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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ICS91.180
CCSP32
DB23
黑龍江省地方標準
DB23/T1768-202X
黑龍江省預拌混凝土
綠色生產及管理技術規程
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greenproductionandmanagement
inready-mixedconcreteofHeilongjiangprovince
(征求意見稿)
202X-XX-XX發布202X-XX-XX實施
黑龍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
DB23/T1768-202X
黑龍江省預拌混凝土綠色生產及管理技術規程
1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黑龍江省預拌混凝土綠色生產及管理技術規程的術語、總則、基本規定、廠址選擇
和廠區要求、設備設施、控制要求、監測評價和綠色生產評價。
本規程適用于黑龍江省行政區域范圍內的預拌混凝土綠色生產、管理及評價。濕拌砂漿綠色生產、
管理及評價可參照本規程執行。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標準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單)適用
于本文件。
GB2894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
GB3095環境空氣質量標準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GB3096聲環境質量標準
GB4915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T8077混凝土外加劑勻質性試驗方法
GB/T9142混凝土攪拌機
GB/T10171混凝土攪拌站(樓)
GB12348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GB13271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T15432環境空氣總懸浮顆粒物的測定重量法
GB/T19001質量管理體系要求
GB/T2400環境管理體系要求及使用指南1
GB/T26408混凝土攪拌運輸車
GB/T2800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要求1
JGJ63混凝土用水標準
HJ/T55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618環境空氣PM10和PM2.5的測定重量法
HJ/T412環境標志產品技術要求預拌混凝土
DB23/1328預拌混凝土質量管理規定
3術語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預拌混凝土ready-mixedconcrete
在攪拌站(樓)生產的、通過運輸設備送至使用地點的、交貨時為拌合物的混凝土。
3.2
預拌混凝土綠色生產greenproductionofready-mixedconcre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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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預拌混凝土選材、設計、生產、供應及產品評估管理中,以資源節約、環境保護、職業健康為
核心,以管理和技術為手段,通過混凝土生產全過程要素的控制及優化,最大限度節約資源,降低生
產活動對環境造成的不利影響,保護從業人員安全和健康的生產過程。
3.3
廢漿industrialwastemud
清洗混凝土攪拌設備、運輸設備和攪拌站(樓)出料位置地面所形成的含有較多固體顆粒物的懸
濁液。
3.4
生產廢水處置系統treatmentsystemofindustrialwastewater
對生產廢水、廢漿進行回收和循環利用的設備設施的總稱。
3.5
砂石分離機separator
將廢棄的新拌混凝土分離處理成可再利用砂、石的設備。
3.6
廠界boundary
以法律文書確定的業主擁有使用權或所有權的場所或建筑物的邊界。
3.7
生產性粉塵industrialdust
預拌混凝土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總懸浮顆粒物、可吸入顆粒物和細顆粒物的總稱。
3.8
無組織排放unorganizedemission
未經專用排放設備進行的、無規則的大氣污染物排放。
3.9
總懸浮顆粒物totalsuspendedparticle
環境空氣中空氣動力學當量直徑不大于100μm的顆粒物。
3.10
可吸入顆粒物particulatematterunder10microns
環境空氣中空氣動力學當量直徑不大于10μm的顆粒物。
3.11
細顆粒物particulatematterunder2.5microns
環境空氣中空氣動力學當量直徑不大于2.5μm的顆粒物。
3.12
冬期施工winterconstruction
在室外日平均氣溫連續5d穩定低于5℃時,對工程采取一定技術措施所進行的施工。
3.13
冬期預拌混凝土生產winterproductionofready-mixedconcrete
在室外日平均氣溫連續5d穩定低于5℃時,所進行的預拌混凝土生產過程。
4總則
4.1為規范黑龍江省預拌混凝土綠色生產及管理技術,保證混凝土質量,滿足節地、節能、節材、節
水和環境保護要求,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安全適用,制訂本規程。
4.2本規程適用于黑龍江省行政區域范圍內的預拌混凝土綠色生產、管理及評價。濕拌砂漿綠色生產、
管理及評價可參照執行。
4.3預拌混凝土綠色生產、管理及評價除應符合本規程外,尚應符合國家和地方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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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本規定
5.1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取得相應資質。
5.2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設置能夠滿足綠色生產管理要求的組織管理機構,建立完善的綠色生產管
理制度,將混凝土綠色生產管理制度納入內部體系文件,并應配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及設備。
5.3預拌混凝土從業人員應經過培訓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5.4預拌混凝土生產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預拌混凝土》GB/T14902和《環境標志產品技術要求預
拌混凝土》HJ/T412的規定,并應符合現行地方標準《預拌混凝土質量管理規程》DB23/T1328的規定。
5.5預拌混凝土綠色生產企業應減少廢棄料的生產,科學管理、預防質量事故發生。
5.6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的所有生產設施設備均應滿足冬期預拌混凝土生產需要。
6廠區要求
6.1廠區內的生產區、辦公區和生活區宜分區布置,可采取下列隔離措施降低生產區對生活區和辦公
區環境的影響。
——設置圍墻和聲屏障,或種植喬木和灌木來減弱或阻止粉塵和噪聲傳播;
——設置綠化帶來規范引導人員和車輛流動。
6.2廠區內道路及生產作業區的地面應硬化,功能應滿足生產和運輸要求。
6.3廠區內未硬化的預留地應進行綠化或采取其他防止揚塵措施,且應保持衛生清潔。
6.4生產區內應設置生產廢棄物存放處。生產廢棄物應分類存放、集中處理。
6.5廠區內應配備生產廢水處置系統,并應滿足冬期預拌混凝土生產期間的正常使用,宜建立雨雪水
收集系統并有效利用。
6.6廠區門前道路和環境應符合環境衛生、綠化和社會秩序的要求。
7設備設施
7.1預拌混凝土綠色生產宜選用技術先進、噪音低、低能耗、低排放的攪拌、運輸和試驗設備。設備
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混凝土攪拌站(樓)》GB/T10171、《混凝土攪拌機》GB/T9142和《混凝土
攪拌運輸車》GB/T26408等的相應規定。
7.2攪拌站(樓)宜采用整體封閉方式。
7.3攪拌站(樓)應安裝除塵裝置,并應保持正常使用。
7.4攪拌站(樓)的攪拌層和稱量層宜設置水沖洗裝置,并應滿足冬期預拌混凝土生產期間的正常使
用,沖洗產生的廢水宜通過專用管道進入生產廢水處置系統。
7.5攪拌主機卸料口應設置防噴濺設施。裝料區域的地面和墻壁應保持清潔衛生。
7.6粉料倉應標識清晰并配備料位控制系統,料位控制系統應定期檢查維護。
7.7骨料堆場應符合下列規定:
——地面硬化并確保排水通暢;
——粗、細骨料應分類分倉堆放;
——骨料堆放宜建成封閉式堆場,宜安裝噴淋抑塵裝置;
——冬期預拌混凝土生產期間,宜采用非噴淋抑塵措施。
7.8配料地倉宜與骨料倉一起封閉,配料用皮帶輸送機宜側面封閉且上部加蓋。
7.9粗、細骨料裝卸作業宜采用布料機。
7.10處理廢棄新拌混凝土的設備設施宜符合下列規定:
——當廢棄新拌混凝土用于成型小型預制構件時,應具有小型預制構件成型設備;
——當采用砂石分離機處理廢棄新拌混凝土時,砂石分離機應狀態良好且運行正常,并滿足冬期
預拌混凝土生產期間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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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配備壓濾機等處理設備,并滿足冬期預拌混凝土生產期間正常使用;
——廢棄新拌混凝土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和廢漿應通過專用管道進入生產廢水和廢漿處置系
統,并滿足冬期預拌混凝土生產期間正常使用。
7.11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配備運輸車清洗裝置,沖洗產生的廢水應通過專用管道進入生產廢水處
置系統。
7.12攪拌站(樓)宜在皮帶傳輸機、攪拌主機和卸料口等部位安裝實時監控系統。
7.13預拌混凝土綠色生產應配備完善的生產廢水處置系統,并滿足冬期預拌混凝土生產期間正常使
用。可包括排水溝系統、多級沉淀池系統和管道系統。排水溝系統應覆蓋連通攪拌站(樓)裝車層、
骨料堆場、砂石分離機和車輛清洗場等區域,并與多級沉淀池連接;管道系統可連通多級沉淀池和攪
拌主機。
8控制要求
8.1原材料
8.1.1原材料的運輸、裝卸和存放應采取降低噪聲和粉塵的措施。
8.1.2預拌混凝土生產用大宗粉料不宜采用袋裝方式。
8.1.3當摻加纖維等特殊原材料時,應安排專人負責技術操作和環境安全。
8.1.4預拌混凝土生產宜選用人工砂。
8.2生產廢水和廢漿
8.2.1在綠色生產過程中,不得向廠界以外直接排放生產廢水和廢棄混凝土。
8.2.2當采用壓濾機對廢漿進行處理時,壓濾后的廢水應通過專用管道進入生產廢水回收利用裝置,
壓濾后的固體應做無害化處理。
8.2.3經過沉淀或壓濾處理的生產廢水用作混凝土拌合用水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與取代的其他混凝土拌合用水按實際生產用比例混合后,水質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混凝土
用水標準》JGJ63的規定,摻量應通過混凝土試配確定;
——生產廢水應經專用管道和計量裝置輸入攪拌主機。
8.2.4廢漿用于預拌混凝土生產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取廢漿靜置沉淀24h后的澄清水與取代的其他混凝土拌合用水按實際生產用比例混合后,水
質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混凝土用水標準》JGJ63的規定;
——在混凝土用水中可摻入適當比例的廢漿,配合比設計時可將廢漿中的水計入混凝土用水量,
固體顆粒量計入礦物摻合料用量,廢漿用量應通過混凝土試配確定;
——摻用廢漿前,應采用均化裝置將廢漿中固體顆粒分散均勻;
——每生產班檢測廢漿中固體顆粒含量不應少于1次;
——廢漿應經專用管道和計量裝置輸入攪拌主機。
8.2.5生產廢水、廢漿不宜用于制備預應力混凝土、裝飾混凝土、高強混凝土和暴露于腐蝕環境的混
凝土。
8.2.6經沉淀或壓濾處理的生產廢水也可用于硬化地面降塵和生產設備沖洗。
8.3廢棄混凝土
8.3.1廢棄新拌混凝土可用于成型小型預制構件,也可采用砂石分離機進行處置。分離后的砂石應及
時清理、分類使用。
8.3.2廢棄硬化混凝土可生產再生骨料和粉料,由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消納利用,也可用其他固體廢
棄物再生利用機構消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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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噪聲
8.4.1預拌混凝土綠色生產應根據現行國家標準《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和《工業企業廠界環境
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的規定以及規劃,確定廠界和廠區聲環境功能類別,制訂噪聲區域控制方案
和繪制噪聲區劃圖,建立環境噪聲監測網絡與制度,評價和控制聲環境質量。
8.4.2攪拌站(樓)的廠界環境功能區類別劃分和環境噪聲最大限值應符合表8.4.2的規定。
表8.4.2攪拌站(樓)的廠界環境功能區類別劃分和環境噪聲最大限值(dB(A))
時段
聲環境功能區域
晝間夜間
以居民住宅、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設計、行政辦公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靜的區域5545
以商業金融、集市貿易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業、工業混雜,需要維護住宅安靜的區域6050
以工業生產、倉儲物流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業噪聲對周圍環境產生嚴重影響的區域6555
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軌道交通地
7055
面段、內河航道兩側區域,需要防止交通噪聲對周圍環境產生嚴重影響的區域
鐵路干線兩側區域,需要防止交通噪聲對周圍環境產生嚴重影響的區域7060
注:環境噪聲限值是指等效聲級。
8.4.3對產生噪聲的主要設備設施應進行降噪處理。
8.4.4攪拌站(樓)臨近居民區時,應在對應廠界安裝隔聲裝置。
8.5生產性粉塵
8.5.1預拌混凝土綠色生產應根據現行國家標準《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和《水泥工業大氣污
染物排放標準》GB4915的規定以及環境保護要求,確定廠界和廠區內環境空氣功能區類別,制定廠
區生產性粉塵監測點平面圖,建立環境空氣監測網絡與制度,評價和控制廠區和廠界的環境空氣質量。
8.5.2攪拌站(樓)廠界環境空氣功能區類別劃分和環境空氣污染物中的總懸浮顆粒物、可吸入顆粒
物和細顆粒物的濃度控制要求應符合表8.5.2的規定。廠界平均濃度差值應符合下列規定:
——廠界平均濃度差值應是在廠界處測試1h顆粒物平均濃度與當地發布的當日24h顆粒物平均
濃度的差值;
——當地不發布或發布值不符合混凝土站(樓)所處實際環境時,廠界平均濃度差值應采用在廠
界處測試1h顆粒物平均濃度與參照點當日24h顆粒物平均濃度的差值。
表8.5.2總懸浮顆粒物、可吸入顆粒物和細顆粒物濃度要求控制
廠界平均濃度差值最大限值(μg/m3)
污染物項目測試時間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居住區、商業交通居民混合區、文化區、
殊保護的區域工業區和農村地區
總懸浮物顆粒物1h120300
可吸入顆粒物1h50150
細顆粒物1h3575
8.5.3廠區內生產時段無組織排放總懸浮顆粒物的1h平均濃度應符合下述規定:
——混凝土攪拌站(樓)的計量層和攪拌層不應大于1000μg/m3;
——骨料堆場不應大于800μg/m3;
——攪拌站(樓)的操作間、辦公區和生活區不應大于400μg/m3。
8.5.4預拌混凝土綠色生產宜采取下列防塵技術措施:
——對產生粉塵排放的設備設施或場所進行封閉處理或安裝除塵裝置;
——采用低粉塵排放量的生產、運輸和檢測設備;
——利用噴淋裝置對砂石進行預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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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5冬期施工預拌混凝土綠色生產用鍋爐供暖系統的污染物排放指標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鍋爐大
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的規定。
8.6運輸管理
8.6.1運輸車應達到當地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要求,并應定期保養。
8.6.2原材料和產品運輸過程應保持清潔衛生,符合環境衛生要求。
8.6.3預拌混凝土綠色生產應制定運輸管理制度,并應合理指揮調度車輛,且宜采用定位系統監控車
輛運行。
8.6.4沖洗運輸車輛宜使用循環水,沖洗運輸車產生的廢水可進入廢水回收利用設施。
8.7職業健康安全
8.7.1預拌混凝土綠色生產除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要求》GB/T28001的規
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小組和專業安全工作人員,制定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事故應急預
案,每年度組織不少于一次的全員安全培訓;
——在生產區內噪聲、粉塵污染較重的場所,工作人員應佩戴相應的防護器具;
——工作人員應定期進行體檢。
8.7.2生產區的危險設備和地段設置醒目安全標識,安全標識的設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安全標志
及其使用導則》GB2894的規定。
9檢測控制
9.1綠色生產監測控制對象應包括生產性粉塵和噪聲。專項試驗室宜具備監測噪聲和生產性粉塵的設
備和能力。當生產廢水和廢漿用于制備混凝土時,監測控制對象尚應包括生產廢水和廢漿。預拌混凝
土綠色生產應編制監測控制方案,并針對監測控制對象定期組織第三方監測和自我監測。廢漿、生產
廢水、噪聲和生產性粉塵的檢測時間應選擇滿負荷生產時段,監測頻率最小限制應符合表9.0.1的規定,
檢測結果應符合本規程第7章的規定。
表9.0.1廢漿、生產廢水、生產性粉塵和噪聲的監測頻率最小限值
監測頻次(次/年)
監測對象
第三方監測自我檢測總計
廢漿123
生產廢水123
噪聲145
生產性粉塵145
9.2生產廢水的檢測方法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混凝土用水標準》JGJ63的規定。廢漿的固體顆粒含
量檢測方法可按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外加劑勻質性試驗方法》GB/T8077的規定執行。
9.3環境噪聲的測點分布和監測方法除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和《工業企
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當監測廠界環境噪聲時,應在廠界均勻設置四個以上監控點,并應包括受被測聲源影響大的
位置;
——當監測廠區內環境噪聲時,應在廠區的骨料堆場、攪拌站(樓)控制室、食堂、辦公室和宿
舍等區域設置監控點,并應包括噪聲敏感建筑物的受噪聲影響方向;
——各監控點應分別監測晝間和夜間環境噪聲,并應單獨評價。
9.4生產性粉塵排放的測點分布和監測方法除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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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則》HJ/T55、《環境空氣總懸浮顆粒物的測定重量法》GB/T15432和《環境空氣PM10和PM2.5
的測定重量法》HJ618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當監測廠界生產性粉塵排放時,應在廠界外20m處、下風口方向均勻設置兩個以上監控點,
并應包括受被測粉塵源影響大的位置,各監控點應分別監測1h平均值,并應單獨評價;
——當監測廠區內生產性粉塵排放時,當日24h細顆粒物平均濃度值不應大于75μg/m3,應在廠
區的骨料堆場、攪拌站(樓)的攪拌層、稱量層、辦公和生活等區域設置監控點,各監控點
應分別監測1h平均值,并應單獨評價;
——當監測參照點大氣污染物濃度時,應在上風口方向且距離廠界50m位置均勻設置兩個以上參
照點,各參照點應分別監測24h平均值,取算數平均值作為參照點當日24h顆粒物平均濃度。
9.5預拌混凝土綠色生產應定期檢查和維護除塵、降噪和廢水處理等環保設施,并應記錄運行情況。
10綠色生產評價
10.1預拌混凝土綠色生產評價指標體系可由廠區要求、設備設施、控制要求和監測控制四類指標組
成。每類指標應包括控制項和一般項。當控制項不合格時,綠色生產評價結果應為不通過。
10.2綠色生產評價等級應劃分為一星級、二星級和三星級。綠色生產評價等級、總分和評價指標要
求應符合表10.2的規定。
表10.2綠色生產評價等級、總分和評價指標要求
廠區要求設備設施控制要求監測控制
等級總分控制一般控制一般控制一般控制一般
分值分值分值分值
項項項項項項項項
★10015102105017301310
★★130151012050412601310
★★★160151012050715901310
10.3一星級綠色生產評價應按本規程附錄A的規定進行評價。當評價總分不低于80分時,評價結果
應為通過。
10.4二星級綠色生產評價應符合下列規定:
——應按本規程附錄A和附錄B分別評價,并累計評價總分;
——按本規程附錄A進行評價,評價總分不應低于85分,且設備設施評價應得滿分;按本規程附錄
B進行評價,評價總分不應低于20分;
——當累計評價總分不低于110分時,評價結果應為通過。
10.5三星級綠色生產評價應符合下列規定。
——應按本規程附錄A、附錄B和附錄C分別評價,并累計評價總分;
——按本規程附錄A進行評價,評價總分不應低于90分,且設備設施評價應得滿分;按本規程附錄
B進行評價,評價總分不應低于25分;按本規程附錄C進行評價,評價總分不應低于20分;
——當累計評價總分不低于140分時,評價結果應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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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A綠色生產評價通用要求
表A綠色生產評價通用要求
評價指標分項
分值分項評價內容評價要素
指標類型分值
道路及生產作業區地面硬化道路及生產作業區地面硬化率達到100%,得2分;
控制項44
和質量硬化道路與地面質量良好、無明顯破損,得2分
廠區內的生產區、辦公區和生活區采用分區布置,得
功能分區1
1分
廠區未硬化空地的綠化1廠區內未硬化空地的綠化率達到80%以上,得1分
要求綠化面積1廠區整體綠化面積達到10%以上,得1分
一般項6
生產區內設置生產廢棄物存放處,得0.5分;生產廢
生產廢棄物存放處的設置1
棄物分類存放、集中處理,得0.5分
廠區門前道路、環境按門前三包要求進行管理,并符
整體清潔衛生
合要求,得1分;廠區內保持衛生清潔,得1分
粉料筒倉頂部、粉料貯料斗、攪拌機進料口或骨料貯
除塵裝置7料斗的進料口均安裝除塵裝置,除塵裝置狀態和功能完
好,運轉正常,得7分
生產廢水、廢漿處置系統包括排水溝系統、多級沉淀
池系統和管道系統且正常運轉,得4分;排水溝系統覆
設備
控制項14蓋連通裝車層、骨料堆場和廢棄新拌混凝土處置設備設
設施
施,并與多級沉底池連接,得1分。當生產廢水和廢漿
生產廢水、廢漿處置系統7
用作混凝土拌合用水時,管道系統連通多級沉淀池和攪
拌主機,得1分;沉淀池設有均化裝置,得1分;當經
沉淀或壓濾處理得生產廢水用于硬化地面降塵、生產設
備和運輸車輛沖洗時,得2分
擁有經校準合格得噪聲測試儀,得1分;擁有經校準
監測設備3
合格得粉塵檢測儀,得2分
預拌混凝土綠色生產配備運輸車清洗裝置,得2分;
清洗裝置4攪拌站(樓)的攪拌層和稱量層設置水沖裝置,沖洗廢
水通過專門管道進入生產廢水處置系統,得2分
防噴濺設施2攪拌主機卸料口設下料軟管等防噴濺設施,得2分
配料地倉與骨料倉一起封閉,得2分;當采用高塔式
配料地倉、皮帶輸送機6骨料倉時,配料地倉單獨封閉得2分。骨料用皮帶輸送
設備機側面封閉且上部加蓋,得4分
一般項36
設施采用砂石分離機時,砂石分離機得狀態和功能良好,
運行正常,得4分;利用廢棄新拌混凝土成型小型預制
廢棄新拌混凝土處置設備設
4構件時,小型預制構件成型設備得狀態和功能良好,運
施
行正常,得4分;采用其他先進設備設施處理廢棄新拌
混凝土并實現砂、石和水的循環利用時,得4分
水泥、粉煤灰礦粉等粉料倉標識清晰,得1分;粉料
粉料倉標識和料位控制系統3
倉均配備料位控制系統,得2分
雨、雪水收集系統2設有雨、雪水收集系統并有效利用,得2分
骨料堆場或高塔式骨料倉5當采用高塔式骨料倉時,得5分。當采用骨料堆場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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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硬化率100%,并排水通暢,得1分;采用有頂蓋
無圍墻的簡易封閉骨料堆場,得2分,噪聲和生產性粉
塵排放滿足本規程6.4節和6.5節要求,得1分;采用
有三面以上圍墻且安裝噴淋抑塵裝置的封閉式堆場,得
4分
當攪拌站(樓)四周封閉時,得4分,噪聲和生產性
粉塵排放滿足本規程6.4節和6.5節要求,得1分;當
整體封閉得攪拌站(樓)5
攪拌站(樓)四周及頂部同時封閉時,得5分;當攪拌
站不封閉并滿足本規程6.4節和6.5節要求時,得5分
攪拌站(樓)臨近居民區時,在廠界安裝隔聲裝置,
隔聲裝置2得2分;攪拌站(樓)廠界與居民區最近距離大于50m
時,不安裝隔聲裝置,得2分
不向廠區以外直接排放生產廢水、廢漿和廢棄混凝
控制項5廢棄物排放5
土,得5分
第三方監測的廠界聲環境噪聲限值符合本規程表
環境噪聲控制5
6.4.2的規定,得5分
第三方監測的廠界環境空氣污染物中的總懸浮顆粒
物、可吸入顆粒物和細顆粒物的濃度符合本規程表
生產性粉塵控制66.5.2中濃度限值的規定,得3分;廠區無組織排放總
懸浮顆粒物的1h平均濃度限值符合本規程第6.5.3條規
定,得3分
第三方監測的生產用供暖鍋爐的污染物排放指標應
供暖鍋爐污染物排放控制2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271中規定的限值,得2分
沉淀或壓濾處理得生產廢水用作混凝土拌合用水并
控制符合本規程第6.2.3條的規定,得3分;或者沉淀或壓
生產廢水利用3
要求濾處理的生產廢水完全循環用于硬化地面降塵、生產設
一般項25
備和運輸車輛沖洗時,得3分
利用壓濾機處置廢漿并做無害化處理,且有應用證
廢漿處置和利用2明,得2分;或者廢漿直接用于預拌混凝土生產并符合
本規程第6.2.4條的規定,得2分
利用廢棄新拌混凝土成型小型預制構件且利用率不
廢棄混凝土利用2低于90%,得1分;或者廢棄新拌混凝土經砂石分離
機分離生產砂石且砂石利用率
采用定位系統監控車輛運行,得1分;運輸車達到當
運輸管理2
地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要求并定期保養,得1分
每年度組織不少于一次的全員安全培訓,得1分;在
生產區內噪聲、粉塵污染較重的場所,工作人員佩戴相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3
應的防護器具,得1分;工作人員定期進行體檢,得1
分
具有第三方監測結果報告,得2分;具有生產廢水和
控制項5監測資料5廢漿處置或循環利用記錄,得1分;具有除塵、降噪和
監測
廢水處理等環保設施檢查或維護記錄,得1分;
控制
生產性粉塵得監測符合本規程第7.0.4條的規定,監
一般項5生產性粉塵的監測2
測頻率符合本規程表7.0.1的規定,具有監測結果報告,
10
DB23/T1768-202X
得2分
生產廢水和廢漿用于制備混凝土時,監測符合本規程
第7.0.2條的規定,監測頻率符合本規程表7.0.1的規定,
生產廢水和廢漿的監測2具有監測結果報告,得2分;生產廢水完全循環用于硬
化地面降塵、生產設備和運輸車輛沖洗時,不需要監測,
得2分
環境噪聲得監測符合本規程第7.0.3條的規定,監測
環境噪聲的監測1頻率符合本規程表7.0.1的規定,具有監測結果報告,
得1分
11
DB23/T1768-202X
附錄B二星級及以上綠色生產評價專項要求
表B二星級及以上綠色生產評價專項要求
評價指標分項
分值分項評價內容評價要素
指標類型分值
全年的生產廢水消納利用率或循環利用率達到100%,并
生產廢水控制3
有相關證明材料
廠區位于住區、商業交通居民混合區、文化區、工業區
和農村地區時,總懸浮顆粒物、可吸入顆粒物和細顆粒物
廠界生產性粉塵控制4
得廠界濃度差值最大限值分別為250μg/m3、120μg/m3和
控制項1255μg/m3
比本規程第6.4節規定的所屬聲環境晝間噪聲限值低
廠界噪聲控制3
5dB(A)以上,或最大噪聲限值55dB(A)
所生產的預拌混凝土產品應符合國家行業標準《環境標
技術指標控制2志產品技術要求預拌混凝土》HJ/T412-2007的相關要
求,并有相關證明材料
控制
廢漿和廢棄混凝土的回收利用率或集中消納利用率均達
技術廢漿和廢棄混凝土控制4
到90%以上
廠區內無組織排放總懸浮顆粒物1h平均濃度限值符合
廠區內生產性粉塵控制4下列規定:混凝土攪拌站(樓)的計量和攪拌層不應大于
800μg/m3;骨料堆場不應大于600μg/m3
廠區內噪聲敏感建筑物的環境噪聲最大限值符合下列規
一般項18
廠區內噪聲控制3定:晝間生活區55dB(A),辦公區60dB(A);夜間生
活區45dB(A),辦公區50d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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