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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履行第04章2第四章合同的履行本節的教學目的:理解和掌握:合同履行應遵循的原則和規則;合同履行中的各種抗辯權;合同履行的保全制度;全面了解合同履行的過程。3合同履行概述合同保全含義代位權

前提地位撤銷權原則規則抗辯權實際履行適當履行經濟合理主體確定條款欠缺價格變動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協作履行情事變更法定義務提前或部分預期違約債權人變動的履行4合同的履行是以合同的有效成立為基礎和前提的。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效力的集中表現,是合同法的核心內容。5我國《合同法》第60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概念-過程前提-有效地位-核心內容一、概念:合同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后,當事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地、適當地履行其合同義務,使合同權利人的利益得以實現的行為。合同的履行是以合同的有效成立為基礎和前提的。第一節合同履行概述7概念理解:1、合同的履行是合同的基本法律效力2、合同的履行是債務人所為的特定行為3、合同的履行是給付行為與給付結果的統一4、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消滅的一種原因5、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效力的集中表現,是合同法的核心內容。8二、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法的核心內容1、合同訂立的動機是為了履行合同;2、合同的成立是合同履行的前提;3、合同的效力是合同履行的根據,合同的履行又是合同效力的基本體現;4、合同的保全就是合同履行的保全,是為保護債權人的債權不受債務人的不當行為的損害的而采取的必要措施;5、合同的擔保是促使債務人履行合同,保障債權實現的法律制度;96、合同的變更和轉讓只不過是合同履行內容和履行主體的變化,而不是對合同履行的否定;7、違約責任是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所承擔的法律后果,違約責任制度能夠促使債務人履行合同。總之,“合同履行是其他一切合同法律制度的歸宿或延伸?!?/p>

10一、實際履行原則二、適當履行原則三、協作履行原則四、經濟合理原則五、情事變更原則第二節合同履行的原則11一、實際履行是指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標的履行合同義務。----注意:代物清償通常有兩種含義:1、不得任意以其他標的代替;2、繼續履行---是違約的補救措施,屬于違約責任問題。因此,我們在合同履行原則中所指的實際履行僅是就第一種含義而言的。甲與乙訂立合同,約定甲向乙交付10噸大蒜。甲收購完大蒜之后,被人盜走。甲便交付了10噸大蔥給乙。甲的這種行為主要違反了合同履行的哪種原則?()A全面履行原則B實際履行原則C協作履行原則D經濟合理原則B甲在履行合同時,應當按照合同所約定的標的履行,甲的行為違反了實際履行原則。14二、適當履行原則—全面履行合同法第60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按照約定全面履行,1、首先是實際履行;2、其次是正確履行---要求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履行主體、期限、地點、方式以及標的物的數量和質量履行合同義務;3、如果約定不明確,就應依法定規則履行當事人是否適當履行,是判斷當事人是否承擔違約責任的標準。15案例:種子案門頭房上層案16在以下哪些情況下,可以認定出賣人適當履行了交付標的物的義務?()A、標的物未交付,但依照合同約定交付了提取標的物的單證B、標的物未交付,但依照合同約定交付了標的物的所有權證書C、標的物已交付,但合同約定的有關單證和資料尚未交付D、標的物已交付,但合同約定在買受人付清價款前,出賣人保留標的物的所有權17三、協作履行原則---雙方合作-債權人合同的履行是使債權人實現合同債權的給付行為與給付結果的統一。1.債務人履行合同債務,債權人應當適當受領給付。2.債務人履行合同債務,需要債權人提供必要協助時,債權人應當按照債務人的要求創造必要的條件,提供方便。3.債務人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債權人應當積極采取措施,避免或減少損失。按照合同約定,海贏公司應當在6個月內向輝正公司交付一批貨物。在合同訂立之后,輝正公司很快便搬遷了。海贏公司欲向輝正公司交付貨物,卻無法聯系到輝正公司。輝正公司的這種行為主要違反了合同履行的哪種原則?()A適當履行原則B實際履行原則C協作履行原則D經濟合理原則C按照協作履行原則,債權人的住所地變更的,應當及時通知債務人,以便債務人能夠正常履行債務。輝正公司的這種行為違反了協作履行原則20四、經濟合理原則---債務人(一)含義:經濟合理原則要求當事人在履行合同時,應當考慮履行成本,使債權人獲得合同利益時,避免付出較大的代價。1.就債務人履行債務方面而言,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時候,應當講求經濟效益,充分維護自己及對方的利益。2.就債務人選擇履行方式、履行時間方面而言,債務人應當選擇最經濟合理、最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來履行合同。3.提存標的物制度。債務人提存標的物,應當符合經濟合理原則,避免因提存不當造成更多社會資源的浪費。214.違約的補救方式?!逗贤ā芬幎ǔ袚`約責任的方式時,已經考慮到了經濟合理性。(二)在履行合同中遵循經濟合理原則,主要立法表現:1、履行方式不明確的,當事人應當按照有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如合同法第291條運輸合同規定;第291條規定:“承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或者通常的運輸路線將旅客、貨物運輸到約定地點。”所謂“通常的運輸路線”就是經濟合理的要求。222、在特殊情況下,債務人可采取先斬后奏的處置方式。如合同法第390條倉儲合同的規定;第390條規定:“保管人對入庫倉儲物發現有變質或者其他損壞,危及其他倉儲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應當催告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作出必要的處置。因情況緊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處置,但事后應當將該情況及時通知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

”233、債務人在難以履行債務時,對標的物進行提存的,應當符合經濟合理的原則。如合同法第101條第2款。第101條第2款規定:“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44、任何一方都負有特殊情況下“防止損失擴大”的義務,如119條。5、不安抗辯權與預期違約制度的確立

68條108條25五、情事變更原則情勢變更----未法定化的司法實務不同于(一)商業風險程度;預見;歸責不同于(二)不可抗力范圍;程度;后果處理:再交涉;變更或解除26法釋【2009】5號第二十六條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27一、履行主體的確定二、合同條款欠缺或者約定不明的履行三、價格變動的履行四、附隨義務的履行五、債務的提前履行與部分履行六、債權人發生變化時,債務的履行第三節合同履行的規則28一、履行主體的確定—親自履行通常情況下----債務人與債權人。債務人是為給付行為的人,他必須親自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是受領給付結果的人,他必須親自接受債務人的履行。但是雙方可以約定第三人為合同的履行主體。64、65條第三人---必須要符合法定或約定,符合合同的性質,特別是在第三人為給付行為時,必須是債務人可以不親自履行的義務。甲要修房子,需要一批磚。甲與乙訂立合同,按照合同約定,乙應當在3天之內,運1萬塊磚到甲修房子的工地上。未料想乙的拖拉機壞了,于是乙便讓丙用丙的拖拉機運了1萬塊磚到甲的工地上。對此,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是()。A丙是合同債務人B丙是合同的履行主體,若履行不適當,應向甲承擔違約責任C乙是合同的履行主體,若履行不適當,應向甲承擔違約責任D乙是合同債務人,若丙履行不適當,乙應向甲承擔違約責任D甲乙為合同當事人,乙為債務人,第三人丙代替乙履行債務,丙是債務履行主體。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理,第三人丙履行債務不適當,應由債務人乙向債權人甲承擔違約責任。31二、條款欠缺或者約定不明的履行-補救(一)先自救---(二)后法定補救62條

1、當事人協議補充當事人對原合同內容的補充,構成原合同的的組成部分,與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2、依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可以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或者交易習慣進行公平合理的解釋。3、法律補救如果,使用上述兩種當事人自己補救的規則仍無法確定合同的內容的,則適用法律規定的強制性補救規則確定該條款的內容-----合同法第62條。32(二)具體內容: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合同標的的質量是滿足生產或消費的自然屬性,它主要是指標的的具體特征,即是對合同標的的內在素質和外觀形態及勞務活動優劣程度的綜合要求。質量條款不明確主要有這樣幾種表現形式:第一、對標的的質量規定得不具體;第二、沒有規定質量標準;第三、對質量標準規定有誤;第四、對標的的質量規定得不全面,只寫了質量的幾個指標等。33合同法第62條規定:“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睂说馁|量規定得不明確的,法律規定了具體的補救規則。如民法通則第88條規定;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05條規定。342、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價款或報酬是合同的主要條款之一,是指取得合同標的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代價。價款是指一方當事人向以貨物為交付標的另一方所支付的貨幣,報酬是對完成一定勞務和實現一定勞動成果的人所支付的貨幣。35關于合同價款或者報酬的補救,我國民法通則第88條規定:“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履行,沒有國家規定價格的,參照市場價格或同類勞務的報酬標準履行。”合同法第62條規定:“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63、合同履行地點不明確的合同的履行地點是指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完成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的場所。履行地點關系到履行合同的的費用,也關系到合同糾紛發生后人民法院的管轄權問題,因此履行地點在合同中有重要意義。合同法第62條也規定:“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7A市甲廠與B市乙廠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約定由甲廠供應乙廠鋼材10噸,乙廠支付貨款3萬元。但合同對付款地點和交貨地點未約定,雙方為此發生糾紛,付款地點和交貨地點應為(2000律考)A、付款地點為A市B、交貨地點為A市C、付款地點在B市D、交貨地點在B市

38另外我國合同法還對買賣合同的標的物交付地點不明確的作了具體規定。合同法第141條第2款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乘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不需要運輸的,當事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9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隨時履行期限是當事人履行義務的時間界限,是衡量合同是否按時履行的標準,履行期限屆滿,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要承擔違約責任。對于履行期限不明確的,民法通則與合同法都規定,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40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有利于履行方式是當事人履行義務的具體方法。對于履行方式不明確的合同,合同法規定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費用不明確的----義務一方履行費用是指債務人履行債務時所支付的費用。對于履行費用不明確的,合同法規定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41三、價格變動的履行---體現違約制裁

63條法定形式--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在政府調整定價時,如何確定一個公平合理的價格履行方法,就顯得極為重要。42合同法第63條規定-----1、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2、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3、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43四、附隨義務的履行—法定義務履行第60條第2款的“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备诫S義務是法定義務------當事人并未在合同中約定,但是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要求債務人必須履行這些義務。附隨義務---------先42、43條、中60條第2款、后92條44根據我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當事人應當履行的附隨義務主要包括:(一)通知義務法定----12當事人應當將影響合同履行的有關事項及時通知對方,以便使對方采取適當的行為,減少損失的發生。當事人的通知義務,在我國合同法中主要體現在:1、中止履行時的通知義務。69條2、債權人分立、合并或者變更住所時的通知義務。70條3、債權人轉讓權利時的通知義務。80條454、當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權時的通知義務。96條5、當事人主張抵銷時的通知義務。99條6、買受人就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的義務。158條7、出賣人多交標的物的,買受人拒絕接收多交部分的,通知出賣人的義務。162條468、供電人需要中斷供電時的通知義務。180條9、出租人解除不定期租賃合同時的通知義務。232條10、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時,承攬人的通知義務。257條11、保管人的通知義務。384條12、受托人的報告義務。399條47(二)協助義務方便義務協力義務協助義務是指當事人應當協助對方履行合同義務,以促使合同目的的實現。協助義務的產生取決于合同的性質。例如,在履行建設工程合同、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等合同時,債務人實施給付行為時,必須要有債權人的積極配合,否則債務就無法履行或者不能達到履行的結果。協助義務同樣不能單獨請求履行,但是違反協助義務,給債務人造成損失的,債權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48(三)保密義務-----消極義務保密義務是指合同當事人對屬于對方的商業秘密及其他需要保密的信息不能向他人泄露,予以保守的義務。存在于合同訂立階段、履行階段及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后------------------損害賠償責任。與通知義務、協助義務不同的是,保密義務是一種消極義務,不需要義務人的積極作為,是義務人的一項不作為義務。除以上外,當事人還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各個合同的具體情況,履行其他附隨義務,如注意義務、告知義務、照顧義務、說明義務、減損義務等等。49五、債務的提前履行與部分履行(一)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是指債務人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到來之前就履行合同。第71條規定:“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50提前履行的條件和后果1、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可以提前履行債務;2、是在債權人不享有期限利益的情況下,債務人可以提前履行債務。3、提前履行債務而導致多支付的費用,都應當由債務人負擔。51(二)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是指債務人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全部履行合同債務,而只是履行了一部分合同義務。注意:期限內;標的物應當是可分物第72條規定:“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但部分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52部分履行的條件和后果:1、債權人同意接受;2、在債務人部分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時,債權人應當接受這種部分履行。3、部分履行而多支付的費用,都應當由債務人負擔。53六、債權人發生變化時,債務的履行不同于76條臺灣華航案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分立、合并或者住所變更等事項---導致履行地點、債權人主體發生變化。我國合同法第70條規定:“債權人分立、合并或者變更住所沒有通知債務人,致使履行債務發生困難的,債務人可以中止履行債務或者將標的物提存?!?/p>

54中止履行或者將標的物提存。中止履行是指債務人暫時停止履行合同,待導致債務履行困難的情形消除后繼續履行債務。提存是債務人將標的物交付給有關機關保存以消滅合同關系的行為。55第四節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延期抗辯權抗辯權,指權利人用以對抗他人請求權之權利??罐q權的重要功能在于通過行使這種權利而使對方的請求權消滅,或者使其效力延期發生。中止效力56一、同時履行抗辯權66條二、先履行抗辯權67條三、不安抗辯權68條、69條與預期違約108條四、預期違約制度57一、同時履行抗辯權(對流條件抗辯權)1、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概念是指雙務合同中沒有約定當事人雙方先后履行順序的,當事人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拒絕履行自己的債務的權利。第66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58甲、乙訂立一份價款為十萬元的圖書買賣合同,約定甲先支付書款,乙兩個月后交付圖書。甲由于資金周轉困難只交付五萬元,答應余款盡快支付,但乙不同意。兩個月后甲要求乙交付圖書,遭乙拒絕。對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2010真題)A.乙對甲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B.乙對甲享有不安抗辯權C.乙有權拒絕交付全部圖書D.乙有權拒絕交付與五萬元書款價值相當的部分圖書592、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構成要件(1)由同一雙務合同產生互負債務(2)雙方互負的債務均已屆清償期(3)對方未履行或者未按約定履行(4)對方的對待給付是可能履行的3、后果對方履行,自己也必須履行對方不履行,自己也不須履行

2001年1月,甲、乙公司簽訂了一項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甲公司于當年9月1日向乙公司交付房屋100套,并辦理登記手續,乙公司則向甲公司分三次付款:第一期支付2千萬元,第二期支付3千萬元,第三期則在9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房屋時支付5千萬元。在簽訂合同后,乙公司按期支付了第一期、第二期款項共5千萬元。

9月1日,甲公司將房屋的鑰匙移交乙公司,但并未立即辦理房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手續。因此,乙公司表示剩余款項在登記手續辦理完畢后再付。在合同約定付款日期(9月1日)7日后,乙公司仍然沒有付款,甲公司遂以乙公司違約為由訴至法院,請求乙公司承擔違約責任。甲公司則以乙公司未按期辦理房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手續為由抗辯。甲公司與乙飲料廠簽訂一份買賣純凈水的合同,約定提貨時付款。甲公司提貨時稱公司出納員突發急病,支票一時拿不出來,要求先提貨,過兩天再把貨款送來,乙飲料廠拒絕了甲公司的要求。乙飲料廠行使的這種權利在法律上稱為()。A.不安抗辯權B.先履行抗辯權C.后履行抗辯權D.同時履行抗辯權D63二、先履行抗辯權(后履行抗辯權、違約救濟權)-----阻卻自己違約1、先履行抗辯權的概念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債的本旨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64第67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652、特點:在本質上是對違約的抗辯;權利人履行權益的反映;不同于合同解除權的一種救濟方式。阻卻消滅3、與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區別:主體及條件不同;違約是否成現實不同。664、先履行抗辯權的構成要件(1)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2)互負的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3)先履行一方到期未履行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4)負有先履行一方的債務應當是可以履行的675、行使規則(1)全部抗辯和部分抗辯(2)對方糾正違約,此抗辯權消滅,亦應履行。(3)有無通知的義務不履行,不須通知。履行部分或有瑕疵,應通知。甲公司與乙公司訂立的買賣合同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購買西服價款總值為9萬元,甲公司于8月1日前向乙公司預先支付貨款6萬元,余款于10月15日在乙公司交付西服后2日內一次付清。甲公司以資金周轉困難為由,未按合同約定預先支付貨款6萬元。10月15日,甲公司要求乙公司交付西服。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乙公司可以行使的權利是()。A.同時履行抗辯權B.先履行抗辯權C.不安抗辯權D.后履行抗辯權B中秋節即將到來,甲商場和乙公司簽訂了一份月餅供銷合同,約定在農歷八月初一履行合同,后因乙公司人事上有大的變動,遲遲未能履行合同。甲商場一等再等,終于在農歷八月十三向乙公司提出了解除合同。以下說法中正確的是?()A.甲商場無權解除合同B.甲商場有權解除合同,但必須征得乙公司的同意C.甲商場有權解除合同,無須征得乙公司的同意D.甲商場單方解除合同,應向乙公司承擔違約責任71三、不安抗辯權(中途止付權、中途追回權、保證履行抗辯權、異時履行抗辯權)期前履約危險進行平衡而設的救濟制度1、不安抗辯權的概念68條不安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后履行一方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情形的,有權中止履行合同或者要求對方提供擔保的權利。722、不安抗辯權的構成條件(1)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2)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并且先履行一方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3)后履行一方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情形68條73第68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信譽;(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43、不安抗辯權的行使規則69條(1)有確切的證據證明對方有不能對待給付,否則承擔違約責任。(2)應當及時通知對方。(3)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754、不安抗辯權的效力(1)中止履行;(2)以期對方提供相應的擔保;(3)解除合同----如果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甲與乙于7月1日訂立合同,規定甲應于8月1日交貨,乙應于8月7日付款。7月底,甲發現乙財產狀況惡化,無支付貨款之能力,并有確切證據。基于上述因素,甲于8月1日未按約定交貨。依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有關該案的正確表述是()。A.甲有權不按合同約定交貨,除非乙提供了相應的擔保B.甲無權不按合同約定交貨,但可以要求乙提供相應的擔保C.甲無權不按合同約定交貨,但可以僅先交付部分貨物D.甲應當按合同約定交貨,如乙不支付貨款,可追究其違約責任A下列選項中,屬于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有()。A甲、乙、丙三方約定:丙向甲支付貨款,由甲向乙購買鋼材之后售于丙,丙可以直接請求乙向自己交付鋼材。由于甲不向乙支付貨款,乙便拒絕了丙提出的交付鋼材的請求B甲將汽車出賣給乙,乙應向甲支付15萬元。乙又將其對甲請求交付汽車并轉移所有權的債權讓與給了丙。在丙向甲請求履行時,甲可以乙未給付價款為由拒絕自己的履行C甲將畫賣給乙,乙應向甲支付20萬元。丙承擔了乙的債務,當甲向丙請求支付價款時,丙可以甲未對乙交畫為由拒絕自己的履行D甲、乙向丙購買化肥,約定甲、乙負連帶責任。甲將自己應支付的那部分貨款交給了乙,由乙支付給丙,但乙卻分文未付。當甲向丙請求交付化肥時,丙可以貨款未付為由拒絕交貨BCDA項中,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前提是抗辯方與請求方基于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對待給付義務,而乙與丙在合同中并不互負對待給付義務,所以A項錯誤。B項中,甲、乙基于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對待給付義務,乙將債權讓與給丙,那么債務人甲可以向受讓人丙主張對讓與人乙的抗辯,乙未支付價款的,甲可以向丙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履行。C項中,甲、乙基于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對待給付義務,第三人丙承擔了債務人乙的債務,丙可以向債權人甲主張乙對甲的抗辯,甲未交付畫的,丙可以向甲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付款。D項中,甲、乙對丙負連帶債務,丙未收到貨款,可對甲、乙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甲、乙雙方訂立買賣合同,甲為出賣人,乙為買受人,約定收貨后30日內付款。甲在交貨前有確切證據證明乙經營狀況嚴重惡化。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甲可采取的措施是(

A、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

B、行使后履行抗辯權

C、行使不安抗辯權

D、行使撤銷權

答案:C

解析: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先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合同履行:(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2)轉移資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3)喪失商業信譽;(4)有喪失或者可以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甲在乙經營的酒店進餐時飲酒過度,離去時拒付餐費,乙不知甲的身份和去向。甲酒醒后回酒店欲取回遺忘的外衣,乙以甲未付餐費為由拒絕交還。對乙的行為應如何定性?()(2005年司考)A是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B是行使不安抗辯權C是自助行為D是侵權行為C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只能產生于雙務合同之中,雙方當事人基于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對待給付義務,甲應付乙餐費的義務與乙應歸還甲遺忘物的義務并非基于同一雙務合同而產生。民法上的自助行為,是指民事主體的權利受到不法侵害,在情勢緊迫來不及請求國家機關予以救濟的情況下,依靠自己的力量,對他人的財產或自由實施扣押、拘束或其他相應措施的行為。甲拒付餐費便離開,乙的權益受損,其扣留甲遺忘物的行為自助行為,并非侵權行為。84四、預期違約制度108條(一)概念: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屆臨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108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85(二)類型:明示違約和默示違約1、債務人在合同履行期到來之前,明確向對方做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意思表示的行為,是明示違約行為;2、債務人在合同履行期到來之前,通過自己有目的的行為,表明其根本無履行合同義務的誠意,是默示違約行為。86(三)后果及風險承擔----選擇權-提前-減損;違約責任;等待-萬一不可抗力,免責。合同法上的違約行為有兩種,即預期違約與實際違約。預期違約也稱先期違約,指在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明確表示或以其行為表示其在履行期到來后將不履行合同。實際違約是指在履行期限到來以后,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這兩種違約行為都是合同生效后的違約行為,都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是兩者并非完全相同,主要有以下區別:第一,違約的時間不同。預期違約是在履行期到來之前的違約。由于履行期尚未到來,當事人沒有履行其義務,此時一方的違約只是表現為未來將不履行義務。它侵害的是期待的債權而不是現實的債權。而實際違約是在履行期限到來時所表現出來的明顯的違約行為。它侵害的是現實的債權,這種違約與實際違約相比違約程度更大,給對方當事人造成的損失也相對更大。第二,違約形態不同。預期違約表現為對整個合同的毀棄,包括兩種形態,即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由于這兩種形態都是發生在履行期到來之前的違約,因此可以看作是與實際違約相對應的一種特殊的違約形態。而實際違約的形態有拒絕履行、遲延履行、不適當履行和部分履行四種。因此,這兩種違約形態是完全不同的。第三,提出請求的時間不同。預期違約的非違約方如果認為,等待履行期到來再提出請求,將使其蒙受更大的損失,或者認為毀約方不可能撤回其毀約的表示,則可以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立即提出請求,要求對方在履行期到來前承擔違約責任。而實際違約的非違約方不可能在履行期限到來前提出請求,因為在履行期限到來之前還不能說明對方會違約。因此只能在履行期限到來后,對方發生實際違約行為時,才能提出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第四,違約的責任不同。預期違約的非違約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到來前行使各種違約責任的補救方式,如要求毀約方在履行期限到來時履行合同、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以及解除合同等。法律賦予守約方有適當的選擇補救方式的權利。而實際違約在一方拒絕履行的情況下,另一方有權要求其繼續履行合同,也有權要求其承擔違約金或賠償損失責任。在履行遲延的情況下,非違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支付遲延履行的違約金,如果違約金不足以彌補非違約方所遭受的損失,非違約方還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在不適當履行的情況下,如果合同對責任形式和補救方式已經作出了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或規定不明確,受害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選擇各種不同的補救方式和責任形式。在部分履行的情況下,非違約方有權要求繼續履行,也有權要求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對造成損失的也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第五,賠償損失的范圍不同。實際違約應當承擔的是完全賠償原則。完全賠償就是要通過賠償受害人的實際損失和可得利益的損失,從而彌補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損失。而預期違約造成的是信賴利益的損失,其賠償范圍僅限于信賴利益損失。如因信賴對方履行而支付一定的準備履行的費用,但不包括因合同履行所能獲得的各種利益(如利潤損失)等。甲公司因轉產致使一臺價值1000萬元的精密機床閑置。2006年5月9日,甲公司的董事長與乙公司簽訂了一份轉讓合同。合同約定精密機床作價950萬元,甲公司于2006年10月31日前交貨,乙公司在交貨后10天內付清款項。除此之外,未作特別約定。乙公司在訂立合同后想賺取差價,便另行尋找買家。2006年6月8日,乙公司與丙公司訂立了合同,將該臺機床轉讓給丙公司,價格為980萬元,但未約定履行時間、順序等事項。甲公司在交貨日前發現乙公司的經營狀況嚴重惡化,過著朝不保夕的日子,于是便書面通知乙公司將拒絕交貨,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擔保,否則將解除合同,乙公司予以拒絕。2006年11月15日,乙公司要求丙公司支付980萬元,希望可借此周轉資金,向甲公司作出支付,以便讓甲公司交付機床,但丙公司卻拒絕支付款項。2006年12月21日,因為知道乙公司的經營狀況進一步惡化,甲公司書面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判令甲公司繼續履行合同。法院根據證據查明:甲公司的章程規定,對精密機床的處置須經股東會同意,而在合同訂立時,甲公司沒有召開過股東會;沒有證據證明乙公司知道甲公司的公司章程中存在上述規定;乙公司對外欠其他公司很多錢,經營狀況極差。請回答下列問題:1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轉讓精密機床的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2甲公司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后未交付機床,其行為是否合法?為什么?3丙公司拒絕向乙公司支付980萬元,其行為是否合法?為什么?4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為什么?1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轉讓精密機床的合同有效。雖然甲公司的公司章程規定處置精密機床需要經過股東會同意,甲公司的董事長在未經股東會同意的情況下與乙公司訂立轉讓精密機床的合同,超越了自己的權限,但乙公司并不知道甲公司的公司章程中存在這種規定。按照《合同法》第50條規定,甲公司董事長與乙公司訂立合同的行為有效,甲公司與乙公司的轉讓合同有效。

2甲公司的行為合法。甲公司與乙公司因雙務合同互負債務,先履行方甲公司有確切證據證明后履行方乙公司的經營狀況嚴重惡化,可能會喪失履行能力。按照《合同法》第68條的規定,甲公司可以援引不安抗辯權,通知對方中止履行。

3丙公司的行為合法。乙公司與丙公司因雙務合同互負債務,由于雙方沒有約定債務履行先后順序,因此,雙方均可以隨時要求對方履行。在乙公司未履行時,丙公司可以援引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自己的履行。

4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在甲公司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履行之后,乙公司在相當長的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也未提供適當擔保,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95

第五節合同的保全是指債權人為防止債務人財產的不當減少而危及其債權實現,針對第三人所采取的一系列保護債權的法律措施。一、債權人的代位權73條二、債權人的撤銷權74條、75條96一、債權人的代位權---訴訟--直接1、概念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的債權實現造成損害的,債權人為保全債權,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的權利。注意以下:972、代位權的成立條件(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2)債務人必須對第三人享有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注意:專屬的權利不能行使-【1999】19號(3)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4)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2025/5/498丙甲乙欠10萬欠10萬代位權99注意問題:(1)代位權是債權人代替債務人向債務人的債務人主張權利,它體現了債的對外效力;次債務人-直接履行(2)代位權是一種法定債權的權能;(3)代位權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的權利;(4)債權人應當以訴訟方式行使代位權100法釋【1999】19號第十二條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101

法釋【1999】19號第十三條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的"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

次債務人(即債務人的債務人)不認為債務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情況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1023、代位權的行使規則(1)債權人應當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代位權次債務人(2)代位權行使的范圍應當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3)債權人應當以訴訟方式行使代位權甲向乙借款1萬元,到期沒有償還,而甲的經濟狀況十分糟糕,除了下列權利外別無財產可供償還,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債權人乙可以代位行使甲的權利是()。A甲對其兒女的請求支付贍養費的權利B甲對其母的繼承權C甲對其債務人所享有的償還貨款的請求權D甲因被第三人打傷而對第三人享有的損害賠償請求權C1054、代位權的行使后果1)駁回-抗辯2)清償

法釋【1999】19號第二十條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

1065、代位權與代位申請執行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00條規定:“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通知該第三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該第三人沒有異議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107代位權與代位申請執行權都針對的是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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