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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規范

(第一部分山西省行政許可實施規范基本要素)

一、行政許可事項名稱及編碼:

城市公共汽(電)車車輛營運證(無)

二、省級業務指導部門:

省交通廳

三、行政許可事項子項名稱及編碼:

無(無)

四、行政許可事項業務辦理項名稱及編碼:

無(無)

(第二部分國家行政許可系統實施要素)

一、基本要素

1.設定依據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

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根據2007

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

《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

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第二

次修正,根據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

八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第五條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

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

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各級人民

政府交通、建設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道路交通工作。

2.實施依據

【部門規章】《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交通運輸

部令2017年第5號)第十四條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實行特許經營管

理,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規模經營、適度競爭的原則,綜

合考慮運力配置、社會公眾需求、社會公眾安全等因素,通過服務質

量招投標的方式授予運營企業城市公共汽電車線路運營權;招投標不

成的,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擇優確定取得線路運營權的運營企

業。

城市公共汽電車線路運營權實行無償授予,城市公共交通管

理部門不得拍賣城市公共汽電車線路運營權。運營企業不得轉讓、出

租或者變相轉讓、出租城市公共汽電車線路運營權。

第十五條申請城市公共汽電車線路運營權應當符合下列條

件:

(一)具有從事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相關資質的工商企業法人

營業執照;

(二)具有符合運營線路要求的運營車輛或者提供保證符合國

家有關標準和規定車輛的承諾書;

(三)具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符合運營線路要求的配套服務設

施、設備;

(四)具有合理可行的線路運營方案;

(五)具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

量保障制度;

(六)具有相應的管理人員和與運營業務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七)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城市公共客運條例》(2015年5月28

日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第

十四條申請從事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經營的,應當向當地城市

客運管理機構提供下列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企業法人資格證明;

(三)擬投入車輛、場站設施的資金來源證明;

(四)運營方案和可行性報告;

(五)載明服務質量、安全應急保障措施、票制票價、社會責

任等內容的承諾書;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城市客運管理機構收到前款規定的申請材料后,交由交通運

輸主管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予以批準的,由城市客運管理機構

頒發經營許可證,配發車輛營運證;不予批準的,由城市客運管理機

構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從事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經營的,應當符合下

列條件:

(一)有符合要求的運營車輛、場站設施;

(二)有相應的管理人員、駕駛員和其他相關人員;

(三)有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健全的規章制度。

第十八條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經營權期限為五年至十年,

具體期限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經營權期限屆滿,需

要延續經營的,應當在經營期限屆滿前六十日內重新提出申請。

禁止轉讓、出租城市公共汽(電)車經營權。

3.監管依據

【部門規章】《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交通運輸

部令2017年第5號)第三十三條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舟交

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相關制度,加強對城市客運管理機構執法活

動、城市公共客運經營者運營行為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城市客運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機制

和投訴受理制度,公開舉報和投訴電話、通訊地址、電子郵箱等,接

受社會監督。

4.實施部門:設區的市級,縣級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

5.行使層級:市級,縣級

6.是否由審批機關受理:是

7.受理層級:市級,縣級

8.是否存在初審環節:否

9.初審層級:無

二、行政許可事項類型

條件型

三、行政許可條件

1.準予行政許可的條件

1、具有從事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相關資質的工商企業法人營業

執照;

2、具有符合運營線路要求的運營車輛或者提供保證符合國家有

關標準和規定車輛的承諾書;

3、具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符合運營線路要求的配套服務設施、

設備;

4、具有合理可行的線路運營方案;

5、具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

障制度;

6、具有相應的管理人員和與運營業務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2.規定行政許可條件的依據

【部門規章】《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交通運輸

部令2017年第5號)第十四條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實行特許經營管

理,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規模經營、適度競爭的原則,綜

合考慮運力配置、社會公眾需求、社會公眾安全等因素,通過服務質

量招投標的方式授予運營企業城市公共汽電車線路運營權;招投標不

成的,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擇優確定取得線路運營權的運營企

業。

城市公共汽電車線路運營權實行無償授予,城市公共交通管

理部門不得拍賣城市公共汽電車線路運營權。運營企業不得轉讓、出

租或者變相轉讓、出租城市公共汽電車線路運營權。

第十五條申請城市公共汽電車線路運營權應當符合下列條

件:

(一)具有從事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相關資質的工商企業法

人營業執照;

(二)具有符合運營線路要求的運營車輛或者提供保證符合

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車輛的承諾書;

(三)具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符合運營線路要求的配套服務

設施、設備;

(四)具有合理可行的線路運營方案;

(五)具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

質量保障制度;

(六)具有相應的管理人員和與運營業務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七)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城市公共客運條例》(2015年5月28

日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第

十四條申請從事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經營的,應當向當地城市

客運管理機構提供下列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企業法人資格證明;

(三)擬投入車輛、場站設施的資金來源證明;

(四)運營方案和可行性報告;

(五)載明服務質量、安全應急保障措施、票制票價、社會

責任等內容的承諾書;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城市客運管理機構收到前款規定的申請材料后,交由交通運

輸主管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予以批準的,由城市客運管理機構

頒發經營許可證,配發車輛營運證;不予批準的,由城市客運管理機

構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從事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經營的,應當符合

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要求的運營車輛、場站設施;

(二)有相應的管理人員、駕駛員和其他相關人員;

(三)有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健全的規章制度。

第十八條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經營權期限為五年至十

年,具體期限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經營權期限屆滿,

需要延續經營的,應當在經營期限屆滿前六十日內重新提出申請。

禁止轉讓、出租城市公共汽(電)車經營權。

四、行政許可服務對象類型與改革舉措

1.服務對象類型:法人

2.是否為涉企許可事項:否

3.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名稱:無

4.許可證件名稱:無

5.改革方式:無

6.具體改革舉措:無

7.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措施:無

五、申請材料

1.申請材料名稱

1.經營管理、車輛技術、安全管理人員名單及相關資料;

2.企業法人資格證明;

3.擬投入車輛、場站設施的資金來源證明;

4.運營方案和可行性報告;

5.載明服務質量、安全應急保障措施、票制票價、社會責任等內

容的承諾書。

2.規定申請材料的依據

【部門規章】《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交通運輸

部令2017年第5號)第十四條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實行特許經營管

理,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規模經營、適度競爭的原則,綜

合考慮運力配置、社會公眾需求、社會公眾安全等因素,通過服務質

量招投標的方式授予運營企業城市公共汽電車線路運營權;招投標不

成的,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擇優確定取得線路運營權的運營企

業。

城市公共汽電車線路運營權實行無償授予,城市公共交通管

理部門不得拍賣城市公共汽電車線路運營權。運營企業不得轉讓、出

租或者變相轉讓、出租城市公共汽電車線路運營權。

第十五條申請城市公共汽電車線路運營權應當符合下列條

件:

(一)具有從事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相關資質的工商企業法

人營業執照;

(二)具有符合運營線路要求的運營車輛或者提供保證符合

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車輛的承諾書;

(三)具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符合運營線路要求的配套服務

設施、設備;

(四)具有合理可行的線路運營方案;

(五)具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

質量保障制度;

(六)具有相應的管理人員和與運營業務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七)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城市公共客運條例》(2015年5月28

日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第

十四條申請從事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經營的,應當向當地城市

客運管理機構提供下列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企業法人資格證明;

(三)擬投入車輛、場站設施的資金來源證明;

(四)運營方案和可行性報告;

(五)載明服務質量、安全應急保障措施、票制票價、社會

責任等內容的承諾書;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城市客運管理機構收到前款規定的申請材料后,交由交通運

輸主管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予以批準的,由城市客運管理機構

頒發經營許可證,配發車輛營運證;不予批準的,由城市客運管理機

構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從事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經營的,應當符合

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要求的運營車輛、場站設施;

(二)有相應的管理人員、駕駛員和其他相關人員;

(三)有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健全的規章制度。

第十八條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經營權期限為五年至十

年,具體期限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經營權期限屆滿,

需要延續經營的,應當在經營期限屆滿前六十日內重新提出申請。

禁止轉讓、出租城市公共汽(電)車經營權。

六、中介服務

1.有無法定中介服務事項:無

2.中介服務事項名稱:無

3.設定中介服務事項的依據:無

4.提供中介服務的機構:無

5.中介服務事項的收費性質:無

七、審批程序

1.辦理行政許可的程序環節

受理-審查-決定

2.規定行政許可程序的依據

3.是否需要現場勘驗:否

4.是否需要組織聽證:否

5.是否需要招標、拍賣、掛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檢驗、檢測、檢疫:否

7.是否需要鑒定:否

8.是否需要專家評審:否

9.是否需要向社會公示:否

10.是否實行告知承諾辦理:否

11.審批機關是否委托服務機構開展技術性服務:否

八、受理和審批時限

1.承諾受理時限:1個工作日

2.法定審批時限:20個工作日

3.規定法定審批時限依據

【法律】《行政許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根據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

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

和國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修正)第四十二條第一款除可以

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

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

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

人。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4.承諾審批時限:10個工作日

九、收費

1.辦理行政許可是否收費:否

2.收費項目的名稱、收費項目的標準、設定收費項目的依據,規

定收費標準的依據

十、行政許可證件

1.審批結果類型:證照

2.審批結果名稱:城市公交車輛運營證

3.審批結果的有效期限:6年

4.規定審批結果有效期限的依據:

5.是否需要辦理審批結果變更手續:否

6.辦理審批結果變更手續的要求:

7.是否需要辦理審批結果延續手續:否

8.辦理審批結果延續手續的要求:

9.審批結果的有效地域范圍:

本地區

10.規定審批結果有效地域范圍的依據:

十一、行政許可數量限制

1.有無行政許可數量限制:無

2.公布數量限制的方式:無

3.公布數量限制的周期:無

4.在數量限制條件下實施行政許可的方式:無

5.規定在數量限制條件下實施行政許可方式的依據

十二、行政許可后年檢

1.有無年檢要求:無

2.設定年檢要求的依據:

3.年檢周期:無

4.年檢是否要求報送材料:無

5.年檢報送材料名稱:無

6.年檢是否收費:無

7.年檢收費項目的名稱、年檢收費項目的標準、設定年檢收費項

目的依據、規定年檢項目收費標準的依據:

8.通過年檢的證明或者標志:無

十三、行政許可后年報

1.有無年報要求:無

2.年報報送材料名稱:無

3.設定年報要求的依據:

4.年報周期:無

十四、監管主體

設區的市級和縣級交通運輸部門

十五、備注

(第三部分山西省行政許可實施規范擴展要素)

一、權力來源

同級授權

二、實施主體性質

授權組織

三、服務主題

交通運輸

四、辦件類型

承諾件

五、是否一次辦

六、是否含特別程序

七、是否全省通辦

八、是否跨省通辦

九、受理條件

1、具有從事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相關資質的工商企業法人營業

執照;

2、具有符合運營線路要求的運營車輛或者提供保證符合國家有

關標準和規定車輛的承諾書;

3、具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符合運營線路要求的配套服務設施、

設備;

4、具有合理可行的線路運營方案;

5、具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

障制度;

6、具有相應的管理人員和與運營業務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十、申報材料

L材料名稱:經營管理、車輛技術、安全管理人員名單及相關資

原件份數:1份

原件是否電子版:是

復印件數:。份

復印件是否電子版:否

來源渠道:申請人自行提供

來源渠道說明:申請人自行提供

材料必要性:必要

材料類型:其他

2.材料名稱:企業法人資格證明

原件份數:1份

原件是否電子版:是

復印件數:0份

復印件是否電子版:否

來源渠道:申請人自行提供

來源渠道說明:申請人自行提供

材料必要性:必要

材料類型:其他

3.材料名稱:擬投入車輛、場站設施的資金來源證明

原件份數:1份

原件是否電子版:是

復印件數:0份

復印件是否電子版:否

來源渠道:申請人自行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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