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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特殊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1、目的:為規范公司內特殊作業的安全管理,控制和消除生產作業過程中
的潛在風險,實現安全生產,特制訂本制度。
2、適用范圍:
2.1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各部門、車間。
2.2申辦公司內安全作業許可證的項目:
2.2.1公司內動火作業:在公司內進行的電氣焊、火焰切割、磨光等產生明
火的作業。
2.2.2進入有限空間作業:進入設備內部或地下室、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閉、
半封閉場所進行檢驗、監測、維修等作業。
2.2.3抽堵盲板作業:因檢修或其他作業需要抽堵盲板的作業。
2.2.4高處作業:在距墜落基準面2米及2米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2.2.5吊裝作業:在公司內利用各種吊具將設備、器具、工件、材料等吊起,使
之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
22.6臨時用電作業:公司內一切臨時用電的作業。
2.2.7動土作業:公司內進行的內部地面開挖、掘進、鉆孔、打樁入土深度0.5
米以上;使用推土機、壓路機進行填平或平整場地可能對地下隱蔽設施產生影響
的作業。
2.2.8斷路作業:生產區域內的交通道路上進行施工及吊裝吊運物體等影響上常
交通的作業。
2.2.9公司內部規定的其他需要辦理安全作業許可證的項目
3、職責與分工:
3.1主管部門:安全科負責公司內各項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的監督執行。
3.2相關部門:生產部負責規定職責內的各項作業工作
3.3各部門、車間:認真貫徹執行本制度,保障各項作業安全實施。
4、內容與要求:
4.1各項作業必須辦理安全作業許可證。
4.1.1申辦公司內安全作業許可證的程序。
4.1.1.1由作業部門指定專人向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4.1.1.2安全作業許可證由安全科或相關部門簽發并進行監督,注重實效性。
4.1.2安全作業許可證的內容:
4.1.2.1安全作業許可證應注明作業內容和作業的起止時間。
4.1.2.2應規定具體的防范措施和作業區域
4.1.2.3需通知的相關部門和具體的防護要求。
4.1.2.4作業負責人和作業監護人。
4.1.3安全作業許可證的使用要求:
4.1.3.1嚴格遵守作業的起止時間,如超時應及時補辦相應手續。
4.1.3.2對作業區域應有明確的警戒標示。
4.4.3.3防范措施應告知所有作業人員,并按規定穿戴和使用防護用品。
4.1.3.4作業監護人應堅守齒位,不得擅離職守和做其他工作。
4.1,3.5作業完成后應及時按防范標準清理作業現場,通知相關部門撤除警戒標
示,并及時向主管部門匯報作業完畢。
4.1.4作業涉及到企業關鍵裝置和重點部位時應進行風險評價和制定相應的控制
措施c
4.2動火作業
4.2.1基本要求
4.2.1.1本規定適用于公司設備檢維修中的動火作業。
4.2.1.2本規定所稱動火作業,是指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設備以外的禁火
區內可能產生火焰、火花或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主要包括:
a)各種氣焊、電焊、鉛焊、錫焊、塑料焊等各種焊接作業及氣割、等離子切割機、
砂輪機、磨光機等各種金屬切割作業。
b)使用噴燈、液化氣爐、火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c)燒(烤、煨)管線、熬瀝青、鐵錘擊(產生火花)物件、噴砂和破拆地面等產
生火花的其他作業。
d)生產裝置和罐區聯接臨時電源,并使用非防爆電器設備和電動工具。
4.2.1.3本規定所稱易燃易爆場所,是指GB50016、GB50160、GB50074中
火災危險性分類為甲、乙類區域的場所。
4.2.1.4動火作業涉及進入受限空間、臨時用電、高處、盲板抽堵等特殊作業時,
應辦理相應的安全作業證。
4.2.2分工與職責
4.2.2.1公司安全科是動火作業的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動火作業安全管理方案及
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4.2.2.2公司生產部負責制定和審核吹掃、處理方案(含盲板圖);組織現場盲
板加、拆的檢查確認工作;督促、協調動火及作業環境氣體采樣分析工作。
4.2.2.3公司設備部負責制定和審核安全作業方案,督促和檢查施工單位制定施
工方案,落實專業安全措施;負責組織、協調盲板加、拆工作,參與現場盲板的
檢查確認;負責組織、協調對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及現場安全、技術交底工作。
4.2.2.4公司生產部負責制定動火作業方案及工藝吹掃處理方案、落實各項安全
措施;負責作業現場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監護等工作。
4.2.2.5動火作業人職責
4.2.2.5.1動火作業人應持有有效的本工種作業證。
4.2.2.5.2動火作業人應嚴格執行“三不動火”原則,即沒有經批準的《動火安
全作業證》(見附件1)不動火,動火監護人不右現場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
不動火;對不符合要求的,有權拒絕動火。
4.2.2.6動火監護人職責
4.2.2.6.1動火監護人應有崗位操作合格證;了解動火區域或崗位的生產過程,
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有較強的責任心,出現問題能正確處理;有處理應對
突發事故的能力。
4.2.2.G.2應參加由安仝管理部門組織的監護人培訓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仝管
理部門發放的《監護人資格證書》,做到持證上崗。
4.2.2.6.3在接到《動火安全作業證》后,監護人應在安全技術人員和基層單位
負責人的指導下,逐項檢查落實防火措施,檢查動火現場情況。監護人應佩戴明
顯標志,動火過程中不得離開現場,確需離開時,應收回《動火安全作業證》,
暫停動火作業。動火作業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采取措施。
4.2.2.6.4發現動火部位與《動火安全作業證》不相符合,或動火安全措施不落
實,有權制止動火;當動火出現異常情況時,有權停止動火;對不執行“三不動
火”乂不聽勸阻時,有權收回《動火安全作業證》,立即停止動火作業,并向上
級報告。
4.22.7動火作業負責人的職責
動火作業負責人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必須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
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待作業任
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作業完成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
開現場。
4.2.2.8動火部位負責人的職責
被動火單位班組長為動火部位的負責人,應對所屬生產系統在動火過程中的安全
負責,并參與制定、負責落實動火安全措施,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檢查
《動火許可證》。對審批手續不完備的《動火許可證》有制止動火作業的權力。
在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情況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4.2.2.9動火分析人的職責
動火分析人應對動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結果負責,根據動火點所在單位的要求,親
自現場取樣分析,在《動火許可證》上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數據并簽字。
4.22.10動火作業審批人的職責
各級動火作業的審查批準人審批動火作業時必須親自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
圍情況,確定是否需作動火分析,審查并明確動火等級,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審查《動火許可證》的辦理中是否符合要求。在確認準確無誤后,方可簽字批準
動火作業。
4.2.3動火作業分級
4.2.3.1固定動火區外的動火作業一般分為特殊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三個
級別。遇節日、假日、夜間或特殊情況,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即在原定動火級
別的基礎升高一級。
4.2,3.2特殊動火作業: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
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可燃氣體儲罐的圍堰內或其他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
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未拆除易燃填料的涼水塔內的動火作業按特殊動火作
業管理。
4.2.3.3一級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除特殊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
業。危險化學品庫及廠區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
4.2.3.4二級動火作業:除特殊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凡生
產裝置或系統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后,
根據其火災、爆炸危險性大小,經安全管理部門確認,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
業管理。
4.2.3.5除特殊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范圍以外,劃出的沒有火災危險性區
域,為固定動火區。二級以上(含二級)動火區域內,嚴禁設固定動火區。
4.2.4《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
4.2.4.1動火作業前,由動火所在車間安全技術人員組織生產單元負責人及工段
長(班長)、動火作業負責人,對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
因素進行辨識,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動火作業負責人負責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
交底和風險告知,安全技術人員負責填寫《安全交底和風險告知確認卡》(見附
件2)。
4.2.4.2特殊、一級《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由動火作業所在車間安全技術
人員填寫《動火安全作業證》,動火作業所在車間負責人(副主任以上)組織落
實動火安全措施,審查合格,經企業分管生產(及術)或安全的負責人簽發后,
方可動火。
4.2.4.3二級《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由動火作業所在車間安全技術人員填
寫《動火安全作業證》,動火作業所在車間負責人(副主任以上)組織落實動火
安全措施,審查合格,經企業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簽發后,方可動火。
4.2.4.4固定動火區的設定由動火所在車間提出申請,經公司生產(技術)、設
備(工程)、安仝等專業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由公司分管生產(技術)或安仝的
負責人批準。
4.2.4.5《動火安全作業證》安全措施的確認,需在與本次動火作業有關的主要
安全措施對應選項內劃“。其中,1、2、3項由動火所在車間工藝技術人員
確認簽字;4、5項由動火所在車間的安全技術人員確認簽字;6、7項由動火所
在車間當班班長確認簽字;8-11項由動火作業負責人確認簽字;其他補充安全
措施按照分工范圍分別由動火所在車間安全技術人員和動火作業負責人確認簽
字。
4.2.4.6動火作業涉及到其他管轄區域時,由所在管轄區域車間負責人(副主任
以上)審查合格后,在“相關單位意見”一欄會簽,并有雙方單位共同落實安全
措施,各派一名監護人,按動火級別審批后,方可動火。
4.2.4.7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企業設備管理部門必須對作業方案進行確認,對
帶壓設備、容器、管線進行測厚,并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
4.2.4.8作業結束后,動火人和監護人應清理現場,監護人確認無殘留火種,并
由動火所在車間安全技術人員現場驗收,合格后在“完工驗收”一欄簽字。
4.2.5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4.2.5.1公司建立氣體取樣檢測分析操作規程,明確取樣分析項目和標準、取樣
及檢測方式、檢測儀器的使用范圍和完好性。使月便攜式有毒有害、可燃氣體檢
測儀進行分析,選配檢測設備要與危害氣體種類相匹配,并經標準氣體樣品標定
合格,特殊動火作業應使用兩臺儀器同時檢測,檢測偏差不應大于儀器有效誤差
范圍。取樣檢測的過程要有照片記錄,分析單要注明取樣位置和取樣時間。
4.2.5.2動火分析的監測點要有代表性。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應對上、中、下
各部位進行監測分析;在較長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分析-;
在設備外部動火,應在不小于動火點10m范圍內進行分析.
4.2.5.3動火分析與動火作業的時間間隔不應超過30min,作業中斷時間超過
30min應重新分析;每日動火前均應進行動火分析;特殊動火作業期間應隨時進
行監測。
4.2.5.4動火分析合格標準:
a)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5%(體
積分數);
b)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2%(體積
分數);
O動火設備、管線及作業環境內,氧含量不應大于23.5%;
d)動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質的,應對其濃度進行監測分析。濃度超過《工作
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GBZ2.1)規定的,應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并
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中“其他安全措施”欄注明。
4.2.5.5分析報告單必須填寫到《動火安全作業證》或黏貼在存根正面左上方。
4.2.6動火作業安全要求
4.2,6.1作業前,作業單位和生產車間應對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
險、有害因素進行辨識,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
4.2.6.2作業前,應對參加作業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主要內容如下:
a)有關作業的安全規章制度;
b)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及相應的安全措施;
O作業過程中使用的個體防護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項;
d)事故的預防、避險、逃生、自救及互救等知識;
e)相關的事故案例及經驗、教訓。
4.2.6.3作業前,生產車間應做好如下工作:
a)對設備、管線進行隔絕、清洗、置換,并確認滿足安全作業要求;
b)對放射源采取相應的安全處置措施;
O對作業現場地下隱蔽工程進行交底;
d)腐蝕性介質的作業場所配備人員應急用沖洗水源;
e)夜間作業場所設置滿足要求的照明裝置;
f)會同作業單位應組織作業人員到現場,了解和熟悉現場環境,進一步核
實安全措施,熟悉應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和分布。
4.2,6.4作業前,作業單位對作業現場及作業涉及的設備、設施、工器具等進行
檢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a)作業現場消防通道、行車通道應保持暢通,影響作業安全的雜物應清理干凈;
b)作業現場的梯子、欄桿、平臺、篦子板、蓋板等設施應完整、牢固,采取的
臨時設施應確保安仝;
c)作業現場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溝、孔洞等應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并設警示
標志;夜間應設警示紅燈,并采用安全電壓;
d)作業使用的個體防護器具、消防器材、通訊和照明設備、腳手架或臨時作業
平臺、起重機械、電氣焊用具、手持電動工具等,應符合作業安全要求。超過安
全電壓的手持式、移動式電動工器具應逐個配置漏電保護器和電源開關,做到“一
機-閘-保護”。
4.2.6.5作業前應清除動火作業現場及周圍的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措施,
并配備消防器材.,滿足作業現場應急要求。
4.2.6.6動火點周圍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窖井、地溝、水封等,
應檢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動火點周圍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
的設備,應采取隔離措施。
4.2,6.7凡在盛有或盛裝過危險化學品的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設施及處于易
燃易爆場所的生產設備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
置換,分析合格后方可作業。因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置換而確需動火作業時,
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
4.2.6.8在有可燃構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內襯的設備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
采取防火隔絕措施。
4.2.6.9動火作業期間,距離動火點30m內不應排放可燃氣體;距離動火點15m
內不應排放可燃液體;在動火點10m范圍內及動火點下方不應同時進行可燃溶
劑清洗或噴漆作業。
4.2.6.10鐵路沿線25m以內的動火作業,如遇裝有危險化學品的火車通過或停
留,應立即停止動火作業。
4.2.6.11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燃氣瓶應直立放置并采取防止傾倒措
施,氧氣瓶與之間距不應小于5m,二者與動火點的間距不應小于10m,并應設
防傾倒、防曬設施。
4.2.6.12特殊動火作業,在符合以上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a)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應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b)應預先制定作業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安排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
護;
c)動火點所在車間應預先通知企業生產調度部門及有關單位,使之在異常情況下
能及時采取相應措施;
d)應在正壓條件下進行作業;應保持作業現場通排風良好;
e)企業分管安全和檢維修工作的負責人應共同對動火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清況
進行確認,并在《安全交底和風險告知確認卡》簽字。
4.2.6.13進入作業現場的所有人員應正確佩戴符合要求的個體防護器具;作業
時,作業人員應遵守本工種安全技術規程,并按規定著裝及正確佩戴相應的個體
防護器具;多工種、多層次交叉作業應統一協調;患有職業禁忌癥者不應參加相
應作業。
4.2.6.14作業完畢,應恢復作業時拆移的蓋板、算子板、扶手、欄桿、防護罩
等安全設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將作業用的工器具、腳手架、臨時電源、臨時照明
設備等及時撤離現場;將廢料、雜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凈,確認無殘留火種
后方可離開。
4.2.6.15五級風以上(含五級)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確需,
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4.2.7《動火安全作業證》管理
4.2.7.1《動火安全作業證》一式四聯,第一聯為存根;第二聯由動火人持有,
作業時隨身攜帶;第三聯由監護人持有,監護時隨身攜帶;第四聯存放在動火點
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向位。
4.2.7.2特殊動火、一級動火安全作業證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二級動火安
全作業證有效時間不超過3天;固定動火點每半年檢查認定1次。
4.2.7.3特殊動火、一級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公司安全科存檔;二級動火安全作業
證由動火所在車間存檔,保存期限為1年.
4.2.8相關文件
GB30871-2014《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
4.2.9相關記錄
《動火作業安全作業證》
《安全交底和風險告知確認卡》
動火安全作業證
申請單位申請人作業證編號
動火作業級別動火地點
動火方式動火作業負責人
動火時間自年月E時分始至年月日時分止
動火人特種作業工種特種作業證件號
動火人特種作業工種待種作業證件號
動火人特種作業工種特種作業證件號
動火分析時間年月日時年月日時年月日時
分析點名稱
分析數據
分析人
涉及的其它特殊作業安全教育人
危害辨識
序號安全措施選項確認人
1動火設備內部構件清理干凈.蒸汽吹攔.或水洗合格,達到用火條件.
2斷開與動火設備相連接的所有管線,刖白板()塊或斷開管線().
動火點10m范圍內及動火點下部區域產禁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和噴漆等作業.花受限空間內進行動火作業、臨時用
3
電作業時,不得同時進行刷漆、噴漆作業或使用可燃溶劑清洗等其他可能散發易樵氣體、可燃液體的作業。
4動火點周圍的下水井、地漏、地泡、電纜泡等已清除易燃物,并已采取覆蓋、鋪沙、水封等手段進行隔高”
5動火點周圍易燃物已清除。
6罐區內動火點同一圍堰內和防火間距內的儲殿不同時進行脫水作業,排凝等作業.
7距動火點30m內嚴禁排放可燃氣體,IE內嚴禁排放各類可燃液體。
8電焊回路線已接在焊件上,把線未穿過下水井或其它設備搭接。
9高處作業已采取防火花飛濺措施。
10乙烷氣觸(直立放比)、氧氣瓶與火瀝問的矩盛大于】0m,二者問即不應小于5nh
11現場配備消防蒸汽帶()根,滅火器(,臺,鐵鉗:()把,石棉布()塊,其他個體防護設施.
12其它安全措施:編制人:
相關單位
監護人:工種:生產單位負責人工種:
監護人:
申請單位意見相關單位意見
簽字:年月日時分簽字:年月日時分
生產(技術)部門、設備(工程)部門意見安全管理部門意見
簽字:年月日時分簽字:年月日時分
企業負貢人意見
簽字:年月日時分
動火前,崗位當班班長驗票
簽字:年月日時分
完工驗收完工時間:年月日時分申請單位簽字:動火單位:簽字:
安全交底和風險告知卡
作業單位車間項目負責人
作業內容
作業時間年月日時分至月日時分
作業人員:
基本要求
作業前,項目負責人應對施工作業人員進行安全交底和風險告知,內容包括作業
許可范圍及作業環境、作業風險、防范措施(工藝、設備、個體防護等)、應急措施及
其他注意事項。作業人員應按照風險告知內容,逐條對接確認,落實到位后方可作業。
作業許可范圍及作業環境:
作業風險:
安全
交
底防范措施(工藝、設備、個體防護等):
和
風
險
告
知
內應急措施:
容
出
其他注意事項:
企業負責人簽字:
我方所有施工作業人員已明確該項目的風險并清楚了危害、防范措施知其它注意
事項。
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簽字:
時間:年月日
4.3.1基本要求
4.3.1.1本規定適用于公司設備檢維修中的受限空間作業。
4.3.1.2本規定所稱受限空間,是指進出口受限,通風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
有毒有害物質或缺氧,對進入人員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構成威脅的封閉、半封
閉設施及場所,如反應器、塔、釜、槽、罐、爐膛、鍋筒、管道以及地下室、W
井、坑(池)、下水道或其他封閉、半封閉場所。
4.3.1.3受限空間作業是指進入或探入受限空間進行的作業。
4.3.1.4本規定所稱易燃易爆場所,是指GB50016、GB50160、GB50074+
火災危險性分類為甲、乙類區域的場所。
4.3.1.5受限空間作業涉及動火、臨時用電、高處、盲板抽堵等特殊作業時,應
辦理相應的安全作業證。
4.3.2分T與職責
4.3.2.1公司安全科是受限空間作業的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
理方案及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4.3.2.2公司生產部負責制定和審核吹掃、處理方案(含盲板圖);組織現場盲
板加、拆的檢查確認工作;督促、協調受限空間及作業環境氣體采樣分析工作。
4.3.2.3公司設備部負責制定和審核安全作業方案,督促和檢查施工單位制定施
工方案,落熨專業安仝措施;負責組織、協調盲板加、拆工作,參與現場盲板的
檢查確認;負責組織、協調對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及現場安全交底工作。
4.3.2.4企業基層單位(受限空間作業單位),負責制定受限空間作業方案及工
藝吹掃處理方案,落實各項安全措施;負責作業現場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
監護等工作。
4.3.2.5受限空間作業人職責
4.3.2.5.1作業人應持經批準、有效的《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方可作業。
4.3.2.5.2《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所列的安全防護措施經落實確認、監護人同
意后,方可作業。
4.3.2.5.3在作業前應充分了解作業內容、地點(位號)、時間、要求,熟知作
業中的危害因素和作業證的安全措施。
4.3.2.5.4服從作業監護人的指揮,禁止攜帶作業器具以外的物品進入受限空
間。勞動保護著裝和器具不符合規定不得作業。
4.3.2.5.5對違反本規定的強令作業、安全措施K落實、作業監護人不在場等情
況,有權拒絕作業,并向上級報告。若發現監護人不履行職責時,應立即停止作
業。
4.3.2.5.6在作業過程中如發現情況異?;蚋械讲贿m時,應立即向監護人發出信
號、迅速撤離作業現場,嚴禁在有毒、窒息環境中摘下防護面罩。
4.3.2.6監護人職責
4.3.2.6.1應參加由安全管理部門組織的監護人培訓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管
理部門發放的《監護人資格證書》,做到持證監于
4.3.2.6.2在作'業人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負責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
查,發現安全措施未落實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時,禁止作業。
4.3.2.63控制、清點出入受限空間作業人數,并與作業人員確定聯絡信號,在
出入口處保持與作業人員的聯系,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作業,采取相應措
施。
4.3.2.6.4在作業期間,不得離開現場或做與監護無關的事。
432.7作業負責人職責
4.3.2.7.1對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負全面責任。
4.3.2.7.2在受限空間作業環境、作業方案和防護設施及用品達到安仝要求后,
方可安排人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
4.3.2.7.3在受限空間及其附近發生異常情況時,應停止作業。
4.3.2.7.4檢查、確認應急準備情況,核實內外聯絡及呼叫方法。
4.3.2.7.5對未經允許試圖進入或已經進入受限空間者進行勸阻或責令退出。
4.3.2.8審批人員等職責
4.3.2.8.1審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
4.3.2.8..2到現場了解受限空間內外情況。
4.3.2.8.3督促檢查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4.3.3作業分級
4.3.3.1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特殊受限空間作業。
4.3.3.1.1無氧、缺氧或氮氣保護狀態下的換劑、撇頂等作業。
4.3.3.1.2進入與污水排放系統相連的下水井、下水道、涵洞等部位的作業。
4.3.3.1.3經主管部門確認,要求按特殊受限空間作業控制的。
4.3.3.2除特殊受限空間作業以外的,為一級受限空間作業。
4.3.4《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的辦理
4.3.4.1受限空間作業方案的制定和審查:受限空間作業所在單位負責人組織對
作業現場進行危害識別和風險評估,制定受限空間生產處理、盲板加拆等相關方
案,生產(技術)、設備(工程)、安全等專業部門負責審核。特殊受限空訶作
業方案由企業負責人批準,一級受限空間作業方案由分管生產(技術)或設備的
負責人批準。
4.3.4.2受限空間作業方案審查、批準后,建議作業所在單位安全技術人員負責
填寫《安全交底和風險告知確認卡》(見附件2),由作業所在單位負責人向作
業單位(人員)進行任務交底和風險告知c
4.3.4.3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辦理:任務交底和風險告知后,由作業所在單位的
項目負責人負責填寫《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見附件1)上受限空間所在單位、
受限空間名稱、作業內容、受限空間原有介質、監護人姓名、危害辨識等。作業
單位現場負責人負責填寫作業單位負責人、作業人員姓名等。
4.3.4.4安全措施確認:1-5項由作業所在單位的設備管理人員確認簽字;6-10
項由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確認簽字;11項由受限空間所在單位、作業單位負責
人根據現場實際,分別補充作業安全措施。
4.3.4.5《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的審核、審批: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由企業
設備(工程)、設備、安全等部門負責人審核。特殊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由企業
負責人批準,一級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由分管生產(技術)或安全的負責人批準。
4.3.5受限空間分析及合格標準
4.3.5.1公司建立氣體取樣檢測分析操作規程,明確取樣分析項目和標準、取樣
及檢測方式、檢測儀器的使用范圍和完好性。使月便攜式有毒有害、可燃氣體檢
測儀進行分析,選配檢測設備要與危害氣體種類相匹配,并經標準氣體樣品標定
合格。特殊受限作業應使用兩臺儀器同時檢測,檢測偏差不應大于儀器有效誤差
范圍。取樣檢測的過程要有照片記錄。
4.3.5.2分析的監測點要有代表性、全面性。受限空間容積較大時,應對上、中、
下各部位進行監測分析。
4.3.5.3分析與作業的時間間隔不應超過30min,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min,應
重新分析。一級受限空間作業過程中應2h分析一次,特殊受限空間作業期間還
應隨時進行監測。
4.3.5.4分析合格標準:
a)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5%(體
積分數);
b)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2%(體積分
數);
O氧含量為18%-21%,在富氧環境下不應大于23.5%;
d)有毒有害介質濃度應符合《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GBZ2.1)規
定C
4.3.5.5分析報告單必須填寫到《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或黏貼存根正面左上方。
4.3.6作業安全要求
4.3.6.1作業前,作業單位和生產車間應對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
險、有害因素進行辨識,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
4.3.6.2作業前,應對參加作業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主要內容如下:
a)有關作業的安仝規章制度;
b)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及相應的安全措施;
O作業過程中使用的個體防護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項;
d)事故的預防、避險、逃生、自救及互救等知識;
e)相關的事故案例及經驗、教訓。
4.3.6.3作業前,生產車間應做好如下工作:
a)對設備、管線進行隔絕、清洗、置換,并確認滿足安全作業要求;
b)對放射源采取相應的安全處置措施;
c)腐蝕性介質的作業場所配備人員應急用沖洗水源;
d)夜間作業場所設置滿足要求的照明裝置;
e)會同作業單位應組織作業人員到現場,了解和熟悉現場環境,進一步核
實安全措施,熟悉應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和分布。
4.3.6.4作業前,作業單位對作業現場及作業涉及的設備、設施、工器具等進行
檢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a)作業現場消防通道、行車通道應保持暢通,影響作業安全的雜物應清理干凈;
b)作業現場的梯子、欄桿、平臺、篦子板、蓋板等設施應完整、牢固,采取的
臨時設施應確保安全;
c)作業現場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溝、孔洞等應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并設警
示標志;夜間應設警示紅燈,并采用安全電壓。
d)作業使用的個體防護器具、消防器材、通訊和照明設備、腳手架或臨時作業
平臺、起重機械、電氣焊用具、手持電動工具等,應符合作業安全要求。超過安
全電壓的手持式、移動式電動工器具應逐個配置漏電保護器和電源開關,做到“一
機一閘一保護”。
43.6.5作業前,應切實做好T藝處理,所有與受限空間相連且存有或可能存有
可燃可爆、有毒有害物料的管線、閥門必須有效隔離,并對受限空間進行吹掃、
蒸煮、置換合格,加設盲板并掛牌標識。
4.3.6.6受限空間作業應采取自然通風,必要時采取強制通風,但嚴禁向內充氧
或富氧空氣。
4.3.6.7受限空間作業的個人防護裝備要求:
a)特殊受限空間作業,作業人員必須佩戴供風式面具、空氣呼吸器等隔離正壓
防護面具,使用前必須仔細檢查其氣密性,供風設備及受限空間出入口必須安排
專人監護,作業人員應拴帶救生繩,確保緊急情況下能及時將作業人員撤出;
b)特殊受限空間作業,作業人員應穿防靜電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壓燈
具和不產生火花的工具;
O在有酸堿等腐蝕性介質的受限空間作業,應穿戴防酸堿工作服、工作鞋、手
套及護目鏡等;
d)在產生噪聲的受限空間作業,應佩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聲護具;
e)在有或產生粉塵的受限空間作業,應佩戴防塵口罩、眼罩等防塵護具;
f)在高、低溫受限空間作業,除應佩戴相應的防高溫、低溫防護器具,還應佩
戴通訊設備。
4.3.6.8照明及用電安全要求如下:
a)受限空間照明電壓應小于等于36V,在潮濕、狹小容器內作業電壓應小于等于
12V;
b)在潮濕容器內,作業人員應站在絕緣板上,同時保證金屬容器接地可靠;
c)使用的所有電器設備必須按照漏電保護器,漏電起跳電流不大于30亳安,其
中照明和手持電動工具的漏電起跳電流不大于15毫安。接線箱(板)嚴禁帶入
容器中。
4.3.6.9受限空間作業過程監護要求:
a)在受限空間外應設有專人監護,作業期間監護人員不應離開;
b)在風險較大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增設監護人員,并隨時與受限空間內作業
人員保持聯絡;
c)從事無氧、缺氧或氮氣保護狀態下的換劑、撇頂等特殊受限空間作業,監護
人應與作業人員規定必要的聯絡方式或配備必要的通信工具,便于受限空間內外
之間的聯系。
4.3.6.10受限空間作業的其他要求
a)受限空間外應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備有空氣呼吸器(氧氣呼吸器)、消防器
材和清水等相應的應急用品;
b)作業前后應清點作業人員和作業工器具;作業人員不應攜帶與作業無關的物
品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中不應拋擲材料、工器具等物品;離開受限空間時應將氣
割(焊)工器具帶出;
O在有毒、缺氧環境下不應摘下防護面具;不應向受限空間充氧氣或富氧空氣;
d)難度大、勞動強度大、時間長的受限空間作業應采取輪換作業方式;
e)當生產裝置出現異常,可能危及作業人員安全時,應立即通知作業人員停止
作業,迅速撤離;當作業現場出現異常,可能危及作業人員安全時,作業人員應
停止作業,迅速撤離,作業單位應立即通知生產單位;
f)作業完畢,應恢復作業時拆移的蓋板、算子板、扶手、欄桿、防護罩等安全
設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將作業用的工器具、腳手架、臨時電源、臨時照明設備等
及時撤離現場;將廢料、雜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凈;
g)作業結束后,受限空間所在單位和作業單位共同檢查受限空間內外,確認無
問題后方可封閉受限空間。
4.3.7《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管理
7.1《受限安全作業證》一式四聯,第一聯為存根;第二聯由作業現場負責人持
有,作業時隨身攜帶;第三聯由監護人持有,監護時隨身攜帶;第四聯存放在受
限空間作業點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崗位。
7.2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有效時間不超過24h。特殊情況超過時限的應辦理作
業延期手續。
7.3特殊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由公司安全科存檔;一級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由
受限空間所在車間存檔。保存期限為1年。
4.3.8相關文件
GB30871-2014《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也安全規范》
4.3.9相關記錄
《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
《安全交底和風險告知確認卡》
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
申請單位申請人作業圾別作業證編號
受限空間所在單位受限空間名稱原有介質名稱
作業內容
作業時向自年月日時分始至年月日時分止
作業單位現場負貨人監護人員姓名工種
作業人員姓名
涉及的其它特殊作業安全故百人
分析項目有毒介質可燃氣體氧含量時間部位分析人
分析
分析數據
危擊辨識
序號安全措施選項確認人
1對進入受眼空間危險性進行分析
2所有與受限空間聯系的閥門、管線加百板隔離,列出百板清單,落實了百板抽堵負責人
3設等經過置換、吹掃、蒸煮
設番打開通風孔進行自然通風,溫度適宜人質作業;必耍時采用強制通風或佩戴隔離正壓防護面具,不得用通氧氣或
4
宓氧空氣的方法補充氧
5相關設備進行處理,帶攪拌機的設備已切斷電源,電源開關處加鎖或掛“禁止合間”標志牌,設專人監護
6檢查受限空間內部已具備作業條件,作業是(無需要/已采用)防爆工具
7檢查受限空間進出口通道,無阻礙人員進出的障礙物
8分析盛裝過可燃有毒液體、氣體的受限空間內可燃、有塔有害氣體含量
9作業人員、監護人員清是受限空間內存在的危臉有害因素,明確作業風險,如內部附件、集渣坑等
10作業監護措施:消防器材()、救生繩()、救生三腳架()、氣防裝備()
11其它安全措施:編制人:
申請隼位意見設備(工程)部門意見
答字:年月日時分簽字:年月日時分
生產(技術)部門意見安全管理部門意見
簽字:年月日時分簽字:年月日時分
審批人意見
簽字:年月日時分
作業前,崗位當班班長驗票
簽字:年月日時分
完工驗收完工時間:年月1時分動火所在單位簽字:動火單位:簽字:
安全交底和風險告知確認卡
作業單位車間項目負責人
作業內容
作業時間年月日時分至月日時分
作業人員:
基本要求
作業前,項目負責人應對施工作業人員進行安全交底和風險告知,內容包括作業
許可范圍及作業環境、作業風險、防范措施(工藝、設備、個體防護等)、應急措施及
其他注意事項。作業人員應按照風險告知內容,逐條對接確認,落實到位后方可作業。
作業許可范圍及作業環境:
作業風險:
安全
交底防范措施(工藝、設備、個體防護等):
和風
險告
知內
容應急措施:
其他注意事項:
企業負責人簽字:
我方所有施工作業人員已明確該項目的風險并清楚了危害、防范措施和其它注意
事項。
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簽字:
時間:年月日
4.4動土作業
4.4.1動土所在單位負責辦理《動土安全作業證》,填寫《動土安全作業證》中
有關內容后將《動土安全作業證》交公司總部及有關水、電、汽、工藝設備、消
防、安全等部門審核,由工程管理部門審批。
4.4.2動土申請單位將辦理好的《動土安全作業證》留存一份后,其余分別送工
程管理部門、作業人員各一份。
4.4.3動土作業工作要求
動土作業必須辦理《動土安全作業證》,沒有《動土安全作業證》不準動土
作業。
動十作業施「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護欄、蓋板和警告標志,夜間應懸拄紅燈
示警。施工結束后應及時回填土,并恢復地面設施。
動土作業必須按《動土安全作業證》的內容進行,對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
施不落實的,施工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嚴禁涂改、轉借《動土安全作業證》,不得擅自變更動土作業內容,擴大作
業范圍或轉移作業地點。
動土中如暴露出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辯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
加以保護,報告動土審批單位處理,經采取措施后方可繼續動土作業。
動土臨近地下隱蔽設施時,應輕輕挖掘,禁止使用鐵棒、鐵鎬或抓斗等機械
工具。
4.4.4挖掘坑、槽、井、溝等作業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挖掘土方應自上而下進行,不準采用挖底腳的辦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準堵
塞下水道和陰井。
在挖較深的坑、槽、井、溝時,嚴禁在土壁上挖洞。作業時必須戴安全帽。
坑、槽、井、溝上端邊沿不準人員站立、行走。
要視土壤性質、溫度和挖掘深度設置安全邊坡和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堆放
處和堆放的材料至少應距坑、槽、井溝邊沿0.8m,高度不得超過1.5m。對坑、
槽、井、溝邊坡或固壁支撐架,應隨時檢查,特別是雨雪后和解凍時期,如發現
邊坡有裂縫、松疏或支撐有折斷、走位等異常危險征兆,應立即停止工作,并采
取措施。
作業時應注意對有毒有害物質的檢測,保持通風良好。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時,
應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
在坑、槽、井、溝的邊緣,不能安放機械、鋪沒軌道及通行車輛。如必須時,
應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
在拆除固壁支撐時,應從下而上進行。更換支撐時,應先裝新的,后拆舊的。
所有人員不準在坑、槽、井、溝內休息。
4.4.5上下交叉作業應戴安全帽,多人同時挖土應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
傷人。作業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撤離作業現場。
4.4.6在化工危險場所動土時,應與有關操作人員建立聯系,當化工生產突
然排放有害物質時,化「操作人員應立即通知動十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
現場。
4.4.7作業前必須檢查工具,現場支撐是否牢固、完好,發現問題應及時史理。
4.4.8動土作業涉及斷路時,應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
4.4.9相關文件
GB30871-2014《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
4.4.10相關記錄
《動土安全作業證》
4.5臨時用電作業
4.5.1職責:
安全科是用電安全管理監督檢查部門。
生產車間負貢用電的匚常管理和督查。
各用電單位要各負其責,安全合理用電。
4.5.2臨時用電管理
4.5.2.1外來施工單位在公司內臨時用電管理規定
所有外來施工單位與公司簽訂《安全協議》后,才能辦理用電手續。
施工方到動力車間辦理《臨時用電安全作業證》,動力車間負責人在申請單上,
簽署用電許可的意見后,方可在作業場所履行用電手續。
施工方攜帶《臨時用電安全作業證》到(配送電部門)電工值班室找值班電工接
臨時電源。
用電線路由施工單位敷設,要使用良好的電纜,必須規范安裝(根據現場條件沿
墻或架構物及穿管等)室內應高出地面2.5m以上,室外4m以上。線路中間不能
有接頭,以保證機械強度和絕緣性能的良好。
施工現場臨時配電箱應由施工方自備,配電箱必須有合格的人身觸電保安裝置及
短路保護裝置,要高離地面0.5m以上,并不得隨意安放。金屬外殼的配電箱,要
有可靠的保護接零(接地)點并可靠接地。
施工方自備的電氣材料及用電設備必須經檢測機溝檢測合格,施工方攜帶合格證
或檢測報告由動力車間檢查后方準進入現場施工。
臨時用電單位必須服從用電管理,積極配合督查T作°
各用電單位不得私自接、拆動力車間所轄的電源線。
對已運用的現場配電箱,施工單位不準隨意加大用電負荷,不準調整過負荷的整
定值及增大熔斷器容量,不準轉供給其它單位用電,若因違犯本規定造成設備損
壞,除照價賠償外,另罰款200—2000元。
用電單位對所用電設施要經常檢查,必須有專人負責,在每天開工前應試驗漏電
保護器的靈敏度。
一套施工現場檢修電源箱內只能引進一路電源線,箱內進、出線禁止與其它電源
聯絡。
施工方用電結束后,要立即找負責本范圍的(配送電部門)值班電工拆除電源線。
若施工方申請用電時間已到期,因工程需要繼續用電者,可提前一天重新辦理用
電手續。
臨時用電中請表式三份,份由值班電工保存;份由負責該作業人保存,終
結工作時交值班電工人,一份由動力部門保存。
4.5.5.2各車間等單位的臨時用電。
各車間等單位需臨時用電時,由所在車間負責人或安全員確認作業環境是否適宜
用電,若適宜用電應對作業環境及作業過程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由安全員到動
力車間填寫《臨時用電安全作業證》,在《臨時用電安全作業證》中寫清用電環
境及采取的安全措施,有動力車間負責人審核后,由值班電工拆接檢修電源線。
用電結束后,要立即找負責本范圍的(配送電部門)值班電工拆除電源線。
《臨時用電安全作業證》一式三份。一份由值班電工保存;一份由負責該作業人
保存,終結工作時交值班電工人,一份由動力部門保存。
4.5.6相關文件
GB30871-2014《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
4.5.7相關記錄
《臨時用電安全作業證》
4.6高處作、也
4.6.1高處作業分一般高處作業和特殊高處作業
4.6.1.1一般高處作業分級:
(1)高處作業高度在2?5m時,為一級高處作業。
(2)高處作業高度在5?15m時,為二級高處作業。
(3)高處作業高度在15?30m時,為三級高處作業。
(4)高處作業高度在30m以上時,稱特級高處作業。
4.6.1.2特殊高處作業分類
(1)在陣風風力五級(風速8m/s)以上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強風高處
作業。
(2)在高溫或低溫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異溫高處作業。
(3)降雨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雨天高處作業。
(4)降雪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雪天高處作業。
(5)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夜間高處作業。
(6)在接近或接觸帶電的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帶電高處作業。
(7)在無立足或無牢靠立足的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懸空高處作業。
(8)對突然發生的各種災害事故,進行搶救的高處作業,稱為搶救高處作業。
4.6.1.3以下情況均視為高處作業:
(1)凡是框架結構生產裝置,雖有護欄,但工作人員進行非經常性作業時有可
能發生意外的視為高處作業。
(2)在無平臺、護欄的塔、釜、爐、罐等化工設備、架空管道、汽車、特種集
裝箱上進行作業時視為高處作業。
(3)在高大塔、釜、爐、罐等設備內進行登高作業視為高處作業。
(4)作業下部或附近有排液溝、排放管、液體貯池、熔融物或在易燃、易爆、
易中毒區域等部位登高作業視為部位登高作業。
4.6.2高處作業要求:
4.6.2.1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必須嚴
格遵守有關高處作業的安全規定。
4.6.2.2凡患有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癲癇以及其他不適于高處作業的人員
不準登高作'也。
4.6.2.3高處作業人員必須按要求穿戴整齊個人防護用品,安全帶的栓掛應為高
掛低用.不得用繩子代替,酒后人員不許登高作業.
4.6.2.4六級強風或其他惡劣氣候條件下,禁止登高作業。搶險需要時,必須采
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部門總監、經理要現場指揮,確保安全。
4.6.2.5凡高處作業于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必須同時遵守所有的有關安全作業
的規定。交叉作業,必須戴安全帽,并設置安全網。嚴禁上下垂直作業,必要時
設專用防護棚或其他隔離措施。
4.6.2.6高處作業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
拿物件;必須從指定的路線上下,不準在高處擲材料工具或其他物品;不得將易
滾、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工作完也應及時將工具、零星材料、零
部件等一切易墜落物件清理干凈,防止落下傷人,上下大型零件時,須采取可靠
的起吊工具。
4.6.2.7登高作業嚴禁接近電線,特別是高壓線路,應保持間距2.5m以上。避
免人體或導電體觸及電壓線路。
4.6.2.8在吊籠內作業時,應事先檢查吊籠和拉繩是否牢固、可靠,承載物重量
不能超出吊籠所承受的額定重量,同時作業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并設有專人監
護。
4.6.2.9高處作業使用的腳手架,材料要堅固,能承受足夠的負荷強度。幾何尺
寸、性能要求,要按照《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及當地實際情況的安全要
求。
4.6.2.10使用各種梯子時,首先檢查梯子要堅固,放置要牢穩,立梯坡度一般
以60度左右為宜,并應設防滑裝置。梯頂無搭鉤,梯腳不能穩固時必須有人扶
梯。人字梯拉繩須牢固。金屬梯不應在電氣設備附近使用。大風中使用梯子必須
戴安全帽,并有專人監護。
4.6.2.11冬季及雨雪天登高作業時,要有防滑措施。
4.6.2.12在自然光線不足或者在夜間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有充足的照明。
4.6.2.13坑、井、溝、池、吊裝孔等都必須有欄桿欄護或蓋板蓋嚴,蓋板必須
堅固,幾何尺寸要符合安全要求。
4.6.2.14上石棉瓦(或薄板材料、輕型材料)、瓦楞鐵、塑料屋頂工作時,必
須鋪設堅固、防滑的腳手板,如果工作面有玻璃時必須加以固定。
4.6.2.15非生產高處作業如:打掃IJ生、貼刷標語,擦玻璃等需要登高也要按
高處作業要求去做,系好安全帶,并且要把安全帶栓在牢固的構筑物上
4.6.3高處作業許可
4.6.3.1由作業單位申請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證》
4.6.32一級《高處安全作業證》設備管理部門進行審批,二、三級《高處安全
作業證》由車間審核后由,設備管理部門進行審批,特級《高處安全作業證》由
公司安仝科審核,報總經理審批。
4.6.3.3《高處安全作業證》一式三份,作業人員和作業負責人各持一份,設備管
理部門一份存檔。
4.6.4相關文件
GB30871-2014《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
4.6.5相關記錄
《高處安全作業證》
4.7盲板抽堵作業
4.7.1盲板選材要適宜、平整、光滑,經檢查無裂紋或孔洞,高壓盲板應經探傷
合格。
4.7.2盲板的直徑應根據管道法蘭密封面制作,厚度應經強度計算。
4.7.3盲板應有一個或二個手柄,便于辨識、抽堵。
4.7.4應按管道內介質性質、壓力、溫度選用合適的材料做盲板墊片。
4.7.5盲板抽堵作業必須辦理《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沒有《盲板抽堵安
全作業證》不準進行盲板抽堵作業。
4.7.6嚴禁涂改、轉借《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
范闈或轉移作業部位時,應重新辦理《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
4.7.7對作業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要求的,作
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4.7.8生產車間負表繪制盲板位置圖,對盲板進行編號,盲板位置圖由生產
車間存檔。
4.7.9從業人員必須做好個體防護,作業時應有專人監護,作業結束前監護
人不得離開現場。
4.7.10在易燃易爆場所作業時,作業地點30米內不得有動火作業:工作照
明應使用防爆燈具,并應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鐵器敲打管線、法蘭等。
4.7.11高處抽堵盲板作業應按《高處作業安全規程》的規定辦理《高處安全
作業證》。
4.7.12嚴禁在同一管道上同時進行兩處及兩處以上抽堵盲板作業。
4.7.13抽堵多個盲板時,應按盲板位置圖及盲板編號,由施工負責人統一指
揮作業。
4.7.14每個抽堵盲板處應設標牌表明盲板位置。
4.7.15生產車間負責辦理《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盲板位置圖、安全措施等制
定清楚,由作業單位會后,交生產部批準。
4.7.16審批好的《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一式三聯,由作業單位、生產車間各
持一聯,生產部一聯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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