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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購協議范本精選

當人們對法律的理解逐漸加深時,合同在人們眼中出現的

頻率越來越高,V立合同時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來撰寫,請問

你是在尋找合同的優秀模板嗎?我們花時間特意編輯了回購協

議范本,希望你更多關注本網站更新。

回購協議范本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根據《XXX公司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北京股權交易中

心登記結算業務規那么(試行)》、《北京股權交易中心股份股

份掛牌轉讓業務規那么(試行)》等業務規那么,甲、乙雙方經

過充分協商,本著平等、互利、自愿的原那么,就甲方根據本

協議的規定委托乙方進展股份登記托管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

茲共同信守。

一、登記托管的股份、范圍、數量和托管期限

(一)甲方根捱本協議的規定委托乙方登記并管理甲方已發

行的股份,甲方托管的股份數量總計股(以下簡稱“托管股

份”),托管股份由個股東持有。

其中:法人股:股;自然人股:股(其中尚未確定股東和股

東身份的股,在甲方未確權之前,乙方不負責托管;經甲方確

權后,乙方再辦理登記托管)。詳細股東名冊附后,作為本協議

的附件。

(二)甲方委托乙方進展股份托管效勞的期限(以下簡稱

“托管期限”)為年,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股份托管的內容和規那么

(一)乙方承受委托登記并管理甲方的股份,并免費提供以

下效勞:

1、股份托管登記業務:包括股份托管初始登記、股份托

管賬戶開戶、托管股份過戶登記、股份質押登記、注銷登記

等。

2、股份托管管理業務:包括賬戶根本信息變更、掛失、

股份查詢、股份凍結、信息披露、代理分紅派息等(代理分紅

派息效勞,甲方應與乙方另行簽訂委托合同)。

3、上述業務僅限于已經確定股東和股東身份的股份,尚

未確定股東和股東身份的股份,待甲方確權后乙方再辦理上述

業務。(二)股份托管的辦理規那么雙方同意:詳細業務辦理以

乙方的《北京股權交易中心登記結算業務規那么(試行)》為

準。

三、雙方承諾

(一)甲方向乙方作如下承諾:

1、甲方保證其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資料和信息均真

實、準確、完好、合法、有效,并對其準確性、真實性、完好

性和合法性負完全責任。

2、甲方保證在其將托管股份根據本協議的規定委托與乙

方進展登記托管期間,乙方應為托管股份的唯一登記托管機

構,甲方不得再將托管股份委托其他任何機構進展托管,否那

么乙方將不對甲方與其他登記托管機構之間的及/或托管期限

內因在乙方托管股份產生的任何糾紛承當責任。

3、甲方已詳細閱讀并完全認同乙方的《北京股權交易中

心登記結算業務規那么(試行)》,承諾其向乙方提供的股東名

冊是甲方現有股份狀況的最直接證明,真實、準確和完好地反

映了甲方的全部股東名稱/姓名、持有的股份數量及其他。在

根據本協議的規定辦理股份托管初始登記后,甲方自備的股東

名冊(包括其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其他有權登記機關登記備

案的股東名冊)應與在乙方登記托管的股東名冊保持完全一致;

假設記載不一致的,那么乙方不對托管期限內因在乙方托管股

份產生的任何糾紛承當責任。

(二)乙方向甲方作如下承諾:

1、乙方系合法成立的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可以為符合

條件的股份提供股份登記托管效勞。

2、有權要求乙方按《北京股權交易中心登記結算業務規

那么(試行)》就托管股份免費提供登記、過戶、質押、注銷、

查詢、掛失、凍結等單項效勞。

3、有權查詢、統計乙方已登記的托管股份相關資料。

(二)甲方的義務:

1、甲方應根據乙方要求及時向乙方提供甲方和/或托管股

份的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股東

名冊等)。

五、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的權利:

1、為完本錢協議項下的股份登記托管效勞,有權要求甲

方按《北京股權交易中心登記結算業務規那么(試行)》提供甲

方和/或托管股份的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企業法人營

業執照、股東名冊等)。

2、在托管股份被有權機關查封/凍結或其上存在任何爭議

的情況下,有權回絕履行甲方就托管股份提出的任何指令。

3、就甲方提出的違背法律、法規和乙方業務規那么的指

令,乙方有權回絕履行。

(二)乙方的義務:

1、免費為甲方提供本協議項下的股份登記托管效勞,為

甲方每位股東出具《股東賬戶卡》。

2、免費向甲方股東提供包括登記、過戶、質押、注銷、

查詢、掛失、凍結等單項效勞。

六、違約責任

(一)因乙方原因造成其為甲方提供的股份登記托管效勞存

在缺陷,造成甲方或甲方股東損失的,由乙方承當違約責任,

但乙方的賠償責任應以甲方和甲方股東的直接經濟損失為限。

(二)因甲方提供的任何文件、資料和信息有誤,不符合甲

方在本協議項下的陳述和保證,造成甲方或甲方股東損失的,

甲方應自行承當相應責任;造成乙方損失的,甲方應承當賠償

責任。

七、本協議的生效、變更及終止

1、本協議由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受權代表簽字蓋章

后生效。

2、本協議生效后,雙方對本協議內容的變更或補充應采

用書面形式訂立,并作為本協議的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

法律效力。

3、當發生以下情況之一時,本協議應當終止;

(1)甲方的法人主體已注銷或被有權機關撤消;

(2)托管股份已注銷或已消滅;

(3)由于不可抗力致使一方不能履行本協議項下的主要義

務的,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及時通知對方,經對方確認后本協

議終止;

(4)甲、乙雙方已就終止本協議達成一致的;

(5)本協議規定的其他情況。

八、爭議處理

如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協議過程中發生糾紛,應本著友好

合作的精神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住

所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補充約定

乙方同意,對于甲方為完本錢協議項下股份托管登記而向

其提供的承當保密責任;除根據乙方業務規那么和本協議的規

定提供相關查詢效勞外,未經甲方答應,乙方不得將前述信息

提供應任何第三方,否那么,乙方將向甲方承當違約責任,但

在任何情況下乙方承當的違約責任不得超過乙方因其違約行為

獲得的收益。

為防止歧義,就下述信息、資料乙方不承當保密責任:(1)

甲方披露前,乙方已經自第三方理解的,而第三方不受任何保

密義務限制;(2)甲方披露前,已經可以通過社會公開渠道查詢

到的;(3)甲方披露前,乙方以合法方式自行研究、創造、發現

的;(4)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須披露或有關政府機關要求乙方

進展披露的。

甲方在股份托管效勞期限內,擬在證券交易所或其他股權

交易市場上市、掛牌、登記托管的,應當在收到其他交易場所

同意其上市、掛牌、登記托管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向乙方

提交《股份退出登記申請書》,未在規定日期內提出退出申請

的,視為自動退出托管,乙方有權按照其業務規那么對甲方托

管股份進展處理,甲方自行承當相應損失或法律責任。

本協議共頁,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每份具有同

等效力。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受權代表(簽字):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受權代表(簽字):

簽署時間:年月日

回購協議范本篇2

【摘要】:力:本文回憶了《中國銀行間市場債券回

購交易主協議(xx年版)》制定的背景,通過與原協議的比

擬,闡述了新版主協議在機制設計方面的創新之處,并分析》

了其對當前債券市場的重要意義。

【關鍵詞】:Ap:《新版回購主協議》框架構造風險

管理

在中國人民銀行“面向機構投資者,開展場外市場”的戰

略指導下,銀行間債券市場近年來實現了跨越式開展,作為其

重要組成局部的銀行間債券回購市場已到達相當規模,在金融

市場開展過程中承當著越來越重要的責任。

XX年1月,《中國銀行間市場債券回購交易主協議〔XX

年版)》(以下簡稱《新版回購主協議》)正式,為銀行間債

券回購市場樹立了高效、平安的行為標準,推動債券回購市場

進入新的開展時期。《新版回購主協議》是債券市場標準文本

的重要組成局部,既吸收了原有債券回購主協議的優點,又立

足市場開展需要,充分借鑒國際經歷,兼具創新性和實用性,

促進了市場根底設施功能的完善。

《新版回購主協議》制定的背景

近年來,銀行間債券回購市場開展迅速,規模不斷擴大,

主體日趨多元化。隨著回購市場的繁榮開展,市場環境和法律

環境發生了較大變化,需要根據市場開展情況對原有的回購主

協議進一步修訂完善,以滿足市場成員對更加平安、高效的標

準文本的需求。在此背景下,按照人民銀行的統一部署,交易

商協會啟動了《新版回購主協議》的制定工作,在保存原有文

本優點的根底上,借鑒國際經歷,充分地表達了延續性、適用

性和前瞻性的特點。

(一)我國銀行間債券回購市場蓬勃開展

我國債券回購市場經歷了曲折的開展過程,目前銀行間債

券回購市場是債券回購的主要市場,在促進貨幣政策的執行和

傳導、拓寬機構投資者資金融通渠道以及促進利率市場化等方

面正發揮著重要作用。近年來,銀行間債券回購市場呈現出以

下特點:

一是市場整體規模增長迅速。XX年,銀行間回購交易總

量達萬億元,較XX年的萬億元增長了,比市場成立初期增長

了4894倍,遠遠高于銀行間市場現券交易量(萬億元)。

二是交易主體日益豐富。銀行間債券回購市場交易主體已

根本涵蓋了目前我國金融市場上絕大多數的金融機構類型。市

場主體從最初僅為商業銀行逐漸擴大到證券公司、保險公司、

財務公司等非銀行類金融機構。近年來,越來越多的非法人機

構比方證券投資基金等,也參加到債券回購市場。

三是回購利率作為基準利率地位凸顯。銀行間市場形成了

回購定盤利率、7天回購加權平均利率等基準利率。債券質押

式回購由于交易活潑、交易量大,價格干擾因素較小,其加權

平均利率能較好地反映貨幣市場資金供需情況,并在一定程度

上反映宏觀經濟趨勢和利率走勢,已成為銀行間市場利率指標

體系重要組成局部。為銀行間各項金融產品定價提供了重要參

考。

四是宏觀調控功能充分發揮。債券回購交易已成為人民銀

行公開市場操作的一項主要工具,人民銀行往往直接采用正、

逆回購的操作方式參與回購市場,通過一級交易商向市場投放

或回籠流動性。同時,在銀行間債券回購市場上形成的短期資

金利率可以較為準確地反映貨幣市場的真實需求關系,從而間

接地為人民銀行貨幣政策的決策、操作和傳導提供重要根據。

(二)原有主協議隨著市場的開展須進一步完善

我國曾分別于2000年、xx年了《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

券質押式回購1主協議》〔以下簡稱為《質押式回購主協

議》)及《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買斷式回購2主協議》

[以下簡稱為《買斷式回購主協議》),兩份協議在銀行間債

券市場形成初期發揮了宏大作用。但是隨著回購交易的日益繁

榮,原有兩份主協議在核心機制安排、違約事件的處理和法律

適用等方面需進一步完善和改良,以滿足市場開展的需求。詳

細來說,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估值機制方面。原主協議約定債券的估值方式為:協

商或委托中介平臺通過招投標確定。相比于國際市場通行的

《全球通用回購主協議》(以下簡稱《GMRA主協議》)所采

取的“兩個或以上做市商報價或由非運約方確定”的約定,協

商或招投標的方式,對非違約方權利的保護較弱。

二是違約事件斷定主體方面。原有《質押式回購主協議》

中對爭議的解決要求雙方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向人民銀行申

請認定違約責任。此條款賦予人民銀行對債券回購交易違約責

任的斷定職能,在市場開展初期曾有效支持了回購市場的穩健

運行,但隨著我國金融市場改革的深化,人民銀行作為市場制

度建立者和宏觀經濟的調控者不再適宜承當違約責任的斷定職

能。

三是回購交易的風險管理方面。隨著市場規模的擴大和交

易靈敏性的增強,債券回購交易中對交易對手方違約和對擔保

品價值進展精細化管理的需求凸顯,引入擔保品的盯市估值和

動態管理,以及國際通行的買斷式回購單一協議、終止凈額等

核心機制安排,成為市場進一步開展的必要條件。

銀行間債券回購市場的迅速開展,對回購交易制度、風險

管理手段和違約處理流程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亟需對原有

的兩份回購主協議進展修訂完善,在此背景下,《新版回購主

協議》應運而生。

《新版回購主協議》的創新之處

《新版回購主協議》在框架構造、核心機制安排、風險事

件處理和簽署方式等方面作了充分論證、細致考慮,兼顧實用

和創新,充分表達延續性、適用性、前瞻性的特點。與原有債

券回購主協議相比,主要有以下創新之處:

(一)文本構造安排采取“共同而有分別的原那么”

《新版回購主協議》采用了“通用條款+特別條款”的框

架式構造。考慮到質押式回購與買斷式回購具有共同的交易目

的和類似的交易構造,將原來兩份主協議合二為一,在通用條

款中,規定了適用于質押式和買斷式等所有回購交易的要素和

機制;在特別條款中,根據質押式和買斷式回購的不同特點,

就違約事件和終止事件的處理、調整、交換、履約保障安排等

分別進展了規定。這樣的構造不僅滿足了市場成員的需求,簡

化了文本數量,有利于市場成員防范交易對手風險,又可以通

過特別條款的設計來兼顧不同交易品種的特點,為三方回購、

債券借貸等其他交易品種的推出和引入預留空間。此外,《新

版回購主協議》在通用條款局部既保存了原有回購主協議在回

購業務方面的根本框架和核心內容,還借鑒《中國銀行間市場

金融衍消費品交易主協議Ixx年版)》(以下簡稱《NAFMII

主協議》)的相關內容,明確了當交易一方出現違約或合同可

終止情況時的處理方式,這不僅保證了回購業務開展的延續

性,也使文本形式更加完善,內容更加豐富。

(二)完善了回購主協議對違約事件、終止事件的認定和

處理

原有的兩份主協議中的違約條款僅約定了回購交易項下支

付和交付義務的違約處理,對于交易對手發生破產或出現其他

重大信譽事件的情形那么未予考慮,運約事件發生后的處理流

程也較簡單。《新版回購主協議》對此進展了完善,以便更有

效地管理對手方信譽風險。

L增加出現違約事件、終止事件的情形

為了更好地維護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新版回購主協

議》借鑒了《NAFMH主協議》和《GMRA主協議》的做法,在

違約事件中補充了交易對手否認協議、不實陳述、穿插違約、

特定交易違約、特定實體違約等條款,并設置了非法事件和不

可抗力兩個終止事件條款。

2.對違約事件和終止事件的處理方式進展充實

《新版回購主協議》保存了原有回購主協議協商解決的原

那么,又為市場參與者增加了在協商未果的情況下,違約事件

和終止事件發生后的其他處理方式。值得一提的是違約事件的

處理方式,由于回購交易構造較復雜,合同標的既有金錢又有

債券,違約事件發生在不同時點,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差異較

大。《新版回購主協議》對于雙方協商無法解決的違約事件,

分為正回購方違約和逆回購方違約兩種類型,在每一種類型下

又可細分為在首期結算日或之前違約、在首期結算日與到期結

算日之間違約和在到期結算日違約等三種情形,并明確了處理

流程和補償金額的計算公式。

(三)引入了單一協議和終止凈額機制

為了便于市場成員更好地防范交易對手的信譽風險,《新

版回購主協議》參考《NAFMH主協議》和《GMRA主協議》的

做法,根據中國法律制度和回購市場開展的實際特點,在買斷

式回購框架下引入了單一協議和終止凈額機制,即全部買斷式

回購交易構成單一和完好的協議,在全部買斷式回購交易被提

早終止后,無需就每一筆買斷式回購項下的款項交收逐一進展

結算,而可以采用軋差計算的方式計算出終止凈額〔即交易一

方應付另一方的款項總額與另一方應付該交易一方的款項總額

之間的差額),交易雙方之間只需就軋差后的凈額進展交收。

(四)建立了對回購債券的動態調整機制

為了提供有效的風險敞口管理工具并進步債券市場流動

性,針對回購交易雙方凈風險敞口的變化,對回購債券進展動

態調整是國際上較為成熟的做法。為了更好地管理債券回購交

易的風險敞口,《新版回購主協議》參加了基于“盯市”原那

么進展動態調整的內容:

1.針對質押式回購的特點,設計了“交換”和“調整”機

制。“交換”是指經回購交易雙方協商,允許正回購在新的債

券上設定質權來交換已經質押的債券,這一安排有利于正回購

方根據其實際情況更有效地利用質押債券,有助于進步債券市

場的流動性;“調整”是指假如一筆質押式回購下的質押債券

由于市值下跌導致質押債券缺乏,或由于市值上升導致質押債

券多余,可增加或減少質押債券。

2.為買斷式叵購設計了“調整”和“履約保障”機制°買

斷式回購下的“調整”機制是指為防止回購債券的缺乏,出現

凈風險敞口的交易一方有權根據約定的估值方法要求另一方增

加或減少回購債券,以實時覆蓋凈風險敞口;“履約保障”機

制要求交易一方為出現了凈風險敞口的另一方以現金或債券質

押的方式提供額外的履約保障品,而質權方在其凈風險敞口減

少后,有義務按照出質方的要求解除相關的現金或債券質押,

也是一種質押品的動態調整機制。

質押式回購與買斷式回購的動態調整機制需要依賴高效的

債券托管平臺和完善的估值計算方式,目前中央結算公司、上

海清算所承當著銀行間債券市場托管的職責,快速、高效、平

安的債券托管制度是債券回購市場根底設施建立的重要組成局

部。

(五)采取多邊加雙邊的簽署方式

市場成員在有效簽署《新版回購主協議》后,主協議即在

簽署方與其他各簽署方之間生效。市場成員即可據此進展質押

式或買斷式回購交易。這沿用了原主協議的做法,保障了回購

交易的平穩過渡。同時,已簽署主協議的市場成員之間,可以

根據需要簽署雙邊的補充協議,詳細約定第三方估值機構、罰

息利率,選擇是否適用穿插違約、特定交易違約、調整、履約

保障等機制。這為市場成員之間的個性化交易需求提供了多項

便利工具和自主空間,并引導中國銀行間債券回購市場理論向

國際債券回購市場上的通行做法靠攏,既保障了交易的平穩過

渡,又賦予了市場成員自主會談的空間。

《新版回購主協議》對市場的意義

總的來看,《新版回購主協議》既保存了原有主協議文本

的優點,又立足當前市場開展的實際情況,充分吸收市場意

見,同時借鑒國際經歷,兼顧考慮市場將來需求,對于進一步

標準債券回購市場行為、進步債券市場流動性、防范市場風

險、促進產品創新有著重大意義。

(一)有助于為債券回購交易打造標準運行的平臺

協議文本的設計應始終與市場的開展相契合,并隨著市場

實際需求的變化而不斷更新,而《新版回購主協議》正是為滿

足市場之需、解成員之急而推出的。它為相關交易設計了較固

定的交易條件,并且明確了違約處理方法,標準化的制度設計

有利于統一市場行為,建立回購市場交易標準,進步市場交易

效率,對于打造我國債券市場標準運行的平臺、進步市場風險

管理才能、推動市場安康穩定快速開展有著重要意義。

(二)有助于進步債券市場流動性

為了更好地管理債券回購交易的風險敞口,《新版回購主

協議》參加了基于“盯市”原那么進展動態調整的內容。針對

質押式回購的特點,設計了“交換”和“調整”機制,這一安

排能增加中小金融機構開展回購交易的積極性,更有助于進步

回購債券的使用效率,從而有效地進步整個債券市場的流動

性。針對回購交易雙方凈風險敞口的變化對回購債券進展動態

調整,也是國際上較為成熟的做法。

(三)有利于完善債券回購交易的市場風險管理

在買斷式回購框架下引入了單一協議和終止凈額機制,有

利于市場成員更好地防范交易對手的信譽風險。此外,以“盯

市”為根底的“調整”、“交換”機制,以及對違約事件、終

止事件的認定和處理等都為市場參與者提供了先進的風險管理

手段,有助于控制債券回購市場系統性風險。

(四)有利于債券回購業務后續創新工作的開展

《新版回購主協議》的修訂充分考慮了債券回購業務的后

續創新問題,不僅在文本制定中作了相應的制度安排,而且標

準文本的本身也為創新提供了明確、標準的法律保障。

目前,全球金融危機的影響還未散去,我國金融系統正處

在一系列深化而復雜的變化中,銀行間市場也正面臨宏大的開

展機遇,加快銀行間債券回購市場的制度建立,推動整個市場

的安康開展正當其時。《新版回購主協議》不僅建立了與國際

接軌的中國標準,也推動了銀行間債券回購市場自律管理體系

的建立,完善了市場根底設施,推進了回購業務的創新理論,

必將極大地促進銀行間債券回購市場安康快速開展,效勞于中

國金融市場向更高層次推進的需要C

1.質押式回購是指正回購方將債券出質給逆回購方融入資

金的同時,雙方約定在將來某一指定時間由正回購方按約定的

回購利率向逆回購方返還資金的交易行為。

2.買斷式回購是指正回購方將回購債券的所有權轉讓給逆

回購方的同時,交易雙方約定在將來某一日,由正回購方以約

定價格從逆回購方購回債券的交易行為。

回購協議范本篇3

【摘要】:%:本文通過對《新版回購主協議》中質

押券管理相關要求的解讀,闡述了在當前國際金融市場條件下

加強質押券管理的必要性,并配合《新版回購主協議》中的相

關要求對中央結算公司質押券管理效勞進展了簡要介紹。

【關鍵詞】:為:《新版回購主協議》質押券管理凈

風險敞口

隨著我國金融市場的深化與開展,質押券管理的重要性日

益突出。今年1片,《中國銀行間市場債券回購交易主協議

(xx年版〕》(以下簡稱《新版回購主協議》)正式推出,

這是我國債券回購交易市場的重要制度創新,它對現有的回購

業務提出了諸多重要標準和改良意見,其重點之一就是對質押

券管理作了明確要求。

《新版回購主協議》對質押券管理的相關要求

《新版回購主協議》在“質押式回購特別條款”和“買斷

式回購特別條款”中,對質押式回購的質押券和買斷式回購下

履約保障的盯市、交換、調整等進展了規定。

(一)質押式回購

《新版回購主協議》在“質押式回購特別條款”第一條

“交換”中說明:“在一筆質押式回購的首期結算日(含該

日)與到期結算日(不含該日)之間的任何一個營業日,經交

易一方提出要求且另一方同意,正回購方可在約定數額及類別

的不同于回購債券的其他債券('新回購債券')上為逆回購

方設定質押登記,以換取逆回購方在當日向正回購方解除全部

或局部回購債券上的質押登記〔該日為'交換日')。新回購

債券在交換日的市場公允價值應不少于解除質押登記的回購債

券的市場公允價值。完成交換后,新回購債券應被視為回購債

券。”即在回購交易存續期內,經雙方協商,正回購方可質押

新質押券,以換出原質押券,實現質押券交換。

“質押式回購特別條款”第二條“調整”中說明:“假設

交易雙方在補充協議中約定適用本條,那么在一筆質押式回購

的首期結算日(不含該日)與到期結算日(不含該日)之間的

任何一個營業日,根據估值方在估值日計算的估值結果,凈風

險敞口等于或超過最低轉讓金額的交易一方,可在估值日之后

的第一個營業日(該日為‘通知日')以口頭或書面的方式通

知另一方向其設定或解除一定面額(,調整數量')的回購債

券的質押登記,即:當正回購方的凈風險敞口等于或超過最低

轉讓金額時,正回購方可以通知逆回購方向其解除相應調整數

量的回購債券的質押登記;當逆回購方的凈風險敞口等于或超

過最低轉讓金額時,逆回購方可以通知正回購方向其設定相應

調整數量的回購債券等同品的質押登記。”

其中“凈風險敞口”指一筆質押式回購的凈風險敞口。對

于正回購方而言,其凈風險敞口指回購債券在估值日的市場公

允價值乘以該筆質押式回購適用的折算比例后所得數額減去資

金本錢之差;對于逆回購方而言,其凈風險敞口指資金本錢減

去回購債券在估值日的市場公允價值乘以該筆質押式回購適用

的折算比例后所得數額之差。

(二)買斷式回購

《新版回購主協議》“買斷式回購特別條款”第一條“調

整”中說明:“假設交易雙方在補充協議中約定適用本條,那

么在交易雙方任何一筆買斷式回購存續期間的任何一個營業

日,根據估值方在估值日計算的估值結果,凈風險敞口等于或

超過最低轉讓金額的交易一方,可在估值日之后的第一個營業

日(該日為‘通知日')以口頭或書面的方式通知另一方向其

轉讓一定面額('調整數量')的回購債券等同品。”

第二條“履約保障安排(保證金與保證券)”中說明:

“假設交易雙方在補充協議中約定適用本條,那么在交易雙方

任何一筆買斷式回購存續期間的任何一個營業日,根據估值方

在估值日計算的估值結果,凈風險敞口等于或超過最低轉讓金

額的交易一方,可在估值日之后的第一個營業日(該日為‘通

知日')以口頭或書面的方式通知另一方:[1)將一筆總金

額不少于該凈風險敞口(’保證金調整數量')的保證金移交

其占有并作為擔保或解除占有和擔保;或(2)向其設定或解

除一定面額〔'保證券調整數量')的保證券的質押登記”。

買斷式回購“凈風險敞口”指交易雙方間在本協議下屆時

存續的全部買斷式回購的凈風險敞口。對于買斷式回購凈風險

敞口的計算方法,《新版回購主協議》進展了詳細規定,簡單

來說,它等于一方交付或質押給對方的所有回購債券、回購資

金、回購債券等同品、保證金、保證券與從對方接收或受押的

所有回購債券、回購資金、回購債券等同品、保證金、保證券

之差。

加強質押券管理的重要性與必要性

加強質押券管理主要出于有效控制風險、與國際標準接

軌、滿足監管要求、適應市場需求等諸多方面的考慮。

(一)質押券管理是風險管理的重要手段

眾所周知,抵押品是金融市場高效、平安運行的基石。假

設沒有.足夠的抵押品作為覆蓋風險的保障,一方面將大大進步

杠桿率,增加泡沫出現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將大大增加金融機

構的風險暴露,超出可控范圍。而債券因其流動性強、價格波

動相對較小而成為最主要的抵押品。有統計說明,國際金融市

場使用的抵押品90%以上是債券,因此,質押券在風險管理中

的重要地位與作用不言而喻。

(二)質押券管理已成為國際市場通行準那么

如國際證券市場協會《回購交易理論指引》中明確指出,

“法律協議應提供交易的逐日盯市機制”,“法律協議應提供

初始保證金/券、保證金/券維持以及價值重估機制……”。證

券業與金融市場協會、國際資本市場協會在《全球回購主協

議》中也明確:“保證金/券維持……假設任何一方于任何時

間對另一方有凈風險,其可以通知另一方,要求另一方向其作

出一筆總金額或價值最少等于該凈風險的保證金/券轉讓。”

在這一系列國際標準的標準與指引下,國際金融市場參與者均

非常重視對于質押券的管理,可以說質押券管理已成為國際市

場的通行準那么與主流趨勢。

(三)監管規那么對質押券管理提出新要求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中明確提出,“銀行應每日對其回

購業務進展盯市,對相關的保證券、折扣系數進展調整,以及

時應對市場波動帶來的風險”。我國銀監會的《商業銀行資本

管理方法(試行)》(XX年1號令)也明確規定,“商業銀

行應建立相應的抵質押品管理體系,包括健全完善的制度、估

值方法、管理流程以及相應的信息系統……根據抵質押品的價

值波動特性確定重新估值的方式和頻率,市場波動大時應重新

估值……”。出于有效控制市場風險的考慮,監管部門對于質

押券管理提出了更新、更高、更嚴格的要求,需要市場參與者

遵守與執行。

(四)歐美市場抵押品危機為我國金融市場敲響警鐘

金融危機之后,為了進一步有效防范風險,國際金融市場

對合格抵押品的需求急劇增加。但由于經濟不景氣,信譽風險

加大,合格抵押品緊缺,加之某些國家出現主權信譽危機,導

致可以作為合格抵押品的政府債券也日益減少,歐美市場因此

在去年爆發了所謂的“抵押品危機”。從本質上講,這是金融

危機后市場對抵押品依賴的加強與合格抵押品減少之間的矛

盾,是金融抵押品供不應求的表達,也更凸顯出質押券在金融

市場風險防控方面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與國際市場情況所不同的是,國內金融市場普遍存在抵押

品使用缺乏、抵押品管理分散與低效、管理手段相對粗放等問

題。截至目前,在中央結算公司托管的主權類或準主權類債券

存量已經超過16萬億元,AAA級信譽類債券存量也已打破4

萬億元,但這些優質的抵押品并沒有得到充分的利用°而與此

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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