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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法律職業資格(主觀題)知識點合輯20241.法的價值沖突解決原則價值位階原則:不同位階的價值發生沖突時,在先的價值優先于在后的價值,如自由>正義>秩序。個案平衡原則:同一位階的價值沖突時,綜合考慮主體間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使個案的解決能夠適當兼顧雙方利益。比例原則:為保護某種較為優越的法的價值須侵及另一種利益時,不得逾越達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2.法律解釋方法文義解釋:按照法律條文的字面含義進行的解釋。體系解釋:將被解釋的法律條文放在整部法律乃至整個法律體系中,聯系此法條與其他法條的相互關系來解釋法律。歷史解釋:通過研究有關立法的歷史資料或從新舊法律的對比中了解法律的含義。目的解釋:從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來解釋法律。3.法律推理類型演繹推理:從一般的法律規定到個別特殊行為的推理,即三段論推理。歸納推理:從個別事例中概括出一般結論的推理。類比推理:根據兩個或兩類對象某些屬性相同,推出它們在其他屬性上也相同的推理。4.法治與法制的區別法治是一種治國方略,強調法律的統治,包含民主、自由、平等、人權等價值觀念;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簡稱,是靜態的法律和制度體系。5.法與道德的關系聯系:法與道德相互影響、相互滲透,道德是法律的基礎,法律是道德的保障。區別:生成方式上,法由國家制定或認可,道德是自然演進生成;表現形式上,法具有明確的條文形式,道德通常存在于人們的觀念和輿論中;調整范圍上,道德調整的范圍更廣;實施方式上,法依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道德依靠社會輿論、內心信念等。6.憲法的基本原則人民主權原則: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基本人權原則: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權力制約原則:國家權力之間相互制約、相互平衡。法治原則: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7.選舉制度的基本原則普遍性原則:享有選舉權的主體范圍廣泛。平等性原則:每個選民在一次選舉中只有一個投票權,且所有選票的效力相等。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并用原則: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鎮的人大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全國、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級人大間接選舉。秘密投票原則:選民在投票時秘密填寫選票,不公開自己的投票意向。8.公民的基本權利平等權: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政治權利和自由: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公民有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人身自由權利: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監督權和獲得賠償權:公民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的權利,因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權益而受到損失的,有依法取得賠償的權利。社會經濟權利:包括勞動權、休息權、獲得物質幫助權等。文化教育權利:包括受教育權,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9.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修改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等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決定國家重大事項等。10.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職權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解釋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預算在執行過程中所必須作的部分調整方案等。11.民法的基本原則平等原則: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平等。自愿原則:當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守法與公序良俗原則:遵守法律,不得違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綠色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12.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有效:具備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等條件。無效: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可撤銷: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情形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效力待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無權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13.物權的基本原則物權法定原則: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物權公示原則: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14.所有權的取得方式原始取得:包括生產、先占、添附、善意取得等。繼受取得:包括買賣、贈與、繼承等。15.擔保物權的種類抵押權: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質權: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出質給債權人占有,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或權利優先受償。留置權: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16.合同的訂立要約: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內容具體確定,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承諾: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17.合同的履行全面履行原則: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18.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定金罰則等。19.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過錯推定責任原則: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無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20.婚姻的效力有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達到法定婚齡,符合一夫一妻制,不存在禁止結婚的情形,并辦理結婚登記。無效: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未到法定婚齡。可撤銷: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21.夫妻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等。個人財產: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等。22.繼承的方式法定繼承:按照法律規定的繼承人范圍、繼承順序和遺產分配原則進行的繼承。遺囑繼承:按照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遺囑進行的繼承。遺贈: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遺贈扶養協議: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23.刑法的基本原則罪刑法定原則: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平等適用刑法原則: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24.犯罪構成要件犯罪主體:實施犯罪行為的自然人和單位。犯罪主觀方面:犯罪主體對其實施的犯罪行為及其結果所具有的心理狀態,包括故意和過失。犯罪客體:刑法所保護而被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系。犯罪客觀方面:犯罪行為的客觀表現,包括危害行為、危害結果、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等。25.正當防衛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26.緊急避險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27.犯罪未遂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28.犯罪中止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29.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分為主犯、從犯、脅從犯、教唆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脅從犯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30.刑罰的種類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對于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31.自首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32.立功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33.數罪并罰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34.緩刑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等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35.假釋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36.貪污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37.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38.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合法行政原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沒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行政機關不得作出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義務的決定。合理行政原則:行政行為應當具有合理性,公平公正對待行政管理相對人,考慮相關因素,符合比例原則。程序正當原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國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注意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要嚴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對人、利害關系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高效便民原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遵守法定時限,積極履行法定職責,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誠實守信原則:行政機關公布的信息應當全面、準確、真實。非因法定事由并經法定程序,行政機關不得撤銷、變更已經生效的行政決定;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變更行政決定的,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并對行政管理相對人因此而受到的財產損失依法予以補償。權責統一原則:行政機關依法履行經濟、社會和文化事務管理職責,要由法律、法規賦予其相應的執法手段。行政機關違法或者不當行使職權,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實現權力和責任的統一。39.行政行為的分類抽象行政行為:行政機關制定和發布普遍性行為規則的行為,如制定行政法規、規章等。具體行政行為:行政機關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特定的具體事項,作出的有關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如行政處罰、行政許可等。40.行政處罰的種類警告、通報批評;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41.行政處罰的程序簡易程序: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二百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一般程序:除適用簡易程序的行政處罰外,其他行政處罰適用一般程序。包括立案、調查取證、審查、決定、送達等環節。聽證程序: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42.行政許可的設定法律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必要時,國務院可以采用發布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43.行政復議的范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包括對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許可等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44.行政復議機關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45.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包括對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許可、行政征收、行政補償等行政行為不服的。46.行政訴訟的管轄級別管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海關處理的案件、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等。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地域管轄: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47.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原則:雙方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平等,平等地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同等原則和對等原則: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人民法院起訴、應訴,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同等的訴訟權利義務。外國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加以限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對該國公民、企業和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實行對等原則。法院調解原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辯論原則:當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就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等有爭議的問題,陳述各自的主張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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