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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水利建設工程監理協議12篇

水利建設工程監理協議1

委托人與監理人

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監理人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

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規模:

總投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同中有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件》

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①監理投標書或中標通知書;

②本合同標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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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本合同專用條件;

④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理人向委托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

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委托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幣

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本合同自年月日開始實施,至

年月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

___________份0

委托人:(簽章).

監理人:(簽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簽章)一

法定代表人:(簽章)—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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貝艮號:賬■號:

由「編:由口編:

電話:電話:

本合同簽訂于:年月日

第二部分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范圍和法規

第一條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

義: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實施監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和委托監理業務的一

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

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

的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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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經委托人同意,監理人派到監理

機構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監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設有關

事宜簽訂合同的當事人。

(7)“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委托人委托的監理工作范圍和內容。

(8)“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監理范圍

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

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

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監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

或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其善后工作及恢

復監理業務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11)“月”是指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列

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

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

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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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

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監理人義務

第四條監理人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機構

及監理人員,向委托人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

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

程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按合同約定定期向委托人報告監理

工作。

第五條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認真、勤奮地

工作,為委托人提供與其水平相適應的咨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

面的合理權益。

第六條監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委托人的

財產。

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

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托人。

第七條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后,未征得有關方同意,不

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托人義務

第八條委托人在監理人開展監理業務之前應向監理人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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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預付款。

第九條委托人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系的協調,

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根據需要,如將部分或全部協調工作委托監理人承擔,則應

在專用條件中明確委托的工作和相應的報酬。

第十條委托人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人提

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十一條委托人應當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人

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二條委托人應當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能在規定時

間內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在專用條款中約定),負責與監理人聯

系。

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人。

第十三條委托人應當授予監理人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人

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監理權限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承包合同

的承包人,并在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四條委托人應在不影響監理人開展監理工作的時間

內提供如下資料:

(1)與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構配件、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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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委托人應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辦公用房、通訊設

施、監理人員工地住房及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對監理人自

備的設施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補償金額二設施在工程使用時間

占折舊年限的比例—設施原值+管理費)。

第十六條根據情況需要,如果雙方約定,由委托人免費向

監理人提供其他人員,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款中予以明確。

監理人權利

第十七條監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圍內,享有以下權

利:

(1)選擇工程總承包人的建議權。

(2)選擇工程分包人的認可權。

(3)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

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議權。

(4)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向

設計人提出建議;

如果擬提出的建議可能會提供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

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當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標準和設

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時,監理人應當書面報告委托人并要求設

計人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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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審批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

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向承包人提出建議,并向委托人提出書面

報告。

(6)主持工程建設有關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重要協調事項

應當事先向委托人報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監理人有權發布開工令、停工令、復

工令,但應當事先向委托人報告。

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委托

人作出書面報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

對于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構

配件、設備,有權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

對于不符合規范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

全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承包人得到監理機構復工令后才能復工。

(9)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

提前或超過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簽訂權。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范圍內,工程款支付的

審核和簽訂權,以及工程結算的復核確認權與否決權。

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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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監理人在委托人授權下,可對任何承包人合同規

定的義務提出變更。

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或進度,則這種變更

須經委托人事先批準。

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委托人批準時,監理人所做的變更

也應盡快通知委托人。

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工程承包人人員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

要求承包人調換有關人員。

第十九條在委托的工程范圍內,委托人或承包人對對方的

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

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

當委托人和承包人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

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

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或仲裁機構仲

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委托人權利

第二十條委托人有選定工程總承包人,以及與其訂立合同

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委托人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

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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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的審批權。

第二十二條監理人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事先經委托人同

意。

第二十三條委托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工作月報及

監理業務范圍內的專項報告。

第二十四條當委托人發現監理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監

理職責,或與承包人串通給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損失的,委托人有

權要求監理便函換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并要求監理人承擔相

應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

監理人責任

第二十五條監理人的責任期即委托監理合同有效期。

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書

面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條監理人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

如果因監理人過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托

人賠償。

累計賠償總額(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條規定以外)不應直過監

理報酬總額(除去稅金)。

第二十七條監理人對承包人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

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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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可抗力導致委托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人

不承擔責任。

但對違反第五條規定引起的與之有關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擔

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監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監

理人應當補償由于該索賠所導致委托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委托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委托人應當履行委托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

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監理人處理委托業務時,因非監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損失

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補償損失。

第三十條委托人如果向監理人提出賠償的要求不能成立,

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所引起的監理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一條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

阻礙或延誤,以致發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長了持續時間,則監理人

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托人。

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相應延長,并得到附加工作的報酬。

第三十二條在委托監理合同簽訂后,實際情況發生變化,

使得監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人應當立即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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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委托人。

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

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應當增加不超過42日的時間用于

恢復執行監理業務,并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監理報酬。

第三十三條監理人向委托人辦理完竣工驗收或工程移交

手續,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簽訂工程保修責任書,監理人收到監理

報酬尾款,本合同即終止。

保修期間的責任,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第三十四條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

42日前通知對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

免除責任的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

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條監理人在應當獲得監理報酬之日起30日內仍

未收到支付單據,而委托人又未對監理人提出任何書面解釋時,

或根據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已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時限超過

六個月的,監理人可向委托人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發出通知后

14日內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復,可進一步發現終止合同的通知,

如果第二份通知發出后42日內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復,可終止合

同或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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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監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執行

監理業務,其善后勤工作以及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

為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的報酬。

第三十七條當委托人認為監理人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

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人發現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

若委托人發出通知后21日內沒有收到答復,可在第一個通

知發出后35日內發出終止委托監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終止。

監理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八條合同協議的終止并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

應當承擔的責任。

監理報酬

第三十九條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報

酬,按照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方法計算,并按約定的時間

和數額支付。

第四十條如果委托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報

酬,自規定之日起,還應向監理人支付滯納金。

滯納金從規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計算。

第四十一條支付監理報酬所采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

專用條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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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如果委托人對監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報酬

或部分報酬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24小時內向

監理人發出表示異議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無異議報酬

項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條委托的建設工程監理所必要的監理人員出外

考察、材料、設備復試,其費用支出經委托人同意的,在預算范

圍內向委托人實報實銷。

第四十四條在監理業務范圍內,如需聘用專家咨詢或協

助,由監理人聘用的,其費用由監理人承擔;

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第四十五條監理人在監理工作過程中進出的合理化建議,

使委托人得到了經濟效益,委托人應按專用條件中的約定給予經

濟獎勵。

第四十六條監理人駐地監理機構及其職員不得接受監理

工程項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報酬或者經濟利益。

監理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托人的利益相沖突

的任何活動。

第四十七條監理人在監理過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

秘密,監理人亦不得泄露設計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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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監理人對于由其編制的所有文件擁有版權,委

托人僅有權為本工程使用或復制此類文件。

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九條因違反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對方損失和損害

的賠償,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

協調,如仍未能達成一致時,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部分專用條件

第二條本合同適用的法律及監理依據:

第四條監理范圍和監理工作內容:

第九條外部條件包括:

第十條委托人應提供的工程資料及提供時間:

第十一條委托人應在天內對監理人書面提交并

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答復。

第十二條委托人的常駐代表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O

第十五條委托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如下設施:

監理人自備的、委托人給予補償的設施如下:

補償金額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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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在監理期間,委托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

名工作人員,由總監理工程師安排其工作,凡涉

及服務時,此類職員只應從總監理工程師處接受指示。

并免費提供名服務人員。

監理機構應與此類服務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對此類人員及其

行為負責。

第二十六條監理人在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

承擔責任,賠償損失〔累計賠償額不超過監理報酬總數(扣稅)〕:

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報酬比率(扣除稅金)

第三十九條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

額,支付監理人的報酬: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

工作報酬:(報酬;附加工作日數—合同報酬/監理服務日)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額外

工作報酬:

第四十一條雙方同意用支付報酬,按

___________匯率計付。

第四十五條獎勵辦法:

獎勵金額;工程費用節省額—報酬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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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條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

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附加協議條款:

水利建設工程監理協議2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與,

就本項工程建設有關事項,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發包人委托監理人按本建設監理合同要求進行項目的建

設監理。

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規模及特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總投資:靜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動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工程總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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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范圍:按照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范圍承擔監理業務。

監理內容:按照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內容承擔監理業務。

工程建設監理的期限自一年—月—日至一年—月—

日。

建設監理報酬為元,由發包人按本專用合同條款約定

的方式、時間向監理人結算支付。

二、建設監理合同的組成文件及解釋順序。

監理委托函或中標函。

監理合同書。

監理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文件。

專用合同條款。

通用合同條款。

監理招標書。

監理投標書。

上列合同文件為一整體,代替了本合同書簽署前雙方簽署的

所有的協議、會談記錄以及有關相互承諾的一切文件。

三、本合同書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并加蓋

本單位公章后生效。

四、本合同書正本一1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雙方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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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一份;

副本份,各執—份。

發包人:監理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由「編:由口編:

電話:電話:

傳真:傳真: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貝艮號:賬?號:

水利建設工程監理協議3

委托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

雙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監理與相關服務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

同。

、工程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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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名稱:;

2.工程地點:;

3.工程規模:;

4.工程范圍:;

5.工程概算投資額或建筑安裝工程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O

二、詞語定義

合同協議書中相關詞語的含義與合同通用條款中的定義與

解釋相同。

三、組成合同的文件

1.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適用于招標工程)或委托書(適用于非招標

工程);

3.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

4.投標文件中的擬投入監理與相關服務人員、設備計劃、

監理大綱及相關服務方案(適用于招標工程)或監理與相關服務

建議書(適用于非招標工程);

5.合同專用條款;

6.合同通用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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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工程適用的監理與相關服務有關的規范、規程,及其

他合同文件。

合同簽訂后,雙方依法簽訂的補充協議也是合同文件的組成

部分。

四、總監理工程師

總監理工程師姓名:,身份證號碼:

,注冊號:O

五、簽約酬金與補償費用

(一)簽約酬金(大寫):元

(¥)o

包括:

1.監理酬金:O

2.相關服務酬金:o

其中:___________________

(1)保修期服務酬金:O

(2)其他相關服務酬金:o

(二)委托人不提供或部分提供相應的人員、房屋、資料、

設備、設施時的補償費用(大寫):元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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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期限

1.監理期限:_________________

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共計天。

2.相關服務期限:

(1)保修期服務期限自實際竣工日期至年月日止。

(2)其他相關服務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七、雙方承諾

1.監理人向委托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提供監理與相關服

務。

2.委托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提供相應的人員、

房屋、資料、設備、設施,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訂立

1.訂立時間:年月日。

2.訂立地點:o

3.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份。

委托人:(蓋章)監理人:

__________________(蓋章)

營業執照號:營業執照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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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質證書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住所: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簽字)代理人:

___________________(簽字)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貝艮號:貝艮號:

電‘古:電,舌:

傳真:傳真:

電子由「箱:電子由口箱:

水利建設工程監理協議4

委托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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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

的原則,雙方就本工程委托的監理服務和相關服務事項協商一

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委托人委托監理人服務的工程概況如下:

1.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規模:平方米

4.工程總投資:萬元

二、詞語限定

本合同協議書的相關詞語含義與通用條件、專用條件中的定

義相同。

三、合同文件組成

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協議書;

2.中標函或委托書;

3.監理投標函;

4.通用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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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專用條件;

6.附錄,即:

附錄A服務范圍和內容;

附錄B——委托人提供的人員、設備和設施;

附錄C——收費金額和支付。

7.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雙方承諾

1.監理人向委托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附

錄A中約定范圍內的服務。

2.委托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附錄B中約定為監理人

開展正常的監理工作提供相應的設備、設施和人員,并按附錄C

中注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監理服務費用。

五、服務期限

本合同附錄A中約定的服務自年月日開始,至年月日

完成。

六、合同的訂立及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年月日

合同訂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雙方約定簽訂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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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份。

委托人:(簽章)監理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簽章)法定代表

人:(簽章)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帳號:帳號:

第二部分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范圍和法規

第一條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

義: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實施監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和委托監理業務的一

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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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

的組織。

(5)“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經委托人同意,監理人派到監理

機構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監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設有關

事宜簽訂合同的當事人。

(7)“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委托人委托的監理工作范圍和內容。

(8)“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監理范圍

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②由于委托人或

承包人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

時間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監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

根據第三十八條規定監理人必須完成的工作,或非監理人自己的

原因而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其善后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

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11)“月”是指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

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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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

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

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

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

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監理人義務

第四條監理人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機構

及監理人員,向委托人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

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

程范圍內的監理業務。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按合同約定定期

向委托人報告監理工作。

第五條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認真、勤奮地

工作,為委托人提供與其水平相適應的咨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

面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監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委托人的

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

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托人。

第七條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后,未征得有關方同意,不

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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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義務

第八條委托人在監理人開展監理業務之前應向監理人支

付預付款。

第九條委托人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系的協調,

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根據需要,如將部分或全部協調工作

委托監理人承擔,則應在專用條件中明確委托的工作和相應的報

酬。

第十條委托人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人提

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十一條委托人應當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人

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二條委托人應當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能在規定時

間內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在專用條款中約定),負責與監理人聯

系。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人。

第十三條委托人應當將授予監理人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

人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監理權限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承包合

同的承包人,并在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四條委托人應在不影響監理人開展監理工作的時間

內提供如下資料:

(1)與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設備等生產廠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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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十五條委托人應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辦公用房、通訊設

施、監理人員工地住房及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對監理人自

備的設施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補償金額二設施在工程使用時間

占折舊年限的比例X設施原值+管理費)。

第十六條根據情況需要,如果雙方約定,由委托人免費向

監理人提供其他人員,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予以明確。

監理人權利

第十七條監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圍內,享有以下權

利:

(1)選擇工程總承包人的建議權。

(2)選擇工程分包人的認可權。

(3)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

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議權。

(4)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向

設計人提出建議;如果擬提出的建議可能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

長工期,應當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當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國

家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標準或設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時,監理

人應當書面報告委托人并要求設計人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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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審批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

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向承包人提出建議,并向委托人提出書面

報告。

(6)主持工程建設有關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重要協調事項

應當事先向委托人報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監理人有權發布開工令、停工令、復

工令,但應當事先向委托人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

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委托人作出書面報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于不符合設

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有權

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對于不符合規范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

分項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承包人得到監理機構復工令后才能復工。

(9)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

提前或超過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簽認權。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范圍內,工程款支付

的審核和簽認權,以及工程結算的復核確認權與否決權。未經總

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條監理人在委托人授權下,可對任何承包人合同規

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或進

度,則這種變更須經委托人事先批準。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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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批準時,監理人所做的變更也應盡快通知委托人。在監理

過程中如發現工程承包人人員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要求承包人

調換有關人員。

第十九條在委托的工程范圍內,委托人或承包人對對方的

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

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委托人和承包

人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

公正地進行調解。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或

仲裁機關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委托人權利

第二十條委托人有選定工程總承包人,以及與其訂立合同

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委托人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

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

更的審批權。

第二十二條監理人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事先經委托人同

意。

第二十三條委托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工作月報及

監理業務范圍內的專項報告。

第二十四條當委托人發現監理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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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職責,或與承包人串通給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損失的,委托人有

權要求監理人更換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并要求監理人承擔相

應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

監理人責任

第二十五條監理人的責任期即委托監理合同有效期。在監

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書面約定的

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條監理人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如

果因監理人過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托人賠

償。累計賠償總額(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條規定以外)不應超過監理

報酬總額(除去稅金)。

第二十七條監理人對承包人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

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導致委托監理

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人不承擔責任。但對違反第五條

規定引起的與之有關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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