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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四川省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第一章

則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國家電動汽車發展和新型基礎設施建設的戰略部署,促進四川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以下簡稱充電基礎設施)科學布局、有序建設及規范運營,保障和推動電動汽車推廣應用,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十部委《關于進一步提升充換電基礎設施服務保障能力的實施意見》(發改能源規〔2022〕53號)、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電動四川”行動計劃(2022—2025)》(川辦發〔2022〕34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充電基礎設施是指為電動汽車提供充(換)電服務的自用充電樁、公(專)用充電樁、集中式充(換)電站及其接入電網的相關設施,主要包括:(一)自用充電樁,指在個人用戶所有或長期租賃(一年及以上)的固定停車位安裝,專門為其停放的電動汽車充電的充電基礎設施。(二)公用充電樁,指在獨立地塊、社會公共停車場、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商業建筑物及酒店配建停車場、加油(氣)站、公路服務區、醫院、園區景區等區域規劃建設,面向社會車輛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基礎設施。(三)專用充電樁,指在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園區等專屬停車位,為公務車輛、員工車輛等提供專屬充電服務的充電基礎設施,以及在公交車、客運汽車、出租車、環衛、物流等專用車站場所建設,為專用車輛等提供專屬充電服務的充電基礎設施。(四)集中式充(換)電站,指獨立占地且符合用地規劃,為特定型號或幾種型號、特定領域或幾個領域的車輛提供充(換)電服務的充電基礎設施。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充電基礎設施的規劃編制、投資建設、運營管理等相關事宜適用本辦法。第二章

規劃管理第四條

省級相關部門適度超前編制全省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工作方案,結合各市(州)發展實際,明確充電基礎設施網絡建設重點和目標任務。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以下簡稱“專項規劃”)是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依據。各市(州)政府要切實承擔起統籌推進充電基礎設施發展的主體責任,根據國家和省政府的要求,結合本區域經濟發展情況等,按照“適度超前、統籌布局、市場運作”的原則,組織編制和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專項規劃。縣(市、區)可按照市(州)統一安排,編制本轄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或工作計劃等。第五條

專項規劃應有明確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發展目標、重點任務、規劃布局及保障措施等,尤其要明確所屬地區的公(專)用充電樁和集中式充(換)電站的建設規模、布局布點等,提出自用充電基礎設施的總體建設原則和規模等。第六條

專項規劃的編制應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同步,要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并與城市基礎設施規劃、電力規劃和交通規劃等相關專項規劃相協調。逐步形成以用戶居住地停車位、單位內部停車位、公交及出租等專用場站配建的專用充電基礎設施為主體,以城市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路內臨時停車位配建的公共充電基礎設施為輔助,以獨立占地的城市快充站、高速公路服務區配建的城際快充站為補充,以充電基礎設施監管平臺為支撐的充電基礎設施體系。第七條

專項規劃編制應嚴格落實以下充電基礎設施配置標準:(一)住宅小區。新建居住社區固定車位充電基礎設施100%預留充電基礎設施安裝條件和配變電設施增容空間。老舊小區可采用集中式、片區式、相對集中、就近建設等方式,因地制宜配建公共充電車位。(二)高速公路及國、省干道。新建高速公路、普通國省公路服務區充電基礎設施與服務區一并設計,同步建設投運。充電基礎設施車位比例不低于小型客車停車位的10%,其余停車位預留安裝條件,單槍輸出功率不小于60千瓦。鼓勵流量較大或距離公用充電基礎設施較遠的高速公路出口,布點建設充電基礎設施。推動具備條件的普通國省干線公路服務區(站)利用存量土地資源和停車位,建設或改造充電基礎設施,單槍輸出功率不小于60千瓦。(三)其它。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從2022年起新建停車場設置專屬新能源充電停車位原則上不低于20%;2025年,既有停車場設置專屬充電停車位原則上不低于20%;城市綜合體、大型商場、商務樓宇、超市、賓館、醫院、文體場館、旅游集散中心等人口集聚區的公共停車場充電基礎設施停車位直流樁比例原則上不低于15%。A級旅游景區、度假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物流園區等公共停車場所直流樁配建率不低于10%。第八條

各市(州)專項規劃編制完成報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評估備案,最終成果納入市、縣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實施監督信息系統,由各市(州)按規定發布實施。專項規劃實施過程中,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適當滾動調整。滾動調整經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評估備案,并納入市、縣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實施監督信息系統,由市(州)按程序公開發布實施。第九條

各市(州)發展改革委根據專項規劃,明確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時序,全力推動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第三章

建設管理第十條

縣(市、區)及以上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照《四川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川辦發〔2018〕23號)要求,依據發布實施的專項規劃,對充電基礎設施項目建設進行備案。第十一條

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充電基礎設施投資對個人、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私營企業、外資企業等各類投資主體公平開放。第十二條

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施工單位應具有相應級別的機電安裝三級或以上資質、電力承裝(修、試)五級或以上資質,或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及以上資質。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企業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負責施工。第十三條

各類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審批應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減少審批環節:(一)在既有停車場(位)建設充電基礎設施,無需辦理相關報建手續。(二)在新建停車場(位)配建充電基礎設施,無需單獨辦理相關報建手續。(三)新建獨立占地的充電基礎設施,辦理相關報建手續。第十四條

充電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須符合以下要求:(一)充電基礎設施及配套電網建設應當符合國家、省相關技術標準、設計規范和管理要求,嚴格執行《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技術導則》(NB/T33009-2013)、《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供電系統技術規范》(NB/T33018-2015)等標準的規定。(二)充電基礎設施工程建設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符合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消防安全、安全生產“三同時”等有關要求。第十五條

充電基礎設施項目使用投運前,須按照“業主負責制”原則,依據《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驗收規范》(NB/T33004-2020)、《建筑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303)等標準要求,開展驗收工作。隨車配送的自用充電基礎設施,由電動汽車生產(銷售)企業或其委托的充電基礎設施安裝企業組織驗收;居民個人購置的充電基礎設施,應委托具備充電樁施工資質的企業施工并組織驗收;物業服務機構應妥善保存居民自用充電基礎設施驗收合格報告。公(專)用充電基礎設施項目須由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單位進行充(換)電場站竣工驗收,鼓勵委托專業第三方機構開展驗收工作。第十六條

所有對外運營的充電基礎設施建成后,必須接入四川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監管平臺(以下簡稱“省級平臺”)及“川逸充”APP。第十七條

在居住(小)區、辦公場所、停車場等地安裝充電基礎設施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支持和配合開展現場勘查、用電安裝、施工建設等工作,不得阻撓充(換)電設施合法建設需求。第四章

運營管理第十八條

科學確定充電基礎設施運營主體。對外營運的充電基礎設施,應當由具備條件的運營企業進行經營管理。不對外運營的充電基礎設施,原則上由投資建設主體負責設備的日常維護與管理工作,鼓勵委托給有資質的運營企業統一維護,提高充電基礎設施利用效率及安全管理水平。第十九條

參與充電基礎設施運營企業須具備以下條件:(一)經市場主體登記機關注冊登記,且注冊登記的經營范圍含有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運營。(二)具備完善的充電基礎設施運營管理制度,保證設施運營安全。擁有5名及以上電動汽車充電相關領域的專職技術人員(其中持有電工證的不少于2人),且專職運行維護團隊專業人員數量在設施運行地區應滿足樁群規模要求。(三)建設有企業級充電基礎設施運營管理系統。管理系統能對其運營的充電基礎設施進行有效管理和監控,能對其運營數據進行安全監測、采集和存儲,運營數據保存期限不低于5年;具備數據輸出功能和數據輸出接口,將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等有關數據接入省級平臺,實現數據實時上傳,并將相關信息以H5跳轉等方式接入“川逸充”APP;具備防盜、防火、防人為事故的預防及報警功能。承接自用充電基礎設施運營維護的企業級充電基礎設施運營管理系統應具備充電基礎設施有序充電的功能。第二十條

充電基礎設施運營企業須遵守以下規則:(一)遵循國家及本省充電基礎設施運營和管理的法律法規、技術規范和服務標準。(二)建立充電基礎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責任制等,明確安全責任人,制定應急處置預案,接受屬地明確的安全監管部門的安全監管。充電站需配備相應的消防安全設備、值守人員或巡檢人員及后臺監控系統。對充電基礎設施及運營服務網絡進行定期維修保養、升級改造及配套服務。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定期、不定期開展充(換)電設施安全隱患檢查,并保留安全檢查記錄,每季度至少檢查一次,及時發現并處理設施故障和消除安全隱患,確保充電基礎設施安全穩定運行。(三)嚴格執行價格政策和明碼標價規定,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或充電APP內公示電費、充電服務費標準等內容。鼓勵采用移動支付等多種支付方式,為用戶創造方便、快捷的支付環境。(四)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場站設置明顯引導標志、電動車專用標識、充電操作流程等。建立服務投訴處理機制,及時處理充電基礎設施故障和用戶咨詢、投訴等。(五)綜合運用互聯網、人工智能、大數據等技術,提升充(換)電服務的智能化水平,促進新能源汽車和智能電網間能量與信息的雙向互動。(六)為本企業運營的充電基礎設施購買安全責任保險,鼓勵購買財產險、產品責任險、火災險等,保護消費者權益。第二十一條

鼓勵專用充電基礎設施對社會開放,開放的專用充電基礎設施視作對外運營充電基礎設施。第二十二條

充電基礎設施不再運營的,產權所有者應當向電網公司辦理拆表銷戶手續,拆除充電基礎設施,并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門及省級平臺報備。拆除過程中造成的糾紛通過法律程序解決。第二十三條

鼓勵商場、寫字樓等開發商合理布局停車位,開辟電動汽車專用停車區域,做好標識提示,避免燃油(氣)車亂停亂放擠占充電基礎設施公共資源;如非電動汽車違規占用,執行非電動汽車占用充電基礎設施停車費用。鼓勵充電基礎設施運營企業豐富經營模式,通過為用戶提供娛樂、休息等多功能綜合附加服務,探索新的盈利增長點;鼓勵有資質的充電建設、運營企業與居住社區管理單位合作,接受業主委托,開展居住社區充電基礎設施“統建統營”;鼓勵“臨近車位共享”“多車一樁”等新模式。第二十四條

省級平臺為電動汽車用戶提供充電場所樁站狀態查詢、充電導航等服務,為各級政府部門資金發放、市場監管、數據統計等提供數據支撐,接受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指導和監管,不受市場主體干預;開展充電基礎設施運營企業信用評價,信用評價結果在省級平臺上進行公示,評價結果不達標者,取消其申報財政資金支持的資格。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五條

財政政策支持。(一)通過申請中央相關專項資金,統籌安排省級預算內基建資金,支持充電基礎設施項目建設。(二)鼓勵市(州)、縣(市、區)政府根據各地情況,合理統籌資金,對符合條件的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給予支持。(三)鼓勵各地根據實際情況推行“優惠充、綠色行”活動,對在當地購置上牌的電動汽車,給予充電電費、充電服務費減免或補貼等。第二十六條

土地政策支持。(一)獨立占地的集中式充電基礎設施用地納入公用設施營業網點用地,按照加油(氣)站用地供應模式,根據可實施供應的國有建設用地情況,優先安排土地供應。(二)供應新建項目用地需配建充電基礎設施的,可將配建要求納入土地供應條件,允許土地使用權取得人與具有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資質的主體合作,按要求投資建設運營充電基礎設施。(三)鼓勵在已有各類建筑物停車場、公交場站、社會公共停車場(位)與高速公路服務區等場所配建充電基礎設施。第二十七條

價格政策支持。(一)向電網企業直接報裝接電的經營性集中式充電基礎設施運營項目,用電執行“工商業及其他用電”中兩部制電價,2025年底前免收基本電費;其他充電基礎設施項目按其所在場所電價類別執行。經營性集中式充電基礎設施的認定,由市(州)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能源等有關部門負責。(二)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用電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鼓勵電動汽車在夜間電網低谷時段充電,提高電力系統利用效率,降低充電成本。鼓勵具備條件的充電基礎設施運營企業參與電力市場交易。各市場主體按市場化原則合理收取充電服務費。第二十八條

配套電網接入服務。(一)電網企業要做好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配套電網建設改造工作,將充電基礎設施配套電網建設與改造納入配電網專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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