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餐飲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試行)_第1頁
小餐飲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試行)_第2頁
小餐飲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試行)_第3頁
小餐飲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試行)_第4頁
小餐飲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試行)_第5頁
已閱讀5頁,還剩6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付費下載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小餐飲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本省小餐飲經營許可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食品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小餐飲經營活動應當依法取得小餐飲經營許可。本省行政區域內小餐飲經營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及其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小餐飲經營許可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第四條小餐飲經營許可實行一地一證原則,即同一經營者在兩個以上地點從事小餐飲經營活動的,應當分別辦理小餐飲經營許可證。第五條小餐飲經營許可實行屬地管理,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小餐飲經營許可的受理、審查、決定及監督檢查工作。第六條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小餐飲經營許可應當公示下列內容:(一)許可依據;(二)許可條件、程序、期限;(三)許可申請所需材料目錄及其示范文本;(四)受理機關的通訊地址、咨詢、投訴舉報電話;(五)法律法規要求公示的其他內容。第七條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小餐飲經營許可信息和檔案管理制度,依法公開準予許可和撤銷、注銷許可證等相關信息。第二章申請和受理第八條申請人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小餐飲經營許可申請時,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一)具有固定合法的經營場所,保持經營場所環境衛生整潔,與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二)經營場所設在室內,食品處理區與就餐場所、衛生間有效隔離,制作冷葷涼菜應當設置相應專用操作間;(三)食品處理區各功能區布局合理,粗加工、烹飪、餐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原輔材料貯存等場所分區明確,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產生交叉污染;(四)具有與加工經營食品相適應的冷凍冷藏、排煙、防塵、防鼠、防蟲害以及收集廢水和廢棄物的設備設施;(五)無專用餐飲具清洗消毒設施的,應使用合格的一次性或集中消毒餐飲具;(六)具有保證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第九條申請小餐飲經營許可的,應當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一)小餐飲經營許可申請書;(二)營業執照復印件;(三)經營者身份證復印件及聯系方式;(四)餐飲服務經營場所和設備布局、衛生設施等示意圖;(五)食品安全承諾書。第十條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完整,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第十一條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小餐飲經營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餐飲經營許可或者不屬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的原因。(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人應當對更正內容簽名確認,并注明更正日期。(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告知的,應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的,應當收取申請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請材料的憑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四)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及時受理小餐飲經營許可申請。第十二條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第三章審查與決定第十三條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許可申請材料進行審查。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進行現場核查。小餐飲經營許可變更不改變設施和布局的,可以不進行現場核查。第十四條現場核查應當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員進行。核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員應當出示有效執法證件,填寫小餐飲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后,由核查人員和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申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核查人員應當注明情況。經現場核查發現申請人不符合許可條件的,核查人員應當告知其進行整改。申請人整改后,核查人員應當及時再次進行現場核查。整改時間不計算在行政許可期限之內。核查人員應當自接受現場核查任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經營場所的現場核查。第十五條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期限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第十六條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等情況,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準予經營許可的決定,并且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小餐飲經營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第四章許可證管理第十七條小餐飲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小餐飲經營許可證分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臨時從事小餐飲經營活動的,小餐飲經營許可證有效期不超過6個月。餐飲經營許可證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制定式樣并印制。第十八條小餐飲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經營者名稱、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號碼)、經營者(負責人)姓名、住所、經營場所、類別、備注、許可證編號、日常監督管理機構、監督檢查人員、簽發人、投訴舉報電話、發證機關(加蓋公章)、發證日期、有效期限、二維碼等內容。第十九條小餐飲經營許可證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填寫:(一)經營者名稱欄、社會信用代碼欄(身份證號碼)、經營者(負責人)姓名欄、住所欄內容與營業執照對應欄目內容保持一致。(二)經營場所欄填寫實施食品經營行為的實際地點。(三)類別欄按第三十四條小餐飲經營許可類別分類要求填寫。(四)備注欄1.餐館:單純經營火鍋或者燒烤的,加注“單純火鍋”或者“單純燒烤”;全部使用半成品加工的,加注“全部使用半成品加工”;2.供應冷葷涼菜的加注“含冷葷涼菜”,不供應的加注“不含冷葷涼菜”;3.小吃店:經營現制現售鹵味制品的加注“含鹵味制品”,不經營的加注“不含鹵味制品”。(五)有效期欄填寫終止經營行為的具體日期。(六)小餐飲經營許可證編號由“鄂小餐飲”和10位阿拉伯數字組成,數字從左至右依次為:2位市(地)代碼、2位縣(區)代碼、5位順序碼、1位校驗碼。縣及縣以上行政區劃代碼以國家統計局相關規定為準。(七)日常監督管理機構欄填寫負責獲證小餐飲服務提供者日常監管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的全稱。(八)日常監督檢查人員欄填寫負責對獲證小餐飲服務提供者進行日常監督管理的工作人員,日常監管人員不少于2人。日常監管人員發生變化的,可以通過簽章的方式在許可證上變更。(九)簽發人欄填寫發證機關小餐飲經營許可批準人姓名。(十)投訴舉報電話欄統一填寫“12331”。(十一)發證機關欄填寫頒發小餐飲經營許可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全稱并加蓋公章。(十二)發證日期欄填寫發證機關簽發許可的日期。(十三)二維碼記載經營者名稱、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號碼)、經營者(負責人)姓名、住所、經營場所、類別、備注、許可證編號、日常監督管理機構、投訴舉報電話、發證機關(加蓋公章)、發證日期、有效期限等信息。(十四)臨時從事小餐飲經營活動的,應在“小餐飲經營許可證”下方居中位置打印“臨時”,并加注括號。副本應當與正本各項填寫內容保持一致。第二十條小餐飲服務提供者取得的小餐飲經營許可證,不得轉讓、涂改、出借、倒賣、出租。小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許可范圍依法經營,并在就餐場所醒目位置懸掛“小餐飲經營許可證”及“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牌”。第五章變更、延續、補發和注銷第二十一條小餐飲經營許可證載明的經營者名稱、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號碼)、經營者(負責人)姓名、類別、備注、地址門牌號(實際經營場所未改變)發生變化的,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變更小餐飲經營許可。經營場所地址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申請小餐飲經營許可。第二十二條申請變更小餐飲經營許可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一)小餐飲經營許可變更申請書;(二)小餐飲經營許可證原件;(三)營業執照復印件;(四)設施布局、操作流程等經營條件是否發生變化的聲明;(五)與變更小餐飲經營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三條小餐飲服務提供者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小餐飲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的,應當在該小餐飲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延續申請。逾期提出延續申請的,按照新申請小餐飲經營許可證辦理。第二十四條小餐飲服務提供者申請延續小餐飲經營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小餐飲經營許可延續申請書;(二)小餐飲經營許可證原件;(三)營業執照復印件;(四)設施布局、操作流程等經營條件是否發生變化的聲明;(五)與延續小餐飲經營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五條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變更或者延續小餐飲經營許可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人聲明經營條件未發生變化的,可以不再進行現場核查。申請人的經營條件發生變化,影響食品安全的,應當就變化情況進行現場核查。第二十六條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準予變更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新的餐飲經營許可證。許可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變更許可決定的日期,有效期與原證書一致。第二十七條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小餐飲經營許可延續申請人的小餐飲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決定準予延續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新的小餐飲經營許可證,許可證編號不變,有效期自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延續許可決定之日起計算。不符合許可條件的,原發證機關應當作出不予延續小餐飲經營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第二十八條小餐飲服務提供者在領取變更、延續后的新小餐飲經營許可證時,應當將原小餐飲經營許可證交回發證部門。第二十九條小餐飲經營許可證遺失、損壞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辦,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小餐飲經營許可證補辦申請書;(二)小餐飲經營許可證遺失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在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網站或者縣級以上主要媒體上刊登遺失公告的材料;小餐飲經營許可證損壞的,應當提交損壞的小餐飲經營許可證原件。材料符合要求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后1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發。因遺失、損壞補發的小餐飲經營許可證,許可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和有效期與原證書保持一致。第三十條小餐飲服務提供者終止小餐飲經營活動,小餐飲經營許可被撤回、撤銷或者小餐飲經營許可證被吊銷的,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注銷手續。小餐飲服務提供者申請注銷小餐飲經營許可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一)小餐飲經營許可注銷申請書;(二)小餐飲經營許可證原件;(三)與注銷小餐飲經營許可有關的其他材料。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小餐飲服務提供者未按規定申請辦理注銷手續的,原發證機關應當依法辦理小餐飲經營許可注銷手續:(一)小餐飲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或者延續申請未被批準的;(二)餐飲服務提供者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三)許可依法被撤回、撤銷或者許可證被吊銷的;(四)因不可抗力導致小餐飲經營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小餐飲經營許可的其他情形。小餐飲經營許可被注銷的,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公告。注銷后的許可證編號不得再次使用。第三十二條小餐飲經營許可證變更、延續、補辦與注銷的有關程序參照本辦法第二章和第三章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六章附則第三十三條本辦法所稱小餐飲,是指有固定經營場所,從業人員少、設施簡單,從事餐飲服務活動的小餐館、小吃店、小飲品店等個體經營者。具體規模標準由市(州)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確定,并制定本地區小餐飲許可審查細則。第三十四條小餐飲經營許可按照經營業態實施分類管理,許可類別分類如下:(一)餐館:指以飯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韓餐等)為主要經營項目的單位,包括火鍋店、燒烤店等。(二)快餐店:指以集中加工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務為主要加工供應形式的單位。(三)小吃店:指以點心、小吃為主要經營項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