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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民政局特困人員管理制度總則目的為進一步規范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切實保障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權益,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制度。適用范圍本管理制度適用于本地區行政區域內特困人員的認定、救助供養、服務管理等工作。基本原則1.托底供養: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給予基本生活、照料、護理、醫療等方面的保障。2.屬地管理: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實行屬地管理,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統籌負責,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實施。3.城鄉統籌:建立城鄉統籌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確保城鄉特困人員享受同等的救助供養待遇。4.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政府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中發揮主導作用,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形成政府、社會、家庭等多方力量共同保障特困人員基本生活的工作格局。特困人員認定認定條件1.無勞動能力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級的肢體殘疾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2.無生活來源收入總和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財產狀況符合當地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規定。3.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具備特困人員條件的;60周歲以上或者重度殘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且財產符合當地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規定的;無民事行為能力、被宣告失蹤、或者在監獄服刑的人員,且財產符合當地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規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認定程序1.申請: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本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他人代為提出申請。申請時,應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勞動能力、生活來源、財產狀況以及贍養、撫養、扶養情況的書面聲明,承諾所提供信息真實、完整,并簽字確認。2.受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的全部內容;不符合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并書面說明理由。3.審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信息核對等方式,對申請人的收入狀況、財產狀況以及贍養、撫養、扶養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并提出審核意見。4.公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審核意見及時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公示期間有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重新組織調查核實,并在2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重新公示。5.審批: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審核意見和有關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批準,并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布;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批準,并書面說明理由。救助供養內容基本生活救助1.提供食物:包括糧食、蔬菜、肉、蛋、油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確保特困人員吃飽、吃好。2.提供衣物:根據特困人員的實際需求,提供必要的衣物、被褥等生活用品,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3.提供住房:對符合規定標準的住房困難的特困人員,通過配租公共租賃住房、發放住房租賃補貼、農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給予住房救助。4.提供醫療救助:特困人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全額資助;特困人員患病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其他補充醫療保險支付后,個人負擔仍有困難的,由醫療救助給予適當救助。照料護理服務1.生活照料: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員,通過政府購買服務、設立救助供養機構等方式,為其提供日常生活照料服務,包括飲食起居、清潔衛生、生活護理等。2.醫療護理:對患有疾病需要護理的特困人員,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救助供養機構安排專人護理,或者委托有資質的醫療機構、護理機構提供護理服務。3.康復護理:對有康復需求的特困人員,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救助供養機構根據其實際情況,提供必要的康復訓練和護理服務,幫助其恢復自理能力。喪葬事宜辦理特困人員死亡后的喪葬事宜,集中供養的由救助供養機構負責辦理,分散供養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者其親屬負責辦理。喪葬費用按照不低于當地喪葬補貼標準的原則,從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資金中列支。救助供養標準基本生活標準1.分類分檔確定:根據特困人員的生活自理能力狀況,分為全護理、半護理、全自理三個檔次,分別確定不同的基本生活標準。2.動態調整:基本生活標準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政狀況、物價指數等因素,適時進行動態調整,確保特困人員的基本生活水平不低于當地城鄉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照料護理標準1.依據自理能力:按照特困人員的生活自理能力狀況,確定照料護理標準。全護理人員的照料護理標準應當高于半護理人員,半護理人員的照料護理標準應當高于全自理人員。2.政府購買服務:照料護理標準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予以保障,具體標準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并報上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救助供養形式集中供養1.供養機構選擇:對有集中供養意愿的特困人員,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根據其實際情況,安排到當地的救助供養機構集中供養。救助供養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設施設備和服務人員,為特困人員提供良好的生活環境和照料護理服務。2.管理服務要求:救助供養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對特困人員的日常管理和服務,保障其基本生活權益。同時,應當加強安全管理,確保特困人員的人身安全。分散供養1.委托照料協議:對選擇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委托其親屬、村(居)民委員會或者其他愿意接受委托的個人為其提供照料服務,并簽訂委托照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2.定期探訪: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定期對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的生活狀況進行探訪,及時了解其生活需求和困難,協調解決相關問題。同時,應當加強對委托照料人的監督管理,確保其按照協議履行照料服務職責。服務管理建立檔案1.一人一檔: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為特困人員建立救助供養檔案,實行一人一檔、動態管理。檔案內容應當包括特困人員的基本信息、申請審核審批材料、救助供養協議、生活狀況變化記錄等。2.信息錄入:救助供養檔案應當及時錄入全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信息系統,實現信息化管理。同時,應當定期對檔案進行整理和歸檔,確保檔案資料的完整、準確和安全。定期核查1.動態管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定期對特困人員的生活狀況、財產狀況以及贍養、撫養、扶養情況進行核查,及時掌握特困人員的動態變化情況。對不再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的,應當及時終止救助供養,并予以公示。2.信息更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根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核查情況,及時更新特困人員信息系統中的相關信息,確保信息的準確性和時效性。資金管理1.專戶管理: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嚴禁擠占、挪用。縣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設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資金專戶,將救助供養資金納入專戶管理,確保資金安全。2.發放方式: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資金應當通過社會化發放的方式,直接發放到特困人員個人銀行賬戶。同時,應當加強對資金發放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資金發放及時、足額、準確。監督檢查1.部門職責: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的監督檢查,確保救助供養政策落實到位,資金使用安全規范。2.社會監督: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的監督,設立舉報電話和舉報郵箱,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舉報。對舉報屬實的,應當給予舉報人適當獎勵。法律責任違規處理1.騙取救助:對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待遇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追回騙取的救助供養資金;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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