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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城鄉生活垃圾分類技術導則住房和城鄉建設廳2016年12月,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財經領導小組第十四次會議上強調,普遍推行垃圾分類制度,關系13億多人生活環境改善,關系垃圾能不能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要加快建立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的垃圾處理系統,形成以法治為基礎、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的垃圾分類制度,努力提高垃圾分類制度覆蓋范圍。2017年3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實施方案》(國辦發〔2017〕26號),對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作出全面部署。2018年11月,習近平總書記來到上海虹口區市民驛站嘉興路街道第一分站考察時強調,垃圾分類工作就是新時尚!2019年5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印發了《關于在全國地級及以上城市全面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通知》(建城〔2019〕56號要求到2025年,全國地級及以上城市要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類處理系2019年6月2日,習近平總書記再次強調,實行垃圾分類,關系廣大人民群眾生活環境,關系節約使用資源,也是社會文明水平的一個重要體現。關鍵是要加強科學管理、形成長效機制、推動習慣養成。要加強引導、因地制宜、持續推進,把工作做細做實,持之以恒抓下去。要開展廣泛的教育引導工作,讓更多人行動起來,培養垃圾分類的好習慣,全社會人人動手,一起來為改善生活環境作努力,一起來為綠色發展、可持續發展作貢獻。習近平總書記的重要指示,為我們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做好垃圾分類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扎實推進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組織武漢市環境衛生科學研究院等單位編制了《城鄉生活垃圾分類技術導則》。本導則主要技術內容包括:1.總則;2.術語;3.生活垃圾分類通則;4.城市生活垃圾分類;5.農村生活垃圾分類;6.宣傳教育;7.考核評價與監督處理。。 23生活垃圾分類通則 43.1一般要求 43.2分類投放 3.3分類收集 3.4分類運輸 3.5分類處理 4城市生活垃圾分類 4.1一般要求 4.2分類投放 4.3分類收運 214.4分類處理 225農村生活垃圾分類 235.1一般要求 235.2分類投放 255.3分類收運 275.4分類處理 286宣傳教育 7考核評價與監督管理 7.1考核評價 7.2監督管理 附錄A運作模式 附錄B生活垃圾全過程分類體系圖 421.0.1為規范城鄉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運和分類處理全過程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分類收集效率,推進城市生態文明建設,結合生活垃圾處理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導則。1.0.2本導則依據《生活垃圾分類標志》GB/T19095、《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及其評價標準》CJJ/T102、《城鎮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CJJ27、《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規標準,以及《城鄉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實施方案》《推進城鄉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實施方案》等文件,結合城鄉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實際情況制定。1.0.3本導則適用于城市、鄉鎮和農村地區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以及分類工作監督管理。1.0.4本導則遵循以法治為基礎,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因地制宜、循序漸進,完善機制、創新發展,協同推進、有效銜接原則,為各地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和分類處理全流程管理體系提供技術支撐。1.0.5全省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以及相關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活動,適用于本導則。1.0.6本省城鄉生活垃圾分類除可參考本導則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2.0.1生活垃圾指城鄉居民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2.0.2生活垃圾分類按生活垃圾的組成、利用價值以及環境影響程度等因素,并根據不同處理方式的要求,實施分類投放、分類收運和分類處理的行為。2.0.3大件垃圾重量超過5kg或者體積超過0.2m3或者長度超過1m的廢舊家具、家電2.0.4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符合生活垃圾分類和清運要求,專門用于投放、收集生活垃圾的容器,包括分類垃圾桶(箱)、袋等。2.0.5生活垃圾產生源生活垃圾產生的源頭,按區域性質和產生的垃圾特性可劃分為單位(公共機構和相關企業)、居民區、公共清掃區、農貿市場及其他產生2.0.6單位(公共機構和相關企業)公共機構包括黨政機關,學校、科研、文化、出版、廣播電視等事業單位,協會、學會、聯合會等社團組織,車站、機場、碼頭、體育場館、演出場館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相關企業包括賓館、飯店、購物中心、超市、專業市場、商鋪、商用寫字樓等。2.0.7居民區社區、農戶以及單位、企業的宿舍等居住區域。2.0.8公共清掃區街道、廣場、公園、交通場(站)等區域內的公共活動區。2.0.9農貿市場獨立或附屬的蔬菜、瓜果、肉禽、水產等零售及批發場所。2.0.10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生活垃圾中,可回收物和廚余垃圾等的回收利用量占總的生活垃圾產生量的比例。2.0.11知曉率評價范圍內,正確知曉生活垃圾分類收集方式的居民人數占總居民人數的比例。2.0.12參與率評價范圍內,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并且方式正確的居民人數占總居民人數的比例。2.0.13容器配置率實際容器數占應配置容器數的比例。2.0.14容器完好率容器完好數占實際容器數的比例。2.0.15車輛配置率實際車輛數占應配置車輛數的比例。2.0.16分類收集率通過分類收集到的生活垃圾質量占垃圾排放總量的比例。2.0.17分類正確率分類方式正確的生活垃圾質量占分類收集的垃圾質量的比例。2.0.18末端處理率通過填埋、焚燒、回收等方式處理的生活垃圾質量占生活垃圾排放總質量的比例。3.1.1生活垃圾可分為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廚余垃圾(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四類。1.有害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物質,包括:廢電池(鎳鎘電池、氧化汞電池、鉛蓄電池等),廢熒光燈管(日光燈管、節能燈等),廢溫度計,廢血壓計,廢藥品及其包裝物,廢油漆、溶劑及其包裝物,廢殺蟲劑、消毒劑及其包裝物,廢膠片及廢相紙、廢農藥包裝物等。2.可回收物,是指生活垃圾中未經污染且適宜回收循環使用和資源利用的物質,主要包括:廢紙,廢塑料,廢金屬,廢包裝物,廢舊紡織物,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廢玻璃,廢紙塑鋁復合包裝等。3.廚余垃圾(易腐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以有機質為主要成分,具有含水率高,易腐爛發酵發臭等特點的物質,主要包括:單位食堂、賓館、飯店和酒樓等產生的餐廚垃圾;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和生鮮超市產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殼、畜禽產品內臟,過期食品等;以及居民家庭產生的廚余垃圾,包括果蔬及食物下腳料、剩菜剩飯、瓜果皮、盆栽殘枝落葉等。4.其他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易腐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廢棄物。3.1.2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生活垃圾分類實施方案,明確垃圾分類的目標、原則、標準、系統建設、保障等內容,并向社會公布。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施方案制定具體實施措施。1.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級生活垃圾分類指南并組織實施。分類指南應當包括生活垃圾的投放模式、標識、投放規則、收集時間、運輸2.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制定本級有害垃圾獨立貯存、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的規定,并向社會公布。3.物資回收部門應當合理布設再生資源回收站點,優化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網絡,推進生活垃圾分類與再生資源回收“兩網融合”。3.1.3全省范圍內的所有單位和個人應當樹立環境保護意識,踐行綠色消費理念,抵制過度消費,減少生活垃圾產生,分類投放生活垃圾。3.1.4各地生活垃圾分類設施、設備配置應與區域的生活垃圾產生量、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系統相適應。有條件的地區可推行“互聯網+”智能化垃圾分類。3.1.5當生活垃圾受到工業、醫療等行業的化學或生物危險廢物污染時,應按有害垃圾的要求進行投放。園林垃圾、建筑垃圾、裝修垃圾等不得與其他垃圾混合投放。3.1.6各級人民政府是垃圾分類工作的責任主體,應當成立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領導小組,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研究解決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中的難點問題,協調處理重大事項。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應根據各自職能,協同做好生活垃圾分類工作。3.1.7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分類管理目標,統籌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和分類處理設施規劃布局,制定源頭減量、資源回收利用、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等政策措施,建立分類管理保障機制。3.1.8鼓勵和引導社會投資進入生活垃圾分類回收利用、分類收集運輸、分類處理處置領域。3.1.9各地應按照“誰產生、誰付費”的原則,落實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制度。生活垃圾處理費專項用于生活垃圾減量、分類、收運和處理處置,嚴禁挪作他用。3.2.1各地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責任人按照下列要1.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的辦公和生產場所,本單位為責任人;實行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責任人。2.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物業服務單位為責任人;業主或單位自行管理的住宅區,業主委員會或單位為責任人。3.道路、廣場、公園、公共綠地等公共場所,權屬管理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單位為責任人。4.集貿市場、商場、賓館、酒店、展覽展銷、商鋪等經營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責任人。5.機場、火車站、長途客運站、公交站場、軌道交通站以及旅游、文化、體育、娛樂、商業等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責任人。6.農村地區,村民委員會為責任人。7.未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以及其他不能確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責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確定責任人。3.2.2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承擔下列職責:1.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并公告不同類別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地2.在責任區域范圍內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相關知識宣傳,對不符合分類投放要求的行為予以勸告、制止,提高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準確率。3.按照規定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或分類收集點,負責分類收集設施設備的保潔、維修和更換。4.指導、監督責任區域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及時制止翻揀、混合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為。5.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臺賬,記錄責任區域內產生的生活垃圾類別、數量、去向等情況,并定期向轄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報送相關信息。6.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規定的單位分類收集、運輸。3.2.3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公示的時間、地點、方式,以及分類標準等要求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隨意傾倒、拋撒、丟棄、堆放或者混投生活垃圾。3.2.4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廢棄家具、電器電子產品等大件垃圾,應當預約再生資源回收服務單位上門收集,或單獨投放至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指定的投放點。3.2.5居民、單位裝飾裝修房屋產生的建筑垃圾,應當預約回收單位上門收集,或在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指定的地點臨時堆放,不得混入生活3.2.6有害垃圾必須單獨投放至有有害垃圾標識的收集容器,或投放至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指定或設置的有害垃圾投放點或臨時存放點。有害垃圾分類投放至收集容器還應滿足下列要求:1.分類投放有害垃圾時,應注意輕放。2.廢電池(如鎘鎳電池、氧化汞電池、鉛蓄電池等)應保持完好,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破損的電池應用透明塑料袋封裝后再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無汞無害的干電池應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3.廢熒光燈管應保持完整、清潔、干燥,防止破損,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破碎的燈管應用較厚的紙張包裹并用膠帶纏好,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4.棄置藥品及藥具應盡量保持原包裝,并應連同包裝一并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未受污染的紙盒等外包裝可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5.廢殺蟲劑、清潔劑、空調清洗劑、空氣清新劑、廢油漆、廢棄化妝品等均應與原容器一起密封投放至有機垃圾收集容器。6.在公共場所產生有害垃圾且未發現對應收集容器時,應攜帶至有害垃圾投放點妥善投放。3.2.7廚余垃圾(易腐垃圾)應按照下列要求分類投放至廚余垃圾(易腐垃圾)收集容器:1.應將廚余垃圾(易腐垃圾)從產生時就與其他品種垃圾分開投放,投放前應濾干液體后按分類要求投放至廚余垃圾(易腐垃圾)收集容器,并將盛裝廚余垃圾的塑料袋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2.有包裝物的廚余垃圾(易腐垃圾)應將包裝物去除后分類投放,包裝物應投放到對應的可回收物或其他垃圾收集容器。3.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標準化超市等場所的易腐垃圾應投放至易腐垃圾收集容器或指定投放點。4.食堂、賓館、飯店等集中供餐場所應將餐廚垃圾交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收集運輸單位單獨收運,不應將一次性餐飲具、酒水飲料容器、塑料臺布等混入餐廚垃圾。5.外賣盒內的殘余物應投放至廚余垃圾收集容器,可再生利用的外賣盒應適當清洗后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3.2.8可回收物應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交由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指定的臨時存放點暫存,適時交收至物資回收站。可回收物分類投放還應滿足下列要求:1.應盡量保持清潔干燥,避免污染。2.廢紙及廢包裝物應折好、壓平、捆牢,回收投放時應避免受到污染。一次性紙碟、墻紙、復寫紙和被污染的紙巾、廁紙、未明確后續回收利用途徑的牛奶盒和果汁飲料盒等復合材料包裝物等,應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3.廢塑料制品應進行去掉瓶蓋、撕掉瓶身標簽、清除殘留物、洗凈晾干,并可壓扁等處理,再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4.廢玻璃制品應進行去掉瓶蓋、撕掉瓶身標簽、清除殘留物、洗凈晾干等處理,再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并應防止破損;碎玻璃應先用厚紙包裹好,再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5.用于捐贈的舊紡織物,宜清洗干凈,打包后投放至舊紡織物回收箱或自行送到民政部門設置的捐贈點;廢棄紡織物應捆牢后投放至紡織物回收箱或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污損嚴重的廢棄紡織物等應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6.廢金屬應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金屬易拉罐應進行清除殘留物、洗凈晾干、踩扁壓實等處理,金屬尖利器物應用硬紙包裹捆綁后或將銳利面鈍化再投放。7.大塊紙板、泡沫板等松散大件廢品,不宜直接投入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應規整后置于投放點(容器旁)或預約上門收集。8.小型廢棄家用電器應投放至可回收物投放點或單獨設置的收集容器內,不得自行拆解。3.2.9其他垃圾應按照以下要求分類投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1.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不得投入除此以外類別明確的垃圾收集容器中,并保持周邊環境整潔。2.暫時不明確具體分類類別的垃圾,宜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3.2.10專門人員(物業保潔員、垃圾清運工、分類督導員等)應對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進行監督及指導,必要時應開袋檢查,對沒按規定分類或分類不準確的,應指導其按要求分類。3.3.1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設置應當符合《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CJJ27的要求,容器表面應當具有符合國家《生活垃圾分類標志》GB/T19095規定的標識,以及類別、規格、顏色、使用要求等內容。3.3.2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應按照下列要求設置:1.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由建設單2.實行物業管理住宅區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業主自行管理物業的,由業主和業主委員會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負責。3.單位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由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負責。4.公共場所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由場所主管部門或者管理單5.農村地區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由所在鄉鎮、街道或區縣行業主管部門負責。3.3.3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可選用60L、120L、240L等規格。各類場所可根據生活垃圾產生情況和分類投放要求配置。生活垃圾集中存放區域的收集容器規格,應與收運設備要求匹配。3.3.4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材質應符合下列規定:1.具有抗熱性能,在一定溫度下不軟化、不脆裂。2.具有抗老化性能,一定時間內能保持強度和顏色不變。3.具有抗腐蝕功能,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應能耐酸、堿等腐蝕性化學4.具有阻燃性能,材料中應加入一定比例的阻燃劑,防止容器材料3.3.5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應擺放整齊,外觀整潔干凈,類別齊全。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密閉后應能防止水分和氣體外溢。3.3.6室外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設置點地面應高出周邊地面5cm至10cm,地面應硬化處理,以防垃圾水污染土地。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設置不得妨礙消防通道。3.3.7收集容器上應有明確易懂的標識和顏色,提醒居民按本標準規定進行分類投放。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使用的顏色應符合下列規定:1.有害垃圾容器為紅色,色標為PANTONG703C。2.可回收物容器為藍色,色標為PANTONG647C。3.廚余垃圾容器為綠色,色標為PANTONG356C。4.其他垃圾容器為灰色,色標為PANTONG5477C。3.3.8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標識應符合以下規定:3.3.9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應當配套分類收集設施和設備,實行密閉化分類收集,不得混收混運。鼓勵實行定時定點分類收集。3.3.10在分類收集過程中應注意分類容器等設施的清理與維護,保證容器分類標志清晰,如有破損應及時更換。3.3.11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的單位應當取得城管環衛部門核發的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許可證,遵守不同類別生活垃圾的分類收集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根據生活垃圾的類別、數量、作業時間等要求配備收集設備和作業人員。3.3.12實施生活垃圾分類的區域,應根據《生活垃圾收集站技術規程》CJJ179等相關標準要求設置分類收集站點,配套必要的設施設備進行垃圾分類收集。分類收集站應當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和管理臺賬,按照分類標準和有關要求記錄生活垃圾來源、類別、數量、去向等信息。3.3.13從事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的經營者,其經營場所選址和設置應符合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布局規劃和設置要求,通過預約回收或者在可回收物回收點定時定點回收等方式提供便民回收服務。3.4.1運輸車輛應標示生活垃圾分類運輸標識,按規定時間、頻次和路線對不同類別生活垃圾進行分類裝運,不得混裝混運。廚余垃圾(易腐垃圾)應采用密閉專用車輛收運。3.4.2各地應根據《生活垃圾轉運站技術規范》CJJ47等相關標準要求設置垃圾轉運站,并配套必要的設施設備進行垃圾分類轉運。轉運站應當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和管理臺賬,按照分類標準和有關要求記錄生活垃圾來源、類別、數量、去向等信息。3.4.3垃圾運輸車輛應定期檢修,確保車況良好,避免在裝車和運輸過程中出現“垃圾落地”和“跑冒滴漏”等現象。經過轉運站轉運的垃圾,應密閉存放,且存放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3.4.4轉運站應保持干凈整潔,作業完畢后應及時清理和維護,應確保通風、降塵、除臭及隔音等設備穩定運行,以減輕對周邊環境的影響。3.4.5可選擇條件適宜的生活垃圾轉運站設置生活垃圾分選線,強化垃圾物流中端的減量和物資回收利用。3.4.6從事生活垃圾分類運輸的單位,應當取得主管部門核發的生活垃圾運輸服務許可證,遵守不同類別生活垃圾運輸技術規程,根據生活垃圾的類別、數量、作業時間等要求配備運輸設備和作業人員。3.4.7未按要求實施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單位,生活垃圾可不予收運。3.5.1生活垃圾分類處理遵循資源化、減量化、無害化的原則,采用先進的、成熟的、符合相關國家環保標準的處置技術,實施生活垃圾分類處置,提高生活垃圾的再利用率和資源化水平,促進循環利用。3.5.2生活垃圾分類處置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國家、省市有關標準規范要求。鼓勵生活垃圾分類處置服務單位采用高于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先進處理技術。3.5.3對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實行許可制。各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以公開招標等方式確定生活垃圾分類處置服務單位,并與中標單位簽訂處置作業服務協議,明確處置生活垃圾的來源、服務期限、服務標準等,作為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的附件。3.5.4取得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的單位負責生活垃圾分類處置,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1.按照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并分類處置生活垃圾,按照生活垃圾處置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分類處置生活垃圾,保障分類處置設施設備運行良好。2.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嚴格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運行和管理,按要求向監管部門報送年度檢修計劃。3.建立管理臺賬,計量每日收運、進出場站和處置的生活垃圾,并將相關統計數據和報表報送主管部門。4.生活垃圾分類處理資源化利用形成的產品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產品應當有產品質量檢驗報告、出廠銷售流向記錄并納入管理5.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設施,制定安全應急預案,應對設施故障、事故等突發事件,確保處置設施安全穩定運行。6.配備污染治理設施并保持正常運行,及時處理廢水、廢氣、廢渣、噪聲等,防止對周邊環境造成污染。7.污染物排放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規定以及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要求,安裝污染排放在線監測系統,并與城管環衛、生態環境部門監8.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日常運行和排放監測,并接受城管環衛部門的運行監管監測和生態環境部門的生態環境質量監督監測。9.建立環境信息公開制度,定期向社會公開主要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的運行10.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半年向市(州、縣)行業主管部門提交書面報告,經依法核準后方可停業、歇3.5.5支持生活垃圾分類的科技創新,促進先進技術、工藝流程的研究開發與轉化應用,提高生活垃圾再利用和資源化的科技水平。1.商品生產者和銷售者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省和本市對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標準和要求,減少一次性包裝材料使用和包裝廢物產生。2.生產列入強制回收名錄的產品或者包裝物的企業,應當負責回收廢棄的產品或者包裝物。對其中可以利用的,由生產企業負責利用;因技術或者經濟條件不適合利用的,由生產企業負責進行無害化處置。3.鼓勵單位和個人使用再利用產品、再生產品以及其他有利于生活垃圾分類減量化、資源化的產品。4.1.1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因地制宜制定分類管理模式,按照有關標準和規劃配置和建設相關設施設備,保障分類管理的人員配置和資金投入,組織落實垃圾分類管理目4.1.2按照便利市民投放、便于實現生活垃圾分類實效的原則,根據統一分類標準,考慮不同場所各類生活垃圾的產生量及產生頻率的差異,進行合理配置。4.1.3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應分類收集、轉運至符合規定的處置場所,并保持收運站點周邊環境干凈整潔。廚余垃圾應在分類投放后12小時內收運至處置場所。4.1.4生活垃圾分類收運服務單位應當制定應急預案,并向市、縣行業主管部門備案。4.1.5生活垃圾分類運作模式可參考附錄A進行選擇。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所在小區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工作,動員居民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督促清潔工做好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工作。4.2.1城市生活垃圾可按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廚余垃圾(餐廚垃圾)、其他垃圾進行分類。4.2.2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的辦公或生產經營場所應按照以下要求設置垃圾分類收集容器進行分類投放:1.生活垃圾收集運輸交付點配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廚垃圾(有食堂或集中就餐的單位)和其他垃圾分類收集容器。2.食堂或集中就餐區域設置餐廚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并可根據垃圾產生情況增設可回收物收集容器。3.辦公或生產經營場所內設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每個辦公樓(層)至少設置一處,一般設置于方便投放的公共區域。可根據垃圾產生情況增設餐廚垃圾收集容器。4.單位生活區的生活垃圾容器配置可參照居民小區相關要求。5.因地制宜設置分類收集房或分類垃圾集中點,以及裝修垃圾、大件垃圾、有害垃圾臨時存放點,并與回收或處置單位預約回收,實行生活垃圾分流分類管理。4.2.3居民小區應以方便居民投放和滿足垃圾產量為原則,按以下要求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進行分類投放:1.生活垃圾收集運輸交付點設置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廚余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分類收集容器宜設置于分類收集房內。2.居民小區應因地制宜設置垃圾分類收集站點,探索推行定時定點分類投放制度。不具備條件設置分類收集站點的,應設置分類垃圾集中點,便于分類垃圾的集中收集。3.居民家庭按照“一嚴禁、一鼓勵、兩分類”實行垃圾分類,即:嚴禁將有害垃圾混入其他類別生活垃圾,鼓勵將可回收物進行自行交售或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做好日常廚余垃圾、其他垃圾兩分類。4.每個居民小區應至少有一個投放點設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臨時存放點。小區內建有的資源回收服務點,可替代可回收物臨時存放點。因條件限制無法設置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存放點的,應在公共區域設立明顯的標識,公布回收電話,開展預約回收。5.應設置裝修垃圾、大件垃圾臨時存放點,并與回收或處置單位預約回收,便于生活垃圾分流分類管理。4.2.4公共場所應按以下要求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1.應當設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不可回收物)兩類收集容器,以及分類垃圾集中點。2.機場、客運站以及旅游、文化、體育、娛樂、商業等公共場所配備4.2.5公共清掃區應按照以下要求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1.城市道路主干道路及人流量較大的支路或路段每間隔50米—100米設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2.支路、一般道路及有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快速路每間隔100米-200米設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3.商業街、風貌街等繁華區每間隔50米—100米設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4.有條件的區域可在環衛工人休息間設置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貯存點,暫存收集清掃作業過程中的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4.2.6農貿市場和生鮮市場(超市)等應按照以下要求設置生活垃圾分1.集中設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固定回收點。2.設置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兩類收集容器,并結合實際提高易腐垃圾收集容器配置比例。4.2.7有細化分類要求的區域可根據實際情況,增設分類收集容器:1.細化可回收物分類投放品種的,增設廢紙張、廢塑料、廢玻璃制品、廢金屬、廢織物等分類收集容器。2.細化有害垃圾分類投放品種的,增設廢電池、廢燈管、廢藥品等分類收集容器。4.2.7生活垃圾按下列要求實行分類投放:1.有害垃圾應當投放至有有害垃圾標識的收集容器。2.可回收物應當投放至有可回收物標識的收集容器。3.廚余垃圾應當瀝干水分后投放至有廚余垃圾標識的收集容器。4.其他垃圾應當投放至有其他垃圾標識的收集容器。4.2.8廢棄家具、沙發、床墊等大件垃圾,應投放至居民小區、單位設置的垃圾分類收集房、分類垃圾集中點或臨時存放點,由物業聯系專業收運企業收運,或聯系回收企業上門收運。4.2.9電子廢棄物主要包括電視機、電冰箱、洗衣機、空調器、微電腦、手機、磁卡等小型電器電子產品以及其他家用電器,可交投至電子廢棄物回收企業設置的回收箱或回收點,也可交投至各區再生資源回收部門設置的“兩網融合”回收服務點。4.3.1對不同類別生活垃圾進行分類收運,做到源頭分類投放和終端分類處理無縫銜接。4.3.2逐步采用密閉、低噪音、清潔環保的車輛實施分類收運。分類收運車輛應標示明顯的生活垃圾分類標識。4.3.3按照便利、快捷、安全原則,根據有害垃圾的品種和產生數量,合理確定或約定收運頻率,實行定點定期收運。對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環境保護部令第39號)的品種,應按要求設置臨時儲存場所。1.有害垃圾應按照國家規定由具備相關資質的運輸單位定期分類收運至生態環境部門指定的處置場所。2.居住區或單位產生的有害垃圾,也可采取預約收運或定期收運方式,由環衛收運單位分類收運至生態環境部門指定的處置場所。4.3.4廚余垃圾可采取巡回直運與轉運相結合的方式收運。1.廚余垃圾收集以巡回直運為主。專用廚余垃圾收集車采用“車載桶裝”的方式進行收集,收集過程中應保證無滴漏、無灑落。2.廚余垃圾收集后,可采取三種方式運輸,即:直接運送至廚余垃圾圾集中處理設施處理;就近運送至分散式就地處理設施;收集至分類轉運站轉運至廚余垃圾集中處理設施。3.收運過程中應加強對泄漏、遺撒和臭氣的控制;相關部門要加強對廚余垃圾運輸、處理過程的監管。4.3.5其他垃圾通過收集車采用桶車對接的方式進行分類收集,采取集中轉運為主、巡回直運為輔的方式運送至末端處理設施。4.3.6可回收物由居民或單位自行交售至回收站點,或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設置的臨時存放點進行分類收集。4.3.7廢舊電器、大件垃圾等可采用預約或定期協議方式,由具備相關資質的企業實行專項收運。4.3.8設置兼具垃圾分類與再生資源回收功能的交投點和轉運站,做好垃圾分類相關信息、數據的統計、匯總和上報工作;建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信息化平臺,提供回收種類、交易價格、回收方式等信息。4.4.1有害垃圾實行強制回收,交由生態環境部門核準的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鼓勵環保企業全過程統籌實施有害垃圾的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4.4.2廚余垃圾可結合區域實際情況采取集中處理為主、分散處理為輔的模式,可采用下列方式進行處理:1.廚余垃圾集中處理設施進行集中生物處理。2.分散式就地處理設施處理。3.擠壓脫水后進入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設施協同處理。4.大型農貿市場、果蔬市場、標準化超市等地的易腐垃圾,宜由經營單位采取就地處理方式處理。4.4.3其他垃圾統一收運至市、縣的垃圾無害化處理場所,進行焚燒、水泥窯協同或衛生填埋處理,逐步減少原生垃圾填埋量。4.4.4可回收物由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進行回收利用和資源化處理。4.4.5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處理設施時應當重視處理設施的鄰避效應,需要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有效建立協商機制,做好建設項目環評工作,及時向社會公布各類垃圾末端處理設施的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防止突發性群體事件的發生。4.4.6垃圾末端處理設施建設可采用多種融資模式,有條件的城市可以結合現有末端處理設施,建設綜合性垃圾處理和循環利用產業園。4.4.7末端處理設施的建設可以打破行政區域的界限,按照生活垃圾產生量,合理規劃布局生活垃圾分類處理設施。5.1.1農村生活垃圾做到應收盡收,應分盡分,并以農民可接受、操作較容易、設施設備全、環境效益好為導向,實施長效管理。5.1.2農村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和分類處理設施的布局、規模和用地指標應納入“美麗鄉村”“農村人居環境整治”等5.1.3鄉鎮(街道)、行政村(社區)應分別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工作,組織轄區單位和個人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指導和督促分類責任主體落實生活垃圾分類工作。5.1.4鄉鎮(街道)、行政村(社區)應合理配備分類垃圾收集容器和密閉式分類收運車輛,科學設置垃圾轉運站或垃圾處理終端設施。5.1.5鼓勵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配置垃圾分類收集、轉運和處理設施,逐步建立農村生活垃圾分類與分類處理第三方服務運行模式,鄉鎮(街道)負責指導督促第三方服務單位規范操作。5.1.6農村新居建設及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應按照相關行業標準要求配置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設施。5.1.7農村生活垃圾分類運作模式可參考附錄A進行選擇。行政村應當做好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指導工作,配合鄉鎮(街道)組織、督促服務單位和村民開展生活垃圾分類。5.1.8建立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工作責任制度,多級聯動落實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健全行政村、鄉鎮(街道)檢查和考核工作制度,定期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實施情況的檢查。5.1.9鄉鎮(街道)負責轄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設施、設備的長效運行維護管理,抓好日常工作的督查、5.1.10行政村應通過村規民約、實施獎懲措施等方式組織和引導村民開展生活垃圾源頭分類減量工作,對保潔人員實行定崗、定位、定責的責5.1.11鼓勵垃圾處理技術革新,利用互聯網、物聯網等技術,提升農村生活垃圾分類與分類處理智能化管理水平。5.1.12村民委員會應通過宣傳欄、發放圖冊、上門指導、組織活動等方式定期開展農村生活垃圾“四分四定”的宣傳,提高村民主動開展垃圾分類的意識以及垃圾分類的準確率。5.1.13主管部門應建立農村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的宣傳教育基地。教育部門應把農村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資源回收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等知識作為學校教育和社會實踐內容。各類媒體應開展農村生活垃圾分類處理的公益宣傳。5.2.1農村生活垃圾可按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易腐垃圾、其他垃圾進5.2.2農村居民點應按以下要求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進行分類投1.生活垃圾收集運輸交付點設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宜設置于垃圾收集屋內。2.每個居民點可按每100戶居民設置1個分類垃圾收集點,配備1組分類收集容器,其中240升易腐垃圾、其他垃圾收集桶各1個。不足100戶的,分類收集容器按1組設置。3.居民家庭做好易腐垃圾、其他垃圾兩分類。嚴禁將有害垃圾混入其他類別生活垃圾,鼓勵將可回收物進行自行交售至回收站點或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4.每個居民點至少有一個投放點設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臨時存放點。居民點內設有物資回收服務點的,可替代可回收物臨時存放點。5.應設置裝修垃圾、大件垃圾臨時存放點,并與回收或處置單位預約回收,便于生活垃圾分流分類管理。5.2.3農村公共機構應按照以下要求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進行分1.村委會應集中設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固定回收點,在公共區域設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2.提供餐飲服務的機構應在主要餐飲區及食品加工區設置易腐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5.2.4村莊內的車站、公園、商店等公共場所以及文體活動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按照相關行業標準要求配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5.2.5農村生活垃圾按下列要求實行分類投放:1.居民家庭應配備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分類垃圾桶進行垃圾分類。2.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點設置的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應有蓋,并在顯著位置印制垃圾分類標志。3.易腐垃圾應瀝干水分后投放至有易腐垃圾標識的收集容器。農村易腐垃圾還應包括村民自帶回家的農作物秸稈、枯枝爛葉、谷殼、筍殼和庭園飼養動物糞便等可生物降解的有機質。4.可回收物應當投放至有可回收物標識的收集容器或指定的臨時存放點,也可直接交售至資源回收站點。可回收物應盡量保持清潔,清空內容物,避免污染。5.有害垃圾應當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指定的臨時存放點。6.其他垃圾應當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或指定的臨時存放點。7.體積大、整體性強或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廢棄家具、電器電子產品等大件垃圾,應預約再生資源回收服務單位上門收集,或投放至指定的臨時存放點。8.集中供餐單位的餐廚垃圾應單獨投放至餐廚垃圾收集容器。5.2.6行政村應設置垃圾分類收集站點或分類垃圾集中點,并應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制度及分類投放管理臺賬,指導村民分類投放生活垃圾。村灣應設置垃圾分類投放點,并公告不同類別的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投放地點、投放方式等。5.2.7行政村應保持公共場所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潔美觀,發現破舊、污損或者數量不足時,及時維修、更換、清洗或者補設。5.3.1分類投放后的各類垃圾實行分類收集、分類運輸。5.3.2易腐垃圾應每日定時收運,由生活垃圾收運單位直接運輸至易腐垃圾處理站點。5.3.3可回收物運輸至資源回收處理單位。5.3.4有害垃圾由生活垃圾收運單位收集后,委托具有相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進行運輸。5.3.5其他垃圾應每日定時收運,轉運至所屬區域的垃圾處理終端。5.3.6集中供餐單位的餐廚垃圾應由專業收運單位單獨收運至餐廚垃圾處理站點,并及時清理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渣,保持餐廚垃圾收運設施設備和周邊環境整潔。5.3.7垃圾分類收運過程應實行密閉化管理。采用非垃圾壓縮車直接清運方式的,應密閉清運,防止二次污染。5.3.8分類后的垃圾由村收集、鄉鎮(街道)轉運,或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進行收運,建立垃圾分類收運臺賬。5.4.1有害垃圾應委托有相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處置。5.4.2易腐垃圾采取就地分散處理為主、集中處理為輔的方式處理。易腐垃圾集中處理由市(州)、縣(市)統籌實施,分散式就地處理站點可采取以下處理方式:1.以行政村為單位,采用生態堆肥設施堆肥處理。2.以行政村為單位,進入農村沼氣工程合并處理。3.以行政村或鄉鎮、街道為單位,采用一體化生化處理設備處理。5.4.3農村易腐垃圾就地處理應滿足以下要求:1.由鄉鎮、街道、行政村規劃建設易腐垃圾處理站點。2.易腐垃圾處理站點運營單位應制定運行管理制度、安全生產制度,停電、設備故障、臺風暴雨等自然災害天氣應急預案,建立運行管理臺賬。運行管理人員和維護檢修人員應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3.易腐垃圾處理站點應設置臭氣處理設施、污水收集和處理設施,易腐垃圾就地處理設備應有產品合格證。污水收集后納入管網的,應在處理站對污水進行預處理,出水水質滿足《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GB/T31962的規定;若采用直接排放方式,應對污水進行處理后排放,排放水質應穩定達到《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GB16889的規定;站點內不具備污水處理條件的,可采取吸污車外運至就近城鎮污水處理廠處理。惡臭污染物排放應符合《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的要求。4.易腐垃圾處理站點運行空間環境應無臭氣、無污水、無垃圾暴露,主體設備及附屬設備運行狀態良好,場地整潔。5.易腐垃圾處理如需添加微生物菌劑的,菌劑應安全、有效,有明確來源和種名。微生物菌種的安全性應符合《微生物肥料生物安全通用技術準則》NY1109的規定。6.堆肥產出物的質量應符合《城鎮垃圾農用控制標準》GB8172的規定,就近還田。5.4.4其他垃圾轉運至所屬區域的生活垃圾焚燒廠、衛生填埋場或水泥窯協同處理廠進行無害化處理。不便收運至市(州、縣)處理設施的農村地區,其他垃圾可收運至街道、鄉鎮無害化處理設施進行無害化處5.4.5可回收物由物資回收企業等定期回收并處置利用。5.4.6集中供餐單位的餐廚垃圾應交由有資質的專業企業收運和處理。6.0.1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制定年度宣傳計劃,組織、協調、指導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宣傳工作。6.0.2各級行業主管部門負責落實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年度計劃,會同有關部門利用廣播、電視、報刊、戶外廣告、公交視頻、樓宇視頻、網站、圖冊等媒介開展宣傳,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宣傳教育基地并免費向公眾開放,普及相關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的生活垃圾減量、分類意6.0.3各級行政機關、人民團體、社會團體、新聞媒體、學校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和動員工作,并應當按照全市公益性宣傳計劃,安排生活垃圾分類公益性宣傳。6.0.4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通過宣傳欄、電子屏、新聞客戶端和公共視聽載體等設施進行生活垃圾分類6.0.5地鐵、車站、碼頭、機場、體育場館、商場、集貿市場、公園、旅游景點等公共設施、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者,應當采用各種形式進行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教育。6.0.6市、縣城管環衛、再生資源、物業管理、餐飲、酒店等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自律規范,開展本行業生活垃圾分類的評價和培訓、指導,督促會員單位參與生活垃圾分類。6.0.7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以及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基金會等社會組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宣傳生活垃圾源頭減量、資源回收利用和分類投放知識,開展社會實踐活動,推動全社會、各階層參與生活垃圾分類。6.0.7鼓勵環保組織、志愿者組織等社會公益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動員和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活動。7.1.1根據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因地制宜制定各地生活垃圾分類實施方案,明確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目標。7.1.2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考核暫行辦法的通知》(建辦城函〔2018〕304號),生活垃圾分類考核評價應包括體制機制建設、示范片區建設、設施建設、分類作業、組織動員、教育工作、公共機構垃圾分類、宣傳工作、信息報送等內容。序號分值11.黨委、市政府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生活垃圾分類的重要指示精神2.公布或修訂公布生活垃圾分類地方性法規3.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年度工作4.建立市、區兩級生活垃圾分類5.建立穩定持續的資金投入保障1.根據組織學習、研究制定落實措施情2.公布或修訂公布生活垃圾分類地方法3.未制定工作方案、未建立年度工作計劃制度的不得分;根據工作方案和年度4.市、區兩級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協5.未建立資金投入保障機制的不得分;序號分值6.建立考核制度并有效執行(26.未建立考核制度的不得分;根據考核21.制定生活垃圾分類示范片區標準(2分)。2.建立示范片區基礎臺賬,內容處理責任主體;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作業形式、作業時間等;廚余垃圾(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的數量、分類準確率等(5分)。3.達到標準的居民戶數占全市總4.其他垃圾中不混入廚余垃圾(易腐垃圾)、有害垃圾(42.未建立基礎臺賬的不得分;根據臺賬3.示范片區居民戶數占比達到全省平均4.發現生活垃圾混合投放的每處次扣31.居住區廚余垃圾(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投放設施標識清楚,投放2.廚余垃圾(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分類運輸車輛完備,統一標識(3分)。3.廚余垃圾(易腐垃圾)處理設4.有害垃圾處理設施完備(35.可回收物回收、運輸和處理設1.居住區生活垃圾投放設施占比達到2.未配備廚余垃圾(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分類運輸車輛的不得分;根據分類3.沒有廚余垃圾(易腐垃圾)處理設施的不得分;根據設施處理能力和產生量4.沒有有害垃圾處理設施的不得分;根據設施處理能力和產生量匹配情況酌情5.可回收物回收站點布局合理,回收、序號分值設施處理能力和產生量基本匹配的得141.有害垃圾投放管理規范(32.可回收物回收及時規范運行(2分)。3.廚余垃圾(易腐垃圾)投放收運規范,投放點干凈整潔(44.小型垃圾轉運站、壓縮站、清潔站等操作規范,群眾無投訴(4分)。1.根據廢電池、廢熒光燈管、廢溫度計、廢血壓計、廢藥品、廢油漆、廢殺蟲劑等有害垃圾投放管理情況酌情給2.根據上門回收、APP預約等方式回收3.廚余垃圾(易腐垃圾)未實現單獨收運、日產日清的不得分;根據密閉收集4.根據小型垃圾轉運站、壓縮站、清潔站等規范操作情況酌情給分;群眾投訴51.將垃圾分類工作納入基層黨建2.黨員領導干部帶頭實施垃圾分類(3分)。3.組織志愿者參與垃圾分類工作(3分)。4.開展入戶宣傳,引導居民積極5.建立垃圾分類獎懲榜、公示榜等激勵督促制度(1分)。1.根據將垃圾分類工作納入基層黨建工2.根據黨員領導干部帶頭實施垃圾分類3.根據組織志愿者參與垃圾分類工作情4.根據組織開展入戶宣傳情況酌情給5.未建立垃圾分類獎懲榜、公示榜等激61.分別編制幼兒園、小學、中學版生活垃圾分類教材或知識讀本(3分)。2.將垃圾分類教育納入教育體3.開展學校、家庭、社區互動實踐1.未編制教材或知識讀本的不得分;根2.未納入教育體系的不得分;在全市占得1分、2分、3分、4分。3.根據互動實踐活動開展情況酌情給序號分值4.建立并實施校園垃圾分類檢查考評制度(1分)。751.制定并實施公共機構生活垃圾2.建立公共機構生活垃圾分類基收集、運輸、處理責任主體;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作業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的數量、分類準確率等(21.未制定工作方案的不得分;根據實施2.未建立基礎臺賬的不得分;根據臺賬851.每月在當地主流媒體開展宣傳2.每月開展主題宣傳活動(23.利用微信公眾號、自媒體等手段開展宣傳(1分)。1.主流媒體未開展宣傳的不得分;每開2.每月未開展主題宣傳活動的不得分;3.根據利用微信公眾號、自媒體等手段93信息(1分)。加分項1.建立與垃圾分類掛鉤的收費制1.建立與垃圾分類掛鉤的收費制度的得減分項1.被主流媒體曝光并被查實的,或被市以上主管部門通報批評的1.同一事項被曝光并被查實或被通報批2.發現弄虛作假的扣除相應考核項分7.2.1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綜合考核制度。1.生活垃圾分類實施情況應當納入文明指標測評體系和城市綜合管理考核評比標準,以及生態文明建設、文明城市、衛生城市、園林城市以及社區和農村綜合治理考核體系。2.各市、縣應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生活垃圾分類實施細則,并上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備案并作為省對市、縣進行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檢查評3.市、縣行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等部門確定各區和街道、鄉鎮年度生活垃圾分類指標,對各區、鄉鎮和街道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進行考核評4.定期開展檢查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對工作推進有力、成效明顯的予以表揚,對評為示范社區和示范行政村的予以獎補;對落實不力、工作滯后的予以通報。7.2.2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統計制度。從事生活垃圾分類作業的單位應當定期向行業主管部門填報相應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信息。行業主管部門應對本級轄區生活垃圾分類信息進行匯總、統計,并按上級部門要求報送統計信息。7.2.3建立生活垃圾源頭減量機制。開展農副產品、食品、化妝品、禮品、外賣、快遞等過度包裝專項治理,對商場、超市、農貿市場等實施“限塑令”落實專項整治。鼓勵居民采用專用容器盛放廚余垃圾,減少塑料袋使用,限制一次性消費用品使用,倡導綠色低碳消費。加強餐飲行業監督管理,倡導“光盤行動”。7.2.4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全流程監管制度。1.各地應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全流程監管信息系統,并與商務部門、供銷系統的資源回收信息系統和生態環境部門的監管系統實現互聯互通,定期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2.各地應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服務單位的信用檔案,實施負面清單管理,將服務單位的違規行為和處理結果等信息納入全流程監管信息系統和環境衛生服務企業誠信綜合評3.各地應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監督檢查制度,由行業主管部門會同機關事務、教育、衛生健康等相關部門對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進行經常性監督檢查。4.行業主管部門可委托專業機構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和分類處置運營活動進行考核評價,并根據考核評價結果做出相應處理等方式落實監管工作。7.2.5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督導員制度。街道、鄉鎮可采取政府購買服務或者其他方式聘請督導員,主要履行下列職責:1.生活垃圾分類入戶宣傳、指導。2.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情況進行檢查。3.對違反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行為進行勸阻和制止。4.對違反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行為進行信息材料收集并報告相應的執法部門。7.2.6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社會監督制度。1.各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聘請一定數量的社會監督員,監督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開展和落實情況,參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社會監督員中應當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市民、志愿者、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周邊居民等。2.社會監督員承擔下列職責:(1)社會監督員有權進入生活垃圾收集點、轉運站以及終端處理設施等場所,了解生活垃圾分類處理情況以及集中轉運設施、終端處理設施運行等情況,查閱環境監測相關數據,并提出意見和建議。(2)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的單位應當向社會監督員開放相關場所、提供有關材料和數據并回答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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