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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DB51/2377—2017

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氣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四川省固定污染源的大氣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四川省現有固定污染源的大氣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

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

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和規

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本標準未做規定的控制指標,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和《惡臭污染物排

放標準》(GB14554),如有行業標準,則執行相應的行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2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使用最新版本(包括標準的修改單)。

GB3095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GB14554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16297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GBZ2.1工業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化學有害因素

GBZ/T160.41工作場所空氣有毒物質測定脂環烴類化合物溶劑解吸-氣相色譜法

GBZ/T160.48工作場所空氣有毒物質測定醇類化合物溶劑解吸-氣相色譜法

GBZ/T160.56工作場所空氣有毒物質測定脂環酮和芳香族酮類化合物溶劑解吸-氣相色譜法

GB/T15516空氣質量甲醛的測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HJ/T38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非甲烷總烴的測定氣相色譜法

HJ/T55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T75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試行)

HJ168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制修訂技術導則

HJ/T373固定污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范(試行)

HJ/T397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HJ583環境空氣苯系物的測定固體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法

HJ584環境空氣苯系物的測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氣相色譜法

HJ644環境空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吸附管采樣-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

HJ645環境空氣揮發性鹵代烴的測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氣相色譜法

HJ646環境空氣和廢氣氣相和顆粒物中多環芳烴的測定氣相色譜-質譜法

HJ647環境空氣和廢氣氣相和顆粒物中多環芳烴的測定高效液相色譜法

HJ683空氣醛、酮類化合物的測定高效液相色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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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732固定污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的采樣氣袋法

HJ734固定污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固相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

HJ759環境空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罐采樣-氣相色譜-質譜法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8號)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9號)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固定污染源stationarypollutionsource

各種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氣通過排氣筒或建筑構造(如車間等)向空中排放的污染源。

3.2

揮發性有機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VOCs)

在293.15K條件下蒸氣壓大于或等于10Pa,或者特定適用條件下具有相應揮發性的除CH4、CO、

CO2、H2CO3、金屬碳化物、金屬碳酸鹽和碳酸銨外,任何參加大氣光化學反應的含碳有機化合物。主

要包括具有揮發性的非甲烷烴類(烷烴、烯烴、炔烴、芳香烴)、含氧有機化合物(醛、酮、醇、醚等)、

鹵代烴、含氮有機化合物、含硫有機化合物等。

根據行業特征和環境管理需求,按基準物質標定,檢測器對混合進樣中VOCs綜合響應的方法測量

非甲烷有機化合物(以NMOC表示,以碳計),即采用規定的監測方法,使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有明顯

響應的除甲烷以外的碳氫化合物(其中主要是C2-C8)的總量(以碳計)。待國家監測方法標準發布后,

增加對主要VOCs物種進行定量加和的方法測量VOCs(以TOC表示)。

3.3

標準狀態standardstate

溫度為273.15K、壓力為101325Pa時的狀態。本標準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均以標準狀

態下的干氣體為基準。

3.4

排氣筒高度stackheight

指自排氣筒(或其主體建筑構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氣筒出口計的高度,單位m。

3.5

最高允許排放濃度maximumallowableemissionconcentration

凈化設施后排氣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時濃度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或無凈化設施排氣筒中污染物

任何1小時濃度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單位mg/m3。

3.6

最高允許排放速率maximumallowableemissionrate

一定高度的排氣筒任何1小時排放污染物的質量不得超過的限值,單位k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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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凈化設施cleaningfacilities

是指采用物理、化學或生物的方法吸附、分解或轉化各種空氣污染物,降低其排放濃度和排放速率

的設施。包括吸收裝置、吸附裝置、冷凝裝置、膜分離裝置、燃燒(焚燒、氧化)裝置、生物處理設施

或其它有效的污染處理設施。

3.8

最低去除效率minimumremovalefficiency

經凈化設施處理后,應達到的被去除的污染物與凈化之前的污染物的質量的百分比。

3.9

無組織排放fugitiveemission

大氣污染物不經過排氣筒的無規則排放,例如開放式作業或者通過縫隙、通風口、敞開門窗和類似

開口(孔)排放到環境中。

3.10

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濃度限值concentrationlimitatfugitiveemissionreferencepoint

無組織排放監控點(依照HJ/T55的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濃度在任何1小時濃度平均值不得超過的

值,單位mg/m3。

3.11

現有企業existingfacility

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企業或生產設施。

3.12

新建企業newfacility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改、擴建建設項目。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排氣筒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1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全省除成都、德陽、綿陽、眉山、樂山、資陽、遂寧、

雅安外的其余市(州)現有企業執行表l、表2規定的排氣筒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限值;自2018年1月1日起

至2018年6月30日止,德陽、綿陽、眉山、樂山、資陽、遂寧、雅安現有企業執行表l、表2規定的排氣

筒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限值。

4.1.2自2018年1月1日起,成都現有企業執行表3、表4規定的排氣筒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限值;自2018年7

月1日起,德陽、綿陽、眉山、樂山、資陽、遂寧、雅安現有企業執行表3、表4規定的排氣筒揮發性有

機物排放限值;自2019年1月1日起,全省除成都、德陽、綿陽、眉山、樂山、資陽、遂寧、雅安外的其

余市(州)現有企業執行表3、表4規定的排氣筒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限值。

4.1.3自2018年1月1日起,全省新建企業執行表3、表4規定的排氣筒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限值。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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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第一階段排氣筒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限值(常規控制污染物項目)

最高允許排與排氣筒高度對應的最高允許最低去

行業名稱工藝設施污染物項目放濃度排放速率(kg/h)除效率

()

(mg/m3)15m20m30m40m(%)1

苯10.30.51.42.5—

甲苯70.50.92.44.1—

家具制造噴涂、調漆、干燥等

二甲苯200.71.23.56.5—

VOCs804.08.0244270%

苯10.30.51.42.5—

甲苯50.81.64.88.4—

印刷印刷、烘干等

二甲苯151.01.75.910—

VOCs804.08.0244270%

重整催化劑再生煙氣VOCs502.04.0122195%

苯40.30.51.42.5—

石油煉制廢水處理有機廢氣收集甲苯150.81.64.88.4—

處理裝置二甲苯201.01.75.910—

VOCs1206.012366095%

苯10.30.51.42.5—

涂料、油墨、膠

原料混配、分散研磨及甲苯150.81.64.88.4—

黏劑及類似產品

生產等二甲苯301.01.75.910—

制造

VOCs804.08.0244280%

輪胎企業及其他制品企

VOCs102.04.0122180%

業煉膠、硫化裝置

苯10.30.51.42.5—

橡膠制品制造輪胎企業及其他制品企

甲苯30.50.92.44.1—

業膠漿制備、浸漿、膠

二甲苯120.71.23.56.5—

漿噴涂和涂膠裝置

VOCs1005.010305080%

苯10.30.51.42.5—

底漆、噴漆、補漆、烘甲苯70.81.64.88.4—

汽車制造

干等二甲苯201.01.75.910—

VOCs804.08.0244280%

苯10.30.51.42.5—

底漆、噴漆、補漆、烘甲苯70.81.64.88.4—

表面涂裝

干等二甲苯201.01.75.910—

VOCs804.08.0244270%

農藥制造混合、涂覆、分離等VOCs804.08.0244280%

化學反應、生物發酵、

醫藥制造VOCs804.08.0244280%

分離、回收等

注:(1)最低去除效率要求僅適用于處理風量大于10000m3/h,且進口VOCs濃度大于200mg/m3的凈化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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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續)

最高允許排與排氣筒高度對應的最高允許最低去

行業名稱工藝設施污染物項目放濃度排放速率(kg/h)除效率

()

(mg/m3)15m20m30m40m(%)1

苯10.30.51.42.5—

清洗、蝕刻、涂膠、干甲苯30.50.92.44.1—

電子產品制造

燥等二甲苯120.71.23.56.5—

VOCs804.08.0244280%

涉及有機溶劑生

產和使用的其它—VOCs804.08.0244270%

行業

注:(1)最低去除效率要求僅適用于處理風量大于10000m3/h,且進口VOCs濃度大于200mg/m3的凈化設施。

表2第一階段排氣筒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限值(特別控制污染物項目)

與排氣筒高度對應的最高允許排放速率

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序號污染物項目(1)(kg/h)

(mg/m3)

15m20m30m40m

1甲醛70.20.41.22.1

21,3-丁二烯70.20.41.22.1

31,2-二氯乙烷70.30.51.72.9

4四氯化碳300.61.23.66.3

5萘300.81.64.88.4

6苯乙烯300.81.64.88.4

7氯甲烷300.81.64.88.4

8三氯乙烯300.81.64.88.4

9三氯甲烷300.81.64.88.4

10二氯甲烷301.22.47.213

11乙苯601.63.29.617

12三甲苯601.63.29.617

13丙酮601.63.29.617

14環己酮601.63.29.617

15正丁醇601.63.29.617

16正己烷601.63.29.617

172-丁酮602.04.01221

18異丙醇602.04.01221

19乙酸丁酯602.04.01221

20乙酸乙酯602.04.01221

21環己烷602.04.01221

注:(1)各行業必測和選測污染物項目見附錄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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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第二階段排氣筒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限值(常規控制污染物項目)

最高允許排與排氣筒高度對應的最高允許最低去

行業名稱工藝設施污染物項目放濃度排放速率(kg/h)除效率

()

(mg/m3)15m20m30m40m(%)1

苯10.20.41.22.1—

甲苯50.40.82.03.5—

家具制造噴涂、調漆、干燥等

二甲苯150.61.03.05.5—

VOCs603.46.8203680%

苯10.20.41.22.1—

甲苯30.61.44.17.1—

印刷印刷、烘干等

二甲苯120.91.45.08.5—

VOCs603.46.8203680%

重整催化劑再生煙氣VOCs401.73.4101897%

苯40.20.41.22.1—

石油煉制廢水處理有機廢氣收甲苯150.61.44.17.1—

集處理裝置二甲苯200.91.45.08.5—

VOCs1005.010305097%

苯10.20.41.22.1—

涂料、油墨、膠黏

原料混配、分散研磨及甲苯100.61.44.17.1—

劑及類似產品制

生產等二甲苯200.91.45.08.5—

VOCs603.46.8203690%

輪胎企業及其他制品

VOCs101.73.4101890%

企業煉膠、硫化裝置

苯10.20.41.22.1—

橡膠制品制造輪胎企業及其他制品

甲苯30.40.82.03.5—

企業膠漿制備、浸漿、

二甲苯120.61.03.05.5—

膠漿噴涂和涂膠裝置

VOCs804.08.0244290%

苯10.20.41.22.1—

底漆、噴漆、補漆、烘甲苯50.61.44.17.1—

汽車制造

干等二甲苯150.91.45.08.5—

VOCs603.46.8203690%

苯10.20.41.22.1—

底漆、噴漆、補漆、烘甲苯50.61.44.17.1—

表面涂裝

干等二甲苯150.91.45.08.5—

VOCs603.46.8203680%

農藥制造混合、涂覆、分離等VOCs603.46.8203690%

化學反應、生物發酵、

醫藥制造VOCs603.46.8203690%

分離、回收等

注:(1)最低去除效率要求僅適用于處理風量大于10000m3/h,且進口VOCs濃度大于200mg/m3的凈化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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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續)

最高允許排與排氣筒高度對應的最高允許最低去

行業名稱工藝設施污染物項目放濃度排放速率(kg/h)除效率

()

(mg/m3)15m20m30m40m(%)1

苯10.20.41.22.1—

清洗、蝕刻、涂膠、干甲苯30.40.82.03.5—

電子產品制造

燥等二甲苯120.61.03.05.5—

VOCs603.46.8203690%

涉及有機溶劑生

產和使用的其它—VOCs603.46.8203680%

行業

注:(1)最低去除效率要求僅適用于處理風量大于10000m3/h,且進口VOCs濃度大于200mg/m3的凈化設施。

表4第二階段排氣筒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限值(特別控制污染物項目)

與排氣筒高度對應的最高允許排放速率

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序號污染物項目(1)(kg/h)

(mg/m3)

15m20m30m40m

1甲醛50.20.31.01.8

21,3-丁二烯50.20.31.01.8

31,2-二氯乙烷50.20.51.42.5

4四氯化碳200.51.03.15.4

5萘200.71.44.17.1

6苯乙烯200.71.44.17.1

7氯甲烷200.71.44.17.1

8三氯乙烯200.71.44.17.1

9三氯甲烷200.71.44.17.1

10二氯甲烷201.02.06.111

11乙苯401.42.78.214

12三甲苯401.42.78.214

13丙酮401.42.78.214

14環己酮401.42.78.214

15正丁醇401.42.78.214

16正己烷401.42.78.214

172-丁酮401.73.41018

18異丙醇401.73.41018

19乙酸丁酯401.73.41018

20乙酸乙酯401.73.41018

21環己烷401.73.41018

注:(1)各行業必測和選測污染物項目見附錄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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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表5、表6規定的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

表5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常規控制污染物項目)

無組織排放濃度(mg/m3)

序號污染物項目

石油煉制其他

1苯0.20.1

2甲苯0.80.2

3二甲苯0.50.2

4VOCs2.02.0

表6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特別控制污染物項目)

序號污染物項目無組織排放濃度(mg/m3)

1甲醛0.1

21,3-丁二烯0.1

31,2-二氯乙烷0.1

4四氯化碳0.3

5萘0.4

6苯乙烯0.4

7氯甲烷0.4

8三氯乙烯0.4

9三氯甲烷0.4

10二氯甲烷0.6

11乙苯0.8

12三甲苯0.8

13丙酮0.8

14環己酮0.8

15正丁醇0.8

16正己烷0.8

172-丁酮1.0

18異丙醇1.0

19乙酸丁酯1.0

20乙酸乙酯1.0

21環己烷1.0

4.3汽車制造涂裝生產線單位涂裝面積VOCs排放總量限值

4.3.1自2018年1月1日起,汽車制造企業涂裝生產線執行表7規定的單位面積VOCs排放總量限值。

4.3.2特種車輛制造企業的VOCs排放總量限值在同類車型(根據種類、噸位判斷)基礎上寬松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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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7單位面積VOCs排放總量限值

車型范圍VOCs排放總量限值(g/m2)說明

小汽車35指GB/T15089規定的M1類汽車。

貨車駕駛倉55指GB/T15089規定的N2、N3類車的駕駛倉。

貨車、廂式貨車70指GB/T15089規定的N1、N2、N3類車。

客車150指GB/T15089規定的M2、M3類車。

注:根據GB/T15089的規定,M1、M2、M3、N1、N2、N3類車定義如下:

M1類車指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座位數不超過9座的載客汽車;

M2類車指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座位數超過9座,且最大設計總質量不超過5,000kg的載客汽車;

M3類車指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座位數超過9座,且最大設計總質量超過5,000kg的載客汽車;

N1類車指最大設計總質量不超過3,500kg的載貨汽車;

N2類車指最大設計總質量超過3,500kg,但不超過12,000kg的載貨汽車;

N3類車指最大設計總質量超過12,000kg的載貨汽車。

4.4廢氣收集、處理與排放

4.4.1產生大氣揮發性污染物的生產工藝和裝置必須設立局部或整體氣體收集系統和(或)凈化設施,

達標排放。

4.4.2凈化設施應與其對應的生產工藝設備同步運轉。應保證在生產工藝設備運行波動情況下凈化設施

仍能正常運轉,實現達標排放。因凈化設施故障造成非正常排放,應停止運轉對應的生產工藝設備,待

檢修完畢后共同投入使用。

4.4.3所有排氣筒高度應不低于15m。排氣筒周圍半徑200m范圍內有建筑物時,排氣筒高度還應高出最

高建筑物3m以上。不能達到該要求的排氣筒,按其高度對應的表列排放速率標準限值嚴格50%執行。

4.4.4兩個排放相同污染物的排氣筒,若其距離小于其幾何高度之和,應合并視為一根等效排氣筒。若

有三根以上的近距排氣筒,且排放同一種污染物,應以前兩根的等效排氣筒,依次與第三、第四根排氣

筒取等效值。等效排氣筒的有關參數計算方法參照GB16297的規定執行。

4.4.5對進入VOCs燃燒(焚燒、氧化)裝置的廢氣需要補充氧氣(空氣)進行燃燒、氧化反應,此時

排氣筒中實測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應按公式(1)換算為基準含氧量為3%的大氣污染物基準排放濃度,

并與排放限值比較判定排放是否達標;如進入VOCs燃燒(焚燒、氧化)裝置的廢氣中含氧量可滿足自

身燃燒、氧化反應需要,則按排氣筒中實測大氣污染物濃度判定排放是否達標,此時裝置出口煙氣含氧

量不應高于裝置進口廢氣含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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