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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規范
(第一部分山西省行政許可實施規范基本要素)
一、行政許可事項名稱及編碼:
城市公共汽(電)車車輛營運證(無)
二、省級業務指導部門:
省交通廳
三、行政許可事項子項名稱及編碼:
無(無)
四、行政許可事項業務辦理項名稱及編碼:
無(無)
(第二部分國家行政許可系統實施要素)
一、基本要素
1.設定依據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
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根據2007
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
《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
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第二
次修正,根據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
八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第五條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
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
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各級人民
政府交通、建設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道路交通工作。
2.實施依據
【部門規章】《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交通運輸
部令2017年第5號)第十四條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實行特許經營管
理,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規模經營、適度競爭的原則,綜
合考慮運力配置、社會公眾需求、社會公眾安全等因素,通過服務質
量招投標的方式授予運營企業城市公共汽電車線路運營權;招投標不
成的,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擇優確定取得線路運營權的運營企
業。
城市公共汽電車線路運營權實行無償授予,城市公共交通管
理部門不得拍賣城市公共汽電車線路運營權。運營企業不得轉讓、出
租或者變相轉讓、出租城市公共汽電車線路運營權。
第十五條申請城市公共汽電車線路運營權應當符合下列條
件:
(一)具有從事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相關資質的工商企業法人
營業執照;
(二)具有符合運營線路要求的運營車輛或者提供保證符合國
家有關標準和規定車輛的承諾書;
(三)具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符合運營線路要求的配套服務設
施、設備;
(四)具有合理可行的線路運營方案;
(五)具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
量保障制度;
(六)具有相應的管理人員和與運營業務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七)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城市公共客運條例》(2015年5月28
日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第
十四條申請從事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經營的,應當向當地城市
客運管理機構提供下列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企業法人資格證明;
(三)擬投入車輛、場站設施的資金來源證明;
(四)運營方案和可行性報告;
(五)載明服務質量、安全應急保障措施、票制票價、社會責
任等內容的承諾書;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城市客運管理機構收到前款規定的申請材料后,交由交通運
輸主管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予以批準的,由城市客運管理機構
頒發經營許可證,配發車輛營運證;不予批準的,由城市客運管理機
構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從事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經營的,應當符合下
列條件:
(一)有符合要求的運營車輛、場站設施;
(二)有相應的管理人員、駕駛員和其他相關人員;
(三)有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健全的規章制度。
第十八條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經營權期限為五年至十年,
具體期限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經營權期限屆滿,需
要延續經營的,應當在經營期限屆滿前六十日內重新提出申請。
禁止轉讓、出租城市公共汽(電)車經營權。
3.監管依據
【部門規章】《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交通運輸
部令2017年第5號)第三十三條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舟交
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相關制度,加強對城市客運管理機構執法活
動、城市公共客運經營者運營行為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城市客運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機制
和投訴受理制度,公開舉報和投訴電話、通訊地址、電子郵箱等,接
受社會監督。
4.實施部門:設區的市級,縣級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
5.行使層級:市級,縣級
6.是否由審批機關受理:是
7.受理層級:市級,縣級
8.是否存在初審環節:否
9.初審層級:無
二、行政許可事項類型
條件型
三、行政許可條件
1.準予行政許可的條件
1、具有從事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相關資質的工商企業法人營業
執照;
2、具有符合運營線路要求的運營車輛或者提供保證符合國家有
關標準和規定車輛的承諾書;
3、具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符合運營線路要求的配套服務設施、
設備;
4、具有合理可行的線路運營方案;
5、具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
障制度;
6、具有相應的管理人員和與運營業務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2.規定行政許可條件的依據
【部門規章】《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交通運輸
部令2017年第5號)第十四條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實行特許經營管
理,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規模經營、適度競爭的原則,綜
合考慮運力配置、社會公眾需求、社會公眾安全等因素,通過服務質
量招投標的方式授予運營企業城市公共汽電車線路運營權;招投標不
成的,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擇優確定取得線路運營權的運營企
業。
城市公共汽電車線路運營權實行無償授予,城市公共交通管
理部門不得拍賣城市公共汽電車線路運營權。運營企業不得轉讓、出
租或者變相轉讓、出租城市公共汽電車線路運營權。
第十五條申請城市公共汽電車線路運營權應當符合下列條
件:
(一)具有從事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相關資質的工商企業法
人營業執照;
(二)具有符合運營線路要求的運營車輛或者提供保證符合
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車輛的承諾書;
(三)具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符合運營線路要求的配套服務
設施、設備;
(四)具有合理可行的線路運營方案;
(五)具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
質量保障制度;
(六)具有相應的管理人員和與運營業務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七)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城市公共客運條例》(2015年5月28
日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第
十四條申請從事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經營的,應當向當地城市
客運管理機構提供下列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企業法人資格證明;
(三)擬投入車輛、場站設施的資金來源證明;
(四)運營方案和可行性報告;
(五)載明服務質量、安全應急保障措施、票制票價、社會
責任等內容的承諾書;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城市客運管理機構收到前款規定的申請材料后,交由交通運
輸主管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予以批準的,由城市客運管理機構
頒發經營許可證,配發車輛營運證;不予批準的,由城市客運管理機
構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從事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經營的,應當符合
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要求的運營車輛、場站設施;
(二)有相應的管理人員、駕駛員和其他相關人員;
(三)有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健全的規章制度。
第十八條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經營權期限為五年至十
年,具體期限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經營權期限屆滿,
需要延續經營的,應當在經營期限屆滿前六十日內重新提出申請。
禁止轉讓、出租城市公共汽(電)車經營權。
四、行政許可服務對象類型與改革舉措
1.服務對象類型:法人
2.是否為涉企許可事項:否
3.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名稱:無
4.許可證件名稱:無
5.改革方式:無
6.具體改革舉措:無
7.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措施:無
五、申請材料
1.申請材料名稱
1.經營管理、車輛技術、安全管理人員名單及相關資料;
2.企業法人資格證明;
3.擬投入車輛、場站設施的資金來源證明;
4.運營方案和可行性報告;
5.載明服務質量、安全應急保障措施、票制票價、社會責任等內
容的承諾書。
2.規定申請材料的依據
【部門規章】《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交通運輸
部令2017年第5號)第十四條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實行特許經營管
理,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規模經營、適度競爭的原則,綜
合考慮運力配置、社會公眾需求、社會公眾安全等因素,通過服務質
量招投標的方式授予運營企業城市公共汽電車線路運營權;招投標不
成的,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擇優確定取得線路運營權的運營企
業。
城市公共汽電車線路運營權實行無償授予,城市公共交通管
理部門不得拍賣城市公共汽電車線路運營權。運營企業不得轉讓、出
租或者變相轉讓、出租城市公共汽電車線路運營權。
第十五條申請城市公共汽電車線路運營權應當符合下列條
件:
(一)具有從事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相關資質的工商企業法
人營業執照;
(二)具有符合運營線路要求的運營車輛或者提供保證符合
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車輛的承諾書;
(三)具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符合運營線路要求的配套服務
設施、設備;
(四)具有合理可行的線路運營方案;
(五)具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
質量保障制度;
(六)具有相應的管理人員和與運營業務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七)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城市公共客運條例》(2015年5月28
日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第
十四條申請從事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經營的,應當向當地城市
客運管理機構提供下列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企業法人資格證明;
(三)擬投入車輛、場站設施的資金來源證明;
(四)運營方案和可行性報告;
(五)載明服務質量、安全應急保障措施、票制票價、社會
責任等內容的承諾書;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城市客運管理機構收到前款規定的申請材料后,交由交通運
輸主管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予以批準的,由城市客運管理機構
頒發經營許可證,配發車輛營運證;不予批準的,由城市客運管理機
構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從事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經營的,應當符合
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要求的運營車輛、場站設施;
(二)有相應的管理人員、駕駛員和其他相關人員;
(三)有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健全的規章制度。
第十八條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經營權期限為五年至十
年,具體期限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經營權期限屆滿,
需要延續經營的,應當在經營期限屆滿前六十日內重新提出申請。
禁止轉讓、出租城市公共汽(電)車經營權。
六、中介服務
1.有無法定中介服務事項:無
2.中介服務事項名稱:無
3.設定中介服務事項的依據:無
4.提供中介服務的機構:無
5.中介服務事項的收費性質:無
七、審批程序
1.辦理行政許可的程序環節
受理-審查-決定
2.規定行政許可程序的依據
無
3.是否需要現場勘驗:否
4.是否需要組織聽證:否
5.是否需要招標、拍賣、掛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檢驗、檢測、檢疫:否
7.是否需要鑒定:否
8.是否需要專家評審:否
9.是否需要向社會公示:否
10.是否實行告知承諾辦理:否
11.審批機關是否委托服務機構開展技術性服務:否
八、受理和審批時限
1.承諾受理時限:1個工作日
2.法定審批時限:20個工作日
3.規定法定審批時限依據
【法律】《行政許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根據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
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
和國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修正)第四十二條第一款除可以
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
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
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
人。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4.承諾審批時限:10個工作日
九、收費
1.辦理行政許可是否收費:否
2.收費項目的名稱、收費項目的標準、設定收費項目的依據,規
定收費標準的依據
無
十、行政許可證件
1.審批結果類型:證照
2.審批結果名稱:城市公交車輛運營證
3.審批結果的有效期限:6年
4.規定審批結果有效期限的依據:
無
5.是否需要辦理審批結果變更手續:否
6.辦理審批結果變更手續的要求:
無
7.是否需要辦理審批結果延續手續:否
8.辦理審批結果延續手續的要求:
無
9.審批結果的有效地域范圍:
本地區
10.規定審批結果有效地域范圍的依據:
無
十一、行政許可數量限制
1.有無行政許可數量限制:無
2.公布數量限制的方式:無
3.公布數量限制的周期:無
4.在數量限制條件下實施行政許可的方式:無
5.規定在數量限制條件下實施行政許可方式的依據
無
十二、行政許可后年檢
1.有無年檢要求:無
2.設定年檢要求的依據:
無
3.年檢周期:無
4.年檢是否要求報送材料:無
5.年檢報送材料名稱:無
6.年檢是否收費:無
7.年檢收費項目的名稱、年檢收費項目的標準、設定年檢收費項
目的依據、規定年檢項目收費標準的依據:
無
8.通過年檢的證明或者標志:無
十三、行政許可后年報
1.有無年報要求:無
2.年報報送材料名稱:無
3.設定年報要求的依據:
無
4.年報周期:無
十四、監管主體
設區的市級和縣級交通運輸部門
十五、備注
無
(第三部分山西省行政許可實施規范擴展要素)
一、權力來源
同級授權
二、實施主體性質
授權組織
三、服務主題
交通運輸
四、辦件類型
承諾件
五、是否一次辦
是
六、是否含特別程序
否
七、是否全省通辦
是
八、是否跨省通辦
否
九、受理條件
1、具有從事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相關資質的工商企業法人營業
執照;
2、具有符合運營線路要求的運營車輛或者提供保證符合國家有
關標準和規定車輛的承諾書;
3、具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符合運營線路要求的配套服務設施、
設備;
4、具有合理可行的線路運營方案;
5、具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
障制度;
6、具有相應的管理人員和與運營業務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十、申報材料
L材料名稱:經營管理、車輛技術、安全管理人員名單及相關資
料
原件份數:1份
原件是否電子版:是
復印件數:。份
復印件是否電子版:否
來源渠道:申請人自行提供
來源渠道說明:申請人自行提供
材料必要性:必要
材料類型:其他
2.材料名稱:企業法人資格證明
原件份數:1份
原件是否電子版:是
復印件數:0份
復印件是否電子版:否
來源渠道:申請人自行提供
來源渠道說明:申請人自行提供
材料必要性:必要
材料類型:其他
3.材料名稱:擬投入車輛、場站設施的資金來源證明
原件份數:1份
原件是否電子版:是
復印件數:0份
復印件是否電子版:否
來源渠道:申請人自行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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