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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員工合同怎樣管理制度一、總則(一)目的為規范公司員工合同管理工作,保障公司和員工的合法權益,維護勞動關系的穩定,特制定本制度。(二)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各類勞動合同及相關協議。(三)管理原則1.依法合規原則: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確保合同管理工作合法有效。2.平等自愿原則:合同的簽訂應基于雙方平等自愿的基礎,不得強迫或欺詐。3.協商一致原則:合同條款應經雙方充分協商,達成一致意見。4.公平公正原則:保障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公平權利和義務。二、合同簽訂(一)合同簽訂流程1.用人部門根據工作需要,提出用人申請,填寫《員工招聘申請表》,明確崗位要求、職責、工作期限等信息。2.人力資源部門對用人申請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發布招聘信息,組織招聘面試等相關工作。3.確定錄用人員后,人力資源部門向其發放《員工錄用通知書》,明確報到時間、地點、崗位等信息。4.員工報到時,人力資源部門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合同一式兩份,公司和員工各執一份。5.對于特殊崗位或涉及商業秘密等的員工,可簽訂《保密協議》《競業限制協議》等相關補充協議。(二)合同期限1.勞動合同期限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2.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一般分為一年、兩年、三年等。3.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員工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員工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三)合同內容1.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2.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四)試用期規定1.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2.不同勞動合同期限對應的試用期規定如下: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3.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4.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三、合同履行(一)工作安排與執行1.員工應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按時、按質、按量完成工作任務。2.用人部門應根據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員工的工作崗位和工作時間,確保工作的順利進行。3.員工如需變更工作崗位或工作地點,應提前與公司協商一致,并簽訂書面變更協議。(二)勞動報酬支付1.公司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支付方式和時間,向員工支付工資。2.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員工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員工工資。3.公司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經營狀況,可對工資進行調整,但應提前告知員工。(三)社會保險與福利1.公司按照國家規定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2.公司根據實際情況,為員工提供相應的福利待遇,如帶薪年假、病假、婚假、產假、陪產假、喪假等法定假期,以及節日福利、生日福利、培訓機會等。(四)勞動保護與職業危害防護1.公司為員工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保障員工在工作過程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2.對于存在職業危害的崗位,公司應按照國家規定進行職業危害檢測和評價,并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告知員工相關職業危害及防護知識。四、合同變更(一)變更情形1.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可以變更: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發生變化的;用人單位經營戰略、經營范圍、組織架構發生重大調整,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二)變更流程1.提出變更申請:用人部門或員工根據變更情形,向人力資源部門提出書面變更申請,說明變更的原因、內容等。2.協商變更:人力資源部門組織用人部門與員工進行協商,就變更事項達成一致意見,并簽訂書面變更協議。3.合同變更備案:人力資源部門將變更協議副本交至公司檔案室備案,并對勞動合同進行相應修改。五、合同解除與終止(一)合同解除1.協商解除: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2.員工單方解除: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員工權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員工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員工人身安全的,員工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3.公司單方解除: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的;員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員工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公司與員工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公司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二)合同終止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期滿的;員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員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公司決定提前解散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2.勞動合同期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員工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三)經濟補償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公司向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員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除公司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員工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2.經濟補償按員工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員工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員工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3.員工月工資高于公司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4.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員工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四)解除與終止流程1.提出申請:用人部門或員工根據解除或終止情形,向人力資源部門提出書面申請,說明原因、時間等。2.審批:人力資源部門對申請進行審核,報公司領導審批。3.通知:經審批通過后,人力資源部門向員工發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明確解除或終止的時間、原因、經濟補償等事項。4.工作交接:員工在接到通知后,應按照公司規定辦理工作交接手續,歸還公司財物等。5.結算支付:人力資源部門按照規定結算員工工資、經濟補償等費用,并辦理社會保險減員等手續。6.合同歸檔:人力資源部門將解除或終止的勞動合同及相關資料進行整理歸檔。六、合同糾紛處理(一)糾紛預防1.加強勞動合同法律法規的宣傳培訓,提高公司管理人員和員工的法律意識。2.在勞動合同簽訂、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過程中,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公司制度執行,確保程序合法、手續完備。3.加強溝通協調,及時了解員工的需求和意見,妥善解決勞動爭議隱患。(二)糾紛處理方式1.協商解決:對于勞動糾紛,首先由公司與員工進行協商,爭取達成一致意見,解決糾紛。2.調解解決:如協商不成,可由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調解委員會由公司代表、員工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3.仲裁解決:如調解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公司應積極配合仲裁程序,提供相關證據和資料。4.訴訟解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在規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三)糾紛處理流程1.糾紛發生后,員工或用人部門應及時向人力資源部門報告,說明糾紛的情況和原因。2.人力資源部門組織相關人員進行調查了解,收集證據,分析糾紛的性質和責任。3.根據糾紛情況,按照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的順序依次進行處理,及時向公司領導匯報處理進展情況。4.在糾紛處理過程中,應做好記錄,保存相關證據資料,以備后續查詢和使用。七、合同檔案管理(一)檔案內容1.員工勞動合同及相關補充協議。2.員工錄用通知書、崗位說明書、績效考核記錄等與勞動合同履行相關的資料。3.勞動合同變更協議、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通知及相關手續資料。4.勞動糾紛處理過程中的相關文件、證據等資料。(二)檔案整理1.人力資源部門定期對勞動合同檔案進行整理,按照合同簽訂時間、員工姓名等進行分類編號。2.每份檔案應包括合同文本、相關附件、審批文件等資料,并確保資料完整、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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