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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1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有效預防和應對森林火災,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生態安全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我國境內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第三條森林火災應急處置工作遵循以下原則:(一)預防為主,防治結合;(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三)快速反應,協同作戰;(四)科學撲救,安全第一。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森林火災應急處置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森林火災應急預案體系,完善應急機制,提高應急處置能力。第五條本規定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第二章組織體系第六條國家森林火災應急預案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牽頭,聯合相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第七條地方森林火災應急預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牽頭,聯合相關部門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第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森林火災應急指揮部,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森林火災應急處置工作的統一領導和指揮。第九條森林火災應急指揮部由以下成員組成:(一)林業主管部門負責人;(二)公安、消防、衛生、交通、通信、民政、財政、氣象、水利、環境保護等部門負責人;(三)軍隊、武警部隊、民兵預備役部隊負責人;(四)其他需要參加的部門、單位負責人。第十條森林火災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日常工作和應急處置工作的組織實施。第三章預防工作第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森林火災預防工作,采取以下措施:(一)開展森林防火宣傳教育,提高全民防火意識;(二)加強森林資源管理,嚴格森林采伐、運輸、加工等活動;(三)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基礎設施,提高森林防火能力;(四)加強森林防火隊伍建設,提高撲火技能;(五)開展森林火災風險評估,制定森林火災風險防控措施。第十二條森林火災高火險期,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以下措施:(一)加強火源管理,嚴格控制野外用火;(二)開展火災隱患排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三)組織撲火隊伍開展演練,提高撲火實戰能力;(四)加強森林防火監測,及時發現火情并迅速處置。第十三條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森林火災的監測和預警,及時發布森林火險等級信息。第四章應急響應第十四條森林火災發生后,應急指揮部應當按照以下程序啟動應急響應:(一)立即組織力量撲救火災;(二)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和林業主管部門報告火情;(三)啟動應急預案,協調相關部門和單位參與應急處置;(四)根據火情變化,調整應急響應級別。第十五條森林火災應急響應分為四個等級:(一)一級響應:火勢較大,可能對周邊區域造成嚴重威脅,需要跨區域增援撲救;(二)二級響應:火勢較大,可能對周邊區域造成一定威脅,需要省內增援撲救;(三)三級響應:火勢較大,可能對周邊區域造成一定威脅,需要縣內增援撲救;(四)四級響應:火勢較小,可以在本地區內撲救。第十六條應急指揮部根據火情變化,可以調整應急響應級別。第五章應急處置第十七條森林火災應急處置工作包括以下內容:(一)撲救火災:組織撲火隊伍迅速撲滅火災,確保人員生命財產安全;(二)人員疏散:及時疏散受火災威脅的群眾,確保人員安全;(三)醫療救護:組織醫療救護隊伍對受傷人員進行救治;(四)交通保障:保障火災撲救和救援車輛通行;(五)通信保障:保障火災撲救和救援通信暢通;(六)物資保障:保障撲火所需物資供應;(七)環境保護:采取措施防止火災對生態環境造成損害。第十八條撲火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一)以人為本,確保人員安全;(二)科學撲救,提高撲火效率;(三)保護生態環境,減少火災損失。第十九條森林火災撲滅后,應急指揮部應當組織評估火災損失,查明火災原因,提出火災善后處理意見。第六章應急保障第二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森林火災應急處置工作的資金投入,確保應急物資儲備充足。第二十一條應急指揮部應當建立健全應急物資儲備制度,確保撲火物資及時供應。第二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森林防火隊伍建設,提高撲火技能和應急處置能力。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提高森林防火能力。第七章法律責任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履行森林火災預防職責,導致森林火災發生的;(二)未按照規定啟動應急響應,導致火災擴大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三)未按照規定組織撲救火災,導致火災擴大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四)其他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第八章附則第二十五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條本規定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第二十七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注:本規定為示例性文本,實際操作中請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進行調整。)第2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有效預防和應對森林火災,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生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國森林火災發生特點和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我國境內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應對工作。第三條森林火災應急預案的制定、實施和評估,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一)預防為主、防治結合;(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三)快速反應、協同作戰;(四)科學決策、依法處置。第四條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負責全國森林火災應急預案的制定、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森林火災應急預案的制定、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第二章組織機構與職責第五條國家森林火災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國家指揮部)負責全國森林火災應急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指揮。國家指揮部由以下成員組成:(一)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局長;(二)公安部、應急管理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財政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衛生健康委員會等部門負責人;(三)其他相關部門負責人。國家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負責日常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火災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地方指揮部)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森林火災應急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指揮。地方指揮部由以下成員組成:(一)縣級人民政府分管負責人;(二)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負責人;(三)公安、應急管理、交通運輸、水利、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衛生健康等部門負責人;(四)其他相關部門負責人。地方指揮部辦公室設在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負責日常工作。第七條森林火災應急指揮部的主要職責:(一)制定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二)組織、協調、指揮森林火災應急工作;(三)發布森林火災應急響應信息;(四)協調、指導森林火災撲救、救援、善后處理等工作;(五)組織開展森林火災應急演練;(六)總結、評估森林火災應急工作。第八條森林火災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的主要職責:(一)負責森林火災應急預案的編制、修訂和管理工作;(二)負責森林火災應急響應信息的收集、整理和發布;(三)負責森林火災應急物資的儲備、調配和管理工作;(四)負責森林火災應急演練的組織和實施;(五)負責森林火災應急工作的總結、評估和上報。第三章預防與預警第九條森林火災預防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一)加強森林資源保護,提高森林防火能力;(二)加強森林防火宣傳教育,提高全民防火意識;(三)加強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提高森林防火水平;(四)加強森林火災監測預警,及時發布森林火險等級。第十條森林火災預警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一)建立森林火災監測預警體系,提高監測預警能力;(二)加強森林火災監測預警信息共享,實現信息互聯互通;(三)及時發布森林火險等級,引導公眾采取相應防范措施。第十一條森林火災監測預警體系包括:(一)森林火災監測網絡;(二)森林火災預警信息發布系統;(三)森林火災預警信息共享平臺。第十二條森林火災監測預警網絡應當具備以下功能:(一)實時監測森林火險等級;(二)實時監測森林火災發生情況;(三)實時監測森林火災撲救情況。第十三條森林火災預警信息發布系統應當具備以下功能:(一)發布森林火險等級;(二)發布森林火災預警信息;(三)發布森林火災撲救信息。第十四條森林火災預警信息共享平臺應當實現以下功能:(一)森林火災監測預警信息共享;(二)森林火災撲救信息共享;(三)森林火災應急物資信息共享。第四章應急響應第十五條森林火災應急響應分為四個等級:一級響應、二級響應、三級響應和四級響應。第十六條一級響應:森林火災發生地森林火險等級達到極度危險,火勢迅速蔓延,撲救難度極大,可能對周邊地區造成嚴重影響。第十七條二級響應:森林火災發生地森林火險等級達到高度危險,火勢蔓延較快,撲救有一定難度,可能對周邊地區造成一定影響。第十八條三級響應:森林火災發生地森林火險等級達到中度危險,火勢蔓延較慢,撲救有一定難度,可能對周邊地區造成輕微影響。第十九條四級響應:森林火災發生地森林火險等級達到低度危險,火勢蔓延較慢,撲救難度較小,對周邊地區影響較小。第二十條應急響應等級的確定,由森林火災應急指揮部根據森林火險等級、火勢蔓延情況、撲救難度等因素綜合判斷。第二十一條一級響應啟動后,國家指揮部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響應,組織開展撲救工作。第二十二條二級響應啟動后,地方指揮部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響應,組織開展撲救工作。第二十三條三級響應啟動后,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響應,組織開展撲救工作。第二十四條四級響應啟動后,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響應,組織開展撲救工作。第二十五條森林火災應急響應過程中,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一)迅速反應、及時處置;(二)科學決策、合理調度;(三)協同作戰、高效撲救;(四)確保人員安全、保護生態環境。第五章應急處置第二十六條森林火災應急處置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撲救火災;(二)救援被困人員;(三)保護生態環境;(四)善后處理。第二十七條撲救火災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一)優先保護人員安全;(二)科學撲救,減少損失;(三)保護生態環境,防止次生災害。第二十八條救援被困人員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一)迅速救援,確保被困人員安全;(二)科學救援,減少救援風險;(三)保護生態環境,防止次生災害。第二十九條保護生態環境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一)防止火災蔓延,減少生態環境破壞;(二)科學撲救,減少對生態環境的影響;(三)加強生態修復,恢復火災受損區域生態環境。第三十條善后處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一)妥善處理火災損失;(二)做好受災群眾安置工作;(三)加強火災原因調查,追究相關責任。第六章應急保障第三十一條森林火災應急保障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物資保障;(二)人員保障;(三)技術保障;(四)經費保障。第三十二條森林火災應急物資主要包括:(一)撲火機具;(二)通訊設備;(三)防護裝備;(四)生活物資。第三十三條森林火災應急人員主要包括:(一)撲火隊伍;(二)救援隊伍;(三)醫療救護隊伍;(四)后勤保障隊伍。第三十四條森林火災應急技術主要包括:(一)森林火災監測預警技術;(二)森林火災撲救技術;(三)森林火災救援技術;(四)森林火災生態環境修復技術。第三十五條森林火災應急經費保障應當納入各級財政預算,確保應急工作順利開展。第七章法律責任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按照規定制定、修訂森林火災應急預案的;(二)未按照規定組織開展森林火災應急演練的;(三)未按照規定發布森林火災預警信息的;(四)未按照規定組織開展森林火災撲救、救援、善后處理工作的;(五)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規定,造成森林火災事故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八章附則第三十八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條本規定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負責解釋。第四十條本規定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第3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有效預防和應對森林火災,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生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國森林火災發生特點和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我國境內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第三條森林火災應急預案的制定和實施,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一)預防為主,防治結合;(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三)快速反應,協同應對;(四)科學決策,依法處置。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森林火災應急預案體系,確保森林火災應急預案的順利實施。第二章組織機構與職責第五條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負責全國森林火災應急預案的制定、實施和監督工作。第六條省級森林防火指揮部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森林火災應急預案的制定、實施和監督工作。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森林火災應急預案的具體實施工作。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職責:(一)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森林火災應急預案的制定、修訂、培訓和演練;組織火災撲救、物資保障、人員調配等工作;負責火災原因調查、損失評估和責任追究。(二)氣象部門:負責提供森林火災氣象預報、火險等級預報等信息。(三)公安部門:負責火災現場治安秩序維護、火災事故調查和責任追究。(四)衛生部門:負責火災現場傷員的救治和衛生防疫工作。(五)財政部門:負責森林火災撲救經費的保障。(六)通信部門:負責火災撲救現場通信保障。第三章預防措施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森林火災預防工作,采取以下措施:(一)加強森林防火宣傳教育,提高全民森林防火意識;(二)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責任制度,明確各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的防火責任;(三)加強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提高森林火災防控能力;(四)加強野外火源管理,嚴格控制野外用火;(五)加強森林火災監測預警,及時發布火險等級預報。第十條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以下工作:(一)開展森林火災風險評估,制定森林火災風險防控措施;(二)加強森林防火巡護,及時發現和制止野外用火行為;(三)加強森林防火物資儲備,確保撲火隊伍的物資需求;(四)加強森林防火隊伍建設,提高撲火隊伍的撲火能力。第四章應急響應第十一條森林火災應急響應分為四個等級:一級響應、二級響應、三級響應和四級響應。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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