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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效力待定合同什么是效力待定合同「篇一」關于效力待定合同的種類介紹效力待定合同有哪些種類?一、效力待定合同概念簡述效力未定合同,也稱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效力是否發生尚未確定,有待于其他行為或事實使之確定的合同。二、效力待定合同種類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效力未定的合同主要有三類: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必須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2、無代理權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3、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三、效力待定合同的生效時間效力待定合同因追認而成為有效合同,但合同何時發生效力法律并沒有具體規定。學理通說認為,合同溯及于成立之時發生效力。其理由主要有三:一是追認通知并非訂立新合同的行為,而是對既有合同的補正;二是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的規定,追認行為不應產生合同的第二個生效時間;三是該方案能公平地保護當事人的利益。四、合同成立而不生效的其他情況一般而言,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時間是一致的。但也有例外情形,包括: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2、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3、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由此可見,效力待定合同只是一種效力不確定的合同,此類合同內容還是合法的,而此類合同什么時候生效,法律上并沒有具體規定。如果您對以上信息還存在著一些疑問,或者需要了解更多與之相關的內容,可以到網找在線律師進行咨詢,謝謝閱讀!什么是效力待定合同「篇二」效力待定合同這個名詞對很多人來說都很陌生,不清楚它的定義等內容。那么什么叫效力待定合同被?哪些合同屬于效力待定合同呢?一、效力待定合同的定義合同效力待定,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因存在不足以認定合同無效的瑕疵,致使合同不能產生法律效力,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內合同效力暫不確定,由有追認權的當事人進行補正或有撤銷權的當事人進行撤銷,再視具體情況確定合同是否有效。處于此階段中的合同,為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效力待定,意味著合同效力既不是有效,也不是無效,而是處于不確定狀態。設立這一不確定狀態,目的是使當事人有機會補正能夠補正的瑕疵,使原本不能生效的合同盡快生效,以實踐合同法盡量成就交易、鼓勵交易的基本原則。當然,從加速社會財富流轉、促使不確定的權利義務關系盡快確定和穩定的原則出發,合同效力待定的時間不可能很長,效力待定也不可能是合同效力的最后狀態。無論如何,效力待定的合同最后要么歸于有效,要么歸于無效,沒有第三種狀態。民法通則已經規定了效力待定的行為(如無權代理)。合同法對此予以了繼承和發展,形成了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制度。根據合同法第47條、第48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無權代理訂立的合同、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均屬效力待定,其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權利人可依法追認,善意的相對人也可依法撤銷(此撤銷不同于合同法第54條的撤銷。第54條的撤銷是對生效合同的撤銷,此處的撤銷是對效力待定的合同的撤銷)。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權利人沒有依法追認,善意的相對人也沒有依法撤銷的,合同無效。法律規定當事人為民事行為時要有民事行為能力,進行代理時要有代理權,處分財產時要有權處分,是為了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障交易安全,維護行為人和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但考慮到社會生活的復雜性,違反上述規定的合同一律作無效處理有時不僅不能實現前述目的,反而會徒增當事人和社會的麻煩。合同法設立追認制度有利于在保證交易安全的前提下加速財產流轉;規定相對人有權催告、撤銷,能使相對人的利益得到平衡。本制度能大幅降低無效合同的發生頻率,使法律更好地調整各種紛繁復雜的交易情況。這類合同的基本特征是:合同已成立,但是該合同在合同效力要件方面存在瑕疵,這種瑕疵主要是由于當事人本身所有的不足所造成的,因此法律不能馬上賦予其完全的效力,實現當事人所希望的預期,其效力還有待于其他行為使其確定。二、效力待定合同的類型我國《合同法》規定了,存在著以下三種情況的合同為效力待定合同:(一)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必須經過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認才有效;(二)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必須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才能對被代理人產生法律拘束力,否則,后果由行為人承擔;(三)是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權利而訂立的合同,經權利人追認才有效。什么是效力待定合同「篇三」怎么區分可撤銷合同與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銷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允許合同當事人撤銷該合同,使已成立生效的合同溯及既往地歸于無效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是指該合同未被撤銷之前,該合同的效力是待定的,待他人追認之后,即發生效力。總之,效力待定合同與可撤銷合同都屬于相對無效合同,它們在合同效力方面的欠缺要件往往只涉及合同當事人及合同有關人員的利益,一般不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兩者的主要區別如下:1、合同有效要件欠缺的性質不同。可撤銷的合同一般只是欠缺“意思表示真實”的合同生效要件或嚴重違反公平原則如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而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合同當事人主體能力方面的合同有效要件,如無行為能力,無代理權、無處分權等。2、效力狀態不同。效力待定合同處于效力待定狀態,既非無效,也非有效。其有效還是無效取決于第三人或善意合同相對人的是否追認或撤銷。而可撤銷合同在合同當事人行使撤銷權并經法定機關確認無效之前,仍是有效合同;但當合同當事人行使撤銷權并經法定機關確認無效后,為自始無效合同。3、有權主張并影響效力變化的當事人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可由法定的第三人追認或拒絕追認,或由合同的善意相對人撤銷,此追認或撤銷直接向合同當事人進行,無須向法院或仲裁機關請求;而可撤銷合同只能由受損害的合同方向法院或仲裁機關請求撤銷,不能直接向合同另一方當事人要求。4、受時間限制不同。效力待定合同,第三人應在法律規定的催告追認期間內(我國《合同法》規定為1個月)作出追認或拒絕追認的意思表示;而可撤銷合同,當事人須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撤銷權,否則該權利消滅。以上就是我們對可撤銷合同與效力待定合同如何區別的詳細解答。綜上可知,我們區分可撤銷合同與效力待定合同的關鍵點就在于明白它們之間的細微區別。什么是效力待定合同「篇四」效力待定合同的類型有哪些摘要:效力待定合同所謂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關生效要件的規定,因此其效力能否發生,尚未確定,一般須經有權人表示承認才能生效。合同效力待定,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因存在不足以認定合同無效的瑕疵,致使合同不能產生法律效力,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內合同效力暫不確定,由有追認權的當事人進行補正或有撤銷權的當事人進行撤銷,再視具體情況確定合同是否有效。那么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有哪些呢?依據《合同法》,效力待定合同主要包括四種類型:(一)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簽訂的合同1.效力待定的原因《民法通則》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包括兩種:10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所以,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其依法不能獨立簽訂的合同效力待定。2.此類合同是否有效的決定因素《合同法》第47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二)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1.效力待定的原因《民法通則》第63條規定:“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根據《合同法》第48條,無權代理包括如下三種:(1)行為人沒有代理權。(2)行為人超越代理權。(3)代理權終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由于無權代理人不能合法有效代理被代理人,所以其簽訂的合同效力待定。2.此類合同是否有效的決定因素《合同法》第48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時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同時《合同法》第49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權有效。”這個條款中的代理就是表見代理,參見1Z301033。(三)越權訂立的合同1.效力待定的原因任何一個單位都有自己的組織結構,組織設計里面都包含組織權限分工。每個崗位都有自己的責任和權力。如果超越了自己的權力范圍而為民事行為,其行為就不是必然有效的行為了。這種行為是否有效,需要結合其他因素確定。2.此類合同是否有效的決定因素《合同法》第50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可見,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是否有效取決于相對人是否知道行為人超越權限。如果明知其超越權限還依然與之簽訂合同合同就是無效的;如果不知道其越權而與之簽訂合同,則合同就是有效的。(四)無處分權人訂立的合同1.效力待定的原因有處分權人處分自己的財產是有效的行為,但是沒有處分權人處分了他人的財產已經侵犯了有處分權人的財產權了,就不能視為當然有效的行為。2.此類合同是否有效的決定因索《合同法》笫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什么是效力待定合同「篇五」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相關法律規定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相關法律規定:合同效力待定,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因存在不足以認定合同無效的瑕疵,致使合同不能產生法律效力,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內合同效力暫不確定,由有追認權的當事人進行補正或有撤銷權的當事人進行撤銷,再視具體情況確定合同是否有效。處于此階段中的合同,為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效力待定,意味著合同效力既不是有效,也不是無效,而是處于不確定狀態。設立這一不確定狀態,目的是使當事人有機會補正能夠補正的瑕疵,使原本不能生效的合同盡快生效,以實踐合同法盡量成就交易、鼓勵交易的基本原則。當然,從加速社會財富流轉、促使不確定的權利義務關系盡快確定和穩定的原則出發,合同效力待定的時間不可能很長,效力待定也不可能是合同效力的最后狀態。無論如何,效力待定的合同最后要么歸于有效,要么歸于無效,沒有第三種狀態。民法通則已經規定了效力待定的行為(如無權代理)。合同法對此予以了繼承和發展,形成了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制度。根據合同法第47條、第48條、第51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無權代理訂立的合同、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均屬效力待定,其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權利人可依法追認,善意的相對人也可依法撤銷(此撤銷不同于合同法第54條的撤銷)。第54條的撤銷是對生效合同的撤銷,此處的撤銷是對效力待定的合同的撤銷)。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權利人沒有依法追認,善意的相對人也沒有依法撤銷的,合同無效。法律規定當事人為民事行為時要有民事行為能力,進行代理時要有代理權,處分財產時要有權處分,是為了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障交易安全,維護行為人和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但考慮到社會生活的復雜性,違反上述規定的合同一律作無效處理有時不僅不能實現前述目的,反而會徒增當事人和社會的麻煩。合同法設立追認制度有利于在保證交易安全的前提下加速財產流轉;規定相對人有權催告、撤銷,能使相對人的利益得到平衡。本制度能大幅降低無效合同的發生頻率,使法律更好地調整各種紛繁復雜的交易情況。以上就是關于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相關法律規定的內容,更多關于合同效力方面的法律問題,如效力待定的合同不被代理人追認怎么辦?效力代理的合同不可以撤銷或者變更怎么處理?請聯系我們的專業律師,我們的律師會根據您的具體問題,為您做詳細的法律解答。什么是效力待定合同「篇六」一、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根據法律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在以下三種情況下是有效的:1、經過法定代理人追認;2、純獲利益的合同,如贈與合同;3、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二、無權代理的行為人代訂合同的效力待定。無權代理行為,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限范圍代理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的合同,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1、無權代理人代訂的合同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2、無權代理人代訂合同行為有效的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正當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越權訂立合同的效力待定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依法享有相應的權利訂立的合同是有效的;只有在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時,才屬無效。四、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效力當事人訂立合同處分財產時,應當享有財產處分權,否則合同無效。但是,法律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的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什么是效力待定合同「篇七」合同并不是雙方當事人一簽字就能生效的。合同的效力分為三種,無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以及有效合同。其中的效力待定合同,是需要權利人追認之后才會產生效力。究竟什么情況下才認定為效力待定合同呢?一、無行為能力人所訂立之合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除可以訂立某些與其年齡相適應的細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外,對其他的合同,必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訂立。一般來說,由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訂立的除細小的日常生活方面以外的合同,必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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