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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破產人管理制度?總則目的為規范對破產人的管理,保障破產程序的順利進行,維護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管理制度。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進入破產程序的企業及其破產人,包括破產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相關人員。基本原則1.依法管理原則: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對破產人進行管理和監督。2.誠信公平原則:要求破產人秉持誠信,公平對待各方利益相關者。3.妥善保護原則:在破產程序中妥善保護破產人的合法權益,同時限制其不當行為。4.效率與效益原則:以提高破產程序效率、實現資源合理配置為目標進行管理。破產人登記與信息管理登記程序1.破產管理人應在破產程序啟動后及時通知破產企業相關人員進行破產人登記。2.破產人需填寫詳細的登記表,內容包括個人基本信息、任職情況、與破產企業的關聯關系、持有破產企業的財產權益等。3.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如身份證明、任職文件、財產證明等。信息更新1.破產人在破產程序期間如有信息變更,應及時向破產管理人報告并辦理信息更新手續。2.信息變更包括但不限于聯系方式、財產狀況變化、涉訴情況等。信息保密1.破產管理人應對破產人登記信息嚴格保密,未經法定程序不得向無關人員披露。2.因工作需要查閱、使用破產人信息的,應履行審批手續,并確保信息使用的合法性和正當性。破產人的行為限制財產處分限制1.未經破產管理人書面同意,破產人不得擅自處分破產企業的財產,包括但不限于轉讓、抵押、質押、贈與等。2.已設定擔保物權的破產企業財產,未經擔保權人同意及法定程序,破產人不得進行有損擔保權人利益的處分行為。經營活動限制1.破產程序期間,破產人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2.對于破產企業尚未履行完畢的合同,破產人應及時通知對方并按照破產管理人的要求處理,不得擅自決定繼續履行或解除合同。高消費限制1.限制破產人進行高消費行為,如乘坐飛機頭等艙、高鐵一等座,入住星級以上賓館酒店,旅游度假,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等。2.破產管理人可通過與相關機構協作,對破產人的高消費行為進行監控和限制。出境限制1.根據破產程序進展及實際情況,破產管理人可向法院申請對破產人采取出境限制措施。2.破產人如需出境,應提前向破產管理人提出申請,并經法院批準。破產人的報告義務定期報告1.破產人應按照破產管理人規定的時間和格式,定期提交書面報告。2.報告內容包括個人近期活動情況、破產企業財產狀況變化、與破產程序相關的工作進展等。重大事項報告1.破產人在破產程序期間發生重大事項,如涉及重大訴訟、仲裁,財產權益遭受重大損失,發現新的破產企業財產線索等,應立即向破產管理人報告。2.報告應詳細說明事項的起因、經過、現狀及可能產生的影響。破產人的協助義務配合調查1.破產人應積極配合破產管理人、法院及其他相關部門對破產企業進行的調查工作。2.如實提供有關破產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情況、債權債務等方面的信息和資料,不得隱瞞或虛報。移交資料1.破產人應及時向破產管理人移交其所掌握的與破產企業有關的各類資料,包括但不限于財務賬冊、合同協議、印章證照等。2.確保移交資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不得故意損毀或隱匿資料。協助追收財產1.破產人有義務協助破產管理人追收破產企業的對外債權。2.提供相關線索,配合破產管理人采取法律措施,如發函催款、提起訴訟、申請強制執行等。破產人的監督與考核監督機制1.破產管理人負責對破產人的行為進行日常監督,建立監督記錄檔案。2.債權人會議可對破產人的行為及表現進行監督,并有權提出意見和建議。3.法院對破產人的行為進行宏觀監督,對違反規定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理。考核指標1.配合程度:考核破產人對破產程序各項工作的配合積極度,包括提交報告、協助調查、移交資料等情況。2.財產保護:考察破產人是否有效保護破產企業財產,有無擅自處分或導致財產損失的行為。3.債權追收:評估破產人在協助追收破產企業債權方面的工作成效。4.誠信表現:觀察破產人在破產程序中的誠信度,有無虛假陳述、隱瞞事實等行為。考核結果運用1.對于考核優秀的破產人,可給予適當獎勵或在破產程序中給予一定的便利。2.對于考核不合格的破產人,采取警告、限制部分權利、增加報告頻次等措施;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破產人的薪酬與福利薪酬規定1.在破產程序中,破產人原則上不再享有原破產企業的薪酬待遇。2.如有特殊情況需要支付一定薪酬的,由破產管理人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和破產企業財產狀況提出方案,報債權人會議審議通過,并經法院批準。福利處理1.破產人原享有的福利,如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按照法律法規及破產程序相關規定處理。2.破產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后,其社會保險費用等按照法定順序進行清償;住房公積金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可按照相關程序進行提取或處理。破產人與第三方關系管理與債權人關系1.破產人應尊重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積極配合債權人會議及債權人委員會的工作。2.對于債權人提出的合理訴求,應如實回應并協助解決;不得采取不當手段損害債權人利益。與債務人關系1.破產人在處理與破產企業債務人的關系時,應嚴格按照破產管理人的要求進行。2.不得擅自與債務人達成不利于破產程序或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和解協議或清償安排。與其他利害關系人關系1.妥善處理與其他利害關系人的關系,如保證人、抵押物受讓人等。2.及時溝通相關情況,確保各方利益在破產程序中得到合理平衡。破產人的教育培訓法律法規培訓1.定期組織破產人參加法律法規培訓,使其了解破產程序相關法律法規及自身在破產程序中的權利義務。2.培訓內容包括但不限于破產法、合同法、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破產程序操作培訓1.開展破產程序操作培訓,幫助破產人熟悉破產程序的各個環節和要求。2.培訓內容涵蓋破產申請、受理、管理人工作、財產清查、債權申報與確認、債權人會議等方面的操作流程。職業道德與誠信教育1.加強破產人的職業道德與誠信教育,培養其誠信意識和責任意識。2.通過案例分析、專題講座等形式,引導破產人樹立正確的價值觀,依法依規參與破產程序。破產人違規處理違規行為界定1.明確破產人在破產程序中的違規行為,如違反行為限制規定、未履行報告義務、協助追收財產不力等。2.對于故意損害破產企業財產、債權人利益或擾亂破產程序正常進行的行為,認定為嚴重違規行為。處理措施1.對于一般違規行為,破產管理人可采取口頭警告、書面告誡等措施,并要求破產人限期改正。2.對于嚴重違規行為,破產管理人可向法院申請對破產人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破產人在重整、和解程序中的特殊規定重整程序1.破產人在重整程序中,如符合重整計劃規定的條件,可在管理人監督下繼續參與企業經營管理。2.但需嚴格按照重整計劃和破產管理人的要求行事,定期報告經營情況和重整進展。和解程序1.破產人參與和解程序的,應積極與債權人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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