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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電動車上樓協議書?甲方(小區管理方):名稱:[小區管理方具體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具體代碼]法定代表人:[姓名]地址:[小區管理方地址]聯系方式:[聯系電話]乙方(業主或使用人):姓名/名稱:[乙方姓名/公司名稱]身份證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具體號碼/代碼]地址:[乙方居住地址/公司地址]聯系方式:[聯系電話]鑒于電動車上樓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可能引發火災等安全事故,危及小區全體業主的生命財產安全,為維護小區的公共安全和正常秩序,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就禁止電動車上樓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一、標的物或服務具體描述1.禁止行為乙方承諾不在本小區內將電動車推(騎)入電梯轎廂,不在樓道、樓梯間、安全出口等公共區域停放電動車或為電動車充電。2.小區范圍本協議所指小區范圍為[詳細描述小區四至范圍]。二、雙方權利義務(一)甲方權利義務1.權利有權要求乙方遵守本協議約定,禁止電動車上樓。對乙方違反本協議的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并可依據小區管理規定采取相應措施。有權對小區內公共區域進行巡查,發現電動車上樓或違規停放、充電等行為及時處理。2.義務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提供安全、整潔、有序的小區環境,采取合理措施防止電動車上樓。在小區內顯著位置張貼禁止電動車上樓的宣傳標識,向業主宣傳電動車上樓的危害及相關安全知識。定期對小區電梯進行維護保養,確保電梯正常運行,并安裝具有阻止電動車進入電梯轎廂功能的智能設備(如有)。設立專門的電動車停放區域,并配備充電設施,引導業主規范停放和充電。(二)乙方權利義務1.權利有權要求甲方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履行職責,保障小區安全。有權使用小區內合法設立的電動車停放區域及充電設施。2.義務嚴格遵守本協議約定,不將電動車推(騎)入電梯轎廂,不在樓道、樓梯間、安全出口等公共區域停放電動車或為電動車充電。積極配合甲方的管理工作,對甲方的勸阻、制止等行為予以理解和支持。如發現其他業主有電動車上樓或違規停放、充電等行為,應及時向甲方報告。三、違約責任1.乙方違約責任若乙方違反本協議約定,將電動車推(騎)入電梯轎廂,或在樓道、樓梯間、安全出口等公共區域停放電動車或為電動車充電,甲方有權采取以下措施:第一次發現,甲方將對乙方進行口頭警告,并記錄在案。第二次發現,甲方將在小區內進行公示,通報乙方的違規行為。第三次發現,甲方有權按照小區管理規定對乙方處以[X]元的違約金,并要求乙方立即改正違規行為。乙方的違規行為導致小區發生安全事故或造成其他損失的,乙方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于給其他業主、甲方及第三方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等。乙方還應承擔由此引發的法律責任。2.甲方違約責任若甲方未按照本協議約定履行義務,導致乙方權益受損的,甲方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甲方未及時發現并處理電動車上樓等違規行為,給小區造成安全隱患或其他不良影響的,甲方應采取積極措施消除影響,并向業主公開道歉。四、爭議解決1.本協議的簽訂、履行、解釋及爭議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2.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協議過程中如發生爭議,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五、其他條款1.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協議終止日期]。協議期滿后,雙方如無異議,則自動延續[延續期限]。2.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本協議未盡事宜,可由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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