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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商業建筑綜合規范(最新)
商業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Codeforfireprotectiondesignof.mercialbuildings
目次
1.總則
2.術語
3.商業建筑規模分類和耐火等級
3.1商業建筑規模分類
3.2耐火等級
4.總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總平面布局規定
4.2防火間距
4.3消防車道
4.4平面布置
5.防火防煙分區
5.1防火分區的一般規定
5.2多層商業建筑防火分區
5.3高層商業建筑防火分區
5.4地下商業建筑防火分區
5.5商業建筑連通空間的防火分區
5.6營業廳與倉庫的防火分隔
5.7防煙分區
6.安全疏散
6.1商業建筑營業部分面積計算
6.2商業建筑營業部分顧客人數的計算
6.3商業建筑營業部分疏散寬度的計算
6.4商業建筑營'也部分安全出口數量要求
6.5商業建筑營業部分安全疏散距離的確定
7.建筑構造
7.1外墻滅火救援窗與屋頂臨時避難平臺設置要求
7.2防火墻、隔墻和樓板
7.3防火門和防火卷簾
7.4樓梯間
7.5電梯、自動步道、消防電梯
8.小型商業用房防火設計
8.1小型商業用房分類
8.2小型商業用房一般規定
8.3小型商業用房安全疏散要求
9.消防給水和滅火設備
9.1基本規定
9.2室內消火栓給水系統
9.3室外消防給水
9.4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10.防煙、排煙與采暖通風、空氣調節
10.1防煙設計
10.2排煙設計
10.3采暖、通風和空氣調節
11.電氣
11.1消防電源及其配電
11.2電力線路及電氣裝置
11.3消防應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標志
11.4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設置
1總則
1.0.1為了防止和減少火災的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的安全,結合我省商業建筑
發展狀況,制定本規范。
1.0.2各類商業建筑的防火設計,必須遵循“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
方針。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適用、技術先進、
經濟合理。
1.0.3本規范適用于全省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商業建筑。
1.0.4商業建筑的內部裝修設計應執行《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GB50222
的規定。
1.0.5商、業建筑的防火設計除執行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
的規定。
2術語
2.0.1商業建筑.mercialbuilding
為人們進行商業活動提供空間場所的建筑類型之統稱。通常由營業廳和輔
助用房組成。
2.0.2營業廳salesarea
商業建筑中進行商品銷售活動的主要使用空間。
2.0.3柜架式營業廳shelf-typesalesarea
營業廳內無固定隔斷,采用柜臺、貨架等展示商品的銷售方式。
2.0.4商鋪式營業廳mall—typesalesarea
營業廳內采用隔斷將其空間分成若干個獨立商鋪。
2.0.5安全出口safetyexit
供人員安全疏散至直通室外的各類樓梯的出口和直通其它室內外安全區
域的出口。
2.0.6疏散通道passageforevacuation
用于人員硫散通行至安全出口或相鄰防火分區的通道°
2.0.7避難通道passageforfire-protection
設置有防煙等設施,用于人員安全通行至室外出口的疏散通道。
2.0.8安全疏散通道safetypassageforevacuation
直接連接首層樓梯(間)到室外出口的通道。
2.0.9疏散集散區evacuationbufferzone
商業營業廳內疏散走道通向安全出口的緩沖、集散區域。
2.0.10敞開樓梯openstair
樓梯不用建筑構件封閉,敞開在使用空間中的樓梯。
2.0.11敞開樓梯間openstaircase
樓梯的進入端敞開,其它三個面用建筑構件封閉的樓梯間。
2.0.12封閉樓梯間enclosedslaircase
用建筑構配件封閉,能防止煙氣利熱氣進入的樓梯間。
2.0.13防煙樓梯間enclosedstaircase
在樓梯間入口處設有防煙前室,或設有專供排煙用的陽臺、凹廊等,且通
向前室和樓梯間的門均為乙級防火門的樓梯間。如在防火墻上此門應為甲
級防火門。
2.0.14防火分區firepartment
在建筑內部采用防火墻、耐火樓板及其它防火分隔設施分隔而成,能在一
定時間內防止火災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間。
2.0.15防煙分區smokebay
在建筑內部屋頂或頂板、吊頂下采用具有擋煙功能的構配件進行分隔所形
成的具有一定蓄煙能力的空間。
2.0.16商住樓business—livingbuilding
底部商業營業廳與居住建筑組成的多層或高層建筑。
2.0.17商業服務網點.mercialservingcubby
居住建筑的首層或首層及二層設置的百貨店、副食店、糧店、郵政所、儲
蓄所、理發店等小型營業性用房。該防火電元建筑面積不超過3OOM2,采
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的樓板和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且無門窗洞口的
隔墻與居住部分及其它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樓梯與居住部分
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應分別獨立設置
防火隔間有什么要求應明確。
3商業建筑規模分類和耐火等級
3.1商業建筑規模分類
3.1.1商業建筑的規模,按建筑面積應分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應符合
表3.1.1的規定。
商業建筑規模分類表3.1.1
規模商業建筑總建筑面積(nf)任一樓層商業建筑面積(nf)
特大型>30000>10000
大型15000-30000>500()
中型3000~15000>1()(X)
小型<3000
3.1.2商業建筑通常由營業和輔助用房(包括臨時倉儲部分)二部分組成,各自
所占比例按其業態和商業建筑所處的地段來決定。
3.2耐火等級
3.2.1特大型、大型商業建筑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耐火等級,單層的大型商業建
筑可為二級耐火等級。
3.2.2中型、小型商店和菜市場應為二級耐火等級,當層數不超過二層和設置在
多層建筑中的一、二層時可為三級耐火等級。
3.2.3當菜市場為獨立建造的單層建筑時,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小于600
nJ時,其耐火等級可為四級。
3.2.4地下、半地下商業建筑的耐火等級均應為一級耐火等級。
3.2.5商業建筑不同耐火等級建筑物相應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不應低于
表3.2.5的規定。
表3.2.5商業建筑物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h)
燒性能和耐耐火等級
構件名稱一級二級三級四級
不燃燒體不燃燒體不燃燒體不燃燒體
防火墻
3.003.003.003.00
不燃燒體不燃燒體不燃燒體難燃燒體
承重墻
3.002.502.000.50
不燃燒體不燃燒體不燃燒體
午承重外墻燃燒體
1.001.000.50
墻
樓梯間的墻不燃燒體不燃燒體不燃燒體難燃燒體
電梯井的墻2.002.001.500.50
疏散走道兩不燃燒體不燃燒體不燃燒體難燃燒體
側的隔墻1.001.000.500.25
不燃燒體不燃燒體難燃燒體難燃燒體
房間隔墻
0.750.500.500.25
不燃燒體不燃燒體不燃燒體難燃燒體
柱
3.002.502.000.50
不燃燒體不燃燒體不燃燒體難燃燒體
梁
2.001.501.000.50
不燃燒體不燃燒體不燃燒體
樓板燃燒體
1.501.000.50
不燃燒體不燃燒體不燃燒體
屋頂承重構件燃燒體
1.501.000.50
不燃燒體不燃燒體不燃燒體
疏散樓梯燃燒體
1.501.000.50
不燃燒體難燃燒體難燃燒體
吊頂(包括吊頂榴1柵)燃燒體
0.250.250.15
注:耐火等級為一、二、三級的商業建筑不應采用木柱承重,以木柱承重且
以難燃燒材料作為墻體的商業建筑,其耐火等級應按四級確定。
3.2.6高層商業建筑內存放可燃物(火災危險性為丙類)的平均重量超過
2()()kg/M2的房間,當不設自動滅火系統時,其柱、梁、樓板和墻的耐火
極限應按表3.2.5的規定提高0.5h?
4總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總平面布局規定
4.1.1商業建筑的總平面布局,應根據商業建筑的規模、業態和城市規劃的要
求,合理確定其位置、防火間距、消防車道和消防水源等。
4.1.2商業建筑的基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1基地應與城市道路相鄰接,否則應設基地道路并與城市道路相連接,基地道
路應有4米以上的寬度,以滿足人員疏散和消防撲救的要求。
2中型及中型以上的商業建筑應有不少于兩個面的出入口與城市道路相鄰接;
或基地應有不小于1/6周邊長度和建筑物不少于兩個出入口與一個面的城市道
路相鄰接。
2大型、特大型商業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前,應按當地規劃部門的要求留有適當
的集散場地,且集散場地應直接臨接城市道路,避免對城市正常交通的影響。
4.1.3商業建筑不宜設在有火災危險性為甲、乙類廠(庫)房和甲、乙、丙類
液體和氣體儲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場附近。
4.1.4設在商業建筑內的汽車庫,應按現行國家標準《汽車庫、修車庫、停車
場設計防火規范》(GB50067)的有關規定執行。
4.2防火間距
4.2.1商業建筑與相鄰民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應符合表4.2.1的規定。
表4.2.1商業建筑與相鄰民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m)
其它民用建筑高層建筑
建筑類別耐火等級高層建
裙房
一、二級三級四級筑
耐一、二級67996
多層商火三級7810117
業建筑等四級91012149
級
高層商業建筑91114139
高層商業建筑裙房67996
注:當建筑外墻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后,其防火間距可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50016-2006)第5.2.1條和《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
第4.2.2,4.2.3,4.2.4條適當減少或貼鄰。
4.2.2特大型多層商業建筑與高層建筑的防火間苑至少應滿足13米,與高層建
筑的裙房和多層民用建筑的間距至少應滿足9米。
4.2.3商業建筑與廠(庫)房等其它類建筑、儲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場的防火間
距應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和《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
的相關要求執行。
4.3消防車道
4.3.1消防車道的設置要求:
1特大型商業建筑必須設置環形消防車道。
2高層商業建筑和大型多層商業建筑的周圍,應設環形消防車道。當設環形消
防車道有困難時,可沿商業建筑的兩個長邊設置消防車道。
3當未設置環形消防車道,且沿街長度超過150m或總長度超過220nl時,應在
適中的位置設置穿過建筑的消防車道。
4有封閉內院的商業建筑沿街時,應設置連通街道和內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
樓梯間),其間距不宜超過80m。
5商業建筑的封閉內院,當其短邊長度超過24nl時,宜設有進入內院的消防車
道。
6室外步行街長度不宜大于500m,并宜在每間距小于160m處設橫穿該街區的
消防車道。
4.3.2消防車道應符合下列規定:
1消防車道(包括穿過建筑的消防車道)的凈寬度和凈空高度均不應小于4mo
距商業建筑的外墻宜大于5.0m和小于10米,且不應設置妨礙消防車作業的障礙
物。
2環形消防車道至少應有兩處與其它車道連通,消防車道的最小轉彎半徑不得
小于8M。盡端式消防車道應設置回車道或回車場。回車場的面積不應小于12.0m
X12.0m;供大型消防車使用時,不宜小于18.0mX18.0m。
3消防車道路面(包括消防撲救場地)以下管道、暗溝等,應能承受大型消防
車的壓力。
4消防車道可與交通運輸道路結合設置,為運輸需要而設置必要的設施時,首
先必須滿足消防車通行與停靠的要求。
5供消防車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附近應設置消防車道。
4.3.3特大型商業建筑和高層商業建筑應結合消防車道設置建筑的一個長邊或
周邊長度的1/4,且不小于一個長邊長度的消防撲救面,消防撲救面應符合下列
規定:
1消防撲救面一側裙房、門廳和建筑突出物其進深不應大于4m。
2消防撲救面范圍內應設有商業建筑的主要疏散樓梯和消防電梯的出入口。
3消防撲救面外墻不宜設計大面積的玻璃幕墻。玻璃幕墻底部出入口處應采取
設置雨篷等防止玻璃墜落傷人的安全措施。
4.3.4消防撲救面一側應設置室外消防撲救場地,消防撲救場地應符合下列規
定:
1消防撲救場地的長度不得小于15米,進深不應小于8米,離建筑外墻邊的距
離不宜小于5米。
2消防撲救場地的坡度不應大于3%。
3消防撲救場地不應布置有任何架空線纜、高大樹木、室外停車場和妨礙消防
撲救的隙礙物。
4.4平面布置
4.4.1綜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應采用隔墻和非燃燒體樓板與其它建筑部分隔開;
商店部分的安全出口應與其它建筑部分隔開。如因疏散距離過長需要借用除住宅
外其它部位的樓梯間時,應在樓梯間設置甲級防火門。其疏散通道寬度和疏散門
寬度不應重復計入商店建筑部分總安全出口寬度。
4.4.2商業建筑內的兒童活動場所應設置在首層或二、三層,且不應貼臨廚房、
電器等設備用房。當兒童活動場所建筑面積大于2500nV時,宜設置單獨的安全
出口。
4.4.3商品、貨柜和廣告條幅的設置不得影響室內消火栓、滅火器具、水噴淋
噴頭、機械排煙口、自然排煙窗、火災探測器和手動火災報警按鈕、應急照明、
疏散指示等室內消防設施的使用。
4.4.4建筑外墻室外大型廣告牌和條幅的設置不得影響室內的自然排煙和建筑
物的消防撲救。廣告牌和條幅宜采用難燃材料,并易于破拆。
4.4.5中型及中型以上商業建筑內不得使用、儲存液化石油氣鋼瓶(氣罐),不
得儲存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商住樓中的商業月房和地下商店不應經營、使用
和儲存火災危險為甲、乙類儲存物品屬性的商品。
4.4.6商業建筑內使用燃油、燃氣的廚房宜靠外墻布置,并應采用隔墻與其它
部位分隔。敞開式的食品加工區宜采用電能加熱設施。
4.4.7商業建筑消防控制中心宜靠近消防撲救場地布置,應設在首層或負一層,
并設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5.防火防煙分區
5.1防火分區的一般規定
5.1.1商業建筑的防火分區應根據建筑規模、建筑類型綜合考慮。盡量做到不
同使用功能相分開、不同商品種類相分開、經營場所與輔助用房相分開、火災危
險性大的場所與火災危險性相對弱的場所相分開。
5.1.2防火分區之間應采用防火墻進行分隔。當設置防火墻確有困難時,可采
用防火卷簾、防火分隔水幕等分隔。
5.2多層商業建筑防火分區
5.2.1多層商業建筑防火分區不應超過表5.2.1的規定
每個防火分區允許最大建筑面積表5.2.1
最多允許層防火分區的最大
建筑類別耐火等級備注
數(或高度)允許建筑面積M2
建筑高度不
一、二級2500
超過24M
多層建筑獨立建造時不應超過2層,
三級五層1200與其它建筑合建時不應設置在
三層及三層以上樓層
四級一層600僅適合于菜市場
注:設有自動滅火系統的防火分區,其允許最大建筑面積可按本表增加
L0倍;當局部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增加面積可按該局部面積的L0倍計算。
5.2.2當符合下列條件時,單層或多層商業建筑的首層營業廳每個防火分區最
大允許建筑面積為10000m2:
1、建筑耐火等級應為一、二級。
2、按規定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排煙設施。
3、內部裝修設計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GB50222
的規定。
5.3高層商業建筑防火分區
5.3.1高層商業建筑防火分區不應超過表5.3.1的規定
每個防火分區的允許最大建筑面積表5.3.1
建筑類別每個防火分區建筑面積(m2)
一類建筑1000
二類建筑1500
注:設有自動滅火系統的防火分區,其允許最大建筑面積可按本表增加
1.0倍;當局部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增加面積可按該局部面積的1.0倍計算。
5.3.2高層商業建筑中的營業廳及高層建筑中的商業營業廳,當設有自動噴水
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且采用不燃燒或難燃燒材料裝修時,防火分區的
允許最大建筑面積為4000m2o
5.3.3當高層建筑與裙房之間設有防火墻等防火分隔設施時,其裙房的商業建
筑防火分區允許最大建筑面積不應大于25004,當設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
防火分區允許最大建筑面積可增加1.0倍。
5.4地下商業建筑防火分區
5.4.1地下商業建筑營業廳不應設置在地下三層及三層以下。
5.4.2地下商業建筑不應經營和儲存火災危險性為甲、乙類儲存物品屬性的商
品。
5.4.3地下商業建筑應設置防煙和排煙設施。
5.4.4地下、半地下商業建筑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為500mlo當
符合下列條件時,其營業廳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為2000
1、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2、內部裝修設計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GB50222
的規定。
5.4.5當地下商店總建筑面積大于20000面時,應采用防火墻分隔,且防火墻
上不應開設門窗洞口。相鄰區域確需局部連通時,應選擇采取下列措施進行防
火分隔。
1、設置下沉式廣場等室外開敞空間.
1)該室外開敞空間的設置應能防止相鄰區域的火災蔓延和便于安全疏
散。不應布置任何經營性商業設施。
2)下沉式廣場的短邊尺寸不應小于13.0m且最小使用面積不應小于180m,。
3)應設置不少于一座寬度不小于2.0m直通地面的室外疏散樓梯。
4)開向下沉式廣場的門應為甲級防火門并可計入疏散總寬度,但該寬度不
得超過通向下沉式廣場各防火分區總人數一半的計算值。
2、設置避難走道。
1)避難走道與相鄰防火分區間的墻及前室隔墻應為實體防火墻,各防
火分區進入避難走道處應設置面積不小于12nf的防煙前室,前室內分
別設置火災時能自行關閉的常開式甲級防火門。
2)避難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不應少于兩個,并應設置在不同方向。
3)避難走道凈寬度不應小丁設計容納人數最多的一個防火分區通向避
難走道各安全出口最小凈寬度之和。
4)避難走道各部分的裝修材料燃燒性能等級必須為A級。
5)避難走道的防煙、消火栓設置、火災應急照明等應符合現行國家標
準“人民防空工程技術防火規范”GB50098的有關規定。
3、設置防火隔間。
1)防火隔間內不應布置任何經營性商業設施。
2)防火隔間的墻應為實體防火墻,在隔間的相鄰區域分別設置火災時
能自行關閉的常開式甲級防火門。
3)常開式甲級防火門洞口寬度不應大于2.4m,防火隔間相鄰區域間距
不應小于5mo
4、設置防煙樓梯間:該防煙樓梯間及前室的門應為火災時能自行關閉的常
開式甲級防火門。
5.5商業建筑連通空間的防火分區
5.5.1商業建筑內設有上下層空間相連通的走廊、敞開樓梯、自動扶梯等開口
部位時,應按上下連通層作為一個防火分區,其允許最大建筑面積之和不應超
過第5.2、第5.3、第5.4節的規定。當上下開口部位設有耐火極限大于3.OOh
的防火卷簾或水幕等分隔設施時,其面積可不疊加計算。
5.5.2商業建筑內設置中庭時,其防火分區面積應按上、下層連通的面積疊加
計算。當符合下列條件時,上下層面積可不疊加計算。
1、房間與中庭相通的開口部位應設置能自行關閉的甲級防火門窗;
2、與中庭相通的過廳、通道等處應設置常開甲級防火門或防火卷簾;打火
門或防火卷簾應能在火災時自動關閉或降落。防火卷簾的設置應符合本規范第
7.3.2條的規定。
3、高層商業建筑中庭每層回廊按規定設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及火災自動報
警系統。
4、中庭應設置排煙設施。
5.5.3商業建筑的內院或天井短邊尺寸小于本規范防火間距的要求時,其防火
分區面積應按上下層疊加計算;當超過防火分區的允許最大建筑面積時,應采取
防火分隔措施。
5.5.4當通過連廊將兩棟及以上商業建筑連為一體,建筑之間的最小距離小于
本規范防火間距的要求時,其防火分區面積應將經由連廊相連的數座建筑整體按
一座建筑確定,當超過防火分區的允許最大建筑面積時,應劃分防火分區。
5.6營業廳與倉庫的防火分隔
5.6.1商業建筑中營業廳與倉庫應有防火分隔,地上面積大于l()()n】2小于5(X)n?
或地下面積大于50m2小于200m2的倉庫(含冷庫),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
的隔墻和LOO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進行分隔,隔墻上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5.6.2附設在商業建筑內的倉庫面積不應超過該層總建筑面積的10%,且每個
倉庫隔間的建筑面積地上不應超過500n?地下不應超過200m2o
5.7防煙分區
5.7.1每個防煙分區不宜大于500nf,防煙分區不應跨越防火分區。
572設置排煙設施的走道、凈高不超過6.00m的房間,應采用擋煙垂壁、隔
墻或從頂棚下突出不小于0.5m的梁劃分防煙分區。
5.7.3中庭應劃分獨立的防煙分區。
6安全疏散
6.1商業建筑營業部分面積計算
6.1.1商業建筑營業部分的面積,按各層建筑面積為基數(應以商業建筑的每層營業
面積和輔助面積組合構成),各層的營業面積應根據商業業態不同和規模不同確定比
例關系,按下列公式經計算確定。
每層營業廳計算面積=每層總建筑面積x規模修正系數K1X業態修正系數K2
6.1.2當建筑采用一、二級耐火等級時,規模修正系數K1可以按6.1.2表取值。
商業建筑規模修正系數值表6.1.2
樓層商業總建筑面積(平方米)K1
<1000(小型)70%
1000~5000(中型)60%
>5000(大、特大型)50%
地下室部分70%
注:獨立防火分區且獨立安全出口的辦公及倉庫不計入樓層商業總建筑面積計算
中
6.1.3當建筑采用一、二級耐火等級時,業態修正系數K2可以按6.1.3表取值。
商業建筑業態修正系數值表6.1.3
營業廳經營合適的合適的內容K2
大中型百貨商店、商場、專賣店、菜場。
和設計時無法確認經營合適的合適的內容的其他類0.85(0.9)
商業建筑
家居超市、超級市場、倉儲式超市0.80(0.9)
大件家具、建材、陶瓷市.場、
0.40(0.6)
非機動車賣場
()里面的修正系數K2為地下商業建筑的業態修正系數值
6.2商業建筑營業部分顧客人數的計算
6.2.1各層營業廳疏散人數應根據業態不同和規模不同及所處樓層不同按下列公式經
計算確定:
每層營業廳疏散人數=每層營業廳面積X商業營業廳的不同樓層疏散人數換算系
數
6.2.2商業營業廳內疏散人數換算系數應按表6.2.2取值
商業營業廳內疏散人數換算系數(人/m?)表6.2.2
地下一層地上第四層
樓層位置地下二層地上第三層
地上第一、二層及四層以上各層
換算系數0.800.850.770.60
6.3商業建筑營業部分疏散寬度的計算
6.3.1營業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疏散樓梯梯段以及房間門的各自寬度應按下
列規定經過計算確定。
疏散總寬度;每層營業廳疏散人數X不同樓層疏散凈寬度指標
6.3.2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樓梯應按通過人數每100人凈寬度為單位計算,并
不小于表6.3.2疏散寬度指標。
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樓梯和房間疏散門每100人的凈寬度(m)表6.3.2
耐火等級
樓層位置
一、二級三級四級
地上一、二層0.650.751.00
地上三層0.751.00—
地上四層及四層以上各層1.001.25—
與地面出入口地面的高差不
0.75——
超過10m的地下建筑
與地面出入口地面的高差超
1.00——
過10m的地下建筑
6.3.3商業建筑中室內敞開樓梯、自動扶梯、自動步道和電梯,不應作為安全疏散設
施,且不得計入疏散寬度。
6.3.4首層外門的總寬度應按該層或該層以上人數最多的一層人數計算確定,不供樓
上人員疏散的外門,可按本層人數計算確定。
6.3.5當各層人數不等時,疏散樓梯的有效總寬度及其前室安全出口總寬度可分層
計算,地上建筑中下層樓梯的總寬度應按其上層人數最多一層的人數計算;地下建
筑中上層樓梯的總寬度應按其下層人數最多一層的人數計算。
6.3.6商業營業部分的安全出口前應設疏散集散區,其長度、寬度均不應小于3m。
且在其范圍內不應布置影響人員疏散的設施和商品、廣告。
6.3.7大、中型超市營業廳的收銀區宜靠近安全出口處設置,收銀區的閘機在火災時
應全部自動開放。在收銀區兩側應設置疏散通道,其寬度不應小于3m。
6.3.8超市營業廳、倉儲式超市的疏散通道凈寬應符合表6.3.8的規定。
表6.3.8
通道位置最小凈寬度(111)
單側設置貨架的通道1.30
雙側平行設置貨架的通道2.00
與貨架區相垂直的通道2.5()
貨架區與閘機之間的通道3.00
閘機與通向安全出口之間通道3.00
6.3.9百貨商店、商場小商品市場、大件商品市場的營業通道凈寬,應符合6.3.9表
的規定。表6.3.9
通道位置最小凈寬度(m)
單側設置柜臺或陳列窗的通道1.50
雙側設置柜臺的通道2.20
主通道3.0()
6.3.10設有固定鋪位的大件商品商場、專賣專業商店和購物廣場,疏散通道凈寬度
應符合表6.3.10o
表6.3.10
通道位置最小凈寬度(m)
單側設置店鋪的通道2.20
雙側設置店鋪的通道2.80
主通道3.0()
6.3.11疏散通道兩側的地面上應設置標明疏散通道的明顯的固定標識。疏散通道上
不得設置固定的或流動的貨攤和貨柜,不得堆放貨物和其它與疏散無關的設施,
6.3.12疏散走道宜分為主通道、次通道、輔助通道,并減少曲折,走道內不應設置
門檻、階梯,突出地面的構件。
6.4商業建筑營業部分安全出口數量要求
6.4.1一般規定
商業建筑營業部分的安全出口應分散布置,每個防火分區、一個防火分區的每個樓
層,至少應有兩個安全出口,其相鄰兩個安全出口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
于5.0mo
6.4.2高層裙房和多層建筑內的商鋪位于二個安全出口之間,當其建筑面積不超過
120m2,可設置一個疏散門,疏散門的凈寬不小于L4m。位于走道盡端的商鋪,商
鋪內任一點到疏散門的直線距離小于等于15.0m時可設置一個疏散門,疏散門的凈
寬不小于1.4mo
6.4.3高層建筑內的商鋪位于二個安全出口之間時,當其建筑面積不超過60m之時可
設置一個門,門的凈寬不應小于L4m。位于走道盡端的商鋪,當其建筑面積不超過
751n2時,可設置一個門,門的凈寬不應小于1.4m。
6.4.4地下商業建筑每個防火分區的安全出口數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于2個,
當有2個或2個以上防火分區相鄰布置,且相鄰防火分區之間的防火墻上設有防火
門時,可利用防火墻上一個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防火門作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個
防火分區應有一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地下商業建筑各防火分區直接開向相鄰防
火分區的防火門的寬度當計入總疏散寬度時,不得大于該防火分區所需總疏散寬度
的20%,并應充分考慮借用安全出口門的開啟方向。
6.5商業建筑營業部分安全疏散距離的確定
6.5.1營業廳內的安全琉散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
(1)多層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物內,柜架式營業廳室內任何一點至最近安全
出口的直線距離不宜超過30米。當室內全部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其安全疏
散距離可以增加到37.5米。
(2)高層建筑物內,柜架式營業廳內任何一點至最近疏散(安全)出口的直線距
離不宜超過30米。
6.5.2高層裙房和多層建筑內的商業營業廳當采用商鋪式營業區域的布局方式時,
商鋪營業廳中疏散走道與商鋪之間隔斷應滿足耐火極限不低于l.Oh的不燃燒體,
隔斷應砌筑到樓板底。商鋪內任何一點到最近疏散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15米,
當商鋪位于兩個安全出入口之間時,商鋪出口到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離為40米,
當商鋪位于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時,商鋪疏散出口到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離為22
米。大于24米以上的高層商業建筑,當商鋪位于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時,商鋪疏
散出口到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離為20米。
注:1、多層建筑商鋪式營業區域里,當安全出口之間的走道為敞開式外廊時,商
鋪疏散門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離可為45米。
2、二層商鋪疏散門至最近非封閉樓梯間的距離,當商鋪位于兩個樓梯間之間時,
商鋪出口到最近非封閉樓期間距離為35米。當商鋪位于袋形走廊兩側或盡端時,
商鋪疏散出口到非封閉樓梯間距離為20米。
6.5.3商業建筑多層疏散樓梯間的首層應設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在首層采用
擴大封閉樓梯間,當層數不超過4層時,可將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設置在離樓梯間
小于等于15米處;當確有困難時,其直通室外的距離超過15米不大于30米部分,
應設安全疏散通道,安全疏散通道應與安全出口相連,且安全疏散通道必須采用耐
火極限不低于2.Oh的隔墻或乙級防火門與相鄰的營業廳及首層其余區域完全分隔,
安全通道不得通過其他房間通往室外。
7建筑構造
7.1外墻滅火救援窗與屋頂臨時避難平臺設置要求
7.1.1大、中型以上商業建筑的外墻三層以上應在每層設置滅火救援窗(含陽臺),
其間隔不宜大于40m;每扇窗的面積不應小于1.00m2,且其凈寬不應小于0.90m,
凈高不應小于l.OOmo窗口下沿距室內地坪不宜大于1.20nio滅火救援窗外側應
有滅火救援專用標識。
7.1.2特大型、大型商業建筑營業廳在五層以上時應設置不少于兩座疏散樓梯直
通屋頂平臺;屋頂平臺兩座疏散樓梯之間應有不少于200冠的臨時避難區域或通
向另一防火分區樓梯間的室外敞開疏散通道。
7.2防火墻、隔墻和樓板
7.2.1綜合性建筑的商業部分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墻和耐火極
限不低于1.50h的非燃燒體樓板與其它功能的建筑部分隔開。
7.2.2當商業建筑內設有廚房及有關加工作坊時,其與相鄰其它部位的隔墻應
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非燃燒體,其隔墻上的防火門窗耐火極限不低于
0.90ho
7.2.3商業建筑中商鋪之間宜采用非燃燒體材料進行隔斷,建筑內隔墻應砌至梁、
板底部。商鋪式營業廳中疏散通道與商鋪之間隔斷應砌至樓板底并滿足耐火極限
不低于0.75h的不燃燒體。
7.2.4水平相鄰的各個防火分區之間應采用防火墻隔開,緊靠防火墻兩側的門、
窗洞口之間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應不小于2.00m。垂直相鄰的各個防火分區(層)
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l.50h的不燃燒體樓板,同時下層門窗洞口上沿設
置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寬度不小于1.00m的防火挑檐;或采用耐火極限不低
于2.00h、高度不小于1.20m的不燃燒體裙墻。
當外墻是玻璃幕墻時,應在每層樓板外沿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高度
不低于0?80in的不燃燒體裙墻或防火玻璃裙墻。玻璃幕墻與每層樓板和隔墻處
的縫隙,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和2.00h的二邊1.2厚鍍鋅鋼板中間填
塞防火材料來封堵。
7.3防火門和防火卷簾
7.3.1防火門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具有自閉功能,雙扇防火門應具有按順序關閉的功能。
2常開防火門應能在發生火災時自行關閉,并應有信號反饋的功能。
3防火門在營業廳側應能手動開啟并疏散后自閉,且不應采用拉門、吊門、卷
簾門和轉門,應使用平開門或推閂門,并應在明顯位置設置使用提示。
4設置在變形縫附近時,防火門開啟后不應跨越變形縫,并應設置在樓層較
多的一側。
5、設系統空調或采暖的商店營業廳與空調機房之間的隔墻應為防火兼隔音構
造,并不得直接開門相通。空調機房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6、開設在疏散通道上的防火門應為常開式防火門。
7.3.2防火卷簾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采用包括背火面溫升作耐火極限判定條件的防火卷簾時,其耐火極限不低
于3.00h;當采用不包括背火面溫升作耐火極限判定條件的防火卷簾時,其
卷簾兩側應設置獨立的閉式自動噴水系統保護,系統噴水延續時間不應小于
3.OOho防火卷簾應在兩側設置啟閉裝置,并應有自動、手動和機械控制的
多種控制功能,同時應與消防報警聯動。
2防火卷簾應具有防煙性能,與樓板、梁和墻、柱之間的空隙應采用耐火極限
為3.OOh的防火材料封堵。
7.4樓梯間
7.4.1一般規定
1多層商業建筑超過2層時應采用封閉樓梯間;
2樓梯間應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并宜靠外濡設置;
3商業建筑顧客使用的樓梯梯段凈寬不應小于1.4m,踏步高度不應大于0.16m,
踏步寬度不應小于0.28m,扶手高度不應小于0.9m。直跑樓梯休息平臺寬
度不應小于1.50m,多跑樓梯休息平臺寬度不應小于梯段寬度。
4樓梯間內不應設置燒水間、可燃材料儲藏室、垃圾道;
5樓梯間內不應有影響疏散的凸出物或其它障礙物:
6樓梯間內不應敷設甲、乙、丙類液體管道,不應敷設可燃氣體管道。
7樓梯間和前室的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并不應占用樓梯間和前室的疏散寬
度。
7.4.2封閉樓梯間和防煙樓梯間
1除樓梯間的疏散門之外,樓梯間的內墻上不應開設其它門窗洞口;
2通向封閉樓梯間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并應向疏散方向開啟;
3封閉樓梯間靠外墻每五層內可開啟外窗總面積之和不應小于2.00m2;可開
啟外窗宜設置在外墻上方,并應有方便開啟的裝置。
4當不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時,應按防煙樓梯間的要求設置;
5防煙樓梯間的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50045-95)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的有關規定。
7.4.3樓梯間在首層的規定
1封閉樓梯間的首層可將走道和門廳等包括在樓梯內,形成擴大的封閉樓梯
間,但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等措施與其它走道和房間隔開。
2防煙樓梯間的首層可將走道和門廳等包括在樓梯間前室內,形成擴大的防
煙前室,但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等措施與其它走道和房間隔開。
7.4.4地下室、半地下室樓梯間的規定
1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樓梯間,在首層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OOh的不燃
燒體隔墻與其它部位隔開并直通室外,當必須在隔墻上開門時,應采用乙級
防火門。
2地下室、半地下室與地上層不應共用樓梯間,當必須共用樓梯間時,在首層
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OOh的不燃燒體隔墻和乙級防火門將地下、半地
下部分與地上部分的連通部位完全隔開,并應有明顯標志。
7.5電梯、自動步道、消防電梯
7.5.1電梯
1商業建筑營業廳中的客、貨電梯宜獨立設置電梯間或門斗。
2不兼作消防電梯的客、貨電梯在火警時,應具備自動下到地面層平層開門安
全疏散的功能。
7.5.2自動步道
大型商業建筑往地下的自動步道空間部分應以不低于耐火極限2.OOh
隔墻或防火卷簾與其相鄰建筑空間分隔,其入口門為常開式乙級防火門或防
火卷簾,并應向疏散方向開啟。當發生火警時入口防火門應具備自動關閉功
能,防火卷簾應有延時啟閉裝置。
7.5.3消防電梯
1下列商業建筑應設消防電梯:
a.建筑高度超過24m,且每層建筑面積超過lOOfW的商業建筑。
b.每層建筑面積不超過IOOOIA高度超過321n的商業建筑。
c.營業層在六層及六層以上的商業建筑。
2消防電梯宜按防火分區分散布置。消防電梯在首層宜靠近消防控制中心,應
靠近防煙樓梯,并應直通室外安全出口或經過最大距離不超過30米的安全
通道通往室外。在室外應與消防通道相接。
3大型商業建筑的消防電梯宜獨立設置,可兼作客、貨梯,并宜靠近消防撲救
面布置。
4大型商業建筑的消防電梯不應與其相鄰或上部的住宅樓建筑部分混用。
5消防電梯的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50045-95)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的有關規定。
8小型商業用房防火設計
8.1小型商業用房分類
8.1.1小型商業用房概念:
小型商業用房是指用防火分隔墻來分隔的二、三層高的獨立商業單元。小
型商業用房可分為二類:商業服務網點和商業并聯店。
8.1.2商業服務網點:
1、形式:設置在居住建筑的地上一層或地上一層及二層。
2、合適的合適的內容:百貨店、副食店、糧店、便利店、郵政所、儲蓄所(自
助銀行)、理發店(美容美發店)、物業管理管控管控用房等小型營業性服
務性用房。
3、組成:地上一層或地上一層及二層必須是同類型小型商業服務網點,通過
垂直樓梯組成一個商業單元。
4、建筑面積:每個商業單元(單層或上、下層之和)建筑面積不能超過300m2,
相互之間可以并連。
8.1.3商業并聯店:
1、形式:獨立建造或設置在居住建筑和其它建筑底部,層數不超過三層。
2、合適的合適的內容:通常一般的小型商業經營活動。(歌舞、娛樂、放映、
游藝場所除外)
3、組成:地上各層必須是同類營業用房,通過垂直樓梯組成一個商業單元。
4、建筑面積:每個商業單元建筑面積可以超過300m工但底層建筑面積不應
超過1000M2,第二、三層建筑面積之和應小于3()0n?,第二、三層人數之
和應小于100人,相互之間可以并連。
8.2小型商業用房一般規定
8.2.1商業單元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Oh的不燃燒體防火分隔墻砌至樓板
底部,防火分隔墻不能設置卷簾或防火門。商業單元之間不應相互連通。若
干個商業單元并連后應按不大于2500M?劃分商業單元組團。每個商業單元
組團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Oh的不燃燒體隔墻分隔至樓板底部,并
且相互之間不連通。樓板耐火極限不低于L5h。
8.2.2小型商業用房設置在居住建筑底部和其它建筑底部,應采用防火墻和耐火
極限不低于1.5h的樓板與居住建筑和其他建筑完全分隔,商業用房的底層
安全出入口或疏散樓梯與居住建筑和其他建筑的安全出入口或疏散樓梯應
分別獨立設置。與其上部居住建筑和其他建筑的垂直窗間墻不低于1.2m高
且為不燃燒體墻;或設置寬度不小于l.()m的耐火極限為1.5h不燃燒體防火
挑檐。
8.2.3小型商業用房不得住人。
8.2.4小型商業用房若沒有若干個防火分區時,其防火墻兩側應有2.0m寬的不燃
燒體實墻,耐火極限為3小時。二個商業單元之間防火分隔墻二側應有1.0m
寬不燃燒體實墻,亦可用凸出0.5m的墻垛來代替,其耐火極限均為2小時。
8.2.5小型商業用房的層高不宜大于4.5m,當大于4.5m時,其室內的疏散距離應
按本章規定的各類指標減少3.0m。
8.2.6小型商業用房應采取可開啟門、窗的自然通風方式。
8.2.7小型商業用房室內為顧客使用的疏散樓梯應滿足以下要求:
1、樓梯凈寬度:商業服務網點不應小于1.Ini,商業并聯店不應小于1.2mo
2、踏步寬度不應小于0.27m;踏步高度不應大于0.165m。
8.2.8商業服務網點、商業并聯店不應設置在半地下室和地下室。
8.2.9小型商業用房應采用一、二級耐火等級。
821()小型商業用房的室內裝修設計應按“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
GB50222的規定執行。
8.3小型商業用房安全疏散要求
8.3.1小型商業用房所采用的敞開樓梯間或封閉樓梯間應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
風,并靠外墻設置,底層樓梯口距離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應超過15.0m。
當不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時,底層樓梯口距離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應超
過10.0mo
8.3.2設置在一層的商業服務網點和商業并聯店其安全疏散應符合下列要求:
1、當建筑面積W200M2時,可設一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2、當建筑面積>200M2時,應設兩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其相鄰二個
安全出口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5.0m。
3、室內最遠點至安全出口的距離不應大于22.Omo
8.3.3設置在二層的商業服務網點當二層設有一個疏散樓梯,底層設有一個直
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時,其安全疏散應符合下列要求:
1、當樓梯為敞開樓梯時,其二層商鋪內最遠一點(室內樓梯的一段距
離按其水平投影長度計算)到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距離不應大于22.Onio
2、當樓梯為敞開樓梯間時,其二層商鋪內最遠一點到敞開樓梯間的最
大距離不應大于20.Omo
3、疏散距離超過上述規定的營業區域應設置隔墻和門與敞開樓梯間分
隔開,且房間內最遠點至房間門的距離不應大于15.0m,房間門到敞開
樓梯間的距離不應大于13.0mo
8.3.4設置在三層以下小型商業用房中的商業并聯店其安全疏散應符合下列要求:
1、商業并聯店為二層時,當建筑面積《300in2,人數不超過100人,應
滿足8.3.2條、8.3.3條要求。
2、商業并聯店為三層時,第二、三層建筑面積之和應小于300冠,人
數之和不超過100人,應設一個封閉樓梯間,底層可設一個直通室外的
安全出口。
3、商業并聯店二、三層商鋪內最遠一點到封閉樓梯間的距離不應大于
22.Onio
4、疏散距離超過上述規定的營業區域應設置隔墻和門與封閉樓梯間分
隔開,且房間內最遠點至房間門的距離不應大于15.0mo房間門到封閉
樓梯間的距離不應大于15.0m。
8.3.4小型商業用房全部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8.3.1、8.3.2、8.3.3
條中安全疏散距離可增加25%。
9消防給水和滅火設施
9.1基本規定
9.1.1在進行商業建筑設計時,必須同時設計消防給水系統,并應按建筑物類別、
規模和使用功能設置消火栓給水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和其他火火設施。
9.1.2商業建筑的水滅火系統類型選擇,應根據建筑物或部位的功能、火災危險
性以及所處的環境特點、綜合技術和經濟因素確定。
9.1.3商業建筑中無法采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高大空間場所,宜設置帶霧化功
能的自動消防水炮滅火系統或大空間智能型主動噴水滅火系統。
9.1.4消防用水可由市政給水管網、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給。利用天然水源時,
應確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時的消防用水量,并應設置可靠的取水設施。
9.1.5消火栓給水管道的設計流速不宜大于2.5m/s;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管道內的
水流速度宜采用經濟流速,必要時可超過5m/s,但不應大于10m/s。
9.1.6建筑滅火器的配置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
的有關規定。
9.2室內消火栓給水系統
9.2.1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商業建筑應設置室內消火栓給水系統:
1獨立建造的總體秧超過5000m3的商業建筑:
2建筑高度不超過24m,其商業部分體積超過5000m’的商住樓或商業部分
體積不超過50001對,但建筑總體積超過5000m3,其商業部分的外墻開口部位的
上方未設置寬度不小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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