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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國家標準
化學品船洗艙安全作業要求
(征求意見稿)
編制說明
標準起草組
2022年8月
一、工作簡況
(一)任務來源
化學品船洗艙作業是一項復雜繁重而又風險較大的專業操作,操作不當極
易造成人員受傷(職業健康)、環境污染和船舶受損。化學品船裝卸及洗艙作業
頻繁,近年來發生多起化學品船航行途中洗艙爆炸事故,造成人員死亡和財產
損失。2018年初,交通運輸部辦公廳印發了《長江干線水上洗艙站布局方案》,
以完善長江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保障體系。2018年7月,交通運輸部發布的《船
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監督管理規定》,提出載運散裝液體危險貨物的內河船舶卸
貨完畢后,應當在具備洗艙條件的碼頭、專用錨地、洗艙站點等對貨物處所進
行清洗。同時,《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監督管理規定》還進一步明確,載運危
險貨物的船舶進行洗(清)艙、驅氣、置換,應當符合國家水上交通安全和防
治船舶污染環境的管理規定及技術規范。
與化學品洗艙作業相關標準中,目前《油船清洗艙安全作業要求》已經發
布,但由于化學品船所載運貨物性質與石油性質差別較大,洗艙作業要求的質
量更加嚴格,因此作業方面也存在著較大差異,《油船清洗艙安全作業要求》并
不能適用于化學品船洗艙作業。同樣,《油船油碼頭安全作業規程》
(GB18434-2001)也并不能適用于化學品船。目前國內尚無化學品船洗艙作業
的相關技術規范。因此,制定《化學品船洗艙安全作業要求》顯得非常必要和
迫切。2021年,《化學品船洗艙安全作業要求》列入國家標準制定計劃,計劃編
號:20214447-Q-348。
(二)標準起草單位
本標準由交通運輸部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由交通運輸部科學研究院、江蘇海事局、中國船級社質量認證有限
公司江蘇分公司、中國國際石油化工聯合有限責任公司、江蘇麗天石化碼頭有
限公司承擔起草工作。
(三)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
1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曹巍、周浩、李德斌、胡雪松、馬楠、陳軒、劉廣強、
祝秋宏、趙二軍、殷平華。標準主要起草人分工如下:
表1標準主要起草人及所做的工作情況
姓名單位主要工作
負責標準的總體組織、協調,負責標準
曹巍交通運輸部科學研究院
框架和總體編制工作。
標準編制的相關組織、協調,參與標準
周浩江蘇海事局的1-5章編寫和審核工作,相關資料的
收集。
中國船級社質量認證有參與標準的編寫和審核工作,負責標準
李德斌
限公司江蘇分公司附錄編寫工作。
中國國際石油化工聯合參與標準的編寫和審核工作,負責標準
胡雪松
有限責任公司第3章的編寫工作。
參與標準的1-5章編寫和審核工作,相
馬楠交通運輸部科學研究院
關資料的收集和整理。
標準編制的相關組織、協調,參與標準
陳軒交通運輸部科學研究院
第6章的編寫和審核工作。
參與標準第3章的編寫工作,相關資料
劉廣強交通運輸部科學研究院
的收集和整理。
標準編制的相關組織、協調,相關資料
祝秋宏個人
的收集,參與標準第4章的編寫工作。
標準編制的相關組織、協調,參與標準
趙二軍個人
第4章的編寫工作,相關資料的收集。
江蘇麗天石化碼頭有限標準編制的相關組織、協調,參與標準
殷平華
公司第6章的編寫工作,相關資料的收集。
(四)主要工作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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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單位在接到標準制定計劃任務后,立即著手進行標準的編制工作,主
要工作過程如下:
2021年11月-12月,交通運輸部科學研究院就標準主要定位和框架與交通
運輸部海事局、江蘇海事局對接,搜集梳理國內外相關資料,形成了化學品船
洗艙的資料數據庫。
2022年1月-3月,交通運輸部科學研究院組織召開標準制定工作啟動會,
會同江蘇海事局、中國船級社質量認證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中國國際石油化
工聯合有限責任公司、江蘇麗天石化碼頭有限公司等單位成立了標準起草工作
組,明確了項目組成員單位的職責分工和工作進度安排等,開展標準起草工作。
編寫組查閱了大量國內外有關船舶洗艙的文獻,包括MARPOL公約中的化
學品船預洗程序、《國際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船舶構造與設備規則》(IBCCODE)、
《液貨船安全指南-化學品》(ICS)、《國際油輪與油碼頭安全指南(ISGOTT)》
(ICS)、《油船清洗艙安全作業要求》、《油船在港作業安全要求》等相關標準和
文件。在借鑒國外發展經驗,立足我國化學品船洗艙行業發展實際基礎上,根
據收集整理的資料和調研成果,起草形成了《化學品船洗艙安全作業要求》研
究大綱。
2022年4月,編寫組召開標準編制工作內部討論會,就標準框架及相關技
術內容進行討論,并對各成員單位的任務分工進一步明確。
2022年5月,編寫組召開《化學品船洗艙安全作業要求》大綱研討會。交
通運輸部海事局、交通運輸航海安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廣東海事局、江蘇海
事局、中國船級社、大連海事大學、上海海事大學等單位的專家及代表參加了
會議,與會人員就標準定位、標準名稱和范圍、結構框架、不同貨物洗艙要求
等內容開展了集中討論,并形成了會議紀要。
2022年6月,編寫組就標準的主要技術內容多次征求行業主管機關、航運
企業以及洗艙站點的意見,開展了多次的內部討論會,對標準的關鍵技術內容
進一步完善,形成了《化學品船洗艙安全作業要求(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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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編寫組召開了《化學品船洗艙安全作業要求(初稿)》研討會,
交通運輸部海事局、交通運輸部水運局、廣東海事局、天津海事局、長江海事
局、大連海事大學、上海海事大學、中國標準化研究院、航運企業、洗艙站點
等單位的專家及代表就標準的主要技術內容進行了研討,編寫組根據意見進行
了修改完善。
2022年8月,編寫組多次征求專家意見,修改完善,形成標準征求意見稿
提交標委會申請公開征求意見。
二、標準編制原則和確定標準主要內容的依據
(一)標準編制原則
參考中國標準出版社出版的《標準的編寫》制定出的編寫標準的方法和基
本規則,本標準的制定應符合以下三個原則,即:法規體系的一致性;技術應
用的適用性和可操作性;標準文本的統一性和規范性。
1.法規體系的一致性。
一致性:指起草的標準與對應的上位法律法規的符合性,以及與其他標準
規范間的一致性。本標準的制定盡可能與《液貨船安全指南-化學品》(第5版:
2021年)、《國際油船和油碼頭安全指南》(第6版:2020年)的內容保持一致,
與現有國內有關標準、條例、辦法等保持一致。
2.技術應用的適用性和可操作性。
適用性:標準適用性是指一個標準在特定條件下適合于規定用途的能力。
在當前形勢下,特定條件主要表現為迅猛發展、國際公約不斷變化、國內法律
法規不斷完善等。
可操作性:可操作性原則指的是實用性和可行性,關鍵是要考慮兩點:一
是指標要簡化,方法要簡便;二是必須考慮實際工作的可行性。
3.標準文本的統一性和規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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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性是對標準編寫及表達方式的最基本要求。
規范性指起草標準時要遵守與標準制定有關的基礎標準以及相關法律、法
規。
(二)確定標準主要內容的依據。
本標準主要包含以下五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明確本標準適用的范圍;二是
對于術語和定義的描述;三是對于化學品船洗艙安全作業的一般要求、作業安
全要求和作業特殊要求;四是標準的附錄;五是制定標準時的參考文獻。標準
具體內容確定依據如下:
1.范圍。
本標準涵蓋了化學品船進行洗艙作業所涉及的安全作業要求,包括設備、
人員、作業環境、風險控制等。水域范圍為我國管轄水域,包括沿海和內河水
域;作業方式包括船舶自洗艙、洗艙站點洗艙;船舶適用于150總噸及150總
噸以上載運散裝化學品的船舶,包括海船和內河船。
需要說明的是,因為本標準是國家標準,因此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
水域內(包括在我國專屬經濟區、領海及內河),而國際上相關公約(如MARPOL
公約)、國內法規(如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對于化學品船的定
義為:150總噸及150總噸以上載運散裝運輸《國際散裝化學品規則》第17章
所列的任何液體化學品貨物的貨船。因此本標準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
水域內(包括在我國專屬經濟區、領海及內河)150總噸及150總噸以上載運散裝
運輸《國際散裝化學品規則》第17章所列的任何液體化學品貨物的貨船。
2.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主要引用了下述規范性文件:
GB3552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
GB16993防止船舶封閉處所缺氧危險作業安全規程
GB39800個體防護裝備配備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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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T673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艙作業單位接收處理能力要求
IMOMARPOL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Theinternationalconvention
forthepreventionofpollutionfromships)
3.術語和定義。
根據GB/T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
草規則》,術語和定義為可選要素,在此定義本標準中所使用的并且是屬于本標
準的范圍所覆蓋的概念。具體包括下述術語和定義:
(1)洗艙
條款“3.1洗艙”的定義。依據GB41730《油船清洗艙安全作業要求》及《液
貨船安全指南-化學品》(第5版)、《國際油船和油碼頭安全指南》(第6版)相
關定義,結合化學品船洗艙實際情況,符合行業共識。
(2)洗艙機
條款“3.2洗艙機”的定義。依據GB41730《油船清洗艙安全作業要求》相
關定義,結合化學品船洗艙實際情況,符合行業共識。
(3)艙氣控制
條款“3.3惰性氣體”“3.4惰化狀態”“3.5充惰”對化學品船在洗艙過程
中所涉及的艙氣狀態等進行定義。依據GB41730《油船清洗艙安全作業要求》
定義,結合化學品船洗艙作業實際情況,符合行業共識。“3.6除氣”依據《國
際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船舶構造與設備規則》(IBC規則)及《內河散裝運輸危
險化學品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則》的定義。
(4)清艙
條款“3.7清艙”的定義。依據GB41730《油船清洗艙安全作業要求》相關
定義,結合化學品船洗艙實際情況,符合行業共識。
(5)可燃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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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3.8可燃下限”的定義。在后續洗艙作業要求中,多次涉及將艙內可
燃氣體濃度控制在可燃下限的某一范圍,因此有必要對可燃下限進行明確定義,
便于實際操作。參考GB41730《油船清洗艙安全作業要求》《液貨船安全指南-
化學品》(第5版)《國際油船和油碼頭安全指南》(第6版)標準定義,結合化
學品船洗艙實際情況,符合行業共識。
(6)貨物安全資料表
條款“3.9貨物安全資料表”的定義。依據《液貨船安全指南-化學品》(第
5版)《國際油船和油碼頭安全指南》(第6版)標準定義,結合化學品船洗艙作
業實際情況,行業內均是此類翻譯,符合行業共識。
4.一般要求。
本章圍繞化學品船洗艙作業期間的安全要求,針對設備、人員、作業環境、
防污染、安全檢查等十個方面提出了基本要求,包括作業設備、作業人員、作
業環境、防火防爆、通風、人員防護、警示布告、防污染、作業記錄、安全檢
查。
(1)作業設備
①條款“4.1.1檢驗”。理由:關于具體洗艙設備,諸如惰性氣體系統、洗
艙機、洗艙泵、洗艙管路、液位高位報警、通訊聯絡設備、便攜式氧氣分析儀
等基本在船舶建造規范中予以了明確,因此在此不再提出具體要求,遵循相應
的船舶建造規范即可。在此提出“作業設備應經檢驗合格并保持良好工況”,不
僅要求按照規范配置的洗艙設備具有有效性,同時要求洗艙站點等所配置的相
關洗艙設備(如高壓洗艙槍等)也應保持良好狀態。
②條款“4.1.2移動式洗艙機及其連接軟管”。理由:對有關移動式洗艙機
及其連接軟管的連接、導電連續性、標記以及檢測等提出具體明確的要求,有
利于安全作業。該條款參照GB41730《油船清洗艙安全作業要求》的相關內容,
同時也參考了《液貨船安全指南-化學品》(第5版)進行了完善。
③條款“4.1.3移動式泵浦”。理由:防爆移動泵浦在化學品船清(洗)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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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中至關重要,為確保化學品洗艙作業的安全性及可靠性,提出本條要求。
該條款參考《液貨船安全指南-化學品》(第5版)進行了完善。
④條款“4.1.4通風設備”。理由:通風設備是船舶除氣作業的重要設備,
在此明確防爆要求、其與船體的跨接等。該條款參照《液貨船安全指南-化學品》
(第5版)《國際油船和油碼頭安全指南》(第6版)的相關內容。
⑤條款“4.1.5洗艙站設備”。理由:規定了洗艙站作業中洗艙站與被洗船
舶之間的跨接、連接軟管的有效連接,以及防靜電檢測等,確保安全作業。該
條款同時也參考了我國相關行業標準以及《國際油船和油碼頭安全指南》(第6
版)的相關要求。
(2)作業人員
①條款“4.2.1作業人員應經過培訓,掌握作業相關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
理由:提出本條要求,是要求所有從事洗艙作業的船員或洗艙站點工作人員均
應經過培訓,以保證作業的人員專業性。此外,目前海事主管部門對海船、內
河船船員特殊培訓的考試、發證等已做出了明確要求。因此,本標準不再對從
事洗艙作業的人員提出具體的相關要求。
②條款“4.2.2”提出了對洗艙作業負責人的職責要求。理由:洗艙作業環
節眾多,涉及面廣,因此強調洗艙作業負責人必須監督所有清洗艙作業,以確
保洗艙作業負責人能對洗艙作業全過程負責。
③條款“4.2.3”“4.2.4”提出了對洗艙作業現場負責人和作業人員工作經歷
的要求。理由:化學品船洗艙作業專業性較強,對現場作業負責人和作業人員
具有較高的專業技術要求,因此,對其工作經歷提出具體要求至關重要。該條
款參照GB41730《油船清洗艙安全作業要求》的相關內容。
(3)作業環境
條款“4.3.1”“4.3.2”“4.3.3”“4.3.4”提出了對洗艙作業照明條件、環境條
件、現場條件的要求。理由:洗艙作業不僅高危貨種洗艙是高風險作業,其他
普通貨種洗艙作業也是高風險作業,為確保洗艙作業安全,應提出必要的洗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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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條件的要求,確保作業安全。
(4)防火、防爆。
防火防爆是保證化學品船洗艙安全作業的重要工作之一。
①條款4.4.1提出了設備和工具應適用于易燃環境的要求。理由:目前,無
論是船舶自洗艙還是洗艙站點洗艙,大部分的洗艙貨種都是易燃易爆的貨物,
因此,相關的設備和工具應適用于易燃環境。該條款參照GB41730《油船清洗
艙安全作業要求》的相關內容。
②條款4.4.2針對消防設備設施的狀態良好和安全運行提出了相關要求,以
確保隨時可用。
③條款4.4.3針對附近發生火災,對洗艙作業提出了具體要求和措施。
(5)通風。
①條款4.5.1針對作業期間生活區的艙門、舷窗關閉的要求。理由:化學品
船洗艙涉及的貨種比油船更為復雜,包括易燃易爆貨物、毒性貨物、反應性貨
物、腐蝕性貨物等,關閉相關的艙門和舷窗對于保障人員生命財產安全至關重
要。該條款參照GB41730《油船清洗艙安全作業要求》的相關內容。
②條款4.5.2針對空調系統的進風轉換、艙室的循環方式、內部壓力以及外
置空調的防爆提出了具體要求。該條款參照GB41730《油船清洗艙安全作業要
求》、GB18434《油船在港作業安全要求》的相關內容進行了修改完善。
(6)人員防護。
①條款“4.6.1”“4.6.2”針對作業人員的防護服裝和用品的要求,以保障人
員安全,確保洗艙作業安全。理由:作為洗艙安全作業的一個基本要求,提出
在作業過程中對相關作業人員的保護性要求,這是安全要求的基本組成部分。
②條款“4.6.3”針對急救設備提出了具體要求。
(7)警示布告。
條款“4.7警示布告”。理由:清洗艙作業過程存在諸多風險,因此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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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警示布告,提示不要進入危險區域、避免誤操作等。
(8)防污染。
①條款“4.8.1”規定了洗艙作業防污染的具體要求。理由:作為洗艙作業
的一個基本要求,提出在作業過程中對防污染的相關要求,這是水域生態環境
保護要求的基本組成部分。
②條款“4.8.2”針對洗艙水的排放提出了具體要求。
(9)作業記錄。
條款“4.9.1”“4.9.2”針對船上、洗艙站點的洗艙作業記錄提出了具體要求,
以保障人員安全,確保洗艙作業安全。
(10)安全檢查。
條款“4.10.1”“4.10.2”“4.10.3”“4.10.4”對船岸安全檢查表提出了整體要
求。理由:洗艙作業的船岸安全對于洗艙作業的安全開展至關重要,制定切實
可行的船岸安全檢查表,有利于船岸雙方的信息交換以及主管機關開展有效的
檢查。本條款針對標準中的具體要求,并結合洗艙作業的重點內容列出需要檢
查的事項。
5.作業安全要求。
我國目前還普遍存在內河的水洗艙作業以及船舶的清艙作業。由于清洗艙
船舶、清洗艙設備、作業人員、作業流程等存在較大差異。根據行業實踐和有
關國家標準推薦做法,本章節重點對洗艙作業的高風險環節提出要求,按作業
順序分為準備、收殘、除氣、洗艙、清艙等。
(1)準備。
①條款“5.1.1”“5.1.2”對作業負責人在作業前確認相關設備以及告知相關
人員作業區域提出了相關要求。該條款參照《液貨船安全指南-化學品》(第5版)
“8.3.4”中的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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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條款“5.1.3”對船方和岸方熟悉船舶所載貨物性質提出了相關要求。化
學品船洗艙作業涉及貨種多,而且每種貨品性質各異,熟悉擬清洗貨物MSDS
對洗艙安全作業至關重要。
③條款“5.1.4”對作業前編制洗艙計劃以及洗艙計劃應該至少包括的內容
提出了具體要求。理由:化學品船洗艙作業條件復雜、作業品種多、影響因素
多,作業前各個方面都要有明確的要求,這對后續的安全作業至關重要。該條
款參照《液貨船安全指南-化學品》(第5版)“8.3.2”中的相關內容。
④條款“5.1.5”對作業前船岸雙方商定作業計劃提出了要求。
⑤條款“5.1.6”提出了評估作業相關的風險、排出火災爆炸三要素的具體
要求。
⑥條款“5.1.7”針對作業計劃的簽字人以及相關人員應該熟知作業計劃提
出了要求。
(2)收殘。
條款“5.2.1”“5.2.2”對液貨艙、貨泵艙、貨物管線內的貨物殘液收集、入
艙檢查提出了具體要求。貨物殘液的剩余量會直接影響到后續洗艙水的產生量
以及洗艙作業的風險,船舶進站洗艙作業之前,應盡可能收集貨物殘余,減少
后續的作業風險和產生的洗艙水量。
(3)除氣。
①條款“5.3.1”對在液貨艙甲板面上除氣產生的可燃蒸氣濃度及有毒蒸氣
對人體的危害提出了具體要求。該條款參照《液貨船安全指南-化學品》(第5版)
“8.11.1”中的相關內容。
②條款“5.3.2”提出了固定式除氣系統使用前對貨物管系、液貨艙水洗以
及關閉相關閥門的要求。
③條款“5.3.3”提出了使用移動式通風設備的相關要求。該條款參照《液
貨船安全指南-化學品》(第5版)“8.11.1”中的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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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條款“5.3.4”“5.3.5”對除氣排放的有毒有害蒸氣遠離甲板區、不會進入
起居處所或機器處所提出了具體要求。該條款參照《液貨船安全指南-化學品》
(第5版)“8.11.1”中的相關內容。
⑤條款“5.3.6”對同一除氣設備對某一液貨艙進行除氣時,不應同時對另
一液貨艙進行通風提出了要求。當使用固定設備來對某一液貨艙進行除氣的同
時又于對另一液貨艙進行通風,可能會有交叉污染的風險。為了避免這種風險,
本條款提出了具體要求。該條款參照《液貨船安全指南-化學品》(第5版)“8.11.1”
中的相關內容。
⑥條款“5.3.7”對船舶的通風系統切換為再循環模式提出了要求。該條款
參照《液貨船安全指南-化學品》(第5版)“8.11.1”中的相關內容。
⑦條款“5.3.8”“5.3.9”針對除氣完成后的氣體檢測和入艙作業提出了具體
要求。條款“5.3.8”參照《液貨船安全指南-化學品》(第5版)“8.11.1”中的相
關內容。
(4)洗艙。
①條款“5.4.1”提出了液貨艙的艙蓋、開口、觀察孔和通風管需要關閉的
要求。
②條款“5.4.2”對在開始洗艙時專人檢查所有甲板管系提出了要求。
③條款“5.4.3”對清掃貨艙、減少貨艙中的殘余物提出了具體要求。
④條款“5.4.4”“5.4.5”對檢查清洗水的壓力、溫度以及洗艙機的工作狀態
提出了具體要求。
(5)清艙。
①條款“5.5.1”對蒸汽清艙應在什么樣的液貨艙開展、艙內可燃蒸氣濃度
提出了具體要求。該條款參照GB41730《油船清洗艙安全作業要求》“8.1.1”以
及《國際油船和油碼頭安全指南》(第6版)中的相關內容。
②條款“5.5.2”對蒸汽清艙過程中防止靜電的措施提出了要求。該條款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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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GB41730《油船清洗艙安全作業要求》“8.1.2”以及《國際油船和油碼頭安全
指南》(第6版)中的相關內容。
③條款“5.5.3”對蒸汽清艙的壓力、溫度、時長提出了具體要求。
④條款“5.5.4”“5.5.5”對不應進行蒸艙作業的貨種以及化學清洗劑提出了
要求。高溫蒸汽進入液貨艙會使易聚合或易揮發的貨物以及易揮發化學清洗劑
溫度升高,該類物質在升溫情況下會發生不可逆的反應甚至爆炸,因此,不應
對存在下列物質的液貨艙進行蒸艙作業。
⑤條款“5.5.6”對清艙作業的批準人員以及簽發許可證提出了要求。
⑥條款“5.5.7”對清艙作業準備、測氧測爆、人員進艙、清艙及現場監護
等,提出了應符合JT/T673中“7.3”中規定的要求。
⑦條款“5.5.8”提出了作業期間應保持通風、派專人值守的要求。
⑧條款“5.5.9”對人工清艙前,檢測相關有毒有害氣體提出了要求。
⑨條款“5.5.10”對艙內環境開展定期檢測提出了要求。
6作業特殊要求。
由于化學品船所載運貨物性質與石油性質差別較大,洗艙作業要求的質量
更加嚴格,因此作業方面也存在著較大差異。本章節主要介紹化學品船洗艙的
特殊要求,包括強制預洗、循環洗艙、化學清洗劑洗艙、易燃性貨物洗艙、毒
性貨物洗艙、反應性貨物洗艙。
(1)強制預洗。
條款“6.1”對強制預洗提出了要求。根據MARPOL公約附則Ⅱ,卸完X
類物質以及高粘度、凝固化或持久性漂浮的Y類物質貨物的貨艙,應在船舶離
開卸貨港之前預洗。
(2)循環洗艙。
①條款“6.2.1”對非惰化狀況下,循環洗艙的洗艙介質提出了具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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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些情況下,循環清洗是清洗貨艙最有效的方法,但是對洗艙介質也有明確
的要求。該條款參照《液貨船安全指南-化學品》(第5版)“8.5.6”中的相關內
容。
②條款“6.2.2”對易燃性貨物的循環洗艙提出了具體要求。該條款參照《液
貨船安全指南-化學品》(第5版)“8.5.6”中的相關內容。
(3)化學清洗劑洗艙。
①條款“6.3.1”對作業的批準人員以及簽發許可證提出了要求。
②條款“6.3.2”對化學清洗劑的成分提出了具體要求。該條款參照MARPOL
公約附則Ⅱ“5.13.5”中的相關內容,“清潔劑中不能含有污染類別為X類的成
分,除非這些成分易于生物降解,且在清潔劑中的濃度不超過10%”,并嚴于公
約的要求。
(4)易燃性貨物洗艙。
①條款“6.4.1”對惰化情況下洗艙提出了具體要求。“6.4.1.1”“6.4.1.2”對
作業前液貨艙的氧氣體積比濃度提出了要求。“6.4.1.3”對艙內惰性氣體的壓力
提出的要求。“6.4.1.4”對關閉液貨艙開口提出了要求。“6.4.1.5”對洗艙過程中
洗艙水的排空提出了具體要求。以上條款參照《液貨船安全指南-化學品》(第5
版)“8.4.5”中的相關內容。
②條款“6.4.2”對非惰化情況下洗艙提出了具體要求。“6.4.2.1”對作業前
排空液貨艙提出了要求。“6.4.2.2”對作業前艙內可燃蒸氣濃度提出了要求。該
條款參照GB41730《油船清洗艙安全作業要求》“5.2.1”以及《國際油船和油碼
頭安全指南》(第6版)中的相關內容。“6.4.2.3”對再循環洗艙、艙內氣體濃度、
低閃點貨物洗艙、洗艙水溫度、化學清洗劑洗艙、蒸汽入艙等提出了具體要求。
該條款參照《液貨船安全指南-化學品》(第5版)“8.4.6”中的相關內容。“6.4.2.4”
“6.4.2.5”對洗艙過程中,艙內、甲板區域可燃蒸氣的檢測以及艙內可燃蒸氣濃
度提出了要求。該條款參照GB41730《油船清洗艙安全作業要求》“5.2.1”以及
《國際油船和油碼頭安全指南》(第6版)中的相關內容。“6.4.2.6”對洗艙過程
14
中洗艙水的排空提出了具體要求。“6.4.2.7”“6.4.2.8”對洗艙機的排量、噴嘴的
排量以及液貨艙的洗艙水注入量提出了具體要求。該條款參照《液貨船安全指
南-化學品》(第5版)“8.4.6”中的相關內容。
(5)毒性貨物洗艙。
①條款“6.5.1”對作業人員不會暴露于有毒蒸氣中提出了要求。該條款參
照《液貨船安全指南-化學品》(第5版)“8.4.3”中的相關內容。
②條款“6.5.2”對人員佩戴個人防護設備提出了相關要求。該條款參照《液
貨船安全指南-化學品》(第5版)“8.4.3”中的相關內容。
③條款“6.5.3”對作業結束后,艙室測氧、測爆、測毒提出的要求。
(6)反應性貨物洗艙。
條款“6.6.1”“6.6.2”“6.6.3”根據行業實際做法,對自反應貨物、與水反
應貨物、與空氣反應貨物的洗艙作業提出了要求。
7.附錄
根據化學品船洗艙的國內外行業標準及行業實際做法,參照了《國際油船
與油碼頭安全指南》(第6版)《液貨船安全指南-化學品》(第5版)的內容,編
制了“附錄A洗艙作業安全確認表”。
三、與國際標準化組織、其他國家或者地區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比對分
析
本標準與現行有效的國外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無沖突,且不存在交叉和
矛盾。本標準部分技術指標參考了《液貨船安全指南-化學品》(第5版:2021
年)、《國際油船和油碼頭安全指南》(第6版:2020年),與相應的國際標準和
國外先進標準相比,部分技術要求與國外技術水平相接軌。
15
四、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強制性標準的關系
本標準與我國法律、法規和其他強制性標準無沖突。本標準中涉及到的船
舶水污染物排放依據國標《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GB3552)來執行,
本標準中涉及到的個人防護裝備的相關內容依據國標《個體防護裝備配備規范》
(GB39800)來執行,本標準中涉及到的清艙的相關內容依據行標《船舶污染
物接收和船舶清艙作業單位接收處理能力要求》(JT/T673)來執行,本標準中
涉及到的封閉場所作業依據《防止船舶封閉處所缺氧危險作業安全規程》(GB
16993)來執行。
五、重大意見分歧的處理結果和依據
無。
六、對強制性國家標準過渡期的建議及理由
本標準作為強制性國家標準,應引導行業相關洗艙站點、航運企業熟悉了
解標準的相關要求并執行。考慮到標準發布后需要對洗艙站點、航運企業進行
廣泛宣貫,標準的使用單位也需進行學習和研究,因此,建議新標準發布日至
實施日有6個月的過渡期。
建議進一步加強對標準的宣貫。本標準作為強制性國家標準,事關化學品
船洗艙作業安全,應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本標準的目的和意義,引導相關
洗艙站點、航運企業主動執行標準。
七、與實施強制性國家標準有關的政策措施
(一)實施監督管理部門
16
本標準實施監督管理部門為交通運輸部。
(二)有關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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