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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航空安全保衛法律法規知識徐明輝國際民用航空公約及其附件與有關航空安全保衛的國際公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及其附件1944年芝加哥會議上制定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通稱芝加哥公約)是國際民航界公認的“憲章”,是現行航空法的基本文件。它規定了民用航空的范圍和實行措施,國際民航組織等基本內容。國際民航組織通過制定公約附件對民航領域的各個方面形成具有約束力的技術文件。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的18個附件AnnexestotheChicagoConvention:
附件1—人員執照的頒發;Annex1–PersonnelLicensing
附件2—空中規則;Annex2-RulesoftheAir
附件3—國際航空氣象服務;Annex3–MeteorologicalServiceforInternationalAirNavigation
附件4—航圖;Annex4–AeronauticalCharts
附件5—在空中和地面運行中使用的計量單位;Annex–UnitsofmeasurementtobeUsedinAirandGroundOperation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及其附件
附件6—航空器的運行;OperationofAircraft
附件7—航空器登記的國籍標志;AircraftNationalityandRegistrationMarks
附件8—航空器的適航性;Annex8–AirworthinessofAircraft
附件9—簡化手續;Annex9–Facilitation
附件10—航空通信;Annex10–AeronauticalTelecommunications
附件11—空中交通服務;Annex11–AirTrafficServices
附件12—搜尋與救援;Annex12–SearchandRescue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的18個附件國際民用航空公約及其附件
附件13—航空器失事調查;Annex13–AircraftAccidentandIncidentInvestigation
附件14—機場;Annex14–Aerodromes
附件15—航行情報服務;Annex15–AeronauticalInformationServices
附件16—航空器噪聲;Annex16–EnvironmentalInformationServices
附件17—防止對國際民用航空非法干擾行為的安全保衛;Annex17–Security:SafeguardingInternationalCivilAviationAgainstActsofUnlawfulInterference
附件18—危險品的安全航空運輸。Annex18–TheSafeTransportofDangerousgoodsbyAir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的18個附件國際民用航空公約及其附件有關航空安全保衛的國際公約
為阻止威脅、破壞國際民用航空安全與運行,以及非法劫持航空器的行為的發生,先后制定了東京公約、海牙公約、蒙特利爾公約及蒙特利爾公約的補充協定書,這些公約作為直接解決航空保安問題的國際文件已經被各國采納并接受。(一)《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17--“防止對國際民航進行非法干擾行為的安全保衛”1974年3月通過并生效國際民航公約附件17規定:在防止對國際民用航空非法干擾行為的一切有關事務中,旅客、機組、地面人員和一般公眾的安全是每個締約國的首要目的。
附件17進行了11次修訂更新,所有的更改都并入了2006年4月通過的最近一次修訂。包括對行李的綜合熒光屏檢查,對貨物、快件和郵件的保安控制,與保安計劃有關的程序的變化,國際航空器的航前檢查以及將保安方面的考慮納入機場設計的有關措施。附件17提出的建議和措施,對我國機場、航空公司的保安工作和安全檢查有著重要的指導意義。各機場當局和航空公司應根據其標準和建議及我國政府有關航空安全的法規、指令、規章,制訂適合本機場和公司的航空安全保衛規劃。有關航空安全保衛的國際公約《東京公約》《東京公約》即“關于在航空器上犯罪和某些其他行為的公約”。《東京公約》國際民航組織于1963年9月在東京召開國際航空法會議,有60個國家參加簽訂了《東京公約》,該公約規定航空器登記國有權對在機上的犯罪和犯罪行為行使管轄權。其主要目的是確立機長對航空器內犯罪的管轄權。(二)《東京公約》--“關于在航空器上犯罪和某些其他行為的公約”1947年至1957年國際上發生劫機事件()起。1960年,僅發生在古巴和美國之間的劫機事件就有23起。同時,在飛機上犯罪的其它案件也不斷出現。鑒于這種情況,國際民航組織于()在東京召開國際航空法會議,有()個國家參加簽訂了《東京公約》,該公約規定航空器登記國有權對在機上的犯罪和犯罪行為行使管轄權。其主要目的是確立機長對航空器內犯罪的管轄權。231963年9月601963年9月1.《東京公約》關于對機長處置權限的規定《東京公約》規定了1)機長有權對在航空器上的“犯罪”者采取措施,包括必要的強制性措施;2)機長有命令“犯罪”者在任何降落地下機的權利;3)對航空器上發生的嚴重犯罪,機長有將案犯送交降落地國合法當局的權利。2.《東京公約》的主要內容(1)規定了航空器登記國有權管轄飛機上的“犯罪”行為。也規定了非登記國有權阻止飛機的幾種情況。(2)規定了機長有權對“犯罪”者采取措施,包括強制性措施。并在為保護飛機上生命財產安全的情況下,命令“犯罪”者在飛機降落地離開飛機,或將“犯罪”者交給當地合法當局。(3)規定了接受“犯罪”者的國家當局可以根據案情,將“犯罪”者留在國境內以便進行審訊或引渡,并通知各有關國家。(4)規定了各國應采取一切措施,使被劫飛機恢復由其合法機長控制,被劫持的飛機降落地的國家應允許旅客和空勤組盡快繼續飛行。有關航空安全保衛的國際公約(三)《海牙公約》--“關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約”1971年10月4日生效《東京公約》制訂后,劫機事件不但沒減少,反而接連發生,六十年代后期,多種原因使劫機事件呈直線上升趨勢。1968年35起,1969年87起,1970年82起(平均每四天發生一起),劫機得逞率81.5%。由于劫機事件日益增多,引起國際社會的高度重視和普遍關切。
在此情況下,國際民航組織于()在荷蘭海牙召開國際航空法外交會議,討論有關劫持飛機問題,有76個國家參加,簽訂了《海牙公約》。該公約規定了各締約國對犯罪行為實施管轄權,及拘留、起訴或引渡罪犯的詳細規定。1970年12月有關航空安全保衛的國際公約有關航空安全保衛的國際公約1.《海牙公約》關于對劫機犯罪行為的界定用武力、武力威脅、精神脅迫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航空器(包括未遂)即構成刑事犯罪。2.《海牙公約》的主要內容(1)嚴厲懲罰飛機劫持者;(2)締約國對劫機行為的管轄范圍;(3)締約國承擔義務,將劫機情況通知有關國家,并將處理情況報告國際民航組織。(四)《蒙特利爾公約》1973年1月26日生效--“關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為的公約”《東京公約》和《海牙公約》簽訂后,國際上劫機案件仍然層出不窮,而且破壞民航飛機和民航設施的情況繼續不斷發生。出現了爆炸飛機、破壞民航設施和用電話恐嚇方式傳遞情報,危及民航飛機的正常飛行。
因此,()國際民航組織在()召開了國際航空法外交會議,簽訂了《蒙特利爾公約》。該公約主要涉及非法劫持航空器以外的行為。1971年9月加拿大蒙特利爾有關航空安全保衛的國際公約有關航空安全保衛的國際公約1.《蒙特利爾公約》的主要內容締約各國對襲擊民航飛機、乘客及機組人員,爆炸民航飛機或民航設施等危及飛行安全的人,要給予嚴厲的懲罰,其規定基本與《海牙公約》相似。2.關于對危害航空安全犯罪的界定凡非法故意實施下列行為之一者,均為犯罪:(1)對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實施暴力行為,具有危害該航空器安全的性質;(2)毀壞使用中的航空器,或者致使航空器損壞,使其無法飛行或危害其飛行安全;(3)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放置或使別人放置某種裝置或物質;(4)毀壞或損壞航行設施或擾亂其工作,有危害飛行中的航空器安全的性質,該裝置或物質足以毀滅該航空器或者對航空器造成毀壞使其無法飛行,或足以危害其飛行安全;(5)傳送明知虛假的情報,由此危害飛行中航空器的安全;(6)上述各行為的未遂犯及共犯(包括未遂共犯)。(五)《蒙特利爾公約》的補充協議書1988年1988年在蒙特利爾召開的外交會議通過了該協定書。它擴大了1971年公約對“犯罪”的定義,包括了在國際民用航空機場發生的一些具體的爆炸行為,如果這類行為危及或可能危及這類機場的話,各締約國承允對犯罪給予嚴厲的懲罰。該協定書還載有關于管轄權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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