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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流淌人口打算生育治理和服務工作若干規定
第一條為進一步提高流淌人口打算生育治理和服務
水平,愛護流淌人口實行打算生育的合法權益,穩固低生育水
平,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的和諧進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人口與打算生育法》、《流淌人口打算生育工作治理方法》(以
下簡稱《方法》)和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流淌人口打算生育工作是新時期我國人口與
打算生育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人口與打算生育部門應當把
流淌人口打算生育工作納入人口與打算生育事業進展規劃,統
籌治理。
流淌人口打算生育工作應當堅持公平對待、合理引導、完善
治理、優質服務的原則,堅持以人為本、治理與服務相結合,保
證流淌人口依法享有生育權益,依法獲得人口和打算生育科普
教育、打算生育技術和生殖保健服務,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
他各項權益。
第三條建立流淌人口打算生育綜合治理服務機制和
目標治理責任制。各級人口和打算生育部門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
的統一領導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小組的和諧指導下,會同
公安、民政、勞動知社會保證、建設、衛生、工商等有關部門,充
分發揮村(社區)居民自治組織的作用,對流淌人口打算生育工
作實行綜合決策、綜合治理,共同做好治理和服務工作。
第四條流淌人口打算生育工作,實行現居住地和戶
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治理,以現居住地治理為主的原則。
各級人口和打算生育部門應當明確各業務機構在流淌人口
打算生育治理與服務中的職責。流淌人口較多的地點應依照需要,
設立流淌人口打算生育治理機構,配備必要的專(兼)職工作人
員。
第五條現居住地應將流淌人口打算生育工作納入本
地區經常性治理和服務范疇,實行與戶籍人口同宣傳、同服務、
同治理。
流淌人口已婚育齡婦女是打算生育治理服務的重點,現居
住地應為其提供打算生育、生殖保健的宣傳咨詢和技術服務。
為男性和女性未婚流淌人U提供相應的打算生育宣傳教育
和咨詢服務。
第六條流淌人口戶籍地應依法落實流出人口的打算
生育獎勵政策;現居住地應當向流入人口提供與戶籍人口同等的
捫算生育技術服務。
實行打算生育的流淌人口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差
不多項目的打算生育技術服務。
現居住地人口和打算生育部門應主動和諧有關部門、社X,
按照地點法規的有關規定,對實行打算生育的流淌人口家庭,
在就業、就醫、子女入托、入學等方面提供優待服務。
第七條流淌人口戶籍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打
算生育工作機構的職責:
(一)為流出人口辦理《流淌人口婚育證明》(以下簡稱《婚
育證明》);
(二)對流淌人口開展多種形式的人口與打算生育宣傳教育;
(三)指導流淌人口已婚育齡婦女知情選擇安全、有效、適宜
的避孕節育措施,適時提供隨訪服務;
(四)依照本地實際,堅持公民權益與義務相統一的原則,
與流出人口已婚育齡婦女簽訂打算生育合同;
(五)建立與現居住地的經常性聯系和諧制度,做好流淌人
口打算生育治理服務的信息溝通和反饋工作;
(六)關心實行打算生育的流淌人口家庭,解決生產、生活、
生育方面的實際坦難;落實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獎勵、優待政
策;
(七)法律、法規及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流淌人口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
打算生育工作機構的職責:
(一)查驗流淌人口《婚育證明》,督促未辦理《婚育證明》
的流淌人口在規定期限內補辦;
(二)建立已婚育齡流淌人口登記制度,及時把握流淌人口
生育變動信息;
(三)將流淌人口打算生育工作納入都市社區或村(居)民委
員會打算生育宣傳教育、日常治理服務和統計評估考核;
(四)落實流淌人口打算生育綜合治理各項制度,按照“誰
出租誰負責、誰經營誰負責、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將流淌
人口打算生育工作納入社會治安、出租屋治理、物業治理、市場
治理和勞動用工等相關治理工作中;
(五)為流淌人口已婚育齡婦女提供優質的避孕節育、生殖保
健服務,定期開展打算生育和生殖健康檢查,及時準確地出具
《流淌人口避孕節育情形報告單》(以下簡稱《報告單》),將流
淌人口在現居住地的結婚、生育狀況通報其戶籍所在地;
(六)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將流淌人口打算生育
工作納入企業、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打算生育工作目標治理責任
制;
(七)支持、鼓舞和指導流淌人口相對集中的社區和用工單位
建立流淌人口打算生育協會組織,開展打算生育的自我教育、自
我治理、自我服務;
(八)法律、法規及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已婚流淌人口應當按照《方法》的有關規定在
離開戶籍地時辦理《婚育證明》;在到達現居住地后主動交驗《婚
育證明》。流淌人口已婚育齡婦女應定期寄回《報告單》。
第十條辦理《婚育證明》應堅持便民原則,提供便利
服務。
戶籍地應及時為流出人員辦理《婚育證明》提供服務,逐步
實行進村(社區)入戶辦證,切實提高辦證率。
現居住地在查驗《婚肓證明》時,對未持有全國統一格式《婚
育證明》的,應要求其在規定期限內補辦。在限期補辦期間,現
居住地可為其辦理臨時《婚育證明》。
未辦理《婚育證明》,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由現居住地人口
和捫算生育部門辦理《婚育證明》,并將辦理情形通報其戶籍地:
(一)經核實,婚姻、生育信息完整、準確的;
(二)在現居住地依法辦理暫住登記或居民登記1年以上,
并具有穩固職業和住宅的;
(三)已采取絕育措施的。
現居住地為流淌人口辦理的《婚育證明》,在辦證機關所在
縣(市、區)范疇和規定期限內有效。
第十一條現居住地人口和打算生育部門可托付取得
《打算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打算生育技術服務機構,
或指定的具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保健機構,為流淌
人口提供安全、有效、適宜的打算生育技術服務。
已婚育齡流淌人口同意國家和地點人民政府規定的差不多
項目的打算生育技術服務費用,由現居住地人民政府財政負擔;
有用工單位的,由用工單位負擔。
第十二條加強對流淌人口打算生育技術服務質量的
治理,實行避孕方法的知情選擇,提倡采取長效避孕節育措施。
積極開展生殖保健和咨詢服務活動,滿足流淌人口的生殖健康
服務需求。
流淌人口在現居住地實行打算生育手術發生的手術并發癥,
由現居住地縣以上人口和打算生育部門按照國家人口計生委打
算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治理有關規定負責受理、鑒定和處理工
作。
在現居住地實行打算生育手術發生的技術服務事故,按照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建立流淌人口戶籍地與現居住地的打算生
育信息交換和反饋制度:
(一)國家建立全國流淌人口打算生育信息交換平臺,負責
省際間流淌人口打算生育信息的交換;各省(區、市)建立本省內
流淌人口打算生育信息交換平臺,實行省內流淌人口打算生育
信息交換;
(二)建立有效的雙向交流和和諧制度。現居住地與戶籍地應
通過信息交換平臺以及其他方法提交、反饋有關信息,重點是流
淌人口已婚育齡婦女的婚姻、生育、生殖保健服務、避孕節育措
施、持證和繳納社會撫養費等情形。信息交換應準確、有效,并
在規定時限內完成;
(三)現居住地與戶籍地的縣級人口和打算生育部門負責本
轄區流淌人口打算生育有關信息的收集、反饋及和諧工作;
(四)紙質信息反饋應使用國家人口和打算生育委員會統一
格式的《流淌人口已婚育齡婦女生育信息通報單》和《報告單》。
第十四條跨省流淌人口夫妻擬生育第一個子女,符
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由現居住地人口和打算生育部門按照現
居住地有關規定辦理生育服務證件:
(一)男方為現居住地的戶籍人口,女方因婚姻事實遷入現
居住地或所生子女可隨父落戶的;
(二)夫妻雙方在現居住地共同居住1年以上,有穩固的職
業和住宅,且具有常住傾向的;
現居住地在為流淌人口辦理生育服務證件前,應向其戶籍
地了解有關情形,戶籍地應在30日內m以情形反饋;辦理生育
服務證件后,現居住地應及時向其戶籍地鄉(鎮)或街道打算生
育工作機構通報有關情形。
流淌人口生育子女的戶籍登記,按戶籍治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跨省流淌人口在現居住地辦理一孩生育服
務證件,應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夫妻雙方的《居民身份證》;
(二)夫妻雙方的《結婚證》;
(三)《婚育證明》或戶籍地鄉(鎮)、街道打算生育工作機構
為其出具的婚育情形證明;
(四)夫妻雙方要求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申請。
流淌人口在辦理打算生育有關證明時弄虛作假,導致不符
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生育行為發生,由當事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
任。
第十六條流淌人口本人或現居住地人口和打算生育
部門要求戶籍地人口和打算生育部門出具婚育情形證明的,戶
籍地人口和打算生育部門應如實出具,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第十七條流淌人口申請再生育的,依照女方戶籍地
有關規定辦理。戶籍地人口和打算生育部門應依法審批,對符合
生育規定的,不得拒絕和拖延。
第十八條戶籍地與現居住地應當互相配合,按照國
務院《社會撫養費征收治理方法》的有關規定,共同做好流淌人
口社會撫養費的征收工作。人口和打算生育部門不得因同一事實
重復征收社會撫養費。
違法生育行為發覺地不是其戶籍所在地的,發覺地人口和
打算生育部門在作出征收決定之前,應先向當事人戶籍地人口
和打算生育部門通報有關情形,協商確定征收事宜,并按下列
規定執行:
(一)對確定由現居住地征收的,戶籍地人口和打算生育部
門應當協助提供當事人實際收入和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
收入(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數額;
(二)對確定由戶籍地征收的,現居住地人口和打算生育部
門應當協助征收;
(三)征收地不能一次性征收完畢的,可托付當事人戶籍地
或現居住地連續征收;
(四)執行征收或協助征收、受托付征收社會撫養費的,應按
照規定上繳國庫,并及時向對方通報征收情形。
第十九條各級人口和打算生育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
定,建立健全流淌人口打算生育統計制度,做好經常性的流淌
人口打算生育統計工作。
現居住地負責流淌人U的出生統計,錄入微機上報,弁向
戶籍地反饋出生信息。
省、市、縣三級的人口打算應包含流淌人口的有關打算。
第二十條建立和完善流淌人口打算生育工作目標考
核評估制度。依照現居住地治理為主的原則和戶籍地與現居住地
的實際情形,分別制定對人口和打算生育部門以及相關部門的
流淌人口打算生育工作考核評估方法。
現居住地重點考核評估對流入人口的打算生育宣傳教育和
技術服務落實情形、綜合治理情形以及對流入人口中已婚育齡婦
女有關證件的驗證情形和通過流淌人口信息交換平臺提交信息
的情形等。
戶籍地重點考核評估對流出人口的打算生育宣傳教育和避
孕節育措施落實情形、獎勵措施落實情形以及為流出人口中已婚
育齡婦女辦理相關證件情形和通過流淌人口信息交換平臺向現
居住地反饋信息情形等。
省級人口和打算生育部門負責省內流淌人口打算生育工作
的考核評估。國家人口和打算生育委員會負責省際流淌人口打算
生育工作的考核評估,每年通過信息交換平臺和抽查等方式,
考核評估流淌人口現居住地和戶籍地治理與服務工作落實情形。
第二十一條各級人口和打算生育部門應當在地點人
民政府領導下,和諧有關部門,為流淌人口打算生育工作提供
必需的經費投入,并按下列規定予以保證:
(一)按照“分級治理、分級負擔”的原則,將流淌人口打
算生育治理與服務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并按照有關規
定,采取多種渠道加以解決;
(二)逐步實行國家、省(區、市)內流淌人口打算生育技犬服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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