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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工作標準(2023年版)第一條為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規范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所屬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行為,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監督工作規程》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標準。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監督機構(以下統稱監管部門)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新建、改建、擴建等活動實施質量安全監督的,適用本標準。園林綠化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工作標準另行制定。第三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工作,具體工作可由主管部門委托其所屬的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實施。第四條本標準所稱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工作,是指監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以抽查、抽測為主要方式,對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檢測(監測)等單位及人員(以下統稱工程建設責任主體)履行質量安全生產職責,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情況實施監督并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理的活動。第五條各級監管部門應建立健全工程質量安全監督體系,督促工程建設責任主體嚴格履行法定責任和義務,防范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發生,應用“福建省建設工程監管一體化平臺”(以下簡稱“項目監管系統”)建立工程“雙隨機”監管機制,依托監管大數據實現監管工作標準化、規范化、信息化、公開化。第六條監管部門應當委派2名及以上持有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執法證或監督員證的監管人員按照監督計劃及實際需要,開展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工作,重點加強對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地基基礎、主體結構、主要使用功能以及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監督檢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按照《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質量安全動態監管辦法》《福建省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質量安全動態監管辦法》(以下統稱《動態監管辦法》)實施動態監管評價;(二)監督檢查預拌混凝土質量情況;(三)監督檢查工程檢測(監測)質量情況;(四)監督重要分部分項工程驗收及工程竣工驗收,重點監督驗收的組織形式、程序等;(五)開展工程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價;(六)組織或參與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七)依法對工程建設責任主體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理;(八)依法處理與工程項目施工質量安全相關的投訴、舉報;(九)依法依規開展的其他監督檢查。第七條建設項目辦理施工許可后,施工單位應登錄“項目監管系統”填報工程項目相關監管基礎數據;建設、監理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對施工單位填報的信息審核確認后推送項目監管部門。項目監管部門應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確認。第八條開展質量安全監督工作前,監管部門應根據工程項目實際及《動態監管辦法》等規定,編制《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工作計劃》(附件1),明確監督主要內容、抽查方式、抽查重點及抽查頻次等,并組織建設、監理、施工等責任主體相關人員召開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工作交底會,告知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工作計劃。第九條實施動態監管評價前,監管部門應按照《動態監管辦法》規定制定《工程質量安全動態監管評價事項清單》或《工程質量安全重點事項監督檢查清單》等工作清單,將監督檢查內容等信息告知各方責任主體。工作清單公布后,監管部門方可進入現場實施監管評價。第十條以下重要分部分項工程質量驗收,監理(或建設單位)應提前3個工作日將驗收時間、地點告知項目監管部門:(一)房屋建筑工程的樁基礎分項工程;(二)房屋建筑工程的混凝土結構、鋼結構、鋼管混凝土結構、型鋼混凝土結構子分部工程;(三)房屋建筑工程的幕墻子分部工程;(四)道路工程的軟基子分部、給水排水構筑物工程的地基子分部、城市橋梁工程的樁基礎分項工程;(五)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車站及區間的樁基礎分項工程。監管部門對上述重要分部分項工程質量驗收現場監督應不少于1次,并形成《重要分部分項工程質量驗收監督記錄表》(附件2)。建筑起重機械辦理安裝(拆卸)告知手續后,監管部門應派員對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活動進行現場檢查,每個項目不少于一次。第十一條工程項目施工過程中因故停止施工達3個月及以上,施工或監理單位已在“項目監管系統”中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提出項目中止評價申請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在收到中止評價申請3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實,核實通過后中止該項目的質量安全監督工作,并向建設單位出具《中止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告知書》(附件3)。工程項目已符合上述中止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工作條件,但相關責任單位不主動辦理中止評價申請的,監管部門可向建設單位出具《中止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告知書》。項目復工前,施工單位在“項目監管系統”中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報告后,監管部門即恢復該項目監管工作,并向建設單位出具《恢復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告知書》(附件4)。第十二條工程項目完工后,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向監督機構申請辦理終止施工安全監督手續,并提交經建設、監理、施工單位確認的工程施工結束證明;施工單位應按照《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價實施細則》(閩建〔2022〕2號)的規定,提交工程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價的申請。項目監管部門經查驗符合要求的,向建設單位出具《終止施工安全監督告知書》(附件5),同時終止對工程項目的施工安全監督,并按照《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價實施細則》(閩建〔2022〕2號)規定向施工單位出具《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項目評價結果告知書》。對工程項目分期組織竣工驗收的,監管部門對已竣工驗收的單位工程,應向建設單位出具該單位工程的《終止施工安全監督告知書》,同時終止該單位工程安全監督工作。第十三條建設單位應在工程竣工驗收5個工作日前,將竣工驗收的時間、地點及驗收組名單告知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進行監督時,應對工程驗收的組織形式、驗收程序等情況進行現場監督,并形成《工程質量竣工驗收監督記錄表》(附件6)。第十四條工程質量竣工驗收合格后,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在竣工驗收登記審核通過后5個工作日內,形成《工程質量監督報告》(附件7),并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機關提交。同時向建設單位出具《終止工程質量監督告知書》(附件8),終止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第十五條施工單位已完成工程項目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且已提出工程竣工報告,確因建設單位原因無法正常組織竣工驗收的,可由施工單位或監理單位在“項目監管系統”中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提出項目完工登記申請。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在收到完工登記申請3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核,審核通過后監管部門終止該項目的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工作,并向建設單位出具《終止工程質量監督告知書》和《終止施工安全監督告知書》。第十六條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終止后,監管部門應及時依托“項目監管系統”整理該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工作記錄等資料,形成監督檔案(附件9)。自歸檔之日起,保存期五年。第十七條監管部門在監督工作中發現工程項目施工現場存在質量安全隱患的,應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相關責任單位整改。涉及安全隱患的,監管部門應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責任單位限期改正;涉及質量隱患的,應責令責任單位整改合格后方可進入下一道工序。對全面停工或局部停工(包括停止使用)的,監管部門在責任單位提交整改情況反饋后3個工作日內,應派員現場復查,復查合格后方可復工。具體整改要求及處理意見應按照《工程質量安全主要問題處理辦法》(附件10)規定執行。第十八條監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安全的文件和資料;(二)進入施工現場監督檢查;(三)發現質量安全隱患的,給予責任主體記分、責令改正;(四)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按權限依法實施處理;(五)向社會公布責任主體質量安全生產不良信息;(六)依法依規采取的其他措施。第十九條監管部門和監管人員應依法履職,按規定開展監督工作,對監督工作依法承擔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發現違法違規行為不及時查處,或者包庇、縱容違法行為,造成后果的;對涉及工程質量安全問題的舉報、投訴,按照規定應當處理而不處理的;(三)在監督過程中,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違法違規利益的;(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管部門和監管人員不承擔責任:(一)項目中止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工作期間或者終止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工作后,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二)對發現的工程質量安全違法行為和隱患已經依法查處,工程建設責任主體拒不執行監管指令發生質量安全問題或質量安全事故的;(三)現行法規標準尚無規定或工程建設責任主體弄虛作假,致使無法作出正確執法行為的;(四)按照建設工程監督工作計劃已經履行監督職責的;(五)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質量安全事故的;(六)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不應當承擔責任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一條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形成的監督執法文書以及各方責任主體按規定應向監管部門遞交的文書等資料,應通過“項目監管系統”生成電子文檔和送達。第二十二條搶險救災工程、臨時性房屋建筑工程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工程,不適用本標準。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福建省房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工作標準》(閩建〔2016〕3號)同時廢止。附件:1.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工作計劃2.重要分部分項工程質量驗收監督記錄表3.中止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告知書4.恢復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告知書5.終止施工安全監督告知書6.工程質量竣工驗收監督記錄表7.工程質量監督報告8.終止工程質量監督告知書9.監督檔案內容10.工程質量安全主要問題處理辦法(房建工程項目、市政工程項目)
附件1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工作計劃(工程項目名稱)編制單位:編制人:審批人:編制日期:年月日
根據分工,由(監管部門名稱)對(工程名稱)工程(施工許可證號:)實施質量安全監督工作。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監督工作規程》《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質量安全動態監管辦法》等相關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結合本工程的特點、性質、規模和技術復雜程度,制定如下監督工作計劃:一、工程基本信息1.基本情況工程名稱結構類型工程地址工程類別工程規模工程開工日期計劃竣工日期規劃許可證號施工許可證號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2.單位工程信息名稱單位工程類別結構類型建筑高度/市政長度二、監督工作組設置監督聯絡員信息:姓名:聯系電話:監督組根據動態監管辦法和“雙隨機”監管機制要求,隨機選派監督執法檢查人員。三、監督檢查內容重點加強對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地基基礎、主體結構、主要使用功能以及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監督檢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按照《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質量安全動態監管辦法》《福建省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質量安全動態監管辦法》(以下統稱《動態監管辦法》)實施動態監管評價;(二)監督檢查預拌混凝土質量情況;(三)監督檢查工程檢測(監測)情況;(四)監督重要分部分項工程驗收及工程竣工驗收;(五)開展工程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價;(六)組織或參與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七)依法對工程建設責任主體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理;(八)依法處理與工程項目施工質量安全相關的投訴、舉報;(九)依據工程實際和監督工作要求的其他監督檢查。四、監督檢查頻次(根據項目實際施工計劃填寫)該工程計劃監督檢查次。動態季度監管評價每季度不少于1次,對工期少于3個月的工程項目,對主體結構階段至少監管評價1次。
附件2重要分部分項工程質量驗收監督記錄表工程項目名稱單位工程名稱重要分部分項工程名稱驗收時間驗收部位監理單位組織驗收情況(一)驗收組織形式:£符合£不符合(二)驗收程序:£符合£不符合(三)驗收結論:£通過£不通過驗收監督情況(一)驗收組織形式:£符合£不符合(二)驗收程序:£符合£不符合監管人員及證號備注
附件3中止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告知書編號:(建設單位):你單位負責建設的工程(施工許可證編號:),經我單位查驗,按照《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工作標準》中止工程施工質量安全監督的有關規定,現告知你單位:自即日起,監管部門中止該項目的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工作。中止施工期間,你單位應牽頭組織施工、監理單位定期開展巡查,發現質量安全隱患要立即消除,確保施工現場質量安全管控措施到位,停工部位處于安全穩定狀態。該項目復工前,施工單位應在“項目監管系統”中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申請恢復評價。項目監管部門(章):日期:年月日告知書接收人:接收日期:
附件4恢復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告知書編號:(建設單位):經查驗,你單位負責建設的工程(施工許可證編號:)恢復評價申請,符合《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工作標準》要求,自即日起,監管部門恢復該工程項目的質量安全監督工作。你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要求,嚴格落實工程質量安全主體責任,認真做好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工作。項目監管部門(章):日期:年月日告知書接收人:接收日期:
附件5終止施工安全監督告知書編號:(建設單位):你單位負責建設的工程/單位工程(施工許可證編號:),按照《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工作標準》終止施工安全監督的有關規定,自即日起,監管部門終止該工程的施工安全監督工作。項目監管部門(章):告知日期:年月日告知書接收人:接收日期:附件6工程質量竣工驗收監督記錄表工程項目名稱單位工程名稱驗收日期參建各方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情況(一)施工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報告:1、報告完整性□符合□不符合;2、報告結論□符合□不符合;3、報告簽字蓋章情況□符合□不符合(二)監理單位工程質量評估報告:1、報告完整性□符合□不符合;2、報告結論□符合□不符合;3、報告簽字蓋章情況□符合□不符合(三)設計單位工程質量檢查報告:1、報告結論□符合□不符合;2、報告簽字蓋章情況□符合□不符合(四)勘察單位工程質量檢查報告:1、報告結論□符合□不符合;2、報告簽字蓋章情況□符合□不符合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情況(一)驗收組織形式:£符合£不符合(二)驗收程序:£符合£不符合(三)驗收結論:£通過£不通過竣工驗收監督情況(一)驗收組織形式:£符合£不符合(二)驗收程序:£符合£不符合監管人員及證號備注附件7編號:工程質量監督報告目錄1、工程基本情況表2、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情況表3、工程質量監督結論工程項目名稱:監管部門(公章):年月日注:本報告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設工程質量監管部門存檔,一份報送竣工驗收備案機關。工程基本情況工程項目名稱工程類別工程地址工程規模單位工程名稱結構類型基礎類型工程施工許可證號或開工報告收到建設單位工程竣工驗收記錄的時間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聯系電話建設單位代建(EPC/PPP等)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情況表動態監管評價和日常監督檢查情況共開展了*次動態考核監管評價和日常監督抽查抽測,形成*份抽查抽測記錄,發出*份責令改正通知單。監管部門提出的工程質量問題整改及反饋情況工程質量監督抽查抽測過程中發現的影響主體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質量隱患,均已整改反饋。工程竣工驗收監督情況1、該工程建設各方責任主體已出具質量合格文件;2、該工程建設單位已組織了竣工驗收,工程竣工質量驗收的組織形式、驗收程序符合要求,各方責任主體竣工驗收結論為:質量合格,同意驗收。實施質量監督起止時間:年月日至年月日工程質量監督結論同意出具工程質量監督報告項目監管部門(蓋章)出具報告時間:年月日備注附件8終止工程質量監督告知書編號:(建設單位):你單位負責建設的工程/單位工程(施工許可證編號:),按照《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工作標準》終止工程質量監督的有關規定,自即日起,監管部門終止該工程的質量監督工作。項目監管部門(章):日期:年月日告知書接收人簽字:接收日期:
附件9監督檔案內容質量監督檔案內容:一、系統自動歸集內容:施工許可證、監督工作交底記錄、動態監管抽查抽測記錄、記分告知單、責令改正通知單、工程問題整改反饋單、分部分項工程驗收記錄、工程項目竣工驗收監督記錄、監督報告等。二、相關單位上傳內容:施工單位竣工報告、監理單位工程質量評估報告、設計、勘察單位的質量檢查報告、建設單位竣工驗收報告、永久性標牌等掃描件。安全監督檔案內容:一、系統自動歸集內容:施工許可證、動態監管抽查抽測記錄、記分告知單、責令改正通知單、整改反饋單、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項目評價結果告知書等。歸檔內容將根據有關文件適時調整
附件10工程質量安全主要問題處理辦法(房建工程項目)序號問題描述處理辦法對應的評價條款1地基處理后的強度或承載力經檢驗不滿足要求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施工、監理、設計、勘察、檢測等單位提出處理方案,并按方案實施。2.1.12地基處理后的強度或承載力檢驗數量不滿足要求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檢測、施工、監理、設計、勘察等單位按設計和規范要求補足檢測數量;不具備重新檢測條件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設計、勘察、檢測、施工、監理等單位提出處理方案,并按方案實施。2.1.13復合地基、工程樁承載力經檢驗不滿足要求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施工、監理、設計、勘察、檢測等單位提出處理方案,并按方案實施。2.1.14復合地基、工程樁承載力檢驗數量不滿足要求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檢測、施工、監理、設計、勘察等單位按設計和規范要求補足檢測數量;不具備重新檢測條件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設計、勘察、檢測、施工、監理等單位提出處理方案,并按方案實施。2.1.15樁位偏差超出規范或設計允許偏差且未按規定進行處理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施工、監理、設計、勘察等單位提出處理方案,并按方案實施。2.1.26工程樁有效數量不滿足設計要求(指工程樁數量不滿足設計要求;或樁頂標高低于承臺底,不滿足設計要求)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施工、監理、設計、勘察等單位提出處理方案,并按方案實施。2.1.37樁身長度不滿足設計要求且未進入設計要求的持力層或未達到設計要求的嵌巖深度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施工、監理、設計、勘察等單位提出處理方案,并按方案實施。2.1.38樁身質量不符合要求的樁未按要求進行處理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設計、勘察、檢測、施工、監理等單位提出處理方案,并按方案實施;若提出的處理方案無法按有關規范標準對工程樁樁身質量直接進行判定,責令建設單位牽頭委托具有建筑工程可靠性鑒定資質的檢測機構對該工程地基基礎安全性進行鑒定,并根據鑒定結果處理。2.1.49樁身質量經檢測出現Ⅳ類樁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施工、監理、設計、勘察等單位提出處理方案,并按方案實施。2.1.410樁身質量檢驗數量不滿足要求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檢測、施工、監理、設計、勘察等單位按設計和規范要求補足檢測數量;不具備重新檢測條件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設計、勘察、檢測、施工、監理等單位提出處理方案,并按方案實施。2.1.411驗槽結論為不符合要求且天然基槽(坑)已隱蔽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施工、監理、設計、勘察等單位提出處理方案,并按方案實施。2.1.512鋼筋或接頭經檢驗不合格但已使用于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提出處理方案,并按方案實施。2.2.113鋼筋、鋼筋接頭、水泥和磚(砌塊)經檢驗不合格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施工、監理等單位將未使用的鋼筋、鋼筋接頭、水泥和磚(砌塊)退場并作好退場記錄。對已使用該批次鋼筋的構件,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提出處理方案,并按方案實施。對已使用該批次水泥的所有主要受力構件,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責任單位委托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構件的混凝土強度是否滿足設計要求進行檢測,對經檢測不滿足設計要求的構件,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提出處理方案,并按方案實施;對已使用該批次水泥的砂漿,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責任單位委托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砂漿實體強度是否滿足設計要求進行檢測,經檢測不滿足設計要求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提出處理方案,并按方案實施。對已使用該批次磚(砌塊)或鋼筋接頭的構件,責令拆除(截除)重新安裝(制作)或采取其它補強措施;不具備拆除(截除)條件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提出處理方案,并按方案實施。2.2.1、2.7.1、14鋼筋或鋼筋接頭送檢頻率不滿足要求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施工、監理等單位按要求補送檢;對無法按要求補送檢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提出處理方案,并按方案實施;經檢驗不合格的,按第13條處理。2.2.115鋼筋接頭未在工程實體上截取所取樣(抽取)的樣品(試件)無效,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施工、監理等單位按要求補取樣(抽取)送檢;對無法按要求補補取樣(抽取)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提出處理方案,并按方案實施;經檢驗不合格的,按13條處理。2.2.116砼試件未在澆筑地點抽取相應砼試件無效,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責任單位委托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相應主要受力構件的混凝土強度是否滿足設計要求按檢驗批進行檢測,對經檢測不滿足設計要求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提出處理方案,并按方案實施。2.3.117主要受力構件縱向受力鋼筋的牌號、規格或數量不符合要求未隱蔽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施工、監理等單位改正;已隱蔽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提出處理方案,并按方案實施。2.2.218主要受力構件(鋼筋籠)箍筋(肢數)個數或規格不滿足要求未隱蔽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施工、監理等單位改正;已隱蔽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提出處理方案,并按方案實施。2.2.219框架梁(基礎梁)、懸挑梁縱向負彎矩受力鋼筋安裝位置偏差50mm及以上,或懸挑板鋼筋安裝位置偏差超過規范允許偏差2倍及以上未隱蔽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施工、監理等單位改正;已隱蔽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提出處理方案,并按方案實施。2.2.320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安裝的鋼筋及鋼筋接頭經監督抽測不滿足要求鋼筋監督抽測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施工、監理等單位將未使用的鋼筋退場并作好退場記錄;對已使用該批次鋼材的構件,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提出處理方案,并按方案實施。鋼筋接頭監督抽測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施工、監理等單位將未使用的鋼筋接頭截掉;對已使用該批次鋼筋接頭的構件,責令截除重新制作或采取其它補強措施;不具備截除條件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提出處理方案,并按方案實施。2.2.621砼標養或同條件試塊留置頻率不符合規范要求的。對未按要求留置砼試件對應的主要受力構件,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責任單位委托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其混凝土強度是否滿足設計要求按檢驗批進行檢測,對經檢測不滿足設計要求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提出處理方案,并按方案實施。2.3.122框架柱、剪力墻上下錯位達20mm及以上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提出處理方案,并按方案實施。2.3.623框架柱、剪力墻或樓板(梯板)截面尺寸負偏差達10mm及以上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提出處理方案,并按方案實施。2.3.624經取芯,主要受力構件(主梁、柱和墻)或節點(柱墻比梁板混凝土設計強度高二個等級及以上的梁柱或梁墻等節點)芯樣混凝土強度低于設計強度標準值責令該單位工程全面停工,同時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責任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該單位工程已成型的相應主要受力構件或節點混凝土強度進行全數檢測(如:主梁芯樣混凝土強度低于設計強度標準值的,該單位工程所有主梁全數檢測,其他類推)。對經全數檢測混凝土強度不滿足設計要求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按照檢測結果提出處理方案,并按方案實施。同時,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責任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本工程項目其他已施工的單位工程相應主要構件或節點進行強度抽測,每個單位工程每層各檢測不少于1處,并根據檢測結果按照本條第一款進行處理。2.3.725主要受力構件(灌注樁)或節點混凝土強度經評定(檢測)不滿足要求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責任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該檢驗批的所有主要受力構件的混凝土強度是否滿足設計要求進行檢測;對經檢測混凝土強度不滿足設計要求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按照檢測結果提出處理方案,并按方案實施。2.3.826預制主要受力構件混凝土強度未進行實體檢驗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施工、監理重新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提出處理方案,并按方案實施2.4.127灌漿套筒及灌漿料經檢驗不合格但無相應退場記錄,或灌漿套筒及灌漿料檢驗經檢驗不合格但已使用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施工、監理等單位將未使用的灌漿套筒及灌漿料退場并作好退場記錄。對已使用該批次灌漿套筒及灌漿料的構件,責令拆除(截除)重新安裝(制作)或采取其它補強措施;不具備拆除(截除)條件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提出處理方案,并按方案實施。2.4.428進場的灌漿套筒或灌漿料送檢頻率不符合要求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施工、監理等單位按要求補送檢;對無法按要求補送檢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提出處理方案,并按方案實施;經檢驗不合格的,按30條處理。2.4.429灌漿作業未保留影像資料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隨機切割開1個構件的所有注漿孔,檢查注漿質量,經檢查后注漿質量符合要求的,由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對該構件重新澆搗混凝土修復補強;經檢查注漿質量不符合要求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提出處理方案,并按方案實施。2.4.530裝配式結構(疊合結構除外)節點未按規定灌漿就吊裝上一層,或承受內力的接頭和拼縫的混凝土強度未達到設計要求但已吊裝上一層結構構件責令全面停工,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對已施工的部分提出處理方案,并按方案實施。31鋼結構工程所用原材料及成品不符合要求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提出處理方案,并按方案實施。2.6.132鋼結構主要受力構件焊縫質量等級經有資質檢測機構檢驗不符合要求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提出處理方案,并按方案實施。2.6.333鋼結構主要受力構件焊縫檢測數量不滿足要求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檢測、施工、監理、設計等單位按設計和規范要求補足檢測數量;不具備重新檢測條件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設計、檢測、施工、監理等單位提出處理方案,并按方案實施。2.6.334未按要求進行高強度螺栓連接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數的試驗和復驗,或現場處理的構件未單獨進行摩擦面抗滑移系數試驗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檢測、施工、監理、設計等單位按設計和規范要求檢測;不具備檢測條件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提出處理方案,并按方案實施。2.6.535基坑開挖順序和支護形式不符合設計要求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施工、監理、設計、勘察、監測等單位提出處理方案,并按方案實施。3.1.136建筑邊坡支護形式不符合設計要求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施工、監理、設計、勘察、監測等單位提出處理方案,并按方案實施。3.2.137使用淘汰的模板支架體系的(木立柱、門式鋼管支架和鋼木混撐)遇混凝土已澆筑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施工、監理等單位改正;遇混凝土未澆筑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施工、監理等單位對該模板工程局部停工整改,并拆除重新安裝。3.3.1385處及以上外腳手架間距(步距、縱距和橫距)不符合經審批的專項施工方案要求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施工、監理等單位對該腳手架工程局部停工整改,通過整改仍無法滿足要求的,拆除重搭。3.4.439附著式升降腳手架架體懸臂高度大于架體高度的2/5或大于6米。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施工、監理等單位對該腳手架工程局部停工整改,通過整改仍無法滿足要求的,拆除重搭。3.4.1440附著式升降腳手架的防傾覆、防墜落或同步升降控制裝置不符合設計要求、失效、被人為拆除破壞。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施工、監理等單位對該腳手架工程局部停工整改,通過整改仍無法滿足要求的,拆除重搭。3.4.1441模板支架立柱落在土基地面時,底座墊板未采用長度不少于2跨、厚度不小于50mm、寬度不小于200mm木墊板或仰鋪12號以上的槽鋼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施工、監理等單位對該腳手架工程局部停工整改,通過整改仍無法滿足要求的,拆除重搭。3.3.642危險性較大的模板支架立柱基礎未設置強度不低于C10、厚度不少于100mm的混凝土墊層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施工、監理等單位對該腳手架工程局部停工整改,通過整改仍無法滿足要求的,拆除重搭。3.3.643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模板支架立柱步距大于1.5m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施工、監理等單位對該腳手架工程局部停工整改,通過整改仍無法滿足要求的,拆除重搭。3.3.5445根及以上的腳手架鋼管外徑或壁厚允許偏差不符合規范要求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施工、監理等單位對該腳手架工程局部停工,拆除清退不符合要求的材料、構配件,并拆除重搭。遇主次梁鋼筋已安裝就位無法拆除的,必須責令編制加固補強方案并經專家論證后予以實施。3.4.2455道及以上的模板支架水平桿無法按步距沿縱向或橫向通長連續設置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施工、監理等單位對該卸料平臺(模板支架)局部停工整改,通過整改仍無法滿足要求的,拆除重搭。遇主次梁鋼筋已安裝就位無法拆除的,必須責令編制加固補強方案并經專家論證后予以實施。3.3.5465處及以上的模板支架間距不符合經審批的專項施工方案要求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施工、監理等單位對該卸料平臺(模板支架)局部停工整改,通過整改仍無法滿足要求的,拆除重搭。遇主次梁鋼筋已安裝就位無法拆除的,必須責令編制加固補強方案并經專家論證后予以實施。3.3.4475根及以上模板支架的可調托座螺桿外徑,或支托板厚,或螺桿與支托板焊縫高度不符合規范要求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施工、監理等單位對該模板支架工程局部停工,拆除清退不符合要求的材料、構配件,并重新搭設安裝。遇主次梁鋼筋已安裝就位無法拆除的,必須責令編制加固補強方案并經專家論證后予以實施。3.3.2485根及以上扣件式模板支架立桿接長未按規范要求采用對接扣件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施工、監理等單位對該模板支架工程局部停工整改,通過整改仍無法滿足要求的,拆除重搭。3.3.449卸料平臺(轉料平臺)(頂層頂步)固定在鋼管外腳手架上而沒有獨立搭設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施工、監理等單位對該卸料平臺局部停工整改,通過整改仍無法滿足要求的,拆除重搭。3.4.1750塔式起重機任何部位與架空輸電線的安全距離小于方案或規范要求且未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或每兩臺塔式起重機之間最小架設距離小于2m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施工、監理等單位對塔式起重機局部停工整改,通過整改仍無法滿足要求的,拆除重新安裝。3.5.1251施工升降機違反《建筑施工升降機安裝、使用、拆卸安全技術規程》JGJ215-2010第4.1.6條、5.2.2條規定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施工、監理等單位對該施工升降機局部停工,拆除清退不符合要求的設備,并重新安裝。3.6.1、3.6.1052塔式起重機違反《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機械安裝、使用、拆卸安全技術規程》JGJ196-2010第2.0.9條規定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施工、監理等單位對該塔式起重機局部停工,拆除清退不符合要求的設備,并重新安裝。3.5.153塔式起重機違反《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機安裝、使用、拆卸安全技術規程》JGJ196-2010第2.0.16條強條規定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施工、監理等單位對塔式起重機局部停工整改,通過整改仍無法滿足要求的,拆除重新安裝。3.5.14
工程質量安全主要問題處理辦法(市政工程項目)序號問題描述處理辦法對應的評價條款1結構工程所選用原材料的材質、規格等不符合設計要求的,或結構質式不符合設計圖紙要求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提出處理方案,并按方案實施。2鋼材、水泥、預應力筋、錨夾具和連接器或鋼筋接頭經檢驗不合格但已使用于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施工、監理等單位將未使用的鋼材、水泥、預應力筋、錨夾具和連接器退場并作好退場記錄。對已使用該批次鋼筋或預應力筋的構件,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提出處理方案,并按方案實施。對已使用該批次水泥的所有主要受力構件,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責任單位委托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構件的混凝土強度是否滿足設計要求進行鑒定,對經鑒定不滿足設計要求的構件,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提出處理方案,并按方案實施;對已使用該批次水泥的砂漿,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責任單位委托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砂漿實體強度是否滿足設計要求進行鑒定,經鑒定不滿足設計要求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提出處理方案,并按方案實施。對已使用該批次錨夾具、連接器或鋼筋接頭的構件,責令拆除(截除)重新安裝(制作)或采取其它補強措施;不具備拆除(截除)條件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提出處理方案,并按方案實施。2.2.13鋼材或水泥、預應力筋、錨夾具和連接器或鋼筋接頭送檢頻率不滿足要求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施工、監理等單位按要求補送檢;對無法按要求補送檢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提出處理方案,并按方案實施;經檢驗不合格的,按2.1.2條處理。2.2.14鋼筋接頭未在工程實體上截取,或砼試件未在澆筑地點抽取,或涉及結構安全的樣品(試件)取樣(抽取)弄虛作假的所取樣(抽取)的樣品(試件)無效,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施工、監理等單位按要求補取樣(抽取)送檢;對無法按要求補補取樣(抽取)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提出處理方案,并按方案實施;經檢驗不合格的,按2.1.2條處理。2.2.1、2.2.45砼標養或同條件試塊留置頻率不符合規范要求的相應砼試件無效,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責任單位委托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相應主要受力構件的混凝土強度是否滿足設計要求按檢驗批進行檢測,對經檢測不滿足設計要求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提出處理方案,并按方案實施。2.2.46進場的鋼材、鋼鑄件、焊接材料、連接用緊固標準件的品種、規格、性能不滿足國家產品標準或設計要求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提出處理方案,并按方案實施。2.2.127結構主要受力構件焊縫質量等級經有資質檢測機構檢驗不符合要求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提出處理方案,并按方案實施。2.2.148結構主要受力構件焊縫檢測數量不滿足設計及規范要求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檢測、施工、監理、設計、勘察等單位按設計和規范要求補足檢測數量;不具備重新檢測條件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設計、勘察、檢測、施工、監理等單位提出處理方案,并按方案實施。2.2.149未按要求進行高強度螺栓連接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數的試驗和復驗,或現場處理的構件未單獨進行摩擦面抗滑移系數試驗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檢測、施工、監理、設計、勘察等單位按設計和規范要求檢測;不具備檢測條件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提出處理方案,并按方案實施。2.2.1610主要受力構件縱向受力鋼筋的牌號、規格或數量不符合設計或規范要求未隱蔽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施工、監理等單位改正;已隱蔽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提出處理方案,并按方案實施。2.2.211鋼筋連接方式不符合設計要求,或主要受力構件鋼筋接頭外觀質量不符合設計或規范要求未隱蔽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施工、監理等單位改正;已隱蔽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提出處理方案,并按方案實施。2.2.212主要受力構件的鋼筋保護層偏差超過設計和規范允許偏差1.5倍未隱蔽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施工、監理等單位改正;已隱蔽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提出處理方案,并按方案實施。2.2.213泥漿護壁灌注樁沉渣厚度不符合要求未隱蔽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施工、監理等單位改正;已隱蔽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提出處理方案,并按方案實施。2.1.414工程樁有效數量不滿足設計要求的未隱蔽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施工、監理等單位改正;已隱蔽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提出處理方案,并按方案實施。2.1.315預應力管道坐標和管道間距超過設計和規范允許偏差1.5倍未隱蔽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施工、監理等單位改正;已隱蔽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提出處理方案,并按方案實施。2.4.316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安全的鋼筋及鋼筋接頭經監督抽測不滿足要求鋼筋監督抽測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施工、監理等單位將未使用的鋼筋退場并作好退場記錄;對已使用該批次鋼筋的構件,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提出處理方案,并按方案實施。鋼筋接頭監督抽測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施工、監理等單位將未使用的鋼筋接頭截掉;對已使用該批次鋼筋接頭的構件,責令截除重新制作或采取其它補強措施;不具備截除條件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提出處理方案,并按方案實施。2.2.317框架柱、剪力墻上下錯位達20mm及以上,或柱、墻、梁或梯板截面尺寸負偏差達10mm及以上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提出處理方案,并按方案實施。2.2.718經取芯芯樣混凝土強度低于設計強度標準值主梁(橋跨結構)或柱(墻)經取芯驗證低于設計強度標準值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責任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該單位工程已成型的所有主梁(橋跨結構)或柱(墻)主要受力構件的混凝土強度是否滿足設計要求進行鑒定;梁柱(墻)節點經取芯驗證低于設計強度標準值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責任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該單位工程已成型的柱墻混凝土設計強度比梁板混凝土設計強度高二個等級及以上的梁柱(墻)節點的混凝土強度是否滿足設計要求進行鑒定;對經鑒定混凝土強度不滿足設計要求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按照鑒定結果提出處理方案,并按方案實施。2.2.819主要受力構件(節點)混凝土強度經評定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責任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該檢驗批的所有主要受力構件的混凝土強度是否滿足設計要求進行鑒定;對經鑒定混凝土強度不滿足設計要求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按照鑒定結果提出處理方案,并按方案實施。2.2.920采用錨噴支護的建筑邊坡工程,噴射混凝土護壁厚度或實體強度不符合設計及規范要求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設計等單位提出達到原設計要求的加固補強方案,并牽頭組織施工、監理等單位按設計單位加固補強方案改正2.2.1821采用錨桿(索)支護的建筑邊坡工程,錨桿(索)的設置不符合設計及規范要求;錨固性能檢測數量或檢測內容不符合設計或規范要求。錨桿(索)的設置不符合設計及規范要求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設計等單位提出達到原設計要求的加固補強方案,并牽頭組織施工、監理等單位按設計單位加固補強方案改正。錨固性能檢測數量或檢測內容不符合設計或規范要求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檢測、施工、監理、設計等單位按設計和規范要求補足檢測數量;不具備重新檢測條件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設計、檢測、施工、監理等單位提出處理方案,并按方案實施。2.2.1822永久擋墻工程結構尺寸或基礎標高不符合設計要求的,或擋墻反濾層、泄水孔、排水設施設置不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的未隱蔽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施工、監理等單位改正;已隱蔽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提出處理方案,并按方案實施。2.2.1923用于道路工程的主要材料(瀝青、粉煤灰、土工合成材料、井蓋等)檢驗不合格或未經檢驗已用于主體工程的檢驗不合格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施工、監理等單位將未使用材料退場并作好退場記錄,對已使用該批次材料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提出處理方案,并按方案實施。未經檢驗已用于主體工程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提出處理方案,并按方案實施。2.3.124袋裝砂井、塑料排水板、碎石樁、粉噴樁的樁(板)間距偏差超過規范允許范圍的1.5倍的,或加固范圍不符合設計要求的未隱蔽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施工、監理等單位改正;已隱蔽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提出處理方案,并按方案實施。2.3.425軟基處理后地基承載力檢驗方法或檢查數量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檢測、施工、監理、設計、勘察等單位按設計和規范要求補足檢測數量;不具備重新檢測條件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設計、勘察、檢測、施工、監理等單位提出處理方案,并按方案實施。2.3.426軟基處理后的強度或承載力,經檢驗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施工、監理、設計、勘察、檢測等單位提出處理方案,并按方案實施。2.3.427填方材料的強度不符合設計要求或未按要求進行承載比試驗未隱蔽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施工、監理等單位改正;已隱蔽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提出處理方案,并按方案實施。2.3.528路基填筑分層厚度不符合規范和施工方案要求未隱蔽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施工、監理等單位改正;已隱蔽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提出處理方案,并按方案實施。2.3.629壓實度檢驗評定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道路工程壓實度監督抽測不合格。壓實度檢驗評定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責任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該檢驗批的道路基層壓實度是否滿足設計要求進行鑒定;對經鑒定壓實度不滿足設計要求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按照鑒定結果提出處理方案,并按方案實施。道路工程壓實度監督抽測不合格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責任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已成型的道路基層壓實度進行鑒定;對經鑒定壓實度混凝土強度不滿足設計要求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按照鑒定結果提出處理方案,并按方案實施。2.3.730道路基層厚度負偏差超過規范允許偏差1.5倍;基層厚度經監督抽測負偏差超過規范允許偏差1.5倍。基層厚度經監督抽測負偏差超過規范允許偏差1.5倍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責任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該檢驗批的基層厚度進行鑒定;對經鑒定基層厚度不滿足要求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按照鑒定結果提出處理方案,并按方案實施。基層厚度經監督抽測負偏差超過規范允許偏差1.5倍,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責任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已成型的道路基層厚度進行鑒定;對經鑒定基層厚度混凝土強度不滿足要求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按照鑒定結果提出處理方案,并按方案實施。2.3.831水泥混凝土或瀝青混合料面層厚度負偏差超過規范允許偏差1.5倍;水泥混凝土或瀝青混合料面層厚度經監督抽測負偏差超過規范允許偏差1.5。水泥混凝土或瀝青混合料面層厚度負偏差超過規范允許偏差1.5倍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責任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該檢驗批的面層厚度進行鑒定;對經鑒定面層厚度不滿足設計要求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按照鑒定結果提出處理方案,并按方案實施。水泥混凝土或瀝青混合料面層厚度經監督抽測負偏差超過規范允許偏差1.5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責任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已成型的面層厚度進行鑒定;對經鑒定面層厚度混凝土強度不滿足設計要求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按照鑒定結果提出處理方案,并按方案實施。2.3.932水泥混凝土面層彎拉強度不符合設計要求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提出處理方案,并按方案實施。2.3.1033路基、基層或面層道路彎沉檢查不合格或未按照規范要求進行彎沉試驗的未隱蔽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施工、監理等單位改正;已隱蔽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提出處理方案,并按方案實施。2.3.1134用于橋梁工程的支座、伸縮縫檢驗不合格或未經檢驗已用于主體工程的檢驗不合格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施工、監理等單位將未使用材料退場并作好退場記錄,對已使用該批次材料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提出處理方案,并按方案實施。未經檢驗已用于主體工程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提出處理方案,并按方案實施。2.4.135樁位偏差超出設計或規范要求且未按規定進行處理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施工、監理、設計、勘察等單位提出處理方案,并按方案實施。2.1.236樁身長度不滿足設計要求且未進入設計要求的持力層或未達到設計要求的嵌巖深度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施工、監理、設計、勘察等單位提出處理方案,并按方案實施。2.1.337灌注樁未采取超聲法或鉆芯法全數檢測的,或樁身質量經檢測每出現一根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施工、監理、設計、勘察等單位提出處理方案,并按方案實施。2.1.538天然基槽(坑)已隱蔽但未進行地基驗槽或驗槽結論為不符合設計要求且天然基槽(坑)已隱蔽的,或天然地基未按設計要求進行強度(承載力)檢驗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施工、監理、設計、勘察等單位提出處理方案,并按方案實施。2.1.639橋梁承重構件預應力鋼筋(索)張拉控制應力不符合設計規定,或未按要求采用智能張拉工藝施工,或張拉設備未按要求進行標定;未按要求采用智能循環輔助壓漿設備或真空壓漿設備。責成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施工、監理等單位立即改正;已施工的部分,要求對所涉及到的橋跨應逐跨進行荷載試驗。2.4.440橋、涵臺后回填填料不符合設計要求,或回填分層碾壓不符合規范和施工方案要求的未隱蔽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施工、監理等單位改正;已隱蔽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提出處理方案,并按方案實施。2.4.841橋梁荷載試驗結果不滿足設計要求(施工企業能夠提供非施工原因造成的除外)。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單位提出處理方案,并按方案實施。2.4.1142隧道管棚、小導管、錨桿類型、規格、技術性能、數量不滿足設計要求,或鋼架類型、材料、數量不滿足設計要求。未使用的管棚、小導管、錨桿和鋼架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施工、監理等單位退場并作好退場記錄;對已使用該批次材料的部位,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提出處理方案,并按方案實施。2.5.143防水材料品種、規格、性能等不符合設計或規范要求的,或檢驗不合格、檢測項目不足或未經檢驗已用于主體工程的未使用的材料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施工、監理等單位退場并作好退場記錄;對已使用該批次材料的部位,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提出處理方案,并按方案實施。2.5.744使用的管道材料、管道附件及構(配)件半成品、成品等產品品種、規格、性能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和設計要求。未使用的材料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施工、監理等單位退場并作好退場記錄;對已使用該批次材料的部位,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提出處理方案,并按方案實施。2.6.145基坑開挖順序和支護形式不符合設計要求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施工、監理、設計、勘察、監測等單位提出處理方案,并按方案實施。3.1.146建筑邊坡支護形式不符合設計要求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施工、監理、設計、勘察、監測等單位提出處理方案,并按方案實施。3.2.147使用淘汰的模板支架體系的(木立柱、門式鋼管支架和鋼木混撐)遇混凝土已澆筑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施工、監理等單位改正;遇混凝土未澆筑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施工、監理等單位對該模板工程局部停工,并拆除重新安裝。3.3.148塔式起重機任何部位與架空輸電線的安全距離小于方案或規范要求且未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或每兩臺塔式起重機之間最小架設距離小于2m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施工、監理等單位對塔式起重機局部停工整改,通過整改仍無法滿足要求的,拆除重新安裝。3.7.1249塔式起重機違反《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機械安裝、使用、拆卸安全技術規程》JGJ196-2010第2.0.9條規定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施工、監理等單位對該塔式起重機局部停工,拆除清退不符合要求的設備,并重新安裝。3.7.150塔式起重機違反《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機安裝、使用、拆卸安全技術規程》JGJ196-2010第2.0.16條強條規定的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施工、監理等單位對該塔式起重機局部停工,拆除清退不符合要求的設備,并重新安裝。3.7.14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標準(試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統稱工程)安全生產監督,規范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所屬安全監督機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行為,依據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關于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和《福建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標準。第二條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主管部門)必須牢固樹立科學發展安全發展的理念,把“安全第一”思想貫穿到建設工作全過程,發揮好組織領導作用,創新監管方式,充分利用科技和信息等手段履行專業監管、行業監管和指導職責。第三條各級主管部門應建立“業主監督、社會監督、政府監督”的安全質量綜合監督體系,強化參建各方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充分發揮建設單位或代建單位在項目建設中總協調、總牽頭作用,督促企業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切實承擔起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從源頭上防止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發生。第四條本省行政區域內主管部門實施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適用本標準。第五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全省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具體安全生產監督抽(檢)查、安全監督機構(以下統稱監督機構)和安全監督人員(以下統稱監督人員)考核認定與發證以及對設區市、縣(市、區)監督機構層級業務指導等工作委托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以下統稱省質安總站)負責實施。縣級以上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設區市主管部門應將具體安全生產監督抽(檢)查和對縣(市、區)監督機構層級業務指導等工作委托其所屬監督機構實施;縣(市、區)主管部門應將具體安全生產監督抽(檢)查工作委托其所屬監督機構實施。第六條主管部門依據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派人參加當地政府組織的事故調查組。按照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授權或委托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并依法履行核實事故基本情況、認定事故性質、提出處理建議、總結事故教訓、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等職責。第七條本標準所稱安全生產監督,是指主管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工程施工現場安全實體及安全生產行為實施監督執法。本標準所稱的工程安全實體監督執法,是指主管部門對施工現場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防護和安全文明標準化施工等實施監督抽(檢)查。本標準所稱的安全生產行為監督執法,是指主管部門對工程參建各方在施工現場履行法定安全生產責任和義務情況實施監督抽(檢)查。第二章監督機構和監督人員第八條主管部門應加強監督機構建設,確保監督機構參公或全額撥款,確保安全生產監督抽(檢)查工作專項經費,確保開展工作必要的交通工具、儀器設備和專業技術人員,保證監督機構具備監督和檢測能力。第九條監督機構和監督人員考核認定合格后,方可依法對工程實施安全生產監督,具體考核認定辦法按照《福建省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及人員管理辦法(試行)》執行。第十條監督機構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一)工作流程和辦事程序;(二)工作人員崗位責任制和崗位職責能力評價制度;(三)工程項目監督登記制度;(四)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監督信息的采集、統計、上報和“三網”系統使用管理制度;(五)工程項目監督工作計劃編制、審批和監督交底制度;
(六)工程項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險源識別和監控管理制度;(七)責令改正通知下發和安全隱患整改反饋、工程項目停工(或局部停工)及復工審批制度;(八)重大安全隱患掛牌督辦制度;(九)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十)黨風廉政建設和社會測評、群眾投訴等隊伍作風建設制度;(十一)財務管理制度;(十二)監督檔案管理制度。第十一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每年對監督人員進行一次法律法規或業務知識培訓,并適時開展繼續教育培訓。第三章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第十二條監督機構應按照下列程序對工程項目實施安全生產監督:(一)辦理安全生產監督手續,出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書》(見附錄A);(二)確定監督抽(檢)查方式;(三)制訂安全生產監督抽(檢)查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四)對工程安全實體和安全生產行為進行抽(檢)查;(五)建立安全生產監督檔案。第十三條監督機構在建設單位或代建單位辦理安全生產監督手續時應查驗下列材料,重點核查合同備案和遠程監控申報系統網上或書面材料:(一)施工和監理中標通知書或建設工程施工和監理合同;(二)安全文明標準化施工措施費的支付時間、比例與使用計劃;(三)“重大危險源遠程監控系統”安裝合同;(四)建設或代建、施工和監理單位項目管理機構組成名單;(五)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清單(見附錄B)。第十四條監督機構應加強組織領導,可以組織施工企業、監理單位、專業協會等專家參與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抽(檢)查,協助實施工程安全生產監督執法工作。第十五條監督機構應結合本轄區內工程安全突出問題制定工程項目安全監督工作計劃(見附錄C)。工作計劃應包括下列內容:(一)工程安全實體抽(檢)查主要內容;(二)工程施工安全生產行為抽(檢)查主要內容;(三)監督抽(檢)查問題處理辦法;(四)廉政建設有關規定。第十六條監督機構可采取監督抽(檢)查的辦法,對工程安全實體和安全生產行為進行監督。同時根據質量安全監管動態系統、檢測信息監管系統和重大危險源遠程監控系統(以下統稱“三網”系統)動態考核統計數據分析,對安全生產管理差、存在較多安全隱患的工程項目或企業實行增加抽(檢)查頻率等差異化監管。第十七條監督機構實施監督抽(檢)查時,可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工程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三)責令改正。第十八條責令改正包括責令整改、責令局部停工整改或責令全面停工整改。(一)對抽(檢)查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建設單位或代建單位牽頭組織施工等有關責任單位立即整改;(二)對易造成群死群傷的重大安全事故隱患,責令建設單位或代建單位牽頭組織施工等有關責任單位立即進行局部停工整改或全面停工整改;(三)有關工程安全責任單位或責任人拒絕整改或拒絕停工整改的,監督機構應上報所在地主管部門,并掛牌督辦,情節嚴重的應采取行政措施或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第十九條監督機構對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抽(檢)查時,應形成抽(檢)查記錄(見附錄D),重點是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和裝飾裝修施工階段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其安全監督抽(檢)查工作標準應符合附錄E要求。按工程項目為單位抽(檢)查的頻率應符合下列要求:(一)工程類別屬于一、二級工程項目的,各施工階段不少于二次;(二)工程類別屬于三級工程項目的,各施工階段不少于一次;(三)工程項目若有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針對該分部分項工程增加一次抽(檢)查。第二十條監督機構實施監督登記、監督抽(檢)查記錄、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和動態考核記分等安全生產監督工作均應在“質量安全監管動態系統”上形成監督執法文書,依托“三網”系統實時信息建立本地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網絡動態體系,實現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科學化、信息化、規范化和標準化。第二十一條省質安總站應建立供企業使用的質量安全管理信息共享平臺,推動企業應用“三網”系統基礎信息加強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并在平臺上公開監督機構的監督執法行為,接受上級監督指導、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第四章監督檔案管理第二十二條監督機構應按工程項目建立安全生產監督檔案,填寫《安全生產監督檔案(歸檔)登記表》(見附錄F)。第二十三條安全生產監督檔案應裝訂整齊,紙張規格統一采用A4幅尺寸,大于A4幅尺寸的文件,應按圖紙折疊方法折疊成A4幅尺寸。用復印件作為存檔資料時,均應加蓋原件存放單位公章。第二十四條安全生產監督檔案應由監督機構統一保管,保存期限一般為工程竣工后3年。需要借出時,應辦理相應手續。保存期滿需要銷毀的,應經主管部門分管領導批準。第五章監管責任第二十五條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監督機構依法對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承擔監督責任;不按本標準實施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理。第二十六條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監督機構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六章其它第二十七條監督機構考核被認定不合格或未設立(未委托)監督機構的,由主管部門履行本標準中監督機構職責。第二十八條設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根據本標準制定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本標準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5月1日。
附錄A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書:你單位申報安全監督時提供的文件和資料,經審查符合規定,同意辦理項目安全監督手續。我單位將對其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并按相關法律、法規履行責任和義務。項目名稱:工程地點:監督登記號:“質量安全監管動態系統”工程代碼:監督機構(公章)地址:聯系電話:年月日注:此表一式三份,申辦單位2份(1份留存,1份申辦施工許可證),監督單位留存1份。
附錄B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清單一、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清單如涉及請在括號里打√一、基坑支護、降水工程()開挖深度超過3m(含3m)或雖未超過3m但地質條件和周邊環境復雜的基坑(槽)支護、降水工程。()二、土方開挖工程()開挖深度超過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一)各類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飛模等工程。()(二)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搭設高度5m及以上;搭設跨度10m及以上;施工總荷載10kN/m2及以上;集中線荷載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撐水平投影寬度且相對獨立無聯系構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三)承重支撐體系:用于鋼結構安裝等滿堂支撐體系。()四、起重吊裝及安裝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規起重設備、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二)采用起重機械進行安裝的工程。()(三)起重機械設備自身的安裝、拆卸。()五、腳手架工程()(一)搭設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工程。()(二)附著式整體和分片提升腳手架工程。()(三)懸挑式腳手架工程。()(四)吊籃腳手架工程。()(五)自制卸料平臺、移動操作平臺工程。()(六)新型及異型腳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一)建筑物、構筑物拆除工程。()(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七、其它()(一)建筑幕墻安裝工程。()(二)鋼結構、網架和索膜結構安裝工程。()(三)人工挖擴孔樁工程。()(四)地下暗挖、頂管及水下作業工程。()(五)預應力工程。()(六)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及尚無相關技術標準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二、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清單一、深基坑工程()(一)開挖深度超過4m(含4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二)開挖深度雖未超過4m,但地質條件、周圍環境和地下管線復雜,或影響毗鄰建筑(構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二、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飛模工程。()(二)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搭設高度8m及以上;搭設跨度18m及以上,施工總荷載15kN/m2及以上;集中線荷載20kN/m及以上。()(三)承重支撐體系:用于鋼結構安裝等滿堂支撐體系,承受單點集中荷載700Kg以上。()三、起重吊裝及安裝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規起重設備、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設備安裝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內爬起重設備的拆除工程。()四、腳手架工程()(一)搭設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工程。()(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著式整體和分片提升腳手架工程。()(三)架體高度20m及以上懸挑式腳手架工程。()五、拆除、爆破工程()(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二)碼頭、橋梁、高架、煙囪、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氣(液)體或粉塵擴散、易燃易爆事故發生的特殊建、構筑物的拆除工程。()(三)可能影響行人、交通、電力設施、通訊設施或其它建、構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四)文物保護建筑、優秀歷史建筑或歷史文化風貌區控制范圍的拆除工程。()六、其它()(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墻安裝工程。()(二)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鋼結構安裝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網架和索膜結構安裝工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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