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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漫談犯罪被害防范〔作者:___________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關鍵詞:犯罪人/被害人/被害要因/被害范防
內容提要:隨著犯罪問題研究的日益深入,人們逐漸發現僅從犯罪人角度研究犯罪是不夠的,犯罪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固然重要,但被害人在犯罪形成過程中也起著重要的作用。從二者的關系看,存在四種互動模式:可利用的被害人模式、沖突模式、被害人催化模式和斯德哥爾摩模式。在上述四種模式中,被害人雖然未被視為犯罪產生的原因,但被害人方面的因素通常被認為是犯罪發生不可或缺的條件。犯罪人走上犯罪道路,并不單純是自身因素決定的,而是自身的素質、經驗等因素同來自被害人方面的被害要因——被害人的言行及其同周圍環境中存在的誘發或者強化加害者的犯罪動機的事情和狀態相互作用的結果。因此,被害防范需要從被害人的層面和角度展開:保持足夠警惕,加強防范意識;培養健康的生活方式,減少被害因素;注意個人修養,培養積極樂觀的心態,等等,以最大限度減少被害的可能性。
隨著犯罪問題研究的日益深入,被害人逐漸引起人們的關注,被害人學也逐漸開展成為一門獨立的犯罪學的分支學科。然而,從學界對被害人的討論來說,更多地著重于被害人的特征分析、被害的原因探究以及站在宏觀角度討論被害預防,很少有基于個人基點的被害防范的討論。事實上,站在社會中每一個個體的角度去思考犯罪被害防范這個問題,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毫無疑問,如果每一位社會成員都能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保持足夠的警醒,自覺減少容易引發被害的因素,防止被害發生,必然有助于整體的犯罪控制,進而推進社會的和諧穩定。基于這種考慮,本文擬從犯罪學的角度談談自己關于犯罪被害防范的幾點認識。
一、問題的提出
伴隨著社會轉型,社會的文化沖突加劇,階層矛盾凸顯,犯罪亦呈現上升和趨重態勢。面對嚴峻的犯罪現狀,立法者和社會公眾的直觀反響往往是加大刑罰懲辦力度,普遍以為只要對犯罪施以嚴厲的處分,犯罪就會得到有效的遏制。然而,隨著對犯罪問題研究的日益深入,人們逐漸發現對犯罪的研究和預防僅從犯罪人角度著手是不夠的,犯罪人在犯罪中的角色和地位固然不能無視,但被害人在犯罪形成的過程中也起著重要的作用。從現實生活中的許多案件中可以發現被害人往往具有直接促發和推動犯罪發生的作用。我們在報刊雜志和新聞報道中也能經常看到一些案例,諸如假裝撿到大額現金,以分錢為名騙取對方的現金;謊稱家里遭遇變故,急需現錢而出讓金首飾;急于把自己嫁出去而人財兩失;過于顯富、夸富而被惡人盯上遭遇綁架;心地過于善良而引狼入室,等等。這些案件都透視出被害人在犯罪發生過程中所起的作用。
被害人對犯罪的影響集中表達在被害人與犯罪人的關系上。20世紀40年代,德國學者漢斯·馮·亨迪格認為,被害人與犯罪人的相互關系是“互補的合作者〞。僅認為犯罪人是積極主體,而被害人是消極客體,還不能說明他們之間實際存在的相互關系,因為在被害人被害時存在著一種積極因素。根據亨迪格的觀點,甚至在很多場合被害人“影響并塑造了〞對他的犯罪。該學者進一步指出:“犯罪活動和被害人之間的勾結是犯罪學的一個根本領實。當然,這并不意味著犯罪活動和被害人之間達成了協議或成心犯罪或被害,但彼此確實存在著互動關系,互為誘因。〞在20世紀70年代末,德國犯罪學家漢斯·約阿希姆·施耐德進一步從加害與被害的互動過程著眼,指出被害人在犯罪發生的活動中所具有的重要作用之一,就在于他也被包括在加害者形成犯意的主觀過程之中。不管被害人意識到與否,也不管被害人情愿與否,他們也許自覺不自覺地在犯罪的中立化和合理化過程中扮演了主要角色。被害人學的創始人門德爾松的觀點更為極端,他認為所有的被害人都對自己的被害亦即犯罪的發生負有責任。被害人的作用雖然有從首先使用暴力到僅有一些引誘性的語言等各種不同的情況,但如果沒有被害的作用就不可能產生罪犯與被害人這一刑事關系。故此,門德爾松將被害人與犯罪人的關系稱為“伙伴〞關系,提出了著名的“刑事伙伴〞或“犯罪伙伴〞范疇。
這里我們不必去討論誰的觀點更合理,也沒有必要去弄清他們之間的差異何在,其實,從幾位大家的論述中,我們已經感覺到他們均主張被害人與犯罪人之間的關系是一種互相影響、彼此作用的互動關系。“所謂被害人與犯罪人的互動模式,是指被害人與犯罪人各自以其被害原因和加害原因為作用力,相互影響、彼此互動,對推動互動進程共同發揮作用的模式。〞[1]從犯罪與被害的實際情況來看,被害人與犯罪人的具體互動形態可分為以下四種根本類型:①
〔一〕可利用的被害人模式
該種模式又稱為“單向利用〞模式,即犯罪人單方面地利用被害人某些無意識的易致被害因素實施其犯罪行為的互動模式。也就是說,從犯罪人的視角看,犯罪人認為被害人具有某些可以加以“利用〞的特征;或者被害人在自身毫無發覺的情況下實施了使犯罪人感到誘惑的行為。故此,該種模式的最大特點在于被害人無意或根本沒有意識到自己行為的誘惑性或過失性,在一種自己并不自省的情況下被犯罪人利用而成為被害人。
可利用的被害人模式又可分為兩種互動根本形態。第一,被害人沒有實施任何具有引誘、刺激、暗示性質的行為,僅是由于自身的生理、社會等因素導致遭受犯罪侵害。犯罪人可資利用的被害人生理因素包括性別、年齡等因素。如犯罪人針對女性實施性犯罪,針對老年人、未成年人及女性實施搶劫、搶奪犯罪。這就是利用了女性、老年人及未成年人抵御犯罪能力和對抗能力較弱的生理特點。最近一個時期全國范圍內發生的幾起犯罪人砍殺小學生事件,就是這一模式最好的詮釋。犯罪人可資利用的被害人社會因素包括職業、居住環境、生活方式、經濟狀況等。“有資產而獨居〞的行為人就比擬容易被犯罪人所關注,并成為入室盜竊、搶劫犯罪的被害人。如出租車司機因為手中有一定數量的現金,也容易成為犯罪人實施搶劫罪的行為對象。再如在酒吧等娛樂業工作的女性因為主要是夜間工作,也容易成為犯罪人實施性犯罪和搶劫犯罪的行為對象。正如有的學者所言,犯罪的發生乃是肉食動物搜索其獵物的結果。
第二,被害人的行為或舉動在客觀上可能刺激、引誘、催化了犯罪人的犯罪心理,而被害人在主觀上根本毫無引誘和刺激對方的意欲,被害人也對此毫不知情。實際上,犯罪人能夠感受和了解到被害人無意識行為產生的犯罪“可利用性〞,這是犯罪人利用被害人,也是犯罪人與被害人之間的一種社會互動。“社會互動是指社會上個人與個人、個人與群體、群體與群體之間通過信息的傳播而發生的相互依賴性的社會交往活動。人與人之間的互動是以信息傳播為根底的。〞[2]下面案例中的被害人在私家車內打的無意識行為傳播出一種有經濟實力的信息,犯罪人偶然接受到這一信息,并認為值得利用去實施搶劫行為,進而產生一種犯罪人——被害人的互動。
2004年7月7日在長春市朝陽區北安路剛記廣州海鮮大酒店門前曾發生一起強行進入私家車內持刀搶劫車主的案件。車主為女性,在將孩子送到幼兒園后,轉身進入馬路對面停放的一輛紅色寶來車上,并在車上打著,沒有發動汽車。在這個案件中,被害人并沒有明顯的引發被害的意識,也不期望自己成為被害人。但是在2004年的時候,私家車應該說還不是很普遍,她開著一輛紅色的寶來,已經很顯眼,上了車之后又打,拿出很高檔的,所有這一切可能無意中給人透漏一種信息:這個人是很有經濟實力的。當時實施犯罪的陳某恰恰是剛從農村過來,面臨嚴重的經濟問題,他就想找點錢來滿足自己經濟上的需求,所以在他進入長春市一個特定時間之內并沒有明顯的作案對象,也不知道自己應該到哪去弄錢。所以,在開著紅寶來而且又有經濟實力的這樣一種狀況進入他的視野之后,自然引發他的注意。假設我們現在換一種方式,如果她開的是一輛很普通的車,上了車馬上就走,那么這個案件也許不會發生。所以我們說在一些特定的情況下,被害人雖然沒有明顯的意圖引發犯罪人的犯罪意愿,但是行為人在客觀上的行為方式可能會給一些犯罪人特別是正在尋求某種時機的犯罪人一種刺激,所以在某種特定的情形下,被害的可能性會明顯增加。
〔二〕沖突模式
沖突模式,是指被害人與犯罪人之間長期積累的社會互動的有利與不利因素都到達沖突臨界點,容易產生角色易位現象,并不斷開展成為一方最終成為被害人的社會互動過程。[3]現實生活中家庭暴力所引發的犯罪就屬于這種情況。應該說,在沖突模式之下,被害人與犯罪人之間沖突的原因是他們彼此之間在生活中長期往來,并由此醞釀和積累了矛盾和糾紛,犯罪往往是犯罪人與被害人之間矛盾和糾紛鋒利化和極端化的表現。故此,沖突模式下的被害人與犯罪人之間往往存在一定的人際關系和交往。
中國司法部1994年的調查顯示,暴力犯罪中被害人與犯罪人認識的比例高達60.7%,侵財犯罪中被害人與犯罪人存在一定人際關系的比例有39.5%。而被害人與犯罪人的關系類型包括配偶、直系親屬、旁系親屬、戀愛關系、同事、鄰里、同鄉、離異配偶、雇傭關系、交易關系和一般認識關系。日本學者的研究說明,在殺人犯罪中,被害人與犯罪人相識的比例高達73%;但在傷害案件中,被害人與犯罪人相識的比例為36%。在我國,62.9%的強奸犯罪被害人與犯罪人認識;日本的被害調查也顯示,有50.2%的強奸犯罪被害人與犯罪人具有一定的人際關系。[4]
1958年,美國學者沃爾夫岡在?謀殺案的模式?一書中對謀殺案的被害人與犯罪人關系進行了詳盡的實證研究。沃爾夫岡以美國費城1948-1952年所發生的588件謀殺案為分析對象,發現被害人與犯罪人彼此認識的,所占比率甚高,互不認識的,所占比率大約只有14%。同時,令人不敢置信的是,在588件謀殺案中,恰好有100件發生于夫妻之間。[5]1968年,美國學者Voss及Hepburn對芝加哥發生的405件謀殺案進行了實證研究發現,其中20%的案件被害人與犯罪人之間為陌生人關系,47%為家庭關系。[6]美國學者Green和Wakefield特別以1955-1975年間?紐約時報?所報道涉及美國上流社會的119件謀殺案作為研究資料,分析結果發現其中有47%的案件被害人與犯罪人為夫妻關系,26%為其他家庭成員關系,10%為親密的朋友關系。這一分析說明在上流社會中謀殺案的被害人與犯罪人比社會其他階層的案件更有親密的關系。[7]
對此,有學者研究說明,基于以下六項原因,發生于“熟人〞之間的、基于社會互動過程的犯罪,較之發生于陌生人之間的犯罪具有更大的危險。這六項因素是:第一,由于罪犯容易接近被害人,被害人常常為罪犯所利用,使得被害的發生要容易得多。第二,加害人了解被害人的生活習慣,知道在何時、何地、何種情況下被害人是“可利用的〞。第三,被害人在加害發生時常常無法逃避。第四,加害者常常選擇無人〔如旁觀者或者其他目擊者〕可以救助被害人的時空進行犯罪,使得被害發生時被害人無法獲得救助。第五,因為被害人知道罪犯很容易接近自己,而且他們之間關系的特定性決定了這種狀況將會持續下去,因而常常懼于起訴,以免報復,遭受更大的損害。第六,司法機構因為知道加害和被害雙方的關系還將繼續存在,擔憂被害人在結案之前撤訴,因而常常不愿對這樣的犯罪進行起訴。[8]
對于沖突模式下彼此認識的被害人與犯罪人之間發生犯罪和被害現象的理解,除了上述較為全面的闡述以外,還有學者從心理學角度做出了深入的研討。美國精神醫學家戈登斯坦尼(Goldstein)對沖突模式進行了心理分析,他認為,人與人情感上發生積極的結合時,也同時放棄了一些自主權和自由〔如為了遷就對方,而改變自己的價值觀念、生活方式與原有的活動方案〕,此種積極的情感結合愈是加強,那么他的個性就需放棄愈多。因此,人與人之間總是有一種愛恨交織的矛盾情愫。于是,他提出一項假設:“當一個人逐漸與他人熟識,那么攻擊他所熟識之人的可能性,亦將隨之升高。〞人與人之間積極情感和消極情感是同時并進的。舉例言之,兩個相識不久的人,其積極情感與消極情感的表現均比擬含蓄或微弱。他們的積極互動不過是握手、微笑、應酬等;其消極互動不過是冷漠待之、嗤之以鼻或輕度侮辱。至于兩個熟識者,其積極互動通常是熱情的招呼、秘密的分享、所有物的共用、身體的親密接觸;但他們的消極互動那么表現為較為劇烈的方式,通常是強烈的指責、怒不可遏的攻擊。可謂是“愛之欲其生,惡之欲其死。〞此外,Goldstein還認為,人們之所以較易攻擊熟識者,是因為我們在熟人之前的行為表現比在陌生人之前要放肆,容易強人所難,不能適當地自我克制,凡此皆是造成嚴重沖突的導因。[9]
前兩年在某地發生一個案件,就是兩個人從小青梅竹馬關系非常好,經濟條件一直不是很優越,后來她丈夫做生意賺了大錢,夫妻關系開始緊張,最后開展到丈夫把情婦領到家里當著妻子面同居,妻子多方勸阻無效之后采取了極端的行動,當她丈夫睡著的時候把丈夫殺死了。當然這是一個非常極端的例子,但現實生活中并不鮮見。有一些國外的學者曾經對沖突模式下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間的關系進行心理上的考察,他們考察的結果認為,具有特定親密關系的人之間心理往往表現特定的心理趨向,用我們的普通話來說就是愛之深,恨之切,當兩個人比擬好的時候可能到達一種親密無間的程度,一旦反目所表現出來的那種仇恨、那種報復心理可能也非常明確,所以在情人、夫妻之間,前妻、前夫和現在家庭的相關人之間類似的案件應該說占有相當比例,所以沖突模式也是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間一種比擬典型的互動的模式。
〔三〕被害人催化模式
被害人催化模式又稱“單向誘發〞模式。在該種模式中,被害人因實施了某種行為而促使、引誘、暗示或激惹犯罪人實施了針對自己的犯罪行為,犯罪行為不過是對于被害人“催化〞、“刺激〞或“推動〞行為的一種還擊或過當反響,其發生恰好是被害人的此類行為在當時條件下符合規律的結果。被害人的“催化〞行為包括引誘、暗示、挑釁、激惹甚或加害對方等。總之,這是屬于足以刺激對方不適當地采用侵害行為作為反響的行為。[10]
可以說,“被害人催化〞或“被害人推動〞(victimprecipitation)范疇是由馬文·沃爾夫岡教授在?PatternsinCriminalHomicide?一書中提出來的,以取代涵義較為狹窄的“被害人挑釁〞(victimprovocation)范疇,并為學界所廣泛采用。根據“被害人推動〞這一范疇,在許多案件中,被害人是犯罪行為的主要促成者,一個犯罪行為的直接、積極的推動者。或者說,被害人促成了犯罪,引發了犯罪,推動了犯罪,激發了犯罪。至少可以說,被害人的行為能夠被犯罪人理解或者誤解為對于犯罪行為的贊成或者準允。[11]
實際上,在現實生活中有很多被害人在被害發生的過程均起到了一定的催化和刺激作用。如流連酒吧、夜店等娛樂場所的女性,服飾暴露、性格開放,在一定程度上對犯罪人起到了性誘惑的作用。在一些侵財犯罪中,被害人無意之中炫耀財富和出手闊綽,在一定程度上也誘惑和刺激了潛在犯罪人。有些特定的情況下被害人往往表現出首先拔刀相向,或者首先采用武力,或者在憤怒的情況下謾罵、攻擊,這些都可能使犯罪向惡的方面開展。如2021年哈爾濱市鐵路文化宮旁糖果酒吧門前發生的案件。體育學院的林松嶺和幾個大學生晚上出去唱歌,結果因為開車的問題與幾個著便衣的警察發生了口角,進而開展到雙方毆斗。一開始因為打人的人是警察,所以輿論上根本上是一邊倒,譴責警察的打人行為,后來黑龍江電視臺把當時的監控錄像放出來,視頻顯示死者欲沖過去打對方被攔住,之后又曾上前襲擊對方。廝打過程中,林松嶺被扯掉襯衫,光著上身被對方圍追到靠近西大直街邊。之后,至少五六個人對他拳打腳踢。這段視頻讓網絡輿情轉向,由幾乎一邊倒痛斥警察,轉而局部網友認為死者的行為也有激化矛盾的嫌疑。有網友認為,林松嶺數次不依不饒,導致沖突逐步升級。這段錄像反映出林松嶺當時的不退卻或者幾次沖上前去要襲擊人的行為使案件向惡的方向開展,同時也對最后的傷害致死結果起了加速作用。我們從這個案件當中可以看到被害人如果在當時的情況下能對自己的行為和情緒有所克制的話,事情可能不會變得這么糟,或者說不會開展得這么嚴峻。
〔四〕斯德哥爾摩模式
斯德哥爾摩模式,是指被害人基于生命、平安、前途、聲譽等方面的嚴重威脅而出現了創傷性的心理倒退,從而使其與犯罪人之間的關系由敵對轉為融洽的一種“不打不成交〞的特殊的作用模式,又稱“變敵對為融洽〞模式。[12]
這一模式源起于1973年瑞典首都斯德哥爾摩發生的一起銀行搶劫案。在這起搶劫案中,兩名恐怖分子將銀行局部雇員扣押在銀行金庫內,令人驚訝的是人質中有一名女性竟然與一名恐怖分子產生了愛情。此后,這種被害人與加害者之間由開始的敵對、沖突轉為彼此贊賞和喜愛的情感,并結成友好關系的情況,被稱為“斯德哥爾摩綜合癥〞,也稱為“斯德哥爾摩效應〞。這是犯罪的被害者對于犯罪者產生情感,甚至反過來幫助犯罪者的一種情結。這個情感造成被害人對加害人產生好感、依賴心、甚至協助加害人。
西方心理學家認為,人質等被害人會對劫持者產生一種心理上的依賴感。他們的生死操在劫持者手里,劫持者讓他們活下來,他們便不勝感謝。他們與劫持者共命運,把劫持者的前途當成自己的前途,把劫持者的安危視為自己的安危。同時,人性能承受的恐懼有一條脆弱的底線。當人遇上了一個兇狂的殺手,殺手不講理,隨時要取他的命,人質就會把生命權漸漸付托給這個兇徒。時間拖久了,人質吃一口飯、喝一口水,每一呼吸,他自己都會覺得是恐怖分子對他的寬忍和慈悲。對于綁架自己的暴徒,人質的恐懼會先轉化為對他的感謝,然后變為一種崇拜,最后人質也下意識地以為兇徒的平安就是自己的平安。這種屈服于暴虐的弱點,就叫“斯德哥爾摩精神癥候群〞。
此外,國外學者認為“斯德哥爾摩綜合癥〞的形成條件在于:第一,人質必須真正感到綁匪〔加害者〕威脅到自己的存活;第二,在遭挾持過程中,人質必須體認出綁匪〔加害者〕可能略施小惠的舉動;第三,除了綁匪的單一看法之外,人質必須與所有其他觀點隔離〔通常得不到外界的訊息〕;第四,人質必須相信,要脫逃是不可能的。②
“斯德哥爾摩綜合癥〞不僅表達在單個的被害人身上,而且還滲透、影響特定的被害人群體。在當今世界中,有一群最可憐的被害人群體,他們是邪教群眾。他們多數過著群居生活〔現在也有散居的,但是思想受到嚴格控制〕,許多人將自己的所有財產捐出,帶著一家參加了邪教。許多人每天勞動十幾個小時,超出了常人所能忍受的限度,由此陷入精神癡迷狀態。作為一種特殊的被害人群體,邪教群眾深受“斯德哥爾摩綜合癥〞的影響和控制。
從上述被害人與加害人互動的四種模式中我們能夠清晰地感受到被害人的因素對犯罪發生所起的重要作用。同時,透過被害人與加害人的關系,我們也能認識到,如果被害人具有一定的防范意識,保持足夠的警惕性,犯罪或許不會發生,某人也許就不會成為被害人。事實上,正是對被害人的關注和研究促發了被害人學在20世紀中葉興起。被害人學主要是以被害人為中心,運用生物學、心理學和社會學等學科研究犯罪的科學。被害人在犯罪發生過程中所起作用的分析和被害人學的開展,無疑可以幫助人們了解被害者被接近、誘導和攻擊的過程,分析被害時被害人的心理狀態,探尋受害的主要原因及受害者的個性特征、所處條件和危險環境,進而提醒人們克服和控制容易受害的因素,化解和消除被害的條件,及時發現和擺脫被害的危險環境,增強自我防衛的意識。可見,被害人學恰恰能夠給人們提供如何防止和防止犯罪侵害的武器,能夠滿足人們面對潛在犯罪侵害時怎樣擺脫危險情境的現實要求。
二、被害要因分析
在犯罪學的研究中,被害人雖然沒有被視為犯罪產生的原因,但來自被害人方面的因素在犯罪的實現上通常被認為是不可或缺的條件。無論如何,犯罪人與被害人的對立、矛盾和聯系,是犯罪得以實現的不可無視的因素。在這種犯罪人和被害人對立的狀態中,被害人本身存在的某些先天弱點,如膽小懦弱、輕浮氣躁、貪婪自私、逞強顯能等都易于招致侵害或激發沖突,釀成犯罪。具有某些先天弱點或特征的人被有些犯罪學家稱為“潛在被害人〞。犯罪者走上犯罪的道路,并不單純是自身因素作用的結果,而是自身的素質、經驗等因素同來自被害人方面的被害要因,即被害人的言行及其同周圍環境中存在的誘發或者強化加害者的犯罪動機的事情和狀態相互作用的結果。有人把犯罪者自身的素質、經驗等因素看作是一個常數,將來自被害者方面的一定要因,即被害要因看作是一個變數。這樣,在常數已經存在的場合,被害事件的發生與否,就取決于變數的大小。
被害要因是指在被害者的言行及其周圍環境中存在的誘發或者強化加害者的犯罪動機的事情和狀態。被害人的被害要因又可以進一步分為誘發性的被害要因和易感性的被害要因。
誘發性的被害要因,是指來自被害人方面的,能夠引起加害攻擊的因素。如冷淡、貪婪、輕浮、依賴、同意;冷淡、不同情;態度強硬;執拗及吝嗇,等等。在犯罪動機形成和犯罪發生過程中,誘發性被害要因雖然并不完全起決定作用,但在某些案件中具有促發和推進作用那么是毫無疑問的。美國學者沃爾夫岡曾根據他對費城警察管區4年時間內發生的殺人案件進行調查,發現有誘發行為的被害人占被害總數的26%。他對誘發行為所下的定義是直接地積極地促使殺人動機形成的行為。具體包括:最初訴諸武力;最初持兇器對抗;不貞行為;下流言語及不還借款等。
易感性的被害要因,是指被害人自身存在的,處于無意識狀態的,具有容易受到加害攻擊或者容易接受加害者所給予的刺激方面的因素。它具有條件的作用,能夠刺激加害者成功的信心,從而使自己成為加害攻擊的目標。在殺人犯罪中,作為容易受到加害攻擊的條件的易感性被害要因,從形態上看主要包括:接受誘惑;面臨危險而不擺脫;輕率、輕浮;身體的過多暴露與華美奇異的服裝;沒有防范、疏忽大意;非難加害者;無知、恭維及危險環境,等等。易感性被害要因的存在,或者有助于加害者殺人動機的形成,或者成為加害者選擇加害攻擊對象的導因。也就是說,易感性被害要因的存在,更容易把受害因素引向自己。
犯罪學的研究說明,被害要因直接決定和影響一個人的被害可能性。在不同犯罪中,被害要因以及被害性的表現有所不同。比方,與性犯罪被害人的特殊性相對應,性犯罪的被害要因也有特殊性。一般認為,性犯罪的被害要因主要來自兩個方面:一是來自被害人的刺激。在性犯罪中,被害人的行為表現及處事方式對加害者的行為影響較大。來自被害人的許多因素會引起、強化加害者的犯罪動機,或加速、促進犯罪行為的完成。如女性處事隨便,舉動輕佻,容易刺激、挑動加害者,引起加害發生;賣弄風情,招蜂引蝶,以性感迎合某些人的低級趣味心理,結果因過于表現自己而遭受性侵害;盲目相信,警惕性差,容易因上當被騙而陷于危險境地或疏于提防而被害;過分好奇,對異性和性生活感到神秘,容易接受男性引誘而被害,等等。二是被害者的服裝有問題。這方面主要表現為在不適宜的場合下穿著過分暴露,如在公共場合穿著透明或半透明的衣服;過分強調身體的線條,如穿著超短裙、緊身衣褲;顏色過于艷麗、性感,等等。
再如,在所有的財產犯罪中,被害人的漫不經心、疏忽大意都是招致被害的重要因素;愿意夸耀、顯示自己財富也會大大增加被害可能性。以前看過一個報道,某人帶著幾十萬現金乘坐火車,裝到絲袋子里,隱約能看到袋子里裝著什么。在下車后被盯上,被奪走財物并被殺死。同時,在財產犯罪中,各具體犯罪的被害要因又往往具有不同的側重點。
就搶劫、盜竊類犯罪而言,被害人通常存在著一定程度的易感性因素,如隨身攜帶過多的財物,疏于戒備、沒有防范意識,炫耀、斗富、顯富等。就入室盜竊的成因而言,時機的誘惑力比作案本身的因素更重要。住宅不住人或居住者外出是誘發行竊的重要因素。就詐欺犯罪而言,陷入“視野暗點癥〞狀態是被害的主要心理原因。所謂暗點癥是指因自己的某種急迫的欲望而眼界變狹,對自己的狀態以及外在事實失去客觀而冷靜的判斷能力。如在合同詐騙中,被害人往往是急于購置緊俏物品,急于出售滯銷物品而被騙走定金或財物;集資詐騙中,被害人往往是為了獲取高額利潤而自愿拿出自己多年的積蓄;婚姻詐騙中,被害人那么往往是超過婚齡或身體或家庭有一定缺陷而急于成家的男女。
此外,國外犯罪學者也對交通犯罪被害人的被害性進行了研究,主要是從被害人的年齡、性格及被害時間上予以考察。根據調查結果,被害指數最高者為60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滿15歲的兒童。考查其原因,老年人因身體各器官機能衰退,視力、聽力、注意力減退,運動神經鈍化而動作緩慢,故容易被害;兒童那么因年幼無知,缺乏注意力、判斷力及警戒心,難于分辨前后左右而被害。
從性格上說,容易遭受交通事故的是,男性中自信自滿者,女性中好勝逞強或者健談者;男女中有臆病或極為膽小者。上述性格的人在認識到汽車接近時,前者常常根據自己的經驗和判斷,預先發出動作;后者那么由于反響遲鈍或優柔寡斷,左顧右盼,以至發生事故。調查說明,有許多被害人在遭遇事故時有一定的心理因素,如孤獨、家庭糾紛等。
從時間上看,被害發生時間以下午1時至7時,尤以3時至6時為多。其理由可認為因此時間為學校放學及機關下班之時間,亦為母親們忙于準備晚餐而疏于注意兒童之時間,所以可以認為是由于緊張的學校生活或公司、機關之工作被解脫之精神松懈感或兒童離開了大人的照顧等原因,促成了其被害。被害發生之日期,那么以星期六最多,周日次之。這是由于假日在街上逛游者較多,以致增加了被害的時機。
不可否認,某些犯罪案件中不存在被害要因。但調查結果說明,存在被害要因的被害人在被害人總數中占有相當的比例。根據國外的調查,在殺人犯罪中,被害人存在被害要因的占83.7%,這意味著,作為調查對象的殺人犯罪中的被害者,八成以上在不同程度上存在著回避殺人結果的可能性。可見,來自被害人方面的諸特征,對犯罪的發生有著相當大的影響。我們了解被害要因的內容及其對犯罪的影響,就可以自覺注意自己的行為,有針對性的進行被害預防,從而減少被害可能性。
三、犯罪被害的預防
犯罪預防應該說這是整個犯罪學研究的歸宿和目標,我們在整個犯罪學研究當中,描述犯罪現象、分析犯罪原因最終都是解決犯罪預防的問題。從整體的犯罪學研究來說,犯罪預防是為了減少和控制犯罪的發生,針對犯罪產生的原因而采取的各種手段和措施,如大力開展生產力,不斷提高和改善人民的物質生活水平;加大刑法的懲辦力度,強化刑法的效能;加強公民的道德教育,使之增強抵御犯罪的自覺性等等。不過,傳統的犯罪預防根本上是圍繞犯罪和犯罪人展開的,即如何針對犯罪人去尋求一些治理性的防范、治安性的防范,如何針對社會當中存在的消極因素去改良社會制度,強化公民的教育等等。從被害人角度去尋求被害預防的方法和措施應該是20世紀60年代以后才出現的一種新的潮流。一方面它隨著犯罪問題認識加深而形成被害人學的同時成為新的關注焦點,另一方面對于人權的關注也為犯罪被害預防的出現提供了良好的指引。作為被害預防來說有它自身獨有的價值。很顯然,如果我們站在犯罪的角度尋求犯罪預防措施,國家等于把社會當中的每一個公民當成潛在的犯罪人加以防范,這個時候社會當中的每一個公民就與國家處在對立的層面上;相反,我們站在被害預防的角度把每個人當成潛在的被害人,那么國家在防范犯罪的時候也意味著在保護每一個公民的利益,這樣公民和國家完全站在同一立場上,這樣,更能彰顯出國家對人的關心,更能說明國家的責任,因而呈現出完全不同于犯罪預防的價值取向。由此,被害預防成為犯罪學理論中關注的重要內容。從社會公眾的角度說,被害預防可能會取得更直接、更有效的結果。這里所討論的犯罪被害的防范,主要是站在個人角度而言的。
被害預防可以視不同情況在不同層面上、從不同的角度展開。但歸納起來,主要有如下方面:
〔一〕保持足夠警惕,加強防范意識
這一點說起來可能比擬簡單,但是現實當中我們對這個問題確實重視缺乏。雖然在日常生活當中我們每天看報紙、看電視、上網都能夠發現很多犯罪的發生,但是都會有一點很自然的反響,認為這些犯罪離我們很遠,只是在社會生活中出現的一種情況,所以對犯罪發生及被害預防的關心度并不高,對于自身預防犯罪往往表現得不是很突出,但是我們在日常生活當中如果缺少警惕性的話往往會給我們帶來很多問題。
比方,居住在同一棟樓里的住戶,有幾家分別遭遇破窗入室盜竊的竊賊侵擾,但彼此不通告消息,也沒有人向公安機關報案,結果導致更多的家庭被盜。遇到這樣一種侵害之后沒有反響,自己只是息事寧人了事,或者受害者可能會注意到把窗戶的門閂和窗閂插好,但是對犯罪人來說可能會形成僥幸心理,進而導致犯罪黑數的增加。事實上犯罪黑數在很多國家都是一個現實的問題,由于犯罪黑數的存在人們可能無法正確認識犯罪的現狀。所以,公眾的防范意識加強,形成足夠的報案意識,就可以大大降低犯罪黑數的存在范圍,有效遏犯罪人的心理,進而減少再次受侵害的可能性。
所以防范意識要從養成報案意識開始,不管是大的侵害還是小的侵害,當面臨犯罪威脅的時候一定要有所行動,讓有關部門和周圍鄰居知道有侵害行為的發生。
另外,從自身的角度來說保持足夠的警醒,要求我們通過各種各樣的途徑了解社區發生的犯罪整體情況。比方就我居住的這個社區來說有沒有重大案件的發生,發生的重大案件都有哪些?如何對這些案件進行有效的防范?再如入室盜竊經常在你家附近的小區發生,那么如果你家里的裝置很容易導致人破門而入的話就要及時采取措施,安裝防護網等裝置。毫無疑問,有足夠的防范,就使明顯的被害可能性降低。國外相關的調查研究說明,裝有防盜裝置和探測器的房子被盜的可能性遠遠低于普通沒有防范措施的房子。所以,我們有了警醒意識之后,特別是了解一些危險來源之后,就會自覺地在現實當中采取必要的措施。時刻保持警醒,在生活當中被害的可能性就會明顯的降低。在這方面,地方警務部門也可以定期公布該區域的犯罪狀況,讓公眾關注本地區的犯罪動態;定期進行法律宣傳,曉諭預防犯罪的方法,從而營造良好的社會氣氛,提高破案率和懲辦率,減少被害時機。
〔二〕培養健康的生活方式,減少被害因素
社會中的每一個人都屬于一定的社會階層,擔任著某種社會角色且按照特定的生活方式生活。生活中充滿了易致個人被害的因素,每一個人在客觀上都有可能遭受犯罪的侵害,成為被害人。一定社會階層中的特定社會角色與刑事被害是有聯系的,特定的生活方式與刑事被害也是有關聯的。防止個人被害的治理措施,須從調整個人生活方式入手。
生活方式是人與社會、人與人之間的一種交往方式;犯罪并非孤立的產物,這種越軌行為廣泛發生于人類社會的諸種生活方式之中。犯罪、被害都與生活方式具有密切的關系。在犯罪學的研究中,已經有一些學者從生活方式入手展開研究,其中較有代表性的是“生活方式暴露理論〞和“慣常行為理論〞。“生活方式暴露理論〞是由亨德廉等人在美國進行被害人研究過程中于1978年提出的,該理論全稱是“個人被害——生活方式暴露理論〞。該理論的核心是生活方式除直接影響個人暴露于危險情境的時機外,亦簡潔透過犯罪者與被害者之間的相互接觸,而影響被害可能性的大小。慣常行為理論主要解釋人們的日常生活方式或社會交往行為,如職業、娛樂、教育、休閑方式等如何影響犯罪率。但這里的犯罪只限于犯罪人與被害人有一定接觸或者聯系的犯罪。按照該理論,犯罪的發生至少需要有犯罪動機的犯罪人、適宜的犯罪目標、遏制犯罪發生的防衛因素的缺乏三個要素。第二個要素是慣常行為理論的核心要素。被害人日常活動的變化,增加了了侵害的目標,如現代生活使得人們長期四處奔波,這意味著相當多的家庭將成為入室盜竊的適宜目標。再如,現代青少年的生活方式,如酗酒、參加聚會甚至吸毒,增加了他們被害的風險。當然,僅有適宜的犯罪目標并不必然導致犯罪人實施犯罪行為,犯罪人通常還要考慮犯罪目標是否有保護因素,有犯罪動機的犯罪人通常選擇沒有保護因素的目標作為犯罪對象。
從生活方式角度及相關理論考慮犯罪被害的防范,就告訴我們要注意日常生活中的行為方式,盡量減少誘發犯罪的因素。如在日常生活及處理人際關系時,要修養老實、和睦友善,防止制造人與人之間的糾紛和怨恨等。如對于搶劫、盜竊犯罪的預防,應注意減少所處環境存在的誘發犯罪因素,不炫耀夸富,加固門窗,盡量防止全家外出;對于偽裝尋人的陌生人、乞丐、售貨人,應特別提高警惕,不應讓其人內。對詐欺犯罪的被害預防,那么養成不輕信于人的良好習慣,如有利用新聞廣告以詐欺者,倘有意應征,宜先調查了解對方之營業狀態和經濟狀況,尤其對于條件頗佳或要求當場繳納某種名目之金錢等場合,應特別注意;有以廉價冒售偽貨者,應特別提高警戒確認品質,不貪圖小廉價以免反遭損失。對暴力犯罪的被害預防,宜防止與流氓、無賴等不良分子或性情暴虐、恃強凌弱等異常性格者來往;防止意氣用事,處世、為人不過分固執己見;在受人挑撥時,應盡速設法離開現場,防止沖突發生等;對性犯罪的被害預防,那么告誡女性要小心提防,不宜單獨赴偏僻之處;服裝不應過分暴露,化裝、裝飾應有分寸;被陌生男性問話時,不應以笑顏對待,并注意不為甜言蜜語所誘惑等等。
〔三〕注意個人修養,培養積極樂觀的心態
以前聽過一句話,叫做“性格決定命運〞。這句話用在被害防范方面很有道理。在犯罪學的研究中,有學者專門對被害人的心理特征進行研究,認為具有抑郁、好斗、貪婪、輕浮、剛愎自用等消極性格特征的人更容易成為某些特定犯罪的被害人。如有憂郁傾向的人,往往對生活中發生的任何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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