護其報警裝置和應急救援設備、設施,使其處于良好狀態,確保正常使用。單位預防與應對突發事件的義務(二)二、預防與應急準備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整合應急資源,建立或者確定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建立由成年志愿者組成的應急救援隊伍。單位應當建立由本單位職工組成的專職或者兼職應急救援隊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專業應急救援隊伍與非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合作,聯合培訓、聯合演練,提高合成應急、協同應急的能力。第三十條各級各類學校應當把應急知識教育納入教學內容,對學生進行應急知識教育,培養學生的安全意識和自救與互救能力。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對學校開展應急知識教育進行指導和監督。應急能力建設(三)二、預防與應急準備三監測與預警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專業機構應當通過多種途徑收集突發事件信息。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有關單位建立專職或者兼職信息報告員制度。獲悉突發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指定的專業機構報告。突發事件信息的收集與報告(一)三、監測與預警第四十一條國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監測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的種類和特點,建立健全基礎信息數據庫,完善監測網絡,劃分監測區域,確定監測點,明確監測項目,提供必要的設備、設施,配備專職或者兼職人員,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監測。突發事件監測制度(二)三、監測與預警第四十二條國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預警制度。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的預警級別,按照突發事件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一級為最高級別。預警級別的劃分標準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確定的部門制定。突發事件預警(三)三、監測與預警四應急處置與救援1.應急處置措施的法定條件、主體和要求2.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的應急處置措施3.信息的發布與傳播第五十三條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準確、及時發布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工作的信息。第五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應急處置措施(一)四、應急處置與救援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進行宣傳動員,組織群眾開展自救和互救,協助維護社會秩序。受到自然災害危害或者發生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的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營救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同時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報告;對因本單位的問題引發的或者主體是本單位人員的社會安全事件,有關單位應當按照規定上報情況,并迅速派出負責人趕赴現場開展勸解、疏導工作。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其他單位應當服從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做好本單位的應急救援工作,并積極組織人員參加所在地的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應急救援(二)四、應急處置與救援五事后恢復與重建突發事件的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停止執行依照本法規定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同時采取或者繼續實施必要措施,防止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發社會安全事件。五、事后恢復與重建六法律責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違反本法規定,不履行法定職責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未按規定采取預防措施,導致發生突發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導致發生次生、衍生事件的;(二)遲報、謊報、瞞報、漏報有關突發事件的信息,或者通報、報送、公布虛假信息,造成后果的;(三)未按規定及時發布突發事件警報、采取預警期的措施,導致損害發生的;(四)未按規定及時采取措施處置突發事件或者處置不當,造成后果的;(五)不服從上級人民政府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的;(六)未及時組織開展生產自救、恢復重建等善后工作的;(七)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應急救援資金、物資的;(八)不及時歸還征用的單位和個人的財產,或者對被征用財產的單位和個人不按規定給予補償的。六、法律責任1.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法律責任有關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一)未按規定采取預防措施,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的;(二)未及時消除已發現的可能引發突發事件的隱患,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的;(三)未做好應急設備、設施日常維護、檢測工作,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或者突發事件危害擴大的;(四)突發事件發生后,不及時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造成嚴重后果的。前款規定的行為,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決定處罰的,從其規定。六、法律責任2.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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