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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025年法律職業資格之法律職業主觀題題庫綜合試卷A卷附答案
大題(共50題)一、永安運輸公司負責為振邦物資公司運輸貨物。從2003年5月到2004年4月,產生運雜費35萬余元,振邦公司已支付28萬元,尚欠7,8萬元。永安運輸公司多次向振邦公司催要無果,于2004年9月向某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振邦公司支付剩余運雜費。受訴法院經審理,判決被告清償原告運雜費3,5萬元。原告永安運輸公司不服該縣人民法院的判決,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依法組成合}義庭審理了本案。經審理,二審人民法院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永安公司仍不服,向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高級人民法院經過復查認為原一審、二審判決確有錯誤,于是裁定撤銷原判決,將案件發回原一審人民法院重審。原一審人民法院決定仍由原合議庭組成人員審理本案。問題:(1)本案中再審人民法院能否指令原一審人民法院再審?(2)高級人民法院決定再審時能否同時撤銷原判決?(3)簡述再審程序中合議庭的組成。(4)若本案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甲對駁回其執行異議的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應當如何處理?【答案】二、案情:王某與鄭某系夫妻。2015年4月,鄭某將王某所有的房屋出售給項某,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出售價格為345萬元。合同中王某處簽章由鄭某代簽,并在委托代理人處簽名。同時,鄭某在合同備注處注明“甲方委托代理人(鄭某)愿意承擔本合同約定的一切法律責任和義務”,并承諾產權人親自到場辦理相關的過戶手續。合同簽訂后,鄭某帶一男子稱其為王某,并持王某身份證與項某于2015年5月11日到某市錦州區房地產管理處交易柜臺,雙方填寫了房地產交易、房屋所有權發證申請審批表,辦理房屋買賣過戶登記手續。雙方在申請審批表中填寫房屋的成交價格為280萬元。市房管局經審查認為雙方申請材料符合法律規定予以受理,并于2015年5月27日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并為項某核發了新的房屋所有權證。2015年8月1日,王某以上述房產交易系違法行為為由,向市房產局申請變更登記,并稱自己在項某2015年6月1日要求自己搬離住所時始知房產所有權已發生變更。市房產局認為,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第33條的規定,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當事人應提交登記書、申請人身份證明、房屋所有權證書,以及房屋所有權已經發生轉移的相關材料。王某之妻鄭某攜帶持有王某有效身份證的冒名男子當場在申請材料上簽名,市房管局因此有理由相信該男子就是王某。因此,市房產局對王某要求變更登記的行為不予受理。王某遂以市房管局拒絕受理其變更登記為由,于9月1日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市房管局為項某所做的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問題:1.本案如何確定管轄?2.王某起訴是否符合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為什么?3.如在案件審理中,王某請求法院一并確認鄭某與項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法院可否一并審理?王某應在何時提出上述請求?4.法院如何在審查市房管局為項某所作的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行為是否合法時,對鄭某和項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效力進行一并審查,法院一并審理的,具體應如何處理?5.法院如經審理認為,市房管局為項某辦理房屋轉移登記,違背了房屋所有權人王某真實的意思表示,該房屋登記行為應予撤銷,但根據《物權法》和《房屋登記辦法》的規定,項某作為善意第三人其利益應優先受到保護,此時法院應作出何種判決?【答案】三、甲乙兩公司于2013年6月簽訂了一份技術轉讓合同,并簽訂仲裁協議約定“因本合同發生的一切爭議應提交A市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合同履行過程中,甲公司認為乙公司轉讓的技術存在缺陷,雙方發生爭議,A市共有B、C、D三個仲裁委員會。甲公司向A市B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同時提出證據保全申請。乙公司在仲裁庭組成前提出異議,認為仲裁協議中并未明確由B、C、D中哪一個仲裁委員會解決爭議,但B仲裁委員會并未理會,受理本案并立即采取了證據保全措施。乙公司迫于甲公司壓力,無奈同意由B仲裁委員會審理本案。甲公司選定仲裁員李某,乙公司選定仲裁員張某,李某和張某共同推選仲裁委員會主任趙某擔任首席仲裁員。仲裁庭首次開庭前,甲公司提出張某與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大學室友,應當回避。仲裁庭經合議后集體決定駁回回避申請。甲公司要求公開審理,乙公司則不同意,仲裁庭根據案情,決定公開審理。乙公司不服,遂在開庭期間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仲裁庭因此決定中止仲裁程序。一周后,乙公司表示愿意出庭,仲裁庭決定再次開庭。開庭前仲裁委員會指定某機構對該項技術進行了鑒定,但始終未告知當事人鑒定報告的內容,只由仲裁庭內部掌握和參考。乙公司向仲裁庭請求鑒定人員出庭接受詢問,仲裁委員會未予理睬。裁決作出前,甲乙兩公司自行和解,甲公司撤回仲裁申請。后因乙公司未履行和解協議的約定,甲公司根據原仲裁協議再次申請仲裁,A市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并告知其應當重新達成仲裁協議或向法院起訴。問題:根據上述案情,指出本案仲裁程序上存在哪些問題,并結合《仲裁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說明理由或正確的做法。【答案】四、案情:2013年2月,周某因拆遷事宜報復謝某,在謝某辦公室內的暗室安裝銥射線工業探傷機,使用銥源對謝某的身體進行照射,致使謝某及其他70位工作人員受到放射源的輻射傷害,經鑒定,謝某為重傷,有13人為輕傷。2013年4月,執法人員開始拆除周某家的違章建筑.周某看到房子被拆越想越氣。于是,周某加速駕駛小轎車直沖下去,撞到了維持外圍秩序的多名工作人員,其中,李某被車頭撞飛滾在引擎蓋上后又被甩在地上。周某繼續右轉向行駛,并朝工作人員密集的地方沖撞而去,直至撞上房屋南側小門,在此過程中,又撞到多名工作人員和其母親。后周某駕車逃跑。經鑒定,其中5人的損傷程度為輕傷,2人為輕微傷,4人未達到輕微傷程度。2014年7月2日21時許,周某駕駛小轎車,碰撞到在馬路上正常行走的被害人徐某,致徐某身體局部受傷倒地。周某駕車離開現場。22時許,張某開車行至該路段,碰撞躺在馬路上的徐某,造成徐某當場死亡。經交通警察大隊事故責任認定,該事故第一次碰撞中,周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徐某無責任;第二次碰撞中,周某負事故同等責任,張某負事故同等責任,徐某無責任。2014年7月5日,周某在逃跑過程中,穿過一小鎮時,沖撞人群后被憤怒的村民攔截,扭送至公安機關。經查,周某在此前的數小時,在限速40公里每小時的路段以時速50公里行駛,曾在限速110公里每小時的路段以時速130公里的高速行駛。問題:1.周某在謝某辦公室安裝銥射線工業探傷機的行為應當如何處理?造成謝某等多人身體傷害的行為又當如何定性?為什么?2.周某駕車沖撞人群,是否構成犯罪?3.周某與徐某的死亡結果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為什么?4.針對徐某的死亡,周某的肇事行為應當如何處理?如果周某的辯護律師主張第一次撞擊未造成徐某重傷以上結果,這會影響案件的認定嗎?【答案】五、案情:犯罪嫌疑人魏某因涉嫌貪污罪,被A直轄市檢察機關立案偵查,在立案之后,魏某收到風聲,逃至國外,通緝1年后無法到案。為了減少國家財產的損失,檢察院要求法院啟動沒收違法所得程序。經查,魏某的財產集中在他位于A直轄市的6000平方米大別墅中,請根據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內容,回答以下問題。問題:1.沒收違法所得啟動程序的條件有哪些?2.檢察院申請進行的沒收違法程序,由哪個人民法院進行管轄?是否需要開庭審理?3.在沒收違法所得的程序中,如果魏某到案,法院應當如何處理?4.假設本案被告人魏某沒有逃跑,被檢察院以貪污罪起訴至人民法院,如果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出逃,法院能否直接沒收違法所得?應當如何處理?如果審理被告人死亡,法院能否直接沒收違法所得?應當如何處理?【答案】六、2016年9月1日,賈小平、金山、宋里(擔保人)簽訂《借款(擔保)合同》一份,約定:金山向賈小平借款100萬元,借期90天,自2016年9月1日始至2016年11月30日止;利息為月利率3%,按月結算:借款人未按要求還款付息的,債權人可向金東區人民法院起訴。同日,賈小平將100萬元款項轉賬匯人金山賬戶,金山于借款后支付賈小平第一個月的利息3萬元。隨后金山于2016年11月2日償還賈小平15萬元,宋里于2016年11月11日還款7萬元,2017年1月17日,由于多次催款未果,賈小平以金山為被告,向婺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17年1月21日法庭第一次開庭。2017年1月25日,賈小平、金山、宋里見面,宋里當著賈小平的面出具一份欠條,載明:借款人金山的債務由宋里承擔,經結算,截至2016年12月13日尚欠賈小平共計人民幣捌拾萬元整(¥800000)。債權人賈小平有權隨時要求本人還款付息。出具本欠條后,賈小平與金山之前的所有欠條均作廢,欠款全額以本欠條為準。賈小平表示同意。第二次開庭時間為2017年2月4日。問題:(1)如果婺城區人民法院在審查起訴時發現本案應由金東區人民法院管轄,應如何處理?如果婺城區人民法院未發現,將起訴狀送達被告金山后,金山既提出了管轄權異議,又針對起訴狀內容進行了答辯,法院又該如何處理?(2)在第一次開庭過程中,賈小平請求增加訴訟請求,要求被告償還借款利息,而金山提出反訴,法院應當如何處理?(3)如果在法庭辯論終結前,賈小平經法院審查撤訴,對于金山提出的反訴,應如何處理?(4)第二次庭審過程中,宋里要求參與到訴訟中,法院應當如何處理?【答案】七、在人類法律制度的發展史上,實體法和程序法原本是合體并存的。不管是中國古代的《法經》、《唐律》,還是西方古羅馬的《十二銅表法》、中世紀的《加洛林納法典》,都是既有實體法的規定,也有程序法的內容。只不過是到了近代,隨著人類法律關系的日益復雜,才產生了實體法和程序法分立的需要,并因之有了各國的刑法和刑事訴訟法、民法和民事訴訟法的法典化實踐。羅馬《十二銅表法》的次序為,第一表規定對當事人的傳喚;第二表規定對證人的傳喚以及繳納訴訟保證金等事項;第三表規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方式。前三表的內容屬于訴訟法。從第四表到第十表的內容才屬于實體法。作為一名法律工作者,請利用你掌握的法學理論及相關知識,談談對此事的看法。答題要求:1.用相關的法學知識闡述你的觀點和理由;2.說理充分,邏輯嚴密,語言流暢,表述準確;3.答題文體不限,字數不少于500字。【答案】八、某證券經營機構被中國證監會以欺詐客戶為由,罰款20萬元。該機構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審法院經過審理,判決維持。判決書6月10日送達該證券機構,該機構依法上訴。二審法院于6月26日收到上訴狀,經審查后于9月5日作出并宣告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改為對上訴人罰款5萬元,二審判決書同年9月10目送達該證券機構。后該證券機構請求證監會退回其多交的15萬元罰款,證監會一直未還。問題:(1)本案一審應由哪級哪地法院管轄?(2)證券機構在何期限內上訴才有效?(3)二審判決何時生效?(4)二審是否超過審理期限?(5)證券機構為追回多交罰款,如何才是最有效的法律手段?采取該手段有無期限限制?【答案】九、材料一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于實施。各級政府必須堅持在黨的領導下、在法治軌道上開展工作,創新執法體制,完善執法程序,推進綜合執法,嚴格執法責任,建立權責統一、權威高效的依法行政體制,加快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摘自《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材料二新華網北京2018年2月24日電中共中央政治局2月23日下午,就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進行第四次集體學習。習近平指出,要加強憲法和法律實施,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尊嚴、權威,形成人們不愿違法、不能違法、不敢違法的法治環境,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行政機關是實施法律法規的重要主體,要帶頭嚴格執法,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執法者必須忠實于法律。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要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識、規范發展行為、促進矛盾化解保障社會和諧。要加強對執法活動的監督,堅決排除對執法活動的非法干預,堅決防止和克服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堅決懲治腐敗現象,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必追究。問題:根據以上材料,談一談在全司推進依法治國的過程中如何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答案】一十、案情:2017年8月8日,李某與甲公司訂立商品房預售合同,李某首付50萬價款,其余100萬向乙銀行借貸,并以所購的房屋作為抵押財產。李某與乙銀行訂立了抵押合同。8月底,李某辦理了所有權預告登記,乙銀行辦理了抵押權預告登記。2018年3月。房屋竣工并經驗收合格。甲公司因資金短缺,又就出售給李某的房屋與張某訂立買賣合同,與丙銀行訂立抵押合同,并辦理了抵押登記。2018年3月,甲公司將房屋交付給李某后,李某與丁裝修公司訂立房屋裝修合同。丁公司人手不足,遂接受了戊勞務公司派遣的鄭某為李某裝修房屋。鄭某其實沒有任何裝修經驗,戊公司未對其進行任何培訓。一日,在通過樓梯搬運建筑垃圾時,鄭某不慎脫手,導致上樓的住戶小王受傷,住院治療花費3000元。2018年5月,房屋裝修完成后,李某將房屋租給一對夫婦高某、陳某。高某、陳某入住一段時間后,處在孕期的陳某感覺身體不適,懷疑承租的房屋甲醛超標,危害健康,遂與出租人李某交涉,李某未予理睬。高某找專業機構檢測后,發現屋內甲醛超過標注值10倍以上。高某、陳某提出退租,并要求李某返還5000元押金。李某以承租方提前退租為由,拒絕返還押金。同年10月,陳某產下一有先天缺陷的男嬰。經查,該男嬰的先天缺陷是由甲醛超標引起的,而甲醛超標是由于丁裝修公司使用劣質裝修材料所致。問題:1.甲公司為李某做了所有權轉移預告登記后,李某是否取得該房產的所有權?為什么?2.甲公司與張某之間的買賣合同是否有效?張某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權?為什么?張某可主張何種法律救濟?3.談談你對甲公司與乙銀行及丙銀行之間抵押合同效力的認識,并分析抵押權設立的效果。4.小王的損失應由誰承擔責任?小王對鄭某、丁公司及戊公司是否享有權利?享有什么權利?5.如果小王僅以丁公司為被告提起訴訟,而丁公司要求將戊公司追加為訴訟當事人,法院是否應追加當事人?如何追加?6.承租人高某夫婦能否解除租賃合同并要求退還押金?為什么?7.高某夫婦如有證據證明因甲醛超標遭受健康損害,則能夠依什么理由要求李某承擔責任?李某能否以甲醛招標完全是由于丁裝修公司原因所致為由要求免責?為什么?8.接上問,如果高某夫婦以李某為被告提出訴訟,李某要求法院追加丁公司為共同被告,法院應如何處理?如果高某夫婦直接以李某和丁公司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法院應如何處理?【答案】一十一、(2009年)案情:甲市A縣的劉某與乙市B區的何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購買何某位于丙市C區的一套房屋。合同約定,因合同履行發生的一切糾紛,應提交設立干甲市的M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之后,劉某與何某又達成了一個補充協議,約定合同發生糾紛后也可以向乙市B區法院起訴。劉某按約定先行支付了部分房款,何某卻遲遲不按約定辦理房屋交付手續,雙方發生糾紛。劉某向M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何某履行交房義務,M仲裁委員會受理了此案。在仲裁庭人員組成期間,劉某、何某各選擇一名仲裁員,仲裁委員會主任直接指定了一名仲裁員任首席仲裁員組成合議庭。第一次仲裁開庭審理過程中,劉某對何某選擇的仲裁員提出了回避申請。劉某申請理由成立,仲裁委員會主任直接另行指定一名仲裁員參加審理。第二次開庭審理,劉某請求仲裁程序重新進行,何某則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提出異議,主張仲裁協議無效,請求駁回劉某的仲裁申請。經審查,仲裁庭認為劉某申請仲裁程序重新進行、何某主張仲裁協議無效理由均不成立。仲裁庭繼續進行審理并作出裁決:何某在30日內履行房屋交付義務。因何某在義務履行期間內拒不履行房屋交付義務,劉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何某則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問題:1.劉某、何某發生糾紛后依法應當通過什么方式解決糾紛?理由是什么?2.劉某提出的回避申請和重新進行仲裁程序的申請,何某提出的仲裁協議效力的異議,分別應由誰審查并作出決定或裁定?3.如何評價仲裁庭(委)在本案審理中的做法?理由是什么?4.劉某可以向哪個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何某可以向哪個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對于劉某、何某的申請,法院在程序上如何操作?理由是什么?5.如法院認為本案可以重新仲裁,應當如何處理?理由是什么?6.如法院撤銷仲裁裁決,劉某、何某可以通過什么方式解決他們的糾紛?理由是什么?【答案】一十二、(2011年)案情:甲公司職工黎某因公司拖欠其工資,多次與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發生爭吵,王某一怒之下打了黎某耳光。為報復王某,黎某找到江甲的兒子江乙(17歲),唆使江乙將王某辦公室的電腦、投影儀等設備砸壞,承諾事成之后給其一臺數碼相機作為報酬。事后,甲公司對王某辦公室損壞的設備進行了清點登記和拍照,并委托、授權律師尚某全權處理本案。尚某找到江乙了解案情,江乙承認受黎某指使。甲公司起訴要求黎某賠償損失,并要求黎某向王某賠禮道歉。訴訟中,黎某要求法院判決甲公司支付其勞動報酬。審理時,法院通知江乙參加訴訟。經審理,法院判決侵權人賠償損失,但對甲公司要求黎某向王某賠禮道歉的請求、黎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勞動報酬的請求均未作處理。問題:1.王某、江甲、江乙是否為本案當事人?各是什么訴訟地位?為什么?2.原告甲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公司制作的王某辦公室損壞設備登記表、對損壞設備拍攝的照片、律師尚某調查江乙的錄音資料。上述材料能否作為本案證據?如果能,分別屬于法律規定的何種證據?3.甲公司向法院提交的委托律師尚某代理訴訟的授權委托書上僅寫明“全權代理”字樣,尚某根據此授權可以行使哪些訴訟權利?為什么?4.一審法院對甲公司要求黎某向王某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黎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勞動報酬的訴訟請求依法應當如何處理?為什么?5.根據現行法律規定,黎某解決甲公司拖欠工資問題的途徑有哪些?【答案】一十三、一日凌晨4時左右,在西城區招待所住宿的張三突然被樓下“砰”的一聲巨響驚醒。他透過窗玻璃看到在他對面十來米遠的西城區百貨大樓下,雨中有幾個黑影正用鐵棒撬一家商店的鋁合金卷閘門。張三當即喚醒了同室的李四。后兩人一同敲開了2樓值班室的門,并向旅館老板講述了情況。老板王五馬上撥打“110”報警,而值班民警接到報警后竟不耐煩地說:“下這么大的雨,哪有小偷?多管閑事,睡你的覺吧!”說完就掛斷了電話。1分鐘后,3人再次撥通了“110”電話報警,卻又一次遭到了拒絕。20分鐘后,3名盜賊一趟一趟地把東西裝上了一輛三輪車,然后向北逃竄。被盜商店店主為下崗女工李一,該商店主要經營文化用品和工藝品,當晚盜走物品共價值5萬元。事后,據知情者講,該“110”對社會公開承諾,城區內接到報警后5分鐘內趕到現場。而案發地就在縣城中心,如果出警及時,盜賊就不會逃脫。事后。李一多次向西城區公安局索賠未果。無奈之際,李一便將西城區公安局告上了法庭。問題:(1)公安局未出警行為屬于何種性質?是否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2)張三、李四、王五以及李一誰有權對該縣公安局未出警的行為提起訴訟?(3)李一向縣公安局索賠的請求能否成立?(4)李一向法院提出的訴訟請求是什么?對此,法院應該作出何種判決?【答案】一十四、【(特別說明,此題行政法跟商法題為二選一做題)】某建設單位施工完成一項建筑工程后,市公安局消防支隊經過抽查驗收其中的消防設備,認定消防設施合格,于是向其出具了《建筑工程消防驗收備案結果通知》。李某認為建設單位安裝的消防設備在其家門口,影響了自己的出行,于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狀告市公安局消防支隊,請求法院依法撤銷市公安消防支隊的《建筑工程消防驗收備案結果通知》,并依法判令建設單位依據國家標準限期整改。被告市公安局消防支隊在行政訴訟中提出,《建筑工程消防驗收備案結果通知》是按照建筑工程消防驗收標準出具,法律性質屬于技術性驗收,并非獨立、完整的具體行政行為,因此不具有可訴性,不屬于法院的行政訴訟受案范圍,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起訴。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建筑工程消防驗收備案結果通知》屬于技術性驗收,不具有可訴性,于是判決駁回了李某的訴訟請求。李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市公安局消防支隊主動撤銷了《建筑工程消防驗收備案結果通知》,于是李某向法院申請撤訴。相關法條:《消防法》(2008年版)第四條第一款:“國務院公安部門對全國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第十一條:“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報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對審核的結果負責。”第十三條: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規定進行消防驗收、備案:(一)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二)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驗收后應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抽查。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設工程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使用。【問題】1.李某以市公安局消防支隊為被告起訴,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的理由是否成立?2.《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結果通知》的性質是什么?理由是什么?3.市公安局消防支隊在二審期間能否撤銷該《通知》?為什么?4.二審中如果李某申請撤訴,法院應當如何處理?如果不同意李某的撤訴申請,法院的審理對象是什么?5.如果市公安局消防支隊撤銷了該《通知》,建設單位對市公安局消防支隊的撤銷行為不服,如何救濟?6.原告請求法院判決建設單位限期改正,若法院支持該訴求應該做何種判決?【答案】一十五、甲市太平區公安分局查證了田某在2007年2月3日毆打沈某,田某對此也供認不諱。6月22日,太平區公安分局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9條規定,對田某作出行政拘留10天,并處罰款500元的處罰決定。田某對此處罰決定不服。問題:(1)太平區公安分局在作出處罰決定前未進行聽證是否合法?為什么?(2)太平區公安分局辦理此案的期限多少?如何計算?(3)太平區公安分局應將處罰決定書副本抄送何人?(4)如田某申請復議,申請復議期限多長?(5)從本案的處罰作出前到作出后,田某主要享有哪些權利?【答案】一十六、王某與趙某系某鄉農民,一日兩人發生爭執,王某趁趙某不備沖其腰間踢了一腳。趙某被送往醫院后經診斷,認定軟組織損傷,未造成嚴重后果。鄉派出所對此事調查后,對王某作出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王某不服,委托其兄長向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復議。市公安局以行政復議不能由他人代為提起為由不予受理。此后,由于過了法定復議期限,王某不能再就此事提起行政復議。王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問題:(1)王某未經復議而直接提起訴訟,法院應否受理?(2)王某委托其兄長提起行政復議是否有效,市公安局應否受理?(3)對市公安局不予受理的決定如何認定,如果王某對市公安局不予受理的行為不服提起訴訟,法院應作出何種判決?(4)王某能否直接對鄉派出所的行政處罰決定提起訴訟?如果可以,人民法院應作出何種判決?【答案】一十七、(2008年四川)案情:2007年1月,甲不慎遺失其手袋,內有其名貴玉鐲一只。乙拾得后,按照手袋內的名片所示積極尋找失主,與甲取得了聯系,將玉鐲歸還給了甲。2007年5月,甲與丙結婚。甲、丙合計開設一家茶館,茶館辦理工商登記注明的開辦人為甲。因急需資金,甲持玉鐲到信達典當行典當,經商議,玉鐲出典,獲資金8萬元,約定3個月后贖回。因缺乏經驗,茶館慘淡經營,終致難以為繼,2008年8月甲、丙決定關閉茶館。此時茶館對外負債2萬元。同年9月,甲、丙自覺緣分已盡,協議離婚。問題:1.設,在乙向甲交還玉鐲之前,乙不慎將玉鐲摔裂,乙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為什么?2.設,甲在丟失玉鐲后焦急萬分,遂在遺失場所張貼數份啟事,稱若有人能夠找到玉鐲并送還,愿以現金5,000元酬謝。乙依此啟事要求甲支付5,000元時,甲提出,由于此玉鐲是祖傳,丟失之際一時心急才張貼啟事,實非內心真實意愿,故請乙給予諒解,不能支付該筆酬金。在此情況下,乙的請求應否得到支持?為什么?3.設,甲并未張貼上述啟事,乙尋找到甲,將玉鐲奉還,但要求甲承擔其為尋找失主所花費的電話費、車費、工時費320元。在此情況下,乙的行為性質應如何認定?為什么?其請求應否得到支持?4.設,乙拾得玉鐲后將其以5萬元賣給不知情的第三人丁,甲三年后得知此事,可否請求丁返還?為什么?丁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5.甲將玉鐲典給典當行,形成什么性質的法律關系?若3個月后甲未去贖回玉鐲,將產生什么樣的法律后果?6.甲、丙離婚時茶館對外所欠2萬元債務仍未清償。在此情況下,債權人如何主張自己的權益?【答案】一十八、A市利達信用社系自主經營、獨立核算的股份制城市集體金融企業,其理事會是經營決策權力機構,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主任是信用社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會聘任并報被告中國人民銀行A市分行批準。2005年11月15日,該信用社主任馮某因受賄罪被逮捕,由副主任宋某負責日常工作。宋某在負責工作期間,擅自轉股26,5萬元,越權擴股8萬元,私自發放股金證30萬元,致使信用社管理陷入混亂。理事長肖某于2006年4月15日要求A市分行批準免去宋某的職務,未得到答復。2006年10月29日,A市分行書面通知該信用社,委派中國人民銀行A市分行工作人員甲主持A市利達城市信用合作社的日常工作。2008年5月29日,利達信用合作社理事會以A市分行派其工作人員負責信用社的日常工作,嚴重侵犯了其經營自主權為由,以利達信用合作社的名義向A市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判令A市分行停止侵權行為。法院審理后認為A市分行的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于是判決:撤銷A市分行2006年10月29日的書面通知,責令其停止侵權行為。A市分行不服判決,遂提起上訴。問題:(1)利達信用合作社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為什么?(2)本案中,利達信用合作社理事會的做法是否合適?(3)A市分行作為中國人民銀行的分支機構,能否成為行政訴訟的被告?(4)一審法院的撤銷判決是否正確?簡要說明理由。【答案】一十九、甲公司為了解決資金不足,以與虛構的單位簽訂供貨合同的方法,向銀行申請獲得貸款600萬元。事后,甲公司怕被銀行發現真相而收回貸款,于是通過某非國有公司乙公司的賬戶將這筆款項換成外匯轉移至英國。乙公司明知該資金為甲公司詐騙犯罪所得,但提出,若甲公司支付20%的手續費即可為其辦理。甲公司領導協商后表示同意。乙公司在收取“手續費”120萬元后,將該資金折換成400萬美元以預付款名義匯往甲公司在英國的賬戶。幾個月后,因甲公司無法償還貸款而導致東窗事發。經査明,乙公司為劉某設立的公司,其主要業務就是協助一些公司將資金轉換為外匯匯往國外,該公司的主要收人就是這些“手續費”。劉某被抓獲后,承認自己的全部罪行,偵查人員還發現,如下事實:一、、劉某曾因其情婦蘇某想要脫離他而將蘇某用藥迷昏賣至越南;二、劉某為自己的汽車投保意外險,后自己縱火將該車燒毀,并買通保險公司的事故鑒定人吳某,由吳某出具了虛假的證明文件,使劉某騙得保險費30萬元;三、劉某曾經在路上拾得一張寫著密碼的銀行信用卡,后以該卡在商場消費近萬元。問題:1.甲公司的行為如何定性?為什么?2.乙公司的行為構成何罪?為什么?3.劉某將蘇某販賣到越南的行為如何定性?4.吳某的行為如何認定?依據是什么?5.劉某使用信用卡的行為如何認定?【答案】二十、某市公安局曾于2006年因王某申請探望在美國的兒子,向其頒發了護照和第一張出境卡。2007年王某又向該局申請換發第二張出境卡,王某丈夫所在單位以王某丈夫公派出國逾期未歸為由,向某市公安局發函要求阻止王某出境探親。因此,某市公安局遲遲未對王某的申請作出答復,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問題:(1)王某何時可以提起行政訴訟?(2)對王某提出申請的事實應由誰承擔舉證責任?(3)某市公安局在王某提起訴訟后,雖依法提交了答辯狀和相關證據,但一直不參加法院通知的任何活動。法院應如何對待該局提供的證據?(4)在訴訟過程中,某市公安局向王某簽發了出境卡,法院應如何處理此案?理由是什么?【答案】二十一、材料:2013年8月初,沈陽天安保險公司推出了一種新保險“酒后駕車責任險”。在這種新保險的條款中規定:投保人酒后駕車肇事,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失的,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最高可賠償人民幣25萬元。新險種一經推出就引來諸多的質疑和非議。許多法律專家、交通管理者及保險業內人士都對新險種憂心忡忡,認為這種保險取消了對酒后駕車者的經濟制裁,有可能引發道德風險,助長酒后肇事。言辭激烈者甚至將其稱為“殺人險”,說里面的血腥氣依稀可聞。然而,保險業監督管理機構很快就發出一個聲明,指出“酒后駕車責任險”最主要的目的是使受害者能夠有效地得到經濟補償,不違背現行法律,應該大力支持。圍繞新險種出現了兩種不同的聲音,一方從道德的角度進行猛烈批判,另一方立足法理作出了肯定的評價。問題:作為一名法律工作者,請利用你掌握的法學理論及相關知識,談談對此事的看法。【答案】二十二、案情:李某和王某共同搶劫致人死亡,被某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一審后李某被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王某被判有期徒刑10年。問題:1.一審結束后如果被告人都沒有上訴,檢察院也沒有抗訴,李某的一審判決中級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分別應當如何處理?2.如果李某上訴了,王某沒有上訴,問二審法院應如何處理?3.如果李某和王某都未上訴,檢察院也未抗訴,但是被害人的妻子對附帶民事訴訟提起上訴,則李某和王某的判決效力如何?如果高級人民法院發現王某的刑事判決部分有錯,應如何處理?4.如果李某上訴,檢察院未抗訴,二審發現一審應當適用限制減刑而未適用的,二審法院該如何處理?5.如果一審對李某適用了限制減刑,李某上訴,二審法院發現本案不應當適用限制減刑,二審法院該如何處理?6.如果中級人民法院對李某適用了限制減刑,沒有上訴和抗訴,高級人民法院在核準李某的判決時認為本案不應當適用限制減刑,應如何處理?【答案】二十三、案情:2009年10月甲縣政府為保護轄區內一二級飲水源不受污染,發放了一份《關閉一二級飲水水源附近污染企業的通知》,A企業的經營場地這份通知的范圍內,甲縣政府安排甲縣環保局實施關閉的具體工作。2010年5月10日甲縣環保局關閉了A企業的經營場地,A企業無法繼續經營。2010年7月2日A企業向甲縣政府提出一次性補償費用和被關停期間的稅費和土地使用費,甲縣政府未予答復。2010年12月3日A企業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甲縣政府支付相關補償費用,甲縣政府以訴訟時效已經過期為由主張A企業不能提起訴訟。且以A企業經營場地的受益水源地是乙縣為由拒絕賠付。【問題】1、該案件的管轄法院?2、某企業是否已過訴訟時效?3、該企業如對關停決定不服,應以誰為被告?4、甲縣政府能否以自己不是水源受益地為由拒絕賠付?為什么?5、如法院經審查認定甲縣政府應當予以賠付,應當如何判決?【答案】二十四、材料一:推進全面依法治國是國家治理的一場深刻變革,必須以科學理論為指導,加強理論思維,從理論上回答為什么要全面依法治國、怎樣全面依法治國這個重大時代課題,不斷從理論和實踐的結合上取得新成果,總結好、運用好黨關于新時代加強法治建設的思想理論成果,更好指導全面依法治國各項工作。---2020年11月16日中央領導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上講話材料二: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們提出一系列全面依法治國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明確了全面依法治國的指導思想、發展道路、工作布局、重點任務,這些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是馬克思主義法治思想中國化的最新成果,是全面依法治國的根本遵循,必須長期堅持、不斷豐富發展。---2018年8月24日中央領導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上的講話材料三:立足我國國情和實際,加強對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理論研究,盡快構建體現我們社會主義性質,具有鮮明中國特色、實踐特色、時代特色的法治理論體系。堅持和發展我國法律制度體系建設的成功經驗,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創新發展。---《法治中國建設規劃(2020-2025年)》問題:結合你對法治思想核心要義的理解,談談當前和今后在推進全面依法治國過程中要重點抓好的“十一個堅持”。【答案】二十五、甲和乙合謀去某別墅盜竊,二人事先約定,由甲在外面放風,乙入室尋找財物,待財物售出后二人平分贓款。乙進入住宅后翻箱倒柜,結果找到信用卡一張,手機一個,現金3,000余元。乙正要出門時,突然該別墅的女主人丙從廚房出來,丙欲大聲呼救,被乙拿刀捅傷,乙出門時,看到丙有幾分姿色,頓生歹念,于是奸污了丙。乙從里面出來后,沒有看到甲,便一個人走了。后來乙問甲為什么提前離開,甲說當時有警車經過,甲害怕被警車盤問就跑了。乙沒有把在房間里的具體情形告訴甲,給了甲1,000元,說是只找到了2,000元。乙拿著信用卡將里面的5萬元現金全部取出,后乙被公安機關抓獲。問題:1.甲的行為構成何罪?為什么?2.乙的行為構成何罪?為什么?3.甲的盜竊現金的數額是多少?4.甲看到有警車經過即逃跑的行為能否成立犯罪中止?為什么?5.乙將信用卡里的現金全部取出的行為構成何罪?【答案】二十六、林某明知洪某(已刑罰)實施犯罪,而為其提供網游網站,并將玩家充值到游戲里的1.2萬元轉走。林某明知張某(已刑罰)實施犯罪,而為其提供釣魚網站,并將竊取玩家賬號和密碼,將賬戶內的資金轉走。甲市B區公安局偵查后,認為林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其提供網站,構成幫助犯,并將案件移送甲市B區檢察院審查起訴,甲市B區向甲市B區法院提起公訴。本案證據有物價局出具的價格認定書、供述、訊問錄音錄像、邀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對鑒定意見發表了意見等。1、本案屬于利用計算機實施犯罪,利用計算機實施犯罪如何確定管轄?2、犯罪嫌疑人供述筆錄與訊問時的錄音錄像有本質性差異,法院應該以哪個為準?訊問錄音錄像能否作為認定案件的依據?3、價格機構出具的價格認定書,屬于何種證據類型,是否可以作為本案證據?4、針對電子證據的收集,法院應審查哪些內容?5、檢察院舉證、質證的方式?6.專家輔助人對鑒定報告提出的意見其性質屬于什么?是否可以作為案件認定依據?法院應如何處理?【答案】二十七、某市某區公安分局將一起盜竊案件立案偵查后,以劉某有重大嫌疑為由拘留,后提請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區人民檢察院予以批準。區人民檢察院批捕后向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區人民法院審理此案后,判處劉某有期徒刑5年。劉某不服,依法提起上訴,市中級法院維持原判。劉某在服刑期間進行申訴,經再審確認劉某無罪。劉某被羈押247日。劉某接到再審判決書后,提出了國家賠償請求。問題:(1)如何確定本案的賠償義務機關?為什么?(2)應如何支付劉某被限制自由的損害賠償金?(3)賠償義務機關應如何處理劉某的請求?(4)劉某如果對賠償數額有異議,應通過何種程序予以救濟?【答案】二十八、(2008年)案情:肖某是甲公司的一名職員,在2006年12月17日出差時不慎摔傷,住院治療兩個多月,花費醫療費若干。甲公司認為,肖某傷后留下殘疾已不適合從事原崗位的工作,于2007年4月9日解除了與肖某的勞動合同。因與公司協商無果,肖某最終于2007年11月27日向甲公司所在地的某省A市B區法院起訴,要求甲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并安排其工作、支付其住院期間的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住院期間公司減發的工資、公司2006年三季度優秀員工獎獎金等共計3.6萬元。B區法院受理了此案。之后,肖某向與其同住一小區的B區法院法官趙某進行咨詢。趙某對案件談了幾點意見.同時為肖某推薦律師李某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并向肖某提供了本案承辦法官劉某的手機號碼。肖某的律師李某聯系了承辦法官劉某。劉某在居住的小區花園,聽取了李某對案件的法律觀點,并表示其一定會依法審理此案。兩天后,肖某來到法院找劉某說明案件的其他情況,劉某在法院的談話室接待了肖某,并讓書記員對他們的談話內容進行了記錄。本案經審理,一審判決甲公司繼續履行合同,支付相關費用;肖某以各項費用判決數額偏低為由提起上訴。二審開庭審理時,由于一名合議庭成員突發急病住院,法院安排法官周某臨時代替其參加庭審。在二審審理中,肖某提出了先予執行的申請。2008年5月12日,二審法院對該案作出了終審判決,該判決由原合議庭成員署名。履行期屆滿后,甲公司未履行判決書中確定的義務。肖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甲公司則向法院申請再審。問題:1.糾紛發生后,肖某與甲公司可以通過哪些方式解決他們之間的糾紛?2.訴訟中,肖某與甲公司分別應當對本案哪些事實承擔舉證責任?3.二審中,肖某依法可以對哪些請求事項申請先予執行?對該申請應當由哪個法院審査作出先予執行的裁定?該裁定應當由哪個法院執行?4.若執行中甲公司拒不履行法院判決,法院可以采取哪些與金錢相關的執行措施?對甲公司及其負責人可以采取哪些強制措施?5.根據案情,甲公司可以根據何種理由申請再審?可以向何法院申請再審?甲公司申請再審時,已經開始的執行程序如何處理?6.本案中,有關法官的哪些行為違反了法官職業道德?【答案】二十九、案情:盟旺公司2012年8月14登記設立,公司章程規定:該公司共有張盼在內的股東18人,其中張盼出資額為80萬元。章程第九條規定:“股東會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第三十一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權同時必須辦理股東股權轉讓。股東退休或離職,其股份必須轉讓。涉及上述事項發生股權轉讓的,擔任董事會、監事會成員的股東可以優先受讓,董事會、監事會成員股東放棄優先受讓權的,其他股東可以優先受讓”。2014年9月4日,張盼向公司董事會書面申請“辭去董事職務以及其他一切工作職務與崗位”,同月30日,盟旺公司向張盼發出終止勞動合同關系通知書,同時要求其盡快按照公司章程第31條辦理轉股手續。后來張盼與公司及其他股東未達成轉股的一致意見,轉股事宜付諸訴訟,另案處理。2016年7月11日、15日,盟旺公司兩次召開臨時股東會議,上述會議未通知張盼參加,并形成決議:確認張盼不再是公司股東,責令其限期轉股并承擔對公司和其他股東的相關賠償責任。張盼對此決議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問題:1.盟旺公司的公司章程規定是否有效?2.張盼是否具有股東會決議撤銷之訴的訴權?3.張盼的請求是否應被支持?【答案】三十、(2011年)案情:2010年10月2日午夜,A市某區公安人員在轄區內巡邏時,發現路邊停靠的一輛轎車內坐著三個年輕人(朱某、尤某、何某)行跡可疑,即上前盤查。經查,在該車后備箱中發現盜竊機動車工具,遂將三人帶回區公安分局進一步審查。案件偵查終結后,區檢察院向區法院提起公訴。(證據)朱某——在偵查中供稱,其作案方式是3人乘坐尤某的汽車在街上尋找作案目標,確定目標后由朱某、何某下車盜竊,得手后共同分贓。作案過程由尤某策劃、指揮。在法庭調査中承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但聲稱在偵查中被刑訊受傷。尤某——在偵查中與朱某供述基本相同,但不承認作案由自己策劃、指揮。在法庭調查中翻供,不承認參與盜竊機動車的犯罪,聲稱對朱某盜竊機動車毫不知情,并聲稱在偵查中被刑訊受傷。何某——始終否認參與犯罪。聲稱被抓獲當天從C市老家來A市玩,與原先偶然認識的朱某、尤某一起吃完晚飯后坐在車里閑聊,才被公安機關抓獲。聲稱以前從沒有與A市的朱某、尤某共同盜竊,并聲稱在偵查中被刑訊受傷。公安機關一一在朱某、尤某供述的十幾起案件中核實認定了A市發生的3起案件,并依循線索找到被害人,取得當初報案材料和被害人陳述。調取到某一案發地錄像,顯示朱某、尤某盜竊汽車經過。根據朱某、尤某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認定何某在2010年3月19日參與一起盜竊機動車案件。何某辯護人——稱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傷后包有紗布的照片,并提供4份書面材料:1.何某父親的書面證言:2010年3月19日前后,何某因打架被當地公安機關告知在家等候處理,不得外出。何某未離開C市;2.2010年4月5日,公安機關發出的行政處罰通知書;3.C市某機關工作人員趙某的書面證言:2010年3月19日案發前后,經常與何某在一起打牌,何某隨叫隨到,期間未離開C市;4.何某女友范某的書面證言:2010年3月期間,何某一直在家,偶爾與朋友打牌,未離開C市。(法庭審判)庭審中,3名被告人均稱受到偵查人員刑訊。辯護人提出,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傷后包有紗布的照片,被告人供述系通過刑訊逼供取得,屬于非法證據,應當予以排除,要求法庭調查。公訴人反駁,被告人受傷系因抓捕時3人有逃跑和反抗行為造成,與訊問無關,但未提供相關證據證明。法庭認為,辯護人意見沒有足夠根據,即開始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法庭調查中,根據朱某供述,認定尤某為策劃、指揮者,系主犯。審理中,何某辯護人向法庭提供了證明何某沒有作案時間的4份書面材料。法庭認為,公訴方提供的有罪證據確實充分,辯護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充分證明何某在案發時沒有來過A市,且材料不具有關聯性,不予采納。最后,法院采納在偵査中朱某、尤某的供述筆錄、被害人陳述、報案材料、監控錄像作為定案根據,認定尤某、朱某、何某構成盜竊罪(尤某為主犯),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年、5年和3年。問題:1.法院對于辯護人提出排除非法證據的請求的處理是否正確?為什么?2.如法院對證據合法性有疑問,應當如何進行調查?3.法院對尤某的犯罪事實的認定是否已經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為什么?4.現有證據能否證明何某構成犯罪?為什么?5.如何判斷證據是否具有關聯性?法院認定何某辯護人提供的4份書面材料不具有關聯性是否適當?為什么?【答案】三十一、案情:2012年5月1日,張某和甲房地產公司簽訂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雙方在A市洽談合同的主要條款,張某在B市出差期間認可合同的主要條款,并在合同上簽字。甲公司的業務代表在C市在合同上捺了手印,買賣的商品房在D市。(事實一)張某喬遷新居,找到乙搬家公司為其搬家。乙指派員工李某前往,李某擔心人手不夠,遂請來進城打工的同鄉王某幫忙。在搬家的過程中,李某倒車時沒有看見王某在車后,將其撞倒在地。(事實二)張某將房屋出租給陳某,書面約定租期3年。半年后,張某隱瞞已經出租給陳某的事實,將房屋出賣給自己的哥哥,并辦理了過戶登記。(事實三)問題:1.甲公司的業務代表捺手印的效力如何?該合同的簽訂地是何地?2.假設在事實一中,張某向甲公司支付了10萬元的預付款后,國家出臺房地產調控政策,張某已經不具備購房的資格,其可以向甲公司主張哪些權利?3.在事實二中,王某要求張某對其遭受的損失承擔責任,法院是否會支持其主張?為什么?如果不支持,其受到的損害由誰承擔?4.在事實三中,陳某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法院能否支持?若張某的哥哥要求陳某搬離該房屋,陳某應行使什么權利進行救濟?【答案】三十二、請結合法的本質的相關理論,簡述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統一,與堅持黨的事業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憲法法律至上的內在關系。1.觀點正確,表述完整、正確;2.不少于400字。【答案】三十三、案情: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馬某故意殺人一案進行不公開審理,作出判決,宣告被告人馬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判決書合法送達后,被告人馬某提起上訴,市人民檢察院也提起抗訴。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量刑畸輕,于是改判死刑立即執行。宣判后,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由2名審判員、1名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經詳細翻閱本案有關訴訟材料,認為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正確,但適用法律不當。于是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中級人民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后,判處被告人馬某無期徒刑。問題:本案中死刑復核程序有何錯誤?【答案】三十四、案情:甲與安泰汽車租賃行簽訂合伙協議,約定:甲僅負出資義務,不參與經營。但參與企業的盈余分配,對外不顯示自己的合伙人身份。乙系汽車銷售公司。2010年11月5日,安泰汽車租賃行從乙公司購買伊蘭特轎車兩輛,當天付款并交貨,均尚未過戶登記。結伴來京旅游的丙和丁各向乙公司租了一輛伊蘭特轎車自駕游,由于安泰汽車租賃行工作人員的疏忽,未注意到丁尚未取得駕駛證。丙和丁在駕車前往長城途中,丁為了展示車技,在丙駕駛的車輛前方出乎意料地漂移掉頭,丙剎車不及,急向右打方向,仍將丁駕駛的車輛車頭撞壞,并將路邊的行人戊撞傷,丙、丁也均受輕傷。經查明,乙公司曾將這兩輛伊蘭特轎車抵押給A銀行,借款20萬元,均未登記。經交通事故責任鑒定,丁應當負全責。問題:1.甲與安泰汽車租賃行存在什么法律關系?2.安泰汽車租賃行是否取得了該伊蘭特的所有權?請說明理由。3.A銀行的抵押權是否設立?若A銀行行使抵押權,安泰汽車租賃行應如何維護自身利益?4.丙對戊是否應當承擔責任?為什么?5.丙丁之間的交通事故,責任應當如何承擔?6.若保險公司理賠后,戊尚有部分損害未獲賠償,戊能否向安泰汽車租賃行請求損害賠償?為什么?【答案】三十五、何佳、趙樂、唐蜜、鐘欣四人投資設立嘉恒文化傳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嘉恒公司),從事文化產品的研發與生產。嘉恒文化傳播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800萬元,各股東認繳的出資比例為30%、20%、20%、30%。其中,何佳以貨幣300萬足額出資,趙樂以辦公設備出資,唐蜜以用戶數據收集技術專利出資。且該專利實際市場價格為人民幣100萬元,鐘欣以二手奧迪A6出資但并未轉移奧迪A6的所有權。嘉恒文化傳播公司的股東名冊記載了四位股東的姓名等事項,但辦理公司登記時由于工作人員疏忽遺漏了趙樂的名字。此后,據知情人士爆料,何佳的300萬出資實際上是由其妹何歡提供的,何歡不愿意暴露巨額財產,故而與何佳簽訂合同,約定其為實際出資人并享受投資權益,后來兄妹二人反目成仇,雙方因投資收益歸屬發生爭議,何歡主張收益歸自己所有并將自己記載于股東名冊。趙樂知道何歡才是實際出資人后,決定退出公司,對外轉讓其股權,于是書面通知了另外三位股東,唐蜜、何佳分別于收到通知后的第15日和第25日表示不同意,但唐蜜不愿購買趙樂的股份,鐘欣自收到通知之日起滿30日仍不置可否。由于內耗不斷,公司經營不善,資不抵債,只能申請破產,陸仕是債權人之一,強烈要求并成為清算組成員,其保證人蕭媚以其對嘉恒文化傳播公司的將來求償權進行債權申報,同時蕭媚也是債權人,以其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進行申報,法院宣告破產,民工王科主張農民工工資不能拖欠,應當優先清償,不久,嘉恒文化傳播公司申請和解。問題:1.上述出資存在哪些問題?應當如何改正?2.趙樂有無股東資格?能否參與分紅?為什么?3.趙樂的股權轉讓是否有效?為什么?4.何歡與何佳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5.何歡的主張能否得到支持?為什么?6.如果上述主張不能成立,何歡怎樣才能使上述主張成立?7.嘉恒文化傳播公司申請破產過程中都存在哪些錯誤認識?【答案】三十六、2016年10月,長春縣百貨公司和定府縣五星公司在康安縣訂立供銷合同,合同約定百貨公司向五星公司提供一批電器。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價款、履行期限、交貨地點等事項,并確認如果發生糾紛由康安縣法院管轄。后來,雙方經理又口頭約定,可以優先選擇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百貨公司依約向五星公司提供了電器。然而,五星公司由于投資失誤,資金周轉存在問題,一直拖欠百貨公司50萬元的貨款,百貨公司遂向康安縣法院起訴,法院依法受理本案并開庭審理。后原被告雙方在訴訟中達成協議,約定被告方在半年內分兩次還清欠款50萬元。法院根據雙方達成的和解協議制作了調解書,調解書送達后半年內五星公司只還30萬元,尚欠20萬元。百貨公司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和解協議,執行人員在執行過程中經過調查發現五星公司的賬戶資金所剩無幾,根本無法償清債務,但是發現該公司在本地另有辦公用豪華轎車一輛,遂將該車扣押,準備進行拍賣。此時,旗貿公司認為其對該車擁有所有權,因而該車不應當被扣押,于是提出異議,法院執行人員告知旗貿公司執行機構無權解決糾紛,應當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訴。請回答下列問題并結合《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規定說明理由:(1)百貨公司和五星公司約定糾紛由康安縣法院管轄是否有效?(2)百貨公司和五星公司約定糾紛選擇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是否有效?(3)法院執行百貨公司和五星公司的和解協議是否恰當?(4)法院對旗貿公司異議的處理是否恰當?【答案】三十七、案情:2013年,萬某與何某結婚,當年生育一子萬鵬。2014年3月15日,萬某未與妻子何某商量,用私房錢8000元在某專賣店購買了一臺電腦,買回第二天發現該電腦為冒牌電腦,立即找到該店交涉,但一年多都未解決問題。2016年,萬某在一次夫妻爭吵后擅自將該電腦以3000元的價格賣給了不知情的同事劉某,何某對此極為不滿。2016年11月,因萬某與其他女子保持不正當兩性關系,婚姻無法為繼,何某與萬某協議離婚。雙方同意萬某“凈身出戶”,兒子萬鵬由何某單獨撫養6年,6年后萬某每月向兒子支付撫養費3000元,直至其成年。2017年5月,萬某來到前妻何某住處要求探望萬鵬,遭到何某無端拒絕。2018年10月,萬鵬在幼兒園將另一小朋友眼睛打傷,需支付8萬元賠償費。此事發生后,萬某認為何某對萬鵬管教不嚴,未盡到監護職責,主張由其撫養萬鵬,遭何某拒絕后,就此向法院提起訴訟。問題:1.2016年,若萬某向專賣店主張撤銷電腦的買賣合同,法院是否支持?為什么?2.何某可否以丈夫擅自處置夫妻共有財產為由對抗劉某而索回電腦?為什么?3.若萬鵬向萬某請求支付撫養費,其訴訟時效期間如何確定?為什么?4.2017年5月,何某拒絕萬某探望兒子萬鵬是否構成侵權?為什么?5.2018年10月,萬鵬造成的8萬元人身損害賠償費應如何承擔?6.萬某就萬鵬的撫養權向法院起訴,該案屬于何種類型的訴?為什么?【答案】三十八、(2009年)案情:甲市A縣的劉某與乙市B區的何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購買何某位于丙市C區的一套房屋。合同約定,因合同履行發生的一切糾紛,應提交設立干甲市的M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之后,劉某與何某又達成了一個補充協議,約定合同發生糾紛后也可以向乙市B區法院起訴。劉某按約定先行支付了部分房款,何某卻遲遲不按約定辦理房屋交付手續,雙方發生糾紛。劉某向M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何某履行交房義務,M仲裁委員會受理了此案。在仲裁庭人員組成期間,劉某、何某各選擇一名仲裁員,仲裁委員會主任直接指定了一名仲裁員任首席仲裁員組成合議庭。第一次仲裁開庭審理過程中,劉某對何某選擇的仲裁員提出了回避申請。劉某申請理由成立,仲裁委員會主任直接另行指定一名仲裁員參加審理。第二次開庭審理,劉某請求仲裁程序重新進行,何某則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提出異議,主張仲裁協議無效,請求駁回劉某的仲裁申請。經審查,仲裁庭認為劉某申請仲裁程序重新進行、何某主張仲裁協議無效理由均不成立。仲裁庭繼續進行審理并作出裁決:何某在30日內履行房屋交付義務。因何某在義務履行期間內拒不履行房屋交付義務,劉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何某則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問題:1.劉某、何某發生糾紛后依法應當通過什么方式解決糾紛?理由是什么?2.劉某提出的回避申請和重新進行仲裁程序的申請,何某提出的仲裁協議效力的異議,分別應由誰審查并作出決定或裁定?3.如何評價仲裁庭(委)在本案審理中的做法?理由是什么?4.劉某可以向哪個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何某可以向哪個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對于劉某、何某的申請,法院在程序上如何操作?理由是什么?5.如法院認為本案可以重新仲裁,應當如何處理?理由是什么?6.如法院撤銷仲裁裁決,劉某、何某可以通過什么方式解決他們的糾紛?理由是什么?【答案】三十九、西上市東河區的甲公司有股東自然人A和B,公司名下在南下市北山區有一地塊的土地使用權,該地塊正在準備拆遷。東下市西河區的乙公司是北上市南海區明達公司的全資子公司,主營房地產業務。A和B以個人的名義找到乙公司,與乙公司協商,A和B以該地塊的使用權出資,設立承接該開發的項目公司。達成《協議》,約定:①以乙公司為項目運營的商事載體;②AB不涉及乙公司管理事務,包括投資、以土地使用權設定質押等;③AB可以分得40%(各20%)的房產;④AB分得房產后,即應無償轉回乙公司名下;⑤如因履行協議過程中發生爭議,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協議簽訂后,對股權進行了變更,并根據股權的調整進行了工商變更登記。乙公司將該土地使用權抵押給了丙公司,融資租賃2臺鏟車。為獲得更多融資款,乙公司將公司動產向丁公司設定了動產浮動抵押,并辦理了登記,為實現擔保物權,丁公司要求乙公司提供擔保,乙公司找來了自然人C和D為提供連帶保證。后在經營過程中,乙公司將2臺鏟車賣給了自然人E,并獲得1950萬元貨款。后因為鏟車的質量問題和設計缺陷,E一直與乙公司交涉未果。乙公司為體現自己落實《民法典》中的營利法人社會責任,,承諾每年向“青少年成長基金”捐款1000萬元,并在媒體上宣傳。為獲取更多融資款,與戊信托商簽訂協議,由擔保人子和抵押人丑(以其價值1500萬元的房子抵押,已辦理抵押登記)提供擔保,但子和丑并不知道對方的存在。樓盤建成之后,乙公司陸續對外銷售了大概15%的房屋。自然人F購買房屋后發現房屋的面積、容積率、配套設施均與宣傳有很大差距。A和B發現乙公司大規模融資,又迅速對外銷售房產,產生懷疑。向法院起訴乙公司違約,后在訴訟中撤回起訴。后乙公司經營不加,A和B申請將乙公司進行重整,要求乙公司給予約定的40%的房屋。問題:1.甲公司的債權人能否直接請求股東A、B承擔責任,為什么?2.A、B得起訴乙公司要求其交付40%的房屋,由哪個(些)法院管轄?3.A、B能否主張撤銷乙公司的房屋買賣合同?4.乙公司的債權人是否有權直接主張撤銷乙公司向“青少年基金會”捐款?乙公司是否能夠任意撤銷對“青少年基金會"的捐款?5.自然人E針對2臺鏟車質量問題和設計上的缺陷,應該向誰主張權利?主張何種責任?【答案】四十、案情:A公司總經理鄭某與B公司進行一項合同的談判,雙方簽訂合同后,鄭某參加了B公司舉行的晚宴。由于鄭某不勝酒力,很快便有些醉意,于是被其秘書劉某和司機楚某架到車上,準備送其回家。車行至市區以后,由于司機楚某注意力不集中,將前方騎自行車的李某撞倒,楚某趕緊剎車,但由于路面過滑,剎車不及,致使車從李某身上軋過,劉某見此狀況,勸說楚某下車救人,但鄭某則讓楚某趕快開車跑,說如果下車就麻煩了。楚某很害怕自己撞了人要承擔責任,所以聽了鄭某的話,慌忙駕車逃走。由于過度緊張,楚某車速非常快,經過好幾個紅燈路口,均不減速,最后在行駛到一岔路口時,將一名正過人行橫道的小孩撞死。其后,楚某仍駕車逃跑,終于在一個城郊的路邊停了下來。劉某勸他趕快去公安機關自首,但遭到楚某的拒絕,劉某開門便想下車,但楚某為了不讓劉某下車,馬上開動了汽車。由于慣性,劉某摔下車,頭撞到路邊的臺階,當場死亡。后楚某和鄭某被公安機關逮捕,而被撞人李某由于未能得到及時搶救而死亡。問題:1.楚某第一次撞人的行為構成何種罪?為什么?2.楚某第二次撞人的行為構成何種罪?為什么?3.材料中鄭某是否存在犯罪行為?為什么?4.楚某對于劉某的死亡是否應承擔刑事責任?為什么?【答案】四十一、案情:趙某曾在某私營企業打工,由于工作不用心而被開除,趙某遂產生報復心理。2008年4月3日,趙某翻窗進入該企業財務室撬開保險柜,得到空白轉賬支票一張,并發現公司印鑒和財務專用章也在保險柜內,其便在支票上偷蓋上印鑒,又在兩張空白信箋上偷蓋了該企業財務專用章。同時,趙某還發現保險柜內放有一個錢袋,并順手拿走。拿回家中趙某發現,錢袋中所裝錢全部是假幣,面值共8萬元。次日,趙某偽造證明,用所盜竊的支票,到某電器門市部,購買DV攝像機2臺,彩電4臺,筆記本電腦1臺,價值3萬余元。因當天系星期天,銀行不進賬。需次日進賬方能提貨,趙某回家后感到有可能被抓,所以第二天未去提貨。雖然趙某未去提貨,但是其想到了一個賺錢的“好辦法”。趙某買來一張假身份證辦理了一張借記卡,他持借記卡到自動柜員機存假幣。由于自動柜員機當時識別系統并未更新,趙某將假幣全部順利存入自動柜員機,接著跑到另外的自動柜員機提取真幣。趙某采取這種手段共獲取人民幣5萬元,后因數量巨大,被發現逮捕。問題:根據上述案情,簡析一下趙某的行為構成何罪及理由。【答案】四十二、城市某單位干部區禮華退休后在郊區的老家建了一處宅院,在那里安度晚年。后來區禮華于2003年2月病逝,所建宅院由他的三個兒子區紹寬、區紹厚、區紹富繼承。三兄弟在市區都有住房,就商量把郊區的宅院賣掉,龍家兄弟龍甲和龍乙愿意購買此房。于是,區家三兄弟與龍家兩兄弟簽訂購房合同,約定龍家兄弟交付現款80萬元。龍、區兩家在達成協議后到房管部門辦理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因為龍家一時湊不出80萬元現金,雙方又約定2個月后交付。2個月時間到了,龍家沒有給錢。又過了4個月,區氏兄弟多次催促龍甲,龍甲推辭說自己沒錢,讓區氏兄弟向龍乙索要房款,并說龍乙正做生意,手頭有現金可付款。于是區家兄弟向龍乙索款,又未果。于是區紹寬、區紹厚、區紹富分別以龍乙為被告向同一法院起訴要求還款。法院受理后,認為區氏三兄弟應為共同原告,將三人的起訴合并審理。在審理過程中,因區紹富出差在外,龍乙便與區紹寬、區紹厚在法院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由龍乙支付68萬元作為購房款給區氏兄弟。調解書送達區紹富時,區紹富以當時自己不在場、調解未經其同意為由而拒收,仍堅持要求被告按80萬元支付。問題:(1)本爭議的法律關系當事人如何?本案是何種性質的訴訟,是否為共同訴訟?如果是的話,是何種共同訴訟?(2)法院受理時將區氏兄弟三人列為共同原告的做法是否正確?(3)法院的做法是否有什么不妥之處?(4)該調解協議是否有效?人民法院能否據此簽發調解書?【答案】四十三、2010年2月,泰躍房地產公司(以下簡稱泰躍公司)和實華實業總公司(以下簡稱實華總公司)共同投資1,000萬元,與市建筑公司(以下簡稱城建公司)簽定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由市建筑公司承建由泰躍公司開發的欣欣家園1期與2期各六棟商品住宅樓,2011年9月,工程必須完工。2011年8月初,工程已經完工,但因市場建筑材料價格上漲較大,城建公司除要求按合同給付工程款外,還要求增加給付部分建筑工程款;泰躍公司與實華總公司則提出因城建公司偷工減料,工程存在嚴重質量問題,要求賠償損失。雙方就此發生較大爭議。2011年8月底,城建公司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遂向甲市的人民法院和乙市的人民法院均遞交了起訴狀,甲市人民法院和乙市人民法院對該案件的管轄權問題發生爭議。在管轄權爭議解決后,人民法院進行了開庭審理,但實華總公司因公司內部財務問題,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后,既不說明理由,也不參加開庭審理。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支持城建公司的訴訟請求,判決按合同給付工程款外,還增加部分建筑工程款。泰躍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在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過程中,因實華總公司財務危機加劇,為擺脫困境,泰躍公司與實華總公司合并成恒泰科技實業公司(以下簡稱恒泰公司)。合并完成之后,恒泰公司繼續進行訴訟,對城建公司提起反訴,要求賠償因工程質量問題給己方帶來的損失。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生效后.恒泰公司并沒有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城建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恒泰公司進行了重組。原來的恒泰公司分立為恒華投資公司和實恒產業公司。問題:1.如果在案件的管轄權爭議未解決之前,甲市的人民法院卻搶先對該案件作出了判決,對于該判決應如何處理?為什么?2.實華總公司不參加開庭審理,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處理?為什么?3.在實華總公司沒有提起上訴后,訴訟參加人在二審程序中的訴訟地位如何?為什么?4.在恒泰公司對城建公司提起反訴后,第二審人民法院如何處理?為什么?5.在本案的執行程序中,當恒泰公司發生分立但尚未完成分立時,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為什么?6.在恒泰公司完成分立后,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為什么?【答案】四十四、案情:王某于2009年12月15日向衛生部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涉及公開職業病會診所需檢查項目及標準等事項。衛生部政務公開辦公室針對上述申請于2009年12月31日作出答復。王某不服,于2010年1月18日向衛生部申請行政復議,衛生部行政復議辦公室于當日收到王某的行政復議申請,但一直未作出復議決定。王某不服,于2011年9月14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并主張衛生部的不作為給其健康權造成了侵害而請求賠償。衛生部辯稱王某的起訴期限已經超過。問題:1.本案應由哪個法院管轄?2.王某的復議申請,衛生部何日受理的?為什么?3.衛生部的辯稱是否成立?為什么?4.王某的賠償請求是否應當得到支持?5.受訴法院應當如何判決?【答案】四十五、2005年7月25日,某市公安局以涉嫌合同詐騙罪為由將朱某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市人民檢察院作出不予批準逮捕決定。同月26日,朱某被取保候審。2006年5月26日,省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朱某。同年6月1日,朱某被執行逮捕。2007年2月13日,市人民檢察院向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朱某犯合同詐騙罪。2008年9月11日,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指控依據不足為由作出判決,宣告朱某無罪。同月19日,朱某被釋放。同月25日,市人民檢察院向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案件審理過程中,省人民檢察院認為抗訴不當,向省高級人民法院撤回抗訴。2010年3月25日,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省人民檢察院撤回抗訴。2011年3月15日,朱某以無罪逮捕為由申請國家賠償。另査:朱某之女生于1987年7月29日,其于朱某被刑事拘留時未滿18周歲。朱某提供的廣濟醫院病歷、精神衛生中心疾病證明等記載,其女出現腸易激惹綜合征,后抑郁癥未愈。一和公司自2004年4月4日起由朱某任董事長兼法定代表人;2005年以來未參加年檢,2009年經營期限屆滿未申請延期,但因其股東涉訴被凍結股權,暫未被吊銷營業執照。1.本案的賠償義務機關是誰?為什么?2.朱某請求國家賠償的程序是什么?3.對朱某的國家賠償請求,應當以2010年修正前的《國家賠償法》為依據,還是以修正后的《國家賠償法》為準?4.2011年3月15日提出賠償請求,是否超過國家賠償請求時效?5.若賠償義務機關于2011年作出賠償決定,則應當按照哪年度的全國職工日平均工資標準支付侵犯人身自由的賠償金?6.若朱某請求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是否應予支持?7.對朱某的賠償金如何支付?【答案】四十六、案情:張某、趙某、許某、邢某、魏某5人共同設立了甲有限責任公司,并制定了公司程。該章程規定: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500萬元;5名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均為100萬;出資形式均為貨幣;股東應在章程制定后1個月內繳付所有出資款。張某、趙某、許、邢某4名股東都按時足額納了出資款,只有魏某僅繳了一半的款項。公司成立后,第一取得利潤45萬元(提取公積金后的稅后利潤)。公司向4名股東分配紅利后,也分給了某相應的紅利。但公司第二年經營業績不佳,嚴重虧損。公司以全部資產清償了相關債務尚拖欠乙公司300萬元債務和丙公司200萬元債務,乙丙公司多次上門討債,但均被甲公以無力償債為由加以拒絕。兩天后,公司股東會以魏某未盡股東義務為由,將其開除。兩后,公司獲得一筆巨額投資,營業開始好轉,但股東許某的經濟狀況卻每況愈下,為擔保身的債務,還將股權質押給了債權人王某。后許某無力還債,王某便訴諸人民法院申請強執行。法院按照強制執行程序直接將股權轉讓給了王某,并責令公司變更股東名冊中的相記載。公司作了相應變更后,但未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3個月后,許某與譚某訂了股權轉讓合同,并將其出資證明書轉讓給了譚某,譚某在支付了全部股款后便向公司張股東權利,王某知曉后,與譚某、許某發生了爭議。問題:1.在甲公司無力償債的情況下,債權人乙丙公司應采取何種法律措施來維護自身合法益?2.公司股東會以魏某未盡股東義務為由,將其開除的做法符合法律規定嗎?為什么?3.股東許某與其債權人王某簽訂的股權質押合同何時生效?4.法院的執行程序有哪些違法之處?為什么?5.假設法院的執行程序合法,則在許某、譚某和王某的糾紛中,誰最終能夠成為甲公的股東?為什么?【答案】四十七、某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在某市商業街開發了一幢商品樓,售價11000元/m2,甲選中了其中一套三居室,雙方簽訂了購房合同并于2010年2月1日辦理了付款交房的手續,并且約定1年之內辦理所有權證書。甲因公需要出國1年,為了方便房屋的維護,甲在2010年2月18日將房屋鑰匙交給A公司下屬的物業處保管。3月份以后,該市的樓價大幅上漲,商品房供不應求。3月5日,A公司售樓人員乙從物業處取走了甲的房屋鑰匙,打開房門讓購房者參觀選購,該房被丙看中,乙以A公司名義與某丙簽訂了購房合同,雙方于3月20日辦理了交房付款手續,并于次日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甲于2011年5月回國后發現本屬于自己的房屋已被他人居住,十分氣憤,手持購房合同要求丙騰退房屋,遭到丙的拒絕。甲找到A公司交涉,A公司負責人表示“一房二賣”的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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