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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Q/LB.□XXXXX-XXXXT/CECXXXX—XXXX目次TOC\o"1-1"\h\t"標準文件_一級條標題,2,標準文件_附錄一級條標題,2,"449367291前言 II19635569851范圍 311210434462規范性引用文件 315031617913術語和定義 36425980294原則和要求 54498126404.1基本原則 58586030404.2一般要求 515986690875碳中和礦山指標體系的構建 516634375925.1指標體系子系統的構建 514534920985.2指標體系子系統 512152064615.3構建指標體系的結構性子系統 514055070575.4決策與應用指標子系統 6369899996評價邊界 610681392106.1礦山邊界 613998971976.2溫室氣體排放種類 62413534476.3評價時間 619782581937評價指標 612436268977.1評價內容 61789216287.2評價指標 76586959968評價流程 74254044878.1概述 78001521468.2評價準備 76145203088.3評價實施 89939581338.4評價報告編制 81790513188.5報告交付 86909121798.6動態評價 87169131249評價方法與結果 817756153989.1評價方法 813352354749.2指標權重確定 9985003689.3評價結果 9193327678610碳中和礦山評價報告編制 91155363192附錄A(規范性)礦山運營碳中和評價指標體系 10642031770附錄B(資料性)碳中和礦山評價報告模板 17前言本文件根據GB/T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要求,按照《中國能源研究會團體標準管理辦法》的規定起草。本文件由中國能源研究會提出并解釋。本文件由中國能源研究會歸口。本文件起草單位: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本文件首次發布。本文件在執行過程中的意見或建議反饋至中國能源研究會。碳中和礦山評價范圍本文件規定了能源礦產礦山(如煤礦、油田、氣田等)、金屬礦產礦山(包括黑色金屬礦山如鐵礦、有色金屬礦山如銅礦等)、非金屬礦產礦山(像建筑材料類礦山、化工原料類礦山等)以及水氣礦產礦山運營階段碳中和評價的基本原則、指標體系構建、評價邊界、評價指標、評價流程、評價方法與結果以及碳中和評價報告的編制等內容。本文件適用于指導上述各類礦山企業或第三方評價機構開展碳中和進程的評價工作,確保不同類型礦山在運營過程中碳排放的科學評估與管理,滿足各類礦山在實現碳中和目標道路上的評價需求。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GB/T32150-2015工業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和報告通則GB/T37767-2019煤礦綠色礦山評價指標GB/T39780-2020碳達峰碳中和標準體系建設指南GB/T43934-2024煤礦土地復墾與生態修復技術規范GB/T43933-2024金屬礦土地復墾與生態修復技術規范GB/T43935-2024礦山土地復墾與生態修復監測評價技術規范ISO14064-1:2018溫室氣體排放與清除的量化和報告規范ISO14064-2:2019溫室氣體減排項目的量化、監測和報告規范ISO14064-3:2019溫室氣體聲明驗證和核查規范ISO14067:2018產品碳足跡量化與報告規范ISO14001:2015環境管理體系要求及使用指南ISO26000:2010社會責任指南PAS2060:2014碳中和證明規范PAS2050:2011產品生命周期碳足跡評估標準GHGProtocol溫室氣體核算體系IPCCAR6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第六次評估報告EUETS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CDM清潔發展機制術語和定義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碳中和礦山carbonneutralityofmine碳中和礦山在一定時間內(通常以年度為單位)開采、加工、生態修復及其他運營過程中產生的所有溫室氣體排放量,按照二氧化碳當量計算。礦山在盡可能通過提升能效、減少排放以及礦井填充固定二氧化碳、生態修復固碳等方式自我減排的基礎上,剩余未減排的排放量通過核算邊界外的碳信用、碳配額或(和)生態固碳相應數量完全抵銷,實現相對的“零排放”狀態。近零排放礦山Near-ZeroEmissionsMine在一定時間內(通常以年度為單位),礦山在開采、加工、生態修復及其他運營過程中,通過最大限度地提升能效、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以及采用礦井填充固定二氧化碳、生態修復固碳等方式,盡可能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使礦山的實際碳排放接近于零。在實現自我減排的基礎上,若仍有剩余排放,則通過碳信用、碳配額或(和)生態固碳完全抵銷,最終達到極低的凈排放狀態。
全球變暖潛能值globalwarmingpotential(GWP)將單位質量的某種溫室氣體在給定時間段內對地球溫室效應的影響與等量二氧化碳對地球溫室效應影響相關聯的系數。
二氧化碳當量carbondioxideequivalentC02e在輻射強度上與某種溫室氣體質量相當的二氧化碳的量。溫室氣體二氧化碳當量等于給定氣體的質量乘以它的全球變暖潛勢值。碳足跡carbonfootprint礦山在開采、加工、運輸、生態修復等整個生命周期過程中直接和間接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總量,以二氧化碳當量表示。碳泄漏carbonleakage因本地礦山采取嚴格的減排措施,導致生產活動轉移到減排標準較低地區,從而使全球碳排放未減少甚至增加的現象。
礦山邊界mineboundary與礦山開采、修復和運營相關的溫室氣體排放范圍。該邊界涵蓋礦山資源開采、加工、運輸等全過程中的直接排放和間接排放。
碳抵消carbonoffset排放單位用核算邊界以外所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的減少量以及碳匯,以碳信用、碳配額或(和)新建林業項目等產生碳匯量的形式用來補償或抵銷邊界內的的溫室氣體排放的過程。
碳配額carbonquotas碳配額指在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下,參與碳排放權交易的單位和個人依法取得,可用于交易和碳市場重點排放單位溫室氣體排放量抵扣的指標。1個單位碳配額相當于1噸二氧化碳當量。
碳匯carbonsink碳匯是指通過自然過程如植樹造林、植被恢復等措施,吸收大氣中的二氧化碳,從而減少溫室氣體在大氣中濃度的過程、活動或機制。
碳信用carboncredit溫室氣體減排項目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和認定程序確定減排量后,由政府部門或其授權機構簽發的碳減排指標。1噸碳信用額度相當于1噸二氧化碳當量。
碳中和礦山評價carbonneutralityminingassessment企業或第三方機構對礦山開采過程中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量、減排量、固碳量及抵消量進行核查,并出具評價結果的工作過程。原則和要求基本原則科學合理。根據行業特點和差異性,采用科學的方法,全面、合理評價礦山碳排放的實際情況可測量。建立系統的碳排放監測體系,覆蓋關鍵排放領域,通過客觀測量、主觀判定或計算等方法測量指標值,評價結果以量化的方式表達。可報告。系統化整理并公開披露產業園區碳排放數據,保證評價結果的透明性和完整性。可核查。說明基礎數據、證明材料的來源及獲取途徑,記錄評價的具體過程和方法,保證評價結果的可追溯性和可核查性。一般要求礦山應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與碳中和和近零排放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礦山應建立并運行碳中和管理制度、溫室氣體排放管理制度,確保礦山碳排放強度(單位資源開采碳排放、單位礦石碳排放)逐年下降,實現逐步邁向近零排放的目標。礦山宜實施生態修復和碳匯建設審核,以支持近零排放的長期發展。礦山應在資源開采過程中積極采用可持續的填充固定CO2技術,最大限度減少對環境的負面影響,逐步接近近零排放。礦山不應使用國家列入淘汰目錄的落后開采技術、工藝和設備,以實現近零排放目標。礦山不應進行國家禁止的有害環境影響的采礦活動,確保所有生產環節符合環保要求并助力碳中和和近零排放目標的實現。碳中和礦山指標體系的構建指標體系子系統的構建碳中和礦山指標體系構建子體系集中體現了碳中和礦山評價的關鍵指標與標準要求,主要用于統一碳中和礦山評價的概念和術語,明確礦山在碳中和建設中的基本指標要求,規范碳中和礦山評價指標體系的構建和實施。主要包括指標分類、指標權重、數據要求、動態調整四個部分:指標分類標準:主要規范碳中和礦山評價中的核心指標類別,包括碳排放、碳減排、碳補償等具體指標,明確各類指標在評價過程中的適用范圍和重要性,以便系統化評估碳中和水平。指標權重標準:主要規范碳中和礦山各項指標的權重分配原則,根據礦山不同活動(如開采、運輸、加工等)的碳排放影響設定相應的權重,從而準確衡量各環節在碳中和達成中的貢獻度。數據要求標準:明確每項評價指標的數據收集要求,包括數據來源、采集頻率、數據質量和驗證方法,以確保評價數據的完整性和可靠性,為科學評估提供數據支撐。動態調整標準:主要規范在技術進步或政策變化時指標體系的更新和調整機制,確保碳中和礦山指標體系始終與最新的技術發展和政策導向保持一致,實現長期有效的碳中和管理。指標體系子系統碳中和礦山指標體系子體系主要用于統一礦山碳中和評價各環節的指標和評價標準化要求。包含評價指標和評價方法兩部分。評價指標:涵蓋碳排放、碳減排、能源消耗、碳匯等四大板塊,構建完整的碳中和礦山評價指標體系,明確不同類型礦山在碳排放管理、節能減排、碳匯潛力等方面的指標要求。評價方法:結合礦山碳排放核算、減排措施實施、碳匯監測等需求,明確智能化礦山在碳中和評價過程中的常用方法和技術標準。構建指標體系的結構性子系統碳中和礦山構建指標體系子體系明確了礦山運營過程中的碳中和評價和管理標準,包含碳排放監測、碳減排技術應用、碳匯管理、碳中和管理體系四個核心板塊,用于構建統一的碳中和指標體系和評價技術規范。碳排放監測標準:包含礦山各生產環節的溫室氣體排放監測要求,涵蓋排放源識別、數據采集、監測頻次、監控設備和方法等方面,規范溫室氣體排放的實時監測和數據記錄,為碳排放評估提供準確的數據支持。碳減排技術應用標準:規范礦山生產過程中的碳減排技術和裝備應用,主要涉及低碳能源使用、碳捕集與利用技術、廢氣處理設施等內容,確保碳減排技術的應用效果達到碳中和目標。碳匯管理標準:建立礦山區域碳匯資源的管理和技術規范,涵蓋碳匯資源監測、生態恢復、植被覆蓋等指標,確保碳匯措施的實施達到有效吸收和存儲二氧化碳的目的,從而為礦山碳中和提供碳匯補充。碳中和管理體系標準:規范礦山碳中和管理體系的建立和實施,包含碳中和規劃、過程管理、評價方法和改進措施等方面,通過制定統一的碳中和管理體系,確保碳中和目標的實現和持續改進。決策與應用指標子系統碳中和礦山指標體系與評價技術規范涵蓋了碳中和目標實現過程中的指標構建和技術評估兩大方面的標準內容,確保碳中和礦山在環境保護和資源利用方面的有效性與科學性。指標體系標準:從碳中和礦山的“人、機、料、法、環、管”多維度出發,規范碳中和礦山的各項指標,包括碳排放量、能源效率、資源回收率、環境影響及生態恢復等。評價技術規范:基于現有的碳足跡評估和生命周期分析標準,構建碳中和礦山的評價技術規范。該規范應包括碳排放監測技術、減排效果評估方法、資源利用效率分析及環境影響評價流程等,旨在為碳中和礦山的運營提供科學的決策依據和技術支持,確保其在環境友好型轉型中的有效落實。評價邊界礦山邊界建議企業僅提交母公司或集團層面的碳中和目標,而非子公司層面的目標。母公司必須將所有子公司的排放納入其提交的目標。在母公司和子公司都提交目標的情況下,如果按照選定的清單合并方法,子公司的排放在母公司的排放邊界內,那么母公司的目標也必須包含子公司的排放。建議礦山僅提交母礦業公司或集團層面的碳中和目標,而非各個子礦山層面的目標。母礦業公司必須將所有子礦山的排放納入其提交的目標。當母礦業公司和子礦山均提交目標時,如果根據選定的合并方法,子礦山的排放在母礦業公司的排放邊界內,那么母礦業公司的目標也必須包含子礦山的排放。組織邊界應與礦山財務會計和報告程序中使用的組織邊界保持一致。溫室氣體排放種類碳中和礦山涉及的溫室氣體種類宜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和三氟化氮(NF3)等氣體中的一類或多類。礦山應根據自身的實際開采、加工及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排放情況,合理確定所涉及的溫室氣體種類。評價時間碳中和評價周期一般為一年。評價指標評價內容碳中和礦山評價是對礦山在碳排放管理、減排措施及生態修復等方面的全面綜合評價,需關注礦山碳排放狀況、減排技術應用、資源循環利用、可再生能源的使用、生態修復與固碳、以及低碳管理制度等。a)碳排放核算:對礦山各環節的碳排放進行全面核算,包括直接排放和間接排放,評估礦山碳排放總量、排放源結構及碳排放強度。除核算礦山自身各環節碳排放外,還應評估供應鏈上下游的碳排放,包括供應商的碳排放強度、運輸環節的碳排放等,以全面考量礦山碳排放情況。b)減排技術措施:評價礦山在開采、加工及運輸過程中實施的減排技術與措施,如碳捕集、利用與封存(CCUS)技術,能效提升,礦井填充固定CO2,清潔能源的使用等。c)資源循環利用:評估礦山對開采過程中產生的余能、廢棄資源的循環利用情況,如余熱利用、礦井水處理、固體廢棄物再利用等。d)可再生能源使用:評價礦山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和使用情況,如在礦區使用太陽能、風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替代傳統能源。e)生態修復與固碳:評價礦山的生態修復措施及其固碳效果,包括植被恢復、土地復墾、生態修復過程中的碳匯作用。同時評估礦山生態修復區域內物種豐富度、珍稀物種保護情況等生物多樣性指標,衡量生態修復對生物多樣性的影響及潛在固碳貢獻。f)低碳管理與政策:評價礦山碳管理機制及其運行情況,如碳管理部門的設立、碳減排政策的制定與執行情況,以及礦山內部碳中和目標的實施進展。同時,礦山應建立碳管理審計制度,定期(建議每年)對自身碳管理情況進行內部審計或聘請第三方進行審計,檢查碳管理政策執行、數據準確性等情況,形成審計報告并用于改進碳管理工作。評價指標一般規定碳中和礦山的評價指標體系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共三級指標。一級指標包括碳排放總量、碳管理體系以及碳抵消3項。碳排放總量:包含不同核算范圍內的碳中和比例等指標要求;碳管理體系:是礦山監測、分析、管理碳排放相關數據的系統,包括碳管理平臺及碳管理臺賬,碳管理臺賬是記錄和管理礦山碳排放相關數據的系統性文件或電子數據庫;碳抵消項目需評估是否符合相關標準和規定,如是否在認可的碳抵消項目目錄內,項目的審定和核查是否由具備資質的機構執行等,碳抵消信用的有效期限一般為三年,避免過期的碳抵消信用被不當使用,影響碳中和目標的準確核算。二級指標包括礦山溫室氣體排放、減排技術措施實施、溫室氣體移除與抵銷、資源循環利用、生態修復及固碳、低碳管理體系6項。三級評價指標共有24項,具體內容應符合附錄A的規定。根據指標的可量化程度,評價指標可分為定量指標和定性指標兩類,其中18個為定量指標,6個為定性指標。定性指標需通過賦值量化,并結合定量統計方法進行綜合評價。定量指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礦山能源消費總量、能源消費強度、碳排放總量、自主減排量、生態修復固碳量、碳抵消量、碳排放總量下降率、單位礦產開采量碳排放強度、單位礦產開采量碳排放下降率、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率、電力在能源消費中的比重、可再生能源使用占比、綠證/綠電采購量、綠化覆蓋率、水資源循環利用率、單位開采量固廢產生量、單位產值新水用量、減排目標完成度。定量指標的計算應對數據來源和數據質量進行分析和說明。定性指標主要對礦山的低碳管理體系進行評價,包括以下內容:碳管理部門設置、碳排放統計和考核體系、能源管理體系、碳中和方案的制定與執行、碳捕集與封存減排技術應用、礦山生態修復與固碳項目實施情況。定性指標應說明評價的依據。評價流程概述碳中和礦山評價應堅持可測量、可報告、可核查的原則。開展碳中和礦山評價主要包括評價準備、實施、報告編制、報告交付、動態評價五個階段。評價準備在評價準備階段,應組建評價組,編制詳細的評價計劃。一方面,收集礦山碳排放及全生命周期相關的資料,如礦山基本信息、碳排放核算報告、核查報告、能源統計報表、原始記錄以及礦山修復計劃等。特別關注煤炭或金屬資源開采過程中的能耗和排放,以及礦井填充技術的CO2固定效果;收集礦山生態修復的固碳潛力評估資料,涵蓋修復區域的植被恢復及土壤碳吸收能力。另一方面,礦山應制定信息公開計劃,將碳中和相關信息,如碳排放數據、減排措施、評價結果等向公眾公開。同時,通過問卷調查、聽證會等形式收集公眾意見,并將公眾意見作為評價的參考依據之一,以此提高評價的公正性和透明度。評價實施通過實地調查、數據核查和樣本采集等方式,收集礦山碳排放和固碳證據。評價礦山資源開采及修復過程中的全生命周期的溫室氣體排放量,核實礦山開采、礦井填充固定CO2技術的實施效果,礦山修復過程中生態固碳能力。與礦山技術人員和生態修復專家座談,了解開采過程碳減排措施、礦井填充固定CO2方案和生態固碳策略的實施情況。通過對礦山運營和修復的具體數據分析,核算碳排放量、碳減排量及碳抵消量。評價報告編制編制碳中和礦山評價報告,報告內容包括:礦山基本信息、資源開采過程中的碳排放核算、礦井填充固定CO2量、生態修復固碳量、碳減排量、碳抵消量及碳中和評價得分與等級。報告需詳細說明各項碳排放、固碳與減排指標的來源和核算方法,并對礦山全生命周期的碳中和進展進行分析,指出優勢和改進空間。報告交付碳中和礦山評價報告經審查合格后正式交付委托方。報告需得到相關專家或第三方機構的審核,確保其準確性和權威性,報告完成后應進行歸檔備案,并提供后續改進建議。動態評價定期(建議每年或每半年)對礦山進行跟蹤評價,收集礦山在技術創新、政策變化等因素影響下的碳排放、固碳等數據,重新評估礦山碳中和進展,及時調整評價結果和改進建議。評價方法與結果評價方法碳中和礦山評價采用指標加權綜合評分的方式,總分為100分。為確保評價的科學性與準確性,可利用大數據技術收集礦山各環節碳排放、能源消耗等數據,運用人工智能算法對數據進行分析和預測,從而提升數據收集的準確性和效率,為后續評分提供更科學的依據。各項指標根據其重要性賦予不同的權重,按照評價標準綜合得分。碳中和礦山的評價結果計算方法如下:a)一級指標得分計算公式:…………(1)式中:Qv——二級指標得分;ki——第i個三級指標的權重,權重系數按附錄A的要求;Mi——第i個三級指標的平均得分;v——一級指標的數量。b)綜合評價得分計算公式:…………(2)式中:Zg——綜合評價得分;qf——第q個二級指標的權重;Qf——第q個二級指標得分。指標權重確定指標權重可采用德爾菲法獲取若干專家對權重的設定建議;也可采用層次分析法收集相關領域若干名專家設定的權重,取平均值作為該評價指標的權重。建議值符合附錄A的規定。評價結果根據本文件8.1碳中和礦山的評價方法,依據各項指標權重綜合得分,確定礦山碳中和評價結果。評價結果根據不同得分區間劃分為五個等級,具體內容如下:碳中和礦山等級劃分:1)優秀類:AAA級:得分不低于95分,且礦山在自主減排后剩余排放量實現100%抵消,此等級代表在碳中和方面表現卓越,是行業內的頂尖水平,為碳中和卓越礦山。AA級:得分不低于90分且小于95分,礦山自主減排后剩余排放量實現95%(含)-99%抵消,在碳中和工作上成果顯著,屬于優秀行列,為碳中和杰出礦山。A級:得分不低于85分且小于90分,礦山自主減排后剩余排放量實現90%(含)-94%抵消,展現出較高的碳中和成效,為碳中和優秀礦山。2)中等類:B級:得分不低于70分且小于85分,礦山自主減排后剩余排放量抵消比例不低于80%,達到中等水平,屬于基本滿足碳中和要求的礦山,為碳中和達標礦山。3)較差類:C級:得分不低于60分且小于70分,礦山自主減排后剩余排放量抵消比例不低于60%,雖然在碳中和方面存在一定差距,但仍具備發展潛力,為近碳中和礦山。碳中和礦山評價報告編制碳中和礦山評價報告應記錄礦山碳中和的評價結果,詳見附錄B,包括如下內容:a)基本情況礦山名稱、礦山類型、地址、評價范圍、評價依據、評價邊界、碳中和評價周期、報告編制負責人及聯系人信息等。b)評價目標開展碳中和礦山評價的原因、目標,闡明礦山碳中和評價的預期成果。c)評價范圍明確礦山碳排放評價的組織邊界、排放種類、排放源,核算覆蓋的時間段及礦山生產活動的范圍。d)評價過程碳中和礦山評價的程序、方法、數據來源,礦山在評價周期內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量、節能減排措施實施效果、碳抵消方式及抵銷量。評估礦山的溫室氣體減排策略、階段性減排目標或碳中和實現的進展情況。e)評價結果碳中和礦山評價得出的等級或分數,具體說明礦山的碳中和達成情況及總體評估結果。f)建議。
(規范性)
礦山運營碳中和評價指標體系表A.1規定了礦山運營碳中和評價指標體系,表A.2規定了全球變暖潛能值(GWP)。礦山運營碳中和評價指標體系一級指標及權重二級指標及權重三級指標權重指標說明指標性質碳排放總量(60%)礦山溫室氣體排放(15%)碳排放總量30%一定時期內礦山運營過程中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量的總和,通常以二氧化碳當量(CO2e)表示。定量單位礦產開采量碳排放強度25%每單位礦產(例如每噸礦石)開采過程中所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量,通常用于衡量礦山的碳排放效率。定量單位礦產開采量碳排放下降率25%相較于基準年或前一年,每單位礦產開采過程中碳排放強度的減少百分比,反映出礦山在降低碳排放方面的進展。定量碳排放總量下降率20%一定時期內礦山的碳排放總量相比于上一年或基準年所減少的百分比,表明企業在節能減排和碳中和方面的成效。定量減排技術措施實施(30%)礦山能源消費總量20%一定時期內礦山運營過程中所消耗的各種能源的總和,通常以千克標準煤(kgce)或其他適當單位表示。定量能源消費強度10%每單位礦產開采過程中所消耗的能源量,用于衡量礦山的能源使用效率。定量自主減排量30%礦山在運營過程中通過實施節能減排措施和技術手段自主減少的溫室氣體排放量,通常以二氧化碳當量(CO2e)表示。定量碳捕集與封存減排技術應用20%礦山在運營中應用的碳捕集與封存(CCS)技術所實現的減排效果,旨在降低大氣中溫室氣體濃度,通常以捕集的二氧化碳當量(CO2e)表示。定性減排目標完成度20%礦山在一定時期內實現的減排目標的完成比例,反映出企業在減排措施實施效果上的達成情況。定量資源循環利用(15%)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率50%在一定時期內,礦山對產生的固體廢棄物進行回收、再利用或處置的比例,以衡量廢棄物的資源化利用程度。定量水資源循環利用率20%礦山在水資源使用中,通過循環回用減少新水消耗的比例,反映水資源的高效利用和管理水平。定量單位開采量固廢產生量15%每單位礦產開采過程中所產生的固體廢棄物量,用于評估礦山的廢物產生效率。定量單位產值新水用量15%每單位經濟產出所需的新水量,反映水資源利用的經濟效益。定量碳管理體系(20%)低碳管理體系(20%)碳管理部門設置15%礦山內專責碳管理的部門及其職責,確保碳排放的監測與管理。定性碳排放統計和考核體系15%礦山內部針對碳排放進行統計、核算及考核的制度和方法,以提高碳管理的透明度和效率。定性能源管理體系15%礦山內部對能源使用進行監測、管理和優化的體系,促進能源效率的提高。定性碳中和方案的制定與執行15%礦山為實現碳中和目標而制定和實施的具體方案,包括減排目標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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