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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規定》
(水利部令第30號)
《關于進一步加快水利工程竣工驗收工作的通知》(水建設〔2022〕217號)
解讀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規定的目的)
為加強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明確驗收責任,規范驗收行為,結合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特點,制定本規定。政府行為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財政全部投資或者部分投資建設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含1、2、3級堤防工程)的驗收活動。非財政參與投資第三條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按驗收主持單位性質不同分為法人驗收和政府驗收兩類。法人驗收是指在項目建設過程中由項目法人組織進行的驗收。法人驗收是政府驗收的基礎。政府驗收是指由有關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組織進行的驗收,包括專項驗收、階段驗收和竣工驗收。真實性第四條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具備驗收條件時,應當及時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進行后續工程施工。1)盡快2)只有3)盡快第一章
總
則第五條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的依據是:(一)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三)經批準的工程立項文件、初步設計文件、調整概算文件;(四)經批準的設計文件及相應的工程變更文件;(五)施工圖紙及主要設備技術說明書等。法人驗收還應當以施工合同為驗收依據。驗收的目的是什么:1、檢查過程施工是否達到批準的設計要求;2、檢查工程的設計、施工及設備制造、安裝有何缺陷,如何處理;3、檢查是否具備投入使用條件;4、及時辦理工程交接,發揮投資效益;5、總結建設中的經驗教訓,為管理和技術進步服務。處理新問題復雜問題的情況,知識和經驗都重要知識與經驗是互為補充、互相轉化的兩個方面(知識是固化的成果,經驗是運動的信息)第一章
總
則第六條
驗收主持單位應當成立驗收委員會(驗收工作組)進行驗收,驗收結論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驗收委員會(驗收工作組)成員同意。驗收委員會(驗收工作組)成員應當在驗收鑒定書上簽字。驗收委員會(驗收工作組)成員對驗收結論持有異議的,應當將保留意見在驗收鑒定書上明確記載并簽字。必須第七條
驗收中發現的問題,其處理原則由驗收委員會(驗收工作組)協商確定。主任委員(組長)對爭議問題有裁決權。但是,半數以上驗收委員會(驗收工作組)成員不同意裁決意見的,法人驗收應當報請驗收監督管理機關決定,政府驗收應當報請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決定。裁決否決第八條
驗收委員會(驗收工作組)對工程驗收不予通過的,應當明確不予通過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見。有關單位應當及時組織處理有關問題,完成整改,并按照程序重新申請驗收。不滿足驗收條件幫助第九條
項目法人以及其他參建單位應當提交真實、完整的驗收資料,并對提交的資料負責。導致的結果承擔行政或法律責任技術分歧或爭議2.0.9法人驗收過程中發現的技術性問題原則上應按合同約定進行處理。合同約定不明確的,應按國家或行業技術標準規定處理。當國家或行業技術標準暫無規定時,應由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關負責協調解決。各項驗收之間的關系單元工程驗收,以現場檢驗為結果為依據,形成工程驗收的最原始資料為成果。分部工程驗收以原始資料為依據,以現場檢查為手段。其余驗收,以分部工程驗收鑒定書為基礎,對已經驗收鑒定的部分,除有特殊要求抽樣復驗外,一般不再復驗。第一章
總
則第十條
水利部負責全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的監督管理工作。水利部所屬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按照水利部授權,負責流域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十一條
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關對項目的法人驗收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組建項目法人的,該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是本項目的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關;由地方人民政府組建項目法人的,該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項目的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關。監督方式2.0.3工程驗收監督管理的方式應包括現場檢查、參加驗收活動、對驗收工作計劃與驗收成果性文件進行備案等。監督內容2.0.5工程驗收監督管理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1驗收工作是否及時;2驗收條件是否具備;3驗收人員組成是否符合規定;4驗收程序是否規范;5驗收資料是否齊全;6驗收結論是否明確。第二章
法人驗收第十二條
工程建設完成分部工程、單位工程、單項合同工程,或者中間機組啟動前,應當組織法人驗收。項目法人可以根據工程建設的需要增設法人驗收的環節。工程多樣性、單個性第十三條
項目法人應當在開工報告批準后60個工作日內,制定法人驗收工作計劃,報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關和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備案。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水利部令第46號》,將《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規定》(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30號公布)第十三條中的“在開工報告批準后60個工作日內”修改為“自工程開工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第二章
法人驗收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在完成相應工程后,應當向項目法人提出驗收申請。項目法人經檢查認為建設項目具備相應的驗收條件的,應當及時組織驗收。規程:通過監理第十五條
法人驗收由項目法人主持。驗收工作組由項目法人、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代表組成;必要時可以邀請工程運行管理單位等參建單位以外的代表及專家參加。項目法人可以委托監理單位主持分部工程驗收,有關委托權限應當在監理合同或者委托書中明確。規定中無“單元工程質量驗收”的說法。所以SL631/T.N,明確監理單位負責可以委托全部,也可以委托部分第十六條
分部工程驗收的質量結論應當報該項目的質量監督機構核備;未經核備的,項目法人不得組織下一階段的驗收。單位工程以及大型樞紐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驗收的質量結論應當報該項目的質量監督機構核定;未經核定的,項目法人不得通過法人驗收;核定不合格的,項目法人應當重新組織驗收。質量監督機構應當自收到核定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定。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水利部令第49號》,將第十六條修改為:“法人驗收后,質量評定結論應當報該項目的質量監督機構核備。未經核備的,不得組織下一階段驗收。”第二章
法人驗收第十七條
項目法人應當自法人驗收通過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制作法人驗收鑒定書,發送參加驗收單位并報送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關備案。法人驗收鑒定書是政府驗收的備查資料。SL223-199,分部工程驗收的成果性文件是《分部工程驗收簽證》第十八條
單位工程投入使用驗收和單項合同工程完工驗收通過后,項目法人應當與施工單位辦理工程的有關交接手續。工程保修期從通過單項合同工程完工驗收之日算起,保修期限按合同約定執行。第三章
政府驗收
第一節
驗收主持單位第十九條
階段驗收、竣工驗收由竣工驗收主持單位主持。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單位主持階段驗收。
專項驗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二十條
國家重點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主持單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除前款規定以外,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建設的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主持單位為水利部。除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按照以下原則確定:(一)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機構負責初步設計審批的中央項目,竣工驗收主持單位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二)水利部負責初步設計審批的地方項目,以中央投資為主的,竣工驗收主持單位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以地方投資為主的,竣工驗收主持單位為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單位)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三)地方負責初步設計審批的項目,竣工驗收主持單位為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竣工驗收主持單位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的,可以根據工程實際情況,會同省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共同主持。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報告的批準文件中明確。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水利部令第46號》,將《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規定》(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30號公布)第二十條第五款修改為:“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應當在工程初步設計的批準文件中明確。”第三章
政府驗收
第二節專項驗收第二十一條
樞紐工程導(截)流、水庫下閘蓄水等階段驗收前,涉及移民安置的,應當完成相應的移民安置專項驗收。工程竣工驗收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環境保護、水土保持、移民安置以及工程檔案等專項驗收。經商有關部門同意,專項驗收可以與竣工驗收一并進行。第二十二條
項目法人應當自收到專項驗收成果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專項驗收成果文件報送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備案。專項驗收成果文件是階段驗收或者竣工驗收成果文件的組成部分。第三章
政府驗收
第三節
階段驗收第二十三條
工程建設進入樞紐工程導(截)流、水庫下閘蓄水、引(調)排水工程通水、首(末)臺機組啟動等關鍵階段,應當組織進行階段驗收。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根據工程建設的實際需要,可以增設階段驗收的環節。第二十四條
階段驗收的驗收委員會由驗收主持單位、該項目的質量監督機構和安全監督機構、運行管理單位的代表以及有關專家組成;必要時,應當邀請項目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參加。工程參建單位是被驗收單位,應當派代表參加階段驗收工作。第二十五條
大型水利工程在進行階段驗收前,可以根據需要進行技術預驗收。技術預驗收參照本章第四節有關竣工技術預驗收的規定進行。第二十六條
水庫下閘蓄水驗收前,項目法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完成蓄水安全鑒定。第二十七條
驗收主持單位應當自階段驗收通過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制作階段驗收鑒定書,發送參加驗收的單位并報送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備案。階段驗收鑒定書是竣工驗收的備查資料。水建設〔2022〕217號
水利工程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應根據工程的實際情況,在保證驗收工作質量的前提下采取針對性措施,提高驗收工作效率。
要充分利用各階段驗收成果,前期驗收工作中已有明確結論的事項應在后續驗收中直接采用,避免重復工作。
可以優化驗收工作程序,結合工程特點將相關工作環節合并進行。
可以按照“放管服”要求,將水庫下閘蓄水外的其他階段驗收委托項目法人主持,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加強監督管理。
對小型水利工程,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結合實際制定具體辦法,簡化程序,提高效率。第三章
政府驗收
第四節竣工驗收第二十八條
竣工驗收應當在工程建設項目全部完成并滿足一定運行條件后1年內進行。不能按期進行竣工驗收的,經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同意,可以適當延長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逾期仍不能進行竣工驗收的,項目法人應當向竣工驗收主持單位作出專題報告。根據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規定》(水建[1995]128號)和有關規定,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實施,必須執行工程建設程序。水利工程建設程序一般分為: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施工準備、初步設計、建設實施、生產準備、竣工驗收、后評價等階段,各階段工作實際開展時間可以重疊。第二十九條
竣工財務決算應當由竣工驗收主持單位組織審查和審計。竣工財務決算審計通過15日后,方可進行竣工驗收。《基本建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81號第三十三條項目建設單位在項目竣工后,應當及時編制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并按照規定報送項目主管部門。財政部《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16〕503號)第二條基本建設項目(以下簡稱項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試運行合格后,應當在3個月內編報竣工財務決算,特殊情況確需延長的,中小型項目不得超過2個月,大型項目不得超過6個月。水建設〔2022〕217號
竣工驗收是水利工程建設的重要程序,是全面考量水利工程建設成果的重要手段,是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由建設實施轉入正常運行管理的重要標志。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法人是竣工驗收準備工作的責任主體,要按照有關規定制定切實可行的驗收工作計劃,明確各專項驗收、竣工驗收的時間節點,根據時限要求制備竣工驗收資料,做好各項竣工驗收準備工作,原則上應在工程完成1年內提交竣工驗收申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法人組建單位的本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水利工程驗收工作監督管理的責任主體,要加強對水利工程法人驗收和竣工驗收準備工作的監督管理,督促各項驗收工作有序實施,協調和指導解決影響工程竣工驗收的重大問題。水利工程竣工驗收主持單位要根據工程竣工驗收準備工作進展情況,組織竣工驗收工作機構,按照規定程序開展竣工驗收工作,及時印發竣工驗收鑒定書。第三章
政府驗收
第四節竣工驗收第三十條
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項目法人應當提出竣工驗收申請,經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關審查后報竣工驗收主持單位。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應當自收到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同意進行竣工驗收。第三十一條
竣工驗收原則上按照經批準的初步設計所確定的標準和內容進行。項目有總體初步設計又有單項工程初步設計的,原則上按照總體初步設計的標準和內容進行,也可以先進行單項工程竣工驗收,最后按照總體初步設計進行總體竣工驗收。項目有總體可行性研究但沒有總體初步設計而有單項工程初步設計的,原則上按照單項工程初步設計的標準和內容進行竣工驗收。
建設周期長或者因故無法繼續實施的項目,對已完成的部分工程可以按單項工程或者分期進行竣工驗收。(水建設〔2022〕217號):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法人應認真分析影響竣工驗收工作的制約因素,剖析原因,找準癥結,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和參建單位,逐項明確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加快推動問題解決。水利工程竣工驗收主持單位要緊密結合工程實際情況,對難點問題、歷史問題作出客觀科學的分類處理,為水利工程盡快發揮工程和投資效益創造條件。對因特殊原因無法繼續實施的水利工程,應在履行相應的停建、緩建或者設計變更等手續后,對已經完成的工程進行竣工驗收。對已按照初步設計全部建成、試運行期運行正常,但因專項驗收等特殊原因制約竣工驗收工作開展的水利工程,可先行進行工程完工驗收,對工程建設完成情況和工程質量狀況進行評價,對工程能否正常投入運用作出明確結論,工程完工驗收后辦理工程部分移交手續、轉入運行管理,竣工驗收條件具備后應及時進行竣工驗收。第三十二條
竣工驗收分為竣工技術預驗收和竣工驗收兩個階段。第三十三條
大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術預驗收前,項目法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工程建設情況進行竣工驗收技術鑒定。中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術預驗收前,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可以根據需要決定是否進行竣工驗收技術鑒定。第三十四條
竣工技術預驗收由竣工驗收主持單位以及有關專家組成的技術預驗收專家組負責。工程參建單位的代表應當參加技術預驗收,匯報并解答有關問題。第三十五條
竣工驗收的驗收委員會由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門、該項目的質量監督機構和安全監督機構、工程運行管理單位的代表以及有關專家組成。工程投資方代表可以參加竣工驗收委員會。第三十六條
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可以根據竣工驗收的需要,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測。第三十七條
項目法人全面負責竣工驗收前的各項準備工作,設計、施工、監理等工程參建單位應當做好有關驗收準備和配合工作,派代表出席竣工驗收會議,負責解答驗收委員會提出的問題,并作為被驗收單位在竣工驗收鑒定書上簽字。第三十八條
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應當自竣工驗收通過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制作竣工驗收鑒定書,并發送有關單位。
竣工驗收鑒定書是項目法人完成工程建設任務的憑據。第三章
政府驗收
第五節
驗收遺留問題處理與工程移交第三十九條
項目法人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按照竣工驗收鑒定書的要求妥善處理竣工驗收遺留問題和完成尾工。驗收遺留問題處理完畢和尾工完成并通過驗收后,項目法人應當將處理情況和驗收成果報送竣工驗收主持單位。第四十條
工程通過竣工驗收,驗收遺留問題處理完畢和尾工完成并通過驗收的,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向項目法人頒發工程竣工證書。
工程竣工證書格式由水利部統一制定。2016年8月1日《水利部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水利部令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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